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100犯罪排除事由概述
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动物谈不上不法侵害,对其打击也谈不上正当防卫。 但是,如果有人利用动物达到侵害他人的目的,如驱使 狂犬撕咬他人,防卫人打击动物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五)防卫限度 1,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 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标志。 任何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我国刑法对此没有规 定具体的标准。我国目前的通说是相当说。 相当说认为,必要限度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 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
Hale Waihona Puke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防卫行为就可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 害行为,或者能够排除所导致的危险状态。 但是,虽然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 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应视为不法行为已经结束。 例如,纵火犯向目标物纵火后逃跑,已经造成了可能失 火的危险状态,就无法通过杀死或者伤害纵火犯的防卫 手段来排除,对之采取正当防卫就失去了适时性。 3.防卫不适时。 防卫不适时。 防卫理论上将不符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防卫行为称为 防卫不适时。 ⑴ 事先防卫 事先防卫,是在不法侵害还处于预备阶段或犯意表示阶 段吗,对合法权益的威胁并未达到现实状态时,就对其 采取某种损害权益的行为。在事前防卫的情况下,不法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 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 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此规定,有学者称为无限度防卫,有学者称为特殊防 卫,有学者称为无过当防卫。 因此,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 正当防卫,不存在过当问题。当然,这种无限度防卫权 的行使,也应当严格遵守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包括防卫 起因、防卫时间、防卫意图、防卫对象等的限制性规定。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第1页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一、概述:排除犯罪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甚至是社会所鼓励的,因而不应当以犯罪来处理的情形。
排除犯罪的事由,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情况。
理论上还有一些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司法考试也可能考到,大家也应当注意,这里重点讲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被害人承诺。
二、正当防卫:(一)成立要件:五项条件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1)只能针对人的行为。
对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动物受人驱使袭击他人,被害人无论是对动物进行反击,还是对驱使动物的人进行反击,都成立正当防卫。
(2)对过失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不存在不法侵害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对他人进行打击是假想的防卫,定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4)不法侵害行为必须侵害了个人权利,如果不法行为只侵犯国家或社会公益,没有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时,不得进行正当防卫。
【例题·单选题】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2-7)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
甲成立正当防卫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
乙不成立正当防卫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
丙成立正当防卫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
丁成立正当防卫[答疑编号506046070101]【答案】B【解析】选项A 错误。
甲致“反抗”的犯罪嫌疑人顾某死亡,属于防卫过当,不成立正当防卫。
选项C 、D 错误。
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只是对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
刑法学第六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5)不法侵害不限于故意的不法侵害 ) 对于过失的不法侵害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对于过失的不法侵害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交通肇 正在发生,路人可以防卫。 事,正在发生,路人可以防卫。 但根据高铭暄教授《刑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但根据高铭暄教授《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月第1版):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 年4月第 版):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 月第 当防卫。 当防卫。 6)不能对下列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6)不能对下列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 ①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 为,正当业务的行为。 正当业务的行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意外事件; ②正当防卫;③紧急避险;④意外事件;⑤防卫过 避险过当; 当、避险过当; 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⑥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6
注意转化:在相互斗殴中, 注意转化: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加 害远远超出斗殴所致的危害结果的, 害远远超出斗殴所致的危害结果的,另一方可以正 当防卫。 相互斗殴如为一般性徒手斗殴, 当防卫。如:①相互斗殴如为一般性徒手斗殴,一 方突然拿出重大杀伤力凶器,另一方可以正当防卫; 方突然拿出重大杀伤力凶器,另一方可以正当防卫; 相互斗殴中,一方求饶或逃走。继续侵害的, ②相互斗殴中,一方求饶或逃走。继续侵害的,前 者可以正当防卫。 者可以正当防卫。 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即行为人故意对对他 人实施犯罪行为时, 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对方正在进行可以成为正 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 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 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甲欲伤害乙,恰好乙也正欲加伤害甲, 如:甲欲伤害乙,恰好乙也正欲加伤害甲,此时甲 的行为偶然巧合防卫,但非正当防卫。 的行为偶然巧合防卫,但非正当防卫。 保护非法利益对抢劫犯的反击, 4、保护非法利益对抢劫犯的反击,不构成正当防 都是违法行为。如保护毒品, 卫,都是违法行为。如保护毒品,走私货物等 13
排除犯罪的事由
2.平均人标准说。该说认为,要根据一般人处在 行为人情形之下来判断有无期待可能性,如果通 常一般人可以实施合法行为,就认为该行为人有 期待可能性;反之,则认为没有期待可能性。 该说受到的批判有: (1)平均人界限模糊,不利于实际判断。 (2)不能显示出刑罚的个别化原则。 (3)在某些方面也存在同国家标准说一样的缺点: 一是强人所难,二是期待可能性标准也不免变成 法官标准。
(三)非法防卫行为
1.假想防卫。 1.假想防卫。 2.防卫不适时。分为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 2.防卫不适时。分为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 3.防卫挑拨。 3.防卫挑拨。 4.相互斗殴。 4.相互斗殴。 5.偶然防卫。 5.偶然防卫。 6.抗拒依法逮捕、抗拒合法搜查。 6.抗拒依法逮捕、抗拒合法搜查。 7.大义灭亲。 7.大义灭亲。 8.防卫过当。 8.防卫过当。
