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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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镜中心管理及质量控制制度

内镜中心管理及质量控制制度

内镜中心管理及质量控制制度《内镜中心管理及质量控制制度》一、宗旨1、确保内镜服务质量,提高患者满意度,保障患者的安全。

2、严格实施内镜诊疗程序,提高诊疗效果,按照规范要求完成内镜检查,减少诊疗风险。

3、以专科为基础,建立健全的内镜中心科室管理体系,建立内镜中心的质量控制,完善和改善内镜中心运行流程,提高内镜中心的整体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准备工作1、编制内镜中心管理制度。

2、根据内镜中心的管理模式,实施内镜检查程序,确定内镜检查的预诊断和诊断标准,制定内镜操作的技术标准。

3、安排专门的内镜医师,开展内镜技术培训。

4、配备完善的内镜设备,准备及时供应的内镜诊断用品。

5、建立内镜检查的分类档案,及时记录内镜实施情况,并对其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

6、设置内镜中心的审核机制,定期对内镜中心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不规范行为,强化内镜中心的管理。

三、内镜中心的管理1、按照医院的规章制度建立内镜中心,由主管医师领导,专家参与,负责实施内镜检查,负责对内镜操作进行管理。

2、建立内镜中心的运行模式,明确内镜检查病人的预诊断和诊断标准,按照规范实施内镜检查。

3、建立内镜中心的质量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内镜中心的质量问题。

4、建立内镜中心的报表制度,及时跟踪监测内镜中心的运行情况,科学决策,提高内镜中心的运行效率。

5、建立内镜技术的检验体系,定期检验内镜技术的质量和有效性。

6、定期召开内镜中心的工作会议,不断改进内镜中心的管理模式,提高内镜中心的综合服务水平。

四、内镜中心的质量控制1、建立内镜技术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开展内镜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内镜技术水平。

2、建立内镜诊断结果的质量控制体系,组织内镜诊断结果审核,保证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建立内镜设备的清洁、消毒和维护体系,保证内镜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定期对内镜中心的工作进行审核,确保临床内镜实施、诊断和报告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5、组织定期开展内镜质量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内镜质量问题,不断提高内镜质量。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文件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文件

为加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1.临床科室。

(1)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综合性医院设有呼吸相关疾病专业组,专科医院设有呼吸疾病相关科室。

(2)每年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 500 例。

2.呼吸内镜工作室。

(1)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

开展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者手术室。

(2)配备满足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要求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备、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者具有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经过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附件 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三级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 10 年,近 5 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 1000 例,其中包括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不少于 100 例,或者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附件 2)不少于200 例。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附件2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为规范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仅进行引导插管、气道管理的操作不在本规范管理范围,应当参照相关管理规范进行管理。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术前准备室、诊疗室、麻醉恢复室、内镜清洗消毒室等相关场所和设备。

1.临床科室。

医疗机构设有呼吸科、胸外科或其他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床科室,有住院床位。

2.术前准备室(区域)。

有专用的呼吸内镜术前准备室(区域),使用面积不小于10m2,配有吸氧装置,人员配置应能满足患者术前准备需要。

3.诊疗室。

(1)操作间数量设置应当满足服务需求,保障诊疗质量和操作安全。

(2)每个操作间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m2,保证内镜操作者及助手有充分的操作空间。

(3)具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操作的内镜设备和医疗器械。

(4)操作间必须配备医疗气体管道、各种引流设备及气体管道接口,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进行内科胸腔镜手术的操作间应满足无菌手术要求。

(5)诊疗室应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置、气管插管、喉罩、简易呼吸器、止血器械和各类麻醉及急救药品。

(6)诊疗室须符合消防安全、电力保障等相关要求。

4.麻醉恢复室。

麻醉恢复室面积不小于20m2,应配置必要的吸氧装备、负压吸引设施、监护设备、抢救设备、病床及相应的医护人员,保障患者安全。

5.内镜清洗消毒室。

内镜清洗消毒室应配备符合内镜清洗消毒规范(参见《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WS507—2016))要求的清洗消毒设备设施。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现场审核标准和国家已发布的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目录2016-12-20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现场审核标准和国家已发布的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目录2016-12-20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现场审核标准(青岛市卫生计生委整理)说明:以上标准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时使用,若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则以新政策为准。

