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寮案湖广铁路债券等案例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一、主要案情1979年11月,由美国公民XXX等九名持券人向XXX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XXX于1911年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本息.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此案,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告,通过地方法院邮寄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给我国外交部长,要求XXX在传票送达后20天内对原告起诉书作出答辩,否则将进行"缺席审判".对此,中国政府根据国际法原则曾多次向XXX申明中国立场,但XXX仍于1982年9月1日无理作出"缺席审判",要求中国政府向原告偿还4130余万元.二、主要知识点(一)国际法上的继承问题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当局的债权继承问题.中华群众共和国当局是推翻百姓党当局而建立的新当局并且是中国唯一佥的当局,这是代表国家在国际上先事的机关,因此,我国当局在处置惩罚旧当局的债权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权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湖广铁路债券"实属恶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当局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弹压中国群众的辛亥反动,勾搭在华划分势力规模的帝国主义列强决意加快建筑铁路,因为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当局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权,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并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二)国家主权豁免问题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XXX 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XXX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因为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XXX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XXX作出裁定,采纳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请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这不仅是我国在国际关系中坚持国际法原则的重大胜利,也对其他国家带来很大影响.因为美国搞的一种试探,如果在这个问题上突破,也就在国际法上开了一个先例,如许,美国,法国,德国等都会跟着来请求偿还旧债券,所以这个案子不是孤立的。
国际法渊源 案例
9、光华寮案陈之迈诉光华寮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1986年日本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1987年【案情】光华寮(“寮”在日文是宿舍之意)是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的一座一千平方公尺的五层楼房。
该寮建于1931年,原属于日本洛东公寓公司。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日本政府“大东亚省”的委托,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的中国留学生居住之用。
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了,该寮无人管理,由中国留学生组织自治委员会自行管理,该寮改称为“光华寮”。
1950年,前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日军侵华期间所了掠夺的财产所得的公款把光华寮买下作为留日学生的宿舍。
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名义在日本将该寮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
1967年,台湾当局要求收回该寮,并要求居住在光华寮的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八人搬出该寮,被王炳寰等人严词拒绝。
台湾当局遂以“驻日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确认该寮是中国的国家财产,驳回起诉。
原告不服,上诉于日本大阪高等法院,大阪高等法院于1982年4月14日撤销原判,将该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京都地方法院于1986年2月4日,重新判决,将该寮判归台湾当局。
被告不服,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但大阪高等法院于1987年2月6日,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被告于1987年5月30日再上诉于日本最高法院,要求日本最高法院撤销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并请最高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但最高法院迄今尚未裁定。
【诉讼】京都地方法院在1977年9月16日的判决中判定:1.1950年,前中国政府驻日本代表团以变卖日本侵华掠夺财产的资金将该寮买下,作为中国留日学生的宿舍,该寮成为中国的国家财产。
2.日本于1972年9月16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日本政府已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唯一的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继承了前中国的一切国家财产,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应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三[1].国际法习题之经典案例分析
三[1].国际法习题之经典案例分析三.国际法习题之部分案例分析1.光华寮案(案例篇P.2)问题:(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本案主要涉及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与继承问题。
(1)国际法上的政府的承认是既存国家确认他国因革命或其他非宪法程序而产生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国家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其交往的行为。
对新政府的承认意味着同时撤销对被新政府所取代的旧政府的承认。
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的发表,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结,以及两国政府就台湾问题达成的协议都已确定了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对日本来说,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后果,就使台湾当局完全丧失了代表中国的资格。
日本不得再把它作为代表中国的实体对待。
不得以任何方式支持台湾以旧政府名义进行活动,包括在日本的出诉权。
这是普通的国际法规则。
(2)由于日本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它就义务尊重该政府对旧政府的权利和义务继承的立场和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其成立时起就已宣布,原属国民党政府所有的一切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也不论是否位于中国境内,均自动转属本政府所有。
光华寮的产权显属中国国家,是国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它具有当然的继承权。
