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讨论题---湖广铁路债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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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湖广铁路债券案

案例四湖广铁路债券案

案例四湖广铁路债券案经典案例四湖广铁路债券案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

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章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接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至宜昌由此抵达四川夔州现称奉节。

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

为加快铁路的修建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受命督办后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19____年3月7日中德草签了借贷合同决定向德国的德华银行借款。

英、法两国得知此事后也认为有利可图故通过抗议、照会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强迫清政府接受它们的借款。

这使清政府只好搁置中德的借贷合同另于19____年6月6日与英、法、德三国草签了借款合同。

之后美国又以“机会均等”挤进了该借贷合同。

所以湖广铁路的借贷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邮传部大臣盛宣怀为一方以德国的德华、英国的汇丰、法国的东方汇理等银行和“美国资本家”以下称银行为另一方在北京签订。

合同签订后德、英、法、美上述银行于19____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以下简称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镑。

该债券利息从19____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

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持有湖广铁路的上述债券。

1979年11月他们向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

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利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

法庭受理了他们的诉讼。

并于同年11月1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收。

要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

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

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关于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审理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拒绝后法庭于1982年9月1日对本案做出了缺席裁判。

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原告41313038美元另加利息和诉讼费。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七湖广铁路债券案是一起具有重大国际公法意义的案件,涉及到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合同履行和纠纷解决机制。

本文将通过对该案的案情描述、相关法律原则的分析以及对案件的影响等方面展开讨论。

案情描述:七湖广铁路债券案是指发生在七湖国内的一起债券纠纷案件。

七湖国政府曾向广铁银行发行了一批债券,但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七湖国政府未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

广铁银行因此将七湖国政府告上国际仲裁法庭,要求其履行债务。

此案具有较大的法律影响力,该案成为了国际公法领域中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

法律原则分析:1. 合同履行原则:根据国际公法原则,当事国应当按照签署的合同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七湖国政府签署了债券合同,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债务。

2. 国际仲裁机制:债权方广铁银行选择将纠纷提交至国际仲裁法庭。

这一选择是基于国际仲裁机制在解决国际债务纠纷中的优势。

国际仲裁机制具有公正、高效、专业的特点,可以确保争端的公平解决。

案件影响分析:1. 债权保护意识的强化:七湖广铁路债券案凸显了债权人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和权益。

这一案例使得债权人对合同履行义务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有助于增强债权保护意识。

2. 加强国际仲裁机制的地位:国际仲裁机制在此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债权人提供了公正的解决债务纠纷的途径。

这也加强了国际仲裁机制在国际公法领域中的地位,鼓励更多的国家和企业选择国际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

3. 法律规范的完善:借鉴七湖广铁路债券案的经验,国际公法和国际金融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可以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权益,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结论:七湖广铁路债券案是一起重要的国际公法案例,通过对案情的描述和相关法律原则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债权保护和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

这一案件对于加强国际仲裁机制的地位、促进法律规范的完善以及债权保护意识的强化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国际的公法:案例分析报告

国际的公法:案例分析报告

1. 3.湖广铁路债券案案情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

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 ..............................................另外,美国司法部向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要求法院考虑舒尔茨和鲁宾逊的声明,考虑美国利益支持中国的申辩。

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作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提示:答题框内不能输入超过2000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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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

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

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

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

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

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一、主要案情1979年11月,由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九名持券人向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中国清朝政府于1911年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本息.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此案,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告,通过地方法院邮寄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给我国外交部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传票送达后20天内对原告起诉书作出答辩,否则将进行"缺席审判".对此,中国政府根据国际法原则曾多次向美国政府申明中国立场,但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仍于1982年9月1日无理作出"缺席审判",要求中国政府向原告偿还4130余万元.二、主要知识点(一)国际法上的继承问题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佥的政府,这是代表国家在国际上先事的机关,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湖广铁路债券"实属恶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二)国家主权豁免问题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这不仅是我国在国际关系中坚持国际法原则的重大胜利,也对其他国家带来很大影响.因为美国搞的一种试探,如果在这个问题上突破,也就在国际法上开了一个先例,这样,美国,法国,德国等都会跟着来要求偿还旧债券,所以这个案子不是孤立的。

