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93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9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8.28•【文号】医保函〔2019〕110号•【施行日期】2019.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93号建议的答复王凤巧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制订医院垫付医保金支付时限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医保支付给医院资金不及时,医保资金补偿不到位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各地有条件的地方医保经办机构可以按协议约定向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2016年印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指出,“经办机构应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定点医药机构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在协议管理过程中,各地对医疗费用结算时限等也进行了严格要求。
从总体上看,各地大多能够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限,向定点医药机构拨付医保费用,但一些地方确实存在拖欠费用的现象。
近日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就暴露出类似的问题,相关地方已在统筹区内开展了排查整改工作,并及时向定点医药机构拨付了应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拖欠费用的情况,国家医保局高度重视,已约谈了相关省、市、区县,对部分地区开展实地督查,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拖欠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费用问题的整改工作。
下一步,医保部门将指导地方进一步完善总额控制和协议管理工作,修订协议范本,建立长效机制,规范医保费用拨付时限,并督促各地落实。
以行风建设为抓手,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医保部门行风建设工作,与此同时优化经办机构业务流程,进一步规范与医疗机构的结算支付。
结合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在国家层面优化医保信息系统,做到各地医保费用结算拨付全流程可监控、可追溯,从而加强各级医保部门对医保费用拨付的监控。
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15)45号)、《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关于“做强做优公益性医院、放开放活营利性医院”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等精神,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新社会力量办医机制,构建多元办医格局,结合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加快推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一)推进社会力量办医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
社会力量所举办的医疗机构(以下称社会办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有利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不同所有制和经营性质医疗卫生机构的协同发展、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推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
(二)推进社会力量办医是解决卫生事业发展投入不足的重要举措。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有利于创新医疗卫生发展模式和投融资体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作用,缓解政府包揽医疗服务所带来的财政压力,激活社会活力,扩大医疗服务供给,增强卫生事业发展潜力。
(三)推进社会力量办医是形成医疗市场有序竞争的基本条件。
正确认识不同投资主体所举办的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消除制约社会力量办医的观念、制度和政策障碍,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医疗卫生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增加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形成与公立医院有序竞争、相互促进和举办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
(四)推进社会力量办医是满足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
健康是人类全面发展的基础。
当前,全社会医疗服务与健康消费需求已逐步由单纯治病向预防、治疗、康复、保健等进一步细分。
国家关于中医药行业发展的政策文件梳理
国家关于中医药行业发展的政策文件梳理中医药作为我国独特的卫生资源,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为中医药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本文将从政策支持、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医疗服务、药材质量、国际合作、文化传承和产业发展等方面,对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梳理。
一、政策支持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中医药发展”等原则,为中医药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
2.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提出“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加大对中医药的投入力度”、“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等措施,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人才培养1. 《中医药人才发展“十三五”规划》(国中医药人教发〔2017〕4号),提出“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优化中医药人才结构”等目标,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了指导。
2. 《关于实施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86号),提出“培养中医药传承人才”、“加强中医药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措施,为中医药人才培养提供了具体方案。
三、科技创新1. 《中医药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国中医药科计发〔2017〕79号),提出“加强中医药基础研究”、“推进中医药临床研究”等目标,为中医药科技创新提供了行动指南。
2. 《关于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规财发〔2018〕5号),提出“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产学研用合作”等措施,为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政策支持。
四、医疗服务1.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5号),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优化社会办医环境”等措施,为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提供了政策支持。
2. 《关于实施中医诊所备案制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468号),进一步放宽了中医诊所准入条件,简化了审批程序,为中医诊所发展提供了便利。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616号(医疗体育类674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616号(医疗体育类674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0•【文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616号(医疗体育类674号)提案答复的函委员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安宁疗护中心建设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医保局,现答复如下:一、有关工作进展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安宁疗护工作的部署,近年来,我委在加强安宁疗护服务的顶层设计、试点探索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加强安宁疗护服务的顶层设计。
在2016年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与健康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连续的健康服务和医疗服务。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要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提出,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安宁疗护病床,发展和加强康复、老年病、长期护理、慢性病管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
2017年,我委联合12个部门印发《“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明确提出推动安宁疗护服务的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机构或医务室、护理站等。
2017年,我委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医疗机构的类别中增设安宁疗护中心;同年,印发《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对安宁疗护中心的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建筑要求、设备配置等提出要求,对安宁疗护的症状控制、舒适照护、心理精神和社会支持等服务予以规范。
