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合作协议书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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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合作协议书

民办非合作协议书

篇一:合伙协议书

合伙协议书

甲方:

法人代表:男岁身份证号住址:

乙方:

法人代表:男岁身份证号住址:

丙方:

法人代表:女岁身份证号住址:

第一条合伙宗旨:三方共同经营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南宫山社区卫生服务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二条合伙民办非企业名称: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南宫山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南宫山集市。

第三条合伙经宫项目和范围:预防保健全科治疗、医学检验。

第四条合伙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共10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甲方办理相关所有手续和相关费用占出资总额的30%。

(二)乙方出资资金办好开业为止占资金的60%份额,(三)丙方出资医务、医疗占出资总额的10%份额。

(四)本合伙医疗机构出次共计人民叁拾万元。

第六条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南宫山社区卫生服务站在经营期间如有拆迁,乙方应提回本金80%后在以股份分配。

第七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三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各合伙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宫山卫生服务站的出资额为依据,按股份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偿还时,以甲、乙、丙三方共同承担。

条八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面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医疗机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事由。

4、期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合伙人在给合伙医疗机构执行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五)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即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支付宝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医疗机构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合伙察实,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医疗机构造成损失:

2、执行合伙义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3、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理由。

4、不能也个人名誉在外抵押及贷费款,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

导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且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合伙人与该退货人按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股份结算。

(七)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等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贷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者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贷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九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义务执行。

经合伙人决定、委托合伙人为合伙(医疗机构)(遵

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南宫山社区卫生服务站)注定代表人,代表合伙医疗机构执行合伙义务,合伙人共同负责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全体合伙人监督执行,对相关及事宜如下约定。

1、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南宫山社区卫生服务站执行合伙事务,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与本服务站业务相关的社区,物管等机构协调)。

2、本站的管理模式采取对微小企业管理(定岗定责管理)由合伙人共同推选合伙人之一进行内部事务客理,合伙人认为所委托的内部事务管理不善,可在合伙人中另行推选或采取对外聘任管理者。

3、财务管理实行钱账分离(即会计、出纳分设岗位)收支实行现金日记账,(相关凭据须三方签字认可)月终小结,年终总结算。

4、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每月)其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医疗机构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医疗机构,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医疗机机构承担。

5、合伙人为了解合伙医疗机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医疗机构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医疗机构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医疗机构的下列项应当经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医疗机构的名称。

2、改变合伙医疗机构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医疗机构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医疗机构的知识产权和其它财产权利;

5、以合伙医疗机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医疗机构的经营人员。

第十条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医疗机构的重大事项;

(入伙、退伙、墨迹经营模式、合伙事务等),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2、合伙人字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合伙利益应以股份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医疗机构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合伙人存着法律责任:

1、法宝哇各位须按时审核和办理机构的各类证件,须保证相关证件合法有效使用,因相关证件超过有效期导致受益人行政处罚以及导致的损失由法宝代表人承担;

2、在财务管理中查实依靠虚假收支证明的按照查实虚假金额的10倍处罚进行内部约束。

3、负责企业内部管理的在购进药品、器械、设备、试剂等物品物资过程中查实属于商业贿赂行为的按照查实贿赂金额的10倍处罚进行内部约束。

篇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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