国家已发布的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目录(青岛市卫生计生委整理)1、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管理规范(卫医发〔2006〕253 号)2、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卫医发〔2006〕253 号)3、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5 号)4、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6 号)5、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7 号)6、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8 号)7、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9 号)8、肿瘤消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0 号)9、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1 号)10、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2 号)11、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3 号)12、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4 号)13、基因芯片诊断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5 号)14、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6 号)15、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7 号)16、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8 号)17、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9 号)18、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10〕35 号)19、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 年版)(卫办医政发〔2011〕107 号)20、机器人手术系统辅助实施心脏手术技术规范(2012年版)》(卫办医政发〔2012〕15 号)21、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8 号)22、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9 号)23、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 版)(卫办医政发〔2012〕68 号)24、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7 号)25、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 版)(卫办医政发〔2012〕93 号)26、人工关节置换技术管理的补充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705 号)27、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3〕32 号)28、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普通外科等10 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4〕44 号)(1)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3)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4)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5)关节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6)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7)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8)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9)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10)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11)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12)胸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13)咽喉镜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呼吸内镜规章制度

呼吸内镜规章制度

呼吸内镜规章制度呼吸内镜是一种用于检查和治疗呼吸系统疾病的关键工具。

为了确保呼吸内镜的安全和有效应用,医院和医疗机构应建立呼吸内镜规章制度。

以下是一个关于呼吸内镜规章制度的范文,超过1200字:一、引言:呼吸内镜是一种通过口腔或鼻腔进入呼吸道进行检查和治疗的医疗技术。

它广泛应用于检测和诊断呼吸系统疾病,并且在一些疾病的治疗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我们制定了呼吸内镜规章制度,以规范呼吸内镜操作流程和使用方式。

二、目的: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呼吸内镜的安全、高效和质量,并规定了相关的使用准则、操作要求、风险控制措施和质量控制要求,以达到以下目标:1.提供标准化的呼吸内镜操作流程,保证患者应用的一致性;2.提高呼吸内镜的操作技术水平和质量,减少术后并发症;3.最大限度地减少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感染风险;4.建立呼吸内镜操作记录和患者信息记录,以供追溯和学习。

三、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呼吸内镜科室的所有医务人员,包括呼吸内镜医师、护士和技术人员等。

同时,也适用于所有使用呼吸内镜的临床科室和医师。

四、规章制度内容:1.呼吸内镜使用准则a.限制使用呼吸内镜的适应症和禁忌症;b.规定呼吸内镜的适应症和禁忌症;c.确定呼吸内镜的有效和安全使用阈值。

2.呼吸内镜操作要求a.规定呼吸内镜的储存条件和设备清洁消毒要求;b.制定呼吸内镜的操作流程和标准程序;c.呼吸内镜操作时要求医务人员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3.呼吸内镜风险控制措施a.制定呼吸内镜操作风险评估体系;b.规定呼吸内镜操作中的安全操作要求和注意事项;c.提供应急情况处理指南和演习。

4.呼吸内镜质量控制要求a.制定呼吸内镜操作记录和患者信息记录要求;b.定期进行呼吸内镜操作质量评估和学术交流;c.建立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呼吸内镜操作的质量和连续性。

五、呼吸内镜培训与考核为了提高医务人员的操作技术和质量水平,医院将制定相关培训和考核方案,包括但不限于:a.呼吸内镜操作技术培训;b.培训后的实习和指导;c.培训后定期考核。

内镜室管理规章制度

内镜室管理规章制度

内镜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镜室的管理,保证内镜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患者的安全和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内镜室是医院内进行内镜检查和治疗的专用设施,设置在医院的特定区域,只有得到相关人员的授权和指导,方可进入内镜室。

第三条内镜室的主要管理责任单位为医院的内镜室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内镜室的设备维护、操作规范、人员资质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内镜室的管理人员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熟悉内镜检查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确保内镜检查能够安全有效进行。

第五条内镜室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内镜检查的相关规定和流程,严格按照医院的制度和程序执行工作。

