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行为的认定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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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生活用地法律规定(3篇)

生产生活用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根本资源,是生产生活的基础。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保障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生产生活用地的法律规定,从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规划、土地征收与补偿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所有权1. 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2. 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三、土地使用权1. 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

2. 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

”四、土地规划1. 土地规划的概念土地规划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科学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土地规划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合理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五、土地征收与补偿1. 土地征收的概念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

2. 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私开荒地的法律后果(3篇)

私开荒地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荒地是指未被开发利用的土地,我国土地资源丰富,但土地利用率不高,荒地资源浪费现象严重。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部分农村地区出现私自开荒的现象。

本文旨在探讨私开荒地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私开荒地的法律性质1. 私开荒地的定义私开荒地,是指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他人或者集体所有的荒地进行开垦、利用的行为。

2. 私开荒地的法律性质私开荒地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土地权益,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私开荒地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私开荒地的法律后果1. 行政责任私开荒地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具体包括:(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2)没收非法所得;(3)处以罚款;(4)吊销相关许可证;(5)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民事责任私开荒地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土地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损失:私开荒地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2)排除妨碍:责令私开荒地者停止侵害,恢复土地原状;(3)消除危险:对于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私开荒地行为,责令私开荒地者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3. 刑事责任私开荒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包括:(1)破坏土地资源罪:私开荒地造成土地资源严重破坏的,可能构成破坏土地资源罪;(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私开荒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甲私自将乙的荒地开垦种植,未经乙同意。

乙发现后,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投诉。

经调查,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甲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案例二:乙私自将集体所有的荒地开垦种植,用于经营。

该荒地原属于当地村集体,乙的行为侵犯了村集体的土地权益。

经调解,乙同意将荒地退还给村集体,并赔偿了村集体因乙开荒造成的经济损失。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来源:执法总队发布人:发布时间:2013-12-18 08:38:00浏览次数:一、土地违法案件的相关问题(一)土地违法行为的概念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是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如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二是不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如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三是不依法行使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者,如超权批地)(二)土地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对违法行为的构成有不同的理解,一般来说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有4个:1.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2.形成了违法事实,具有社会危害性;3.违法主体在主观方面有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土地违法行为多数主观方面为故意,少数为过失,如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4.违法主体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

(三)土地违法案件的构成要素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后形成的案件。

三大要素:1、有违法行为的发生;2、造成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两层意思:一是要达到需要追究的程度。

违法程度有轻重之分,并非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法律只是禁止,而没有规定其法律责任(如《土地管理法》第36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则不能追究。

实践操作,看该行为是否造成破坏基本农田的后果入手。

3、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四)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土地管理法》针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履行、没收、限期拆除、罚款等几个类型。

