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用药错误报告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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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序号:XXYY-ZWK-001

文档编号:ZWK-20XX-001

XXX医院

用药错误报告处理制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年月日

用药错误报告处理制度

一、用药错误的范畴

用药错误是指药物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预防事件,导致用药不当或患者受损。主要表现为:

(一)处方错误

在处方书写、选药、剂量、剂型、途径、用药时间、用药频次、溶媒选择等方面发生错误。

(二)转抄错误

护士在抄写医嘱时发生的各种错误。

(三)配方错误

配发错误的药物、剂量、剂型,不适当的配制、标签、包装,配发、储存不当或变质、过期失效的药品。

(四)给药错误

1、投药错误:将药物误给于其他患者。

2、未经处方的用药错误:指未经医师处方而给患者用药,包括继续使用已停用的药物。

3、剂量错误:剂量大于或小于规定剂量或重复用药。

4、途径错误:用药途径不是处方规定的途径,或是途径正确而部位错误,如滴左眼误滴右眼。

5、速率错误:常见于静脉滴注。

6、剂型错误:包括不经处方者同意而将片剂粉碎。

7、配制错误:药物在溶解或稀释时发生错误,或发生配

伍变化。

8、技术错误:操作技术不当,如输液泵操作错误,注射部位未消毒等。

9、应用变质药品的错误:使用保存不当的药品,或变质、过期失效的药品。

10、时间错误:不按规定间隔时间给药或给药时间发生明显偏差。以下的给药时间偏差被认为是在正常范围内:(1)规定每4小时给药或给药次数更多时,药物应在规定时间前/后半小时内给予;

(2)规定每12小时给药或给药次数更多(如每6小时,每8小时等)时,药物应在规定时间前/后1小时内给予;

(3)规定大于12小时(如每18小时,每天一次)给药时,药物应在规定时间前/后3小时内给予;

(4)规定每周一次给药或给药次数更少时,药物应在规定时间前/后1天内给予;

(5)规定每月一次给药或给药次数更少时,药物应在规定时间前/后1周内给予。

超出上述规定时间之外给药的,视为给药时间错误。

(五)监测错误

未对药物治疗方案或临床、实验室数据作出评价。

二、用药错误按其严重程度可分为:

(一)一般用药错误:指发生了错误,但未造成伤害,

或造成轻度或暂时性伤害。

(二)严重用药错误:指造成患者永久性损害或危及生命,如过敏性休克、心律不齐,或造成患者死亡。

三、报告及处理程序:

(一)医务人员在发生用药错误时,需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同时报告科室负责人,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二)按规定上报医务部、护理部、药学部;严重用药错误需立即上报,并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用药错误情况:对用药错误进行描述,损害严重程序,事件发生顺序,所涉及人员及工作环境。

2、情况调查:

(1)患者治疗经过,是否已用药;

(2)最初的错误是由哪类医务人员所致;

(3)错误导致的后果(例如:死亡、损害程序);

(4)采用何种干预使患者未发生用药错误;

(5)错误发生于何时及如何被发现的;

(6)错误发生在什么场合;

(7)错误是否涉及其他工作人员;

(8)是否向患者提供了咨询。

3、药品情况: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批号、含量或浓度、制药公司、包装形式或大小。

4、患者情况:年龄、性别、诊断等。

(三)医务部、护理部接到严重用药错误报告后,立即组织救治,上报分管院长,并按规定向济南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制订急救措施程序:医务部应立即组织相关科室专家对用药严重错误进行会诊抢救。

(1)了解所用药物剂量、给药途径。

(2)判断患者发生的损害为功能性还是病理性的,以及损害严重程度。

(3)根据临床表现积极进行对因、对症以及使药物尽快清除(排泄/滤过)的治疗。

2、现场勘察程序:对疑似用药错误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药品,由医患双方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医疗行政部门指定。

四、用药错误的责任认定知丁

发生用药错误后,应检查用药涉及的诊断、处方、配方、给药、监测、评价等的各个环节,以确定责任人。

(一)医师是疾病诊治的主要责任者。因诊断、处方错误造成的药物性损害,医师应负主要责任。

(二)药师是药品的提供者和药物安全监测者。药师因审方、配发错误等造成的患者受损,药师应承担责任。

(三)护士是用药过程的最后环节。护士因不正确执行医嘱,给药操作错误,临床观察、报告不力等使患者受损,护士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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