第六条内镜室的管理人员要具备团队合作精神,与其他相关科室的医护人员密切配合,保证内镜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内镜室的工作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利益,严禁将患者的个人信息泄露给外界。

第八条内镜室的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适应医疗技术发展的需求。

第二章内镜室设备管理第九条内镜室的设备包括内镜、光源、显微镜、监视器等,管理人员要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条内镜室设备的使用过程中,要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操作,避免出现误操作和意外事故。

第十一条内镜室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要定期进行,遵守设备的维护规程,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内镜室设备的报修和更换要及时处理,保证内镜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影响患者的诊疗。

第三章内镜室操作规范第十三条内镜室操作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工作,遵守无菌操作规程,保证内镜检查的安全。

第十四条内镜室操作人员要熟悉内镜检查的操作流程和要点,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工作,确保检查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内镜室操作人员要定期进行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操作水平和质量。

第十六条内镜室操作人员要做好患者的病史记录和术前准备工作,确保内镜检查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内镜室风险管理第十七条内镜室管理人员要定期开展内镜检查的质量评估和风险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内镜诊疗规范

内镜诊疗规范

胃镜操作规范(1) 操作前首先要了解病史、检查目的、其他检查情况,有无内镜禁忌症,有无药物过敏史及急慢性传染病;(2) 向患者讲清检查目的、必要性及配合检查须注意的事项,签写《内窥镜检查知情同意书》;(3) 检查前至少6~8小时,已作钡餐检查者,最好3天后再做该项检查,幽门梗阻者则应禁食2~3天,必要时需洗胃,术前排空大小便;(4) 镇静剂及解痉剂不必常规应用,对个别紧张者或胃肠蠕动特别强烈者可在检查前15分钟肌注安定5~10mg或山莨菪碱10mg;(5) 咽部麻醉:于检查前10分钟进行,方法有两种:(a)咽部喷雾法:用2%利多卡因或0.5%丁卡因,嘱病人张嘴,对准咽部喷射1~2下,间隔3~5分钟,再喷一次;(b)麻醉霜(含丁卡因)吞服法:予麻醉霜一勺,约5~10ml,嘱病人自己多次一点点吞服。

■使用操作要求1 ) 患者取左侧卧位躺于诊疗床上,在病人头下放一次性垫子一个,病人头微曲,两腿屈曲;2 ) 取下患者活动性假牙,松解领口和裤带;嘱病人张口咬住牙垫。

3 ) 插镜方法(1) 单手法:操作者面向患者,左手持操纵部,右手在距镜端20cm处持镜,将镜面对准患者舌跟部,将镜端自口垫中插至咽后壁,左手边调节角钮方向,使之顺利到达咽后部,嘱患者作吞咽动作,顺势轻柔地插入食管。

切忌暴力硬插。

(2) 插入后,在内镜直视下从食管上端开始循腔进镜,依次食管-贲门-胃体-胃窦-经幽门-十二指肠。

在退镜时依反方向全面观察,观察内容包括黏膜色泽、光滑度、黏液、蠕动情况及内腔的形状等。

发现病变应确定其性状、范围、及部位,并详细记录。

必要时可进行摄影、活检及细胞学取材。

(3) 当腔内充气不足而黏膜贴近镜面时,可少量注气,切忌注气过多。

需抽气或吸引液体时,应远离黏膜,间断吸引。

当接物镜被沾污时,可少量注水,清洗镜面。

(4) 摄影:摄影应在观察完毕、活检前进行。

拍摄时应视野清楚,注意要表现目标的特征及有可显示部位的背景做衬托。

内镜、腔镜操作授权准入制度 内镜、腔镜手术操作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及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的规定

内镜、腔镜操作授权准入制度 内镜、腔镜手术操作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及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的规定

内镜、腔镜操作授权准入制度1、人员基本要求(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有5年以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内镜腔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拟开展四级内镜腔镜手术的内镜腔镜诊疗医师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①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②经卫生部内镜腔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开展内镜腔镜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5年内累计完成内镜腔镜手术病例IOoO例以上,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内镜腔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技术管理基本要求(1)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内镜腔镜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2)实施内镜腔镜手术必须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内镜腔镜专业设备、耗材及药品,严格执行《内镜腔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3)内镜腔镜诊疗技术由具有内镜腔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内镜腔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四级内镜腔镜手术由具有四级内镜腔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四级内镜腔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

