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3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农贸市场是城市中重要的农产品流通渠道,为保障市场的正常运作和商品的安全质量,需要制定一套日常管理规定。
下面是一份大致的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明确市场主体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农贸市场,并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第三条农贸市场应当以满足居民生活所需为基本定位,保障农产品的供应稳定性和价格合理性。
第四条农贸市场应当以服务农民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农产品经营者和消费者为宗旨,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有效衔接。
第二章市场设施管理第五条农贸市场要有完善的市场设施,包括市场交易区、冷库、卫生检验室、办公室、停车场等,并配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如水电供应、通风设备、消防设施等。
第六条农贸市场应当制定相应的设施维护保养计划,保证市场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农贸市场应当根据市场的规模和业态,合理设置经营摊位,并根据经营者的质量要求,配备必要的经营工具和设备。
第八条农贸市场应当保持良好的通风状况,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卫生。
第三章形象管理第九条农贸市场应当保持洁净的环境,每日进行定期清扫和消毒。
第十条农贸市场应当设置标志性的指示牌,明确市场的名称、地址、经营时间等信息,并保证字迹清晰可读。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的商铺应当统一门头,并标明经营者的名称和主营业务,门头的颜色、字体和大小等要与市场整体风格相协调。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应当配备充足的垃圾桶,并设立分类垃圾回收点。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且在市场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的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的经营要求,进行摊位的标准化管理,包括摆放整齐、商品陈列合理等。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贸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全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
第三条全区农贸市场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街道为负责单位,区工商局负总责,区城管办负责监督考评,农贸市场管理者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规范农贸市场经营交易秩序。
(一)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
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腌卤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
(二)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三)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摆货经营。
(四)市场内通道和门外周边10米内不得摆摊设点,严禁“暴市”。
(五)市场内除农民直销区外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六)市场设置公平秤,为消费者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第五条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
(一)进入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二)应根据市场规模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巡查。
(三)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到“三证”齐全,确保先体检、后上岗,先培训、后从业。
市场主办者应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
(四)场内饮食行业应做到容器清洁,食品新鲜,防蝇、防尘设施齐备,生熟食分开,实行工具售货。
(五)经营人员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必须穿戴洁净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夹钱工具,对一切经营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六)场内饮食店铺、经营腌卤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摊点(店铺)均应配置冷藏设备。
(七)销售鲜肉、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经营摊点(店铺)应修建上下水设施,并做到随时清扫,无积水污垢。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农贸市场管理方法农贸市场是城乡经济融合进展的重要载体,也是农村居民购买农产品和生活用品的主要场所。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经营行为,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需要制定农贸市场管理方法。
一、农贸市场的分类和标准依据农贸市场的规模和特点,将其分为农贸市场、超大型农贸市场、大型农贸市场、中型农贸市场、小型农贸市场。
具体的区分标准可以依据市场的面积、经营户数、年交易额等指标来衡量。
二、农贸市场的开办和管理农贸市场的开办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经过市场主管部门的审批。
开办者需要供应市场规划方案、运营方案、人员组织机构等资料,并进行具体的评估和审查。
农贸市场的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和操作规定,包括市场的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市场秩序的维护、市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等内容。
三、农贸市场的日常运营管理农贸市场日常运营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市场秩序的维护:农贸市场应当加强巡查和监管,保持市场的秩序和环境卫生;要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惩罚,维护市场公正竞争的环境。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2. 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加强对农产品的质量平安监管,严禁使用不合格农药、兽药和化肥;加强对农产品的质量检验和抽检工作,确保市场上的农产品平安牢靠。
3. 价格监管:农贸市场应当加强价格监管,遵循市场化原则,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价格虚高和价格欺诈现象的发生。
4. 扶持政策:对农贸市场中的农产品生产、销售等环节赐予相应的扶持政策,鼓舞农产品优质高效生产和销售。
5. 消费者权益爱护: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准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爱护其合法权益。
四、农贸市场的监督和评估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定期检查市场的经营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准时制定整改措施。
同时,农贸市场可以托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工作,评估农贸市场的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为市场的改进供应参考。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范文(3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范文一、市场管理1. 保持市场卫生市场经营者应每日进行场地清扫和消毒,保持市场环境整洁卫生,确保食品安全和顾客的健康。
2. 规范市场物品摆放市场经营者应将市场内的商品、设备等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妨碍通道和应急出口。
3. 维护市场秩序市场经营者应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管理,不得有乱丢垃圾、乱停乱放、乱摆乱卖等行为。
4. 公平竞争原则市场经营者应保持公平竞争,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妨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权益。
5. 保障消费者权益市场经营者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欺诈消费者。
