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关于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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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5•【字号】曲政办发[2000]84号•【施行日期】200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0]84号)市直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工资统一发放,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当前财政预算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其目的就是要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加强编制和工资基金管理,提高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效益。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做好本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的实施工作;财政、人事、编办要精心组织,广泛宣传,搞好协调;代发银行要加强网点设施建设,切实搞好服务,确保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2000年10月1日启动实施。

现将《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年九月十五日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建立人员和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约机制,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工资统一发放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资资金由财政部门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帐户上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工资统一发放实行“单位编报人员工资、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标准、财政核拨经费、银行及时足额将工资代发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门要保证财政收入均衡入库,在资金调度上保证工资发放及时足额到位。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政府性存款资金管理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政府性存款资金管理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政府性存款资金管理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1•【字号】曲政办发〔2017〕177号•【施行日期】201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政府性存款资金管理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曲靖市市级政府性存款资金管理考评暂行办法》已经曲靖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1日曲靖市市级政府性存款资金管理考评暂行办法为体现金融资源按照市场导向配置的原则,更有效调动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开创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的良好局面,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根据年度综合指标评分情况,对存放各银行机构的政府性存款资金实行动态调整。

参评主要对象包括: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联社。

政策性银行考虑其业务经营具有一定特殊性,不参与考评。

当年新设机构不参与考评。

二、市级政府性存款资金范围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存款资金,特指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市级各银行业机构开设专户管理的各项资金。

分为:(1)三项政府性存款资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社保基金存款和住房维修基金存款。

(2)其他政府性存款资金:包括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专户管理的各种资金。

不包括财政在市人民银行的国库存款、中央特设专户存款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工会等一般财务账户及资金。

存款资金调剂的范围是三项政府性存款资金,当三项政府性存款资金不能满足调剂需要时,其他政府性存款资金视情况纳入调剂范围。

三、考评项目、指标、权重及计算方式(一)主要考评项目、指标、权重共设定考评指标6项9个指标,分别为:1.各项贷款,项目权重20%。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关于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关于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关于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01•【字号】曲政发[2001]30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关于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曲政发[2001]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曲靖市关于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办法(暂行)》经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六月一日曲靖市关于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引进激励机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曲靖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进外资系指从国外、港澳台地区引进资金(含现金和实物)在我市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国际租赁信贷、补偿贸易、购买市内企业以及其它直接投资方式;引进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济联合协作资金特指从外省、外地区引进的资金和设备;技术系指从国内外引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或其他技术成果;人才系指国内外到我市承包、协助管理的中高级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奖励对象。

所有为我市引进外资、国内经济社会联合协作资金、技术、人才的中介单位(包括本市和市外的党政部门、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本市和市外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城乡居民和其他人员)均按其实际成效分别给予奖励。

第四条引进国外、港澳台地区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标准、奖励的确认办法、奖励资金来源及奖金审核兑现办法。

(一)奖励标准1、引进现金投资和设备的,按照外资实际到位总额分比例一次性奖励。

引进外资100万美元以内(含100万美元)的,按实际到位金额的1%给予奖励;超过100万美元,在1000万美元以内(含1000万美元)的,其超过部分按照超过额的0.7%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美元的,其超过部分按照超过额的0.5%给予奖励。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21条措施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21条措施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21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曲政办发〔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21条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64号)精神,做好全市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拓宽就业空间(一)促进产业发展增加岗位供给。

把稳定和扩大就业放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建立健全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紧紧围绕“先进制造基地、高端食品基地、城乡融合发展示范区和云南副中心城市”四大目标定位,加快打造新能源电池、绿色硅光伏、绿色铝精加工3个千亿级产业集群,有机硅新材料、稀贵和液态金属、高端钢材深加工、高端精细化工、其他装备制造、烟草6个百亿级产业集群,大力发展高端食品、文化旅游2个特色产业,加快“五网”基础设施建设,深化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推进“数字经济”加快发展,重点推动“上云用数赋智”,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积极培育数字存储、计算、加工等数字产业,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供广阔的就业空间和充足的就业岗位。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能源局、市文旅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大政策扶持稳定就业岗位。

