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和土地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及其特征
租与赋
历代之税制,类皆以征收土地之生产物及人民之劳动力为主,广义言之,即将两者合而称为"赋役",唯自狭义言之,则前者谓之"田租"、"田赋"等,后者称为"赋役",又称"力役"、"徭役"。

租之愿意,本指祭神时上供欲物及部分收获物;赋则由军事力役而来,含有兵役义务、人头税之意义。

以农业为生产基础之中国税制,与土地制度有密切之关係,因土地国有有改为私有制,而使课税方式产生变化:由支配人身之税制变为以每户为单位之户调式,田租由定率调课税改为定额课税;未几,出现以均田法为基础之租庸调制,此等秀税皆以缴纳实物为主,唐末以降则改为缴纳货币,同时赋役亦由直接之征调劳动(差役)转为间接之征调劳动(雇役),而其力役之项目又以从事职役之工作为多,即作为小官僚之力役。

十五、六世纪以后,赋役与田赋有合並为一之倾向,再经明代一条鞭法及清代地丁银之实施,劳动征调及土地税乃完全变为征收田赋之一元化矣。

支配人身之税法
依古典所载,对公田之地租征收,夏有贡,殷有助;春秋时代则有彻法,以年耕之丰歉为基准征收部分收获物,战国时代则成立贡法,平均数年之收获,征其十分之一。

吾人可由此变化,明了原为集团之耕作已易为个别之零细经营,而土地国有制亦因此课税之变化而崩溃,及至秦国商鞅"广开阡陌",改革土地制度,新课税法亦因应土地私有制之展开而成立。

汉代,由政府调查及民间申告占租之事实以审定田税,依其收获量,三十税一;赋则片调为兵役及吏座,在地方郡县从事劳役。

凡此皆以征收实物及征调劳动力为原则,但亦有免除吏座之更赋,而代以缴钱者,又有所谓"算赋"、"口赋"之人头税,亦含有免除兵役之代偿金之意味。

总之,汉代税制乃以国家对人民实施人身支配为其特色。

户调之制
曹魏之"户调制",将原本人身支配之税制基本方式改以户为课税单位,将将田租由定率课征改为定额课征(每亩四升),此种制度,经西晋武帝之"户调式"而为南朝所沿袭。

东晋以降,徭役日渐苛酷,南朝甚至将徭役改以换钱缴纳,按年课征。

北方之五胡诸国,似亦实施户调制,但北魏之均田法,其课征对象由户改为夫妇,並整顿徭役,施行"土断",流民设籍,实施三长制以整理户籍,防止逃避徭役,因之,租调役之制度至北朝末年已大备矣。

租调役之制
隋继北朝之制,起初亦对丁妻征租、征调,其后废止授田,租调役改专课丁男,其间亦行代役之征庸制。

唐初承隋之制,其后律令完备,乃行每丁岁输粟二石,谓之租,岁输绫绢丝各二丈、绵三两(输布则二丈五尺,兼调麻三斤),谓之调;每丁正役平年二十日、闰年二十二日,必要时得延役,但最长以三十日为限,延役则租调全免。

唯实际上不服正役者,可以每日纳绸或丝三尺、布则三尺七寸五分之例代之,此谓之庸,其后纳庸成为常制。

此外亦有以中男为对象之杂徭(译注:唐初定令,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

)可以赀课代偿,以充地方行政必要劳动之用,杂徭之日数不明,但可想见其必相当繁重。

正役可以以庸、杂徭可代以赀课,正显示由差役转入雇役之趋势,而均田法之杂行,相对地削弱了租庸调制之成果,加之国费日增,征收户钱(纳钱)、地税(纳实物)之外,更课以附加税,座至均田租庸调制解体,因此此种国家财政大制,未几即为两税法之税制所取代。

两税法与职役制
两税法乃将昔日之杂捐诸税合而为一,分夏秋两期征收,有地者课田税(纳谷),有财产
者课户税(纳钱),其不居处而行商者课商税(纳钱),量出计入而为单一之税,较之租庸调制更能适应时代,而其后乃长期地成为中国税制之中心,然遇财政困穷之际,则又合征其他杂役,民亦苦不堪言。

两税法之施行,原应吸收本来之力役在内,唯实际上力役仍然存续,仅其对象由原来以丁为单位改为以户为单位而已。

此外,力役之内容又有在原来之徭役劳动之外,另独立产生办理州县乡村杂物之战役出现,至宋代乃成为职役制,为其后各代所继受,而赋役之趋势亦逐渐以纳钱取代。

宋代税制以两税法为本,民田之赋(夏秋两期征收)外,尚有公田之赋(官佃之佃租)、城郭之赋(城市之地宅税)、丁口之赋(丁男之人头税)、杂变之赋(牛皮钱、麦钱、茶钱等)、商税(对有店铺营业所课之住税及商品通行之过税),以及茶、盐、酒之专卖、至南海留易所课之关税等,大都以缴纳货币为主,而以商税及专卖收入为国家财政之主要来源。

此外,将原为税制一环之役改行职役制,专以居住农村之户(乡户)而有不动产者为对象,而居住都市者(坊廓户)不与之,又制作五等户之版簿,视其土地大小量其负担之轻重给役,轮番充作里、户长、乡书手以课督乡村赋税,及充作耆长、弓手、庄丁以行警察之役,皆不许代役纳钱。

职役之制,一则使州县之劳力征集得节约费用,再则容认地主阶层对农民之支配,将土地与户口紧击一起,以贯彻政府之统治,使中国之官僚制度披上特殊性格,其后之王朝亦随之而未发生基本上之变化。

