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广铁路债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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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广铁路债券案 【国家豁免恶债不偿】

湖广铁路债券案 【国家豁免恶债不偿】

案情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

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昌,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接;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至宜昌,由此抵达四川夔州(现称奉节)。

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

为加快铁路的修建,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受命督办后,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

1909年3月7日, 中德草签了借贷合同, 决定向德国的德华银行借款。

英、法两国得知此事后也认为有利可图,故通过抗议、照会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强迫清政府接受它们的借款。

这使清政府只好搁臵中德的借贷合同,另于1909年6月6日与英、法、德三国草签了借款合同。

之后,美国又以“机会均等”挤进了该借贷合同。

所以湖广铁路的借贷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邮传大臣(盛宣怀)为一方,以德国的德华、英国的汇丰、法国的东方汇理等银行和“美国资本家”(以下称银行)为另一方在北京签订。

合同签订后,德、英、法、美上述银行于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以下简称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镑。

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

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持有湖广铁路的上述债券。

1979年11月,他们的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

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利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

法庭受理了他们的诉讼。

并于11月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收。

要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

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

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关于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审理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拒绝后, 法庭于1982年9月1日对本案作出了缺席裁判。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一、主要案情1979年11月,由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九名持券人向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中国清朝政府于1911年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本息.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此案,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告,通过地方法院邮寄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给我国外交部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传票送达后20天内对原告起诉书作出答辩,否则将进行"缺席审判".对此,中国政府根据国际法原则曾多次向美国政府申明中国立场,但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仍于1982年9月1日无理作出"缺席审判",要求中国政府向原告偿还4130余万元.二、主要知识点(一)国际法上的继承问题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佥的政府,这是代表国家在国际上先事的机关,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湖广铁路债券"实属恶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二)国家主权豁免问题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这不仅是我国在国际关系中坚持国际法原则的重大胜利,也对其他国家带来很大影响.因为美国搞的一种试探,如果在这个问题上突破,也就在国际法上开了一个先例,这样,美国,法国,德国等都会跟着来要求偿还旧债券,所以这个案子不是孤立的。

公法案例

公法案例

1.湖广铁路债券案1979年11月,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人在美国阿拉巴马州法院起诉,就1911年清政府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偿还债券本息2.2亿美元及诉讼费。

美国法院受理该案,并于1982年9月依据1976年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中国偿还4139万美元。

对此,中国政府根据国际法原则多次向美国政府申明立场,同时,委派美国律师在开庭时作特别出庭,抗辩美国法院对中国的管辖。

此案后经重审和上诉,直到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请求。

这场历时8年的案件最终完结。

2.光华寮案光华寮是位于日本京都左京区的一座约1000平方米的五层楼房。

该寮建于1931年,原属于日本洛东公寓公司。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日本政府委托,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居住之用。

日本投降后,该寮无人管理,由中国留学生组织自治委员会自行管理,该寮改称为“光华寮”。

1950年,前中国国民政府驻日代表把“光华寮”买下作为留日学生宿舍。

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将该寮登记为“中华民国国家财产”。

1967年,台湾当局要收回该寮,并要求居住在“光华寮”里的中国大陆留学生搬出。

在遭到后者拒绝后,台湾当局以“驻日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

1977年9月16日,该法院确认该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财产,驳回起诉。

原告不服,上诉到大阪高等法院,该法院于1982年4月14日撤销原判,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京都地方法院于1986年2月判决该寮属于台湾当局。

被告不服,上诉到大阪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维持原判。

同年5月,被告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

2007年3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就光华寮诉讼案作出裁决认定,中日两国发表联合声明后,中国的国际法的主体资格已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当局就丧失了诉讼资格,撤销之前大阪高等法院等4次判决结果,将本案发回一审的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经典案例四湖广铁路债券案

经典案例四湖广铁路债券案

经典案例四湖广铁路债券案湖广铁路债券案是中国近代史上一起极具代表性的经济纠纷案件。

该案的背后涉及到了政治、经济和法律等多个层面的问题,使得这个案件成为了中国经济史的重要一章。

湖广铁路债券案发生在20世纪初,当时的中国正处于内忧外患的动荡时期。

由于被列强侵略、国家财政困难以及政府管理不善等原因,湖广铁路的建设陷入了资金瓶颈。

为了筹集资金,中国政府当时决定发布铁路债券,吸引国内外的资本参与其中。

然而,湖广铁路债券的发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首先,债券的发行条件和期限并未明确规定,导致了后续的争议。