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23•【字号】曲政发[2003]4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曲政发〔2003〕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业:《曲靖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经4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经市委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曲靖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曲靖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加快曲靖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意见》,制订《曲靖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优惠政策》。

第二条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合作企业。

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化工、矿冶、机械汽车、生物资源开发创新等产业,注册资本金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来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三条土地优惠(一)投资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生物资源开发与创新、矿产资源开发、旅游资源开发以及高创汇、高税收的项目,其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均按法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二)投资能源、交通、水利、教育、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外来投资企业,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按法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三)在征地中除按法律规定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和应收取的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外,不再收取其它费用。

(四)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租用集体土地。

(五)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户,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曲靖市人才工作情况汇报(精简篇)

曲靖市人才工作情况汇报(精简篇)

曲靖市人才工作情况汇报曲靖市人才工作情况汇报在深入贯彻全国、全省两会精神,集聚各方面人才加快实施山西半岛蓝色经济区国家战略的重要时刻,省人才目标责任制第六考核组来曲靖检查指导工作,我们倍感振奋、深受鼓舞。

在此,我代表曲靖市委、市政府对考核组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各位领导长期以来对曲靖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6年,面对国际国内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我们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建设海洋特色新兴城市的目标,抓住用好蓝、红、金国家战略机遇,深入实施四大战略、双轮驱动,着力构建现代产业、民生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四大体系,推动率先创新优质发展,实现了十二五良好开局。

全市实现生产总值14亿元,比上年增长.1%,是2016年的1.93倍;境内财政收入510.2亿元,地方财政收入68.5亿元,分别增长45.8%、23.2%,是2016年的4.6倍、3.3倍;港口货物吞吐量突破2.5亿吨,比上年增长%,是2016年的2.3倍,四年再造了一个亿吨大港;进出口总值突破200亿美元,进入全省第一方阵;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为9.2:54.4:36.4;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增长14.5%、16.7%,是2016年的1.8倍、1.9倍;我市荣获了中国十佳低碳生态城市,实现双拥模范城四连冠,创建为省级文明城市,入围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

成绩的取得,是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和全市人民共同努力的结果。

省人才目标责任制考核组的各位领导对我市发展给予大力关心和支持,特别是对我市人才工作及时指导帮助,有力地促进了全市人才工作开展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

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工作,认真贯彻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把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强市之基、发展之本、转型之要,把扩大人才总量、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素质作为人才工作的中心任务,大力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集中解决好人才缺、用、环境的问题。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曲靖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决定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曲靖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决定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曲靖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12•【字号】曲政发〔2023〕31号•【施行日期】2023.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曲靖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曲单位:根据《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人才工作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曲发〔2014〕19号)精神,经逐级推荐申报、资格审查、专家会议评审和公示等程序,市人民政府决定,何明等21名专业技术人员为2023年度曲靖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是曲靖市专业技术人才中的优秀代表,在我市不同行业作出了突出贡献,为我市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示范带头和表率作用,展示了当代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精神风貌。

希望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各自的岗位上再创佳绩,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全市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要以他们为榜样,爱岗敬业,扎实工作,潜心钻研,踔厉奋发,为推动曲靖市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关心和爱护优秀人才,强化人才投入保障,持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为曲靖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附件:2023年度曲靖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名单曲靖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12日附件2023年度曲靖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名单。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17•【字号】曲政办发〔2019〕147号•【施行日期】201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发〔2019〕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曲靖市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7日曲靖市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云发﹝2019﹞1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全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增强国有金融资本实力,提升国有金融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为导向,坚持服务大局,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企业的主导地位,增强地方金融企业活力,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坚持统一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本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推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创新;坚持权责明晰,厘清金融监管和财政出资人的关系,认真履行金融行业监管职责、财政出资人职责和财务监管职责,防止国有金融资本流失;坚持问题导向,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安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实现管资本与管党建相结合,发挥党组织在金融企业的领导作用,推动地方金融企业稳健发展。

二、工作目标2019年年底前,完成市、县级人民政府授权本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目标。

