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案防工作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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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行案件防控工作实施细则

银行支行案件防控工作实施细则

##银行支行案件防控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全行员工的案件防控意识,有效惩治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本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细则所称案件包括:本行工作人员实施,或因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引发的,以本行或客户资金、财产、权益为侵犯对象的侵占、挪用、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诈骗、盗窃、抢劫等,应移送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或经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本办法所称涉案金额是指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侵占、挪用等涉及##银行或客户资金、财产、权益的价值数额;损失金额是指结案后确定已无法追回的涉案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工作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

其中,间接责任人划分为: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间接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本行工作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侵犯本机构或本机构客户资金、财产、权益行为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纪违规人员。

(二)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性作用的本行工作人员。

1. 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指本行对案件防控治理承担首要责任的负责人。

2. 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指各部室、分行、营业网点的管理人员。

具体划分为:(1)主要负责人:本行主要负责人,支行行长。

(2)分管负责人:指在本行工作分工中,对引发案件风险的岗位、环节、领域或业务直接分工管理的高管人员,一般为分管副行长、部(室)负责人。

3.其他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知情不报,未能有效防范案件发生,对造成案件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为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银行案件防控管理办法

银行案件防控管理办法

银行案件防控管理办法一、总则1、案件防控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由内部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的“经济违法案件”(包括贪污、侵占、挪用、受贿等案件)、“违规经营案件”(包括违反金融法规、破坏金融秩序、违反财经纪律等案件)和“刑事案件”(包括诈骗、抢劫、盗窃等案件)。

本办法所称案件防控,是指责任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防范、预防各类案件发生。

认清案件发生所应承担的领导责任、管理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2、案件防控的原则坚持分类治理、预防为主、查纠结合、严格问责的原则。

3、案件防控的范围适用于全行各级领导、管理部门及各工作岗位的所有人员。

(包括合同工、短期合同工和服务人员)。

银行内部发生的经济案件,比照本办法追究案件责任。

4、案件防控的指导思想与目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遵章守纪”为主线,通过案件防控教育活动,使员工受到党纪国法和遵章守纪的案件防控教育,进一步提高员工的职业操守,增强员工履行职责、案件防控和风险防范意识。

5.案件防控的任务建立制度健全、执行有力、内控严密、持续有效的案件防控体系,坚持治标与治本、外部监管与内部防范相结合标本兼治方针,全面建立起“查、防、堵、惩、教”相结合的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实现全行的健康、安全、有序运营。

第二章健全案件防控组织体系1、建立案件防控的组织体系全行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责任明确、妥善处置为主的案件防控组织体系,形成由上自行领导、下至各业务柜台员、纪检联络员、大唐客户经理等组成的案件防控全覆盖网络体系。

2、案件防控领导小组职责主要领导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分工分片负责制,制定和落实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的各项措施。

构筑内部治理、风险管理、责任追究、协调联动、培训教育长效机制,形成全员、全程、全覆盖的风险管理和案件防控网络,实现零案件、零事故的发展目标,确保银行安全、稳健营运。

3、案件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明确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的案件防控责任和目标。

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

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

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1. 背景近年来,银行业内不断发生各种案件,这些案件涉及金额巨大,给银行业的经济效益和声誉带来了巨大影响。

为了及时发现和防范银行业内的案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银行业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各银行纷纷建立了相应的案防工作体系。

而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2. 制度目的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银行管理人员的案件意识,增强银行内控意识,制定有效的防范、控制和打击银行内外案件的策略和方法,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以及针对各种案件的防范措施,保障银行的金融安全。

3. 制度内容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3.1 会议召开根据银行的实际情况,银行应当制定具体的例会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参加人员,确保例会的正常进行和顺利召开。

3.2 例会议程银行案防工作例会议程应该包含以下内容:•银行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介绍•银行内部的案件情况汇报•银行内部的防范措施和效果分析•银行客户的风险评估和日常预防工作•最新银行案件的分析及预防措施3.3 会议记录和报表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需要做好记录工作,建立案件信息和工作记录的档案,以供决策和管理需要。

