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设立管理文件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文件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提高培训服务水平,保障师生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培训机构的所有员工和学生,任何员工和学生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培训机构遵循“诚实守信、教学为本、服务至上、追求卓越”的办学宗旨,致力于为学习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设置第四条本培训机构设立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面协调和管理培训工作。
第五条本培训机构设立教务部、财务部、行政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培训机构设立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生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师资队伍建设第七条本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招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的老师,保证教学水平。
第八条本培训机构对老师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提升其教学能力和专业水平。
第九条本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师德师风评价机制,对教师进行定期评估,对优秀教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条本培训机构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保证教学内容符合教育部门要求和社会需求。
第十一条本培训机构组织教师进行备课,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学进度。
第十二条本培训机构建立学生评教制度,及时了解学生对教学的评价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学生管理第十三条本培训机构建立学生档案,做好学生信息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本培训机构加强对学生的考勤管理,保障学生的学习时间和学习效果。
第十五条本培训机构建立学生奖励和惩罚制度,引导学生遵守纪律,培养自律能力。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本培训机构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安全和合理使用资金。
第十七条本培训机构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对财务账目进行定期审计,保障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本培训机构建立学费收费和退费制度,明确收费标准和退费政策,保障学生权益。
第七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本培训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校园安全和教学设备的维护工作。
第二十条本培训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能力。
民办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
民办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制定依据)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基本原则) (1)第四条(部门职责) (2)第二章设立 (2)第五条(设立条件) (2)第六条(设立方式) (2)第七条(设立流程) (3)第三章组织管理 (5)第九条(证照管理) (5)第十条(内部治理) (5)第十一条(培训点和临时活动点) (5)第十二条(培训管理) (6)第十三条(文化学科培训安排) (6)第十四条(招生管理) (7)第十五条(人员管理) (8)第十六条(资金资产管理) (8)第十七条(收退费管理) (8)第十八条(安全管理) (9)第四章变更与终止 (9)第十九条(分立、合并) (9)第二十条(举办者变更) (9)第二十一条(住所变更) (10)第二十二条(培训内容变更) (10)第二十三条(名称变更) (10)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员变更) (11)第二十五条(章程修订) (11)第二十六条(业务终止) (12)第二十七条(清算终止) (12)第五章法律责任 (12)第二十八条(机构责任) (12)第二十九条(政府责任) (13)第六章附则 (13)第三十条(实施日期)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本市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实施中小学生文化学科培训、中小学生语言培训、自学考试助学、职业技能培训(含职业资格培训)、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指导、语言能力辅导(除中小学生语言培训外)、非学历文化知识辅导(除中小学生文化学科培训外)、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该类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文件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培训机构的全体员工、学员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培训机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四条培训机构设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机构内部行政管理事务。
第五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1. 负责机构内部人事、财务、后勤等管理工作;2. 负责制定和实施培训计划,协调各部门工作;3.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培训活动的开展;4. 负责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执行;5. 负责对外联络、公共关系、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六条培训机构内部设立教学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教学质量,确保培训效果。
第七条教学质量监督部门职责:1. 负责制定和实施教学质量监督制度;2. 负责对教师教学进行定期检查、评估;3. 负责对学员学习效果进行跟踪、反馈;4. 负责对培训课程、教材进行审查、更新。
第三章教师管理第八条培训机构设立教师管理部门,负责教师招聘、培训、考核、激励等工作。
第九条教师管理部门职责:1. 负责制定和实施教师管理制度;2. 负责教师招聘、选拔、培训、考核等工作;3. 负责对教师进行定期考核、评价;4. 负责对优秀教师进行奖励、激励。
第十条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实际工作经验;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3. 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沟通能力;4.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一条培训机构设立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学员报名、入学、学习、毕业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管理部门职责:1. 负责制定和实施学员管理制度;2. 负责学员报名、入学、学习、毕业等管理工作;3. 负责学员档案管理、成绩统计等工作;4. 负责处理学员投诉、纠纷等事宜。
第十三条学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参加培训;2. 遵守培训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3. 积极参与培训活动,认真学习;4. 主动与教师、同学沟通交流。
培训机构学校管理制度规定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师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培训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培训机构所有教职工、学生及管理人员。
第二章学校管理机构第三条本培训机构设立董事会,负责制定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管理制度,保障学校稳定和发展。
第四条董事会下设校长室,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校长由董事会任命,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学校设立教学部门、学生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后勤保障部门等,分别负责教育教学、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六条教学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确保教学内容和教学质量。
第七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遵守教育教学纪律,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
第八条建立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对教师的教学质量、教学水平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评优、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学校选用优秀的教材和参考书籍,开展科研创新活动,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四章师资队伍管理第十条建立教师聘任和考核制度,确保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建立教师培训和提升制度,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
第十二条建立教师评估和反馈制度,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和反馈。
第五章学生管理第十三条建立学生管理和教育制度,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到校,认真听课,积极参与课堂讨论。
第十五条建立学生考勤和成绩管理制度,规范成绩评定和管理,确保学生的学习质量和进度。
第十六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处罚。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十八条学校财务收支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学校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透明、公开。
定点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的相关文件
定点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的相关文件一、定点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的相关文件在中国,定点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都需要遵循相关的文件和政策。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以规范和指导培训机构的设立和运营,以确保培训质量和教学效果。
这些文件包括《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育部关于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培训的若干意见》等。