二、食品安全管理1. 严格供应商管理市场经营者应严格审核、管理供应商,确保供应商提供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 食品质量抽检市场经营者应定期抽取食品样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售卖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 标签标识规范市场经营者应要求供应商在食品包装上标注清晰的产品信息,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4. 禁止售卖过期食品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过期食品,应定期检查货架上的食品,避免过期食品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5. 加强食品储存管理市场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储存温度、湿度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客户服务管理1. 客户接待规范市场经营者应提供优质的服务,主动为顾客提供帮助,解答顾客疑问,不得有不礼貌的行为。
2.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市场经营者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顾客投诉,并向顾客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3. 加强员工培训市场经营者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专业知识水平。
4. 安全警示标识市场经营者应在市场内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提醒顾客注意消防、出口等安全事项。
5. 加强安保措施市场经营者应加强安保力量,保障市场内的安全秩序,防止盗窃和其他违法行为。
四、市场宣传与推广1. 合法宣传市场经营者应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宣传,不得发布虚假、夸大的广告宣传内容。
2. 创建市场品牌形象市场经营者应积极开展市场品牌形象塑造,提升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4篇)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是指针对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农贸市场管理规定:1. 市场准入管理:设立农贸市场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经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
2. 市场秩序管理:农贸市场要加强对市场内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包括规范货物摆放、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等。
3. 食品安全管理:农贸市场对食品摊位的经营者要求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证件,对食品质量进行抽检,禁止销售过期、变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4. 环境卫生管理:农贸市场要保持市场内外的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垃圾分类处理,配备足够的洗手设施等。
5. 安全防火管理:农贸市场要加强火灾防范工作,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并加强火灾风险排查和培训。
6. 价格监管:农贸市场要按照市场公平、合理的原则,规范商品价格,禁止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不正当行为。
7. 经营者信用管理:农贸市场要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对经营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农贸市场管理规定,具体的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地方的法律法规和市场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农贸市场管理。
第三条农贸市场是指以生鲜农产品为主要交易对象,包括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粮油副食品等的集中交易场所。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市场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市场建设第五条农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确保市场的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安全卫生。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建设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场地宽敞、交通便利,易于承载农产品的进出货运。
(二)水、电、气、暖等生产生活设施齐全,供应充足。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制度(三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制度农贸市场是城乡联系的重要纽带,是农民进城售卖农副产品的重要场所。
为了保证农贸市场的正常运转和顺利管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下面将从市场管理机构、市场秩序维护、市场规划建设、市场环境卫生等方面详细介绍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市场管理机构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是市场管理的核心,要确保市场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市场管理机构应当有一套健全的机构设置和权责划分,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益,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1.市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市场领导小组或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市场管理机构负责人、市场商贸协会代表等组成,负责市场整体管理工作的决策和协调。
2.市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市场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场办公室应当有一套完善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
3.市场管理机构还应建立健全市场决策咨询机构,由相关专家学者组成,为市场管理机构提供科学化、专业化的决策咨询。
二、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秩序维护是农贸市场日常管理的核心内容,对于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营和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秩序维护要坚持依法经营、公正监管、约束自律。
1.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市场的经营户进行资格审核和执照注册,确保经营户合法经营。
2.建立市场监督执法机构,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督和管理。
市场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罚和整顿。
3.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禁价格垄断和恶意竞争。
建立价格监管机制,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加强价格监测和调控。
4.加强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对经营户进行信用评估和信用档案管理,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市场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三、市场规划建设为了优化农贸市场的布局和环境,提高市场的功能和服务水平,必须进行规划建设管理。
1.制定市场规划,合理布局市场,统筹安排市场的规模、功能和布局。
2.市场建设要符合环保要求,落实节能减排政策,建设绿色市场。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的管理,促进农产品流通,保障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贸市场是指以农产品集散、流通和交易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农贸市场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贸市场的设置与规划第五条农贸市场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1. 便利性原则:市场设置应根据农产品产地和居民聚集区的分布,选择交通便利、服务设施完善的地理位置。
2. 分区原则:市场设置应根据农产品种类和周边居民需求,进行合理的区划划分,使各区域的市场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
3. 公共设施原则:市场设置应配备基本的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卫生间、消防设施等,确保市场的顺利运营。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市场布局:根据市场设置原则,规划市场的布局方案,合理安排产地、批发区、零售区的位置。
