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案件中证据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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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同冯某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7篇

金融合同冯某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7篇

金融合同冯某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7篇篇1甲方:[甲方姓名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乙方姓名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鉴于:1. 甲方因冯某某票据诈骗及合同诈骗行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2. 乙方同意协助甲方处理此案,并为此提供法律服务。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案件概述1. 甲方确认冯某某通过金融合同诈骗及票据诈骗手段,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

2. 乙方将对上述案件进行全面法律评估,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二、法律服务内容1. 乙方将指派专业律师团队负责本案,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2. 乙方将协助甲方收集证据,确保证据链完整、有效。

3. 乙方将代表甲方与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方进行沟通、协调。

4. 乙方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就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三、合作方式及费用1. 甲方应支付乙方法律服务费用,具体金额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及实际工作量确定。

2. 法律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为:[具体支付方式]。

3. 乙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诉讼费、鉴定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

四、保密条款1. 双方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对案件涉及的机密信息予以保密。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案件相关信息。

五、违约责任1. 如乙方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服务。

六、争议解决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甲方名称或盖章处]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手写签名]日期:XXXX年XX月XX日乙方(签字/盖章):[乙方名称或盖章处]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手写签名]日期:XXXX年XX月XX日篇2甲方:[甲方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甲方详细地址]乙方:[乙方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乙方详细地址]鉴于甲、乙双方就冯某某金融合同诈骗及票据诈骗案一事,为明确各方权益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案件概述冯某某涉及金融合同诈骗及票据诈骗行为,导致甲方经济损失。

商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证明策略

商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证明策略

商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证明策略在商事诉讼中,证据收集与证明策略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当涉及到商业纠纷或法律争议时,能够有效收集证据并运用恰当的证明策略将直接影响到诉讼的结果。

本文将探讨商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证明策略,并提供一些建议和指导。

一、证据收集的重要性与方法证据在商事诉讼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是判决案件胜负的依据。

因此,寻找、保留和整理证据是诉讼的首要任务。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据收集方法:1. 书面证据:包括合同、协议、信函、账单等书面文件。

这些文件通常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商业关系、责任和义务。

2. 口头证据: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证人以及专家或专业人士来获取。

这些证词可以为案件提供直接的或间接的证明。

3. 电子证据:涵盖了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信息、录音等电子记录。

随着数字化的普及,电子证据在商事诉讼中越来越重要。

4. 物证:移动设备、产品样本、文件原件等物质证据,能够提供案件争议的直接证明。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a. 及时采集:证据需要及时收集,以防证据的丢失或篡改。

b. 完整收集:尽量收集全面的证据,以免遗漏重要细节。

c. 核实真实性:证据必须经过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二、证明策略的优化方法除了收集证据之外,正确地运用证明策略也是商事诉讼中的关键。

以下是一些证明策略的优化方法:1. 根据证据的重要性进行呈现:重点凸显对案件结果影响最大的证据,以增加其说服力。

2. 聘请专业人士:在需要专业知识的领域,聘请专家或专业顾问来提供专业意见和证词,增加证据的可信度。

3. 引用法律法规: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先例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加强自己的论点。

4. 证人传唤与讯问:合理选择、传唤证人,并在交叉讯问中充分发掘有利的证据。

5. 针对对方证据的反驳: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分析和批驳,揭示其不完整、不准确或不具有说服力的方面。

6. 有效使用展示材料:通过图表、图片、视频等多媒体展示方式,生动地呈现证据,提升效果。

刑事审判中的证据收集与质证

刑事审判中的证据收集与质证

刑事审判中的证据收集与质证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质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正确有效的证据收集和质证,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着重探讨刑事审判中的证据收集与质证,包括证据收集的方法和标准、质证的程序及其重要性等方面。

一、证据收集的方法和标准1. 直接证据的收集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陈述、文件、视频等。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检察机关、警察、侦查人员等相关人员,应该通过搜索、搜集、调查等手段,获得案件的直接证据。

例如,根据目击证人的陈述、现场勘察的结果等,可收集到直接证据。

2. 间接证据的收集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而需要通过推理、联想等方式得出相关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在刑事审判中也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因为即使某些直接证据不足以完全证明被告人的罪行,但通过多个间接证据的综合分析,也可以形成对被告人有力的指控。

