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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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办医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一)放宽社会办医准入范围。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

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取消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数量、布局的限制。

依法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

各地要公开发布当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区域内卫生资源配置情况,新增医疗资源优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到2020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大型设备配备不低于总量的25%。

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

(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负责)(二)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

各地要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工作,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落实政府投入责任,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

要发挥公立医院主体作用和社会办医补充作用,形成相辅相成、有序发展的局面。

(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负责)(三)分类处理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最新)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123号)精神,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卫生服务,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促进我州医疗资源配置更加合理,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逐步建立完善能够激发社会办医活力的政策和制度,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规范行业运行机制,促进社会力量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并在有序、高效的监管下平稳、安全运行,有效提升我州医疗服务能力。

到X年,每千常住人口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不低于1.5张,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明显提升,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社会力量进入医疗领域发展环境全面优化。

打造一批有较强服务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与公立医疗机构良性竞争、差异化发展、共同进步的良好格局。

在满足我州健康事业发展需求的同时,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加快形成X省重要的健康养生基地、全国健康产业先行区、大湄公河流域具有影响力的健康养生中心、世界旅游名城。

二、工作措施(一)完善并强化政策支撑1.优化审批服务。

进一步优化规范各项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

继续推进“互联网十政务服务”,积极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

鼓励健康医疗服务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

连锁经营医疗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积极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环评、消防审验、备案等工作,优化简化环评、消防等涉及医疗机构的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按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类审查制度规定,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由医疗机构在环境保护部门网上及时备案;属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类项目,指导医疗机构编制环评文件及时报批。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管理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支持社会办医专项政策 经验做法

支持社会办医专项政策 经验做法

支持社会办医专项政策经验做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支持社会办医专项政策经验做法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办医成为一种重要的医疗资源补充模式。

支持社会办医专项政策的实施,旨在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优化医疗服务体系。

在实践中,各地纷纷制定出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推动社会办医的发展。

下面我们来看看一些关于支持社会办医专项政策的经验做法。

一、创新政策引导,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政策引导是支持社会办医的首要任务。

近年来,各地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社会办医的政策,如税收优惠、融资支持、用地政策等。

对社会办医机构给予税收优惠是一种常见的做法。

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机构减免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将其作为激励社会办医的有效手段。

还可以通过融资支持、用地政策等措施,为社会办医机构提供更多的资源支持,降低其创业成本,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服务。

二、建立规范管理机制,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支持社会办医必须建立规范的管理机制,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要建立健全社会办医机构的准入机制,严格审核机构的资质和人员的资质,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

要加强对社会办医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还要健全医疗责任保险机制,为患者提供保障,确保其权益不受损害。

三、优化医保支付机制,促进医疗资源配置支持社会办医,还需要优化医保支付机制,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一方面,可以建立多元化的医保支付方式,如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通过多元化的支付方式激发社会办医机构的活力,提高其服务质量。

可以建立医保支付的激励机制,对社会办医机构提供优质服务的给予奖励,鼓励其提高服务水平,提高患者满意度。

四、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支持社会办医,还需要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一方面,可以通过设立奖学金、设立医学人才引进计划等措施,吸引更多的医学人才加入社会办医的行列,解决医疗资源不足的问题。

讲社会办医政策

讲社会办医政策

讲社会办医政策
社会办医政策是指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服务提供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其核心目标是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可及性,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

社会办医政策的出发点是基于市场化、社会化的原则,通过引导社会机构、组织、个体参与医疗服务的提供和运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多样化、优质化的医疗选择。

具体的政策措施可能包括:
1. 扶持政策:政府给予社会办医机构一定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用地支持等扶持政策,以降低其运营成本,提高其发展前景。

2. 市场准入:简化社会办医机构的设立和注册流程,降低审批门槛,加快审批速度,引导更多社会办医机构进入市场竞争,提高医疗服务供给的多样性。

3. 职业培训:加强对社会办医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4. 资金支持:引导社会机构、组织募集医疗发展资金,支持其投入人才、设备、药品等医疗资源,提高服务质量。

5. 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通过购买社会办医机构的服务来满足公共医疗服务需求,为其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刺激社会办医机构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6. 监管与评估:建立健全社会办医机构的监管与考核机制,加强对其的监督,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社会办医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医疗体系的均衡发展,增加医疗服务的供给量和质量。

同时,也提高了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价格的竞争性,满足不同群体对医疗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然而,社会办医政策也需要合理引导和监管,确保医疗服务的公正、公开和规范。