日本政府自1972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表声明之日起就已意味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中国唯一的代表占有中国国家的全部财产,具有完全的继承的资格。
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原本是符合这一立场的。
(3)然而,1977年10月大阪高等法院却受理台湾以“中华民国”名义的上诉,这是直接违背日本应承担的国际义务的。
整理国际法案例
一、湖广铁路债券案1979年11月,由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九名持券人向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中国清朝政府于1911年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本息。
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此案,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告,通过地方法院邮寄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给我国外交部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传票送达后20天内对原告起诉书作出答辩,否则将进行“缺席审判”。
对此,中国政府根据国际法原则曾多次向美国政府申明中国立场,但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仍于1982年9月1日无理作出“缺席审判”,要求中国政府向原告偿还4130余万元。
“湖广铁路债券”案涉及以下两个国际法问题:(一)国际法上的继承问题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
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佥的政府,这是代表国家在国际上先事的机关,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湖广铁路债券”实属恶债。
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二)国家主权豁免问题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
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七湖广铁路债券案是一起具有重大国际公法意义的案件,涉及到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合同履行和纠纷解决机制。
本文将通过对该案的案情描述、相关法律原则的分析以及对案件的影响等方面展开讨论。
案情描述:七湖广铁路债券案是指发生在七湖国内的一起债券纠纷案件。
七湖国政府曾向广铁银行发行了一批债券,但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七湖国政府未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
广铁银行因此将七湖国政府告上国际仲裁法庭,要求其履行债务。
此案具有较大的法律影响力,该案成为了国际公法领域中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
法律原则分析:1. 合同履行原则:根据国际公法原则,当事国应当按照签署的合同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七湖国政府签署了债券合同,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债务。
2. 国际仲裁机制:债权方广铁银行选择将纠纷提交至国际仲裁法庭。
这一选择是基于国际仲裁机制在解决国际债务纠纷中的优势。
国际仲裁机制具有公正、高效、专业的特点,可以确保争端的公平解决。
案件影响分析:1. 债权保护意识的强化:七湖广铁路债券案凸显了债权人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和权益。
这一案例使得债权人对合同履行义务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有助于增强债权保护意识。
2. 加强国际仲裁机制的地位:国际仲裁机制在此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债权人提供了公正的解决债务纠纷的途径。
这也加强了国际仲裁机制在国际公法领域中的地位,鼓励更多的国家和企业选择国际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
3. 法律规范的完善:借鉴七湖广铁路债券案的经验,国际公法和国际金融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可以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权益,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结论:七湖广铁路债券案是一起重要的国际公法案例,通过对案情的描述和相关法律原则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债权保护和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
这一案件对于加强国际仲裁机制的地位、促进法律规范的完善以及债权保护意识的强化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 专题思考题一 • 1、国际豁免与管辖豁免的联系与区别 • 2、结合200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谈谈你对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理解? 我国的立 场如何?
• (二)国家豁免的内容 • (1)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 国财产为标的的诉讼,即外国国家不能被诉讼, 除非经过后者同意。 • (2)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另一国法院起诉,在这 种情况下,该法院可以受理被告提出的同本诉讼 有直接关系的反诉. • (3)即使国家在外国法院败诉,该国也不受强制 执行的约束,即国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 和强制执行。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案例一、“湖广铁路债券案”
• “湖广铁路债券案”: 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朝末年为了修建 一条便于镇压南方各省的革命运动的铁路而发行的债券。 1979年11月,就在中美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不久,美国公 民杰克逊等9名湖广铁路债券持有人,向美国阿拉巴玛州 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 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金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 诉讼费。法庭受理了他们的诉讼,于同年11月13日向中国 发出传票,指名由当时的外交部长黄华收,并要求被告方 于收到传票后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将做出缺席判决。 中国政府外交部断然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但是在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拒绝后,美国地方法院关于湖广铁路 债券案的审理法庭竟然于1982年9月1日对该案做出了缺 席裁判,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原告41,313, 038美元, 另付利息和诉讼费。后来,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 新审理了此案,做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 了原告的诉讼。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案例二、荷花号案
• 1926年8月2日,法国油船“荷花号”在地中海的公海上, 与土耳其策一艘名为“”波茨-库特号”船舶相撞,导致 土耳其船舶沉入海底,并使8人丧生。事故是由两艘船舶 的船长玩忽职守造成的。土耳其当局以杀人罪为由,逮捕 了法国船长戴门和土耳其船长哈森.贝,并根据土耳其刑 法分别对两名船长判刑。法国政府向土耳其政府提出抗议, 认为案件发生在公海上,应该由作为船旗国的法国来管辖 戴门的刑罚问题。1926年10月12日,两国达成协议将案 件提交国际常设法院来解决。 • 1、两国的争议问题为:土耳其对法国船长形式管辖权是 否具有国际法依据? • 2、如果有国际法依据,那么目前有哪些国际条约对此项 权利进行了限制?