例如,通过手机通话记录、物证等间接证据的分析,可以推断出被告人的行为。

3. 证据收集的标准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必须遵守一定的标准,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常见的证据收集标准包括:- 合法性标准:证据必须通过合法手段获得,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公正性标准:证据的获得和处理过程必须公正,不能有人为操纵或篡改;- 充分性标准:证据必须充分、完整地反映案件事实,不能有疏漏或遗漏。

二、质证的程序及其重要性1. 质证的程序质证是指将收集到的证据提交给法庭并进行审核和审查的过程。

质证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举证:原告在案件中首先提供证据,被告可以在举证的基础上进行讨论和反驳;- 交叉质证: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以进一步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鉴定和证人证言:法庭可以安排相关鉴定人出庭作证,并对当事人、证人的证言进行询问和质证;- 辩论:在质证的基础上,双方律师进行辩论,以发表观点和陈述意见。

2. 质证的重要性质证在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证据真实性:质证程序可以帮助法庭更好地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从而便于做出公正的判决;- 证据完整性:质证程序能够确保案件的相关证据得到充分呈现和考虑,避免因证据遗漏而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当事人权益:质证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陈述和辩护的机会,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法律程序公正性:质证作为法律程序的一部分,有助于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合法和正确执行。

金融合同李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5篇

金融合同李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5篇

金融合同李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5篇篇1金融合同李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丰富多样,金融合同诈骗案件屡见不鲜。

其中,以票据为工具进行的诈骗案例屡屡被揭露,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今天,我们就来说说一个关于金融合同李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的真实案例。

李某,男,32岁,系某公司高级职员。

他外表精明干练,口才了得,人缘极佳,是公司中的佼佼者。

然而,他却有一个不为人知的“爱好”——诈骗。

在某日,李某突然得知一位朋友想要经营一家小型企业,但资金短缺,难以启动。

于是,李某看准了这个机会,决定通过票据诈骗来“借”给他这笔资金。

首先,李某找到了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向其借款20万元,作为之后诈骗的资金。

然后,他让其朋友分别签署了几份借条,并将这些借条作为诈骗的依据。

接着,李某将这些借条打包并通过朋友关系介绍,找到了几家不知情的银行和贷款公司。

接下来的过程就是“洗白”这些借条。

李某编造了一些虚假原因,让这些银行和贷款公司相信借款的真实性。

然后,他将这些借条抵押给银行,以获得更多的资金,并将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全部据为己有。

然而,好景不长。

在一次贷款公司的内部审查中,有一位工作人员怀疑了借条的真实性,开始展开调查。

通过一系列的调查,贷款公司发现了李某的诈骗行为,并立即报警。

经过警方的侦查,李某的犯罪事实浮出水面。

他被捕后,供认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情愿赔偿全部涉案款项。

最终,李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同时,他被要求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面临着可能被公司开除的风险。

这起金融合同李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金融合同诈骗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对社会正常金融秩序的严重破坏。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保持警惕,不轻信他人的金融承诺,避免成为金融合同诈骗的受害者。

同时,金融从业人员也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增强风险意识,以防止金融合同诈骗案的发生,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系列票据诈骗案件侦查初探