1. 《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的基本教育法律,对定点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和管理都有相关规定。
根据《教育法》,定点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取得教育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并遵循国家教育政策和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学生接受到良好的教育和培训。
2. 《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是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和管理的具体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营业执照,并且需要通过教育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教学计划和教学标准,确保培训内容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学生可以获得实用的职业技能和知识。
3. 《教育部关于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培训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培训的若干意见》是针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和发展的具体政策。
该文件提出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培训的政策措施,如提供扶持政策、减免税收、简化审批手续等。
文件还规定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需要遵循的教学管理要求和评估标准,以保证培训质量和办学水平。
总结回顾定点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的相关文件主要是《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培训的若干意见》。
这些文件为培训机构的合法设立和规范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促进了职业教育培训的健康发展。
对于定点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来说,遵循这些文件的要求,提高教学质量,满足市场需求,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文件模板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文件模板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培训机构的管理活动。
1.3 培训机构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和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及学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组织管理2.1 培训机构应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学院的决策、管理和监督工作。
2.2 培训机构应设立校长,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校长应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背景和经营管理能力。
2.3 培训机构应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
2.4 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三、教学管理3.1 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特色,设置培训项目,制定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内容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3.2 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包括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学质量评估等,确保教学质量。
3.3 培训机构应加强学员管理,建立健全学员档案,定期对学员进行考核,确保学员培训效果。
3.4 培训机构应加强与企业、高校等合作,共享教育资源,提高培训质量。
四、财务管理4.1 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财务核算和监督,保证财务状况真实、完整。
4.2 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收费标准,合理确定培训费用,并向学员开具正规发票。
4.3 培训机构应加强对收费项目的管理,禁止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五、学员管理5.1 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5.2 培训机构应加强对学员的入学资格审查,确保学员符合培训条件。
5.3 培训机构应定期对学员进行考核,对成绩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培训证书。
5.4 培训机构应加强对学员的就业指导和服务,提高学员的就业率。
六、安全管理6.1 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培训场所的安全。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文件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确保教学秩序,保障学员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培训机构的全体员工、教师、学员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机构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信、规范、创新、服务的原则,努力提高培训质量,满足社会和学员的需求。
二、行政管理第四条培训机构设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机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以下职责:1. 组织制定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2. 负责机构日常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3. 监督检查各部门工作,确保教学质量;4. 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机构稳定。
第六条教学质量管理制度第七条教师选聘制度1. 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学经验;2. 教师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3. 教师聘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教师考核制度1. 教师考核应定期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教学质量、教学态度、教学方法、学员满意度等;2. 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奖惩、晋升、解聘的依据。
第九条学员管理制度1. 学员应遵守学员守则,按时参加培训,遵守课堂纪律;2. 学员有权要求提供优质的教学服务,对教学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3. 学员退费、补课等事宜按照本机构规定执行。
三、财务管理制度第十条培训机构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机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成本控制等工作。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确保资金安全;2. 明确责任,加强内部控制;3. 透明公开,接受监督。
四、后勤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培训机构设立后勤管理部门,负责机构设施设备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十三条后勤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满足教学需求;2. 保持环境卫生,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3. 保障学员人身安全,预防安全事故。
五、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培训机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教育部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培训机构的管理,保障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培训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文化艺术培训等。
第三条培训机构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办学,诚信经营;(二)注重质量,提高效益;(三)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四)以人为本,服务社会。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四条培训机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场地、设施和师资力量;(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和财务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三)办学场地、设施和师资力量证明;(四)内部管理制度;(五)财务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教学与师资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确保教学质量和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二)具备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三)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态度。
第九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的培训、考核和激励。
第四章教育质量与评价第十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定期开展教学质量评估。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培训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工作,提高教育质量。
第五章安全与卫生第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卫生、防疫的规定,保障师生健康。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培训学校规章管理办法
培训学校规章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培训学校的管理行为,维护师生权益,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培训学校规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培训学校的设立与管理1. 培训学校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2. 培训学校应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确保教学质量。
3. 培训学校应制定学校章程,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4. 培训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教务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
