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道德性对和谐社会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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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0年第 2期 ( 总第 7 7期)
黑 龙 江 省 政 法 管 理 i- 学 院 学 报 f 部
N . 2 O o2 01
Jun l f i nj n d ns a v ar s tt o P lis n a o ra o l gi gA mi t t eC deI tue f o t dL w He o a ir i n i ic A
(u o 7 S Nwenku.baidu.com ) m 7
法律的道德性对和谐社会 的启示
师 索, 苟 爽
( 西南 政法 大学 ,重 庆 4 03 ) 00 1
摘要 : 法律与道德的关 k- 争贯穿于整个法理 学的发展 , e . . 富勒认 为法律是具有 道德性 的。 哈特则认 为法律 与 道德是相分 离的 , 但承认存在最低 限度 的“自然法” 。这场争论的最终 目标还是放在如何 更好地 实现 法治这 一落
脚点上。我 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 法律 的道德性 必然会给和谐社会 的建设 带来启示。
关键词 : 律 ; 德 ; 法 道 道德 性 ; 谐 社 会 和 中 图 分 类 号 :F 一 5 文 献 标 志 码 : 文 章 编 号 :08—76 (0 0 0 0 2 D O 02 A 10 96 2 1 ) 2— 0 0—0 3
止 的尺度 , 确立 了使有序社会 成为可 能或者使有 序社会得
以达致其特定 目 的那 些基本规则 , 逐渐延 伸则是 人 标 向上 类 愿 望 所 能企 及 的最 高 境 界 , 是 他 所 说 的愿 望 的 道 就 德 【6 。其次 , 2 j 富勒认为道德使法律成 为可能。违背了法 律的内在道德 的八个要 素即一般性 、 颁布 、 非溯及 既往 、 清
由实证主义 向 自然法 的转 向更是说 明了这个问题。法律与 道德的焦点之争还是在于富勒与哈特之间的论战。富勒从 法律的道德性 出发主张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离的 , 他认 为 ,
法律 的内在道德更多 的是 一种愿 望道德 , 对于立法者 的行 为只能是一种倡议 , 以必须 要 以道德 为法律应 当是什 么 所 设立一个标准 , 解决法律在实践适用和解释上的困境 , 防 也
我们可 以很方便地设想 出某种 刻度或标 尺 , 它的最低起点 是社会生活的最明显要求 , 也就是被他称 为法律 “ 表亲” 的 义务道德 , 它有助于判断某项 行为是否 应 当成 为法 律所禁
题容纳于 自身 , 因此必 须将法学 与伦理 学区别开来 。但是
现实生活中道德 规范和观念对 于法 律制度 的渗透使得他们 的整个批判显得软 弱无力 , 他们 自身也无法 找到更有利 的 证据来证成 “ 恶法亦 法”3o尤其是在二 战后 , [ , 3 z 拉德布鲁赫
晰、 无矛盾、 不要求不可能之事 、 连续性 以及 官方 行动与公
止法律 因没有内在标准而 沦为法官 个人信念 、 意志主导 的 工具 的可能性。哈特则为分 离说进行辩 护 , 他认 为分离是
为 了防止非法律 因素对于法 律运作 的干扰 , 德对 于法律 道
观念的冲击 , 以及违反实在 法 的人 们会 以他们 是遵 守道德 标准来批判法律甚至是逃避法律 的这种危险性。但是他的 辩护承认 了最低限度 内的 自然 法 , 因此是一种有 限定 的分 离说 。对于哈特的有 限定 的分离说 , 富勒并 没有否定其 基
配, 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 自然的生 活。 自然法实质 为理性 法, 构成了现实法和正义 的基 础… 。其 实 , 自然法 的理性
衰的话题 , 它发端于古希腊 关于 自然 法与人为 法关 系的争 论 。争论 的形式就集 中表现在“ 恶法亦法 ” 或是“ 恶法非