1.责令履行类:主要包括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第7 6条违法占地、第77条农村村民建住宅)、责令交出或交还土地(第80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条例第45条阻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责令限期改正(第75条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条例第34条在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第44条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第74条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责令缴纳复垦费(第75条)等几个类型。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详]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详]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发布人:L y_x x z x_s g t j来源:执法监察支队点击数:281发布时间:[2010-11-02]【大中小】一、行政处罚(共55项)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第四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处以罚款处罚时.对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依照《土地管理法》没收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主管部门合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或者使用手续。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为保证正确、及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国土资源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严格国土资源管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指导局和各分局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根据国家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2、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3、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举报件,应当登记.登记人员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的,必须详细记录,并由举报人在记录上签名或者签章;接受电话举报的,记录中要注明联系方式.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或要求保密的,登记人员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严格保密.登记举报案件时,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4、各分局所在受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案件受理人.受理人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处理,力争处理到位,并记录在案;确需立案查处的,必须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平面图,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初步调查情况汇报,按照程序上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询问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及询问主要内容;第二部分即询问人与被询问人问答记录,应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询问完毕后,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念给被询问人听,如错记、漏记应当面纠正,由被询问人在补正处签名或盖章,并在笔录末页注明“以上记录我已看过或向我阅读过,与我所讲一致”或其他意思相同字样;第三部分即尾部,由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现场勘验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案由、用地单位人、勘测时间、勘测地点、被邀参加人、勘测人、记录人;第二部分即勘测文字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四至方位、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勘测文字说明应与照片和勘测图相对照;第三部分即尾部,由用地单位人、被邀参加人、勘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5、对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记录在案.需立案查处的,必须按程序立案.6、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由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和各分局所配合查处.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包括所有农民非法建房和集体违法案件由各分局所查处.对批准立案案件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及时函告局有关业务部门停止为当事人办理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对立案查处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抄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7、查处案件应当实行独立办案和责任追究制度,并指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重大案件,应当成立办案小组.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案情复杂等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8、承办人必须对初步调查情况进行审核.如需进一步调查,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由承办人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盖印.制作询问笔录应当使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黑水笔,一般不得涂改;如被调查人确需修改的,在修改处由被调查人加盖印章或者按手印.9、承办人应当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绘制图件,由勘验人、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10、证据主要有下列几种:一物证;二书证;三视听材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调查笔录和勘测笔录;七鉴定结论;八其他.承办人必须认真鉴别上述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11、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承办人应及时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12、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违法事实,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案情分析,形成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报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查.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责成承办人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案由、调查机关、承办人、调查时间、当事人情况、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即案件发生时间、地点、占地类别、占地面积、建筑物面积和结构、违法行为发生和发展的经过及现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以及违法行为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态度好坏等,另外对有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也要加以说明、违反条款、违法性质、适用罚则、初步处理意见等.鞑楸ǜ媛淇钣沙邪烊饲┟蚋钦拢瓷夏辍⒃隆⑷铡13、调查完毕后,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各分局所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提请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后执行,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1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没收建筑物和构筑物、移送或者数额较大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组织听证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由县局组织.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分别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员签名.15、经审议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立案予以撤销.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三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四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县局,由县局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处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县局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五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30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处理的,县国土资源局可以先给予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0日内,将有关证据移送公安、检察机关.16、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实施处罚后,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17、在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作出后,必须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向国土资源部门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的文书留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18、当事人对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由县局提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华亭县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9、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承办人在案件结案后,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20、归档顺序为:1、结果材料.包括:土地犯罪移送书、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罚没款凭证等;2、能证明案件来龙去脉的材料.包括: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调查报告内含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土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案件讨论笔录、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举报材料等.经复议或诉讼的案件,单独立卷,顺序同上.21、重大案件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级国土资源局备案: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四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应当附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复印件;五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22、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分管领导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一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分局所、监察大队负责人决定;分局所、监察大队负责人回避,由局分管领导决定;局分管领导的回避,由局长或者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决定.23、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制度.各分局所应当每季度向县国土资源局报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报表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分析报告,监察大队应当每季度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报表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分析报告.24、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因过错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使正常的执法工作受到影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给予行政处分.承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受贿、索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办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内容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内容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内容一、引言《土地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第八十一条是该法中的一项关键内容。

本文将详细解读《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内容,并对相关概念和实施细则进行解析。

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原文>第八十一条: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农用地的土地利用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恢复原状,适用行政处罚,并根据不同情况,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农用地的定义与解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农用地的行为,需要明确该行为的定义和解读。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农用地是指非法占用农田用地用于非农业生产或建设项目,或者将耕地、农用地改变用途等行为。

这些行为属于侵占耕地资源,破坏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使农业生产受到损失,严重威胁农村经济发展和粮食安全。

四、《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责任追究与恢复原状《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农用地的责任追究和恢复原状措施。

依法追究责任是指相关责任人因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等。

恢复原状则是要求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地恢复为耕地或农用地的原始状态,以保障农业生产和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对于责任人的追究是《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重点内容,要求相关行政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查清责任人并依法给予处罚,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适用行政处罚与没收违法所得《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农用地的行为,追究责任的同时应适用行政处罚,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没收违法所得。

适用行政处罚是让责任人在经济上承担相应的惩罚,以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行政处罚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

同时,对于占用耕地、农用地牟取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将其违法所得没收,以进一步严惩违法行为。

六、总结本文对《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内容进行了系统的解读,包括相关概念的定义、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等。

耕地法律案例分析(3篇)

耕地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耕地资源日益紧张,耕地流转成为缓解耕地资源不足、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耕地流转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纠纷,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以某村集体土地流转纠纷案为例,分析耕地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情简介某村位于我国某省,全村共有耕地3000亩,其中,集体耕地2000亩,村民自留地1000亩。

2010年,该村村委会决定将集体耕地进行流转,以增加村民收入和壮大村集体经济。

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将集体耕地以每亩每年1000元的价格流转给某农业公司进行规模化种植。

在流转过程中,部分村民对流转方案表示反对,认为流转价格过低,损害了村民的利益。

村民代表与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流转合同,并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失。

三、法律分析1. 流转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流转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本案中,村委会与农业公司签订的流转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案件的关键。

首先,从流转程序来看,村委会在决定流转集体耕地时,未召开村民大会进行民主讨论,也未征求村民意见,程序存在瑕疵。

其次,从流转价格来看,流转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存在损害村民利益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流转合同存在一定的效力瑕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予以关注。