2020年年底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体系统一健全,出资人法律地位更加明晰,形成权由法授、权责法定的良好局面。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发〔2019〕84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发〔2019〕84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发〔2019〕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曲靖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4日曲靖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3号)精神,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市场导向。

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家整合技术、资金、人才的关键作用,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大力发展技术市场。

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需求导向机制,拓展新技术、新产品的市场应用空间。

——政府引导。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制定、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

——产业聚焦。

重点围绕全省打造“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曲靖高原特色农业和生物资源加工、有色金属深加工和液态金属、军民融合现代装备制造、精细化工、现代商贸物流、旅游文化和高原体育六大重点产业,以及新材料、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增强重点产业科技支撑能力。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1•【字号】曲政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117件文件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1998年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共301件进行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下列117件文件:一、《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通知》(曲政发〔1998〕9号)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政办发〔1997〕156号文件的通知》(曲政办发〔1998〕48号)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农村用电管理和农村电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曲政发〔1999〕2号)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零基预算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曲政发〔1999〕14号)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选拔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曲政发〔1999〕53号)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关于加强党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举办各类培训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曲政办发〔1999〕23号)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法律援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曲政发〔2000〕36号)八、《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推行“零户统管”的实施意见》(曲政发〔2000〕55号)九、《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关于原村公所(办事处)干部生活补助和新当选村干部岗位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曲政办发〔2000〕78号)十、《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关于外商投资及国内经济社会联合协作管理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曲政发〔2001〕29号)十一、《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关于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曲政发〔2001〕30号)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通知》(曲政发〔2002〕18号)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曲靖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曲靖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2〕175号)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公民无偿献血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2〕198号)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药管理的通告》(曲政通〔2002〕3号)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实施好退耕还林工程的通知》(曲政发〔2003〕3号)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级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发〔2003〕19号)十八、《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通知》(曲政发〔2003〕36号)十九、《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曲政发〔2003〕43号)二十、《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曲政发〔2003〕45号)二十一、《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对外来投资企业服务的若干规定〉及〈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等8项制度的通知》(曲政发〔2003〕46号)二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曲政发〔2003〕47号)二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曲政发〔2003〕75号)二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曲政办发〔2003〕81号)二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曲政发〔2003〕87号)二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贯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曲政发〔2003〕95号)二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曲政办发〔2003〕67号)二十八、《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捐资助学实施细则〉的通知》(曲政办发〔2003〕192号)二十九、《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曲政办发〔2003〕199号)三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水利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3〕207号)三十一、《曲靖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三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文件的通知》(曲政发﹝2004﹞36号)三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曲政发〔2004〕41号)三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曲政发〔2004〕54号)三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曲政发〔2004〕115号)三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4〕99号)三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闭非法煤矿矿井若干措施的通知》(曲政办发〔2004〕112号)三十八、《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4〕145号)三十九、《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科技兴乡贡献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4〕154号)四十、《曲靖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四十一、《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四十二、《曲靖市关闭非法煤矿若干规定》(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号)四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曲靖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号)四十四、《曲靖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实施细则》(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9号)四十五、《曲靖市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2号)四十六、《曲靖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规定》(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四十七、《曲靖市物业管理规定》(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4号)四十八、《曲靖市规划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6号)四十九、《曲靖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7 号)五十、《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区禁燃烟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曲政发〔2005〕40号)五十一、《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文件〉的通知》(曲政发〔2005〕103号)五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曲政发〔2005〕111号)五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曲政办发〔2005〕242号)五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试点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发﹝2005﹞263号)五十五、《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9号)五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曲政发〔2006〕33号)五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通知》(曲政发〔2006〕114号)五十八、《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网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曲政办发〔2006〕51号)五十九、《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曲政办发〔2006〕118号)六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工伤认定办案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6〕184号)六十一、《曲靖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8号)六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曲政发〔2007〕72号)六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7〕21号)六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文学艺术创作奖评奖办法(试行)〉的通知》(曲政办发〔2007〕22号)六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7〕143号)六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7〕144号)六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7〕151号)六十八、《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7〕199号)六十九、《曲靖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重大和较大隐患治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0号)七十、《曲靖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4号)七十一、《曲靖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6号)七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意见(试行)》(曲政发〔2008〕11号)七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曲政发〔2008〕48号)七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政府信息公开施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发〔2008〕61号)七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绿化树木采挖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曲政发〔2008〕90号)七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曲政发〔2008〕91号)七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曲政发〔2008〕111号)七十八、《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曲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曲政办发〔2008〕69号)七十九、《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曲政公〔2009〕1号)八十、《曲靖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9号)八十一、《曲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1号)八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曲靖市地方税务局等6家单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曲政公〔2009〕3号)八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重点旅游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曲政发〔2009〕44号)八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文件〉的通知》(曲政发〔2009〕48号)八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私人住宅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曲政发〔2009〕84号)八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制度等5个文件的通知》(曲政办发〔2009〕85号)中的《曲靖市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八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曲靖市盐务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曲政公〔2010〕1号)八十八、《曲靖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2号)八十九、《曲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4号)九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10〕86号)九十一、《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10〕87号)九十二、《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4号)九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事权的意见》(曲政发〔2012〕92号)九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12〕171号)九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12〕172号)九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12〕173号)九十七、《曲靖市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试行)》(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0号)九十八、《曲靖市特许经营权注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1号)九十九、《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的通知》(曲政发〔2013〕89号)一百、《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13〕149号)一百〇一、《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的通知》(曲政发〔2014〕48号)一百〇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绿地和车位规划管理的通知》(曲政发〔2014〕53号)一百〇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曲政办发〔2014〕13号)一百〇四、《曲靖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实施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8号)一百〇五、《曲靖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83号)一百〇六、《曲靖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87号)一百〇七、《曲靖中心城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88号)一百〇八、《曲靖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90号)一百〇九、《曲靖市市级排污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92号)一百一十、《曲靖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93号)一百一十一、《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曲政发〔2016〕33号)一百一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曲政发〔2016〕34号)一百一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16〕29号)一百一十四、《曲靖市淘汰黄标车资金补贴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99号)一百一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办法〉的通知》(曲政办规〔2018〕1号)一百一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18〕23号)一百一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的通知》(曲政办发〔2018〕160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工业人才智库建设方案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工业人才智库建设方案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工业人才智库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19•【字号】曲政办发〔2017〕152号•【施行日期】2017.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工业人才智库建设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工业人才智库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9日曲靖市工业人才智库建设方案为加快推进全市新型工业化进程,建设适应军民融合现代装备制造、有色金属及液态金属、精细化工、生物资源加工等产业(以下简称四大产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打造开放共赢的人才交流平台——曲靖市工业人才智库,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工业人才智库,为四大产业发展提供智力保障。