湖广铁路债券案

湖广铁路债券案

案情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 。

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昌,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接;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至宜昌,由此抵达四川夔州(现称奉节)。

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

为加快铁路的修建,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受命督办后,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

1909年3月7日, 中德草签了借贷合同, 决定向德国的德华银行借款。

英、法两国得知此事后也认为有利可图,故通过抗议、照会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强迫清政府接受它们的借款。

这使清政府只好搁置中德的借贷合同,另于1909年6月6日与英、法、德三国草签了借款合同。

之后,美国又以“机会均等”挤进了该借贷合同。

所以湖广铁路的借贷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邮传大臣(盛宣怀)为一方,以德国的德华、英国的汇丰、法国的东方汇理等银行和“美国资本家”(以下称银行)为另一方在北京签订。

合同签订后,德、英、法、美上述银行于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以下简称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镑。

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

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持有湖广铁路的上述债券。

1979年11月,他们的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

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利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

法庭受理了他们的诉讼。

并于11月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收。

要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

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

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关于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审理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拒绝后, 法庭于1982年9月1日对本案作出了缺席裁判。

湖广铁路债券案

湖广铁路债券案

【原创】补丁:中国政府为什么接受外国法院管辖―湖广铁路债券案此事发生在多年以前,又是辗转听来,记忆模糊,但大意不会错。

说来大家开心,了解些国际法准则,则幸甚。

与正版略有不同,忠实于记忆,不忠实于事实也在所不惜,呵呵。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那么父债子还,也天经地义吗?如果儿子继承过遗产,在遗产数量范围内,也是天经地义的。

但是欠债的人如果是一个国家,那就麻烦了。

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可是如果国家借了别人的钱,耍赖不还的话?那债主可以不可以告这个国家呢?如果可以,又到哪里去告呢?我国立国以来,从不参加多边谈判,从不接受国际法院管辖。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吃够了列强联合起来欺负我们的苦头。

主权在我,不容干涉!对于我们,这是天条一样的国际法准则,几乎成了立国之本。

既然如此,我们就更不可能接受别国内部决议、法律、判决的制约了。

然而有人不信邪,这就来尝试一番。

1978 年,美国一位老兄,不知道从那个犄角旮旯里打扫出一张纸头,打开一看,是一张中国债券。

大清宣统二年发行,叫做湖广铁路债券。

这位老兄捧着这张债券浮想联翩,都快七十年了,这利滚利地积累起来,那不是好大一笔飞来横财?于是跑了去跟中国领事馆联系,想兑现这张债券。

可是这玩意的发行者是大清朝,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它中间还夹着个中华民国呢。

中华民国都不兑现,我们还会来理?一脚踢出去,大门一关,吩咐下去:“以后不要放这个精神病进来了。

”这位债券持有者那个气啊。

债券明明是真的,中国也还在,改朝换代是你们自己家的事,凭什么换了当家人就不理我们啊。

这样都可以,那多换几个政府,不是什么外债都赖掉了?此风不可长,此理要伸张。

一张诉状告到阿拉巴马联邦地方法院,要求中国政府还钱。

联邦地方法院收了诉状,择期开庭,就给中国政府发出传票。

“美国公民某某告你了,请什么什么时候前来当被告”。

被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被送达人是“外交部长黄华先生”。

送到哪里?自然还是领事馆。

领事官员那个气啊。

我是代表中国政府的,跟你们老大也平起平坐,一个老百姓也可以告我堂堂一国政府?再说了,你一个美国地方法院,管管自己家的鸡毛蒜皮也就差不多了,凭什么来管我?你根本就没有管辖权嘛!拒绝接受,把传票扔出去了。

公法案例

公法案例

1.湖广铁路债券案1979年11月,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人在美国阿拉巴马州法院起诉,就1911年清政府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偿还债券本息2.2亿美元及诉讼费。

美国法院受理该案,并于1982年9月依据1976年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中国偿还4139万美元。