其次,由于中国政府财政困窘,无法按时支付债券利息,使得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最后,债券的转让和债务的催收等问题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诉讼。

这宗案件的审理过程经历了多个阶段。

最初,债券持有人对政府提起了索偿诉讼,要求政府按时履行债务。

然而,政府以财政困难为由拒绝支付,使得案件进一步升级。

债券持有人随后向外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引发了外交和政治的纷争。

最终,在国内外舆论的压力下,中国政府不得不同意履行债务,接受国际裁决。

这宗案件的影响力不仅在于它的经济影响,更在于它对中国政府形象和国际信誉的冲击。

湖广铁路债券案使得中国政府的信用受到了严重破坏,使得中国无法进一步融资,进一步加剧了国家经济困境。

同时,这宗案件也使中国政府深刻认识到了国际法的重要性,并在随后的岁月中加强了对法治的重视。

回顾湖广铁路债券案,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启示。

首先,政府应该保证债券的信用,按时支付利息和本金,增强债券持有人的信心。

其次,政府应该完善法制建设,确立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避免类似矛盾和争议的发生。

最后,政府应该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和沟通,维护国家形象和国际信誉。

总之,湖广铁路债券案是中国近代史上一起重要的经济纠纷案件,深刻地影响了中国政府和国家经济的发展。

这宗案件给我们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经验和教训,对于今天的中国和其他国家来说,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案例讨论题---湖广铁路债券案

案例讨论题---湖广铁路债券案

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四、参考答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

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

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

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

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

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

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

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

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

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

湖广铁路债券案

湖广铁路债券案

1982年9月,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命令中国政府赔偿“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原告债券本金和利息,并承担美国的诉讼费用。

4,300万美元,并说如果中国政府不理会判决,美国法院将没收中国在美国的财产并执行判决。

案例介绍
沪光铁路债券是清政府和四个西方国家的银行于1911年5月签署的一项贷款合同。

40年的600万英镑的贷款自1936年以来就没有提取利息,也没有在1951年到期时偿还本金的要求。

1979年中美建交后,几名美国人在阿拉巴马州联邦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起诉讼,要求其持有债券,要求中国政府偿还本金和利息。

2.2亿美元。

1979年11月13日,阿拉巴马州联邦地方法院向中国外交大臣提出传票,要求中国政府在20天之内对诉讼作出回应。

美国法院的这种做法公然违反了国际法中公认的主权豁免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任何国家的法院均无权召集另一个主权国家的政府出庭。

此外,湖广铁路的贷款是“坏账”,新中国政府没有义务偿还。

有鉴于此,中国政府很自然地从美国法院退回了传票。

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方法院甚至做出了“缺席判决”。

作为回应,中国外交部向美国国务院提交了一份备忘录,郑重指出,如果美国法院无视国际法,执行上述判决并在美国扣留中国财产,中国政府保留以下权利:采取相应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政府对法院施加影响,并以该案涉及美国重要的国际关系为由,要求法院撤销默认判决。

由此产生的中美关系危机得到缓解。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1.??3.湖广铁路债券案案情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 。

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 ..............................................另外,美国司法部向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要求法院考虑舒尔茨和鲁宾逊的声明,考虑美国利益支持中国的申辩。

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作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提示:答题框内不能输入超过2000个字符。

如果超过2000字符,请使用附件上传功能。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

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

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

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

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

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

国际法案例(13)

国际法案例(13)