【卫生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卫生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卫生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精神,加快我省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放宽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一)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

适时对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医疗机构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取消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审批条件和申报材料。

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理,进一步调整下放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权限。

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尽量采取统一联审或并联审批,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规划范围。

加快制定全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各市、县(市、区)要及时制定或调整本地“十三五”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要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相关规划,按不低于25%的比例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床位配置空间。

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

未制定或未公开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和限制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于每年一季度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医疗资源配置情况。

(三)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科学制定行政区域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充分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需要,并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

按照满足合理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配置申请,要重点考核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不得将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门急诊人次等业务量评价指标作为前置条件。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5•【字号】津卫规后〔2021〕40号•【施行日期】202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充分发挥社会资源优势,加大力度消除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健康天津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一)从规划布局上对社会办医不作限制。

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

对社会办医在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上不作规划限制。

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

在新增和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首先考虑利用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

支持鼓励社会办医实现连锁化、品牌化、集团化发展。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二)支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举办大型综合性医院,尤其是优质高端型医院;对行政区域内新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举办,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建民营”等形式优先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

在本市试点实行诊所备案制,大力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不同人群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并为全社会提供更多医疗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办医,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深化改革、改善办医环境,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完善、社会整体信任度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非禁即入”、审批应减尽减和清理妨碍公平竞争各种规定做法的落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一)拓展社会办医空间。

落实“十三五”期间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

各地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要首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

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妇儿医院等医疗机构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加强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同质化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二)扩大用地供给。

各地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要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政府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新供医疗卫生用地在出让信息公开披露的合理期限内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

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X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最新)

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最新)

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最新)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不同人群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并为全社会提供更多医疗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办医,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深化改革、改善办医环境,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完善、社会整体信任度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非禁即入”、审批应减尽减和清理妨碍公平竞争各种规定做法的落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一)拓展社会办医空间。

落实“X”期间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

各地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要首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

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妇儿医院等医疗机构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加强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同质化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二)扩大用地供给。

各地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要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政府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新供医疗卫生用地在出让信息公开披露的合理期限内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

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的意见-豫政[2014]5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的意见-豫政[2014]5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的意见(豫政〔2014〕5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加快我省社会办医步伐,尽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现就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拓展社会办医的发展空间1.加快完善区域卫生规划。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加快调整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一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方向、种类、数量、比例和布局,并加强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各级卫生部门要根据审批权限定期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并依据公立医疗机构开业、更名、停业等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

区域内需要新建医疗机构时,要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

在规划调整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禁止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或限制执业范围。

2.促进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协调发展。

坚持公立医疗机构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导地位,不断提高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同时,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严格控制城市大型公立医院发展规模。

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方,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新建大型公立医院,支持并优先选择社会信誉好、具有较强管理服务能力的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 。


减少 审 批 限制
“ 。

各 级 政府 要 向 社会 公 布 举 办 医 疗 机 构 审 批 程 序 审 批 主 体 和
、 ”

审批 时 限
各 地 按 照 非 禁 即 人 原则 全 面 清 理 取 消 不 合 理 的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优 化 社



会 办 医 疗 机 构 设置 执 业 许 可 等 审 批 环 节 进




张 床 位 的 标准 为 社会 办 医 预 留 规 划 空 间


定期 公 开 区域 医 疗资 源 规划

情 况 定 期 公 布 区 域 内 医 疗 机 构 数 量 布 局 业 务 范 围 科 室 设 置 以 及 床位 大 型 设 备 等
、 、 、
资 源 配 置 情 况 并 将 社会办 医 纳 人 相 关 规 划 在 符 合 规 划 总 量 和 结 构 的 前 提 下 取 消 对



明 确 发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标
, ,
积极鼓 励 和 支 持 社会 资 本举 办 医 疗 机 构 发 挥市 场 机制 配 置医 疗 资 源 的 作 用 优化
发展 环 境 激 发 市 场 活 力 提 升社会 办 医 水 平 加 快形成 互 为 补 充 有 序 竞 争 良 性 发 展 的

个 百 分 点 到 2 0 20 年 全省 社会办 医 疗 机 构 床位数 占 比 达 到 2 5 % 以 上



2 0
浙 江省 人 民 政府 公报 2 0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8〕34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8〕34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8〕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提质量、上水平,进一步缓解群众看病就医困难,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15〕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4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宿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1.基本原则。