系列票据诈骗案件侦查初探

犯 罪主体 实施 的两起 以上 的所有犯 罪案 件 ;而
狭义 上的系列 性案 件是 指 由同一犯罪 主体 实施 的 性质相 同或相 近 的两 起 以 上 的犯 罪 案件 。 文 ¨本 所 研究 的系列 票据诈 骗案 件 即为狭义上 的系列性
案件 。系列票 据诈骗 案件 就是指 一个 或一伙 犯罪 人 在一个 时期 之 内 ,连续 实施票 据诈骗 活动形 成 的一批各 自独立 而又 相互联 系 的案件 。系列 票据
形势依 然严 峻 。据 浙江省 某市 公安局 统计 ,20 03
年 1 至 20 月 0 4年 6月 ,某 市 公 安 局 共 受 理票 据 诈 骗案 件 1 7起 ,涉案 金 额 3 4 .8 2 3 5 1万 元 人 民 币 ,系列 案件 占 3 % 左 右 ,而 涉 案 金额 占 7 % 0 0 左 右 。系列票 据诈骗 案件 与单起 票据诈 骗案件 相
征。
系列 票据诈 骗案件 的上 述特 点决定 了侦查部
门在侦破 系列 票据诈 骗案件 时采 用并案 侦查 的侦 破 方法 。并案 侦查 的关 键是 每一起 案件应 该具备 相 同的特征 ,使 每一起 案件能 够联 系起来 形成 系
列案 件 。而判 断每一起 案件是 否具 备相 同特征 的 关键 就是要有 条件 充分 获取案 件线索 ,侦 查人员 通过 对这些 案件线 索进 行分析 和排查 ,以确定能 否形 成 系列 案件 。 因此 ,并案 侦查 的开 展最终依
到银行 等专 门机构 进行 鉴别 ,甚至 于有些 伪造 的
汇票 ,其仿 真度 高到 只能通过 向出票 银行查 证票 据 才能 证实其 真伪 。
( ) 习惯化特 征 明显 三
系列 票据 诈骗犯 罪嫌 疑人在 实施 犯罪之 前会

最新整理谭勇犯票据诈骗罪范文.docx

最新整理谭勇犯票据诈骗罪范文.docx

最新整理谭勇犯票据诈骗罪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xx)佛刑终字第220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勇,男,1966年7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涪陵区中山西路23号,20xx年9月1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勇犯票据诈骗罪一案,于20xx年2月25日作出(20xx)南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谭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0年4月初,被告人谭勇伙同“杨宝东”、“阿权”、一姓王男子(均另案处理)密谋进行诈骗活动,并作好分工。

同年4月7日,被告人谭勇到佛山市三水区工商银行以自己的名字开户,同时“杨宝东”以虚假单位三水市永兴纺织品批发部的名义,与河南省嵩岳集团郑州一棉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井某河联系,购买该公司的20吨棉纱(价值人民币40万元)。

同年4月12日,被告人谭勇将人民币40万元存入上述帐户,并与“阿权”等人及井某河一起从该户办理了一张40万元的汇票,骗得井某河的信任。

井某河即打xxx回公司发货,“杨宝东”等人即根据办理的汇票伪造一张假汇票,并于同年4月14日由被告人谭勇将真汇票到银行退掉,将帐内的40万元提走。

同年4月16日,一棉公司将20吨棉纱运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交给“杨宝东”等人。

“杨宝东”将假汇票交给井某河,然后携赃逃离。

得手后,被告人谭勇分得赃款一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单位井某河的报案材料,陈述被“杨宝东”以假汇票诈骗其公司20吨棉纱的经过情况;2、“杨宝东”交给井某河的汇票及中国工商银行三水市支行出具的证明,证实该汇票属伪造的假汇票;3、公安机关的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通知书,由中国工商银行三水市支行证实谭勇的帐户曾办理自带汇票转出40万元,后又转回未用汇票并提走40万元现金;4、三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局无登记“广东省三水市永兴纺织批发部”,也无登记以“谭勇”、“杨宝东”名义开办的企业;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被告人的经过证明。

财税实务经典案例-骗税取证的核心证据及方法

财税实务经典案例-骗税取证的核心证据及方法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经典案例:骗税取证的核心证据及方法
近期看了“(2015)锡刑二终字第00047号”案例。

该案例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罚金;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

这个案例是查处骗税中的一种作案类型,较为全面地描述了对于海运贸易方式下,利用他人出口信息申报虚假出口实施骗税案件查处的核心证据的描述。

1.集装箱编号是确定的。

查到船公司,一般就可以查清集装箱的装货、运输、提货经过。

船公司有全球系统,对运输路线有跟踪信息。

集装箱反映的基本要素有发货人、订舱人、物流公司、货代公司、装箱地点、提单、指运港、收货人、收货方式等
2.船公司提单是真实的。

一般情况下,由于存在物权关系,交接比较规范。

3.电放是有程序的,与对应船公司提单是关联的,并且存在保函和缴费等环节,不是孤立的。

电放没有提单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稽查中,可以通过船公司及相应船代、货代等依法获取系统原始资料截图、情况说明及流水账,集装箱运输过程、提单运转等证据。

