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企业收购之法律指南

美国企业收购之法律指南
美国企业收购之法律指南

目录

1. 引言与概览 (1)

2. 保护私有信息—保密协议 (1)

3. 初步分析 (1)

4. 为完成对美国企业的收购在美国成立公司 (2)

5. 制定交易条款—意向书、谅解备忘录或条款清单 (3)

6. 交易方法—资产收购、股份收购和合并 (5)

7. 法律尽职调查 (6)

8. 最终收购协议 (7)

9. 政府审批或通知 (8)

10. 交易的交割 (11)

11. 结论 (11)

美国企业收购之法律指南

1. 引言与概览

中国企业在美国拥有很多商业机会,包括许多收购美国企业的机会。然而,收购一家美国企业可能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如果不以正确的方法进行交易,中国收购方可能将面临重大的法律和金融风险。因此对于中国收购方而言在收购之初组建一个有经验的收购团队来指导整个收购过程是至关重要的。收购团队包括美国商业律师,注册会计师,银行专家和财产估价师。本指南旨在为中国收购方提供有关收购一家美国企业的必经过程和步骤的基本介绍。

2. 保护私有信息—保密协议

在收购方能够最终决定收购目标美国企业(简称“目标公司”)或者甚至发出收购要约之前,收购方与其收购团队需要获得有关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基本财务信息)。目标公司会不情愿为收购方提供任何信息,除非收购方首先签署一份保密协议。保密协议通常为两到三页,在保密协议中,收购方同意对目标公司提供的所有信息保密,不向第三方披露,也不使用任何此类信息(与收购相关的除外)。

保密协议涵盖的具体信息由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协商确定。目标公司希望对包含在保密协议中的保密信息的定义越广泛越好并希望将口头披露包括在内。而收购方则希望保密信息的定义狭隘一些且仅仅限制于有保密标记的信息。在几乎所有案例中,对被包含在保密协议中的保密信息的定义均包括根据适用的《商业秘密法》或其他法律构成披露方的商业机密的所有信息,包括产品规格、专有技术、配方、设计、客户名称与客户清单、供应商名称与供应商清单、财务信息与记录及产品价格和成本信息。一份完善的保密协议会提供保密协议定义之外的多种例外或除外情况,例如过去或现在可被公众广泛获得的任何信息,收购方未参考目标公司向其披露的保密信息独立开发的任何信息以及过去或现在收购方在非保密基础上可从不受保密协议约束的第三方获得的任何信息。

虽然保密协议通常被相关商业人士视为铁板协议或格式协议,但事实并非如此。收购方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应该特别小心,因为此类协议可能且通常都包含了其他限制性约定,例如不能雇佣目标公司员工及不能联系或受雇于目标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有时候,目标公司也希望对收购方进行尽职调查,以评估收购方完成此次交易的能力;或者如果提供卖方融资,则是为了评估收购方的资信情况;或者如果目标公司或其股东将得到的报酬包括收购方股票,则是为了分析股票的价值。

3. 初步分析

一旦收购方签署了保密协议,目标公司通常会向收购方提供有关其自身基本历史和总体情况的信息,包括有关目标公司的客户和供应商数据库的信息、产品概述以及常常包括三至五年财务报告和纳税申报在内的基本财务信息。

一旦收购方获得了此类基本信息,收购方将在专业顾问的协助下确定是否仍然对收购目标公司感兴趣,如果仍然感兴趣,则会进行估价分析,用以支持可能给出的收购价格。收购价格是企业价值的最终体现。如果目标公司是一家私有企业,为了了解目标公司的真实盈利能力而必须对其财务报表中反应的一些项目进行调整或重新编制的情况并不少见。这些调整通常针对公司所有人或其家属的异常高工资、对相关利益方所有的建筑支付的高于市场价格的租金以及不寻常的或者预计不会再发生的庞大开支。

对目标公司进行估价时,从一开始便需要确定一个非常基本的问题,那就是—“所要收购的是什么?目标公司的股份还是目标公司的资产?”目标公司所有者通常更倾向于出售股份,因为股份交易对目标公司而言仅仅带来一项美国资产收益税,而且股份交易通常被认为较为简单、容易实施。另一方面,如果资产负债表上存在大量的应计折旧资产,股份收购可能不利于收购方,因为收购方将无法出于税收之目的提高此类资产的美国课税基础,因此增加了出于税收之目的的未来折旧额,除非目标公司与收购方同意并做出某些报税选择。此外,在