三、教务管理1. 培训学校应设立教务处或教务部门,负责教学计划的制定和管理。
2. 培训学校应制定教学大纲、教材选用和教学评估等制度,并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学水平。
3. 培训学校应定期组织教学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四、学生管理1. 培训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和学习情况。
2. 培训学校应制定学生考勤制度和行为规范,确保学生的纪律性和安全性。
3. 培训学校应建立学生奖惩制度,激励学生积极向上,同时对违纪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五、财务管理1. 培训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2. 培训学校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真实可靠。
3. 培训学校应合理收取培训费用,并明确收费标准和退费政策。
六、师生权益保障1. 培训学校应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师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
2. 培训学校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师生投诉,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3. 培训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七、监督与评估1. 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培训学校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培训学校应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培训学校应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公开学校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八、法律责任1. 培训学校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进行违法违规行为。
2.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教育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办学等。
培训学校章程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培训学校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优秀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及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章程及管理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学生及各类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章程及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保障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努力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第二章学校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学校设立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人事处、后勤保障处等职能部门,各部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七条学校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
第八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根据教学计划开设各类课程,确保学生完成规定的学分。
第九条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严格遵守教育教学规范,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条学校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开展教学检查、评价和考核,确保教学质量。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学习。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学生事务中心,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对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等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五章教职工管理第十五条教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对教职工进行岗位培训、考核和评价。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后勤保障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后勤保障体系,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宿舍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宿舍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食堂管理中心,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朝政办发〔2019〕75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朝政办发〔2019〕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3日朝阳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推动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审批机关审批设立的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和业余时间开办的,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文化课学科培训、艺术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托幼机构、体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特殊行业或相关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工作;加强对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
营商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辽人社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现将《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7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三章设立第四章变更和终止第五章教学组织管理与能力建设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进一步提升培训质效,服务全省技能人才队伍健康发展,促进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辽政发〔2022〕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本省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应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坚持教育公益性,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8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管理权限第三章设立第四章分立、合并、变更与终止第五章组织管理与能力建设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其他事项第八章附则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是指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
本省行政区域内,培训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办学活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培训学校应当适应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需求,有利于职业技能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职责与管理权限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培训学校的审批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培训学校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培训学校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开发管理工作,负责省管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等审批工作,颁发、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
培训学校规章管理办法
培训学校规章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培训学校的管理行为,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权益,制定本规章管理办法。
二、培训学校的设立1. 培训学校应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依法登记注册,并获得相关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
2. 培训学校应设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三、招生与报名1. 培训学校应公开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歧视。
2. 学校应制定招生简章,明确招生条件、报名流程和相关费用。
3. 学校应建立健全报名登记制度,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四、教学管理1. 学校应制定教学计划,明确教学目标和内容。
2. 学校应配备合格的教师,确保教学质量。
3.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考勤制度,监督学生的学习情况。
4. 学校应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升教师教学水平。
五、学生管理1. 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记录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和行为表现等。
2. 学校应制定学生行为规范,引导学生遵守校规校纪。
3. 学校应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学生的优秀表现进行奖励,对违纪行为进行惩处。
4. 学校应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帮助。
六、安全管理1. 学校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
2. 学校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3. 学校应建立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工作。