2019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我委会同国家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1号),要求构建包括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的综合连续、覆盖城乡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强调根据医疗机构的功能和定位,推动相应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患者“充分知情、自愿选择”的原则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建立完善安宁疗护多学科服务模式,为疾病终末期患者提供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舒适照护等服务,对患者及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稳步扩大安宁疗护试点。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不同人群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并为全社会提供更多医疗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办医,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深化改革、改善办医环境,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完善、社会整体信任度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非禁即入”、审批应减尽减和清理妨碍公平竞争各种规定做法的落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一)拓展社会办医空间。
落实“十三五”期间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
各地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要首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
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妇儿医院等医疗机构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加强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同质化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二)扩大用地供给。
各地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要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政府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新供医疗卫生用地在出让信息公开披露的合理期限内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
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国及部分省市康复医疗行业相关政策强化特色康复能力
中国及部分省市康复医疗行业相关政策强
化特色康复能力
康复医疗是指促进残疾人和患者康复,以及为了康复目的而应用的有关功能障碍的预防、诊断、评估、治疗、训练和处理的一门医学学科,它被称为第三医学。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老龄化、慢性疾病、心理精神障碍、致残率等问题增多,为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就得依赖于康复医疗。
中国康复医疗行业相关政策
显示,近些年来,为了促进康复医疗行业的发展,中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2年发布的“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强化特色康复能力。
实施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依托现有资源布局一批中医康复中心,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加强康复(医学)科建设,康复医院全部设置传统康复治疗室,其他提供康复服务的医疗机构普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探索有利于发挥中医药优势的康复服务模式。
中国康复医疗行业相关政策
部分省市康复医疗行业相关政策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康复医疗行业的发展,
比如重庆市发布的重庆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发展康复医疗服务体系。
加强康复医院建设,在医疗资源富集区县支持部分一级、二级医院转型为康
复医院,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康复医
疗中心。
加强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建设,到2025年,每个区县至少有1个区县级公立综合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
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需要开设康复医疗门诊、增加康复医疗床位。
加强康复医疗人才培养,逐步建立数量
合理、素质优良的康复医疗专业队伍。
部分省市康复医疗行业相关政策。
【卫生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卫生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精神,加快我省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放宽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一)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
适时对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医疗机构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取消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审批条件和申报材料。
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理,进一步调整下放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权限。
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尽量采取统一联审或并联审批,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规划范围。
加快制定全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各市、县(市、区)要及时制定或调整本地“十三五”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要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相关规划,按不低于25%的比例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床位配置空间。
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
未制定或未公开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和限制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于每年一季度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医疗资源配置情况。
(三)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科学制定行政区域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充分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需要,并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
按照满足合理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配置申请,要重点考核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不得将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门急诊人次等业务量评价指标作为前置条件。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5•【字号】津卫规后〔2021〕40号•【施行日期】202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充分发挥社会资源优势,加大力度消除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健康天津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一)从规划布局上对社会办医不作限制。
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
对社会办医在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上不作规划限制。
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
在新增和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首先考虑利用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
支持鼓励社会办医实现连锁化、品牌化、集团化发展。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二)支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举办大型综合性医院,尤其是优质高端型医院;对行政区域内新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举办,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建民营”等形式优先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
在本市试点实行诊所备案制,大力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不同人群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并为全社会提供更多医疗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办医,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深化改革、改善办医环境,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完善、社会整体信任度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非禁即入”、审批应减尽减和清理妨碍公平竞争各种规定做法的落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一)拓展社会办医空间。
落实“十三五”期间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
各地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要首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