术前应当确定手术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术后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4、实施内镜腔镜手术前,应当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授权委托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5、加强内镜腔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内镜腔镜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6、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7、其他管理要求(1)建立内镜腔镜诊疗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

(2)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内镜腔镜诊疗器材。

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版共14个)

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版共14个)

及栓塞操作能力的专业人员。 3.具备满足实施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所需的临床和辅助
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4.应有具备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 5.开展耳鼻咽喉系统肿瘤相关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医
疗机构,还应当具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肿瘤科与 放射治疗专业的诊疗科目。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1.开展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执业范围为与开展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 床专业。 (2)有 5 年以上耳鼻咽喉科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 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目前从事鼻科诊疗工 作,累计参与完成鼻科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 100 例。 (3)经过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具有开展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的能力。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的 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开展鼻科诊疗工作不少于 10 年,具有副主任医师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 年以上。累计独立完成鼻科内镜诊 疗操作不少于 1000 例;其中独立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鼻
科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 300 例。 (2)经过符合要求的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具有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的能力。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具有开展鼻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相关能力。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医院感染和放射防护管理
的规定,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同时注重加强医务人员 个人防护。
(六)加强鼻科内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术后随访 制度,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 求报告相关病例信息。

11.2-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技术医疗机构和人员要求

11.2-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技术医疗机构和人员要求

11.2-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技术医疗机构和人员要求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技术医疗机构和人员要求(2014年版)为加强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内镜临床诊疗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普通外科等10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4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定了本要求,和《管理规范》作为我省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一、拟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满足《管理规范》的基本条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 三级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近5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0例,其中包括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不少于100例,或按照三级以下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不少于200例。

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 备满足危重病人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 备满足实施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需求的麻醉科、医学影像科等临床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二、拟独立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手术的医师,满足《管理规范》的基本条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 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累计独立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200例。

2. 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管理规范》和本要求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工作。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一名外院主任医师。

2. 在三级医院从事呼吸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内镜中心管理及质量控制制度

内镜中心管理及质量控制制度

内镜中心管理及质量控制制度一、引言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内镜技术在临床诊疗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内镜中心作为医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水平及质量控制直接影响到医院的整体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为了规范内镜中心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患者安全,特制定本内镜中心管理及质量控制制度。

二、组织结构1. 内镜中心设主任1名,负责中心的全面管理工作。

2. 设副主任若干名,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负责各分区的管理工作。

3. 设护士长若干名,负责各病区的护理工作。

4. 设技术员若干名,负责内镜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三、管理制度1. 内镜中心的各项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内镜中心的相关规定。

2. 内镜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消毒灭菌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

3. 内镜中心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 内镜中心应建立健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质量控制1. 内镜中心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质量控制小组、质量控制制度、质量控制流程等。

2. 内镜中心应定期对各项质量控制指标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内镜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镜清洗消毒制度,确保内镜的清洗消毒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

4. 内镜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镜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内镜的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

五、安全管理1. 内镜中心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用电安全、信息安全等。

2. 内镜中心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内镜中心应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废物的处理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

六、持续改进1. 内镜中心应定期对各项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整改。

2. 内镜中心应积极引进和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内镜诊疗管理制度

内镜诊疗管理制度

内镜诊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规范医院内镜诊疗过程,确保患者的安全和诊疗质量。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内部管理制度,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从事内镜诊疗工作的医生、护士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定义•内镜诊疗:教唆用内窥镜等医疗设备进行临床诊断或治疗操作。

•内镜医生:指具备肯定内镜操作技能、掌握相关诊疗知识的具备医生资质的专业人员。

•内镜护士:指负责帮助内镜医生进行内镜检查、操作的专业护士人员。

第二章内镜设备管理第四条设备购置1.医院应依据内镜诊疗的需要,购置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内镜设备。