对此,中国政府根据国际法原则多次向美国政府申明立场,同时,委派美国律师在开庭时作特别出庭,抗辩美国法院对中国的管辖。

此案后经重审和上诉,直到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请求。

这场历时8年的案件最终完结。

2.光华寮案光华寮是位于日本京都左京区的一座约1000平方米的五层楼房。

该寮建于1931年,原属于日本洛东公寓公司。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日本政府委托,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居住之用。

日本投降后,该寮无人管理,由中国留学生组织自治委员会自行管理,该寮改称为“光华寮”。

1950年,前中国国民政府驻日代表把“光华寮”买下作为留日学生宿舍。

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将该寮登记为“中华民国国家财产”。

1967年,台湾当局要收回该寮,并要求居住在“光华寮”里的中国大陆留学生搬出。

在遭到后者拒绝后,台湾当局以“驻日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

1977年9月16日,该法院确认该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财产,驳回起诉。

原告不服,上诉到大阪高等法院,该法院于1982年4月14日撤销原判,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京都地方法院于1986年2月判决该寮属于台湾当局。

被告不服,上诉到大阪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维持原判。

同年5月,被告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

2007年3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就光华寮诉讼案作出裁决认定,中日两国发表联合声明后,中国的国际法的主体资格已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当局就丧失了诉讼资格,撤销之前大阪高等法院等4次判决结果,将本案发回一审的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经典案例四湖广铁路债券案

经典案例四湖广铁路债券案

经典案例四湖广铁路债券案湖广铁路债券案是中国近代史上一起极具代表性的经济纠纷案件。

该案的背后涉及到了政治、经济和法律等多个层面的问题,使得这个案件成为了中国经济史的重要一章。

湖广铁路债券案发生在20世纪初,当时的中国正处于内忧外患的动荡时期。

由于被列强侵略、国家财政困难以及政府管理不善等原因,湖广铁路的建设陷入了资金瓶颈。

为了筹集资金,中国政府当时决定发布铁路债券,吸引国内外的资本参与其中。

然而,湖广铁路债券的发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首先,债券的发行条件和期限并未明确规定,导致了后续的争议。

其次,由于中国政府财政困窘,无法按时支付债券利息,使得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最后,债券的转让和债务的催收等问题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诉讼。

这宗案件的审理过程经历了多个阶段。

最初,债券持有人对政府提起了索偿诉讼,要求政府按时履行债务。

然而,政府以财政困难为由拒绝支付,使得案件进一步升级。

债券持有人随后向外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引发了外交和政治的纷争。

最终,在国内外舆论的压力下,中国政府不得不同意履行债务,接受国际裁决。

这宗案件的影响力不仅在于它的经济影响,更在于它对中国政府形象和国际信誉的冲击。

湖广铁路债券案使得中国政府的信用受到了严重破坏,使得中国无法进一步融资,进一步加剧了国家经济困境。

同时,这宗案件也使中国政府深刻认识到了国际法的重要性,并在随后的岁月中加强了对法治的重视。

回顾湖广铁路债券案,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启示。

首先,政府应该保证债券的信用,按时支付利息和本金,增强债券持有人的信心。

其次,政府应该完善法制建设,确立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避免类似矛盾和争议的发生。

最后,政府应该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和沟通,维护国家形象和国际信誉。

总之,湖广铁路债券案是中国近代史上一起重要的经济纠纷案件,深刻地影响了中国政府和国家经济的发展。

这宗案件给我们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经验和教训,对于今天的中国和其他国家来说,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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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广铁路债券案

湖广铁路债券案

一、湖广铁路债券案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

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章,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接;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宜昌,由此抵达四川夔州(现称奉节)。

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

为加快铁路的修建,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受命督办后,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

1909年3月7日,中德草签了借贷合同,决定向德国的德华银行借款。

英、法两国得知此事后也认为有利可图,故通过抗议、照会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强迫清政府接受它们的借款。

这使清政府只好搁置中德的借贷合同,另于1909年6月6日与英、法、德三国草签了借款合同。

之后,美国又以“机会均等”挤进了该借贷合同。

所以湖广铁路的借贷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邮传部大臣(盛宣怀)为一方,以德国的德华、英国的汇丰、法国的东方汇理等银行和“美国资本家”(以下称银行)为另一方在北京签订。