通过智库成员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追踪实施方案,反馈运行结果,及时纠偏纠错,搭建高效、实用的决策咨询平台,为市委、市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客观、科学、独立的咨询,助推曲靖工业经济快速发展。

二、建设目标尊重智库成员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和调动智库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让智库成员的个体智慧凝聚上升为有组织的集体智慧,为实现科学决策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力争到2017年底,建成对应四大产业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能够独立思考、社会影响广泛、决策部门认同的思想库系统,满足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决策咨询需求,更好地为曲靖工业经济发展服务。

三、建设内容智库以服务四大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为主要任务,由涵盖经济、金融、法律、管理等宏观学科和规划、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专业学科,熟知政策法规与战略研究、工业经济发展、规划设计、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曲政发[2002]51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曲政发[2002]51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曲政发〔2002〕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曲各单位:《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2年8月11日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曲靖市人民政府设立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

对有特别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项目可授予特等奖。

第四条曲靖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曲靖市人民政府设立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曲靖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31•【字号】•【施行日期】201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云发〔2010〕7号)、《云南省工业人才队伍建设行动计划(2010—2015年)》、《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跨越发展的决定》(云发〔2012〕5号)和《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跨越发展的决定》(曲发〔2012〕19号),培养造就一批适应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促进全市工业经济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工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工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工业人才是实现“工业强市”战略目标和《曲靖市工业经济“十二五”总体发展规划》的关键力量和重要支撑。