七、家校合作1. 学校应与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
2. 学校应定期组织家长会,与家长交流学生的学习情况,并征求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八、监督与评估1. 学校应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 学校应定期组织内部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改进。
九、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学校有权解除学生的培训合同。
十、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如有需要,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是关于培训学校规章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旨在确保培训学校的正常运行和学生的权益保障。
培训学校建设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培训学校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培训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培训学校,包括但不限于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职业资格认证、继续教育等。
第三条培训学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办学,诚信经营;(二)以人为本,注重学员全面发展;(三)规范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四)注重创新,适应社会需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培训学校应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工作,主持学校行政会议,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审批学校重要事项。
(二)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监督教学质量。
(三)招生就业处: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协调就业服务,为学员提供就业指导。
(四)财务处: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学校财务收支平衡。
(五)人事处:负责学校的人事管理工作,包括教师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等。
第五条各组织机构的职责:(一)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确保学校正常运行。
(二)教务处:负责教学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和教学质量监督。
(三)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宣传、报名、录取、就业指导等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收支管理,确保财务安全。
(五)人事处:负责教师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等工作。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六条培训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包括:(一)教学计划制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市场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
(二)课程设置:开设符合国家规定的课程,并根据学员需求调整课程设置。
(三)师资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高水平的教师队伍,确保教学质量。
(四)教学质量监控: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五)教学考核:对学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学员掌握所学知识。
第四章招生与就业管理第七条培训学校应建立健全招生与就业管理制度,包括:(一)招生宣传: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招生宣传,提高学校知名度。
(二)报名录取: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学员报名和录取。
培训学校制度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师生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工作人员及学员。
第三条本条例旨在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体系,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校长室、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五条校长室是学校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领导全校工作。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教育教学计划的制定、实施与检查,确保教学质量。
第七条学生处负责学生管理工作,包括学生思想教育、心理健康、学籍管理、奖惩等。
第八条财务处负责学校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审计等工作。
第九条后勤处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工作,包括食堂、宿舍、保卫、环境卫生等。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
第十一条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教师应定期参加教研活动,不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三条学校对教学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对教学质量不高、学生反映强烈的教师进行整改或调整。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四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第十五条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学生应按时完成作业,按时参加考试,诚信考试,杜绝作弊。
第十七条学生应自觉维护校园秩序,爱护公共设施,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五章考勤与请假第十八条教师应按时到岗,认真备课、上课,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九条学生应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第二十条教师和学生因病、因事需请假,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六章奖惩制度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规定
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规定第1章总则 (5)1.1 教育培训目的 (5)1.2 适用范围 (5)1.3 管理原则 (5)第2章机构设置 (6)2.1 机构资质 (6)2.1.1 教育培训机构应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6)2.1.2 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与所开展教育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施、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基本条件。
(6)2.1.3 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师资队伍,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和教育教学经验。
(6)2.1.4 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6)2.2 组织架构 (6)2.2.1 教育培训机构应设立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校长、副校长等管理职位,构建完善的管理体系。
(6)2.2.2 董事会(理事会)负责制定教育培训机构的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并对校长进行聘任。
(6)2.2.3 监事会对教育培训机构的财务、教育教学等活动进行监督。
(6)2.2.4 校长负责组织领导教育教学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对教育教学质量负责。
62.2.5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负责具体管理部门的工作。
(6)2.3 内部管理制度 (6)2.3.1 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设置、教材选用、教学质量评价等方面。
(6)2.3.2 教育培训机构应制定教师管理制度,明确教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建立教师考核和激励机制。
(6)2.3.3 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包括招生、录取、学籍管理、考核、奖惩等方面。
(7)2.3.4 教育培训机构应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审计等工作。
72.3.5 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教育教学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7)2.3.6 教育培训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保证师生安全。
(7)2.3.7 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培训学校建设管理制度范本
一、指导思想为规范培训学校建设,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学员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培训学校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建设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
2. 设立建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学校建设工作。
三、建设目标1. 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
2. 提升培训质量,确保学员在培训过程中取得显著成效。
3. 优化学校环境,为学员提供舒适、安全的学习氛围。
4. 完善学校设施,满足教学、科研、办公等需求。
四、师资队伍建设1. 严格教师招聘,确保教师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教学能力。
2. 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升教师教学水平。
3. 建立教师考核制度,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
4. 鼓励教师参与科研项目,提升学校科研水平。
五、教学质量保障1. 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确保教学目标明确、内容充实。
2. 选用优质教材,丰富教学内容。
3. 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4. 完善学员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学员需求,改进教学。
六、学校环境建设1. 规划合理校园布局,确保教学、办公、生活区域划分清晰。