2. 村民权益保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村民对集体土地享有承包、经营、使用、收益和转让的权利。

在本案中,部分村民认为流转价格过低,损害了其权益。

首先,村民有权对流转方案提出异议,并要求村委会进行说明。

其次,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按照市场价进行流转,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3. 法律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流转合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规定土地侵权(3篇)

法律规定土地侵权(3篇)

第1篇在我国,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对土地的保护和管理。

土地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土地权利人同意,非法占用、侵害他人土地权利的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本文将从土地侵权行为的定义、种类、法律责任以及维权途径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土地侵权行为的定义土地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土地权利人同意,擅自对他人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侵害他人土地权利的行为。

土地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土地侵权行为的种类1.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者从事其他活动。

2.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3. 非法改变土地用途: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改变土地用途。

4. 非法破坏土地:非法破坏土地资源,如非法采矿、破坏土地植被等。

5. 非法征收、征用土地: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征收、征用土地。

6. 非法抵押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抵押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土地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责令恢复土地原状;- 责令赔偿损失;- 处以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

2. 民事责任:土地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 赔偿损失;- 采取补救措施;- 恢复原状;- 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土地侵权行为的维权途径1. 协商解决: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土地侵权纠纷。

2. 调解:当事人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3. 仲裁: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土地侵权纠纷。

4. 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一号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一号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正文:----------------------------------------------------------------------------------------------------------------------------------------------------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九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一号发布)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使土地违法案件处理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必须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土地违法案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应与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协调和配合。

第六条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一)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村集体非法占用土地的案件;(二)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非法占用土地的案件;(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案件;(四)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五)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案件;(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案件;(七)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挖砂、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案件;(八)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案件;(九)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案件;(十)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十一)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

第七条地、市、州、盟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下列案件:(一)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下列案件:(一)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交办的案件。

非法占地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非法占地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日益紧张,非法占地现象日益严重。

非法占地不仅破坏了土地资源,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本文以一起非法占地案例为切入点,对非法占地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责任以及法律救济途径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区某村村民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其承包地内建设厂房,占地面积约为500平方米。

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后,责令王某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但王某拒不执行,土地管理部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分析(一)非法占地行为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民集体所有,依法可以由个人承包经营。

非法占地行为,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其承包地内建设厂房,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二)非法占地行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处以罚款。

在本案中,王某非法占地建设厂房,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2.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可以处以罚款。

在本案中,王某非法占地建设厂房,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

3.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王某非法占地建设厂房,若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四、法律救济途径1.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城乡规划法律责任案例(3篇)

城乡规划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城乡规划是我国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优化城市布局、提升城市品质、保障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规划过程中,由于规划不当、违法行为等原因,往往会产生一系列法律责任。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城乡规划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一: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小区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村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小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该住宅小区占地约100亩,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涉及村民100余户。

案例处理:1. 依法查处: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小区的行为进行查处,要求开发商立即停止建设,恢复土地原状。

2. 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政府依法对开发商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

3. 维护村民权益:当地政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解决村民因违规建设住宅小区而造成的合法权益受损问题。

案例分析:本案中,开发商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小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当地政府依法查处,追究开发商法律责任,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这表明,城乡规划法律责任的追究,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更是对法律法规的捍卫。

三、案例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开发商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了原规划方案,将原规划的住宅小区改为商业综合体。

该商业综合体占地约50亩,建筑面积约8万平方米。

案例处理:1. 依法查处: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要求开发商立即停止建设,恢复原规划。

2. 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政府依法对开发商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

3. 公众参与:当地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村民、专家等参与,对变更规划方案进行评估,确保规划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案例分析:本案中,开发商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近年来,我国土地管理法规愈发严格,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为了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确保国家土地的持续健康发展,土地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法律责任也愈发严肃。

本文将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一、土地用途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违法用地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当个人或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进行建设活动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并处以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占用耕地的法律责任保护耕地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根据《耕地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占用耕地将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建设的收益,并处以罚款。

在严重情况下,相关责任人员还会面临刑事处罚。

三、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违法建设行为也将面临法律责任。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将面临处罚。

相关部门有权责令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拆除违法建设物的处罚。

四、违法矿产开采行为的法律责任存在违法开采矿产的行为也将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未取得采矿权或者未按照行政许可项目开展矿业活动的行为将面临处罚。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停止非法开采,收缴非法开采的矿产品,追缴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五、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在土地管理中,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将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发布人:L y_x x z x_s g t j来源:执法监察支队点击数:281发布时间:[2010-11-02]【大中小】一、行政处罚(共55项)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第四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处以罚款处罚时,对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依照《土地管理法》没收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主管部门合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或者使用手续。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违法类执法依据

