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委员会各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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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室管理制度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个体诊所,应

将所购超声诊断仪的类型、数量以及使用人员报市计生局

和卫生局登记备案,凡报废不能使用的B超要到备案处注

销。

二、凡使用B超的单位必须制定B超使用规范,明确检查使用

范围,指定使用范围和使用时应遵守的纪律等。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医技人员应严格遵守《执业医师

法》和有关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的管理制度,对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

妊娠的应予拒绝。在超声诊断科室要制作醒目、规范、长

期的“禁止胎儿性别鉴定”警示牌。

四、医学上确有需要作胎儿性别鉴定的,应由实施机构三人以

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并到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去的医学证明,上报市计生局登

记同意后方可鉴定胎儿性别。

五、对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严格

查处,给予有关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相应的行

政处分,并通报查处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

孕情监控制度

一、各乡镇处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村卫生室、服务室及个体诊所,必须建立孕情检查和跟踪管理制度以及随访服务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范围。

二、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孕妇和政策外怀孕的孕妇实行个案管理,并纳入计生办统计例会制度内容,逐月上报孕情。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每月做好孕情随访服务,切实搞好孕情全程监控管理。

四、为确保孕期管理到位,当年重点对象的“三查”率必须达到100%。

五、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都必须及时填登上报《孕情跟踪随访登记表》。

有奖举报制度

一、市计生局和乡镇处区计生办,都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二、各乡镇处区和村(居)委会都必须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

三、各乡镇处区计生办要拨出专款用于奖励举报。对特殊举报,经查实后实行重奖。

四、接受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为举报人保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一、具有母婴保健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的接生登记和婴儿出生统计以及出生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二、出生婴儿死亡的,要出具死亡证明,并在48小时内报市计生局。

三、出生婴儿死亡不在医疗保健、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由乡镇处区计生办、村专干和计生技术服务人员及时调查核实,依照规范进行登记并实行例会核对,通报相关单位和定期上报市计生局。情况特殊的,要写出个案调查报告上报市计生局政法科。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妊娠14周以上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二、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三、政策外怀孕须人工终止妊娠术的,由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审批。政策内怀孕须行人工终止妊娠术的,由本人申请,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调查核实,确属医学需要应终止妊娠的报市计生局审批同意,并由市计生局相关科室出具“准予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施术单位方可施术。

四、施术单位在接诊要求终止妊娠的孕妇时,必须查验市、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于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后方可施术,并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同时做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登记和注明政策内外及终止原因。

五、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上报市卫生局,同时抄送市计生局。市、乡计生服务站,应每月定时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上报市计生局。、

六、有关工作场所应设置“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七、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本制度的第四、第五款规定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本部门职责,及时严格查处,给予有关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一、终止妊娠药品管理,严格按照《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

(鄂药管门[2002]59号)的要求和市药监部门的规范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二、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三、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禁止将终止妊娠药品出售给个体诊所和个人。

四、非法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物的,由市药品监督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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