提示:
本案主要涉及国家主权豁免和恶债不继承的原则。自 19世纪形成了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国家主权豁免, 即指一国免受别国的管辖,包括免受别国的立法、行 政和司法等方面的管辖。一般指一国免受别国的司法 管辖。司法管辖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一国的国 家行为免受别国法院的审判。另一方面是一国国家财 产免受别国的扣押或强制执行。恶债不继承是一项国 家和政府继承中的国际法原则。即新国家对于被继承 国,或新政府对旧政府由于从事违反国际法原则或基 于对被继承国有害目的而举的债务,或基于加害旧政 府所承担的债务或者旧政府从事的对抗在新政府成立 之前的叛乱或交战团体的活动所举之债。
国际法案例(一) 一、湖广铁路债券案
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 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因这两 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 宜章,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接;后者以汉口为起点, 经应城、钟祥、当阳、宜昌,由此抵达四川夔州(现称奉 节)。 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镇压正在兴 起的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为加快铁路的修建,当时的 湖广总督张之洞受命督办后,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 1909年3月7日,中德草签了借贷合同,决定向德国的德 华银行借款。英、法两国得知此事后也认为有利可图, 故通过抗议、照会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强迫清政府接受
它们的借款。这使清政府只好搁置中德的借贷合同, 另于1909年6月6日与英、法、德三国草签了借款合同。 之后,美国又以“机会均等”挤进了该借贷合同。所 以湖广铁路的借贷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邮传部大臣(盛 宣怀)为一方,以德国的德华、英国的汇丰、法国的东 方汇理等银行和“美国资本家”(以下称银行)为另一方 在北京签订。合同签订后,德、英、法、美上述银行 于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 还金镑借款债券”(以下简称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 镑。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末 付。

案例分析题2

案例分析题2

案例分析题(图雅)湖广铁路债券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答:享有豁免权。

依据国际法,国家享有主权豁免国法院不得强行将外国列为被告。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答:不适用。

美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管辖权。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的义务继承?为什么?答:属于恶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调查了湖广铁路债券的渊源,认定它属恶债。

荷花号案:试分析,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为什么?法院于1927年9月7日对本案作出了判决,认为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并没有违反国际法原则,因而也没有必要考虑金钱赔偿问题. 土耳其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领土主权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十分重要.领土主权的实质是,任何国家未经一国作出明示的许可,是不得在该国领土上地使主权行为.同时,每个国家根据领土主权,有权把发生在国外的行动纳入其本国的立法和法制的范围之内,即一国把管辖权扩大到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而其效果却发生在本国的犯罪行为,那么这个国家不能被认为是侵犯了根据国际法必须给予无条件尊重的外国国家的领土主权.因此,这个国家不是在外国领土上行使主权行为,而只是在自己领土上行使管辖权.根据《土耳其法典》第6条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下侵犯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的罪行时,若土耳其法律规定该犯罪行为应受惩罚者,若此人在土耳其被捕,则应受惩办.所以,法院在承认根据国际法船旗国对于在公海上其船舶内所发生的每件事情都具有排他的管辖权的同时,又承认土耳其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不是基于受害者的国籍而是基于犯罪行为的效果产生在土耳其船上,即产生在一个与土耳其领土相同的地方,在那里适用土耳其刑法是无可争议的.从所谓属地原则来看,土耳其执行其法律也是合法的.。

湖广铁路债券案

湖广铁路债券案

案件介绍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政府于1911年5月与西方四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这笔为期40年、数额600万金英镑的借款自1936年起即无人支取利息,1951年本金到期时也无人要求偿还。

1979年中美建交后,几个美国人以持有债券为由,向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区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诉讼,要求中国政府偿还本息2.2亿美元。

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区法院居然受理,并于1979年11月13日悍然向中国外交部长发来传票,要中国政府在20天内应诉。

美国法院这种做法公然违反了公认的国际法主权豁免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任何国家的法院无权传唤另一个主权国家的政府出庭,况且湖广铁路借款本身是一笔“恶债”,新中国政府也没有义务偿还。

鉴此,中国政府理所当然地退回了美国法院的传票。

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区法院竟然作出了“缺席判决”。

对此,中国外交部向美国务院提交备忘录,严正指出,如果美国法院无视国际法,强制执行上述判决,扣押中国在美国的财产,中国政府保留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政府对法院施加影响,以该案涉及美国重要国际关系为由,要求法院撤销缺席判决。

由此引起的中美关系危机得以缓解。

1979年11月,由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九名持券人向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中国清朝政府于1911年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本息。

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此案,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告,通过地方法院邮寄,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给我国外交部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传票送达后20天内对原告起诉书作出答辩,否则将进行“缺席审判”。

对此,中国政府根据国际法原则曾多次向美国政府申明中国立场,但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仍于1982年9月1日无理作出“缺席审判”,要求中国政府向原告偿还4130余万元。

“湖广铁路债券”案涉及以下两个国际法问题:(一)国际法上的继承问题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