同时,应及时形成报表,将银行案防工作情况向上级汇报。

3.4 参会人员要求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要求参会人员必须是银行管理人员或案防工作人员。

参会人员要带好相应的工作记录、案件资料和防范措施,以为会议提供可资利用的工作基础。

4. 制度实施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的实施要求银行管理人员和案防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参加例会,认真进行案件告知、案防工作策略和措施的交流,提高防范意识,强化预防能力。

同时,通过会议形式总结案防工作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合理建议,推进案防工作水平的提高。

5. 制度评估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的评估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5.1 制度的实施情况评估制度的实施情况,包括会议的召开时间、参会人员、会议议程等情况,以及记录和报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商业银行案件防控工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案件防控工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案件防控工作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案件防控工作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案件防控工作管理办法:2013-3-17 13:59:13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防控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以及银监会关于案件治理工作的相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案件防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防控的工作目标是:更好地推动本行提升案件防控与治理工作水平,巩固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成果,推进防范操作风险长效机制建设,有效防范各类案件尤其是重大案件的发生,确保本行稳健运行。

第三条案件防控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围绕“清思想抓根源、清制度抓执行力、清漏洞抓重点、清流程抓规范”的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查防结合、重在防范,坚持风险防控,严格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中国银监会内控机制渗透各项业务流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本行的经营管理,包括设立新的机构或者开办新的业务,应体现“内控优先”原则。

第九条按照《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明确合规职责、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推进合规文化建设。

本行设置独立的合规部门,支行设置专职的合规岗位,确保合规部门(岗位)职能独立、绩效考核独立、报告路线独立,切实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认真落实银监会关于高管人员交流、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强制休假与离岗审计、近亲属回避四项制度有关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将四项制度纳入日常经营管理范围,定期跟踪检查四项制度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全面建立违法违规行为堵截、举报奖励制度。

配备统一的举报热线电话,分支机构在办公区域或营业场所显要位置设置举报箱。

高度重视举报投诉线索,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自觉抵制、成功堵截和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建立独立高效的内部审计稽核制度。

配备足够的高素质专职人员,加大检查频率和力度。

银行及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相关制度解读

银行及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相关制度解读
分支机构发生案件(风险),向属地银监局或总行其中一方报送案件 (风险)信息的,要同时、同一口径向另一方报送。
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发生案件(风险)的,分 支机构要上报属地银监局,法人机构也要上报属地银监局,并配合处置案 件(风险)。
三、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要求
(一)报告种类
发生案件风险事件
相关规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 〔2012〕127号)附件1《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轮岗、对账及内 审有关要求的工作意见》
一、加强稽核建设
《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轮岗、对账及内审有关要求的工作意见》
➢ 转移内审在案防工作中的思路及中心 ➢ 定期评估营业机构的案件风险 ➢ 将案防工作重点要求作为年度内审工作重点 ➢ 将案件风险的审计融入其他审计项目中(注重从其他类别风险中甑别
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若银行工作人员 被采取强制措施,但不知道具体情况的,暂时先以案件风险信息报送)。
三、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要求
(二)报送时限(续)
➢ 后续报告 厦门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区银行业案件(风险)
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厦银监办[2012]56号) 在对事件性质、涉及人员、涉案金额和风险状况等要素有新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 第一章 • 第二章 • 第三章 • 第四章 • 第五章 • 第六章
总则 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 案件调查 案件审结 案件后续处置 附则
一、案件处置流程
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
案件风险信息报告 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案件调查
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审结
案件审结报告 案例材料

银行案防工作措施及工作要点

银行案防工作措施及工作要点

银行案防工作措施及工作要点银行案防工作是银行机构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和维护银行稳定运营的重要任务,涉及到银行内部流程、制度构建、技术防范等多个方面。