法” 的问题上。不 同的法学 流派坚持 着 自己的观点 并引发 了程度不 同的论战 。其 中对 自然法进行批判 的主要派别 是 以奥斯 丁为代 表 的 实 证 主义 法 学 派 , 派认 为 “ 法 亦 该 恶 法” 法律的存在是一 回事 , , 法律 的好 坏是另一 回事。法 学 的对象是实在法 , 能将正义 、 不 道德 、 理性 一类 或然性 的问
( ) 二 法律与道德 的关系之争 在西方法理 学史上 , 律与道德 的关 系始终是 一个不 法
希腊思想家最早使用 了“ 自然法 ” 一术语 , 由斯多 葛学 这 并 派将 自然法作为一个 比较 明确 的概念构建起来。他们认 为 人是 自然 的一部 分 , 理性 支配着 宇宙 , 人亦 应 受到 理性 支
布的规则 之 间 的 一致 性 的法律 不 仅 是 恶 法 且 不 配 称 为 法 [5 1 。 25 o 再次 , 1- 9 富勒认为法律 是“ 使人类行为服从 于规则
之治 的事业” 他所言 内在道 德所 指 的 自然法 无论从 起源 , 收稿 日期 : 0 2 9—1 2 0 2— 3
一
、
法律的道德 性 : 恶法非 法 ” “ 的时代
还是从应用上讲都是人世 间 的, 从而将 神秘 的 自然法拉 回 至现实道德层 面 , 将道德要求 内化为法律本身性质 、 目的和 技术 的要求 。应 当说 , 勒对法律 道德性 的研 究实现 了认 富
识论上的突破。
阐释
( 法律道德性 的发展路径 一) 在 l 9世纪 以前 , 自然法学派是 占主流地位的学派。古
就是道德 , 正如意大利都灵大学教授登特列夫所言 , 法由不 可分割的两部分结合 , 一是权力 的表现 , 这是 为了保 障法律 的确定性 ; 二是道德真理 , 即生活在法 律秩序中的人们所选 择和表达的正确与错误 的观念 。如果 缺少第 二部分 , 被宣 称是“ 法律” 的东西就不 是法 3 。 自然 法在 2 12 3 0世纪初 开 始复兴 , 并出现 了以富勒 、 罗尔 斯、 沃金等为代 表 的新 自 德 然主义法学 。富勒在 《 法律 的道德 性》中系 统地研 究 了法 律的道德性 。他认为 , 当我们考虑各种类 型的道 德问题时 ,
黑 龙 江 省 政 法 管 理 i- 学 院 学 报 f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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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道德性对和谐社会 的启示
师 索, 苟 爽
( 西南 政法 大学 ,重 庆 4 03 ) 00 1
摘要 : 法律与道德的关 k- 争贯穿于整个法理 学的发展 , e . . 富勒认 为法律是具有 道德性 的。 哈特则认 为法律 与 道德是相分 离的 , 但承认存在最低 限度 的“自然法” 。这场争论的最终 目标还是放在如何 更好地 实现 法治这 一落
脚点上。我 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 法律 的道德性 必然会给和谐社会 的建设 带来启示。
关键词 : 律 ; 德 ; 法 道 道德 性 ; 谐 社 会 和 中 图 分 类 号 :F 一 5 文 献 标 志 码 : 文 章 编 号 :08—76 (0 0 0 0 2 D O 02 A 10 96 2 1 ) 2— 0 0—0 3
止 的尺度 , 确立 了使有序社会 成为可 能或者使有 序社会得
以达致其特定 目 的那 些基本规则 , 逐渐延 伸则是 人 标 向上 类 愿 望 所 能企 及 的最 高 境 界 , 是 他 所 说 的愿 望 的 道 就 德 【6 。其次 , 2 j 富勒认为道德使法律成 为可能。违背了法 律的内在道德 的八个要 素即一般性 、 颁布 、 非溯及 既往 、 清
由实证主义 向 自然法 的转 向更是说 明了这个问题。法律与 道德的焦点之争还是在于富勒与哈特之间的论战。富勒从 法律的道德性 出发主张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离的 , 他认 为 ,