国际法案例(2)
1.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案情:一九八七年九月十日至二十八日,西藏达赖十四世喇嘛出访美国,在美国国会讲坛的发言中提出了所谓"五点和平建议":……及时地着手解决西藏的人权问题"。
决议还呼吁里根会见达赖,建议美国向十万藏民提供二十万美元的援助。
问题:请分析,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
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
别国是无权干涉的。
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
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
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
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
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
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渊源案例
9、光华寮案陈之迈诉光华寮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1986年日本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1987年【案情】光华寮〔“寮〞在日文是宿舍之意〕是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的一座一千平方公尺的五层楼房。
该寮建于1931年,原属于日本洛东公寓公司。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日本政府“大东亚省〞的委托,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的中国留学生居住之用。
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了,该寮无人管理,由中国留学生组织自治委员会自行管理,该寮改称为“光华寮〞。
1950年,前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日军侵华期间所了掠夺的财产所得的公款把光华寮买下作为留日学生的宿舍。
1961年,XX当局以“中华民国〞名义在日本将该寮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
1967年,XX当局要求收回该寮,并要求居住在光华寮的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八人搬出该寮,被王炳寰等人严词拒绝。
XX当局遂以“驻日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确认该寮是中国的国家财产,驳回起诉。
原告不服,上诉于日本大阪高等法院,大阪高等法院于1982年4月14日撤销原判,将该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京都地方法院于1986年2月4日,重新判决,将该寮判归XX当局。
被告不服,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但大阪高等法院于1987年2月6日,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被告于1987年5月30日再上诉于日本最高法院,要求日本最高法院撤销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并请最高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但最高法院迄今尚未裁定。
【诉讼】京都地方法院在1977年9月16日的判决中判定:1.1950年,前中国政府驻日本代表团以变卖日本侵华掠夺财产的资金将该寮买下,作为中国留日学生的宿舍,该寮成为中国的国家财产。
2.日本于1972年9月16日和中华人民XX国建立外交关系,日本政府已成认中华人民XX国政府为唯一的合法政府,中华人民XX 国已继承了前中国的一切国家财产,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应移交给中华人民XX国政府。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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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案例综合
国际公法案例综合第一篇:国际公法案例综合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光华寮案案情: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五层楼,该寮建于1931年。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
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从此由中国留学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并将该寮取名为“光华寮”。
此后,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寮买下,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
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
1967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8人搬出光华寮。
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发表联合公告,实现邦交正常化。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起诉被驳回。
1977年10月,原告不服上诉大阪高等法院。
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
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年2月26日,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
同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问题(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答1、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
台湾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原国民党政府的国际主体地位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
国际法案例分析
国际法案例分析第一篇:国际法案例分析案例题分析一、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
A国与B国签订了一项通航航海条约,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
条约生效后,第三年,B国一艘邮船在A国领海内与A 国一艘渔船相撞,导致渔船沉没和一名船员死亡。
邮船达到A国A1港口后,该港口地方法院扣留了邮船,并对船长提起刑事诉讼。
B国指责A国违反通商航海条约,侵犯了邮船的豁免权,要求立即释放及其船长。
A国法院坚持管辖权,认为通商航海条约不能适用,因为国会或联邦政府没有颁布实施该条约的法令。
A国政府则称,该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政府不能干预法院的独立审判活动。
(练习P9,材料1)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扣留B国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时候是否符合国际法?二、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该国由于军事政变陷入内战。
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
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
B 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的行为违反了哪些国际法原则?答:(1)B国在A国境内的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对A国非法使用武力(2)B国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是对A国内政的干涉,明显违反了不干涉原则(3)B国对A国的行动违反了尊重国家主权原则(4)B国支持和参与成立临时中央政府违反了民族自决原则三、(关于管辖权的问题P75--77)(1、A国的做法不合法,虽然A国对甲有属人管辖权,但国家只有在其本国的领土范围而不能到他国领土上去行使管辖权,否则,就是对他国领土主权的侵犯2、B国的要求不合理。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犯有腐败罪的人不得庇护。
