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修订)
大学生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校园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教职工及来访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安全教育第四条学校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包括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网络安全、食品卫生安全、自然灾害防范等方面。
第五条学校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班、宣传栏、校园广播等形式,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第六条学校鼓励学生参与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技能培训等活动,增强安全技能。
第七条学校对在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学校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责任。
第十条学生宿舍安全管理:(一)宿舍管理员负责宿舍的日常管理,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二)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在宿舍内使用违规电器。
(三)学生应妥善保管个人物品,防止被盗。
第十一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一)学校加强对校园内交通秩序的管理,设立交通警示标志,确保校园交通安全。
(二)学生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在校园内追逐打闹、逆行、闯红灯。
第十二条网络安全管理:(一)学校加强对校园网络的管理,防止网络诈骗、网络攻击等违法行为。
(二)学生应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不传播、不浏览不良信息。
第十三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一)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操作,确保食品安全。
(二)学生应选择卫生条件良好的食堂就餐,不购买校外无证摊贩的食品。
第十四条自然灾害防范:(一)学校定期开展地震、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演练。
大学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大学生的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大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教育工作组织领导1. 成立大学生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
2. 各学院、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安全教育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本部门的安全教育工作。
三、安全教育内容1. 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2. 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大学生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交通安全。
3. 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大学生的防火、灭火和自救能力。
4. 住宿安全教育:教育大学生遵守宿舍管理规定,确保住宿安全。
5. 食品安全教育:提高大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预防食物中毒。
6. 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大学生心理健康,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7. 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大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预防网络诈骗、网络犯罪。
四、安全管理制度1. 交通安全管理:大学生应遵守交通规则,乘坐合法交通工具,不违规驾驶自行车、电动车等。
2. 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宿舍、实验室等场所违规使用明火,确保消防设施完好。
3. 住宿安全管理:宿舍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环境整洁。
4. 食品安全管理: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食品,注意食品卫生,预防食物中毒。
5. 网络安全管理: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提高网络安全意识。
6. 心理健康管理:关注自身心理健康,主动寻求心理咨询服务。
五、安全教育实施1.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讲座、培训等活动,提高大学生的安全意识。
2. 加强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安全动态。
4. 加强与家长、社会的沟通合作,共同关注大学生安全教育。
六、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 对于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doc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4月1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事实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安全教育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生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里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班主任。
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2013年修订)概要
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2013年4月修订)西大学〔2013〕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从严治校,教育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各种处分的适用原则(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二)记过处分适用于错误较重,造成较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错误行为;(三)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错误行为;(四)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错误极为严重,影响恶劣,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第六条留校察看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每半年向所在学院书面汇报一次本人思想、学习、纪律等方面情况。
一年内能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留校察看的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根据学生的表现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学校审批,按期解除留校察看,但处分不能撤销。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的,可以在毕业或结业前解除留校察看。
留校察看期间,若出现应该受到学校处分的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分:(一)在违纪事实发生后、学校着手调查之前,主动交待错误事实,并承认错误;(二)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经查证属实;(三)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四)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五)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六)主动退出违法违纪所得。
【国务院、教育部政策条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
【国务院、教育部政策条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事实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本暂时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安全教育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互相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重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萌芽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
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大学大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细则资料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 人身和财务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 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 **** 大学学生管理协议书》 ,结 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安全意识教育、交通安全教育、防火、 防盗、防毒等安全教育、 宿舍安全教育、 食品卫生安全教育、 体育活动安全教育、 劳动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安全教育、集体活动安全教育、教育实习安全教育、勤 工助学安全教育、节假日安全教育、教学和生活设备安全教育、 学习和生活中的 安全教育等。
第三条 学院应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领导,将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 性工作,列入学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学院应当按照规 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 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坚持正面引导及学校集中教育与班级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学院集中教育坚持每学期 3 次,分别安排在学期初、学期中间和学期末, 每学期初学院集中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 学院每月根据实际情况, 设立相应安 全教育主题。
班主任要根据学院安排,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 学生安全意识和法律观念,切实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自我救护能力。
第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高等学 校学生行为准则》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云南师范大学的各项规章 制度,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听从指导,服从管***** 大学 **** 学院理。
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主要包括防范知识教育、应急措施的教育、自我救护能力教育。
第六条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按学校规定,制定安全预案,由学院认真进行安全审查同意后,报学校批准。
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培养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防范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安全教育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学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院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教育、管理及事故处理的依据。
第二章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第六条学院始终把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积极开展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学生自我防范能力。