当前,全市经济、社会已经进入工业化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增长和财税收入对工业的依赖性日益增强,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创新型的工业人才,特别是熟悉工业的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对于做大、做强、做优全市工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近年来,全市工业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在重大科研项目攻关、重点工程建设、开拓国内外市场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但是,人才队伍的现状与工业发展的需求依然存在着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

一是工业人才总量严重不足。

全市拥有632万人口,10余万产业工人,副科级以上工业党政人才295人,仅占党政干部的2.96%。

工业企业经营管理人才5035人,仅占经营管理人才的4.13%。

工业技术人才8325人,仅占专业技术人才总数的3.9 %;二是创新能力不强。

产业技术基本依靠外部输入,研发投入仅占生产总值的0.13%。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21•【字号】曲政办发[2002]216号•【施行日期】2002.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2]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曲靖市市级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曲靖市人民政府2002年10月16日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曲靖市市级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财源建设步伐,加强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发挥财源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引导作用,根据《曲靖市关于加快财源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曲靖市辖区内使用市级财源建设扶持资金的企业、部门和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曲靖市财源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财源建设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财源建设资金坚持“集中统筹、分块运作”、“归口管理、资本化运作”、“专户核算、专项管理”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财源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企业挖潜革新改造资金、国企改革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乡镇企业扶持资金扣除目标考核奖励部分、财政贴息资金、产业结构调整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及大部分支农资金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原则上都要围绕财源建设项目进行安排)集中统筹的资金和争取上级扶持财源建设项目的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措用于财源建设的资金。

第六条集中统筹的财源建设资金实行分块运作,60%实行资本化管理,滚动发展,40%实行非资本化管理,采取一次性投资。

第七条资本化管理的资金实行“归口管理,资本化运作”。

市政府采取股权投资、股权转让等形式,由项目主管部门具体策划组建资本经营开发投资公司,实行公司化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公司对财源建设项目采取融资担保、参股投资、“债转股”等运作方式。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投资稳定增长15条措施的意见-曲政发〔2019〕58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投资稳定增长15条措施的意见-曲政发〔2019〕58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投资稳定增长15条措施的意见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投资稳定增长15条措施的意见曲政发〔2019〕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委、办、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和市委五届六次全会精神,促进投资平稳较快增长,确保全面完成2019年目标任务,特制定如下意见:一、抓项目管理(一)抓实项目储备,加大支撑力度。

全市2019年谋划储备重点项目总投资5万亿元以上,建设年限为2019年—2030年。

争取列入省级“四个一百”重点项目130个以上,实施市级“四个一百”重点项目400个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二)抓牢项目前期,加大经费投入。

加大市级对项目前期经费投入力度,规范项目前期费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发挥促项目增投资的效益和作用。

一是按照“大干大支持,小干小支持,不干不支持”的原则,依据“激励奖补,撬动使用”要求,以实际工作成效为导向,强化项目投资成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安排奖补资金。

二是建立市级重点项目前期费滚动使用机制,增强前期费使用绩效。

按“激励奖补”安排到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市直有关部门的前期费,由县(市、区)、曲靖经开区、市直部门组织收回后留县级和市直部门滚动使用;由市级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前期费,项目开工后收回,继续留存在市级滚动安排使用;安排到国家和省、市确定的重要规划编制和中期评估、重大课题研究,以及项目谋划包装、储备入库、协调衔接等市级前期费,不再收回。

市级财政安排1亿元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也要安排前期费,支持项目开展前期工作。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招商引资“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招商引资“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招商引资“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曲政办发〔2017〕186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招商引资“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招商引资“十三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1日曲靖市招商引资“十三五”发展规划“十三五”时期是曲靖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省委、省政府对曲靖“七个走在全省前列”要求,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

曲靖市要实现产业集群发展专业化、专业发展规模化、规模发展高附加值化,核心任务是重大项目招商引资,以大项目招大企业,以大企业来引领大产业。

为明确全市“十三五”期间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推进重点和保障措施,推进实施精准化招商。

根据《曲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着力推进重点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曲靖市招商引资工作实际,特制定《曲靖市招商引资“十三五”发展规划》,规划实施期为2016年至2020年。