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妇儿医院等医疗机构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加强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同质化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二)扩大用地供给。
各地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要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政府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新供医疗卫生用地在出让信息公开披露的合理期限内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
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X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最新)
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最新)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不同人群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并为全社会提供更多医疗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办医,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深化改革、改善办医环境,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完善、社会整体信任度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非禁即入”、审批应减尽减和清理妨碍公平竞争各种规定做法的落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一)拓展社会办医空间。
落实“X”期间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
各地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要首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
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妇儿医院等医疗机构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加强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同质化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二)扩大用地供给。
各地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要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政府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新供医疗卫生用地在出让信息公开披露的合理期限内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
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14•【字号】冀卫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卫发〔2019〕2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网信办,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我省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河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2019年8月14日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非禁即入",形成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良好发展格局,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提升社会办医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委《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简化准入审批服务(一)提高审批效率。
建立社会办医多部门联动审批机制,提供"一站式"服务,推广"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审批效率。
2021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
2021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说明:本试卷共50分。
资料一一、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渐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增强,我国正在推动实施健康中国的战略,重要措施之一就是由以治病为核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这项措施的实施,催生了体检市场,并且该市场发展迅速。
国内体检市场主要为医院和体检中心占领。
其中,公立医院占较大比重。
公立医院享有专业的医技资源,能做到检后即诊,拥有先发优势。
但公立医院的布局和发展,需要服从医疗服务体系规划,在数量和规模上受到控制。
这导致一二线城市公立医疗资源供不应求、三线及以下城市公立医疗资源相对缺失,无法有效满足当前持续释放的体检需求。
2×19年6月,国家相关部委出台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拓展社会办医空间,迅速增加了民办医院数量。
民办医院也积极参与到体检市场中。
最近几年,民营资本纷纷进入体检市场,体检行业竞争迅速形成并不断加剧。
面对行业竞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国家对体检行业的监管力度也不断加大。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或公司)是一家于2×02年成立的民营健康服务机构。
公司创始人兼董事长刘一拥有丰富的三甲医院管理经验,并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
通过与当地公立医院建立新型的医(医院)检(体检)联合体等方式,A公司不仅促进了医学技术人才(以下简称医技人才)的相互流动,而且打通了检后转诊的快速通道。
在刘一的领导下,A公司得到快速发展。
截至2×07年,A公司已经发展成拥有22家体检中心及3家牙科诊所的综合健康服务集团,并且在权威健康年会上被评为“中国最具潜力民营健康服务机构20强”。
因在长三角地区拥有较高的美誉度,A公司成为区域内众多企事业单位的年度体检定点单位。
但A公司也面临发展中的诸多困难,其体检业务发展所需资金主要依靠自身积累,受资金规模限制,导致体检中心主要分布在长三角地区的中心城市,向区域外和区域内三线及以下城市拓展的进度缓慢。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9.05•【文号】国卫医发〔2019〕55号•【施行日期】2019.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和内涵建设,现就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一)促进发展与规范行为相结合。
在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和发展的同时,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加强制度建设和科学管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更有保障的医疗服务。
(二)夯实基础与提高水平相结合。
以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根本,指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三基三严”,夯实医疗质量安全基础。
同时,支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抓住政策红利,引进高端人才,配置先进设备,开展与其能力相符合的医疗技术,不断提高诊疗水平,形成发展优势。
(三)短期目标与长期规划相结合。
在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同时,研究建立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健全管理体系,完善工作机制。
二、工作内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重点加强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依法执业。
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核准登记或备案的执业地址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使用规范的诊疗服务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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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 公 开 区域 医 疗资 源 规划
、
情 况 定 期 公 布 区 域 内 医 疗 机 构 数 量 布 局 业 务 范 围 科 室 设 置 以 及 床位 大 型 设 备 等
、 、 、
资 源 配 置 情 况 并 将 社会办 医 纳 人 相 关 规 划 在 符 合 规 划 总 量 和 结 构 的 前 提 下 取 消 对
一
。
、
明 确 发展
目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标
, ,
积极鼓 励 和 支 持 社会 资 本举 办 医 疗 机 构 发 挥市 场 机制 配 置医 疗 资 源 的 作 用 优化
发展 环 境 激 发 市 场 活 力 提 升社会 办 医 水 平 加 快形成 互 为 补 充 有 序 竞 争 良 性 发 展 的
3
个 百 分 点 到 2 0 20 年 全省 社会办 医 疗 机 构 床位数 占 比 达 到 2 5 % 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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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浙 江省 人 民 政府 公报 2 0
医院科室共建国家政策文件
医院科室共建国家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和《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中明确,鼓励地方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医务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并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
鼓励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