下面是一些与银行案防工作相关的参考内容,以供参考:一、银行内部制度和流程构建:1.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框架,确保全员参与、全员责任。

2. 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测和预防银行案风险,及时制定应对策略。

3. 提升内部人员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培训,确保员工熟悉操作规程和法律法规。

4. 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和内部审计机制,防止内外勾结、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5. 细化岗位职责和权限,并严格限制员工权限,确保数据和资金的安全。

6. 实施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定期对员工工作情况和操作流程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技术防范:1. 建立先进的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系统,保障客户的数据和资金安全。

2. 加强网络信息监管,监测和防范各种网络攻击和入侵行为,确保银行系统的安全性。

3. 强化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防止因系统故障或灾害导致的数据丢失和业务中断。

4. 加密技术的应用,确保金融交易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 增加身份识别验证方式,如指纹、虹膜等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加强用户身份的确认。

6. 移动终端安全措施,如安装防病毒软件、开启防盗功能、设置密码等。

三、客户教育与防范:1. 加强对客户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客户的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

2. 定期开展防骗宣传活动,提高客户识别骗局的能力,警惕冒充银行人员的电话和短信骗局。

3. 提供多样化的防范措施,例如实名认证、交易密码、动态密码等,鼓励客户主动采取安全措施。

4. 加强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客户的投诉要求,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5. 加强合作单位和下游企业的安全监督,确保与合作单位建立起相互监督的合作关系。

以上提到的措施和要点只是一些基本的参考,实际的银行案防工作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实施。

银行案防工作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需要不断地跟踪和更新,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应的措施,保障银行的正常运转和客户的资金安全。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承担着资金存储、信贷资金、支付结算等重要职能。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犯罪活动也在不断增加,给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包括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等。

通过严格的内部控制,可以有效监督和约束金融机构内部各项业务活动,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二、加强员工教育培训。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通过培训,使员工深刻认识到金融犯罪的严重性,增强防范金融犯罪的能力,提高金融机构的整体防范能力。

三、加强信息技术安全防范。

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的信息系统安全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

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技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防护体系,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确保金融机构的信息资产安全。

四、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合作。

金融机构应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及时了解监管政策和要求,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各类风险事件和问题,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五、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包括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风险预警机制、风险应对机制等。

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可以有效降低金融机构面临的各类风险,保障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定运行。

六、加强反洗钱工作。

金融机构应加强反洗钱工作,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的核查和监控,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是保障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机构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

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加强信息技术安全防范,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反洗钱工作,全面提升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银行网点内控案防工作计划

银行网点内控案防工作计划

银行网点内控案防工作计划
根据银行网点内部控制政策和要求,制定以下防范工作计划:
一、加强现金管理
1. 定期清点现金,确保账实相符。

2. 加强对现金库房的监控,防范盗窃。

3. 实施双人操作制度,提高现金操作的安全性。

二、加强对客户身份和交易的审核
1. 严格执行客户身份验证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真实可靠。

2. 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审慎审核,确保符合监管规定。

三、加强对银行业务流程的管控
1. 建立健全业务流程,明确责任部门和操作流程。

2. 加强对关键业务环节的监控,确保操作规范和合规。

四、加强内部人员管理
1. 实施员工准入制度,确保员工素质过硬。

2. 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控,发现异常行为及时处理。

五、加强对信息安全的保护
1. 配备专业的信息安全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新。

2. 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重要数据进行加密保护。

银行落实案件防控工作要求

银行落实案件防控工作要求

银行落实案件防控工作要求一、轮岗、对账、内审工作要求(一)重要岗位员工轮岗方面各机构要充分认识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在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道德风险中发挥的重大作用,要认真组织实施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工作,并将轮岗工作落实情况列入经营考核之中。

1.各机构必须建立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此制度应作为银行的基本内控制度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各机构根据操作风险和案件风险集中情况及对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发挥重要作用原则,自行确定重要岗位;机构应在本机构有关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中对重要岗位、轮岗年限、轮岗方式进行明确和详细规定。