一、发展基础(一)招商重要性认识显著提高“十二五”时期,曲靖市充分认识到招商引资工作在财税增收、扩大消费、增加就业、推动全市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招商机构队伍建设,成立了以书记任组长、市长任第一副组长、其他市级领导任副组长、33个市直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督促各县(市、区)和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专门招商机构,先后组建成立了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招商分局;对各县(市、区)和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主要领导实行“一把手”责任制,明确招商引资工作责任,有效传导工作压力;各年度均召开了大规模、高规格的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会议、季度进度督办会、专题工作会、产业招商项目联合评审会以及业务技能大练兵培训班;下发了《关于提升招商引资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十三五”期间的工作任务和目标。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6日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节约高效、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第五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充实工作力量,明确资产管理各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机制,制定具体标准,批准市本级重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扬2016年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扬2016年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扬2016年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17•【字号】曲政办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扬2016年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2016年,各级各部门积极应对困难复杂的经济环境,不断拓宽招商领域,调整引资结构,狠抓项目落地,着力推进产业招商、园区招商,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态势,全市引进市外国内资金911.76亿元,同比增长10.2%。

其中省外国内资金807.32亿元,同比增长11.5%;实际利用外资454万美元。

为肯定成绩,鼓励先进,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富源县等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表扬的单位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各级各部门要以先进单位为榜样,进一步密切配合、创新举措、扎实工作,全面完成2017年招商引资工作任务,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16年度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名单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17日附件2016年度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名单一等奖(1个):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二等奖(2个):富源县人民政府、陆良县人民政府三等奖(7个):麒麟区人民政府、师宗县人民政府、马龙县人民政府、沾益区人民政府、罗平县人民政府、宣威市人民政府、会泽县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外贸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外贸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外贸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07•【字号】曲政发[2004]26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外贸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曲政发〔2004〕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有关企业:现将《曲靖市外贸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奖励办法》补充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七日《曲靖市外贸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第一条为更加科学合理地促进外经贸发展,现对《曲靖市外贸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奖励办法》(曲政发[2003]44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二条奖励对象奖励对象调整为:进出口业绩统计在曲靖市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到国外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投资办厂、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立公司等)的企业以及为外经贸企业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的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

第三条奖金分配比例市政府年度安排的奖金总额,60%用于奖励企业、20%用于奖励县(市)区、20%用于奖励市直有关部门;用于企业和县(市)区的奖金,20%为规模奖、80%为增量奖励;企业所得奖金中,30%奖励企业法人代表、70%奖励领导班子及有功人员。

第四条奖励标准一、企业出口奖励标准(一)出口规模奖励,实行分值计算考核1、出口10000万美元(含10000万美元)以上,得100分。

2、出口5000 -9999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得75分。

3、出口3000-4999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得40分。

4、出口1000-2999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得25分。

5、出口500-999万美元(含500万美元),得20分。

6、出口100-499万美元(含100万美元),得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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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关于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办
法(暂行)
第一条为引进激励机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曲靖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进外资系指从国外、港澳台地区引进资金(含现金和实物)在我市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国际租赁信贷、补偿贸易、购买市内企业以及其他直接投资方式;引进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济联合协作资金特指从外省、外地区引进的资金和设备;技术系指从国内外引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或其他技术成果;人才系指国内外到我市承包、协助管理的中高级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奖励对象。

所有为我市引进外资、国内经济社会联合协作资金、技术、人才的中介单位(包括本市和市外的党政部门、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本市和市外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城乡居民和其他人员)均按其实际成效分别给予奖励。

第四条引进国外、港澳台地区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标准、奖励的确认办法、奖励资金来源及奖金审核兑现办法。

(一)奖励标准
1、引进现金投资和设备的,按照外资实际到位总额分比例一次性奖励。

引进外资100万美元以内(含100万美元)的,按实际到位金额的1%给予奖励;超过100万美元,在1000万美元以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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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美元)的,其超过部分按照超过额的0.7%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美元的,其超过部分按照超过额的0.5%给予奖励。

