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七湖广铁路债券案是一起具有重大国际公法意义的案件,涉及到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合同履行和纠纷解决机制。
本文将通过对该案的案情描述、相关法律原则的分析以及对案件的影响等方面展开讨论。
案情描述:七湖广铁路债券案是指发生在七湖国内的一起债券纠纷案件。
七湖国政府曾向广铁银行发行了一批债券,但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七湖国政府未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
广铁银行因此将七湖国政府告上国际仲裁法庭,要求其履行债务。
此案具有较大的法律影响力,该案成为了国际公法领域中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
法律原则分析:1. 合同履行原则:根据国际公法原则,当事国应当按照签署的合同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七湖国政府签署了债券合同,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债务。
2. 国际仲裁机制:债权方广铁银行选择将纠纷提交至国际仲裁法庭。
这一选择是基于国际仲裁机制在解决国际债务纠纷中的优势。
国际仲裁机制具有公正、高效、专业的特点,可以确保争端的公平解决。
案件影响分析:1. 债权保护意识的强化:七湖广铁路债券案凸显了债权人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和权益。
这一案例使得债权人对合同履行义务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有助于增强债权保护意识。
2. 加强国际仲裁机制的地位:国际仲裁机制在此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债权人提供了公正的解决债务纠纷的途径。
这也加强了国际仲裁机制在国际公法领域中的地位,鼓励更多的国家和企业选择国际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
3. 法律规范的完善:借鉴七湖广铁路债券案的经验,国际公法和国际金融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可以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权益,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结论:七湖广铁路债券案是一起重要的国际公法案例,通过对案情的描述和相关法律原则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债权保护和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
这一案件对于加强国际仲裁机制的地位、促进法律规范的完善以及债权保护意识的强化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湖广铁路债券案

1889年,清政府决定修建铁路,制定了借钱修建公路的政策,并批准了中国铁路总公司的成立,从而掀起了铁路建设的高潮。
到1903年,清政府颁布了《简明铁路宪章》,开放了铁路建设权,并允许中国商人集资兴建道路。
它在促进中国民营铁路的兴起和铁路建设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在各省成立了铁路公司。
1903年,四川成立了四川汉铁路公司,该公司原为国营公司。
成立后,它首先修建了一条成都与重庆,万县,宜昌,荆门,襄阳和广水之间的铁路,并与称为“京汉铁路”的京汉铁路连接。
1907年,川汉铁路总公司改为商业公司并发行股票。
然而,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的问题进展不顺利,并且成立了几年没有任何进展。
1911年5月,清政府改变了自1903年以来开放铁路建设权的政策,并宣布以重新规划国家铁路为借口将所有铁路干线国有化。
过去,省铁路公司运营的铁路干线被国家收回,川汉铁路和粤汉铁路也被收回。
但是,清政府将铁路收归国有后,它没有依靠国力继续建立铁路,而是出售了铁路权利以获得西方列强的支持并维持其封建专制统治。
1911年5月20日,邮电大臣盛宣怀与英国,法国,德国和德国的银行集团签署了《湖北湘湘铁路和湖北四川汉铁路的贷款合同》。
美国在北京(又称湖广铁路贷款合同)。
贷款为600万英镑,由四个国家平均承担。
年利率为5%,并已支付95%的折扣。
任期为40年。
它基于两个湖中的黄金和盐分。
此时,川汉铁路,粤汉铁路和其他原属于商业办事处的铁路以国有化的名义将铁路权利卖给了外国人。
清政府的叛逆行为普遍受到各省人民的反对。
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地相继举行集会和游行。
各省成立了道路保护同志协会,最多有20万人。
为了“打破保护道路的合约,维持充分的商业运作”,他们抗议清政府对道路权的背叛,后来发展成为捍卫道路权的大规模运动。
四川是道路保护运动发展最快,最激烈的地区。
四川省咨询局致函四川省省长,要求法院暂停接管川汉铁路。
很快,川鹿的4000多名股东在成都成立了四川省道路保护协会,并选举了咨询局议长朴殿军和副主席罗伦为董事长和副主席。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1、美国参议院通过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1987年,美国国会的少数议员,策动参,众两院通过欢迎达赖访美的决议,并且让达赖利用国会的讲坛发表鼓吹"西藏独立",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同年10月6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一项关于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颠倒是非,污蔑中国在西藏侵犯人权.对于美国国会少数人的恶劣行径,我们对相比表示极大的愤慨.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别国是无权干涉的.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美之间签署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美双双都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美国国会关于"西藏问题"的修正案,严重地违背了美国在中美的联合公报中承担的义务.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何种方式来解决也是由中国决定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
经典案例四湖广铁路债券案

