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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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在贯通已密闭的瓦斯尾巷、已采区、老空区及情况不明的巷道时,必须采用“先探后掘,长探短掘”的原则。在贯通之前必须制定贯通巷道的安全措施,报有关上级批准。贯通时矿总工必须现场指挥。

2、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准备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调度室每班都必须掌握贯通距离等有关情况,并报告当日值班领导或有关领导。

3、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报告,同时向调度室、通风部门下达通知书。报告应包括贯通点附近的地质条件,岩煤性、地质构造、顶地板稳固性以及水文地质等情况。

4、通风科接通后,立即制定巷道贯通措施,待矿总工批准后,贯通工作才准进行。

5、贯通前,矿通风部门应做好正常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不积存瓦斯,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应包括:①绘制贯通巷道到两端附近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涌出量,并预计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量的变化情况。

②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要求,并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

6、贯通时必须由通风队队长现场统一指挥,确保施工安全。

7、当贯通巷道相距20米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工作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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