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刑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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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地居民应澳门赌博公司要约组织内地居民赴澳门赌博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享有独立的司法权,适用法律不同。内地公民在澳门赌博是否构成违法犯罪行为应具体分析。

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体现了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人权的保障。

1999年,澳门回归祖国,成为我国境内高度独立的法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域之间的区

际法律冲突。对于在澳门应该适用那些大陆法律的问题,《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在附件中,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能适用《刑法》。

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在刑事管辖权上均采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顾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的模式。属地原则以地域为

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第6条在确立属地管辖基本原则的同时,法律还对例外情况作了特别规定。这些特别规定主要是指: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由于政治历史的原因,我国刑法的效力还无法及于港澳地区,这属于对刑法属地管辖权的一种事实限制。

内地居民应遵循大陆的法律,即使他的行为根据澳门的法律规定不构成犯罪,但如果违反中国大陆的法律规定,仍要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项规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属于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即构成赌博罪。

2、试述《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

2009年,海基会和海协会签订《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标志着海峡两岸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由个案方式向常态化、制度化转变,刑事司法互助的机制由此建立。协议虽然只有24条,却构建了当前两岸刑事合作的基本框架。《协议》系由分别代表两岸官方并经授权的海协会与海基会共同签署的,以两岸司法合

作为调整对象,属于综合性的区际司法合作协议。其综合性主要体现在合作内容和合作方式上。在合作内容上,该协议以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和刑事司法互助为重点,并兼顾了民事上的司法互助。

协议在司法互助部分规定了“裁判认可”,不过只确认了民事确定裁判与仲裁判断(仲裁裁决)的认可,并未规定刑事生效判决的承认问题。罪犯移管(接返),该协议设定的前提是人道和互惠原则。协议在用语上总体上倾向于台湾方面的使用习惯,同时兼顾了大陆的使用习惯。双方习惯使用的法律术语,皆以括号的形式标识加以说明。协议第2章以3个条文规定了共同打击犯罪事项,其具体内容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1)在共同打击犯罪范围方面,以“双重犯罪”为原则,以“非双重犯罪”为例外。 (2)协助侦查事项原则而广泛。 (3)遣返方式更为多样,遣返限制较为严格。协议第3章规定了刑事和民事司法互助。在刑事司法互助事项上,具体规定了两方面:(1)狭义的刑事司法互助。协议中有关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罪赃移交的规定都属于狭义的刑事司法互助范畴。 (2)罪犯接返(移管)。罪犯接返,即被判刑人移管。协议第11条规定:双方同意基于人道、互惠原则,在请求方、受请求方及受刑事裁判确定人(被判刑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确定人。

《协议》对两岸司法合作模式的突破。《协议》在两岸区际司法合作内容、方式、司法合作原则等方面有了重大突破,创立了“全面合作、重点打击”的合作新模式。主要有:第一,协议包含了两岸法律合作“一揽子”内容,大大拓宽了两岸法律合作的范围。协议的一些内容开创了两岸法律合作的许多第一,首次规定了共同打击犯罪的内容;首次对民事方面合作做了规定,包括民事文书送达,相互承认

和执行民事判决(仲裁裁决)等。第二,在全面合作的基础上突出了打击的重点。第三,该协议实现了我国区际司法合作的三项历史性突破:(1)该协议是中国不同法域间的第一项司法合作的协议,内容涉及逃犯移交、司法互助和被判刑人移管等多项合作内容;(2)“两岸司法互助”正式取代了在原两岸执法合作中业已存在的“个案协查”机制;(3)通过该协议的司法互助所获取的证据资料实现了“互免证明”的有效证据效力,并可直接适用于双方的刑事诉讼。此外,该协议也将为我国内地与港澳地区之间签署刑事司法合作安排或类

似协议提供有益借鉴和实务经验。

《协议》具有以下特点:(1)《协议》确立了“全面合作,重点打击”共同打击犯罪的基本原则,同时借鉴了列举式标准以确立双方打击的重点。首先,确定了按照“双重犯罪原则”。其次,通过列举犯罪清单的形式,确定了打击的重点和可遣返犯罪主要范围。第三,作为特殊例外,“一方认为涉嫌犯罪,另一方认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会危害” 而又有必要进行协助的,根据《协议》的特别规定,只要经过双方同意,也可以进行个案协助。这一规定说明两岸可以突破了双重犯罪原则的限制开展个案合作。(2)《协议》对犯罪人遣返赋予了特定的法律含义。(3)依据《协议》获取的证据材料,实现了“互免证明”的证据效力,可直接用于双方的诉讼程序。(4)《协议》对“特定规则的限制”作出规定,有利于双方执行请求范围内的合作事项,并使合作不被滥用于请求以外的其它目的。(5)《协议》赋予了“联系主体”对两岸司法合作请求进行司法审查的职能。(6)《协议》确定的协助侦查范围具有广泛性。(7)《协议》确立了具有移管被判刑人性质罪犯移管制度,并且创造使用了“接返”这一独特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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