)四、(练习题集第21页,答案第27页)五、(关于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问题,书本P84——94)我个人的意见,非标准答案:1、A2作为A国的合法政府,享有国家管辖豁免,B国不得受理以A2为诉讼对象的案件。
国际法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属地 管辖权 (shǔdì)
➢属地管辖权的行使还受国际法的限制。
如,对外国人行使属地管辖权时,应尊重其国籍 国的属人管辖权;在领海内行使管辖权时,应不干预 外国船舶上的内部事务,允许其无害通过;利用边界 河流时,应不损害邻国(lín ɡuó)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对 于国际河流,负有开放流经其领土河段的条约义务; 经允许入境的外国军用航空器和军用船舶不受属地管 辖权的制约等等。
共一百一十五页
交易 号案 (jiāoyì)
“交易号”原是一艘由美国国民拥有的纵帆船。该船 于1810年被法国军队在公海上拿捕,后未经捕获(bǔhuò)法院 审判即被充作法国公船,改名“巴拉乌号”。在此后的一 次航行中,该船因天气恶劣被迫避入美国宾州费城港,遂 有两名美国国民在联邦地方法院对其提起诉讼,声称对其 拥有所有权。法方未派人出庭应诉,但宾州检察官却代表 美国政府到庭陈述意见,认为该船即使确实是从原告手中 非法没收的,其所有权也已于没收当时转属法国皇帝,请 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并将该船释放。法院驳回了原告的 请求,但其判决后被联邦巡回法院推翻,宾州检察官遂上
的国家的刑事管辖权。
共一百一十五页
(二)国家的基本(jīběn)义务
1、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2、不干涉别国内政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集体协助(xiézhù)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共一百一十五页
四、国家主权豁免(huòmiǎn)(state immunity
)
(一)国家豁免权的概念
1、概念:又称为国家主权豁免(huòmiǎn)或国家 管辖豁免(huòmiǎn),指一国的行为或财产不受另 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通常 是指一国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 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 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的 扣押和强制执行。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 保全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
国际法案例大全(定稿)五篇
国际法案例大全(定稿)五篇第一篇:国际法案例大全(定稿)1.甲公司于2000年3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一项要约,声称作出承诺的时间为5月1日,乙公司于3月15日收到该要约,并于3月20日向甲公司发出拒绝电报,甲公司于3月25日收到该拒绝电报。
后来乙公司反悔,于4月10日以信函方式通知甲公司愿意接受其要约,甲公司又于4月21日向乙公司发出通知,可以按原要约与乙公司进行合作,乙公司于4月28日收到甲公司的此一申请时立即向甲公司付出购买甲公司货物的货款。
问:1.甲公司于3月1日发出的要约是否是可撤销要约?2.乙公司4月10日的信函产生什么影响?3.双方的合同自何时成立?(1)、甲公司于3月1日发出的要约为可撤销要约(2)、乙公司3月20日发出的拒绝要约在甲公司收到时生效,二者间的第一次要约宣告结束。
乙公司于4月10日发出的信函属于要约,甲公司于4月21日发出的通知是承诺。
影响是产生新的要约。
(3)、双方合同在乙公司4月28日收到甲公司的申请时成立。
2.【案情介绍】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
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题或要求】(1)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参考答案】(1)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2)如以CIF成交,是CIF合同;如以CFR成交,是CFR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对该项损失仍应不负责任。
分析提要和理由同上3点。
故略。
【分析提要】本案大米品质下降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大米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前,还是在装船越过船舷后运输过程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原因造成的,这是分析本案的关键,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光华寮案、湖广铁路债券等案例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二、国家类型
(一)单一国和复合国:按国家构成形式可分为 单一国家和复合制国家(主要掌握联邦和邦联, 注意前者是国际法主体,后者是特定国家某方 面的联合。) (二)永久中立国:瑞士和奥地利 (三)梵蒂冈市国
(一)单一国(unitory state ) 单一国是一个国际人格者,只有一个最高 的中央权力机关,该机关作为政府在国内外代 表国家,与其他国际人格者进行国际交往。 (二)复合国(composite state ) 复合国,又称为国家的联合(union of state )。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构成的 联合体,该联合体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根据其具 体情况而不同。在国家的发展历史上曾经出现 过四种复合国的形式,即: 身合国(personal union ) 政合国(real union ) 邦联(confederation) 联邦(fede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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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豁免权 (一)概念:见教材 国家主权豁免主要是司法豁免权,可以概括为管辖豁免、诉讼程序 豁免、执行豁免三层内涵。包括: 1、一国不得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不得受理以外国 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除非经该国同意; 2、外国法院非经该国同意不得对该国国家财产实施扣押、查封等 强制执行措施。 (二)国家豁免权可以通过明示和默示方式自愿放弃 1、明示方式: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 件或声明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放弃豁免 2、默示方式: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 行为表示放弃豁免而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 如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 诉讼等。
保护性管辖权针对外国人在其领土以外从事严重侵害本国或其公民 重大利益的行为; 普遍管辖权针对的是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 灭绝种族、贩卖奴隶等危害国际安全、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特定 国际罪行。
国际公法案例
1、光华寮案答:(1)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它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理所当然的日本法院不可以受理台湾代表中国的诉讼,日本的所作所为严重的违背了国际法,是出尔反尔的行为。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符合国际法,因为日本在实际行为中已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论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所以1977年的判决是符合国际法,故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经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3)1982年以后的大阪高等法院和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不符合国际法,并且也违背了日本自己在1972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的承认,1986年的判决,实际在分裂中华人民共和国,搞两个中国的伎俩,我们决不答应,抗议这种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判决,这样做只能引火烧身,我们呼吁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尊重国际法,重新作出公正裁判,我们期待着。