按照“控制总量、提高质量、发展特色”的规划指导原则,多渠道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要重点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妇产、儿童、康复、护理等高水平的特色专科医疗机构;鼓励市(境)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等多种形式举办高层次医疗机构。

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支持各种所有制医疗机构协调发展,并享有相应政策、权利。

坚持统筹配置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促进资源均衡、有效配置。

强化规范发展原则,依法依规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国办发[2015]45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办发[2015]45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6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国家出台多项措施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政策效应持续显现,但与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的目标仍有不小差距,还有一些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需要破除。

为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一)清理规范医疗机构设立审批。

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

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理,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具体床位规模审批权限由各省(区、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行确定。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

(二)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情况。

各地要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并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浙卫发〔2019〕37号•【施行日期】2019.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19〕37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医疗保障局:社会办医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充分发挥社会办医疗机构作用,构建县域内多元化多层次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好满足基层群众医疗健康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及《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精神,现就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以下简称医共体)建设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作为牵头医院组建医共体。

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牵头组建有公立医疗机构参与的医共体,原则上要求为二甲以上非营利性的综合医院或中医医院。

社会办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医共体,采取理事会治理架构,制定理事会章程,并报医共体管委会备案。

理事会是医共体的决策议事机构,由牵头医院、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组成。

医共体管委会派驻监事。

理事会负责医共体的发展规划、运行管理、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决策,协调组成单位间的业务发展、资源调配和利益分配等关系,确保医共体坚持正确发展方向、完成改革目标、落实基本公共服务任务。

医共体内各组成单位所有制性质、人事管理、人员隶属、资产归属和投入渠道等保持不变,实行以医疗卫生业务一体化为纽带的经营发展模式。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确保医共体建设发展方向不偏离、公立医疗机构人员身份保留和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探索实施更加紧密更为全面的集团化运营和一体化经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扶持和促进社会办医加快科学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扶持和促进社会办医加快科学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扶持和促进社会办医加快科学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27•【字号】兰政办发〔2017〕158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扶持和促进社会办医加快科学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7〕1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扶持和促进社会办医加快科学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7日兰州市扶持和促进社会办医加快科学发展实施方案为进一步科学配置医疗资源,加快全市医疗服务体系能力建设,扶持社会资本办医,促进社会办医服务体系快速、科学、规范、健康发展,形成公立医院为主、社会办医为补充的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74号)精神,结合我市社会办医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社会医疗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按照政府鼓励、市场驱动、盘活资源、强化监管的原则,营造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环境,推动健康服务业发展。

力争到2020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诊疗服务量均占总量的30%左右,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健康发展的新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工作重点(一)科学规划,合理配置社会办医资源。

2014军转时政: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精)

2014军转时政: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精)

军转干考试2014军转时政: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加快发展社会办医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转变卫生发展方式、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是增加卫生资源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重要途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切实解决加快发展社会办医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政府职能,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强化行业指导,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考虑。

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

持续提高社会办医的管理和质量水平,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实现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

二、加强规划引导(一)制定实施卫生规划。

国家完善卫生资源规划指导性文件,编制好《全国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进一步明确卫生服务体系的功能定位、分级配置要求和资源配置指导标准,强化区域内各机构之间的功能整合及分工协作,完善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和监督评价机制。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划和本地实际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各省和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不断改善和提高医疗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二)切实将社会办医纳入规划范围。

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足够空间,优先满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求。

新增卫生资源无论何种资金渠道,须按照有关规划要求和标准进行审批。

(三)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立军转干考试医院发展规模,留出社会办医的发展空间。

社会办医的新时期:机遇挑战与策略

社会办医的新时期:机遇挑战与策略

社会办医的新时期:机遇挑战与策略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社会办医正迎来了新的时期,新的机遇和挑战也随之而来。

社会办医作为国家医疗体系的重要补充,既为患者提供了多元化的就医选择,也为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在社会办医的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围绕社会办医的新时期,探讨其中的机遇、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机遇1. 国家政策支持:当前,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医疗卫生事业,支持社会办医的发展。

国家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医院,鼓励医疗机构间的合作与联合,为社会办医提供了政策保障和支持。

2. 市场需求巨大:随着经济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而传统的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社会办医的兴起正好弥补了这一不足。