合同签订后,德、英、法、美上述银行于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以下简称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镑。

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末付。

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持有湖广铁路的上述债券。

1979年11月,他们向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

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金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

法庭受理了他们的诉讼。

并于同年11月1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收。

要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

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

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关于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审理遭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拒绝后,法庭于1982年9月1日对本案作出了缺席裁判。

湖广铁路债券案启示和思考

湖广铁路债券案启示和思考

湖广铁路债券案启示和思考湖广铁路债券案是中国近代史上一桩重要的金融案件,其发生在1908年,背后涉及大量的外国银行和中国政府,对于中国的金融体系和国家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湖广铁路债券案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启示和思考。

湖广铁路债券案反映了中国当时金融体系的脆弱和不完善。

当时中国政府急需要资金来建设铁路,但国内资金不足,只能眼向国外募集资金。

然而,由于当时中国金融市场不成熟,中国政府对于外国银行的借贷交易缺乏经验和技术,容易陷入不利的合同和协议中。

这也说明了中国当时对于金融合同的约束力和法律监管的不足。

湖广铁路债券案揭示了外国资本对中国国家利益的侵害。

当时的中国政府在借贷外国银行的时候,往往被迫接受不公平和剥削性的条件。

例如,在湖广铁路债券案中,外国银行对于借贷利息、管理费用等问题都提出了过高和不合理的要求,严重侵害了中国的国家利益。

这也反映了当时中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弱势地位和缺乏谈判能力。

湖广铁路债券案强调了国家主权和金融独立的重要性。

在这个案件中,中国政府面临着外国银行的威胁和压力,但也展示了中国政府坚持国家利益和自主开展金融活动的决心。

虽然中国政府最终无法完全实现自己的利益,但建立了一个铁路管理局,也取得了一定程度的独立和自治,为未来中国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湖广铁路债券案对于中国的金融监管和法治建设提出了重要的挑战。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看到当时的中国金融市场缺乏监管机构、法律法规和金融专业人才。

这给了外国银行可乘之机,也使得中国政府在谈判中处于劣势。

这就要求中国政府必须加强自身的金融监管能力,建设健全的法治体系,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以保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综上所述,湖广铁路债券案给我们带来了许多重要的启示和思考。

首先,中国需要加强自身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中国需要保护国家利益,增强金融独立和主权。

最后,中国应该加强金融监管和法治建设,提高自己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地位和谈判能力。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1.??3.湖广铁路债券案案情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 。

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 ..............................................另外,美国司法部向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要求法院考虑舒尔茨和鲁宾逊的声明,考虑美国利益支持中国的申辩。

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作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提示:答题框内不能输入超过2000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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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

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

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

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

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

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答案汇总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答案汇总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美参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美国参议院通过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1987年,美国国会的少数议员,策动参,众两院通过欢迎达赖访美的决议,并且让达赖利用国会的讲坛发表鼓吹"西藏独立",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同年10月6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一项关于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颠倒是非,污蔑中国在西藏侵犯人权.对于美国国会少数人的恶劣行径,我们对相比表示极大的愤慨.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别国是无权干涉的.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美之间签署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美双双都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美国国会关于"西藏问题"的修正案,严重地违背了美国在中美的联合公报中承担的义务.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何种方式来解决也是由中国决定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

国际公法形考作业1湖广铁路债券案

国际公法形考作业1湖广铁路债券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答:本案是中美两国建交后发生的一个涉及司法豁免权和国家债务继承的重要案件。

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是国际法的一项公认原则,它源于"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这一习惯规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除非得到后者同意。

即使一国在另一国法院应诉或败诉,也不能对它采取强制措施,尤其是不得强制执行判决。

简言之,一国法院不得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的对象和强制执行的对象。

在本案中,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与美国建立有正常的外交关系,承认中国在美国享有司法豁免权是美国的法律义务。