国际法案例

国际法案例

国际法案例选(一)一、湖广铁路债券案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

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章,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接;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宜昌,由此抵达四川夔州(现称奉节)。

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

为加快铁路的修建,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受命督办后,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

1909年3月7日,中德草签了借贷合同,决定向德国的德华银行借款。

英、法两国得知此事后也认为有利可图,故通过抗议、照会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强迫清政府接受它们的借款。

这使清政府只好搁置中德的借贷合同,另于1909年6月6日与英、法、德三国草签了借款合同。

之后,美国又以“机会均等”挤进了该借贷合同。

所以湖广铁路的借贷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邮传部大臣(盛宣怀)为一方,以德国的德华、英国的汇丰、法国的东方汇理等银行和“美国资本家”(以下称银行)为另一方在北京签订。

合同签订后,德、英、法、美上述银行于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以下简称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镑。

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末付。

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持有湖广铁路的上述债券。

1979年11月,他们向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

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金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

法庭受理了他们的诉讼。

并于同年11月1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收。

要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

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

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关于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审理遭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拒绝后,法庭于1982年9月1日对本案作出了缺席裁判。

美国“湖广铁路债券案”始末

美国“湖广铁路债券案”始末

美国“湖广铁路债券案”始末1983年2月5日上午,邓小平会见美国国务卿舒尔茨,在谈及湖广债券案时,严正驳斥了美方的错误观点和做法;1983年2月9日,《人民日报》全文刊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湖广债券案的备忘录……文宗道一改革开放的中国为倪征提供了一个又一个任意驰骋的舞台。

在震动司法界、涉及中国国家主权的湖广铁路债券案中,倪征以丰富的阅历,精深的法律造诣,进行了一场有理、有利、有节的外交斗争,并为之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美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不久,美国阿拉巴马州公民杰克逊等9人代表300多名美国人,通过集体诉讼的方式,向该州联邦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起诉,要求偿还1911年前清政府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欠款。

美国法院传票被告栏列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受送达人是“外交部长黄华先生”。

传票载明,限被告于传票送达后20日内提出答辩,否则将依原告请求进行缺席判决。

同传票一起寄来的原告诉状副本载明要求赔款1亿多美元。

传票等件被退回后,美方又分别向我外交部和我驻美大使馆寄送上述文件,仍被我方退回。

中国有关方面曾多次向美国国务院提出交涉,声明我方不能接受上述文件的原则立场。

按国际法,对于一个外国主权国家,除非它自己明确表示同意,否则不得对它行使司法管辖,这即是司法豁免权,历来为各国所公认。

美国不顾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竟然传唤另一个主权国家,并以缺席审判相恫吓。

美国法院唯一的“依据”是该国1976年颁布的《外国国家主权豁免法》,根据这项法律,外国的商业活动不享受豁免。

这种用国内法来否定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是史所罕见的。

紧接着,一些唯恐天下不乱的美国人乘势推波助澜,纽约、宾夕法尼亚两州的法院又有3件向中国诉讼偿还旧中国政府发行的26种债券,本息合计亿万美元的案子。

其实这都是美国人无事生非。

早在1979年中美建交前后,两国就互提的“要求(claims)”提出数字,例如中国公民在美国银行的被冻结存款和美国公民在中国被国有化或根据其他原因被冻结的财产。

湖广铁路债券案――司法豁免权、国家债务继承

湖广铁路债券案――司法豁免权、国家债务继承

湖广铁路债券案——司法豁免权、国家债务继承〖案情〗1911年,清政府为修建湖北至广东等地的铁路,向美、英、法、德等国的银行财团借款,签订了总值为600万英镑的借款合同。

合同规定,上述外国银行以清政府名义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即“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英镑借款债券”,年息五厘,合同期限为40年。

但该种债券从1938年起停付利息,1951年本金到期也未归还。

一些美国人在市场上收购了这种债券。

1979年,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人在美国亚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该法院受理此案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收到传票20日内提出答辩,否则将作出缺席判决。

〖双方主张及理由〗杰克逊等人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偿还湖广铁路债券的本息,指称这笔债券是清朝政府发行的商业债券,清政府被推翻后,国民政府在1938年以前曾付过利息。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义务继承这笔债券。

中国政府拒绝接受传票和出庭,并照会美国国务院,声明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享有司法豁免权,不受美国法院管辖。