2. 设施建设:规划市场的各项设施,包括交通设施、排水系统、市场照明等,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营。
3. 环境保护:规划市场周边环境,合理布置垃圾箱、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市场周边环境的整洁与卫生。
第三章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准入原则: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市场管理规定的经营者,均可申请进入市场经营。
2. 市场秩序原则:市场经营者应遵守相关的市场规则和管理要求,维护市场秩序,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3. 服务质量原则:市场经营者应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市场的竞争力。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商户管理:市场管理机构应对进入市场经营的商户进行登记管理,确保商户的资质和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2. 商品质量监管:市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商品质量监管制度,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和监督,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民的食品安全和日常生活用品的质量,依法保护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原则上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经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农贸市场及其经营者、消费者等相关人员,涉及农产品、食品、日用品、农资等的交易和管理。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由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市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来开展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贸市场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设施和设备,确保市场内的秩序和环境良好。
第二章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有权享受平等对待、公平竞争、自主管理的权利。
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真实的身份和经营信息,确保所经营的农产品、食品、日用品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在市场规定的区域内经营,不得占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进行经营。
第十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自觉维护市场的卫生环境,保持市场整洁有序。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规模参加市场的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停业或者违规停业。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的税费,并及时足额地缴纳市场管理费。
第三章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消费者在农贸市场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和诉讼权等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应当根据自身需要和经济能力购买商品,不得以暴力、威胁、恶意投诉等方式干扰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第十六条消费者应当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得随意摆放、投放垃圾,不得破坏市场的公共设施。
第十七条消费者应当依法维权,对于发现农贸市场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合格产品,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章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第十八条市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农民收入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农贸市场的设置和规划第二条农贸市场应根据当地农产品供应和需求情况,合理设置和规划,确保市场供应充足、布局合理、方便运输和消费者购买。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规模应根据当地农产品市场情况而定,规划建设的市场面积不得小于5000平方米,并配备充足的停车场。
第三章农贸市场的经营者第四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的招商、租赁或所有农贸市场的经营权;2. 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管理能力;3.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行为。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有责任定期进行市场巡查,及时发现和整治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保持市场的整洁和卫生。
第四章农贸市场的经营行为第六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向市场管理机构备案,并按照市场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按照市场规划的要求,合理划分市场摊位,并将划分结果公示,确保每个摊位面积合理,摊位之间有适当的间隔。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设立摊位管理制度,明确营业时间、经营种类、质量要求等,严禁售卖假冒伪劣产品。
第九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加强对农产品进货源头的监管,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禁止向市场投放有毒有害农产品。
第五章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场的经营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农贸市场进行巡查和监督,督促经营者依法经营,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作出相应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相关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节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农贸市场设置与规划图附件2:农贸市场经营者备案表格附件3:摊位划分结果公示第二节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农产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流通备案管理的法规文件,用于规范农产品流通过程和管理方式。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四篇)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贸市场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促进农产品的流通和市场的发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食品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条农贸市场是指从事农产品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场所,包括传统农贸市场、农产品超市、农产品专业市场等。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责任,维护农贸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促进市场发展。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加强品牌建设,推动农产品品牌化,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加强与农产品生产者和供应商的合作,建立健全供应链管理体系,确保农产品的稳定供应。
第二章农贸市场的管理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持有有效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市场的卫生管理,做好卫生清洁工作,保障市场的整洁卫生。