2.严格执行有关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

轮岗期限原则上以年度为限,轮岗率要求100%;坚决禁止采用离岗休假、代班检查或离岗审计等方式来代替轮岗制度的落实;严禁以各种理由拖延或不落实执行轮岗制度。

3.提高营业机构委派会计(授权经理)的轮岗要求,强化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提高委派会计(授权经理)的轮岗频率,轮岗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轮岗率100%。

全面落实委派会计(授权经理)在营业机构的业务指导、检查监督、业务授权和审核等职能;切实加强其在内部控制和防范案件风险中关键的权威、独立角色,发挥其对基层行经营权力制约作用;保证其行使正当职责的独立性,确保其日常工作不受基层行长的干预和限制。

4.提高基层营业机构管理层的轮岗要求以强化对其的监督制约。

针对机构基层行管理层在岗时间过长、易于形成岗位制约、分权监督效力减弱的环境氛围,导致行政强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办理业务和直接干预委派会计主管独立履行职责等现象发生的问题,为减少环境因素导致案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轮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轮岗同时必须实施离任审计。

机构在制订轮岗计划和方案时要注意同一营业机构的委派会计(授权经理)和网点负责人在轮岗时不能同时同向进行。

5.加强对柜员的轮岗工作要求,切实保证切断风险源头。

临柜业务经办人员是柜台类案件防范的第一道、最直接的防线,也是犯罪分子蓄谋突破的主要目标,因此要求各银行必须将柜员列入轮岗范围,明确其轮岗期限和轮岗方式。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她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就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与流程,强化法人负责与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与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就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她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就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与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与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与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与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与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未设董事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经营决策机构履行董事会的有关案防工作职责;第八条监事会或监事应当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监事长是案防工作监督的第一责任人;第九条高级管理层应当有效管理本机构案件风险,行长或总经理等,下同是案防制度制定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高级管理层应当明确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案防工作的职责分工,确保专人负责,并研究制定年度案防工作计划;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一名合规总监或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合规总监负责本机构合规及案防工作;合规总监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范围,岗位变动要按照监管管辖事前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合规总监向行长报告工作,同时向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合规总监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定期审查、检查和监督执行案防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全面掌握本机构案防工作总体状况,并定期报告;三建立与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权责明确、报告路线清晰、运行有序的案防工作机制;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合规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合规部门为案防工作牵头部门,将本机构案防工作组织实施作为其重要职责;合规部门对合规总监负责,其案防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一拟定本机构案防管理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实施、协调落实案防工作决策和年度案防工作计划;三收集汇总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本机构案防形势,确定案防工作重点;四督促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切实履行案防职责,确保案防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五跟踪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案防监管要求;六定期组织案防工作培训;第三章制度及质量控制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具体业务部门发起制定业务制度和办法;业务制度和办法应当覆盖全部业务流程,明确责任部门,确保员工理解掌握制度并明晰违规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制度后评价体系,对各项制度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完善,确保制度涵盖所有业务领域和环节;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统一授信、分级授权制度以及前、中、后台职责明确、岗位分离、制约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对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有效管理和控制;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科技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案件的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息适时、准确生成,对关键业务环节实时监控,确保业务的连续性、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符合本机构特点的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处置、问责以及整改、后评价等专门制度;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确保业务发展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规范各级机构及其员工行为,防止因考核激励机制不科学诱发员工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检举、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和堵截案件的奖励制度,强化员工参与案防工作的激励引导,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四章人员培训与行为管理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员工培训教育作为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的员工合规及案防培训体系,制定合规及案防培训计划和重点业务培训方案,建立配套的培训考核机制,并与员工岗位、待遇、职务晋升等挂钩;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匹配的能力、经验和专业素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为案防管理人员提供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强化员工职业规范约束,将员工行为管理与操作风险管理有机结合;主要工作至少应当包括:一建立并完善员工管理制度,将员工入职前背景考察、职业操守、八小时内外行为规范等要素纳入案防管理范畴;二加大对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掮客、洗钱、涉黄、涉赌、涉毒、经商办企业、过度消费及负债、频繁请假等异常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加大对案件易发部位和薄弱环节的检查力度;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整体案防工作情况、案防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促进内控管理自我完善;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釆取整体移位、突击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合理设定突击检查频率、覆盖范围、延伸要求、工作方式及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加强对基层网点和一线柜台的突击检查;第二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与客户建立独立的信息反馈渠道,实现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第六章考核与问责第二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案防评价制度,对各级机构案防工作进行考核,并作为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要素至少应当包括案防工作组织及质量、内控制度建设、制度执行、内审监督、案发情况、责任追究和整改情况等;第二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建立有效的违规及案件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认定与追究,严肃处理违规失职人员,发挥违规惩戒的警示作用;第二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质量控制,业务条线管理、合规管理、内审稽核等负有检查职责的部门对具体发案业务已做过专项检查或审计,应发现未能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后未及时报告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七章案防工作监管第二十九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按监管管辖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第三十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第三十一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监管评级和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二条对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和评估中发现的有关案防工作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釆取有效整改措施;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架构设置不完全适用本办法有关要求的,相关机构法人应当按监管管辖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欧阳治创编2021.03.10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欧阳治创编2021.03.10(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欧阳治创编2021.03.10(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11月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银行案防工作措施(参考)