2.设备采购要经过严格审批和合同签订程序,确保设备质量和供货商的合法性。

3.设备采购后,应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并进行设备的登记、编号、质保期限等信息的记录。

第五条设备维护1.医院应建立内镜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性。

2.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对内镜设备进行检修、校正和维护。

3.维护记录应认真记录设备的维护时间、项目和结果,并依照要求归档保管。

第六条设备更新1.医院应依据内镜诊疗的发展需求和设备功能的更新要求,适时更新内镜设备。

2.设备更新应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科室、医务处的审批批准程序,再进行采购和更新。

第三章内镜诊疗过程管理第七条诊疗前准备1.内镜诊疗前,医生和护士应核实患者的相关病史、过敏史、用药情况等,并向患者认真说明诊疗过程和风险。

2.患者应在诊疗前签署知情同意书,并由专业护士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八条诊疗操作规范1.内镜医生和护士应依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内镜诊疗操作,确保操作规范和安全可靠。

2.内镜医生和护士在操作中应注意个人卫生和操作无菌要求,避开交叉感染。

第九条诊疗评估和记录1.内镜医生应依据诊疗操作的结果,及时对患者的诊疗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出相应的诊断和治疗计划。

2.内镜医生和护士应认真记录患者的诊疗过程、操作注意事项、诊断结果等信息,并及时归档保管。

内镜诊疗中心(支气管镜)诊疗及报告签发医师资质及授权管理制度

内镜诊疗中心(支气管镜)诊疗及报告签发医师资质及授权管理制度

内镜诊疗中心(支气管镜)诊疗及报告签发医师资质及授权管理制度Ⅰ目的持续提高内镜诊疗质量,保障内镜诊疗安全。

Ⅱ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内镜诊疗中心(支气管镜)。

Ⅲ制度一、本规定所称内镜诊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人体正常腔道或人工建立的通道,使用内镜器械在直视下或辅助设备支持下,对局部病灶进行观察、组织取材、止血、切除、引流、修补或重建通道等,以明确诊断、治愈疾病、缓解症状、改善功能等为目的的诊断、治疗措施。

本规定所指报告签发是指对内镜下所见病变或治疗过程进行专业、客观描述并予以初步诊断。

本制度主要针对呼吸内科专业内镜诊疗技术及报告签发。

二、呼吸内镜诊疗及报告签发医师资质要求(一)开展内镜诊疗技术及报告签发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具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目前从事呼吸系统疾病相关工作、累计参与呼吸内镜诊疗技术操作不少于50例。

3.经过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开展相关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3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累计独立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干300例,其中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100例。

2.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定的四级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4.在三级医院从事呼吸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近5年累计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例。

5.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症选择分符合要求。

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与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

(三)医院对从事内镜介入诊疗技术的工作人员实行授权制,未取得医院授权的人员不得从事内镜介入诊疗技术相关工作。

呼吸内科重点部门(纤支镜室、肺功能室、RICU)管理标准与措施;学习记录

呼吸内科重点部门(纤支镜室、肺功能室、RICU)管理标准与措施;学习记录

业务学习制度为提高科室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医疗水平,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医疗安全,制定呼吸内科业务学习制度:一、业务学习是科室的重要活动,每位医务人员必须参加。

二、科室业务学习每周举行一次,由科主任召集,以科内每人进行业务讲座,以幻灯片形式进行。

时间定于每周二下午4:00-5:30。

四、呼吸论坛内容包括科室新知识学习、专家讲座等。

七、各项业务学习由专人负责安排相关事项,要设专本登记,各位医生要提早安排好工作,对参加者实行签到制度.八、鼓励医务人员加强自学,积极参加学历教育、初级职称规范化培训、继续教育、进修等,具体操作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支气管镜室管理标准与措施一、支气管镜室工作制度1、支气管镜室在主管领导及职能部门领导下搞好纤支镜的各项工作。

