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存在的风险以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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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存在的风险以及防范措施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设立与经营合伙企业的过程中,会遭遇很多风险,以下是我对合伙企业目前所存在风险的浅析以及对此可以采取的措
施进行的总结。
合伙企业在设立时的风险
1.合伙人的选择
对出资人来说,遇到的首要挑战就是选择合适并且可靠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因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所以合伙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间比较熟悉、信任的人。但理智的选择合伙人不单纯是熟悉、信
任,还要看其有无一定的物质实力或软实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一旦企业债务不能偿还时,有实力偿还的合伙人就有被强
制偿还企业全部债务的风险,如果其他合伙人没有实力,不应由其承担部分则很难追偿。
2.合伙协议的签订
要设立合伙企业,最重要的就是签订合伙协议。由于各合伙人都比较互相信任,加之企
业设立之初都对企业前景有良好的期望,对风险估计明显不足,有的合伙企业根本就没有书
面合伙协议,只是口头约定,这样一旦发生纠纷,自己的合法很难得到全面保障;有是虽有
合伙协议,但事项约定不明,也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合伙企业财产条款的法律风险及法律规避
合伙出资形式多样,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及劳务
出资,各种出资形式所产生的财产权利并不相同,合伙协议应当就不同的出资有不同的约定。首先,合伙财产归属的约定,通常提到合伙财产时,多数人都简单地认为属于合伙人共
;有,而实际的情况则复杂得多。对于以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出资的财产应认定为共有财产
在合伙经营期间,对于合伙人以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使
用权,但合伙人不享有所有权; 对于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等非财产权出资的,劳务、技能虽
然可以进行价值评估,但因其具有行为性的特征,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当合伙人以商
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既可能以所有权出资,也可能以使用权出资,这就需要合伙人
在协议中进一步明确约定。约定不明就存在发生争议的法律风险。
其次,需要办理登记的财产,,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者
办理时间以及办理费用的承担等。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登记。一些权利设定虽然不需要进
专利许可使用等。合伙人行审批,但需要将相关的合同到有关部门备案,如商标许可使用、
以这些财产出资,就需要约定另行签订其他合同的时间、条件等,以及合同备案事项的相关
问题。对这些事项约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
再次,针对财产瑕疵约定相应的处理方式,有助于减少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如物品出资
若存在严重瑕疵的补充出资责任等。当然一些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作为出资时,法律风险影响更为深远。
合伙企业事务管理的法律风险及法律规避
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合伙人之间相互存在信任,加之合伙出资形式多样,有时
很难确定各合伙人出资对应的价值和比例,正因为这些特征,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合伙事务决策方式。合伙人之间由于具有较好的交情,在发展初期常常通过协商确定共同的发展目标,
但随着企业的壮大、经营活动的增多,要继续保持所有事务形成全体一致的意见只能阻碍企
业发展。合伙协议中若缺少对合伙事务决策的安排,则随着企业发展,该法律风险必然对企业造成损害。
常见的约定方式有:
①各合伙人不论出资多少,均按每人一票方式决定事务。
②各合伙人根据出资比例享有决策权利。
③合伙人根据决定事项的不同,各合伙人的专长的不同,建立较为复杂的决策机制。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只要合伙人按照自己的意见事先约定明确,就能够有效避免出现分歧时无法决策的情况。
合伙企业内部事务划分的法律风险及法律规避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仅仅解决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而对于合伙人内部责任的划分,法律原则性的规定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合伙企业。当合伙人内部责任划分不明时,容易引发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从而结合伙企业发展造成损害。
合伙内部责任划分保障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部分时,向其他合伙人进行
追偿的权利。所有的合伙协议都应当对普通的责任划分进行约定。由一些特殊的合伙企业,
于各合伙人有分工,就应当有更为详尽的对于特定领域或者个别
合伙人的过错造成的责任,
划分。
合伙企业中出资人用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及法律规避
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因涉及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交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因此当约定不明或约定不当时,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不能获得法律补充性弥补。
劳务出资常见的法律风险有:
①劳务出资价值确定的法律风险。
劳务的价值很难进行准确衡量,更多依赖合伙人之间形成统一的意见。当合伙人只是同
意以劳务出资,但并未明确其价值时,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会因为这种不规范行为产生。在评
估时,还需要看待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的利润分配比例或损失承担等作为劳务出资价值的补充确定。
②劳务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以财产出资的合伙人,其可能是因为本身不具备财产出资能力,
因此在承担责任问题应当事先明确其是否按照正常合伙人承担。当劳务出资人具有足够的财力时,该法律风险则可以忽略。
③劳务出资人停止提供劳务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对合伙企业的价值在于其提供的劳务,然而一旦确定了其在合伙企业中占的出资比例,劳务出资人不再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其出资份额不会自动消失。不能简单认为劳务出资人不提供劳务属于撤回出资的退伙行为,毕竟劳务出资人会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