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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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年修正)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年修正)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2•【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2003.04.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5年8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一)属抢险救灾的;(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苏交质[2000]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市场行为,发挥监理在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控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系指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工程及其附属工程。

第三条国家、部、省和地方重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及总投资超过3千万元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重大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

第四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交通部或省交通厅核发的与招标的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和资信登记证明或专项工程监理资信证明,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人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价格、服务质量、监理业绩、社会信誉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六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即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其质量监督站为具体办事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省交通厅负责国家投资的大中型项目、国道干线、主要港口及交通部补助、省投资或控股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交通局负责省补助、市、县(市)投资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及利用外资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6-3-29 0:0【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苏建招(1997)372号各市建委、省有关厅、局、总公司: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施工招标投标工作行为,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均按本办法执行。

深基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办法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分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合理造价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活动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办”)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按规定办理报建登记;(二)概算已经批准、招标项目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三)已经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已列入招标范围;(四)有能够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五)招标所需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八条招标人组织招标应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经招投标办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书(招标组织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组织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二)有组织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审查投标人资质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村的能力。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附件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施工招标的国有资金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办法。

第四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型工程及一般住宅小区工程。

小型工程提倡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大型及以上工程或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工程、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含义与附件一第三十九条相同。

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介于大型工程和小型工程之间的为中型工程。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小型和中型工程的规模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3、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10、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12、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13、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14、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1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1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1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1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19、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2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2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23、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培育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根据省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依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除符合《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议标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进行议标的工程项目外,一般都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投标,公开招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开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和招标申请被批准后,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和要求填写《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文件》,报送招投标办审查;(二)招标文件审查同意后,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或建设工程招标交易中心发布“招标通知”,公布报名办法,明确投标报名地点,起止时间和具体要求等内容;(三)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报名,向招标人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对报名的施工单位应作好接待和登记工作;(四)施工单位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送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资格证明材料,资格证明材料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3、取费证书4、进省、市的投标许可证5、法人单位介绍信6、项目经理资质证书7、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五)招标人成立资格预审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施工单位填报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证明进行评比和分析,写出资格预审报告,列出拟定的投标候选人短名单,并注明投标申请单位预审未通过的原因,报招投标审查核准,核准通过的施工单位即为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候选人。

(六)招投标办经办人员对投标候选人进行编号,并输入微机,招标人在招投标办经办人员在场的情况下,通过微机软件从投标候选人中按预定的数目进行随机抽取,选中的投标候选人即为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七)投标人确定后,招标人须在3日内向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

省招标办关于印发《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建招办〔0〕1号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省招标办关于印发《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建招办〔0〕1号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省招标办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建招办〔2016〕1号各省辖市招标办(处),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招标办:现将《2016年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2016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要点2016年,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将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系统改革创新招投标制度和机制,强化招投标监督管理,完善电子招投标系统,全面实施招标代理和评委的动态考核,继续加大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为打击力度,勇于创新,大胆改革,真抓实干,推进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一、认真落实条例,切实加强招投标监管1、认真抓好条例及近年来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

从中央和省委巡视工作反馈的情况看,条例及省厅系列文件出台后,各地总体贯彻情况较好,但个别市县重视程度不够,依法行政意识、规矩意识淡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今年,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突出抓好条例及国家、省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落实。

特别在入围方法、评标方法的选用上、电子招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的执行上、暗标和横向评审的推广上、依法招标项目信息的推送上要严格落实条例和省各项规定。

同时再次强调国有投资监理项目、设计项目必须严格依法开展招投标。

省厅将结合两年治理行动组织一次依法行政的执法检查,对于贯彻执行不力的地区和单位,下达行政建议书并在全省通报。

2、继续严厉打击围标串标与弄虚作假行为。

2016年,根据《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串通投标及弄虚作假认定办法》,继续加大对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积极协助市场管理部门尽早启用全省统一的诚信平台,借助全省统一数据库打击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为。

对于依法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或提交有权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公示,要通过完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程序、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制止行政不作为、姑息迁就行为。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7.23•【字号】苏建招[2002]231号•【施行日期】2002.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苏建招[2002]231号)各市建设局(建委)、建工局、省有关厅局:近一段时间,部分市、县在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的过程中,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得高分的综合评估法(以下统称合理低价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89号令、107号令、七部委12号令,规范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止恶意竞争、盲目压价,保证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调整工作的稳步推进,现就调整过程中招标投标和质量监督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招标人应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案。