2、遵守医院的各项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岗位,病人随到随诊。

3、对工作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常规。

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诊断阳性率。

4、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同情和尊重病人,耐心解答病人提出的问题。

5、协调好于各科室的关系,多检查病人为医院创效益。

6、爱护医疗设备,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定期检查保养。

7、搞好室内环境卫生,每天清扫,空气消毒机每天自动消毒两次。

8、防止交叉感染,纤支镜每次检查完毕严格采用四槽五步法分别清洗消毒。

二、支气管镜的清洗及消毒制度1、必须遵照“四槽五步”原则执行;水洗-酶洗-水洗-戊二醛-水洗;(水为流动水)2、支气管镜及附件用后应当立即清洗、消毒或灭菌;3、每日诊疗工作结束,必须对吸氧瓶、吸引管、清洗酶洗槽、冲洗槽进行清洗消毒;4、灭菌后的附近按无菌物品储存;5、工作人员清洗消毒内镜时,应当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防渗透围裙、口罩、帽子、手套。

三、纤维支气管镜附件的消毒与灭菌方法1、活检钳、细胞刷、导丝、异物钳等内镜附件必须一用一灭菌,首选方法是压力蒸汽灭菌,也可用环氧乙烷,2%碱性戊二醛浸泡10小时灭菌。

内镜诊疗规范

内镜诊疗规范

胃镜操作规范(1) 操作前首先要了解病史、检查目的、其他检查情况,有无内镜禁忌症,有无药物过敏史及急慢性传染病;(2) 向患者讲清检查目的、必要性及配合检查须注意的事项,签写《内窥镜检查知情同意书》;(3) 检查前至少6~8小时,已作钡餐检查者,最好3天后再做该项检查,幽门梗阻者则应禁食2~3天,必要时需洗胃,术前排空大小便;(4) 镇静剂及解痉剂不必常规应用,对个别紧张者或胃肠蠕动特别强烈者可在检查前15分钟肌注安定5~10mg或山莨菪碱10mg;(5) 咽部麻醉:于检查前10分钟进行,方法有两种:(a)咽部喷雾法:用2%利多卡因或0.5%丁卡因,嘱病人张嘴,对准咽部喷射1~2下,间隔3~5分钟,再喷一次;(b)麻醉霜(含丁卡因)吞服法:予麻醉霜一勺,约5~10ml,嘱病人自己多次一点点吞服。

■使用操作要求1 ) 患者取左侧卧位躺于诊疗床上,在病人头下放一次性垫子一个,病人头微曲,两腿屈曲;2 ) 取下患者活动性假牙,松解领口和裤带;嘱病人张口咬住牙垫。

3 ) 插镜方法(1) 单手法:操作者面向患者,左手持操纵部,右手在距镜端20cm处持镜,将镜面对准患者舌跟部,将镜端自口垫中插至咽后壁,左手边调节角钮方向,使之顺利到达咽后部,嘱患者作吞咽动作,顺势轻柔地插入食管。

切忌暴力硬插。

(2) 插入后,在内镜直视下从食管上端开始循腔进镜,依次食管-贲门-胃体-胃窦-经幽门-十二指肠。

在退镜时依反方向全面观察,观察内容包括黏膜色泽、光滑度、黏液、蠕动情况及内腔的形状等。

发现病变应确定其性状、范围、及部位,并详细记录。

必要时可进行摄影、活检及细胞学取材。

(3) 当腔内充气不足而黏膜贴近镜面时,可少量注气,切忌注气过多。

需抽气或吸引液体时,应远离黏膜,间断吸引。

当接物镜被沾污时,可少量注水,清洗镜面。

(4) 摄影:摄影应在观察完毕、活检前进行。

拍摄时应视野清楚,注意要表现目标的特征及有可显示部位的背景做衬托。

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为加强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行为,促进内镜诊疗适宜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内镜诊疗技术,是指医务人员通过人体正常腔道或人工建立的通道,使用内镜器械在直视下或辅助设备支持下,对局部病灶进行观察、组织取材、止血、切除、引流、修补或重建通道等,以明确诊断、治愈疾病、缓解症状、改善功能等为目的的诊断、治疗措施。

二、内镜诊疗技术分级管理1.医院应当将内镜诊疗技术纳入本机构手术分级管理目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分级管理。

2.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制订和发布各专业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管理目录和三级内镜诊疗技术管理参考目录制定本院三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目录。