银行案防工作措施(参考)

银行案防工作措施‎银行案防工作措施‎‎篇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金钩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出‎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银行网点案防管理制度

银行网点案防管理制度

银行网点案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网点案防管理工作,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营业网点的案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银行网点案防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维护银行声誉。

第四条银行网点应当加强对案防管理制度的宣传,提高员工的案防意识和责任感。

第五条银行网点应当建立健全案防管理责任制,每个员工都要对银行资金和客户财产安全负有责任。

第六条银行网点应当建立健全案防监督机制,健全案防管理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银行网点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七条银行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的案防管理部门或设立专门的案防管理岗位。

第八条银行网点案防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当配备职责明确的案防管理人员,确保案防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责任性。

第九条银行网点案防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能够熟练操作各类案防设备,掌握应急处置技能。

第十条银行网点应当定期组织案防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案防管理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银行网点案防设施和技术装备第十一条银行网点应当建立健全的门禁系统,严格控制人员出入。

第十二条银行网点应当安装监控摄像头,全方位监控网点内外活动。

第十三条银行网点应当配备报警设备和火灾报警设备,确保在发生案件或火灾时及时报警。

第十四条银行网点应当配备应急照明设备、灭火器材等,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有效处置。

第四章银行网点案防管理制度第十五条银行网点应当建立健全的案防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应急预案制度、保密制度等。

第十六条银行网点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银行网点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案件、火灾等突发事件时能够快速、有序地处置。

第十八条银行网点应当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严格保护客户信息和银行内部资料,防范内部人员泄密行为。

第五章银行网点案防管理工作流程第十九条银行网点应当建立健全的案防管理工作流程,包括开门前检查、营业中安防措施、营业结束后安全复核等环节。

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

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

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背景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各种类型的银行案件频频发生,直接危及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

为了防范银行案件的发生,保障银行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各大银行积极制定并完善案防工作例会制度。

目的本文档主要目的是规范银行案防工作例会的安排及流程,确保其有效性、及时性和针对性,达到应对银行案件风险、保障银行业务安全和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

职责领导层银行的高层领导对案防工作须高度重视,制定相应的案防工作方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银行案防工作顺利开展。

案防工作例会组织者案防工作例会组织者负责召集例会,安排会议日程和内容,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协调好相关的工作人员。

相关部门负责人各个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做好本部门案防工作的组织,安排相关人员参会并参与工作,积极主动地提出相关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处置方案。