2. 加强校园绿化,营造优美、舒适的学习环境。
3. 配置先进的教学设备,提高教学效果。
4. 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学员人身安全。
七、设施设备管理1. 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
2. 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3. 加强设备使用培训,提高设备使用效率。
4. 建立设备维修、更换机制,确保设施设备满足教学需求。
八、经费管理1.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规范、透明。
2. 加强经费预算管理,合理分配经费。
3. 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4. 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确保学员权益。
九、监督与考核1.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学校各项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2. 定期对学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学校建设成效。
3.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持续改进。
成立培训学校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培训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服务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培训学校全体教职工、学生及学校各部门。
第三条培训学校以培养高素质人才为目标,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教育公平,注重实践能力培养,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二、组织架构与管理职责第四条培训学校设立以下组织架构:1.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教学、财务、人事等工作。
2.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分管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
3. 教务处:负责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质量监控、教师培训等工作。
4. 学工处:负责学生管理、学生资助、学生就业指导等工作。
5. 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收支、资产管理、成本核算等工作。
6. 人事处:负责教师招聘、培训、考核、职称评定等工作。
7. 宣传部:负责学校宣传、媒体合作、对外交流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1. 校长:负责学校整体规划、决策,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学校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2.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负责分管领域的具体实施。
3. 教务处:负责制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活动,监控教学质量,确保教学目标的实现。
4. 学工处:负责学生日常管理,提供学生资助,指导学生就业。
5. 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收支,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资金。
6. 人事处:负责教师招聘、培训、考核,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7. 宣传部:负责学校形象宣传,拓展学校影响力。
三、教学管理第六条培训学校的教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教学内容与市场需求相结合,注重实践能力培养。
2. 教学方法多样化,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3. 教学质量监控,确保教学质量。
4. 教师培训,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第七条教学管理具体措施:1. 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明确教学目标。
2. 定期开展教学研讨活动,交流教学经验。
3. 实施教学质量监控,包括课程评价、教师评价、学生评价等。
4. 建立教师培训制度,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四、学生管理第八条学生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学生为本,关心学生成长。
培训学校规章管理办法
培训学校规章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培训学校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学员的权益,制定本规章管理办法。
二、学校管理1. 学校设立(1)学校应依法注册,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2)学校应有明确的办学目标和教育理念,并制定相应的教育教学计划。
(3)学校应设立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
2. 师资队伍(1)学校应拥有合格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
(2)学校应定期进行教师培训,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3)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3. 教学管理(1)学校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和教材体系。
(2)学校应组织教学活动,确保教学质量和效果。
(3)学校应建立学员评估制度,及时了解学员的学习情况和需求。
4. 学员管理(1)学校应建立学员档案,包括学员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等。
(2)学校应制定学员行为规范,要求学员遵守纪律和规定。
(3)学校应建立学员奖惩制度,对学员的表现进行奖励或处罚。
5. 设施设备管理(1)学校应具备适当的教学设施和设备,满足教学需求。
(2)学校应定期维护和检修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3)学校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员和教师的人身安全。
6. 财务管理(1)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2)学校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学校应合理利用财务资源,提高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
7. 督导与评估(1)学校应建立督导机制,对学校的教学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
(2)学校应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3)学校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提高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违规处理1. 学校违规行为(1)学校未按照规章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学校教师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2. 学员违规行为(1)学员违反学校行为规范的,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2)学员有作弊、抄袭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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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为规范我省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培训机构)行为,加强其日常管理,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4]65号)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省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规范审批程序(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实施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办学场地应不少于500平方米,办学规模(年培训人数)不低于300人;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设施和设备,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4、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负责人;5、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专职教务长和财会人员,以及相应教学管理人员;6、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教师队伍;7、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二)民办培训学校按以下程序审批:1、受理。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举办以培训高级工以上(含高级工)技能劳动者为主要目标的民办培训机构,以及中央在鄂单位、省直单位和社会团体、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举办以培训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技能劳动者为主要目标的武汉市属机构和个人,向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举办以培训中级工以下(含中级工)技能劳动者为主要目标的机构和个人,向办学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变更的申报工作。
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报材料(附件一)具体包括:(1)申请报告;(2)举办者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其中: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还应提交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明文件。
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
章程应包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学地址;办学宗旨、培训项目、培训层次、培训形式、招生对象与规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产数额、来源和性质;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职期限和议事规则;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投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回报方式和数量(或比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行终止办学的事由条款和善后处理规则;章程修改程序等;(4)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5)拟任负责人(校长或主任)及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的证明;(6)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复印件;(7)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8)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以及培训设施、设备的有效证明文件。