第七条学院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各系、各部门负责人要协助院领导抓好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第八条保卫处是学院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校园安全防范、安全设施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学生处应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行为管理,并参与学生安全事故处理。
财务处负责办理学生人身保险。
后勤产业管理处负责学生宿舍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教学中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教学主管部门和教学实施部门负责。
各系和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对本系、本班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积极配合,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大学生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大学生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大学校园的不断扩大以及社会风气的日益复杂,学生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确保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习环境的稳定,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变得尤为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多个方面展开回答,探讨大学生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加强安全管理。
第一部分:制定有效的安全规定为了确保学校安全,制定有效的安全规定至关重要。
学校应该建立一套合理、科学而严谨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学生在校园内的行为准则和安全意识。
这些规定应包括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禁止携带危险物品、违反规定的处理措施等内容。
通过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可以规范学生的行为,防止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第二部分:提供安全教育和培训除了制定安全规定,提供安全教育和培训也是重要的一环。
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包括自我防卫技巧、火灾逃生知识、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同时,学校应该组织安全培训活动,提高学生对各种安全问题的应对能力和紧急处理能力。
通过安全教育和培训,学生能够了解安全问题的严重性,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部分:加强校园巡逻和监控为了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加强校园巡逻和监控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举措。
学校应该设立专门的巡逻队伍,定期巡查校园各个区域,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同时,学校应该安装监控设备,覆盖校园各个角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通过加强校园巡逻和监控,可以有效预防和防范各种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四部分:完善应急预案和救援机制应急预案和救援机制是保障学生安全的重要保障。
学校应该制定科学而合理的应急预案,并进行有效的实施。
预案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报警、疏散、救援等流程和方法,并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
此外,学校应该建立健全的救援机制,与相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及时响应和处理各类安全事件。
通过完善应急预案和救援机制,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安全事件对学生造成的伤害。
第五部分:加强校园安全设施建设校园安全设施建设是保障学生安全的基础。
大学生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我校学生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安全管理(1)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2)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3)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安全意识。
(4)学生宿舍实行门禁制度,外来人员需登记后方可进入。
(5)学生宿舍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
2. 物品安全管理(1)学生应妥善保管个人物品,不得随意丢弃。
(2)学校图书馆、实验室、教室等场所的物品应按规定摆放,不得随意挪动。
(3)学生应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
3. 交通安全管理(1)学生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规驾驶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
(2)学生应乘坐正规交通工具,不得乘坐非法营运车辆。
(3)学生外出时,应告知家人或朋友去向,确保安全。
4. 消防安全管理(1)学生应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学会使用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2)学生不得在宿舍、教室等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3)学生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
5. 防盗安全管理(1)学生应加强个人财物保管,不得将贵重物品随意放置。
(2)学生宿舍、教室等场所应定期检查,确保门窗关闭严密。
(3)学生发现盗窃行为,应及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
6. 网络安全管理(1)学生应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不得传播、下载、传播有害信息。
(2)学生应加强个人网络安全意识,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3)学生应合理使用网络资源,不得沉迷网络游戏。
三、责任与处罚1. 学生违反本制度,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2. 学生因违反本制度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学校工作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广西大学本科学生考勤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
广西大学本科学生考勤管理规定(2013年4月修订)西大学〔2013〕53号为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活动。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应当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凡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注册或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未批准超过请假期限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条学生在双休日、节假日期间离开南宁市区外出活动,以及晚间因故不回校住宿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因故不能按时上课者,需提前请假。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请假者,应电话向任课老师(班主任)口头请假,并事后补假。
请病假者应提供有资质医院的诊断书及建议休假的证明,因公请事假者应提供有关证明,因私请假者应写明理由及请假时间。
第五条学生经选拔代表学校参加文体、科技等比赛活动而不能上课必须请假的,应由组织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出具请假证明,并协调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应及时按要求向任课教师出具请假单及证明材料。
第六条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七条学生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班主任、班干部协同进行,专任教师全面负责上课、实—1 —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的纪律考勤工作,班主任、班干部负责其他环节的考勤工作。
学生考勤一律记入各班考勤本。
第八条学校正常上课时间,学生旷课按学生应选课程的实际授课时间计算,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每天按5学时计算。
第九条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二天(含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并注明去向、家庭地址、个人和家庭联系电话,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并登记备案;请假一周以上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经批准的假条由审批部门存查)。
广西大学课堂管理规定(修订)
广西大学文件西大教〔2017〕7号关于印发《广西大学课堂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校属各单位:为更好地规范课堂教学秩序,确保良好的教学效果,教务处协同相关部门修订了《广西大学课堂管理规定(修订)》。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大学2017年1月18日广西大学课堂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课堂教学管理,营造良好的课堂学习氛围,保证良好的教学环境,建设优良的教风、学风,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与基本形式,应坚持学生主体、教师主导的原则,充分调动师生的积极性。
第三条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直接组织者、实施者和管理者,对顺利完成课堂教学,进行课堂纪律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做到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执教,廉洁从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应尊师崇教,遵守学校纪律,自觉服从教师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共同确保课堂教学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四条课堂是师生进行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必须保持整洁、肃静。
教学时间内,一律不得在教室及其周边开展文娱活动。
第五条教学过程中,师生应当文明礼貌,共同营造互敬互重的和谐课堂氛围,在每大节第一小节上课时,学生班干(或任课教师指定的学生代表)应组织学生向教师致敬问候(如起立敬礼等),任课教师予以回礼。
第二章对教师的要求第六条任课教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遵守师德规范。
做到着装整洁得体,仪表端正,精神饱满,言语举止文明,并带头遵守课堂管理相关规定。
教师在教学工作中不能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能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以及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不能有攻击党的领导、抹黑社会主义的言论,不能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违反宪法法律的言论,不能在课堂上发牢骚、泄怨气,把各种不良情绪传导给学生。
大学生对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学生安全管理,保障大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稳定,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大学生。
第三条大学生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教育先行,综合治理;(三)依法管理,保障安全;(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安全教育第四条学校应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定期开展安全知识讲座、应急演练等活动,提高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各学院、班级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加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普及安全知识。