而王安石新法之一,即将差役废除改以雇募方式,由原来负担实役之乡户出免役钱,原来免役之坊廓户则出助役钱,以此财源实施募役法,然此役法之论议与党争混为牵扯,而职役则在实役与纳钱免役之间摇摆不定。

地丁併征之方向
明初之基本税制一如明史食货志所言:"册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

"而编鱼鳞黄册(土地帐册)与赋役黄册(户籍兼赋役帐册),设里甲制以行征税。

田租依两税法,役则有里甲正役与杂役。

里甲正役以里甲制为基础,服事里长、甲首之役;杂役则包括官厅之杂役、官用交通运输、维持地方治安及租税之征收与输送等,然而杂役之运用全依地方官恣意裁量,故弊害丛生,乃有均徭法之施行,改依甲地之多寡,以甲为单位,每十年定期赋课一次。

随着银之普遍流通;南方诸省之田赋改纳物为纳银,名之金花银,赋役亦改为纳银。

嘉靖年间,更将从来各式各样之田赋及役合並一条,折合银两合並征收,而成立划时代之税制--一条鞭法。

杂役全部纳银,以行雇役,其缴纳标准,先计各州县之赋役,再决定每丁应出纳之银数,富户以其土地所有额折算丁数,附加两税以行征收。

此法虽以纳银免役,农民可免於役,然在银钱並不十分流通之华北诸省,仍有征收实役者(力差)。

清代之租税主要亦为;田地课地银、人丁课丁银,以亩及丁为单位定其税率、分其种类,而合之以户课赋役。

康熙、雍正年间,人口逐渐增加,乃以原来之定额为基础,将丁银並入地银中,合而为一,实施"地丁银",原来之一条鞭法,原为田赋与役两立,至是乃将古来之人丁税废除,成为单一之土地税。

此外,明清两代尚有商税、契税(不动产登录税)、关税、盐税、茶税、酒税、渔税、矿税等杂税,明末为筹集防卫满洲,又行征收辽饷、剿饷等繁重之附加税;清末於太平天国乱后,本已为银差所消灭之徭役,亦公然以"力差""兵差"之名义予以恢复。

一、中国古代主要的土地制度
1.井田制:
【发展过程】形成于商代,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

【内容和实质】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所有权属于周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诸侯臣下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

【作用】适应并促进生产力发展。

【瓦解】随着春秋时期铁器牛耕的使用,大量井田之外的荒地得以开垦成为私田,奴隶主
破坏井田制,井田制开始瓦解。

2.屯田制:
【形成与发展】汉末饥荒之际,曹操总结汉朝西域屯田经验,在许下屯田,后大范围推广。

【方法】统治者招募流亡农民,按军事编制,几十人一屯,开垦荒地,并设官管理。

屯田农民享有土地使用权,按比例向官府交纳收获物。

【性质与作用】屯田是一种封建土地国有制,它使流民与土地结合,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

后来蜀、吴两国也在边境、军镇和其他一些水土条件适宜的地方,实行过不同规模的屯田。

3.均田制:
【形成与发展】485年,北魏孝文帝采纳汉族谋臣建议,在不触动官僚地主土地前提下,颁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

隋朝和唐朝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

【目的】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内容】①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

丁男受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受露田20亩,奴婢和耕牛也相应受田。

②土地不得买卖。

受田者年老或死亡,露田归还国家,桑田传给后代。

③官吏在任时可按级别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

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较完备的一种土地制度。

它以法律形式确认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

【性质与作用】①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度。

②确认了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

③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恢复经济和民族融合。

【瓦解】隋朝和唐朝前期推行的均田制,限制了土地的买卖和无限占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

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天宝年间,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

4.更名田:
【概念】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更种人所有,叫作“更名田”。

【作用】一定程度满足农民土地要求,对清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重点提示】
(1)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

其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主要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

农民土地所有制虽不占支配地位,但却广泛而分散,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基础。

(2)关于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形式:曾出现过屯田制、均田制等具体形式。

屯田制在西汉、曹魏、金朝、元朝、明清初年都曾实行过。

均田制始于北魏,流行隋唐。

这两种形式,往往是在经历了一场战乱和社会动荡之后,国家控制了大量无主土地的情况下实行。

授田时,既不触动地主的土地,又能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都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和经济的发展。

二、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1.中国古代赋税的主要内容
①以人口为依据的人头税和以人丁为依据的丁税。

②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

③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田租)。

④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兵役和其他苛捐杂税。

2.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
①齐国“相地而衰征”和鲁国“初税亩”: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进行改革,实行“相地而衰
附:
(1)中国古代商品经济的评价
①封建社会初期,商品经济发展促进封建地主阶级的形成和封建统治的加强。

如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中很大一部分人来自于拥有雄厚资产的大商人,一些商业繁荣的城市,成为封建政权的中心。

②封建社会中期,商品经济发展,有利于封建政权的巩固,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商业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逐步增大。

③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封建制度起了瓦解作用。

明朝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工场手工业。

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缓慢发展,经济上瓦解着封建经济基础,政治上动摇着封建统治秩序,思想上冲击着封建统治的思想基础。

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封建制度的日益腐朽,导致了反封建的民主思想的产生。

黄宗羲作为民主思想的代表,猛烈抨击君主专制,指出君主专制是“天下之大害”。

(2)评价我国古代重农抑商政策:
①原因:农业是古代决定性的生产部门,由于农业生产的状况直接关系到民之生计和国家的兴衰存亡,因此历史统治都都把发展农业当作大事来抓,努力督促和组织农业生产。

②形成发展:产生于战国时代,最早由李悝在魏国的改革内容中有所体现,随后商鞅在秦国的变法中将重农抑商政策第一次明确提出,并以此作为大力推行农战方针的基本内容付诸实施。

以后历史统治者都将其作为治国的典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