〖判决及其依据〗1982年9月1日,亚拉巴马州地方法院作出缺席裁判,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偿还原告41 313 038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等,并声称:如果中国政府对该判决置之不理,美国法院将扣押中国在美的财产,以强制执行判决。

其理由是:根据现行国际法原则,一国的政府更迭通常不影响其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清朝政府和国民政府的继承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义务偿还其前政府的债务。

此外,根据美国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5段的规定,外国国家的商业行为不能享受主权豁免。

湖广债券是商业行为,不能享受国家主权豁免。

中国政府拒绝接受美国法院的判决,指出:“主权豁免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它是以联合国宪章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为基础的。

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争辩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美国地方法院对一项以一个主权国家为被告的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威胁要强制执行这项判决,这完全违反了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和联合国宪章。

湖广铁路债券案启示和思考

湖广铁路债券案启示和思考

湖广铁路债券案启示和思考湖广铁路债券案是中国近代史上一桩重要的金融案件,其发生在1908年,背后涉及大量的外国银行和中国政府,对于中国的金融体系和国家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湖广铁路债券案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启示和思考。

湖广铁路债券案反映了中国当时金融体系的脆弱和不完善。

当时中国政府急需要资金来建设铁路,但国内资金不足,只能眼向国外募集资金。

然而,由于当时中国金融市场不成熟,中国政府对于外国银行的借贷交易缺乏经验和技术,容易陷入不利的合同和协议中。

这也说明了中国当时对于金融合同的约束力和法律监管的不足。

湖广铁路债券案揭示了外国资本对中国国家利益的侵害。

当时的中国政府在借贷外国银行的时候,往往被迫接受不公平和剥削性的条件。

例如,在湖广铁路债券案中,外国银行对于借贷利息、管理费用等问题都提出了过高和不合理的要求,严重侵害了中国的国家利益。

这也反映了当时中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弱势地位和缺乏谈判能力。

湖广铁路债券案强调了国家主权和金融独立的重要性。

在这个案件中,中国政府面临着外国银行的威胁和压力,但也展示了中国政府坚持国家利益和自主开展金融活动的决心。

虽然中国政府最终无法完全实现自己的利益,但建立了一个铁路管理局,也取得了一定程度的独立和自治,为未来中国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湖广铁路债券案对于中国的金融监管和法治建设提出了重要的挑战。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看到当时的中国金融市场缺乏监管机构、法律法规和金融专业人才。

这给了外国银行可乘之机,也使得中国政府在谈判中处于劣势。

这就要求中国政府必须加强自身的金融监管能力,建设健全的法治体系,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以保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综上所述,湖广铁路债券案给我们带来了许多重要的启示和思考。

首先,中国需要加强自身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中国需要保护国家利益,增强金融独立和主权。

最后,中国应该加强金融监管和法治建设,提高自己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地位和谈判能力。

经典案例四湖广铁路债券案

经典案例四湖广铁路债券案

经典案例四湖广铁路债券案经典案例四湖广铁路债券案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

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章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接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至宜昌由此抵达四川夔州现称奉节。

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

为加快铁路的修建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受命督办后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1909年3月7日中德草签了借贷合同决定向德国的德华银行借款。

英、法两国得知此事后也认为有利可图故通过抗议、照会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强迫清政府接受它们的借款。

这使清政府只好搁置中德的借贷合同另于1909年6月6日与英、法、德三国草签了借款合同。

之后美国又以“机会均等”挤进了该借贷合同。

所以湖广铁路的借贷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邮传部大臣盛宣怀为一方以德国的德华、英国的汇丰、法国的东方汇理等银行和“美国资本家”以下称银行为另一方在北京签订。

合同签订后德、英、法、美上述银行于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以下简称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镑。

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

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持有湖广铁路的上述债券。

1979年11月他们向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

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利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

法庭受理了他们的诉讼。

并于同年11月1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收。

要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

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

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关于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审理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拒绝后法庭于1982年9月1日对本案做出了缺席裁判。

