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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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使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结合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此办法。第一章指导思想第一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毕业生就业率为中心,以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为工作目标,建设基地,开辟市场,促进就业。进一步加强就业指导,建立和完善集教育、管理、指导、咨询、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确保毕业生充分就业。第二章就业政策第二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实行以市场为导向,学院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就业办法。第三条毕业生离校时,由学生工作处发放派遣证,毕业生在派遣时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在一年内(次年6月30日前)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办理改派手续。第四条学院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引导毕业生面向不同性质的单位就业。并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第三章推荐与签约第五条毕业生的推荐与签约。毕业生须使用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为维护学院声誉,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负责的原则,作如下规定。(一)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要签订就业协议书,学院根据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上报省教育厅。

(二)毕业生应如实准确地填写推荐表和协议书中毕业生基本情况和专业成绩等内容,各分院负责审核毕业生填写内容,审核无误后,由负责人签字盖章。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时,毕业生必须明确填写应聘意见,用人单位要详细填写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及聘用意见,无用人自主权的单位必须由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学院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见证方和审核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由学生处审核盖章。(三)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同意、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后生效。凡申请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必须与学院学生工作处签订“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承诺书”,经学生工作处认定后生效。(四) 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在学院上报省教育厅之前,又联系到新的就业单位,重新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因毕业生单方要解除、终止已生效的协议,均视为违约。(五) 毕业生违约要持原接收单位出据的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经学生工作处同意,方可签订新的就业协议。原接收单位要求缴纳违约金的,毕业生有义务缴纳。(六) 毕业生推荐表、就业协议书一人一份,对应唯一的协议书编号,不得私自转让,各分院必须做好审核工作。毕业生重新申请新协议书时,必须以旧换新,否则按违约对待。第六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报到的重要凭证,毕业生应妥善保管。若报到证丢失,毕业生应及时在相应媒体登记挂失,声明作废,并写出补办报到证的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查同意后,持档案中<报到证>副本和以上有关材料到省大中专就业指导中心补办,费用由毕业生本人负担。第四章就业工作程序第七条就业指导。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是关系到毕业生顺利就业的关键环节。就业指导的内容包括就业政策、就业知识、就业技巧等。学院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教学为主,就业优先的指导思想,切实有效地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一)各分院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要根据就业形势和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安排就业指导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和求职择业的指导工作,帮助毕业生认清就业形势,了解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择业方法和技巧、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职业道德观,树立艰苦创业精神,正确评价自己,使毕业生顺利就业。(二) 毕业生就业指导应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利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校园网、就业宣传栏、个别座谈等多种形式,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第八条收集、整理、发布信息。就业信息主要包括

就业政策、社会需求和毕业生资源等信息。信息收集和发布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关键环节。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和各分院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整理就业信息并在学院校园网、就业信息公布栏公布,也可以书面材料、口头传达等多种形式快捷、准确、迅速地向毕业生公布,为毕业生提供充足的就业信息,让毕业生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第九条毕业生要做好自荐材料的准备。自荐材料一般包括学院推荐表、个人简历、附件(证书复印件)等内容。

(一) 推荐表的填写。推荐表由毕业生按实际情况填写,所在学院对毕业生做出鉴定,并由学院推荐,推荐表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印制、管理。(二) 荣誉证书。毕业生在校期间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以及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受表彰等的证书。

(三) 证明自己具备某方面素质或能力的其它材料。第十条推荐毕业生。学院以多种形式向社会推荐毕业生。通过就业市场、供需见面会、专场招聘会等就业平台,为用人单位介绍推荐不同专业、不同特长的毕业生。第十一条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是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方式,各分院要在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中起主导作用。学生工作处及各分院有计划、有步骤的安排供需见面会,毕业生应主动参加,积极应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落实就业单位。

第十二条毕业生派遣。毕业生协议书经省大中专就业指导中心审核通过,学院将按照规定的时间派遣毕业生。第十三条就业报到。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按照《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到单位报到,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要事先取得单位的同意,申请延期报到。报到时要带上<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未落实就业单位派回生源地(或进行人事代理)的毕业生,也应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回生源地人事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报到、登记,以便得到有关部门的推荐就业。第十四条改派。毕业生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按以下原则办理:(1)毕业前已签订就业协议并按就业协议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的毕业生,如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调整就业单位的,需征得原签约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并附有效材料,持原报到证和与新的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或接收函),到省大中专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改派手续。(2)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已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回生源地的,在生源地以外落实就业单位后,持原报到证和用人单位接收涵,到省大中专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改派手续。(3)毕业之日起超过三年或已就业超过一年的不能办理改派,可到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和接收单位的人事部门办理人事调转手续。第五章组织领导第十五条为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书记和副院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协调全院毕业生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事宜。第十六条各分院也要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本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第六章部门职责第十七条学院学生工作处就业指导中心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规定,以及学院的主管部门、学院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的意见,制定学院就业工作实施细则。(二) 协助学院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按时向省教育厅学生处统计报送毕业生生源情况,并按要求制定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三) 负责学院的就业宣传工作。(四) 组织开展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五) 负责收集发布需求信息,组织举办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洽谈会,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六) 采取“走出来,请进来”等途径建立我院毕业生就业基地。

(七) 配合、协助学院有关部门充分利用校园网资源建立和维护学院就业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学院优秀毕业生的推荐工作。(八) 负责组织办理毕业生离校时的就业手续。(九) 负责延期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改派工作。(十) 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定期进行应届毕业生的择业意向调查和往届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十一) 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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