房屋建筑工程,除基坑支护、桩基、综合布线、高档内外装修、网架、轻钢结构等专业性强的工程可单独发包外,一般分部分项工程不得单独发包,尤其不得将门窗、防水、水电安装等工程单独发包;分部分项工程不得以暂估独立费方式进入投标报价,不得指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应按照合同约定由总包单位依照规定进行。

二、已经全面推行合理低价法的市、县应当认真总结经验,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合理低价法的顺利推行;尚未推行合理低价法的市、县可选择部分项目(如土方工程、桩基工程、装修工程等)进行试点和探索。

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尚不规范,中标后合同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还未形成,在现阶段,除采用合理低价法外,各地仍可以采用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又切合当地实际的评标方法。

省招标办关于印发《 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建招办〔 〕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

省招标办关于印发《 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建招办〔 〕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

省招标办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建招办〔2016〕1号各省辖市招标办(处),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招标办:现将《2016年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2016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要点2016年,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将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系统改革创新招投标制度和机制,强化招投标监督管理,完善电子招投标系统,全面实施招标代理和评委的动态考核,继续加大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为打击力度,勇于创新,大胆改革,真抓实干,推进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一、认真落实条例,切实加强招投标监管1、认真抓好条例及近年来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

从中央和省委巡视工作反馈的情况看,条例及省厅系列文件出台后,各地总体贯彻情况较好,但个别市县重视程度不够,依法行政意识、规矩意识淡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今年,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突出抓好条例及国家、省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落实。

特别在入围方法、评标方法的选用上、电子招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的执行上、暗标和横向评审的推广上、依法招标项目信息的推送上要严格落实条例和省各项规定。

同时再次强调国有投资监理项目、设计项目必须严格依法开展招投标。

省厅将结合两年治理行动组织一次依法行政的执法检查,对于贯彻执行不力的地区和单位,下达行政建议书并在全省通报。

2、继续严厉打击围标串标与弄虚作假行为。

2016年,根据《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串通投标及弄虚作假认定办法》,继续加大对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积极协助市场管理部门尽早启用全省统一的诚信平台,借助全省统一数据库打击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为。

对于依法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或提交有权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公示,要通过完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程序、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制止行政不作为、姑息迁就行为。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及评标办法 (1)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及评标办法 (1)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发展,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实行工程总承包:(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亿元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单项工程(“技术复杂工程”按苏建规字(2017)1号文附件1之规定);(二)单独立项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钢结构等专业工程;(三)单独立项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古建、非临时性布展等专业工程;(四)列入地方人民政府重点工程且对建设周期等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项目;(五)其他地方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施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

第五条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分别在可行性研究或者方案设计完成后,以工程投资估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等要求,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

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以及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具有类似工程的设计业绩、施工业绩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三者有其一即可)。

江苏省招标管理办法(3)

江苏省招标管理办法(3)

江苏省招标管理办法(3)江苏省招标管理办法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三十条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中有投标保证金要求的,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一,最高限额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等。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不短于投标有效期。

第三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开标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二开标时间、地点;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四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五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六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建评标专家名册库。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从省有关部门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前款规定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相关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的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doc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doc

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发展,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导则。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五条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或者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投资估算或者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要求,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工程总承包应当优先选择在可行性研究完成即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

可行性研究或者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工程总承包招标。

工程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前期条件不明确、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投标人及项目经理资格条件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

工程总承包发包前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的,发包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招标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不得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

实行合格制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参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苏建规字〔2020〕6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6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为巩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成果,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关于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经2020年8月17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8月31日关于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根据《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和《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精神,为进一步巩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成果,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各地不得要求招标人在“中介服务机构预选库”、“短名单”、“预选承包商库”等带有歧视排斥性质的范围内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具备相应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各地不得要求招标人在指定范围内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办法。

第四条综合评估法仅适用于技术复杂工程、特大型工程。

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一般适用于中、小型工程。

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原则上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人认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较低可能存在一定的履约风险的,可以要求中标人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提交低价风险担保。

中标人除提交10%履约担保外,还可以按照中标价与最高投标限价之差的1-2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保函形式的中标差额担保。

提供担保的条件、金额等具体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一定比例(92%~100%,具体数值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不进入评标程序。

第六条形式性评审。

形式性评审内容包括:1、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能足额递交投标保证金的;2、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3、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能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4、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

第七条评标入围。

评标入围是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形式性评审或者初步评审结束后,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入围的方法确定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评标入围方法由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另行制定,招标人据此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入围的环节、方法的和入围的投标人数量。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合理低价法的,一般在形式性评审结束后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确定评标入围的投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一般在初步评审结束后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确定评标入围的投标人。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精心整理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省、市、县(市)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二)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依法取得;(四)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五)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一)公开招标。