股份交易中,收购方无法选择被收购的企业将附带着什么债务,因此最后会买下整个目标公司,包括所有已知和未知的债务。基于这些原因,收购方通常希望购买的是企业的资产,而不是股份,而且在股份交易中收购方对企业的估价通常较低。与股份出售相比,在资产出售交易中,收购方可能根据不同的课税方式最终给出一个较高的企业估价。

对企业的估价方式有很多种,市盈率倍数法可能是目前最常用的方法,大多数被收购企业都是这样估价,即收购方根据市盈率倍数法确定收购价格。其他企业估价方法有“折现现金流量法”、“账面价值法”、“调整账面价值法”、“清算价值法”及“可比交易”市场法。

一旦收购方及其估价顾问进行了初步审查和估价分析并认为目标公司的情况与预想

的一样令收购方十分满意,便到了谈论企业收购的时候了。不可避免地,这就意味着与美方企业所有者或中间人(律师、代理人、经纪人和会计师)就所能支付的企业价值或价格进行对话。须注意,在谈判的初期,这一价格仍以合约为准,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从现在到编制和签署最终收购协议的期间,收购方可能发现其他或新的改变收购方对目标公司感知价值的、有关目标公司的相关信息,因此收购方可能希望对价格进行进一步协商。

4. 为完成对美国企业的收购在美国成立公司

在中国企业能够采取进一步行动、签署最终收购协议并最终收购美国企业之前,中国企业需要成立一家在美国为其提供平台的美国公司。新建的美国公司将直接或间接(通过一家新建的控股公司)为中国母公司所有并最终成为目标公司的收购人。中国企业必须做的第一个决策是企业实体的形式或类型以及企业实体成立所在的管辖区。

关于成立一家美国公司用作收购跳板,中国企业基本上有两个选择—股份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均可为实体所有者提供有限责任保护,根据美国联邦税务法律,当为国外企业所建或所拥有时,两者须缴纳相同的税项。关于公司成立 4 所在的具体管辖区的选择,科尔通常建议在选择前对各个州的法律做出分析,确定在拟议的收购情况下各州法律提供的所有有利之处和不利之处。

中国公司必须做出的、有关实体成立的最后决策是作为收购跳板的美国公司(无论是股份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时应该作为一家美国国内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还是直接为中国企业所拥有?科尔认为在特拉华州成立一家被中国企业直接所有的美国国内控股公司从运作和战略角度而言都能带来众多益处。

5. 制定交易条款—意向书、谅解备忘录或条款清单

一旦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就所需支付的价值和价格以及对双方均很重要的有关拟议交易的部分条款和条件进行讨论,并且双方均认为似乎已经就价格和主要交易条款和条件达成共识或初步协议,多数情况下,双方会将其讨论记录成书面文件,即通常所说的意向书,双方均在意向书上签字。意向书是收购方向目标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通常包含了双方的初步协议。谅解备忘录或条款清单也是用以记录收购方和目标公司之间的协商的书面文件,实际上,它们都是为了实现相同的目标,那就是让双方把注意力放在那些须达成协议的有关拟议交易的最重要和实质的条款上。意向书在收购协议即买卖协议或最终收购协议之前。尽管多数意向书的本意是不具约束力的,但收购方在咨询其业务律师并获得业务律师的意见、审查和批准之前不能签订或拟定任何意向书。原因在于法院已经将意向书纳为具有约束力的合约,尽管意向书的本意是不具约束力的。

意向书是在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已经就拟议交易的价格、条款、条件和期限进行正式讨论后拟定和签订的。通常,收购方在相信自己已经了解了目标公司所接受条件的相关因素之后会递交意向书。在许多情况下,收购方将意向书用作收购协商的初始基础。意向书的目的在于当涉及主要条款和条件及开始实施交易时尽量避免收购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误解。您应该将意向书看作一份蓝图,它勾勒出了收购将如何进行。意向书不是实际的收购协议,收购协议是之后的事情,但实际上它描述了收购方希望在最终合同中看到的最重要的条款和条件。意向

书的典型元素如下所示:

交易形式:股份收购、资产收购(将包括哪些资产和哪些负债,具体而言被购买的是什么及未被购买的是什么)或者合并交易。

支付条款:收购款项的支付形式(现金、票据、股票及盈利能力支付计划)。

收购价格调整:根据交割时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或者交割时移交的资产净值或运营资本的多少对收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应该在意向书中做出规定。

竞业禁止协议:需要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的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或其他关键员工的身份及此类协议的期限。

雇佣/咨询/管理合同:被要求签署此类协议的所有人员的身份以及协议期限和支付报酬。 陈述、约定和批准/同意:最终收购协议中将包含的有关陈述、约定和批准

的类型的一般条款。

赔偿:有关收购方将提供赔偿的一般性条款以及所提供赔偿是否存在限制?