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原告41313038美元另加利息和诉讼费。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湖广铁路债券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湖广铁路债券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一、主要案情1979年11月,由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九名持券人向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中国清朝政府于1911年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本息.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此案,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告,通过地方法院邮寄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给我国外交部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传票送达后20天内对原告起诉书作出答辩,否则将进行"缺席审判".对此,中国政府根据国际法原则曾多次向美国政府申明中国立场,但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仍于1982年9月1日无理作出"缺席审判",要求中国政府向原告偿还4130余万元.二、主要知识点(一)国际法上的继承问题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佥的政府,这是代表国家在国际上先事的机关,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湖广铁路债券"实属恶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二)国家主权豁免问题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这不仅是我国在国际关系中坚持国际法原则的重大胜利,也对其他国家带来很大影响.因为美国搞的一种试探,如果在这个问题上突破,也就在国际法上开了一个先例,这样,美国,法国,德国等都会跟着来要求偿还旧债券,所以这个案子不是孤立的。

湖广铁路债券案

湖广铁路债券案

湖广铁路债券案指1979年11月,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在美国地方法院阿拉巴马州北区东部分庭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案。

其诉讼事由是:中国清朝政府于1911 年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简称“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镑,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

原告杰克逊等并代表所有持券人要求赔偿债券本利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

美国地方法院阿拉巴马州北区东部分庭于1979年11月1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收,要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

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

于是美国法庭于1982年9月1日作出《缺席判决》,“命令、判处、指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原告等损失4,131万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

1984年2月27日,该法院又撤销了这一判决,同年10月26日,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不服,向第十一巡回法院上诉。

1986年7月25日,第十一巡回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还不罢休,又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颁布“调案券令”,复审此案。

对于这一案件,中国政府曾一再申明立场:(一)对中国历届旧政府为维持其反动统治、镇压人民革命斗争而举借的外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概不承认,也不偿还。

从国际法的角度讲,一国政府并无偿还恶债的义务,这项原则完全适用于湖广铁路债券。

(二)中国作为主权国家,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在外国享有绝对主权豁免,除非自愿,不受任何外国法院的管辖。

美国的国内法,不能强制适用于中国。

某些国家主张限制国家主权豁免的理论与实践,并不能代替公认的国际法。

即使按照美国国内法的规定,美国的《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也不能回溯适用。

所谓发行湖广铁路债券发生在本世纪初,距当时美最高法院接受上诉时已有70多年之久,欲将该法适用此案,显然有悖法理。

对于此案,美国政府起初以“三权分立”为由拒绝过问,但后来出于维护美国外交政策的利益,在法院审理此案的过程中认为,该案涉及到中美关系,因而从中美两国关系出发,美国国务院、司法部均派了律师出庭。

湖广铁路债券案-

湖广铁路债券案-

湖广铁路债券案-湖广铁路债券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1)国家管辖豁免又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或国家主权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或主权豁免,泛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除非经过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是指国家作为主权者不受他国的管辖,国家行为在外国享有管辖豁免。

就司法管辖而言,一国法院不得强行把外国列为被告,或对它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这是从国家独立、主权、平等的基本原则而引伸的一项重要的国际法规则。

也是一项久已形成的习惯法。

国家行为及其财产有司法豁免权是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概念引申出来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见诸于各国的法令、条例和司法等实践。

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也坚持国家主权豁免原则。

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它唯一合法代表。

这是美国和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的事实。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权。

(2)就湖广铁路债券案,美国阿拉巴玛州北部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受理杰克逊等九人的起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列为被告并作了缺席判决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豁免的国际法原则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利的侵犯,虽然美国自1952年的“泰特公函”开始主张国家主权相对豁免,1976年颁布《外国主权豁免法》,但从国际法角度,一国不得以其国内政策改变国际法的规则,除非与外国有协议。

即使从美国的国内法角度,它的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亦应解释为不具溯及效力即不能将该法效力追溯适用到1911年发生的事情。

所以美国国务院出面干涉,使法庭撤销判决,驳回起诉是正确的。

(3)本案涉及的另一主要问题是政府继承。

湖广铁路债券案综述

湖广铁路债券案综述

【湖广铁路债券案综述】【案件梗概】1909年3月7日,清政府为了加快湖广铁路的修建,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

在英法美三国的强权施压下,清政府先后向德国、英国、法国的银行和“美国资本家”借款。

后上述银行于1911年发行湖广铁路债券600万英镑,期限40年。

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

1979年11月,持有上述债券的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在美国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对中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金、利息和诉讼费。

法庭受理了该诉讼。

并于同年11月1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名由中国外交部长黄华收,要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的20 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