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

由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改标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江苏省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的意见

江苏省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的意见

江苏省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公布日期】2001.09.27•【字号】苏建招[2001]332号•【施行日期】200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的意见(苏建招[2001]332号)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局:建设部第89号部长令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依据,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鉴于我省现行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与部令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根据部89号令和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对调整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提出以下意见,包括需要使用的部分表格格式(见附件),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的基本原则。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89号令为依据,将现行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办)对招标投标全过程审查、审批、核准的监督管理方式,调整为备案管理、过程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方式,并以此修改、补充和完善与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各个环节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各方的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调整后的内容及措施。

(一)报建与监督管理分工报建按照苏建招(1996)338号文和苏建招(2001)306号文规定办理。

工程报建后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1)48号文,除省重大工程和省政府认为需省直接管理的工程由省招标办监督管理外,其它工程按属地原则由工程所在地的招标办监督管理。

(二)发包准备1.在工程项目首次发包前,招标人提交整个项目的发包初步方案,招标办依据建设部第8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和我省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的规模标准的规定,一是核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发包初步方案”中“拟采用的发包方式”的正确性,并纠正违反规定的发包方式;二是核对“发包初步方案”中标段划分的合理性,制止利用标段划分肢解或者规避招标的行为。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24•【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2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18年2月24日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优化服务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服务工作的指导,强化现场监督,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6江 苏省 人 民 政 府 公报
审 内 容 的 自 招 标 文 件 开 始 发 出 之 日 至 递交 ,
投 标文件截止 之 日 不 少 于 1 0 日 招 标 人对 ;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进行 必要 的 澄 清或 者修
改 澄 清 或 者修改 的 内 容可 能 影 响投标文件 ,
资 源 交易 平 台 进 行 推 进招 标投 标 全流 程 电 ,
子化 实 现 招 标投标 活 动 信息 公开 接受 社


会公 众监督 。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公 报 5
项 竹 观


第二章
招 标和 投标
第 六 条 招 标 投标 活 动 实 行招 标人 负
布 资格 预 审公 告或 者招 标公告 并 同 时 公布 ,
资 格 预 审 文件 或 者 除工 程设计 文 件外 的 招
标 文 件 。 资 格 预 审 公告 或 者 招 标公 告 应 当 明 确
投标 工 作 ,
住房和城乡 建设 、
交门 按 照 职 责 分 ,
工 对招 标投 标活 动 实施监 督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确 定 一 个
行政 主 管 部 门 履 行对招 标 投标 活 动 的 统 一
标活 动 并 自 行承担 因 项 目 各 种 条件 发生 变 ,
化而 导 致招 标失 败 的 风 险及 责 任 。 第 九 条 国 有 企业 使用 非 财政 性 资 金
建设 的 经营 性项 目 建设单位 控股 或者被 控 , 股的 企业 具备相 应 资 质 且 能 够提供设计 、施
本省 实 际制 定 的 标 准 招标 文件 。 招 标 人应 当 根 据 招 标项 目 特 点 充分考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工程范围并达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水、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的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规模标准为:(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概算价,下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各级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是具体实施行政监督的职能部门,工作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三)对发现的招标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作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四)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二章招标方式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三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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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6-3-29 0:0【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苏建招(1997)372号各市建委、省有关厅、局、总公司: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施工招标投标工作行为,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均按本办法执行。

深基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办法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分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合理造价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活动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办”)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按规定办理报建登记;(二)概算已经批准、招标项目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三)已经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已列入招标范围;(四)有能够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五)招标所需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八条招标人组织招标应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经招投标办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书(招标组织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组织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二)有组织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审查投标人资质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村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和工期要求,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商议标的三种形式。

大型工程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

一般结构不太复杂及中小型工程可采用邀请招标。

协商议标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议标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招标人组织招标向应招投标办递交招标申请书。

经招投标办批准后方可起草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须经招投标办审查认定。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

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招投标办核准后,于投标截止日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变更或补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或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发布“招标通告”。

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对拟邀请参加的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在招标申请书中写明,报招投标办复审,方可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标底必须由具有标底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

标底编制完成,必须由招投标办审定或者由招投标办委托建设银行或其它有能力的单位审核后,磅招投标办审定、密封盖章。

未经审定的标底一律无效。

标底的编制应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充分考虑主要设备、材料、人工费等在工程建设期内的价格变动因素。