其中,自有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向学员提供食宿的,应提供与其招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相关的有效证明。
同时,申请人还应提供办学场地及校舍的资源配置情况以及相应的安全、消防、卫生等合格证明;(9)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办学资金证明应提交法定资产评估和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10)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提出申请时应当将联合办学协议一并提交审批机关查验。
2、评估。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变更申请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估评审和实地考察。
专家评审小组依据国家和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变更事项要求,提出考察评估意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每次参与实地考察评估的专家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
3、发证。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民办培训机构,发放《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培训机构名单应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4、公告。
对批准设立的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培训项目等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三)申办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应当规范,且符合下列要求:1、名称由地域名、字号、行业(职业)分类或业务领域、民办培训机构类别四个部分组成;2、地域名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等字样。
凡冠以“湖北省”字样的,须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的民办培训机构;3、字号不得缺省;4、行业(职业)分类或业务领域参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或职业分类大典,或统称“职业技术”、“职业技能”;5、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类别一般为“培训学校”或“培训中心”;6、民办培训机构只能向一个审批机关申请举办,一校一名。
(四)民办培训机构的变更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新批准的民办培训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办学地址、股权性质和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及举办者;一年以后需要变更举办者和股权性质的,须提交财务清算报告及机构董事会意见。
(五)民办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根据《章程》规定应予终止,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2、办学许可证被吊销或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六)民办培训机构终止办学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1、民办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在校学员;2、民办培训机构终止时,应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财务清算。
自行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培训机构组织清算;办学许可证被吊销的,由原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破产无法继续办学而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3、民办培训机构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应退学员的培训费用及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其他有关债务。
民办培训机构偿付上述费用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4、对终止办学的民办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其中,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培训机构注销办学许可证的,还应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加强民办培训机构日常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七)对民办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审批机关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具体承担,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备案管理、日常监管、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和研讨交流等。
民办培训机构须将以下内容向审批机关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1、培训机构基本情况(附件2);2、变更事项(附件3);3、专业设置情况;4、培训学员登记情况(附件4、5);5、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附件6),对外发布前备案;6、其它需要备案的事项。
(八)民办培训机构在学员培训报名时,应依法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项目、授课安排、培训收退费等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依法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并做好对学员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等工作。
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时,须提前一周向审批机关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报告(附件7)。
(九)民办培训机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退回全部学费:1、筹办期内招生的;2、被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招生期间继续招生的;3、超出办学许可证范围招生的;4、刊登、散发虚假广告招生的;5、未能完成所承诺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和学时数量的;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学员造成损失的;7、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开学,学员要求退学的。
(十)民办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
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培训项目、办学地、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办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原审批机关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
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报备案的材料一致。
(十一)两个以上的民办培训机构合作办学的,合作办学的双方应当均具有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资质,并严格按照合作办学协议的约定,做好教学工作。
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以合作办学(或授权办学)等名义,将培训资质、培训场地等出租、出借、承包给无相关办学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办学活动。
三、坚持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相分离,严把鉴定质量(十二)民办培训机构应建立教学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专业教学计划大纲组织培训,统一使用部(省)统编教材。
自编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须报职业培训技术指导机构审核备案后方可使用。
(十三)民办培训机构按照核定的培训专业(工种)开展培训,对培训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省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并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培训结业率和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率须达90%以上,并将其作为年检换证的必要条件。
(十四)民办培训机构应认真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意见》(鄂劳社发[2007]39号),按照管理体制申报鉴定,严禁组织非本校备案学员申报鉴定。
对违规申报的民办培训机构,取消办学资格,注销办学许可证,予以公告;对违规受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取消鉴定资格,予以公告。
四、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健康发展(十五)民办培训机构应按规定按时接受年检,无故不接受年检登记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接受年检的,取消办学资格,注销办学许可证,予以公告。
年检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审批机关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技术指导或技校教学研究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具体实施。
(十六)审批机关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日常管理的专项监督检查,建立投诉登记制度,维护办学者和受教育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进民办培训机构依法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审批机关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将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情况及时记录归档,作为民办培训机构年检和参加各项评比活动的依据。
(十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民办培训机构实行星级管理。
审批机关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专家在年检合格的民办培训机构中开展信用等级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培训条件、培训规模、培训质量和信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