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摘要。

电信诈骗案件的证据收集与固定——基于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视角

电信诈骗案件的证据收集与固定——基于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视角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Fixation in Telecom Fraud Cases:Perspective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Guidance
Investigation
作者: 孟辰飞[1];孙敏英[1]
作者机构: [1]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300
出版物刊名: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60-64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4期
主题词: 检察机关;电信诈骗;引导侦查;证据;逮捕;检察职能
摘要: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取证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体制下一种工作机制创新。

在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与固定工作过程中,检察机关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可以有效避免公安机关存在的证据收集、固定手段不合法、证据质量不高、侦查方向不明确等问题。

与此同时,在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引导侦查过程中,要注意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审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切实解决追赃返赃问题;注意做好引导侦查工作中检察职能的发挥。

诈骗罪举证质证提纲

诈骗罪举证质证提纲

诈骗罪举证质证提纲
一般包括当事人信息、诈骗罪基本情况、对方意见、质证意见等。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法庭(仲裁庭)调查阶段,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是否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五十二条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二、质证前的准备
1、开庭前,作为当事人或代理人要主动到法庭了解对方向法庭提交了哪些证据。

不要等到开庭时,才知道对方的证据,往往在质证时抓不住重点,或不知所云。

2、当事人及代理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紧密沟通,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认真分析,形成基本的质证观点。

3、分析对方的证据,有无对我方有利的东西可以利用。

4、于我方不利的证据,就要准备好反驳证据,及时提交法如果
没有反驳证据,看有没有可以否认的可能。

5、要逐一对对方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形成文字,类似于我们的证据清单一样,以便开庭过程中有所准备,在庭审后可以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再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词时一并提交给法庭。

6、对于复杂的案件,应当及时与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联系,询问对方的举证期限何时届满,届满前有没有补充证据等。

存疑不起诉诈骗案件的证据解构

存疑不起诉诈骗案件的证据解构

存疑不起诉诈骗案件的证据解构一、案件概况近日,某地警方收到了一起涉及诈骗的报案,报案人称自己被某个公司诈骗了一大笔钱。

经过初步调查,警方发现报案人的言辞中存在一些存疑之处,因此暂时不予起诉,需要进一步审查相关证据。

二、报案人的证词报案人称自己在一次电话招聘中被某公司录取,之后需要交纳一定的培训费用才能入职。

报案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却没有等到入职通知,联系公司时公司却找各种理由耽搁了她的入职时间。

最终报案人认为自己是被这家公司欺骗了,并决定报警。

三、证据解构1. 电话录音:警方通过调查发现,报案人与公司的电话通话被录音了下来。

在这些录音中,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对报案人进行违法行为,只是表现出一定的拖延态度。

这并不能证明公司就是诈骗行为,只是表现出了一定的不专业。

而且,报案人在电话中也并没有提及自己是被诈骗了,只是表达了对公司服务的不满。

2. 费用支付记录:报案人支付的费用有一定的记录,但这并不能证明就是诈骗。

因为在招聘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培训费用需要交纳,这并不是非法的。

公司也提供了收款凭证和相应的发票,这些都证明了公司的交易行为并没有涉及欺诈。

3. 公司资质:警方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合法的注册资质,并且也有过相关的招聘记录和培训活动。

这些都证明了公司的合法性和信誉度,并不符合诈骗的特征。

四、结论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暂时不能认定该公司存在诈骗行为,因此警方决定不予起诉。

但是也需要提醒报案人,应当在遇到疑似诈骗行为时,第一时间向正规的单位进行举报和求助,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警方也会进一步调查和关注该公司的经营情况,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

票据法律诉讼案例(3篇)

票据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第三人:王五(以下简称“王五”)2019年5月,张三与李四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李四向张三支付货款人民币10万元。

同年6月,李四向张三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支票,并承诺在支票到期后支付货款。

同年7月,张三将支票交给王五代为保管。

2019年8月,王五发现支票上的金额被恶意涂改为50万元。

王五立即联系李四,要求其解释情况。

李四承认自己曾将支票金额涂改为50万元,但表示是为了帮张三垫付其他款项。

王五遂将此事告知张三,张三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李四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构成票据欺诈?2. 王五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 张三能否要求李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诉讼请求张三要求法院判决:(1)李四返还张三人民币10万元;(2)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 证据(1)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合作协议;(2)李四开具的支票;(3)王五的证言;(4)张三与李四的通话录音。

