临时工转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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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转正申请书
第一篇:临时工转正管理办法第二篇:临时工转正工龄第三篇:关于对临时工的认识第四篇:临时工第五篇:临时工更多相关范文
xx年临时工转正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人才年”注重人才,培养人才的精神理念,加强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企业用工机制,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针对公司现有临时工转正问题特制定此临时工转正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公司现有临时工从事岗位为:工程公司焊工、安装工、内业兼接待员、及各公司食堂管理员、更夫。
二、目的
转正是对员工的一次工作评估的机会,是公司优化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
转正对员工来说是一种工作的认可及肯定,转正考核操作得当的基础上,临时工可通过转正流程重新认识自己,实现自我提高。
三、转正条件
1、能力素质:认同华生文化理念,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团队意识。
2、业务素质: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能完成本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3、身体素质:有健康的体魄,身体素质能达到岗位工作要求。(临时工转正男职工不能超过40周岁,女职工不能超过35周岁)
4、心理素质:有积极向上的工作热情,能以平和、健康、感恩的1
心态工作。
四、转正标准
1、调查摸底充分明确转正员工社会家庭背景,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其符合华生正式岗位的用人基本要求。
2、公开考试:临时工转正理论考试(主要针对企业文化认知程度考核、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及所在岗位专业技能知识考核)成绩70分以上。
3、部门评估:所在部门直接主管评估转正员工的沟通交流、学习能力、责任心、进取心、团队意识。
五、转正程序
1、临时工本人自愿提出申请转正。
2、人力资源根据临时工转正标准对员工转正进行摸底测评,资料审查及组织理论知识考试。
3、临时工所在部门对临时工日常工作表现及精神状态进行考核。
4、由公司中层副职以上领导组织对待转正员工进行面试。
5、最终确定转正人员。
xx年8月22日
临时工转正工龄计算
(一)原全民单位经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按规定批准
招用的临时工,乡(公社)镇以上党政机关中经县、区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半脱产工作人员,民办教师、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县、区以上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在劳服网点就业的城镇待业青年,上述几类人员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应征入伍、直接考入高等院校、中专、中技学校学习,或经本单位同意直接被外单位招工后成为正式职工,现在企业工作的,其应征入伍、入学、招工前的工龄计算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1、应征入伍的,属于在部队提干后转业、转为志愿兵后安置或退伍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的,其入伍前在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从事上述某项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2、经组织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专、中技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直接分配工作成为正式职工的,其入学前在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从事上述某项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
3、被全民单位招工(含招干)转为正式职工的,其被招工前在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从事上述某项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追认上述人员成为正式职工前的工龄,原则上以本人原档
案记载、合同书或工资单等原始材料为依据。对档案中记载的起、止时间不清或历次填写不一致的,应从严掌握,按时间填写最短的一次计算。
(三)1966至1968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因“文革”原因延期分配工作的,可以分别从原学制规定毕业年度的9月1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仍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即从正式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四)审查确定上述人员的工龄,属于1966至1968届大专院校毕业生改从原学制毕业时间计算工龄,由所在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其它上述人员,由企业提出意见,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中央部属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报省劳动厅审核确定。审批材料存入本人档案。涉及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问题,从批准之月起执行,以前的不予追补。
[详见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对部分临时工转为正式职工后工龄计算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94年1月20日冀劳办[1994]46号)] (三)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的工龄计算
1979年10月31日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下发的《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1980年7月8日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两个文件规定: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凡按规定转为(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公办教师的,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计划财务局[87]教计字96号文件给河北省教委的答复中规定,民办(代课)教师无论以何方式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教师、干部)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代课)教师经组织批准,进
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分配从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对于上述任民办教师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公办教师,按照原省教育局、人事局、劳动局转发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规定,经省、地(市)教育局批准调动到其它部门工作的,其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对此规定,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了改行审批手续的才能执行。1993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委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教师干部改行的通知》(冀教人[1993]34号)规定:凡调离中小学的教师、干部,一律由地、市教委审核、经省教委审查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地、市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对具有中专、专科、本科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干部要求改行的,必须向所在地、市教委分别交纳6000、8000、10000元师资培养费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省人事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