法律 的内在道德更多 的是 一种愿 望道德 , 对于立法者 的行 为只能是一种倡议 , 以必须 要 以道德 为法律应 当是什 么 所 设立一个标准 , 解决法律在实践适用和解释上的困境 , 防 也
我们可 以很方便地设想 出某种 刻度或标 尺 , 它的最低起点 是社会生活的最明显要求 , 也就是被他称 为法律 “ 表亲” 的 义务道德 , 它有助于判断某项 行为是否 应 当成 为法 律所禁
题容纳于 自身 , 因此必 须将法学 与伦理 学区别开来 。但是
现实生活中道德 规范和观念对 于法 律制度 的渗透使得他们 的整个批判显得软 弱无力 , 他们 自身也无法 找到更有利 的 证据来证成 “ 恶法亦 法”3o尤其是在二 战后 , [ , 3 z 拉德布鲁赫
晰、 无矛盾、 不要求不可能之事 、 连续性 以及 官方 行动与公
止法律 因没有内在标准而 沦为法官 个人信念 、 意志主导 的 工具 的可能性。哈特则为分 离说进行辩 护 , 他认 为分离是
为 了防止非法律 因素对于法 律运作 的干扰 , 德对 于法律 道
观念的冲击 , 以及违反实在 法 的人 们会 以他们 是遵 守道德 标准来批判法律甚至是逃避法律 的这种危险性。但是他的 辩护承认 了最低限度 内的 自然 法 , 因此是一种有 限定 的分 离说 。对于哈特的有 限定 的分离说 , 富勒并 没有否定其 基
配, 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 自然的生 活。 自然法实质 为理性 法, 构成了现实法和正义 的基 础… 。其 实 , 自然法 的理性
衰的话题 , 它发端于古希腊 关于 自然 法与人为 法关 系的争 论 。争论 的形式就集 中表现在“ 恶法亦法 ” 或是“ 恶法非
法” 的问题上。不 同的法学 流派坚持 着 自己的观点 并引发 了程度不 同的论战 。其 中对 自然法进行批判 的主要派别 是 以奥斯 丁为代 表 的 实 证 主义 法 学 派 , 派认 为 “ 法 亦 该 恶 法” 法律的存在是一 回事 , , 法律 的好 坏是另一 回事。法 学 的对象是实在法 , 能将正义 、 不 道德 、 理性 一类 或然性 的问
( ) 二 法律与道德 的关系之争 在西方法理 学史上 , 律与道德 的关 系始终是 一个不 法
希腊思想家最早使用 了“ 自然法 ” 一术语 , 由斯多 葛学 这 并 派将 自然法作为一个 比较 明确 的概念构建起来。他们认 为 人是 自然 的一部 分 , 理性 支配着 宇宙 , 人亦 应 受到 理性 支
布的规则 之 间 的 一致 性 的法律 不 仅 是 恶 法 且 不 配 称 为 法 [5 1 。 25 o 再次 , 1- 9 富勒认为法律 是“ 使人类行为服从 于规则
之治 的事业” 他所言 内在道 德所 指 的 自然法 无论从 起源 , 收稿 日期 : 0 2 9—1 2 0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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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的道德 性 : 恶法非 法 ” “ 的时代
还是从应用上讲都是人世 间 的, 从而将 神秘 的 自然法拉 回 至现实道德层 面 , 将道德要求 内化为法律本身性质 、 目的和 技术 的要求 。应 当说 , 勒对法律 道德性 的研 究实现 了认 富
识论上的突破。
阐释
( 法律道德性 的发展路径 一) 在 l 9世纪 以前 , 自然法学派是 占主流地位的学派。古
就是道德 , 正如意大利都灵大学教授登特列夫所言 , 法由不 可分割的两部分结合 , 一是权力 的表现 , 这是 为了保 障法律 的确定性 ; 二是道德真理 , 即生活在法 律秩序中的人们所选 择和表达的正确与错误 的观念 。如果 缺少第 二部分 , 被宣 称是“ 法律” 的东西就不 是法 3 。 自然 法在 2 12 3 0世纪初 开 始复兴 , 并出现 了以富勒 、 罗尔 斯、 沃金等为代 表 的新 自 德 然主义法学 。富勒在 《 法律 的道德 性》中系 统地研 究 了法 律的道德性 。他认为 , 当我们考虑各种类 型的道 德问题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