3. 法院审理(1)关于李四是否构成票据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准确。

伪造、变造票据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四在支票上恶意涂改金额,已构成票据欺诈。

(2)关于王五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保证人、持票人、背书人、贴现人、转贴现人、再贴现人等,在票据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对该票据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王五作为支票的保管人,在收到张三的委托后,有义务妥善保管支票。

但王五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支票被恶意涂改,因此王五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关于张三能否要求李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的票据被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合同诈骗最新立案标准

合同诈骗最新立案标准

合同诈骗最新立案标准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合同诈骗最新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立案追诉的条件1.涉嫌合同诈骗的行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

2.涉嫌合同诈骗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二、涉嫌合同诈骗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的行为包括: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5.以其他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

三、数额较大的标准1.涉嫌合同诈骗的金额在二万元其他;2.涉嫌合同诈骗的金额虽未达到二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损失较大的;–多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合同诈骗行为涉及多个被害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立案程序1.被害人或者其他当事人认为涉嫌合同诈骗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2.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3.公安机关认为涉嫌合同诈骗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4.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立案情况告知被害人或者其他当事人。

五、结语合同诈骗行为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对于涉嫌合同诈骗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广大人民群众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提高警惕,防范合同诈骗,共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六、合同诈骗的证据收集在合同诈骗案件中,证据的收集是非常关键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据类型:1.合同文件:包括合同正文、附件、补充协议等,这些文件应当真实、完整。

存疑不起诉诈骗案件的证据解构

存疑不起诉诈骗案件的证据解构

存疑不起诉诈骗案件的证据解构当前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诈骗案件,这些案件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和财产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打击诈骗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司法机关对于诈骗案件进行了大规模的侦查和起诉。

在一些案件中,因证据不足或者关键证据存疑,可能导致不起诉。

本文将以诈骗案件中的证据不足为切入点,对存疑不起诉的案件进行解构分析。

一、案件概况诈骗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一般来说,诈骗案件的证据包括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涉案物品、银行流水等。

在一些案件中,由于证据不足或者关键证据存在存疑,可能会导致不起诉的结果。

二、案件证据分析1.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陈述是诈骗案件中最为重要的证据之一。

在一些案件中,被害人的陈述可能存在不足之处。

被害人在被骗后可能会感到恐惧或者羞愧,导致陈述不清晰或者矛盾。

一些被害人可能受到他人的影响,导致陈述不真实。

对于被害人的陈述,司法机关需要慎重对待,必要时可以通过现场勘查、调取监控视频等方式予以佐证。

2. 证人证言在一些诈骗案件中,可能会有证人对案件进行证言。

证人证言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一方面,证人的识别能力可能存在问题,导致证词的真实性存疑。

一些证人可能受到利益的影响,导致证词不真实。

对于证人证言,司法机关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实,必要时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进行佐证。

3. 涉案物品在诈骗案件中,涉案物品往往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

涉案电话、银行流水、交易记录等都可以成为证明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

在一些案件中,涉案物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可能存在疑问。

可能存在制假的银行流水、伪造的交易记录等。

对于涉案物品,司法机关需要进行技术鉴定和现场勘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4. 银行流水在一些诈骗案件中,银行流水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通过银行流水可以查明涉案资金的流向,进而证明犯罪事实。

在一些案件中,银行流水的真实性可能存在疑问。

可能存在伪造、篡改或者删除的银行流水。

对于银行流水,司法机关需要进行技术鉴定和调取监控视频等方式进行佐证。

金融合同冯某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2篇

金融合同冯某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2篇

金融合同冯某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2篇篇1甲方(报案人):冯某某身份证号:[冯某某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冯某某联系电话]乙方(涉嫌人):刘某等身份证号:[涉案人员身份证信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填写)联系方式:[涉案人员联系电话](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填写)鉴于甲方涉及金融合同诈骗及票据诈骗案件,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合同协议:一、案件概述甲方报案称乙方涉嫌金融合同诈骗及票据诈骗,经过初步调查取证,证实乙方存在欺诈行为。