第十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制度,加强市场的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经营者的义务和权利,规范市场的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市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市场的消防、安全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了解和反馈市场的经营情况和问题。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体系,及时公示市场的信用评级和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不得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产品。
关于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关于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引导语:你们知道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有哪些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关于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制定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的措施,鼓励、引导农贸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完善农贸市场功能,提高农贸市场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进行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行业管理,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基本标准和升级改造基本标准,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开展对农贸市场的年度考核,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开展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确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九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禁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3篇)
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农贸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重要载体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城市居民采购农产品的主要场所之一。
因此,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市场秩序管理和安全监管等方面进行讨论,以探究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一、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包括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以及市场经营主体组成的市场管理委员会等。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审核、市场秩序的维护和整顿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流通进行监管,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验、农业生产的指导等;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市场经营主体组成,负责协调市场经营主体的利益关系,提供市场服务和管理决策等。
农贸市场的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市场监管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和市场服务人员等。
市场监管人员负责对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包括对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市场秩序进行维护和整顿等;农业技术人员负责提供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流通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验和监测,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等;市场服务人员负责提供市场服务,包括场地的租赁和维护、市场信息的发布和交流等。
二、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是农贸市场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市场竞争力和优化市场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准入是指对想要经营农贸市场的经营主体进行审核和准入的程序,包括对经营者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评估、对经营场所和设施的检验和评估等。
市场准入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准入和市场设施的准入两个方面。
市场主体的准入主要是对经营者的资质和信誉进行审核和评估,以保障市场的经营主体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经验;市场设施的准入主要是对市场的场地、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市场经营环境的安全、卫生和整洁。
市场退出是指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或者违法违规的经营主体进行清理和退出的程序。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为农产品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的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提供场地,开展交易和服务的市场。
第二条目的为规范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农产品流通,提升农民生活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农贸市场的管理。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四条经营者资格经营农贸市场的主体必须具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符合国家有关农产品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经营方式农贸市场的经营方式包括自营、托管、合作等形式,但需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三章市场设施第六条市场场地农贸市场的场地应符合卫生、安全标准,有充足的通风和排水设施,并按照规定进行统一编号。
第七条市场设施农贸市场应当配备充足的摊位、仓库、冷藏设施、卫生间等基本设施,并确保设施维护保养。
第四章经营行为第八条价格管理农贸市场的价格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有欺诈、哄抬价格等行为,违者依法处理。
第九条商品质量经营者应当保证所售商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违反者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日常监管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评定考核定期对农贸市场的管理情况进行评定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行为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涉及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罚则对于违法者,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罚措施,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解释权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相关主管部门所有,如有疑义,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咨询。
第十五条生效日期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对过去的农贸市场管理施加一定的过渡期。
以上办法如有不符,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以上是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文本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2023修正版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农贸市场管理办法1. 引言农贸市场作为农产品流通的重要环节,扮演着连接农民与城市消费者的桥梁和纽带的角色。
为了提高农贸市场的管理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制定并执行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农贸市场的运营管理,并提出相应的管理办法,以促进农产品的安全有序流通,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 农贸市场基本规定2.1 市场设置农贸市场的设置应根据当地的农产品供应和市场需求进行科学规划。
