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工程承发包与招投标法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目录第七章备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昆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建设工程廉政建设,维护护市场主体各方合法权益,构建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合法有序的竞争平台,以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投资软环境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有、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50万元、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150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境外投资者独资或者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以及国内个人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本规定执行;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或者救灾的抢险建设工程,可不实行招标投标;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建设局主管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劳务、材料、设备的招标投标活动等进行备案监督管理;二指导、检查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为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本市经济社会效益,监督本市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对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资格、行为、项目等实施招标投标定标备案,并进行事后监督管理;六参与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资格预审、评标定标、合同履约等全过程的跟踪监管;七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各方主体违反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发改委、财政、银行、土地、规划、监察、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第五条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督促招标代理机构政策、业务水平的提高;三审核招标代理机构和专家评委代理、参与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规范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强化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和招投标业务的培训,实现持证上岗制度;四调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六处罚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第六条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条件;为保证潜在投标人的保密,招标办不再复审投标单位的资格;二审查招标申请书,为保证潜在投标人的保密,招标办不再复审投标单位的资格;三组织审定标底;四监督指导开标、评标、定标工作;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六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工程、市属建设工程、市投资的建设工程和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总投资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五千万元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市政、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要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和本部门直属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四商项目所在的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等有关事宜;第三章招标第九条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人组织实施并负责,组织招标的过程监督、事后备案;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备案;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进行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备案;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四施工合同备案;第十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全部要件都要求具备文字档案资料:一建设项目已经批准,概算已经批准;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昆明市或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的年度建设计划;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土地、环评等相关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建设项目已办理报建手续;第十二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必须进入昆明市建筑交易中心市场或分中心市场进行招标备案,并按照省会中心城市建设管理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工作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第十三条招标办不再参与具体的招投标业务;但是,招标办除了加强对招标人的招投标业务培训外,还必须做好招标人资质审查工作,把好招标人的市场准入关,坚决杜绝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招标人进场交易;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所选择的不低于7家潜在投标人时,必须在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从资历、业绩、信誉等方面进行择优选择;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必须符合邀请招标的法定要求标准,经有权部门批准完善手续,方可进行;第十四条施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二向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六招标人必须严格把好资格预审关,择优选择投标人, 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或者改为资格后审;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公布开标结果;十一组织评标,审查投标人资格资质条件,决定中标单位;新增:在第一、二、三中标候选人中选择定标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进行公告: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公示;第十五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三工程量清单;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投资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六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3个工作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八条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7个工作日,大中型工程不少于15个工作日;第四章标底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二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三标底价格仅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还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确定中标价,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四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二十条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第二十一条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标底仅作为中标参考价格,实际中标价应由招标人按各市县、区招标办统一制定的评标办法所规定的方案评选确定;第二十二条按规定要求不进行招标投标工程,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集体研究审批后,将承发包合同签订的并双方商议确定的承包价格,报县级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备案监督第五章投标第二十三条凡具备与招标条件要求,符合国家、云南省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无企业不良记录和行贿犯罪记录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单位,均可参加本市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获得公平竞争机会;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是否需要“施工企业联合体”第二十四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申请;投标书必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同时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单位简况等文件; 投标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更改投标书的内容;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第二十五条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遵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企业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状况和所掌握的市场信息,编制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第二十六条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二企业简历;三自有资金情况;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第二十七条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第二十八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综合说明;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六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第二十九条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第三十条投标单位之间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招标单位也不得与投标单位串通,妨碍公平竞争,不得要求投标单位垫支工程款;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三十一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和相关的监督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