本案件涉及甲方经济损失及乙方的法律责任问题。

双方同意,在此协议的基础上,就案件的相关事宜进行约定。

二、案件事实及证据1. 乙方在签订金融合同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甲方信任,签订不符合实际交易情况的合同。

2. 乙方利用票据进行诈骗,伪造票据、变造票据等行为,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

3. 证据包括:相关金融合同、票据、银行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

三、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工作,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2. 乙方应承认自己的错误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法庭纪律,按照法律程序处理本案。

4. 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欺诈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具体数额将根据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后确定。

四、纠纷解决方式1. 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此案,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2. 在案件处理期间,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共同配合解决此案。

3. 双方同意,在案件处理期间不得私自解决纠纷,不得采取报复、恐吓等不正当手段。

五、保密条款1. 双方应保守此案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向外界泄露案件相关信息。

2. 双方应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材料,不得毁损、丢失。

六、违约责任1. 如乙方不按照本协议履行义务,甲方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如因乙方的欺诈行为导致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诈骗罪需要的证据有哪些

诈骗罪需要的证据有哪些

诈骗罪需要的证据有哪些对于⾃⼰的财务相信⼤家都是⽐较在意的,可是在社会上有⼀些犯罪分⼦会利⽤⼀些社交软件进⾏诈骗活动。

⽽认定诈骗罪也是需要⼀定的证据的。

诈骗罪需要的证据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证据种类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法,骗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的⾏为。

在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

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

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纳⼊诉讼轨道。

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证⾔;(3)被害⼈陈述;(4)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切物品和痕迹。

如作案⼯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为侵犯的对象、犯罪⾏为产⽣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的实物和痕迹。

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的。

物证的客观性较强,⽐较容易查实,在证明活动中不仅应⽤⼴泛,⽽且有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作⽤。

例如,可以提供线索,确定侦查⽅向,有时借助物证能够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可以借助物证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敦促犯罪嫌疑⼈、被告⼈交代罪⾏等。

物证的收集是公安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

收集物证主要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法来进⾏。

收集和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宜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时,才可以拍摄⾜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录像。

物证的照⽚、录像,只有经与原物核实⽆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物同等的证明⼒。

拍摄物证的照⽚、录像,制作⼈不得少于2⼈,并应当附有制作过程的⽂字说明及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签名或者盖章。

所有已经收集到的物证都必须妥善保管,任何⼈都不得使⽤,更不允许毁坏;对于可能产⽣环境和精神污染的物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和处置。

常见经济犯罪案件证据清单

常见经济犯罪案件证据清单

一、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2款)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原件。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提供同类物品的照片)。

5、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注明出处。

6、本罪起点:个人5000元以上;单位10万元以上。

二、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在办卡开户时的登记资料或被盗用、冒用信用卡用户的资料。

4、被骗款项的银行帐单,银行催收通知凭据。

5、其他所掌握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信用卡诈骗的证据。

6、本罪起点:5000元以上。

三、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原始票据及合同协议、收付单据、承诺保证书和其他证据材料。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用同类物品的照片)。

5、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本罪起点:个人5000元以上;单位10万元以上。

四、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报案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贷款的原始合同和复印件,犯罪嫌疑人贷款时留下的文件、证明材料等资料。

4、犯罪嫌疑人开户资料,开户时留下的文件资料。

5、骗取贷款后资金流向的票据、凭证、银行帐页等相关证据。

复印资料应由提供单位加盖印章并注明出处。

6、本罪起点:10000元以上。

五、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受理和管辖第一条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金融合同李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2篇

金融合同李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2篇

金融合同李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2篇篇1甲方(被骗方):______________乙方(顾问方):法律顾问团队鉴于甲方涉及金融合同中的票据诈骗及合同诈骗案件,经双方协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协议:一、案件概述甲方在金融合同中遭受票据诈骗及合同诈骗的损失,涉及金额较大,具体情况需进一步调查。

乙方将代表甲方处理此案,包括但不限于与相关部门沟通、收集证据、起诉涉案人员等。

二、服务内容1. 乙方将指派专业法律团队负责本案,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2. 对甲方提供的案件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分析案情,制定应对策略。