土地违法类执法依据

土地违法类执法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附录:主要土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一、违法批地类(一)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1.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违法占地处罚标准

违法占地处罚标准

违法占地处罚标准违法占地是指个人或单位在没有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或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国家土地资源。

违法占地行为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损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因此需要进行严厉的处罚。

针对违法占地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一系列处罚标准,以维护土地资源的合法使用和保护国家利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违法占地处罚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个人违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国家所有的农村建设用地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并处以罚款。

罚款标准一般为占地面积的一定倍数,具体倍数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一般不低于占地面积价值的数倍。

同时,对于拒不拆除的,还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对于单位违法占地行为,处罚标准也相对严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单位未经批准占用国家所有的农村建设用地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并处以罚款。

罚款标准同样为占地面积的一定倍数,具体倍数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一般不低于占地面积价值的数倍。

对于拒不拆除的,同样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面临行政拘留或者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违法占地行为,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恢复费、违约金等费用。

这些费用的数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一般都是根据占地面积和使用时间来计算的。

同时,对于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违法占地行为将会面临严厉的处罚标准。

为了维护土地资源的合法使用和保护国家利益,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占用国家土地资源。

希望广大个人和单位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国土政策宣讲会讲稿

国土政策宣讲会讲稿

国土政策宣讲会讲搞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陈建农二〇〇八年四月一、土地问题与土地违法1、土地违法的概念、特征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违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作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特征:一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即违法性。

这是土地违法的形式特征。

注意:由于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政策的变化而发生的情事变更问题。

二是侵犯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和土地管理法律关系,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这是土地违法的本质特征。

三是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即具有受惩罚性。

行政处罚、刑罚、民事制裁、党纪政纪追究。

土地违法法定原则:凡一切违法和犯罪行为,均应由法律作出明确的禁止规定;对管理人而言:法未授权皆禁止,法有授权皆可行;对象对人而言:法未明禁皆自由,法有禁惩皆禁止。

法律责任:指违反法律规定的后果。

有三个特点:违法法定,责任法定,追究法定。

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2、土地违法的表现形式按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禁止性规定有41条,涉及土地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法条有33条,列举了50多种土地违法行为。

按照应追究的法律责任,我们一般把这50多种土地违法行为归纳为19大类。

对这19大类土地违法行为,法律都明确了应负的法律责任。

另外,《刑法》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违法行为实际上有20大类。

近三年来,我省土地违法呈上升态势:三年土地违法1.184万件,面积13.18万亩,耕地7.22万亩,占54.8%。

全省年均3946件,4.4万亩,耕地为2.4万亩。

年均土地违法3946件,面积4.4万亩,耕地2.4万亩。

其中,工业用地件数占总数的20%,面积占总数的68.5%。

主要表现在:一是以地招商、违规征收圈占集体土地。

城镇建设、工业园建设用地面积较大。

统计显示,05、06、07年三年,我省土地违法1.18万件,13.18万亩(耕地占54.8%),其中,工业用地占总面积的68.49%(占耕地的73.64%)。

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版本

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版本

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版本摘要:一、引言二、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2.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管理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土地使用权1.土地使用权的取得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3.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四、土地征收与补偿1.征收土地的程序2.补偿标准和方法3.补偿的支付与分配五、土地登记与执法1.土地登记制度2.土地执法监管3.违法行为的处理六、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1.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土地纠纷的解决方式3.诉讼与非诉讼途径七、附则正文: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关于土地资源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基本法律。

1998年修订版本对原有法律进行了完善和补充,以更好地规范土地使用和保护,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本篇文章将重点介绍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二、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我国实行土地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2.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管理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这保障了农民集体土地的权益,同时也规范了土地的管理。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管理法强调,国家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各级政府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土地使用权1.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

出让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拍卖、协议出让等,划拨主要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设施用地。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转让过程中,应当遵循市场规律,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流转。

3.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土地使用权终止主要表现为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提前收回或者依法予以终止。