特别是在高端医疗服务领域,社会办医更是受到了市场的追捧。

3. 创新机会多:社会办医的发展空间巨大,其不受传统医疗机构的束缚,更有利于医疗领域的创新。

在服务模式、技术手段、管理体系等方面,社会办医更容易实现创新,为医疗行业带来了新的活力。

二、挑战1. 信誉不佳:社会办医中存在一些不良的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这些机构和人员的不良行为直接损害了整个社会办医机构的信誉,给行业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如何提升社会办医的整体信誉度成为一大挑战。

2. 管理体系不完善:相比于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的管理体系相对薄弱。

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容易导致各种经营风险。

特别是金字塔式管理、招投标买卖医疗资源等不规范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办医机构的良好发展。

3. 服务不均衡:一些社会办医机构倾向于追求经济利益,导致医疗服务质量不均衡。

特别是在医生收入、医疗器械和药品的使用等方面存在不正当竞争,给患者带来了经济上和健康上的双重负担。

三、策略1. 强化监管:政府部门应当强化对社会办医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行业规范和管理制度,督促社会办医机构依法依规经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16•【文号】国办发〔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05.1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服务,是深化医改、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的必然要求,是繁荣壮大健康产业、释放内需潜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新一轮医改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医改取得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显著提升,健康服务业政策环境明显改善,社会办医加快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持续增长,社会办医服务内容和模式有待拓展升级,同时仍存在放宽准入不彻底、扶持政策不完善、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在切实落实政府责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坚定不移深化医改,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确保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坚持政府主导并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在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市场要有活力,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落实政府责任,加强规范管理和服务监管,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满足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

政府治理社会办医现状、问题及对策

政府治理社会办医现状、问题及对策
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医疗服务需求。
02
存在的问题
政策法规不健全
政策法规滞后
当前的政策法规对社会办医的规 范和管理存在不足,未能及时跟 上医疗市场的发展变化。
法律法规冲突
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不协调甚 至冲突,导致社会办医在实践中 面临诸多困难和不确定性。
医疗资源配置不均
资源过度集中
医疗资源过度集中在公立医院,社会 办医在获取优质医疗资源方面处于劣 势地位。
05
未来展望
社会办医发展趋势
多元化办医格局形成
随着社会办医政策的推进,未来将形成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共同发 展的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医疗服务。
医疗技术创新发展
社会办医机构将更加注重医疗技术创新,引进先进医疗设备和技术 ,提高诊疗水平和治疗效果。
医疗服务品质提升
社会办医机构将更加注重医疗服务品质,提高患者满意度,树立良好 口碑。
政府治理社会办医现状、问 题及对策
汇报人: 2023-12-29
目录
• 社会办医现状 • 存在的问题 • 对策与建议 • 成功案例分享 • 未来展望
01
社会办医现状
数量与规模
总结词
数量增长迅速,规模不断扩大
详细描述
近年来,社会办医的数量和规模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据统计,截至2022年底,全 国社会办医机构达到63.3万家,占全国医疗机构总数的45%左右。其中,个体诊所达到 45.5万家,占社会办医机构的72%。同时,大型连锁医疗机构和集团化发展的社会办医
恒康医疗集团
恒康医疗集团通过整合优质医疗资源,提供全方位的医疗健康服务,成为国内社 会办医的疗
借助互联网技术,社会办医机构可提 供线上诊疗、健康管理等服务,满足 患者多元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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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的意见文件号:豫政〔2014〕54号 [日期:2014-9-2] 阅读: 157 次来源:作者: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的意见豫政〔2014〕5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加快我省社会办医步伐,尽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现就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拓展社会办医的发展空间1.加快完善区域卫生规划。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加快调整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一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方向、种类、数量、比例和布局,并加强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各级卫生部门要根据审批权限定期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并依据公立医疗机构开业、更名、停业等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

区域内需要新建医疗机构时,要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

在规划调整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禁止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或限制执业范围。

2.促进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协调发展。

坚持公立医疗机构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导地位,不断提高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同时,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严格控制城市大型公立医院发展规模。

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方,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新建大型公立医院,支持并优先选择社会信誉好、具有较强管理服务能力的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已开设特需床位的公立医疗机构要逐步缩小规模,有条件的要实施剥离,为社会力量举办高端医疗服务机构和特色专科医疗机构留出发展空间。

3.拓宽社会办医领域。

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

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品牌化、规模化的综合医院。

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举办中医医院、康复医院、专科专病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发展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等专业性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在城市新区、城乡结合部和新兴的产业人口集聚区举办医疗机构。