3. 代表甲方与相关部门、机构进行沟通,维护甲方权益。

4. 收集整理证据,协助甲方起诉涉案人员,追究其法律责任。

5. 全程跟踪案件进展,及时向甲方汇报。

三、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法律服务,并支付相应费用。

2. 甲方有义务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全部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服务费用,并按照约定提供法律服务。

4. 乙方应尽职尽责处理本案,保护甲方合法权益。

5. 乙方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四、服务费用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具体金额根据案件进展和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确定。

2. 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法律服务费用,逾期未支付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

五、保密条款1. 乙方应对甲方的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予以保密。

2. 乙方不得将本案的相关信息泄露给第三方,除非得到甲方的明确授权。

六、违约责任1. 如因乙方过错导致案件处理不当,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如甲方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导致乙方无法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金融合同冯某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6篇

金融合同冯某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6篇

金融合同冯某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6篇篇1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相关金融机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法律顾问):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涉及金融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冯某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问题,现甲方委托乙方担任法律顾问,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双方同意,乙方作为甲方的法律顾问,协助甲方处理涉及冯某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法律研究、法律风险评估、诉讼代理等。

二、工作内容及范围1. 对甲方涉及冯某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分析案情;2. 分析相关法律风险,提供法律建议及解决方案;3. 协助甲方与相关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4. 代理甲方参加诉讼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起诉、应诉、调解等;5. 协助甲方申请强制执行等法律程序;6. 其他与本案相关的法律事务。

三、工作方式及期限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履行工作职责;2. 乙方应按照法律程序及时办理甲方委托的案件;3.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4.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案件终结或双方书面解除协议。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具体金额按照双方另行签订的费用协议确定;2. 乙方应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向甲方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及发票;3. 甲方收到发票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支付。

五、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1.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工作职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 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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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或 曾经 向他 人购 买过假 金融 票据 的 ,而 以上 述
方式 获取 票据 的 ;如 果 票 据 是行 为人 自己伪 造 、
变造 或 同伙伪造 、变 造 的 ,则犯 罪嫌 疑人 对虚假 票据 的 明知无 可置 疑 ;据 变造伪 造 的痕迹 非常 明
据 收集难 ,认 定难 。首 先 ,票据诈 骗 活动一 般都 是 在看似 正 常的市 场交 易和 结算业 务 中实施 并完 成 的 。犯 罪嫌 疑人 实施票 据诈 骗活 动后 ,虽 然会
显行 为人 又有较 高 票据知识 水平 的 ;人在 提示 承 兑付款 、请 求付 款 、委托 收款 的过程 中被金 融机 构或 票据债 务人 明确 告知票 据可 能是 伪造 、变造
的方 法 。
关 键词 :票 据 诈骗 案 什 ;证据 ;收 集
中图分类号 :D 3 . 6 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l7 —6 5 2 1 )O — 4 0 62 _0 7( 0 1 2 9 — 5
票据 诈 骗 犯 罪所 呈 现 出的 高 智 能化 、集 团
化、系列化 的趋势 ,给侦查 部 门的取 证_ 作 带来 I = 了新 的考验 。本文在 分析票据诈 骗案 件证据特 点
2 1 第 2期 N . 0 1 0 1年 O 2 2 1
云 南 警 官学 院学 报 Ju a o u nnP l eOf e cd m o r l fY na oc fcrA ae y n i i
总第 8 5期 Sm8 u 5
票据 诈 骗 案件 中证 据 的 收 集
李- 鹏 X -
( 云南 警官学 院 ,云南 ・ 明 昆 602 ) 5 2 3
内容摘 要 :票 据诈 骗 犯 罪 所呈 现 出的 高 智 能 化 、集 团化 、系 列 化 的趋 势 ,给 侦 查 部 门 的 取 证 工 作 带 来 了新 的 考 验 。 文章 在 探讨 票 据 诈 骗 罪证 据 体 系构 建 的基 础 上 ,分 析 了票 据 诈 骗 案 件证 据 的特 点 、收 集 难 点 及 收集 思 路 ,并 提 出 了 收 集
的基 础 上 ,提 出如 何 构 建 票 据 诈 骗 罪 的 证 据 体 系 ,并对取证 要点进 行探讨 。


