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卫疾控字〔2011〕70号(进一步落实近期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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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卫疾控字…2011‟70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近期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工作

重点任务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省精神卫生中心:

做好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工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提出了“加强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建立对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测、预警、救治、救助、服务、管理机制”的工作要求。为贯彻卫生部《关于做好近期重性精神疾病防治重点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函[2011]887号)要求,加大“精神卫生推动年”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我省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与服务管理,现就进一步落实近期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工作重点任务通知如下:

一、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目标

按照《山东省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意见(2008-2015

年)》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医院社区一体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完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分工负责、工作衔接、双向转诊的机制,实现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病重治疗进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的目标,加快推进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服务、管理工作。

㈠推动建立精神卫生工作多部门合作机制。各市应在2012年6月底前建立市级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各县(市、区)应在2012年底前建立本县(市、区)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㈡建立健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到2011年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覆盖实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市的所有县(市、区);到2012年6月底前,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覆盖有精神卫生中心的县(市、区);到2012年底前,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覆盖设有综合医院精神科的县(市、区),并逐步向其他县(市、区)推广。

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任务。到2011年底,以县(市、区)为单位,将2010年排查行动发现的,适合条件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纳入城乡社区管理,规范管理率达到80%。

㈣完善精神疾病防治体系。市、县两级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防治科室建设,充实人员;由疾控中心承担精神卫生社会防治职能的,要同时明确承担医疗技术指导职责的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

㈤加强基层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到2011年底,疾控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防人员双基培训率(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达90%,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有1名掌握精神疾病防治知

识的精防人员。

㈥提高县级精神科诊疗能力。到2012年底前,每县(市、区)至少要有一家有资质并能够提供精神疾病诊疗或心理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㈦启动重性精神疾病病例管理系统建设。到2011年底,以县为单位完成2010年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录入。

㈧加快建设心理卫生援助热线。到2011年底,设有专业精神卫生机构的市均要开通心理卫生援助热线,从2012年起,向有条件的县(市、区)延伸。

二、工作措施

㈠建立健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逐步将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纳入日常工作。各地要统筹部署,尽快落实《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以县为区域规划建设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要按照“防治结合”的工作模式,建立医院、防治机构、社区三位一体的管理治疗网络。要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各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设立精神疾病社会防治科,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承担精神疾病的社会防治工作,没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市和县(市、区),由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并指定有精神疾病诊疗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技术指导职责。各地要全面推广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经验,将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纳入日常工作。辖区内有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精神卫生中心)或有综合医院精神科的县(市、区),要率先实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措施,并逐步向其他县(市、区)延伸。

㈡认真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任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细化实施方案,建立并完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工作联络机制。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提供技术支持,进行人员培训,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开展患者个案管理,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督导和考核;对于出院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当及时通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时转交相关疾病诊疗信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经过培训的全科医生专职或兼职承担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任务;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要求,为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健康教育等服务,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下转患者要及时为其建立一般居民健康档案并开展相关服务。

㈢加强精神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地要遵照《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精神,根据精神科诊疗人员配置要求,制定精神卫生专业人才发展计划,加强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和培训,特别要加强医疗机构中非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识别和处理常见精神疾病的能力。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数量缺口较大的地区,应当制订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计划,与当地医学院校和有教学能力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合作,统一培训方案与课程,开展相关卫生人员转岗精神科培训。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精神疾病防治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基层精防人员社区服务管理及应急处置能力,要注重《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的培训,重点培训“患者的发现和登记”、“社区/乡镇管理”等内容,使其掌握居家患者管理的工作流程,熟悉

基本工作要求。各地应当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明确精神卫生防治机构的公共卫生性质,落实对精神卫生机构人员的补助政策,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吸引、鼓励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精神卫生工作。

㈣逐步提高县级精神科诊疗能力。各地应在县级医疗综合改革中,将精神科建设作为重点,大力加强县级医疗机构的精神科诊疗能力和重性精神疾病防治能力,合理制订本地区县级医疗机构的精神科建设和发展规划,完善措施,逐步落实,夯实县级精神疾病防治工作基础。要结合卫生强基工程,制定对口帮扶计划,省、市精神卫生机构要积极帮扶县级精神卫生机构和精神科,指导县级精神卫生机构和精神科开展新项目、新技术。要明确县域内精神科功能定位,辖区内没有精神专科医院(防治院)的县及县级市,应当考虑在县级综合医院内设立精神科,开展精神科门诊和应急医疗处置服务。已有县级精神专科医院(防治院)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以及所在市精神科资源整体状况,有针对性地明确建设要求。位于精神科资源短缺市的县级精神专科医院,主要提供重性精神疾病的急性治疗服务,以补充市级资源的不足;位于精神科资源相对充足市的县级精神专科医院(防治院),主要提供重性精神疾病的慢性治疗和康复服务。

㈤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制度。各地要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要求,建立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日常筛查机制,健全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制度。要加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通过信息的系统化、电子化管理,实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患者治疗信息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居家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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