第六条学校应组织大学生参加各类安全知识竞赛,提高大学生的安全素养。
第三章住宿安全管理第七条学生宿舍应实行门禁制度,学生需凭学生证进入宿舍楼。
第八条学生宿舍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九条学生宿舍应保持整洁,禁止在宿舍内吸烟、饮酒、赌博等。
第十条学生宿舍发生火灾、盗窃等突发事件时,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并配合学校进行处理。
第四章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应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
第十二条学生不得驾驶机动车进入校园,不得酒后驾车。
第十三条学生应乘坐合法交通工具,不得乘坐非法营运车辆。
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学生应遵守消防法规,自觉维护消防安全。
第十五条学生宿舍内禁止乱扔烟头、火种,禁止在宿舍内使用明火。
第十六条学生应熟悉所在宿舍楼的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学会使用灭火器。
第六章应急处理第十七条发生突发事件时,学生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并配合学校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广西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广西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西大教字〔2005〕39号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注册第一条凡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书面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同意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并将名单(含考生号)于学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二十天内报自治区招生部门。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广西大学学籍。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新生进行学籍审核与电子注册。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学校招生部门提出,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户口退回原籍。
超过两周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可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由学院在学生证注册登记栏中加盖注册章。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
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定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
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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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2013年4月修订)
西大学〔2013〕4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置工作。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
所称学生是指在广西大学学习取得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五条全校各有关单位应相互配合,把学生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大学生安全教育》课程等各种方式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引导学生珍爱自己的生命。
第六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大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适时进行防病、防毒、防盗、防骗、防诈、防火、防溺水和防交通事故等各方面的教育,使之常态化、制度化。
第七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八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是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由学校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具体指导、协调。
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防范,严格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的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第九条全校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注意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饮食卫生和寝室卫生,防止传染性疾病发生。
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等,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
(三)在教学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等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安全。
禁止在校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海等自然水域游泳。
(四)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
不得扰乱正常的教学、办公、娱乐和休息场所的秩序。
(五)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邪教、封建活动,不得参与酗酒、打架斗殴、赌博,不得参与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严禁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严禁制贩和吸食毒品。
(六)不得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
严禁传播、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和音频视频制品。
第十二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一)不得留宿校外人员,禁止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
(二)不得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
(三)严禁在学生宿舍使用电炉、煤油炉、燃气炉等电热器具。
(四)不得私接(拉)电源、电线。
(五)禁止在学生宿舍楼焚烧物品,严禁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乱扔烟头和燃放烟花爆竹。
(六)学生不得擅自到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以外的地方住宿。
(七)学生应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宿舍内不存放大额现金。
(八)学生离开寝室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第十三条学生组织集体活动须遵守有关规定,并经学校和有关单位同意,同时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教育和审查。
活动组织者须将活动的目的、时间、地点、方式、安全保卫措施等书面向学院或主管部门报告,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和实施。
严禁组织危险性校外活动或到危险地域活动,严禁以校外活动为名组织学生在校外过夜。
第十四条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人员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所在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保护
学生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第十五条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和财物安全等情况时,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发生一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后,学生所在学院要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发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因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学生所在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赶到现场,按照职责范围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
学校要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实行首问责任追究制,首问负责人要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并向单位领导汇报,不得拖延。
第十八条若属刑事案件,相关部门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重大事故发生后,学院应立即向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同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按上级规定及时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应本着分清责任,妥善处理的原则。
(一)因学校行为不当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二)学生或其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或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未经组织批准单独行动或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
3.学生在假期、假日离校期间或在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
4.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意外事故的;
5.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6.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7.学生或其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8.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二十一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责任的组织或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四条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凡经学校认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
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工作秩序。
第二十六条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给予退学。
第二十七条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将报请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待遇,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章死亡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学生死亡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及时向学工处、教务处、保卫处、校医院报告,并负责或协助做好死亡学生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工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学生死亡的善后事宜,配合办理丧事,做好死亡学生亲属的抚慰事宜。
第三十条教务处负责死亡学生的学籍注销工作。
第三十一条财务处按规定负责退学学生、死亡学生的学费清退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我校其他各类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暂行规定由广西大学学生工作处、保卫处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广西大学
20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