会议出席人员会议出席人员应当密切关注银行业内外的风险动态,及时披露内部的风险问题,并根据自身业务特点,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和改进意见。

流程第一步:制定会议计划案防工作例会组织者应根据当前的工作重点和存在风险的业务领域,制定相应的会议计划,并通知与会人员,确保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议程、工作安排和人员到位等相关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第二步:召开会议根据制定的会议计划,案防工作例会组织者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邀请相关的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中应严格按照会议议程进行,按照先总结前期工作,后规划下一步工作的方式进行,确保会议内容的纵深和连贯性。

第三步:汇报分析风险会议出席人员应当根据各自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对银行内外的风险问题进行有效分析和研判,并提交相关风险评估报告。

对于存在的风险问题,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汇报,同时提出相应的控制和防范措施。

第四步:研究制定预防措施和处置方案根据会议中汇报的银行内外的风险问题,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处置方案,以应对当前和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

预防措施应当具有前瞻性和针对性,处置方案应当具有及时性和科学性。

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

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

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实施方案》,开发区支行营业部结合具体实际情况,采取四项举措加强制度执行年内控防案工作。

一、加强内控防案主题教育,全面提升风险防控意识。

通过晨会、周会、内控小组例会等多种形式,传达学习“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精神,加强员工风险防案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使员工对“执行年”活动入耳、入脑、入心,牢固树立风险防控意识,营造良好活动氛围,提高活动效果。

二、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开展制度流程梳理。

营业部结合实际情况分小组,采取集中学习、专题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员工结合自身业务和职责认真学习活动方案要求及有关内控和案防制度,如会计小组重新学习《关于加强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预留印鉴卡管理的通知》等业务类文件;现金区小组重新学习外汇业务。

通过加强员工业务知识培训,梳理完善相关业务操作流程,尤其重视加强重点业务操作流程、特殊业务操作流程制度、新业务、新上岗员工的辅导培训,促使员工能把握自己岗位履职标准和风险控制要点,加深对制度和风险的理解把握。

三、员工通过读“你在为谁工作”一书,加强工作责任心。

每人上交一篇总结、心得,大家都意识到缺少工作责任心就会敷衍了事、粗枝大叶,影响工作质量和效率。

相反工作责任心强的员工,就会全心全意、全力以赴地投入到工作中,差错就少。

员工纷纷表示要在各自的岗位上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一步一个脚印地做好每一笔业务,争做无差错的员工。

四、加强日常检查监督,关注重点业务防控.一方面主任和值班经理加强日常操作的现场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关注重点业务和薄弱环节的防控。

一是结合自身实际,突出重点业务、重点环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照相关内控和案防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查找改进在制度执行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二是把握“执行年”活动重点,对总行2010年确定的企业开户、预留印鉴管理、票据承兑、U盾等7个重要风险点,认真进行自查.查出的的问题落实整改.三是要求员工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分析,对上半年的反交易、冲正等认真分析主观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

银行案防工作计划

银行案防工作计划

银行案防工作计划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银行案件的发生频率也在逐渐增加。

为了有效防范银行案件的发生,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我行制定了以下银行案防工作计划:一、加强内部管理。

1.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员工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杜绝违规操作。

2.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使员工能够正确处理各类风险事件。

3.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背景审查,严格筛选人员,防止不良分子进入银行系统。

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1.加强对银行系统的安全防护,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黑客攻击和病毒侵袭,确保客户信息和资金安全。

2.加强对ATM机、柜员机等设备的监控和维护,防止设备被恶意篡改或损坏。

3.加强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和验证,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三、加强风险防范。

1.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对各类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分类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

2.加强对业务操作流程的规范管理,确保各项业务操作符合规定,杜绝违规操作。

3.建立健全风险事件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各类风险事件的预案准备,及时应对各类突发风险事件。

四、加强监督检查。

1.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加强对各项工作的数据分析和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3.加强对外部合作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合作机构的合法合规运营。