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不符合国际法,理由是:国际法规定国家的基本权利有独立权,对内可以自由行使其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对外可以自由决定与其他国家缔约、建交、结盟或进行其他往来等。
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的一切权利,并把蒋介石代表从联合国及其所属的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政府,无权代表中国对外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
日本法院严重违背了国际法,大阪高等法院不应受理原告的上诉,京都法院寻找的理由是在玩弄两个中国的把戏,什么“旧政府没有完全消灭,旧政论在外国的财产不为新政府所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在实践中,得到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符合政府承认的规则,既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政府的承认,那么对台湾国民党政论应以否定。
国际公法案例题
《国际公法》案例题答案一、光华寮案问题(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因而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起诉。
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即构成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其法律效果对日本国内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日本法院不能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否则就违反了国际法的准则。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符合国际法。
因为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所以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经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的判决或裁定不符合国际法。
它违背了国际法有关政府承认和政府继承的基本规则,违背了日本政府应承担的相应国际义务,并且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制造了“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构成对中国内政的干涉,从而违背了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湖广铁路债券案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
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
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
国际法案例(5篇模版)
国际法案例(5篇模版)第一篇:国际法案例先决问题案例一被告昂加出生在匈牙利,1945年她与约瑟夫·威克多托按犹太人婚姻仪式在匈牙利结婚,当时,约瑟夫·威克多托也居住在匈牙利。
婚后不久,他们俩决定离开匈牙利去以色列。
在努力回以色列的过程中,他们曾在欧洲的几个难民集中营住过,也在意大利的难民集中营住过。
在意大利集中营时,双方按照“盖特”方式(音译,犹太人一种司法外的离婚方式)离婚。
其时,双方仍有住所在匈牙利。
几个星期后,即1948年12月,他们双方都到达以色列。
被告昂加与其父母在一起居住了7年半时间。
有一次,她去纽约和多伦多探望亲戚,在多伦多认识了原告斯齐咸伯尔,双方于1957年4月结婚。
后来,原告斯齐咸伯尔在加拿大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宣告他与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
理由是:他与被告昂加结婚时,约瑟夫’咸克多托仍然活着,被告的行为系重婚。
根据匈牙利和意大利法律,被告与其前夫在意大利集中营的离婚是无效的,但以色列法律却承认这种离婚肋效力。
加拿大安大略省初审法院以其原始住所地法即匈牙利法为依据,判决原告斯齐威伯尔胜诉。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认为,约瑟夫·威克多托和被告在被告第二次结婚前,都已在以色列取得选择住所。
根据安大略省冲突法,被告的再婚能力应依其住所地法即以色列法。
而要决定被告是否有再婚能力,就必须先决定被告与其前夫约瑟夫·威克多托的离婚是否有效。
这是一个先决问题。
对这个先决问题,是依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即以色列的冲突法,还是依法院地即安大略省冲突法。
法院表述了如下观点:如果根据她没有住所所在的安大略省法而不是根据她住所所在的以色列法,来决定被告的前一个婚姻是否有效解除,将是违背国际私法原则的.并且容易加剧这样的趋势,即某人在一国被认为有效离婚而在另一目则被认为仍末离婚。
而且如果在以色列法院提起关于被告身份的诉讼,毫无疑问,她将被认为是单身女子。
如果被告在以包列结婚,那么,根据以色列法为有效的婚姻,在安大赂省也应被认为有效。
[练习]光华寮案案例分析
[ 练习] 光华寮案案例分析光华寮案案例分析案例, 光华寮案情介绍,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面积约为1000 平方米的五层楼。
该寮建于1931 年。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 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
日本投降后, “大东亚省”被撤销, 从此由中国留学一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 并将该寮取名为“光华寮”。
此后, 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寮买下, 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
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
1967年, 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 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8人搬出光华寮。
1977年9 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 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原诉被驳回。
1977年10月,原告不服而上诉大阪高等法院。
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
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 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 年2月26日,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
同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 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 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试分析,1, 台湾当局是否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提起诉讼,2, 日本法院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提起的诉讼, 是否符合国际法,3, 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 为什么,4, 1982 年及其以后日本各级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符合国际法吗, 为什么,评析,根据国际法的承认制度, 承认新政府的法律效果是,承认了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被推翻了的旧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