在此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九章第二节土地法律责任

第九章第二节土地法律责任
对在实质上合法将土地权益完全地、永世地提供应另一方,另一方 为此支付价金的,应定性为〝买卖土地〞;对将土地违法地有期限 地提供应他方运用,或许一方支付金钱以外的标的物,另一方运用 土地的,那么应定性为〝以其他方式合法转让土地〞
2、对买卖或许以其他方式合法转让土地的处分
1.没收违法所得。所谓违法所得,是指依照违法行为,一方应 当交付给另一方的钱或物。详细判别什么是违法所得,要依据违 法行为的内容,违法行为确立的双方当事人应承当的义务而定。
〔2〕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罪和合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 罪的立法背景
〔3〕对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罪和合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运用 权罪的认定
a. 这两个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即专指国度任务人员,非国度任 务人员不能构成这两个罪
b. 这两个罪在客观方面都是故意立功,即明知自己同意征用、占用 土地,或许低价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违犯国度土地管理法规,依然 滥用职权,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或许合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 运用权。
第九章第二节土地法律 责任
2021年7月24日星期六
一、法律责任的种类
刑事责任:是指冒犯刑事法律,依法应承当刑事 处分的行为。这种违法也就是构成立功。
民事责任:是指违犯民事法律、法规,应清查民事 责任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损害的客体是民事法律 关系。 行政责任:是指违犯国度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人, 应当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八〕合法转让团体土地的法律责任 九〕不操持土地变卦注销的法律责任 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任务人员行政违法的法律责任
一〕买卖或许以其他方式合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
1、买卖或许以其他方式合法转让土地的认定
买卖或许以其他方式合法转让土地,是指违犯法律规则, 将土地主要是指土地权益完全地或局部地转移给他人的 行为。

整理土地违法行为类型及法律责任

整理土地违法行为类型及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 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农村村民未 经批准或采取欺骗 手段骗取批准,非 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的;
《土地管理法》第77条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
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一)在以招拍 挂方式出让国有土 地使用权过程中, 弄虚作假的;
(十二)不按照法 定的程序,出让国 有土地使用权的;
(十三)擅自批准 出让或者擅自出让 土地使用权用于房 地产开发的;
(十四)低于按国 家规定所确定的最 低价,协议出让国 有土地使用权的;
(十五)依法应当 给予土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或者行政 处分,而未依法给 予行政处罚或者行 政处分,补办建设 用地手续的;
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 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
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 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土地管理法》第73条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6条
第三十六条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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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行为的认定与法律责任
1.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将土地主要是指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永久或在一定期限转移给他人,从而获利的行为。

由于在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单位和个人只享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并且法律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由转让,因此,只要实际发生一方将土地权利完全转让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金,则可以认定为买卖。

对将土地违法地有限期地提供给他方使用,或以一方支付金钱以外的补偿物,另一方使用土地的,则应定性为“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认定破坏耕地的行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耕地质量遭到破坏。

常见以下几种破坏耕地的形式:
(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2)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3)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的。

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1)责令其改正或治理,(2)罚款;(3)刑事责任。

3.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
用土地;(3)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主要有六种形式:(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4)罚款;(5)行政处分;(6)刑事责任。

4.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村民建住宅房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包括一户一宅制度;宅基地出租必须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出租出卖住房后不再批准宅基地等。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未经批准非法用地建住宅;(2)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3)建住宅面积超过规定标准;此外,认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其主体必须是没有城镇户口的农村农民,建住宅不仅包括住房,也包括与所建住房的居住生活相关的其它建筑。

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依法包括二种方式:(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5.非法批地的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批准征用、使用土地,是一种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人和特定事件依法先使的能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非法批地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没有批准权的单位非法批准,例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就是非法批准,造成非法批准的原因是主体不合法;(2)超越批准权而非法批准,例如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就是非法批准;(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非法批准;(4)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非法批准。

对非法批地行为的处罚包括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

对非法批准土地的处罚,由于当事人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是无效的,当事人使用土地在实体上便没有了法律依据,其非法占有的土地必须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当事人要承担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因非法批准而使用土地的当事人,因退还土地则遭受的损失,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6.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的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妥善安置好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对保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

非法侵占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民个人所有的地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据为己有的行为;非法挪用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挪作他用,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非法侵占、挪用征
地费的处罚方式主要有:(1)刑事责任,当非法侵占征地费行为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时,将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2)行政处分,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要给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7.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拒不交还土地行为,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下列几种情形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现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租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6)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

对拒不交还土地行为的处罚,主要为依法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

罚款的具体标准和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执行。

8.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我国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其土地的所有权均不得转让。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转让,法律有严格的限制,相关法律规定,除国家征用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将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或无偿地转让,或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从事非农业建设。

对于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主要为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9.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的,都应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对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处罚主要是责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办理。

10.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执法的人员,必须严格执法。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纠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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