第三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当众检查、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各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开标、评标彻底分离,评标专家不参加开标会,评标过程严格保密;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书宣布作废:一未密封;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四逾期送达;五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第三十四条评标组织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组成;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还将邀请有关专家和专门监督部门参加;第三十五条评标、定标方法;严格按七部委12号令实施,评标办法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废除原“幅度加系数”等随机性较强、中标凭运气的评标方法;评标由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小组负责,择优提出推荐意见;建设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小组的推荐意见确定中标单位;一般应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第三十六整个招投标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的时间进行,保证招投标质量;自开标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定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5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第三十七条确定中标单位后,中标通知书经法定程序后由招标人签发,招标办不再审批盖章,由建设单位3天内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签证的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抄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八条中标通知书发出15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并廉政合同,将合同副本一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第七章备案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办管理部门实行有限条件下的招标备案,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结果由建设方业主负全部责任;第四十条各投标单位应遵守市场规律和调节机制,在合理利润空间,管理条件许可、技术水平能力、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效益保证的前提下组价参与竞争,并对最低中标价中标的结果承担投标履约责任和准入条件限制后果;第八章罚则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的;三泄露评标情况,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具体罚款方式按昆明市建筑市场准入制管理办法及其处罚的有关规定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昆明市建设局对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有检查、纠正、重新处罚的权利;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昆明市建筑市场准入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单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投标办事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可通过诉讼解决;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7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市建设局备案;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昆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建设工程发承包与招投标法规
• 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 3、投标文件的编制
•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副本
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 4、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 撤回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保证金5日
内退回。
5.3.5建设工程项目投标决策
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拟邀请的
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书。
•
•
5.2.8投标人资格审查
• 资格审查的类型:
• 资格预审(投标前) 资格后审(投标后)
资格审查条件:
⑴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⑵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⑶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
⑷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
质量问题
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并、转状态。
(4)最近三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以及其他经济方面的严重
违法行为。
(5)近几年有较好的安全记录,投标当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
和特大安全事故。
5.3.2投标工作组织机构
• 招标就是择优
• 1、较低的价格
• 2、优良的质量
• 3、较短的工期
• 4、先进的技术
5.3.3建设工程项目投标准备工作
签订分包合同的方式。
3.建设工程联合承包方式
联合承包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联合体,以该联合体
的名义承包某项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
• 建筑工程承包的行为规范:
• 1、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 2、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
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具有招标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章投标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方案;(四)资格证明文件;(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5章 国际工程招标投标概述
5.3 国际工程招标投标程序
5.3.1 国际工程招标方式
一、国际竞争性招标 国际竞争性招标是指在国际范围内,采用公平竞争方式,决标时 按事先规定的原则,无任何偏向,对所有具备要求资格的投标人一视 同仁,根据其投标报价及评标的所有依据择优选定中标人。 国际竞争性招标是目前世界上最普遍采用的成交方式。采用这种 方式,业主可以在国际市场上找到最有利于自己的承包商,无论在价 格和质量方面,还是在工期及施工技术方面都可以满足自己的要求。
四、议标 议标是一种非竞争性招标。严格说来,议标是一种谈判合同。最初,议 标的习惯做法是由发包人物色一家承包商直接进 行合同谈判,只是在某些工 程项目的造价过低,不值得组织招标,或由于其专业为某一家或几家垄断, 或因工期紧迫不宜采用竞争性招标,或者招标内容是关于专业咨询、设计和 指导性服务或专用设备的安装维修以及标准化,或属于政府协议工程等情况 下,才采用议标方式 。随着承包活动的广泛开展,议标的含义和做法也不断 发展和改变。目前,在国际承包实践中,发包单位已不再仅仅是同一家承包 商议标,而是同时与多家承包商进行谈判,最后无任何约束地将合同授予其 中的一家,无须优先授合同予报价最优惠者。 议标给承包商带来较多好处:首先,承包商不用出具投标的保函,议标 承包商无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其报价负责;其次,议标毕竟竞争性小,竞争 对手不多,因而缔约的可能性较大。 议标对于发包单位也不无好处:发包单 位不受任何约束,可以按其要求选择合作对象,尤其是当发包单位同时与多 家议标时,可以充分利用议标的承包商的弱点,以此压彼,利用其担心其他 对手抢标、成交心切的心理迫使其降价或降低其他要求条件,从而达到理想 的成交目的。
5.3.3 国际工程招标文件的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二、投标人须知或投标指南 三、投标书格式、投标书附录 四、合同条件 五、规范 六、图纸 七、工程量清单 八、要求投标人提供的附加资料清单 九、投标保函 十、履约保函 十一、协议书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六日经第十七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五章评标定标与授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一、、单选题1.2001年7月5日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其中有三个重大突破:关于低于成本价的认定标准;关于中标人的确定条件;关于最低价中标。
A.《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B.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C.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文件应作为无效投标文件的情形是()。
A. 投标文件不符合形式要求B.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C. 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上做出相应D.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3.当采购在运行期内各种后续费用(备件、油料及燃料、维修等)较高的货物时,做好的评标办法是()。
A.综合评标价法B.全寿命费用评标法C. 最低投标价法D.百分评定法4.一般认为,投标是一种()。
A. 履约B. 要约C. 要约邀请D. 竞拍行为5.唱标按送达投标书的()顺序进行。
A.先后 B.逆 C.任意 D.无相关规定6.投标人少于()的,招标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重新投标。
A.3B.4C.5D.107.关于评标,下列不正确的说法是()A.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且该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B.评标委员会必须由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C.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是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D.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进行私人接触8.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逐一填写单价和合价。
在开标后发现的分项投标单位没有填写单价或合价,则()。
A.允许投标单位补充填写B.视为废标C.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项的单价和合价中D.由招标人退回标书二、多选题1.设备、材料采购评标主要方法有()A.综合评标价法B.评议法C.合理低标价法D.百分评定法E.最低投标价法2.开标时,投标书(),招标人应在公正员监督下,当场宣布为废标。