2、引进技术的按评估价值总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

3、引进人才承包、租赁我市微利企业不少于3年的,以企业上年利润为基数,从超基数部分利润中提取10%给予奖励。

(二)奖励的确认办法
以现金出资的,必须是现金已汇入外商投资企业的开户银行账户并投入建设和生产;以设备投资的必须是经过商检局财产价值鉴定并运到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引进技术必须要有技术转让协议,属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还应提交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等有关文件。

同时,引进技术须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见效半年;引进人才的要以被引进者到我方上岗并被用人单位认定为准。

上述情况必须取得有权机关出具的合法凭据方能申报领奖。

(三)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按照项目建成后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分级承担,项目建成后企业财务关系隶属市级的,由市财政支付,纳入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建成后企业财务关系隶属县(市)区的,由县(市)区财政支付,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四)奖金审核兑现办法
中介人应与项目单位签订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合同或协议。

中介人申领奖金时向当地外经贸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并提交: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合同、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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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

当地外经贸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兑现。

资金以人民币支付,中介人获得奖金后应依法纳税,税款由各级奖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

第五条引进国内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的奖励标准、奖励的确认办法、奖励资金来源及奖金审核兑现办法。

(一)奖励标准
1、引进无偿资金按引进资金总额的3%~5%一次性给予奖励。

2、引进有偿无息资金按引进资金总额的2%~3%一次性给予奖励。

不论数额大小,均按使用期限的长短给予奖励。

使用期2~3年奖励2%,每延长一年使用期奖励标准增加1%,以3%为最高限额。

3、引进有偿有息资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3‰一次性给予奖励。

无论数额大小,使用期在2~5年的奖励1‰;5年以上的奖励2‰;使用期在5年以上且利息低于银行同期借款利息的奖励3‰。

4、引进补偿贸易资金(不含用市场紧俏物资补偿),在项目实施见效后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一次性给予奖励。

5、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不含介绍购买设备),按评估价值总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属无偿的奖励10%,属有偿的奖励2‰。

6、引进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我市承包、租赁微利企业不少于3年的,以企业上年利润为基数,从超基数部分利润中提取5%~10%给予奖励,超基数在100万元以内的奖励5%;101~200万元的奖励6%;201万元以上的奖励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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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引进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我市承包、租赁亏损企业并使用企业扭亏为盈的,从企业实现利润的年份中提取5%~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的确认办法
1、引进资金(不含上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上级主管部门拨给的各项专款)的奖励以外地资金进入我方账户为准,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引进设备(不含介绍购买设备)以实物到达并验收安装为准;引进先进技术以投入使用为准;引进人才以被引进者到我方上岗并被用人单位认定为准。

2、申请奖励者须提交以下效证件:当地银行出具引进资金到位证明;提交国内合作企业《认证书》;主管部门出具合作项目建设证明。

(三)奖励资金来源
引进市外(国内)单位或个人来我市独资兴办能源、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创汇农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市政府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

资金由市级财政和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其余项目一律由引进单位承担奖金。

(四)奖金审核兑现办法
各级对外协作办公室(经贸委、局)接到申请奖励者的申请后,牵头组织财政、审计、项目建设主管单位有关人员,认真核实申请奖励者提交的各种有效证件,检查该项目启动实施情况,并在征求当地政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资金具体数额,报市县政府审定后给予兑现奖励。

中介人获得奖励后应依法纳税,税款由支付奖励的部门或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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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市财政建立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奖励基金,对在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对出具假资格证明材料骗取政府奖金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兰亭序
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

群贤毕至,少长咸集。

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

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

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

虽取舍万殊,静躁不同,当其欣于所遇,暂得于己,快然自足,不知老之将至。

及其所之既倦,情随事迁,感慨系之矣。

向之所欣,俯仰之间,已为陈迹,犹不能不以之兴怀。

况修短随化,终期于尽。

古人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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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生亦大矣。

”岂不痛哉!
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怀。

固知一死生为虚诞,齐彭殇为妄作。

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

悲夫!故列叙时人,录其所述,虽世殊事异,所以兴怀,其致一也。

后之览者,亦将有感于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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