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

在遭中拒绝后,美国法院于1982年9月1日对本案作出了缺席裁判。

判决中国赔偿原告41313038美元,另加利息和诉讼费。

一审后,中国政府拒绝接受法院判决。

因为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国家享有主权豁免权,一国法院不得强行将外国列为被告,所以美国法院对中国没有管辖权。

另外,据调查湖广铁路债券的渊源属于恶债。

因此认为该法院的判决无效,应予撤销。

1984年,美国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重审了此案,以美国1976 年的《国家豁免法》不应追溯适用于该法律生效前的国家行为为由,撤销了缺席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原告败诉后,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

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案件详述】1983年2月5日上午,邓小平会见美国国务卿舒尔茨,在谈及湖广债券案时,严正驳斥了美方的错误观点和做法;1983年2月9日,《人民日报》全文刊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湖广债券案的备忘录……文宗道一改革开放的中国为倪征燠提供了一个又一个任意驰骋的舞台。

在震动司法界、涉及中国国家主权的湖广铁路债券案中,倪征燠以丰富的阅历,精深的法律造诣,进行了一场有理、有利、有节的外交斗争,并为之作出了重要贡献。

湖广铁路债券案

湖广铁路债券案

案情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 。

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昌,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接;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至宜昌,由此抵达四川夔州(现称奉节)。

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

为加快铁路的修建,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受命督办后,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

1909年3月7日, 中德草签了借贷合同, 决定向德国的德华银行借款。

英、法两国得知此事后也认为有利可图,故通过抗议、照会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强迫清政府接受它们的借款。

这使清政府只好搁置中德的借贷合同,另于1909年6月6日与英、法、德三国草签了借款合同。

之后,美国又以“机会均等”挤进了该借贷合同。

所以湖广铁路的借贷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邮传大臣(盛宣怀)为一方,以德国的德华、英国的汇丰、法国的东方汇理等银行和“美国资本家”(以下称银行)为另一方在北京签订。

合同签订后,德、英、法、美上述银行于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以下简称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镑。

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

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持有湖广铁路的上述债券。

1979年11月,他们的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

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利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

法庭受理了他们的诉讼。

并于11月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收。

要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

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

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关于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审理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拒绝后, 法庭于1982年9月1日对本案作出了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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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关于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审理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拒绝后,法庭于1982年9月1日对本案做出了缺席裁判。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原告41313038美元,另加利息和诉讼费。
中国政府对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的判决拒绝接受,认为它是违反国际法的,是无效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由是依据国际法, 国家享有主权豁免,一国法院不得强行将外国列为被告。所以美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管辖权。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调查了湖广铁路债券的渊源,认定它属恶债。
中图政府据此理由与美国国务院进行了多次交涉。经过两国政府官员的几次会谈,美国国务院决定干涉此案。美国国务院乔治?普?舒尔茨和国务院法律顾问戴维斯?鲁宾逊分别于1983年8月11日和12日发表了声明。中国接受了美国的建议,聘请了美国律师出庭申辩。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绝对主权豁免;本案不属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5条规定的“商业活动”;原告的传票送达不完备;原告未能依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8(E)条的规定,证明被告具有责任而使其提出的求偿要求和权利得以成立等理由指出法庭判决无效,要求撤销缺席判决。另外,美国司法部向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要求法院考虑舒尔茨和鲁宾逊的声明,考虑美国利益支持中国的申辩。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做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为加快铁路的修建,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受命督办后,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1909年3月7日,中德草签了借贷合同,决定向德国的德华银行借款。英、法两国得知此事后也认为有利可图,故通过抗议、照会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强迫清政府接受它们的借款。这使清政府只好搁置中德的借贷合同,另于1909年6月6日与英、法、德三国草签了借款合同。之后,美国又以“机会均等”挤进了该借贷合同。所以,湖广铁路的借贷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邮传部大臣(盛宣怀)为一方,以德国的德华、英国的汇丰、法国的东方汇理等银行和“美国资本家”(以下称银行)为另一方在北京签订。合同签订后,德、英、法、美上述银行于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以下简称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镑。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
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持有湖广铁路的上述债券。1979年11月,他们向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利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法庭受理了他们的诉讼。并于同年11月1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收。要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
湖广铁路债券案
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章,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接;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至宜昌,由此抵达四川夔州(现称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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