美国法院无视国际法和美国承担的义务,对一个主权国家行使管辖权,向中国外交部长发出传票,竟对一个主权国家作出缺席判决,这在国际法的历史上是极为罕见的。

主权豁免作为中国所固有的权利,除非自己放弃,任何国家或其机关都无权剥夺这一权利。

(2)美国 1976 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答:随着国家参与经济活动而出现了有限豁免原则,但它并没有形成为一项习惯法规则。

有限豁免原则以国家行为及其财产的性质来判定是否给予豁免的做法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很大问题。

美国转向有限豁免立场后颁布的《外国主权豁免法》只是一项国内法。

该法规定国家的商业性行为不能享有主权豁免,那只是美国单方面的主张。

在没有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下,一国通过其国内法单方面地剥夺它国的主权豁免是不适当的。

而且,就如美国上诉法院所说,即使 1976 年法律有效,其效力也不能追溯到 1911 年的行为。

因此,中国反对美国法院行使管辖权、拒收传票、拒绝出庭和拒绝判决的立场是合法的。

对于国家债务的继承," 恶债不予继承" 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

这个规则在英美的实践中早已得到承认。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答: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政府为了修建一条便于镇压南方各省的革命运动的铁路而发行的,根本不是什么商业行为。

案例分析题2

案例分析题2

案例分析题(图雅)湖广铁路债券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答:享有豁免权。

依据国际法,国家享有主权豁免国法院不得强行将外国列为被告。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答:不适用。

美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管辖权。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的义务继承?为什么?答:属于恶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调查了湖广铁路债券的渊源,认定它属恶债。

荷花号案:试分析,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为什么?法院于1927年9月7日对本案作出了判决,认为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并没有违反国际法原则,因而也没有必要考虑金钱赔偿问题. 土耳其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领土主权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十分重要.领土主权的实质是,任何国家未经一国作出明示的许可,是不得在该国领土上地使主权行为.同时,每个国家根据领土主权,有权把发生在国外的行动纳入其本国的立法和法制的范围之内,即一国把管辖权扩大到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而其效果却发生在本国的犯罪行为,那么这个国家不能被认为是侵犯了根据国际法必须给予无条件尊重的外国国家的领土主权.因此,这个国家不是在外国领土上行使主权行为,而只是在自己领土上行使管辖权.根据《土耳其法典》第6条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下侵犯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的罪行时,若土耳其法律规定该犯罪行为应受惩罚者,若此人在土耳其被捕,则应受惩办.所以,法院在承认根据国际法船旗国对于在公海上其船舶内所发生的每件事情都具有排他的管辖权的同时,又承认土耳其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不是基于受害者的国籍而是基于犯罪行为的效果产生在土耳其船上,即产生在一个与土耳其领土相同的地方,在那里适用土耳其刑法是无可争议的.从所谓属地原则来看,土耳其执行其法律也是合法的.。

湖广铁路债券案-

湖广铁路债券案-

湖广铁路债券案-湖广铁路债券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1)国家管辖豁免又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或国家主权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或主权豁免,泛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除非经过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是指国家作为主权者不受他国的管辖,国家行为在外国享有管辖豁免。

就司法管辖而言,一国法院不得强行把外国列为被告,或对它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这是从国家独立、主权、平等的基本原则而引伸的一项重要的国际法规则。

也是一项久已形成的习惯法。

国家行为及其财产有司法豁免权是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概念引申出来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见诸于各国的法令、条例和司法等实践。

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也坚持国家主权豁免原则。

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它唯一合法代表。

这是美国和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的事实。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权。

(2)就湖广铁路债券案,美国阿拉巴玛州北部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受理杰克逊等九人的起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列为被告并作了缺席判决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豁免的国际法原则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利的侵犯,虽然美国自1952年的“泰特公函”开始主张国家主权相对豁免,1976年颁布《外国主权豁免法》,但从国际法角度,一国不得以其国内政策改变国际法的规则,除非与外国有协议。

即使从美国的国内法角度,它的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亦应解释为不具溯及效力即不能将该法效力追溯适用到1911年发生的事情。

所以美国国务院出面干涉,使法庭撤销判决,驳回起诉是正确的。

(3)本案涉及的另一主要问题是政府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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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

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

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

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

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

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

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

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

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

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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