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初次保护)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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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初次保护)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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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核发

二、许可内容: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初次保护)核发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四、九条

四、许可收费标准及法律依据:

审评费:每个品种15000元

保护品种年费:每个品种7500元

收费依据:《关于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收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78号)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一)《中药品种保护申请表》

(二)证明性文件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初次保护申请企业还应提供其为原研企业的相关证明资料;

2、《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3、现行国家药品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实样;

4、专利权属状态说明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三)申请保护依据与理由综述。

(四)批准上市前的研究资料,包括临床、药理毒理和药学资料,药学资料包括工艺、质量标准资料。

(五)批准上市后的研究资料,包括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及质量标准执行情况等相关资料。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及颁布标准时提出的有关要求所进行的研究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

(六)拟改进提高计划与实施方案。

七、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一)申报资料须按上述申请资料目录中规定的序号编号,并在每项资料封面中间及其右上角

分别写明相应的资料名称及目录序号,其中目录序号格式为“申报资料X”,X代表目录序号。

(二)申报资料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左边距不小于28mm,页码标在页脚上面20mm的正中位置),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三)所报送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作者姓名、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卷、期、页、年;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外文资料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四)为本次申请而补充的试验资料应提供原件,试验资料封面应写明验证项目,试验负责人并签字,试验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并注明各项试验研究工作的试验者、试验起止日期、原始资料的保存地点、保存时间和联系人姓名、电话等;补充的证明性文件的复印件应加盖申报企业的公章。

(五)资料一式三份,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局受理中心)报送1份完整资料,并将2份相同的完整资料报送申请企业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套资料装入独立的档案袋,档案袋封面注明:申请分类、药品名称、原件/复印件、申请机构、联系人、电话。

(六)《中药品种保护申请表》:中药品种保护申请企业可以从国家局政府网站上下载(http:/ /)。

(七)对批准保护的品种,国家局将在政府网站和《中国医药报》上予以公告。

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一)《中药品种保护申请表》

要求表内项目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企业名称、药品名称、批准文号、剂型、规格等项目,应与有效批准证明文件一致。

(二)证明性文件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初次保护申请企业还应提供其为原研企业的相关证明资料

(1)现行生产批准文件或变更的有效文件(复印件);

(2)同一品种,多种规格,可按一个品种申请保护,并附相应的批准文件;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后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应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新企业名称核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批复文件;

(4)修订质量标准的,应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其所附药品质量标准。

2、《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1)《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应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有效期在规定的时限内,生产范围包含申报品种的剂型。

(2)申请保护品种应提供相关剂型的GMP证书(复印件)。

3、现行国家药品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实样。

4、专利权属状态说明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1)申请中药保护的企业应当对所申请保护的品种,提供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并保证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2)如申请品种涉及专利,应附专利证书、专利权利要求书和专利说明书等。

(三)申请保护依据与理由综述

综述资料包括临床、药理毒理和药学等内容的概述,并说明适用条款及申请级别的理由。

(四)批准上市前的研究资料,包括临床、药理毒理和药学资料,药学资料包括工艺、质量标准资料。

1、临床资料

(1)申请一级保护品种的临床资料应能证明其对某一疾病在治疗效果上取得重大突破性进展,

或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

(2)申请二级保护品种的临床资料应能证明其有显著临床应用优势,或对主治的疾病、证候或症状的疗效优于同类品种。

(3)临床试验设计应科学合理,尤其要注意评价指标公认性、对照药的合理性及足够样本量。一般应选择阳性对照,阳性对照药的选择应遵循“公认、同类、择优”的原则,并详细说明选择依据,必要时选择安慰剂对照。应进行与阳性对照药比较的优效性检验,或在确认申报品种有效性的前提下体现其与阳性对照药的优势。试验的样本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且试验组病例数一般不少于300例;多个病证的,每个主要病证病例数试验组一般不少于60例。

在安全性评价中,应注重常规安全性观察,如三大常规检查、肝肾功能、心电图检查等,以及与品种自身特点和主治适应症有关的特殊安全性观察,如含有配伍禁忌品种、前期研究提示有特殊毒性品种、注射剂等。

(4)临床试验负责单位应为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研究的病种应与其认定的专业科室相适应,参加单位应为三级甲等医院。

二级甲等医院可参加以广泛应用的安全性评价为目的的临床研究。

2、药学资料

(1)原料应有法定标准,并且内容完整、项目齐全,必要时还应有较完善检测项目。

多基原药材应明确其基原,主要药味应明确产地,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渠道,并有相关证明性材料;注射剂原料药必须固定基原和产地,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

以中药饮片投料的应提供炮制方法及标准,直接购买中药饮片的,还应明确生产企业及供货渠道。

(2)应提供详细的生产工艺(原料前处理、提取、纯化、浓缩、干燥、制剂成型等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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