3.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相关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对开展相关内镜诊疗技术的相关人员实施准入管理。

三、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1.开展内镜诊疗技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具有与开展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辅助科室、设备和设施;具有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具有经过相关专业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和医院感染管理系统,并严格执行内镜清洗消毒技术相关操作规范和标准;符合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具有与医疗机构级别相适应的制度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符合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拟开展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的,在满足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需满足《关于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及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等13个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9﹞870号)文件中的有关开展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的具体要求。

3.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所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暂停或停止相应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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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2012年版)
为加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
1.呼吸内镜工作室。

(1)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

开展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

(2)具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操作的内镜设备和医疗器械。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备、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4)有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和医院感染管理系统。

2.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具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有经过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操作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见附件)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三级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至少10年,收治呼吸疾病患者的实际开放床位数至少60张,近5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至少1000例次,开展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至少100例次。

2.具备满足危重病人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具备满足实施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需求的麻醉科、医学影像科等临床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4.拟开展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新建医疗机构和新设相关科室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本规范的人员、科室、设备、设施条件,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后方可开展。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呼吸内镜诊疗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展的呼吸内镜诊疗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目前从事呼吸系统疾病诊疗相关工作,累计参与呼吸内镜诊疗技术操作至少50例次。

3.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拟独立开展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至少5年,累计独立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至少300例次,具有至少3年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经卫生部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经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呼吸系统疾病的诊疗规范、呼吸内镜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内镜设备清洗消毒严格执行《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卫医发〔2004〕100号)。

(三)呼吸内镜诊疗临床应用由具有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操作者由具有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当。

实施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由具有相应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至少3年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操作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本院医师担任。

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前,应当确定技术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术后制订合理的治疗和管理方案。

(四)实施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前,应当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加强呼吸内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呼吸内镜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六)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开展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进行公示。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已经获得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包括病例选择、内镜诊疗操作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平均住院日、病人生存质量、病人满意度、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或医师,暂停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

整改后评估符合条件者方可继续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整改不合格或连续2
次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取消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向社会公示。

(七)建立呼吸内镜诊疗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

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呼吸内镜诊疗器材。

四、培训
拟从事呼吸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接受至少3个月的系统培训,其中拟从事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6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各省(区、市)卫生厅局指定本辖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并组织开展呼吸内镜诊疗医师培训工作。

卫生部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负责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培训,且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至少10年,具备相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

呼吸内科和胸外科实际开放床位总数至少80张,或者结核病科和胸外科实际开放床位总数至少80张。

3.近3年累计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至少6000例次,每年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至少1000例次,其中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至少150例次。

同时,每年开展内科胸腔镜、超声支气管镜诊疗操作总数至少100例次。

4.有至少3名具备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包括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指导医师。

5.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包括模拟培训室的场地、设备和设施。

6.举办过全国性的与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培训工作基本要求。

1.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经卫生部认可。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

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三)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医师培训要求。

1.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完成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至少50例次,并考核合格。

2.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学员应参与对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诊疗操作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呼吸内镜诊疗操作、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危重患者的诊疗操作后监护治疗和术后随访等。

(四)其他培训要求。

拟开展内科胸腔镜、超声支气管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在卫生部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接受培训,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完成操作各10例次。

除培训时间外,其他要求同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医师的培训要求。

五、其他管理要求
本规范实施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二)在三级医院从事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至少10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3年以上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卫生部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考核合格。

(三)近5年累计完成呼吸内镜技术操作至少1000例次,其中独立完成的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至少100例次。

(四)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成功率、并发症发生率和围手术期死亡率等诊疗质量控制相关指标符合卫生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有关要求。

近5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与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

附件: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目录
附件
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目录
一、经支气管镜热消融技术(包括电烧蚀、激光、氩等离子体凝固、微波等技术)
二、经支气管镜冷冻切除术
三、气管/支气管内支架植入术
四、气管和支气管瘘封堵术
五、支气管腔内近距离放射治疗技术
六、经支气管镜光动力治疗技术
七、支气管镜肺减容术
八、经支气管镜热成形术
九、硬质气管/支气管镜诊疗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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