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及招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及部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节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我公司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我公司进行在建工程的分包和劳务分包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工程分包:是指在我公司履约的在建工程中,我公司(发包方)将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一部分或是其中的劳力作业,依法发包给本公司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完成此部分施工任务,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组织施工。
主要指工程分包、劳务分包。
第四条公司履约项目的工程分包,不论公司对履约项目的管理模式,均由公司统一管理。
第五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劳务用工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
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
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七条工程分包的行为应当严格接受公司的经营调控。
工程分包应在充分利用公司资源、有利于工程实施和提高全公司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控制地进行。
对此,公司实行工程分包许可与否的立项审批和工程分包统计报告制度。
第八条工程分包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商中择优选定分包商。
对此,公司实行分包商资质评审和选定分包商的审批制度。
第九条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的规的书面形式的工程分包合同。
对此,公司实行工程分包合同评审、批准和备案制度。
第十条必须对工程分包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进行严格的控制。
对此在发包方和分包商均应严格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基础上,发包方应对分包商的工程施工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5_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
第一节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概述
五、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的行为规范
联合承包
概念:两个或多个承包单位共同负责一个工程项目,共同施 工、共同承包。 前提条件:大型或复杂的建筑工程。 连带责任,共担风险,共负亏损。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 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组织现场考察
参加现场考察
提出疑问
解答标书疑问
参加标前会议
编制投标文件
接受投标文件
递交投标文件
第二节 建设工程招标
排斥国产光缆招标案
2003年初某省通信光缆招标,在资格预 审文件中规定:“本次招标不接受除美国康 宁外其他品牌光缆的报价。”
第二节 建设工程招标
指定品牌是招标投标中较常见的 一个问题。招标投标法严格禁止这种 限制竞争的行为,本案招标人的做法 是不合法的。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 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 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乙级、暂定级:省级认定
招标条件:甲级不限、乙级1亿、暂定级6000万
第二节 建设工程招标
三、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 续的,已经批准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 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 批准 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一节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概述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范围
项目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 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 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 资金的项目 项目规模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 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 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 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 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 人民币以上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在去进行建筑工程的时候,一般都是需要按照相关合同去进行处理的,在进行选择的时候,也是会进行招标的,那么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活动是一项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同时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活动,因此,承发包双方必须共同遵循交易活动的一些基本原则,依法进行,才能确保活动的顺利、高效、公平地进行。
《建筑法》将这些基本原则以法律的形式作了如下规定:1、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这是国际通行的原则。
这里所称的书面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内容特别复杂,合同履行期较长,为便于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纷争,《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包括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的变更,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国家发布的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
订立建筑工程合同时,应当以发包单位发出的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和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为依据;非招标工程应当以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为依据订立合同。
2、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工程发包可以分为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两种形式。
招标发包是一种科学先进的发包方式,也是国际通用的形式,受到社会和国家的重视。
因此,《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由于我国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因此,对于符合该法要求招标范围的建筑工程,必须依照《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标发包。
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3、禁止承发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第五章建设工程合同法规
❖ 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计 算方法的确认,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则是双 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
3. 成本加酬金合同
❖ 定义: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建设工程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 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
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原因
❖ 1. 重大误解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自己过错(如误认或者不知 情等)对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认识而订立了合同并பைடு நூலகம்成了重大 损失的情形。
❖ 2. 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
❖ 3.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以过错为要件,有过错 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 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4. 收归国库所有。
四、可变更、可撤销建设工程合同
❖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 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效力归于 消灭或使合同内容变更。
❖ 二、根据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 ▪ 勘察合同 ▪ 设计合同 ▪ 施工合同
❖ 三、根据付款方式 ▪ 总价合同 ▪ 单价合同 ▪ 成本加酬金合同
1. 总价合同
❖ 定义: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建设工程的总价、承包单 位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
❖ 优点:能够使建设单位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 包商、易于进行支付计算。
❖ 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 存在订约当事人 2. 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3. 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二、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
❖ (一)合同生效的含义
2010年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预习题(第五章)
第五章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与合同价的签订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条款,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的责任人是()。
A.发包人B.监理人C.承包人D.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人2.当进行隐蔽工程的检查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
承包人的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可附后也可不附后B.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承包人不能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应等监理人检查完并签字确认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C.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D.隐蔽工程检查时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发包人承担3.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A.32天B.30天C.28天D.26天4.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中,招标文件需要得到世界银行的()才能公开发售。
