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结算的难点原因及其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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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的难点原因及其治理措施
工程结算是施工合同的重要内容,是合同中各类经济关系的全面反映,它制约合同双方利益,因而常常成为合同双方纠纷的焦点。根据近年来的统计表明,工程结算纠纷案件呈陡升趋势,已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主要类型。而工程结算难已成为工程结算纠纷的主要原因,成为当今建筑市场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重要障碍。本文着重从合同治理的角度,对当前我国工程结算难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1工程结算难,难在何处?
1.1程结算依据难以确定
如工程结算概念所表明,工程结算依据按性质不同可划分为计量依据和费率、价格依据,按来源不同可划分合同中确定的依据和合同实施中商定的依据。工程结算依据难以确定,主要表现为合同中双方对结算依据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约定不合理,以及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未能商定结算依据而引发结算纠纷。
1.2工程结算审核效力难以确定
主要表现为合同双方审定并确认工程结算后,一方反悔;发包方委托审核单位,承包方不接受;承包方委托审核单位,发包方不认可;到了法院,只能再委托鉴定单位。如此多方审核、重复审核,既浪费时间,又耗费人力、财力。
1.3 工程结算的期限难以确定
工程结算是支付的前提,工程计量与支付的期限不同,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也不同。合同条款对实行中间分次结算,还是竣工后一次结算,以及结算期限没有约定;当事人对结算提出异议没有时间限制,对异议的解决没有法定程序,导致工程价款审核无期限,造成工程价款长期无法确定。而实际上,发包人常常采取拖延结算审核为手段,以工程未竣工结算为理由,拖欠工程款。
1.4 工程结算与违约责任交织
主要表现为在结算纠纷中,业主往往以承包人的质量、工期违约来反诉或抗辩,使结算纠纷的处理复杂化。
1.5工程结算审核与审计冲突
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以审计结论变更审核结论,引起结算纠纷;二是在工程结算纠纷中,审计机关应一方当事人的要求介入,致使纠纷复杂化。
1.6工程结算纠纷缺乏合适的解决机制
当前,我国工程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单一,诉讼成为纠纷解决的最主要方式,缺乏快速、便捷、灵活的方式,影响纠纷解决的公正和效率。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工程结算纠纷案例中,合同双方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而后一方以结算存在高估冒算为由拒付欠款,引起结算纠纷。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和提审,三家鉴定机构对工程结算进行鉴定,历时4年10个月,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
力。
2工程结算难,原因何在?
2.1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决定了工程价款的不确定性
与一般货物购销合同不同,工程合同是一种典型的不完全性合约。由于工程本身的专业性、复杂性以及建设工程的契约商品性质,工程合同不可能对所有事件及其对策做出详尽可行的规定,不可能对违约造成的损失事先就规定补偿和解决办法,合同履行结果对于相关第三方是难以证实和无法直观地确定的。为弥补合同的不完全性,合同各方需要在初始合同中考虑合同再协商谈判、修正对策的设计问题,即在合同中建立一种机制来弥补缺口。因此,工程合同的两个主要特征是合同规划上缺口(gaps)的存在和一系列的程序和技术的出现。以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为例,两者在合同机制设计上均对初始合同以及再谈判程序进行恰当的安排。主要表现为:其一,合同价款体现为初始造价和追加造价,是不确定的或待定的。工程合同价款一般由清单费用、工程变更费用、价格调整和索赔费用四个部分组成,其中只有清单费用是相对确定的,而变更费用、价格调整和索赔费用在合同签订时是不确定的,而在实施过程中通过再协商谈判而不断调整。
其二,对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现协商谈判的程序和规则进行了详尽规定,例如:对计量与支付、工程变更费用、价格调整和索赔费用等方面双方的权利义务、程序、期限的规定。其三,在合同履行机制上,引入
第三方合同机制:工程监理制度,重视过程管理。
2.2工程价格形成机制的重大转变导致合同双方利益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我国工程价格形成机制正经历着从政府管制价格到市场形成价格的转变,原先“预算找定额,结算找建行”的状况发生了根本性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