市场的位置应选择在便利市民购物的地点,市场面积应与周边农产品产地的规模相适应。
2.2 市场设施农贸市场应建设相应设施,包括集中交易区、农产品展示区、清洗区、包装区、仓储区、停车区等。
设施应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和必要的消防设备,以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营和市民的安全。
2.3 经营主体农贸市场的经营主体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或个体农民。
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经营合规。
3.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3.1 市场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运营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场管理机构应由负责市场监管的相关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
3.2 市场规章制度制定农贸市场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入场管理、摊位管理、卫生标准、价格监管、投诉处理等。
经营者应遵守相关规定,如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3.3 农产品质量监管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农产品追溯体系,确保农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市场管理机构应定期抽检农产品,对不合格产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4 市场秩序维护加强市场秩序维护,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假冒伪劣农产品的流通。
市场管理机构应加强市场巡查和监控,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3.5 消费者权益保护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对农贸市场销售价格的监管,防止价格恶意哄抬和价格欺诈行为。
市场管理机构应建立消费者投诉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4. 总结本文档介绍了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措施。
青岛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青岛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0•【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青岛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有若干场内经营者,以独立销售食品、食用农产品为主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不含早夜市、集市和便民摊点)。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依法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体现公益性和便利性功能。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贸市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农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农贸市场的建设工作,对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行政审批、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推动农贸市场规范化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农贸市场。
第八条鼓励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农贸场市场秩序管理办法
农贸场市场秩序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农贸场市场的经营秩序,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根据《市场和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贸场市场的管理和运营,包括该市场内的经营者、消费者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市场管理服务责任农贸场市场的管理者应当为市场提供必要的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 维护市场的卫生环境,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工作2. 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3. 提供必要的设施与服务,如洗手间、停车场等,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4. 收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反馈意见,改进服务质量。
第四条经营者的责任1. 在经营过程中,严禁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2. 食品类经营者应当保证所售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证明3. 经营者要积极配合市场管理者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确保市场内的食品安全4. 经营者应当公示商品价格,并不得恶意涨价或哄抬价格5. 遵守市场的经营规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6. 维护市场的卫生环境,妥善处理产生的垃圾和污水7. 接受市场管理者的管理监督,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第五条消费者的权益1. 在市场内自由选择商品,不受歧视待遇2. 享受诚信经营者提供的优质商品和服务3. 公正合理的价格,不受价格欺诈4. 获得食品安全的保障,确保所购食品符合国家标准5. 提出意见和投诉,获得及时处理和回复。
农贸场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相关公告牌,向消费者宣传相关权益。
第六条监督检查与处罚农贸场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市场的秩序和食品安全。
1. 警告,并要求其整改2. 取消经营者的市场经营资格,并公示3. 暂停经营者的市场进出口权益4. 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向市场内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公示。
农贸场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做好宣传工作,以便相关方面能及时了解、遵守和落实本办法的规定。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第一篇:农贸市场基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城市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
城市农贸市场是指城市区域内专门经营农副产品、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市场。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三条:农贸市场准入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经营者提供市场参预的机会,加强对市场经营者的事前审批管理。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 经营者具备相应的农产品经营资质;2. 经营者具备稳定的供应渠道和保证品质的农产品来源;3. 经营者具备相应的市场经营能力。
第三章:市场规划和布局第五条: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布局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农产品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合理确定市场的地理位置、面积和区域布局。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布局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 便于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进出和活动;2. 根据市场特点合理安排摊位和设施布局;3. 充分考虑市场经营的便利性和环境美观性。
第四章:市场经营管理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监管和服务,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市场的清洁、卫生和环境管理;2. 摊位的规范设置和管理;3. 农产品的质量检验和溯源管理;4. 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篇:农贸市场经营者行为规范第一章:经营者的基本要求第一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保证经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诈等伤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要求:1. 具备相关的农产品经营资质;2. 具备稳定的农产品供应渠道;3. 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服务意识。