第十三条每一个招标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标底,在开标之前必须严格保密。

第三章投标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书和资格证明材料。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资质等级证书、负责人姓名、企业所有制性质及隶属关系、联系人姓名等有关文件资料。

资格材料证明主要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资信等级、外地企业进省(市)施工证明、企业安全资质证书、取费标准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拟投入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和施工机械设备等(如以联营体投标,投标人应填报联营体每一成员的资料)。

招标人应对申请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同时还应考察申请投标人承担过的同类工程质量、工期及合同履约情况、企业的财务状况、社会信誉、经营管理水平。

确定合格的申请投标人,报招投标办审核,审核合格的投标人方可参加该工程项目的投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组织召开发标会议,向审核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并就招标文件有关条款和内容进行解释。

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如有疑问需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或在投标预备会上予以解答。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应组织投标人勘察施工现场,向投标人介绍现场的以下情况:(一)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二)施工现场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三)施工现场的地质、土质、地下水位、水文等情况;(四)施工现场气候条件,如气温、湿度、风力、年雨雪量等;(五)现场环境,如交通、饮水、污水排放、生活用电、通信等;(六)工程在施工现场中的位置或布置;(七)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预备会应在招投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现场条件等提出的问题。

解答的主要内容,应以纪要或补充文件形式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和标底编制单位。

纪要或补充文件须经招投标办审核,审核后的纪要或补充文件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书。

标明投标价格、工期、自报质量和其它优惠条件;(二)授权委托书、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进市(县)施工许可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取费标准证书、资信证书等;(三)工程量清单,以及总价汇总表;(四)投标书辅助资料表;(五)主材、特材和其它需要甲方供应的材料用量;(六)如以联营体投标,应附联营协议书;(七)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技术措施,主要机具设备及人员专业构成,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工期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施工平面布置图等;(八)近二年来的工业业绩、获得的各种荣誉(提供证书复印件);(九)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十)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密封,并在骑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送达指定地点。

送达的投标文件确需更正和补充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正式文件更正补充。

招标人对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出具收条,做好接收时间、送标人等记录,妥善保管。

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启封。

第二十条投标人在投标时须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其数额视工程规模大小而定,一般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一条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但所递交的撤回通知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内层包封标明“撤回”字样,招标人应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二十二条招标人成立评标组织,选定评标、定标办法,制定评标办法实施细则,报招投标办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评标组织成员由招标人、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方面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评标组织负责人由招标人代表担任。

评标组织成员中,招标人、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的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有关方面的专家由招标人商招投标办邀请,凡已设立专家评委库的市、县(市),应在开标前一天从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四条开标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由招标人主持,向到会的投标人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组织成员名单,在招投标办人员监督下当众启封并检验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宣布有效标书,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布标底。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代表不得缺席开标会议。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作为弃权处理。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不予参加评标:(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盖章;(二)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印鉴;(三)授权委托书无投标人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的印鉴(或鉴定),或非原件;(四)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辩论;(五)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声明以哪个报价为准;(六)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在名称上和法人地位上发生实质性的改变;(七)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评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办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评标组织进行。

评标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评标组织成员审阅投标文件,主要包括:1、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2、投标文件正、副本之间的内容是否一致;3、投标文件是否有重大的漏项、缺项;如果投标文件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应予以拒绝,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和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二)根据评标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评标;(三)评标组织负责人对评标结果进行校核,确定无误差后,按优劣或得分高低进行排列;(四)在评标过程中,评标组织认为需要,在招投标办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

投标人应做出书面答复。

书面答复中不得变更价格、工期、自报质量等级等实质性内容,书面答复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印鉴,签字或加盖印鉴的书面答复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招标人不得利用投标文件的澄清对投标人提出招标文件内容之外的附加要求。

投标截止期后,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报价或其他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五)评标组织根据评标情况写出评标报告。

第二十八条评标一般采用下面几种办法:(一)合理低标价中标的评标办法。

即对投标人的最报价和实际发生的有关费用之和进行比较,确定在合理范围内的低价投标人中标。

这种办法仅适用于:小型建、构筑物、管线敷设,土石方等工程。

(二)综合记分评标办法。

一般将投标报价、质量、工期、施工方案、投标人信誉、优惠条件等分别赋予一定的分值,然后逐项进行评比计分。

根据各投标人的总得分,以得分高低排列名次。

(三)综合评议评标办法。

评标组织对投标人的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和企业信誉、优惠条件等进行逐项评议,采取协商或有记名投票方式,排列名次。

第二十九条评标办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评标办法实施细则应在开标前一天制定,并报招投标办审查认可,在开标会上当众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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