票据诈 骗案件证 据的特点
应 积极收集 犯罪嫌 疑人 口供 以外 的其他证据 ,来
认定 犯罪嫌 疑人 的主观方 面 。 ( )证 据生成 地与证 据存在地 互相分离 三 票 据诈骗 犯罪 的具 体实施 没有一般 刑事犯 罪 相对单 一独立 的作案 时问和空 间 ,也没 有一般 刑
( )书证 居多 一
从 票据诈骗 案件 的证 据形式来 看 ,以书证居 多。票据是 犯罪嫌 疑人在实 施票据诈 骗活动 中所
使 用 的主要 犯 罪工 具 ,票据 诈 骗要 想 取得 成 功 ,
还需要一 系列 的其 他虚假证 件与之 配套 ,方 能使
票 据诈骗 活动难 以让人 从表 面上识破 。在这个 过
行为 的发生 地 ,也 就是 上述 证据 的生 成地 。这 种
没 有财产 来源 ,而 以上述 方式 从他人 处取 得票 据
互 相分 离 的情况 给证据 收集 带来 了一 定 的难度 。
二 、票据诈 骗案 件证 据 的收集 难点 从证 据 收集 的过程来 看 ,票据 诈骗 案件 中证
使 用 的 ;明知 对方 制造 、贩卖 虚假 票据 的金融 人
事犯罪 具体 的物理侵 害对象 ,因而不存 在可 以感 知的加 害行为 和加害结果 ,犯罪 行为地 与结果发 生 地常 常不在 同一地点 ,使得证 据的生成 地和存
在 地互相 分离 。在跨地 区实施 的系列票据 诈骗案 件 中,证 据几乎遍 布票据 业务 流程所至 的各个地
程 中涉及 的各种虚假证 件 以及 其他 文件资料 主要 有 身份证 、营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证 、交 易 合 同 、 印章等 。在 侦查初始 阶段 ,一 般也是 围绕这些 各
种虚假 的票证 开展相关 的侦查 活动 ,证据 调查 和
方 ,使得各 种证据 的生成地 和存在 地互相分 离 的
收集工作 也随之展 开 。 ( )认 定犯罪 嫌疑人 主观方 面的证据较 少 二
从证 据证 明力 来看 ,对犯罪嫌 疑人 的主观方 面认 定较难 。票据诈 骗罪 的成 立要求犯 罪嫌 疑人 具备 “ 明知 ” 的 主观 故 意 和 “ 法 占有 ” 的 主 非
观 目的 。 实 践 中 ,对 犯 罪嫌 疑 人 主 观 方 面 的 在 有 效证 明 ,往往 是成功 侦破票据 诈骗案 件的关键 之 所在 。在侦查 过程 中 ,犯罪嫌 疑人也 常常 以没 有 明知 的主观故 意和没 有非法 占有 的 目的为 自己 辩 解 ,在讯 问时要想获 取犯罪嫌 疑人对 其主观故 意 的真实供 述常 常都 比较 困难 。因此 ,在 侦查 中
收稿 日期 :2 1 — 1 1 00 1 — 6
作者简介 :李云鹏 ( 98 ) 17 - ,男,云南昆明人 ,云南警官学院禁毒学 院讲师 ,研究方向 :侦查学及禁毒防艾 。 ①虽然有学者撰文指出票据诈骗罪不应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 ( 刑志人 :《 票据诈骗 犯罪探究》 《 ,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
现象更 加突 出 。例如 ,犯罪嫌 疑人在 某地实施 票
据诈 骗后离开 作案地 ,而 当受 害人发 现 自己被 骗
时 ,与票据 诈 骗 行 为 有 牵连 的人 ( 括 犯 罪 嫌 包
疑人 、被 害人 、知情 人 等 ) ,以及 与 票据 业 务有 关 的各种 票据 、合 同等 书证都 已离开 了票据诈骗
报 》 19 第 4期 ) 9 6年 ,但 目前 刑 法 学 界对 票 据 诈骗 犯 罪 的 主观 方 面 采 用 “ 接 故 意并 且 具 有 非法 占有 公 私 财物 为 目的 ” 的通 说 。 直 Leabharlan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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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云 鹏 :票 据 诈 骗 案 件 中 证 据 的 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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