第二章:经营行为规范第三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2. 不得采取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3. 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4.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保障市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根据《农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活动,包括市场的注册登记、市场秩序的维护、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定义1. 农贸市场:是指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要经营形式,以满足消费者日常生活需求为主要功能的市场。
2. 农产品:是指农业生产的产品,包括粮食、种子、蔬菜、水果、畜禽肉类、水产品等。
3. 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 市场监管部门:是指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场的登记注册1. 经营农贸市场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办理市场的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2. 市场的登记注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二章市场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市场的选址1. 市场的选址应满足以下条件:交通便利,方便市民购物;环境卫生良好,无噪音、污染等影响市场经营的因素;便于供应商进出,方便农产品的快速流通。
第六条市场的设施设备1. 市场应具备以下基本设施设备:经营摊位或店铺,面积适中,摆放整齐,通风良好;市场内设有卫生间、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提供良好的交通和物流配套设施,方便进出市场的运输工具。
第七条市场的秩序管理1. 市场管理者应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管理,保持市场的良好秩序。
2. 禁止经营者在市场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禁止买卖假冒伪劣产品。
3. 禁止经营者在市场内擅自改变摊位或店铺的性质、面积等。
第三章经营者的管理第八条经营者的资质1. 经营农贸市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以下资质:具备从事农产品经营的相关经验和知识;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商业道德;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经营者的责任1. 经营者应依法经营,保证所售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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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贸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全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
第三条全区农贸市场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街道为负责单位,区工商局负总责,区城管办负责监督考评,农贸市场管理者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规范农贸市场经营交易秩序。
(一)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
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腌卤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
(二)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三)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摆货经营。
(四)市场内通道和门外周边10米内不得摆摊设点,严禁“暴市”。
(五)市场内除农民直销区外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六)市场设置公平秤,为消费者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五条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
(一)进入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二)应根据市场规模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巡查。
(三)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到“三证”齐全,确保先体检、后上岗,先培训、后从业。
市场主办者应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
(四)场内饮食行业应做到容器清洁,食品新鲜,防蝇、防尘设施齐备,生熟食分开,实行工具售货。
(五)经营人员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必须穿戴洁净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夹钱工具,对一切经营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六)场内饮食店铺、经营腌卤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摊点(店铺)均应配置冷藏设备。
(七)销售鲜肉、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经营摊点(店铺)应修建上下水设施,并做到随时清扫,无积水污垢。
第六条加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
(一)市场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保洁队伍,承担并做好场内经常性保洁工作。
保洁人员应做到“交易不散,保洁不断”,对
场内产生的垃圾“随脏随扫,日产日清”。
(二)市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洁无损,有专人负责管理。
(三)场内经营者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专门的废物容器内,由保洁人员定时清理。
(四)根据市场规模大小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消杀人员,负责场内除害消杀工作。
做到日有小规模消杀,每周不少于2次集中消杀,确保市场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五)市场内店铺前后、摊位前后严格落实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确保不出现卫生死角。
(六)市场内点杀家禽应符合“前店卖,后店杀,店内不见屎、毛、血”的标准,剐剖水产品应符合废弃物袋装化要求,地面不见杂物,防止血污外溢。
并做到关门收摊前彻底打扫清洁卫生。
第七条加强农贸市场安全管理
(一)市场内各种安全制度健全落实,人员、职责、岗位责任明确。
(二)实行巡场值班,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及时处理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
并实行值班记录。
(三)市场内应保持消防器材和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人不得挤占场内消防通道。
(四)场内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乱拉乱接电线。
(五)市场内基础设施保持良好状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场内建筑设施。
(六)市场治安工作落实,治安秩序良好。
场内物防、技防措施落实,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事件立即报告。
(七)市场主办者经营户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
第八条加强农贸市场设施管理
(一)场内保持设施配套齐备、功能完善。
(二)场内货架、池台统一;标牌吊挂、雨蓬设置、“三防”设施等整洁有序。
(三)场内禁止乱搭乱建、乱牵乱挂。
(四)场内无坑洼积水,保持道路平整,上下水畅通。
(五)市场应设置停车场并有指示牌。
车辆停放整齐、进出有序。
(六)市场应设置公共厕所并有指示牌,由专人进行管理。
(七)市场应设置科普宣传栏,对公众开展卫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传,并定期更换内容。
(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市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第九条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
商务、农业、林业、城管、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卫生、动物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