经典案例四湖广铁路债券案湖广铁路债券案是中国近代史上一起极具代表性的经济纠纷案件。
该案的背后涉及到了政治、经济和法律等多个层面的问题,使得这个案件成为了中国经济史的重要一章。
湖广铁路债券案发生在20世纪初,当时的中国正处于内忧外患的动荡时期。
由于被列强侵略、国家财政困难以及政府管理不善等原因,湖广铁路的建设陷入了资金瓶颈。
为了筹集资金,中国政府当时决定发布铁路债券,吸引国内外的资本参与其中。
然而,湖广铁路债券的发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首先,债券的发行条件和期限并未明确规定,导致了后续的争议。
其次,由于中国政府财政困窘,无法按时支付债券利息,使得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最后,债券的转让和债务的催收等问题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诉讼。
这宗案件的审理过程经历了多个阶段。
最初,债券持有人对政府提起了索偿诉讼,要求政府按时履行债务。
然而,政府以财政困难为由拒绝支付,使得案件进一步升级。
债券持有人随后向外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引发了外交和政治的纷争。
最终,在国内外舆论的压力下,中国政府不得不同意履行债务,接受国际裁决。
这宗案件的影响力不仅在于它的经济影响,更在于它对中国政府形象和国际信誉的冲击。
湖广铁路债券案使得中国政府的信用受到了严重破坏,使得中国无法进一步融资,进一步加剧了国家经济困境。
同时,这宗案件也使中国政府深刻认识到了国际法的重要性,并在随后的岁月中加强了对法治的重视。
回顾湖广铁路债券案,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启示。
首先,政府应该保证债券的信用,按时支付利息和本金,增强债券持有人的信心。
其次,政府应该完善法制建设,确立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避免类似矛盾和争议的发生。
最后,政府应该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和沟通,维护国家形象和国际信誉。
总之,湖广铁路债券案是中国近代史上一起重要的经济纠纷案件,深刻地影响了中国政府和国家经济的发展。
这宗案件给我们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经验和教训,对于今天的中国和其他国家来说,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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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诺特鲍姆案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罪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
假如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律支持的因素。
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
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规划5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认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的措施不符合国际法。
由于在危地马拉,诺特鲍姆属于外国人,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应处在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权利中的人生自由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显然,危地马拉政府逮捕诺特鲍姆,没收财产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法。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行者,重要涉及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
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
2,由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建了惩办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白建立国际法庭惩办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重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共七项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严禁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集体协助原则普遍遵守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拟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助于惩办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
湖广铁路债券案

1982年9月,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命令中国政府赔偿“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原告债券本金和利息,并承担美国的诉讼费用。
4,300万美元,并说如果中国政府不理会判决,美国法院将没收中国在美国的财产并执行判决。
案例介绍
沪光铁路债券是清政府和四个西方国家的银行于1911年5月签署的一项贷款合同。
40年的600万英镑的贷款自1936年以来就没有提取利息,也没有在1951年到期时偿还本金的要求。
1979年中美建交后,几名美国人在阿拉巴马州联邦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起诉讼,要求其持有债券,要求中国政府偿还本金和利息。
2.2亿美元。
1979年11月13日,阿拉巴马州联邦地方法院向中国外交大臣提出传票,要求中国政府在20天之内对诉讼作出回应。
美国法院的这种做法公然违反了国际法中公认的主权豁免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任何国家的法院均无权召集另一个主权国家的政府出庭。
此外,湖广铁路的贷款是“坏账”,新中国政府没有义务偿还。
有鉴于此,中国政府很自然地从美国法院退回了传票。
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方法院甚至做出了“缺席判决”。
作为回应,中国外交部向美国国务院提交了一份备忘录,郑重指出,如果美国法院无视国际法,执行上述判决并在美国扣留中国财产,中国政府保留以下权利:采取相应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政府对法院施加影响,并以该案涉及美国重要的国际关系为由,要求法院撤销默认判决。
由此产生的中美关系危机得到缓解。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1.??3.湖广铁路债券案案情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 。
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 ..............................................另外,美国司法部向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要求法院考虑舒尔茨和鲁宾逊的声明,考虑美国利益支持中国的申辩。
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作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提示:答题框内不能输入超过2000个字符。
如果超过2000字符,请使用附件上传功能。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
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
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
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
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
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
国际法案例分析

