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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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街道各项事业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区财政局的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财政预算管理
第一条财政办将财政预算内资金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支出,按照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财政预算方案,根据工作进度及事业发展需要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条街道办每年11月15日前向各单位(部门)传达宝安区财政局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意见。
第三条财政办根据财政预算的原则编制预算草案,规定预算收支科目、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根据财政预算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部门)的具体情况和事业发展需要,编制预算草案。项目支出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需附上预算说明。预算草案报本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于预算年度前一年的12月1日前报财政办。
第五条财政办依据各单位(部门)预算,结合财政资金的具体情况,编制街道的综合财政预算草案,并于预算年度前一年的12月31日前将预算草案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宝安区人大审批。
第六条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性因素或实际工作需要调整预算收支的,经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交财政办执行。第七条财政办按照全年预算方案,每月做出财政资金收支计划,经分管财政领导审核后,报街道党工委书记或办事处主任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会计核算中心严格按照每月资金安排报账和核算。
第二章财政资金拨付管理
第九条财政办负责本级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
第十条财政办负责执行部门预算并核定部门预算的支出用途拨款,拨付的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账户结算。
第十一条财政办拨款专用印章原则上由主任负责保管。分管资金的会计人员保管各自的银行预留印鉴私章,如外出或休假,各类印章实行交叉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财政办原则上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款项的拨付,不得无故拖延。拨款人员对申请拨付资金的用途、相关附件及请款单据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请款单据,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财政办、审计办对各单位(部门)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定期跟踪检查。
第三章现金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和额度,合理使用现金。超出规定范围的,各单位(部门)通过开户银行予以结算;特殊情况确需用现金支付的,必须经部门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的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第十五条各单位(部门)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核定备用金限额。
第十六条各单位(部门)收到的所有现金必须于当天存入银行,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坐支(即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或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各单位(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以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第十八条各单位(部门)不得“公款私借”和以“白头单”顶库。公务借款按借款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公务出差或会议借款,在事毕后七天内办理结算;其他公务借款的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本章所称收入是指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费和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款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条各单位(部门)收款必须使用广东省财政印制的正规票据,并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将收入全部存入财政专户,各单位(部门)不得中途截留或私设小钱柜,违者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政策法规和工商物价局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进行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收费员必须持有物价局核发的《收费员证》方能收费。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部门)支出应遵循“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单位(部门)年度预算中核定的资金用途、范围、金额及标准使用,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巧立名目,甚至化整为零分散支出或变相支出。
第二十三条支出要有合法有效票据,手续完备。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名,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付款报销。
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开支,接待费用以外的各项费用不能用餐饮票据报销。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根据组织人事办核定的工资标准按月发放,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增加工资项目。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部门)奖金和补贴根据街道办事处规定的标准发放,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另设补贴项目。
第二十七条探亲费、差旅费的报销参照《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物资采购按照《采购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接待费用按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审批权限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费用支出审批权限
(一)部门年度预算费用(包括办公费、会议费、交通费、修缮费、业务费及其他公用经费)审批权限。
1、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单位(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2、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由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领导会签审批。
3、20,000元以上由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及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核后,报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审批。
(二)超出部门年度预算费用和新增费用的审批权限
1、100,000元以内(含100,000元)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审批。
2、100,000元以上由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批。
(三)公务借款审批权限
1、30,000元(含30,000元)以内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2、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由部门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的领导会签审批。(四)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含公费医疗、养老保险金)审批权限
1、各类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由组织人事办主任和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
2、各类工作人员的奖金及中心专项工作补贴由组织人事办拟定后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批。
(五)值班补助由党政办每个季度汇总,报分管党政办和分管组织人事办领导会签审批。(六)每月计划内财政资金的拨付以及预算内转拨资金由财政办主任负责审批。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部门)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使用,一律坚持先批后用的原则,每月使用的资金须在上一个月的20日前填写申请表,按第三十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交财政办安排。
第七章工程资金支付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政、园林绿化、房屋建设、水利设施建设、道路建设等工程款的支付,按年度预算由财政办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事务中心根据工程进度及合同付款条款,每月编制工程资金安排计划,报工程项目分管领导、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后交财政办。
第三十四条财政办根据建设工程事务中心编制的工程资金安排计划结合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做出工程资金支付计划,经分管财政领导审核,报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审批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八章债权和负债管理
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债权主要包括:暂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负债主要包括:暂存款、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借入款、应付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部门)对各种债权要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开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