(2007年考题)A.批准后B.通知后C.授权后D.“无意见”表示后5.下列对于国际竞争性招标中评标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评标只是对标书的报价和其他因素,以及标书是否符合招标程序要求和技术要求进行评比B.评标只是对投标人是否具备实施合同的经验进行的评审C.评标只是对投标人是否具备财务能力和技术能力的资格进行评审D.评标考虑的因素中,应该把属于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进去6.“新黄皮书”指()。
A.施工合同条件B.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C.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D.合同的简短格式7.如果业主准备替换工程师,必须提前()发出通知以征得承包商的同意。
A.42dB.不少于42dC.不少于48d8.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业主所扣留承包商保留金的第二次返还时间是()。
A.颁发履约证书后B.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C.提交履约保函后D.缺陷通知期满后9.按照FIDIC合同条款的规定,以下关于保留金的说法,错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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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 招标和邀请招标。
•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 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 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建筑工程造价依法约定的义务 • 6. 工程项目报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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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建设工程招标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主要方式是招标投标。
• 5.3.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 准
• 1.项目性质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 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 2.建设工程直接发包 对不适用于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 或者法律法规未要求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 直接与承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而将工程项目委托给承包 方的交易方式。建设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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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总承包制度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 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 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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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项目范围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
• 两种方式的区别主要在于: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 –(2)选择的范围不同。 –(3)竞争的范围不同。 –(4)公开程度不同。 –(5)时间和费用不同。
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 购。
• 3.项目规模和标准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 同估算介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 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4. 分包规则,禁止违法分包 • 5. 禁止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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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定 • 1. 承发包双方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的
义务 • 2. 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 • 3.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依法进行 • 4.禁止承发包双方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5
特殊情况;
(4)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 (5)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勘察、设计或
施工;
(6)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 未发生变更的;
(7)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 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8)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 ,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 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工程项目组织实 施的方式。国家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 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工程的发包单 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 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 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 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我国 目前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有以下几种方式: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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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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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发包建设任务: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 (2)抢险救灾工程; (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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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方式 • 依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有两种
方式:招标投标和直接发包。
–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发 包人)用招标文件将委托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告知有兴趣参 与竞争的投标人,让他们按规定条件提出实施计划和价格 ,然后通过评审比较选出信誉可靠、技术能力强、管理水 平高、报价合理的可信赖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 工单位、供货单位),以合同形式委托其完成。各投标人 依据自身能力和管理水平,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要求 投标,争取获得承包资格的交易方式。
• 5.2.1 工程发包规则 1. 发包方式必须合法 2. 发包行为规范的规定 3. 禁止肢解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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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工程承包规则
• 1. 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应当依法取得资质,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业
• 2. 不得பைடு நூலகம்过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 围承揽工程
• 3. 不得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也不得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 程
第5章工程承发包与招投 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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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1日星期六
•本章提要
•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环 节。本章着重介绍了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 主要方式—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中有关招标 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 循的基本原则、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基本程序 、招投标人的资格及招投标各个阶段的法律 规定。同时还介绍了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发包 和承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程 施工分包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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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工程承发包概述
5.1.1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概念 •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发包方通过合同委
托承包方为其完成某一建设工程的全部或其 中一部分工作的交易行为。建设工程发包方 一般为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而建设工程 承包方一般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工程材料设备供应或制造单位。
– (1)全过程承包方式:即承担从项目可行性研究开 始,到勘察、设计、施工、验收交付使用为止的建 设项目全过程承包;
– (2)设计、施工总承包:即从勘察、设计开始,进 行施工全过程到竣工验收为止的总承包;
– (3)施工总承包:对建设项目施工全过程进行总承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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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工程发包与承包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