国际法案例分析国际法案例分析1、美国参议院通过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1987年,美国国会的少数议员,策动参、众两院通过欢迎达赖访美的决议,并且让达赖利⽤国会的讲坛发表⿎吹“西藏独⽴”,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论。
同年10⽉6⽇,美国参议院通过了⼀项关于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颠倒是⾮,污蔑中国在西藏侵犯⼈权。
对于美国国会少数⼈的恶劣⾏径,我们对相⽐表⽰极⼤的愤慨。
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点:(⼀)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涉内政原则的互不⼲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它是指⼀国不准以任何借⼝⼲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段强迫他国接受另⼀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西藏是我国领⼟不可分割的⼀部分,西藏⼈民是中华民族⼤家庭的成员之⼀。
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
别国是⽆权⼲涉的。
⽽美国国会的少数⼈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的⼀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涉。
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
事实上,⼀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主权领⼟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
西藏是我国领⼟不可分割的⼀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
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完整,侵犯我国领⼟主权。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年2⽉28⽇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
但是双⽅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完整、不侵犯别国、不⼲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诺特鲍姆案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罪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
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律支持的原因。
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
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规划5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的措施不符合国际法。
因为在危地马拉,诺特鲍姆属于外国人,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应处于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权利中的人生自由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显然,危地马拉政府逮捕诺特鲍姆,没收财产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法。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
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
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共七项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集体协助原则普遍遵守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
湖广铁路债券案

案件介绍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政府于1911年5月与西方四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这笔为期40年、数额600万金英镑的借款自1936年起即无人支取利息,1951年本金到期时也无人要求偿还。
1979年中美建交后,几个美国人以持有债券为由,向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区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诉讼,要求中国政府偿还本息2.2亿美元。
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区法院居然受理,并于1979年11月13日悍然向中国外交部长发来传票,要中国政府在20天内应诉。
美国法院这种做法公然违反了公认的国际法主权豁免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任何国家的法院无权传唤另一个主权国家的政府出庭,况且湖广铁路借款本身是一笔“恶债”,新中国政府也没有义务偿还。
鉴此,中国政府理所当然地退回了美国法院的传票。
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区法院竟然作出了“缺席判决”。
对此,中国外交部向美国务院提交备忘录,严正指出,如果美国法院无视国际法,强制执行上述判决,扣押中国在美国的财产,中国政府保留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政府对法院施加影响,以该案涉及美国重要国际关系为由,要求法院撤销缺席判决。
由此引起的中美关系危机得以缓解。
1979年11月,由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九名持券人向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中国清朝政府于1911年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本息。
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此案,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告,通过地方法院邮寄,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给我国外交部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传票送达后20天内对原告起诉书作出答辩,否则将进行“缺席审判”。
对此,中国政府根据国际法原则曾多次向美国政府申明中国立场,但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仍于1982年9月1日无理作出“缺席审判”,要求中国政府向原告偿还4130余万元。
“湖广铁路债券”案涉及以下两个国际法问题:(一)国际法上的继承问题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
经典案例四湖广铁路债券案

经典案例四湖广铁路债券案经典案例四湖广铁路债券案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
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章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接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至宜昌由此抵达四川夔州现称奉节。
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
为加快铁路的修建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受命督办后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1909年3月7日中德草签了借贷合同决定向德国的德华银行借款。
英、法两国得知此事后也认为有利可图故通过抗议、照会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强迫清政府接受它们的借款。
这使清政府只好搁置中德的借贷合同另于1909年6月6日与英、法、德三国草签了借款合同。
之后美国又以“机会均等”挤进了该借贷合同。
所以湖广铁路的借贷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邮传部大臣盛宣怀为一方以德国的德华、英国的汇丰、法国的东方汇理等银行和“美国资本家”以下称银行为另一方在北京签订。
合同签订后德、英、法、美上述银行于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以下简称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镑。
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
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持有湖广铁路的上述债券。
1979年11月他们向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
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利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
法庭受理了他们的诉讼。
并于同年11月1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收。
要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
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
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关于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审理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拒绝后法庭于1982年9月1日对本案做出了缺席裁判。
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原告41313038美元另加利息和诉讼费。
湖广铁路债券案-