五、加强宣传教育。

1.加强对客户的风险教育和防范意识培养,提高客户对风险事件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2.加强对员工的风险教育和防范意识培养,提高员工对风险事件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3.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风险宣传,提高公众对金融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以上是我行银行案防工作计划,希望全体员工能够认真执行,共同努力,确保银行业务的正常运营和客户资金的安全。

感谢大家的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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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案防工作规章制度【篇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金钩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出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未设董事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经营决策机构履行董事会的有关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监事会或监事应当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监事长是案防工作监督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高级管理层应当有效管理本机构案件风险,行长(或总经理等,下同)是案防制度制定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

高级管理层应当明确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案防工作的职责分工,确保专人负责,并研究制定年度案防工作计划。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一名合规总监或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合规总监)负责本机构合规及案防工作。

合规总监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范围,岗位变动要按照监管管辖事前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合规总监向行长报告工作,同时向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合规总监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定期审查、检查和监督执行案防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全面掌握本机构案防工作总体状况,并定期报告;(三)建立与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权责明确、报告路线清晰、运行有序的案防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合规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合规部门)为案防工作牵头部门,将本机构案防工作组织实施作为其重要职责。

合规部门对合规总监负责,其案防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一)拟定本机构案防管理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实施、协调落实案防工作决策和年度案防工作计划;(三)收集汇总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本机构案防形势,确定案防工作重点;(四)督促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切实履行案防职责,确保案防管理体系政策运行;(五)跟踪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案防监管要求;(六)定期组织案防工作培训。

第三章制度及质量控制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具体业务部门发起制定业务制度和办法。

业务制度和办法应当覆盖全部业务流程,明确责任部门,确保员工理解掌握制度并明晰违规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制度后评价体系,对各项制度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完善,确保制度涵盖所有业务领域和环节。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统一授信、分级授权制度以及前、中、后台职责明确、岗位分离、制约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对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科技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案件的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息适时、准确生成,对关键业务环节实时监控,确保业务的连续性、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符合本机构特点的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处置、问责以及整改、后评价等专门制度。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确保业务发展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规范各级机构及其员工行为,防止因考核激励机制不科学诱发员工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检举、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和堵截案件的奖励制度,强化员工参与案防工作的激励引导,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人员培训与行为管理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员工培训教育作为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的员工合规及案防培训体系,制定合规及案防培训计划和重点业务培训方案,建立配套的培训考核机制,并与员工岗位、待遇、职务晋升等挂钩。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匹配的能力、经验和专业素质。

【篇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11月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未设董事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经营决策机构履行董事会的有关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监事会或监事应当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监事长是案防工作监督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高级管理层应当有效管理本机构案件风险,行长(或总经理等,下同)是案防制度制定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

高级管理层应当明确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案防工作的职责分工,确保专人负责,并研究制定年度案防工作计划。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一名合规总监或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合规总监)负责本机构合规及案防工作。

合规总监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范围,岗位变动要按照监管管辖事前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合规总监向行长报告工作,同时向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合规总监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定期审查、检查和监督执行案防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全面掌握本机构案防工作总体状况,并定期报告;(三)建立与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权责明确、报告路线清晰、运行有序的案防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合规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合规部门)为案防工作牵头部门,将本机构案防工作组织实施作为其重要职责。

合规部门对合规总监负责,其案防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一)拟定本机构案防管理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实施、协调落实案防工作决策和年度案防工作计划;(三)收集汇总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本机构案防形势,确定案防工作重点;(四)督促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切实履行案防职责,确保案防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五)跟踪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案防监管要求;(六)定期组织案防工作培训。

第三章制度及质量控制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具体业务部门发起制定业务制度和办法。

业务制度和办法应当覆盖全部业务流程,明确责任部门,确保员工理解掌握制度并明晰违规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制度后评价体系,对各项制度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完善,确保制度涵盖所有业务领域和环节。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统一授信、分级授权制度以及前、中、后台职责明确、岗位分离、制约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对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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