4.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 4.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 害是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5.紧急避险的主体条件——职务上、业务上负有 5.紧急避险的主体条件——职务上、业务上负有 特定责任的人不能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实行紧急 避险 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 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 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 责任的人。” 责任的人。” 6.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6.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指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 度造成不应有损害。 (1)手段必需(不得已) (2)法益衡量(保护法益大于损害法益)
(四)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合理价值
1.期待可能性理论体现了对人性的关怀,具有深 1.期待可能性理论体现了对人性的关怀,具有深 厚的伦理学基础。 大冢仁教授:期待可能性正是想对在强有力的国 家法律规范面前喘息不已的国民的脆弱人性倾注 刑法同情之泪的理论。 2.期待可能性理论符合刑法谦抑和公正的精神。 2.期待可能性理论符合刑法谦抑和公正的精神。 谦抑和公正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 谦抑的刑法观认为刑罚是处理社会矛盾的最后手 段,不应轻易动用。要求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少 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 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 果--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排除犯罪事由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其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破坏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某些行为虽然看似具有犯罪嫌疑,但实际上并不构成犯罪。
这种情况下,如何排除犯罪事由,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排除犯罪事由的概念、法律依据、具体情形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排除犯罪事由的概念排除犯罪事由,是指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某些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依法不构成犯罪。
排除犯罪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
三、排除犯罪事由的法律依据1.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3. 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不能抗拒而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犯罪。
4.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因意外事件而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犯罪。
四、排除犯罪事由的具体情形1. 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2.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在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包括:危险正在发生、避险行为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避险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3.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4. 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况。
五、排除犯罪事由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排除犯罪事由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即不受刑事处罚。
排除犯罪的事由
3、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
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 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 【案例1】张某的次子乙追杀张某,张某的 长子甲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 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
【案例1续】张某非常气愤,顺手拿起地上的
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
亡。
性质:防卫不适时,应承担刑事责任。 事后防卫:在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 害者进行的侵害行为。
2、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是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 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包括: (1)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抢劫等。 (2)违法的侵害行为。如其情节轻微的斗 殴、破坏,小偷小摸行为。
【案例1】中乙的行为就是一种不法侵害。
【案例】 便衣警察甲巡逻时发现一户人家有异 样,怀疑有盗窃发生,迅速到现场查看。恰逢 男主人乙刚到家不久。乙见家中被盗,又闻门 外有脚步声,以为窃贼返回,便拿起大棒藏在 门后,待甲进门举棒便打。甲以为是窃贼袭击, 拔枪射击。结果甲受轻伤,乙受重伤。 【解析】 甲乙行为均非不法侵害。 【假想防卫】: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 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而对他人实施侵 袭的行为。
【案例】张某的次子乙追杀张某,张某的长 子甲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 下,将乙打昏在地上。
【案例】甲下班回家路上,仇人乙忽然
出现并挥拳相向。甲随手拿起路边砖
头将乙打成重伤。
性质:防卫过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 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
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刑法针对人的 生命不可重复性设立的规定
(一)正当防卫
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采取对不当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以制 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排除犯罪的事由
二、排除犯罪的事由的种类 我国刑法上对排除犯罪的事由,只规定了正 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而客观上还有如执 行命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受害人承诺 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尚未作出明文 规定。
(一)法令行为 一是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即某类行为本来具有犯罪性,但法律基于 政策上的考虑,将其中的某种行为规定为 合法行为。 如发行彩票本来可谓赌博行为,但基于财 政政策等理由,有关法律允许特定机构以 特定形式发行彩票。
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一节 排除犯罪的事由概述 一、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概念 排除犯罪的事由(有的称排除犯罪性行为, 有的称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是指虽然 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 合某些犯罪的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 社会危害性,实质上并不符合犯罪构成要 件,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如受到便衣警察的盘查,误以为受到抢劫, 反抗杀死警察,属于假想防卫,例:赖某天 黑在公园打三个流氓,来一个便衣警察,将 其扎其轻伤(过失扎成轻伤不能追究刑事责 任,有可能认为是意外事件)