一、科室承包的定义《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中,“科室承包”概念界定为: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二、常见的科室承包主要有两种模式:(一)医疗机构将本机构的科室交与非本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二)医疗机构将本机构的部分房屋交与非本机构人员,同意其在本医疗机构内设立相应科室,或者同意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在本医疗机构院外设立相应医疗科室,自主营业,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该模式本质上应归属于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
三、科室共建的概念:(一)科室共建合作模式下的共建科室自始至终处于医院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下,全面纳入医院的统一管理。
合作方不参与医院的利润分配,而是每个月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用或者服务费用。
(二)科室共建模式下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的角色是参与管理,与医院的合作是一种优势互补的模式。
比如,具有丰富专家资源的医生集团与基层医院共建科室,对基层医院进行技术培训;擅长医院管理运营的社会力量与医院达成合作,提供科学高效的管理服务。
通过以上对于“科室承包”和“科室共建”的模式界定分析,很明显可以得出结论:科室承包与科室共建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科室是否独立于医院而运营,尤其是公立医院,其属于非营利性机构,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发展,不得分配利润。
(国办发[2015]45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6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国家出台多项措施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政策效应持续显现,但与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的目标仍有不小差距,还有一些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需要破除。
为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一)清理规范医疗机构设立审批。
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
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理,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具体床位规模审批权限由各省(区、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行确定。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
(二)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情况。
各地要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并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809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80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5•【文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医疗管理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809号建议的答复代表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推动5G+医疗健康发展助力便民惠民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医药局,现答复如下:一、工作现状和进展(一)大力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助力便民惠民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发展智慧健康医疗便民惠民服务,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引领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整合线上线下资源,规范医疗物联网和健康医疗应用程序(APP)管理,大力推进互联网健康咨询、网上预约分诊、移动支付和检查检验结果查询、随访跟踪等应用,优化形成规范、共享、互信的诊疗流程。
探索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模式。
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基础,推进居民健康卡、社会保障卡等应用集成,激活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用,推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预防、治疗、康复和健康管理的一体化电子健康服务。
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完善移动宽带网络覆盖,支撑开展急救车载远程诊疗。
围绕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利用信息技术,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提高医疗服务供给与需求匹配度。
截至2020年,二级以上医院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开展移动护理、生命体征在线监测、智能医学影像识别、家庭监测等服务。
我委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持续推动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服务规范发展,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解决人民群众看病的“难点”“堵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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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长期以来,我省高度重视社会办医工作,特别是2015年以来,在省政府层面相继出台《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闽政办〔2018〕38号)等政策文件,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形成有序竞争、优势互补、相互促进、举办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
据统计,截至2019年11月底,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16903家,占全省医疗机构数的61.775%。
其中,社会办医院390家,占全省医院数58.91%,床位3.36万张,占全省医院床位数21.80%。
新业态医疗机构迅速崛起,其中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30家、影像诊断中心3家,病理诊断中心1家,血液透析中心19家,健康体检中心5家,康复医疗中心10家,医疗消毒供应中心3家。
尽管我省社会办医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社会办医服务能力水平总体不高,人力资源短缺,特别是引进优秀人才较为困难,拥有知名专家和专科特色技术服务少,运营管
理水平和依法执业意识不高,在医疗技术、学科水平、服务质量、品牌声誉等方面存在短板。
亟需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办医的鼓励扶持和促进规范发展的力度。
根据国家卫健委等10部门《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三明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19〕19号)要求,省卫健委等有关单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主线,提出10项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拓展社会办医空间。
对社会办医区域和专业不作规划限制的同时控制公立医院业务用房增长。
(二)进一步保障医疗用地供给。
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设区市,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时要适当向医疗领域进行倾斜。
符合一定条件的闲置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
(三)进一步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营利性社会办医,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依法给予税费减免。
(四)进一步优化医保服务管理。
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五)进一步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合作。
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险、医疗意外险等多形式的商业保险。
(六)进一步完善准入审批。
出台省、市、县优化社会办医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实施办法。
在法律法规规定框架范围内,细化审批验收办理要件,优化办理流程和审批服务。
(七)开展诊所备案管理试点。
2020年,福州、厦门市先行开展诊所备案管理试点工作。
(八)进一步优化职称评审。
全省各地社会办医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参加全国卫生初中级考试和高级职称评审,积极吸纳社会办医行业组织和社会办医专家,进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九)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各相关部门根据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十)创新推进社会办医的党建工作。
充分发挥党组织对社会办医健康发展的服务作用、保障作用和推动作用,把党建工作融入到社会办医发展的全过程。
三、推动落实
《实施办法》在每项措施后都明确了负责部门。
要求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发展社会办医摆在重要位置,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按时限要求制定或完善配套措施,细化工作举措,确保政策全面兑现。
鼓励各地加大社会办医政策的改革探索,省发改委、卫健委将发布地方实践经验典型案例,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跟踪分析,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