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当地“120”急救网络和确定为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医院。

4.支持发展医学园区。

支持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具有一定医药健康产业基础的省辖市规划建设医学园区,重点引进国内外优质医疗资源或大型企业集团、战略投资者,发展具有先进技术、优质服务、先进管理模式的高端医疗机构和特色专科医疗机构,以及康复护理、临终关怀、健康咨询、美容整形、健身养生、教育培训等健康服务业,逐步将园区发展成辐射周边的区域医疗服务中心和健康服务业基地。

将医学园区优先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支持医疗机构对外合资合作。

大力支持境外、省外医疗机构与我省医疗机构进行技术交流或合资合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放宽境外资本设立独资医院的范围,按照逐步放开、风险可控的原则,将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医院的地域范围扩大到所有省辖市。

合理设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境外资本股权比例。

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有效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国外商业贷款,购置医疗设备或用于医院建设。

6.支持多种模式发展社会办医。

支持各地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

在明确公立医院设置规划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引导社会资本采取国有资产整体或部分出让、职工集体持股、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改制重组,同级财政原有财政补助方式和供给渠道可在一定期限内保持不变。

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服务机制,或共同构建区域医疗联合体。

7.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按照适度灵活的原则,及时批准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

支持退休医师到基层开办个人诊所或执业,医师退休关系所在的医疗机构不得限制。

支持将个体诊所医生纳入社区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范围。

8.支持社会办医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点或提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

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老机构,其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执行。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药品医疗器械大型企业集团投资举办医疗机构,发挥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和现代企业管理优势,进行先进医疗技术研发和孵化,提供高端及特色医疗保健服务。

鼓励社会资本挖掘我省丰富的中医药、温泉、山水、功夫等优势资源,依托旅游胜地、休闲度假区,建设集合医疗康复、养生保健、健康养老等多种功能的健康旅游设施,开拓中、高端医疗保健旅游市场,打造健康旅游品牌。

二、进一步破解社会办医人才匮乏难题9.优化社会办医用人环境。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籍或港、澳、台地区的具有资质的医疗技术人员,有关部门要简化相关手续。

社会办医疗机构应依法为所聘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支付金额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社会办医疗机构所聘人员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

10.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间有序流动。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在职及离退休医务人员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完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

鼓励大型公立医疗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托管、对口支援、纳入医联体等方式帮扶社会办医疗机构,定期派出专业技术骨干和管理团队到社会办医疗机构,提高其规范化管理和医疗科研水平。

经组织选派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期间的医护人员的人事关系、社会保险待遇等保持不变。

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在其连锁化运营机构或医疗集团之间流动执业时,只需到原发证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11.加强专业人员培养和引进。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建设纳入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中原崛起百千万海外人才引进工程和全民健康卫生人才保障工程,在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方面,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一视同仁。

社会办医疗机构应按照当年业务收入的1.5—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对引进人才实行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办法,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

制定专项优惠政策,切实解决留学回国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转换和职称评定问题。

12.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平等学术地位。

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申报国家、省、市级重点学科、特色专科、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重大医学科研项目,参与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以及获得国家级科研课题、重点学科或实验室认证资格后财政支持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

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在参加学术活动与业务竞赛、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各级医学类行业学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平等吸纳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参与,保证社会办医疗机构占有适度比例,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行业学会、协会中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的机会。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扶持政策13.设置审批政策。

按照能放尽放、权责一致、强化监管的原则,尽快调整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

社会办医疗机构新建、改扩建项目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报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发展改革、卫生、民政、商务、工商、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登记手续的有关规定,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相关审批、登记实行联审联批,限时办结,不得擅自设置前置或附加条件,不得设置地区壁垒和部门壁垒。

14.金融政策。

支持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融资可以其收费权作质押,可利用其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申请抵押贷款,相关部门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大型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当地政府可给予贴息支持。

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优先支持设立社会办医投资基金。

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融资进行担保。

支持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

15.土地政策。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

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必须按照有偿使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社会办医疗机构可通过土地置换进行迁建、扩建,土地置换收益在支付相关费用和成本后,须全额用于医院建设。

16.财税政策。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由政府负责的公共卫生和支农、支边、对口支援、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任务,均可通过委托、承包、招标等方式交给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其建设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当地政府可给予贷款贴息或投资补助支持。

允许各级政府通过一次性开办补助、床位运营补助等方式,扶持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

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17.价格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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