(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防卫时机 条件 防卫不适时 1、事后防卫 认为是属于故意犯罪,不成立正当防卫。, 2、 事先防卫 如果他人尚未着手实行不法侵害,行为人预 先加以打击,属于“事先防卫”。
(二)正当业务行为 职业性的体育活动,属于正当业务行为;遵 守了体育规则的行为,即使造成了他人伤害, 也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律师的辩护活动也是正当业务行为。 医生基于患者的承诺或推定的承诺,采取医 学上所承认的方法,客观上伤害患者身体的 治疗行为,可谓正当业务行为, (三)被害人的承诺
排除犯罪的事由
1.目的说 1.目的说 认为如果行为是为了达到国家承认的共同生活的 目的而采取的适当手段,则是正当的。 (1)衡量型目的说 目的的客观价值与手段所产生的法益侵害的比较 衡量。 (2)重视手段型目的说 强调手段的反伦理性,不管目的如何正确,如果 手段不被允许,则不能认为是正当化事由。
2.社会的相当性说 2.社会的相当性说 认为在历史地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的范围内,被 这种秩序所允许的行为(社会的相当行为),就 是正当的。 威尔采尔说:“ 威尔采尔说:“由于社会的复杂化,在日常生活 中,如果不伴随任何法益侵害,就不可能生活。 因此,如果将所有的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结果 无价值)作为违法予以禁止,社会便停滞。所以, 应当认为,法益侵害中属于社会的相当范围的行 为,缺乏违法性。” 为,缺乏违法性。”
2.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 2.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从危险出现一直到危险 结束之间的持续状态。 避险不适时造成合法利益损害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3.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必须要有避险意图 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 3.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必须要有避险意图 避险意图,指避险人在实施避险行为时对其避险 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包括避 险认识和避险目的两方面的内容。 (1)避险认识:行为人认识到了合法利益面 临正在发生的危险。 (2)避险目的: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免受危险。
2.防卫时间 2.防卫时间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1)不法行为的开始。 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施行,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 侵害; 二是不法侵害的实行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将要遭受不法侵 害。 (2)不法行为的结束 一是侵害者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 二是侵害者已经被制服; 三是侵害者已经丧失了继续侵害的能力; 四是不法侵害人已经造成结果并且不可能及时挽回损失; 五是不法侵害人离开侵害现场。 问题: (1)预先安装防范措施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2)盗窃犯持有赃物在现场或逃走中,被害人强力夺回?
刑法第六章
三、无过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 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 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 任。
(1)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 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 (2)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者一般暴力犯罪,不适用 上述规定; (3)并非对于任何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等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都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当暴力 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上述规定; (4)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不限于刑法条 文所列举的上述犯罪; (5)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结束后, 行为人将不法侵害人杀死杀伤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六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一节 排除犯罪的事由概述
一、概念 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表 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 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 立犯罪的事由。 二、分类 法定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超法规排除犯罪事由: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 为、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 义务冲突 等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与本质 (一)概念
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 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 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 负刑事责任。
(二)本质 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正对不 正”)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起因条件 1、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侵害
3、防卫不适时
(1)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 (2)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
(三)具有防卫意识 ——主观条件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 进行; 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 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以下均属于因不具有防卫意识而不能成立正当防 卫的情况: 1、防卫挑拨 2、相互斗殴 3、偶然防卫 4、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
20刑法(第二版) (4)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二)避险时机:危险正在发生 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出现尚未 结束的状态。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三)避险动机:避险人实施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国 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 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避险动机又叫避险意思,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行为人认识到了合法利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 二是行为人实施行为在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免受危险。