湖广铁路债券案-湖广铁路债券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1)国家管辖豁免又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或国家主权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或主权豁免,泛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除非经过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是指国家作为主权者不受他国的管辖,国家行为在外国享有管辖豁免。
就司法管辖而言,一国法院不得强行把外国列为被告,或对它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这是从国家独立、主权、平等的基本原则而引伸的一项重要的国际法规则。
也是一项久已形成的习惯法。
国家行为及其财产有司法豁免权是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概念引申出来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见诸于各国的法令、条例和司法等实践。
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也坚持国家主权豁免原则。
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它唯一合法代表。
这是美国和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的事实。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权。
(2)就湖广铁路债券案,美国阿拉巴玛州北部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受理杰克逊等九人的起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列为被告并作了缺席判决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豁免的国际法原则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利的侵犯,虽然美国自1952年的“泰特公函”开始主张国家主权相对豁免,1976年颁布《外国主权豁免法》,但从国际法角度,一国不得以其国内政策改变国际法的规则,除非与外国有协议。
即使从美国的国内法角度,它的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亦应解释为不具溯及效力即不能将该法效力追溯适用到1911年发生的事情。
所以美国国务院出面干涉,使法庭撤销判决,驳回起诉是正确的。
(3)本案涉及的另一主要问题是政府继承。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一、光华寮案(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根据国际法的承认制度,承认新政府的法律效果是,承认了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被推翻了的旧政府。
一般来说,未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在不承认国的法院没有起诉权的,这一原则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确认。
1972年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从而使所承担的义务就更加明确。
既然日本已经不再承认所谓的“中华民国”,那么台湾就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就光华寮提起诉讼。
因此,日本法院爱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诉讼,完全违反了国际法的承认制度。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在光华寮案上,京都地方法院和大阪高等法院混淆了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两个不同的概念。
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情况下,新国家如何继承前国家的财产问题。
但政府继承则不同。
它是国家本身没有变,家的同一性没有变,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发生了更迭,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而不问其财产以什么形式出现(动产或不动产),也不管这些财产处于国内还是国外。
国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以,凡属于前政府的国家财产,完全由我国政府全部继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
现在,日本法院关于对光华寮案的判决理由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上不完全继承旧中国政府在外国的财产”。
不符合中日之间签订的条约精神,也违反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
因此,无论国际法上政府继承的理论,还是从对该寮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情况看,光华寮都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有。
无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于1977年9月16日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正确的,而1982年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或裁定是同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1972年9月29日由中日两国政府领导人签署的联合声明中规定:“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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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案例分析1、美国参议院通过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1987年,美国国会的少数议员,策动参、众两院通过欢迎达赖访美的决议,并且让达赖利用国会的讲坛发表鼓吹“西藏独立”,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同年10月6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一项关于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颠倒是非,污蔑中国在西藏侵犯人权。
对于美国国会少数人的恶劣行径,我们对相比表示极大的愤慨。
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
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
别国是无权干涉的。
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
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
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
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
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
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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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
一、主要案情
1979年11月,由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九名持券人向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中国清朝政府于1911年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本息.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此案,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告,通过地方法院邮寄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给我国外交部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传票送达后20天内对原告起诉书作出答辩,否则将进行"缺席审判".对此,中国政府根据国际法原则曾多次向美国政府申明中国立场,但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仍于1982年9月1日无理作出"缺席审判",要求中国政府向原告偿还4130余万元.
二、主要知识点
(一)国际法上的继承问题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佥的政府,这是代表国家在国际上先事的机关,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湖广铁路债券"实属恶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二)国家主权豁免问题
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
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这不仅是我国在国际关系中坚持国际法原则的重大胜利,也对其他国家带来很大影响.因为美国搞的一种试探,如果在这个问题上突破,也就在国际法上开了一个先例,这样,美国,法国,德国等都会跟着来要求偿还旧债券,所以这个案子不是孤立的。
三、常见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
四、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
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
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
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
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
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
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
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
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
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