四、特殊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 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 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 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 刑事责任。” 这就是所谓特殊防卫。 特殊防卫的无限度,也是在有限的范围之内 的,具体地说,只有针对行凶、杀人、抢劫、 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 犯罪,才能适用无限度的特殊防卫。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六)避险限度: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 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一般说来,紧急避险是以牺牲一种合法利益 来保全一种合法利益,这就要求行为人必须权 衡两种合法利益的大小,以较小的利益代价换 取较大利益的保全,如果相反,就失去了紧急 避险的意义。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 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 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避险过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具备紧急避险的起因、时机、动机、对 象和必要性条件,惟独不具备其限度条件。 第二,必须是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第三,必须在主观上有罪过。
(五)防卫限度: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 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 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在必要限度的基础上 还包含三个要素:超过;明显;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通过防卫过当本身无 法确定具体罪名,但防卫过当既可以表明行为 的有罪性质,又是附着于具体罪名的一个情节,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 时,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排除犯罪的事由
2.社会的相当性说
认为在历史地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的范围内,被 这种秩序所允许的行为复杂化,在日常生活 中,如果不伴随任何法益侵害,就不可能生活。 因此,如果将所有的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结果 无价值)作为违法予以禁止,社会便停滞。所以, 应当认为,法益侵害中属于社会的相当范围的行 为,缺乏违法性。”
(三)主观的正当化因素
指由于存在正当化的认识、意思,而使行为正当 化的要素。如正当防卫时的防卫意思、紧急避险 时的避险意思就是主观的正当化因素。
1.德国通说 肯定主观的正当化因素。Roxin指出一种行为,只
有在既不存在行为无价值,也不存在结果无价值 时,才是合法的。如偶然防卫。 2.日本 (1)必要说——行为无价值论者主张 主观的正当化因素是使行为正当化的必要条件。 分歧:犯罪既遂——犯罪未遂。 (2)不要说——结果无价值论者主张
却违法性
1.目的说 2.社会的相当性说 3.法益衡量说
1.目的说
认为如果行为是为了达到国家承认的共同生活的 目的而采取的适当手段,则是正当的。
(1)衡量型目的说
目的的客观价值与手段所产生的法益侵害的比较 衡量。
(2)重视手段型目的说
强调手段的反伦理性,不管目的如何正确,如果 手段不被允许,则不能认为是正当化事由。
利益的阙如(法益性的阙如)的原理,是指由于具体案件 的特殊性,应当受保护的利益事实上不存在,或者不值得 保护时,行为阻却违法性。被害人承诺是其适例。
优越的利益保护的原理,是指为了避免对某种法益的侵害, 而必须引起另外的法益侵害时,对相关法益进行衡量的结 果是,行为整体上所保护的法益与所侵害的法益相等,或 者更加优越于所侵害的法益时,行为阻却违法性。紧急避 险是其适例。
4.防卫对象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问题: (1)对于无责任能力的人,能否实行正当
第4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5)在构成要件上,都存在超过了客观要 件的不应有的损害后果这一不符合构成要 件的“过当”问题,刑法对两者的过当行 为都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2.主要区别: (1)危害来源不同。 (2)损害对象不同。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 法侵害人,损害的是非法利益.紧急避险对象 不限,损害的是另一合法利益 (3)实施条件不同。 (4)限度要求不同。
㈣防卫对象 指防卫行为所针对的具体的人,只能针对 侵害人本身。 对利用和控制动物实施不法侵害的人也可 以实施正当防卫 ㈤防卫限度 指实施正当防卫所采取的暴力反击行为及 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能是无限制的, 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 损害”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20条第3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正当 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成立防卫过当需要下列条件: ①前提是行为成立正当防卫,这是基础 ②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 害,两者兼备。 注意:防卫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但根据 刑法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时,应当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共五个 ①防卫起因: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②防卫时机:不法侵害实施时 ③防卫动机:保护的目的 ④防卫对象:不法侵害人 ⑤防卫限度
㈠防卫起因:不法侵害 1、不法侵害是对合法利益的侵袭和损 害 ①不法侵害是一种侵袭或损害行为 ②不法侵害是针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和公民合法权益,正当防卫体现的是 对合法利益的保护 ③不法侵害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重大 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行为。这种行 为一般具有暴力性,而不是一般的侵 害行为
第一节排除犯罪事由概述 第二节 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一、排除犯罪事由的概念 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 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 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 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 犯罪的情况。 排除犯罪事由是法律允许的侵害,它不成 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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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
第一节犯罪排除事由概述
一、犯罪排除事由的概念
犯罪排除事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例如,正当防卫行为,客观上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损害,其行为表面上符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实际上也不符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不仅不成立犯罪,而且是法律所鼓励的行为。
从客观上看,犯罪排除事由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
说“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是就一般意义而言,而不是犯罪的危害结果,相反是刑法允许造成的结果;说“行为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是从纯客观角度比较而言,而不是确实符合犯罪的客观要件,相反是刑法允许实施的行为。
从主观上看,犯罪排除事由,在日常生活意义上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但行为人根本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与过失。
相反,在许多情况下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侵害或者威胁。
所以,行为人主观上根本没有罪过,不能认为正当防卫等行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与过失。
二、犯罪排除事由的分类
对于犯罪排除事由,可以从理论上进行不同的分类,如以刑法有无明文规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的犯罪排除事由与非法定(超法规)的犯罪排除事由。
刑法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但从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事实上还存在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如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等等。
研究犯罪排除事由的具体种类,不仅要说明这些行为本身在具备一定条件下不成立犯罪,还要特别注意研究犯罪排除事由与犯罪行为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