第三方保管款项:如果要求将收购价格中的部分金额暂交第三方保管,则有关暂交第三方保管的数额及第三方保管时间的一般性条款。

交割日期:交易完成时间,尽职调查和融资的最后期限,在付款和最终交割之前的时长。 尽职调查:在结束之前调查账薄和记录、关键客户及关键员工。

意向书的无约束力性质:意向书无约束力并取决于收购方获得满意的融资以及双方获得的令人满意的尽职调查结果。

排他性:目标公司签订的约束性协议,要求目标公司退出市场并在一定时间期限内不与意向书另一协议方之外的任何人进行收购谈判。

单方终止协议费用:如果目标公司违反了排他性条款或者选择不签署最终协议却在向收购方发出意向书终止通知之后的一段时间期限内与新的收购人进行交易,则要求目标公司或其股东向收购方支付一定费用(通常称为单方终止协议费用)。

一旦收购方的美国律师已经编制了意向书,收购方将向目标公司提交意向书并解释意向书中的内容。收购方在讨论要约时,须谨记讨论应该涉及多个问题,包括价格、条款、财务问题以及多久能完成交易。

通常,一旦目标公司同意交易,收购方能越快地获得融资、完成尽职调查、拟定买卖协议并完成交易,那么目标公司改变主意的机会就越小。签订意向书之后,一般快速的交割能在90 至120 天内完成,前提是不存在重大问题,例如涉及任何房地产资产的环境问题。

成功完成交易是一项颇费时间的工作。在将意向书递交给目标公司时,收购方不想

在目标公司说“谢谢,我们会考虑”时松懈。收购方应该邀请目标公司协同其顾问或股东一同出席会议并留出大量的讨论时间,但须弄清楚其期望是至少在第二次会议上就非约束

性意向书达成一致。

编制意向书可能比较耗费时间。尽管意向书通常是一个非常简短的文件,但仍需要认真的考虑。如果正确拟定,意向书通常是不具约束力的。然而,虽然不具约束力,意向书常常使双方怀有以后尚可更改条款的信心或信念。应该明白,意向书一旦签订,通常情况下双方很难更改意向书中已经制定和约定的价格和条款。意向书的编制必须谨慎小心,原因不仅仅是因为意向书记录了拟议的交易条款并使相关人员认为已经达成了共识,还因为意向书将影响最终的交易协议。

有时,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就拟议交易的实质条款进行讨论之后并不签订意向书,而是直接进行最终收购协议的协商。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特别小心,因为可能在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成本之后却发现收购方或目标公司在交易的实质条款上并未达成一致。

6. 交易方法—资产收购、股份收购和合并

如上所述,在拟定意向书并将其提交至拟议的目标公司时,收购方会在意向书中指明交易形

式。在美国,企业交易基本上存在三种主要形式:资产出售、股份出售和合并。

(a) 资产出售

在美国,资产出售是最普遍的企业买卖形式。最主要的原因是收购方希望能确定他们将购买哪些债务。股份出售和合并涉及购买整个企业实体,包括资产和所有债务(已知和未知债务)。与股份出售或合并不同,资产出售通常能保护收购方不对出售实体的债务负责,收购方明确表示承担的债务以及收购方在资产出售交易中被认为已默认承担的部分其他债务除外。一般而言,除了收购方在资产收购协议中明确承担的债务,收购方对目标公司的所有其他债务均不负责,除了在某些情况下,收购方可负责目标公司的产品债务、州税、失业税、雇佣相关债务、退休金债务、环境问题及部分联邦税。资产出售交易形式普遍性的第二原因是收购方对等同于收购价格的收购资产享有更高的课税基础。收购资产对应的美国课税基础的提高使收购方以额外折旧抵扣的形式获益,而额外折旧抵扣通常转变成收购方的节税额,其他交易形式可能不存在该项益处。

(b) 股份出售

第二种企业买卖形式是目标公司股份的直接出售,即:目标公司股东将股份出售给收购方。这种交易形式通常受出售方青睐,因为出售方能得到有利的税务处理且该交易形式通常被认为更加简单、容易实施。如上所述,在股份8 出售交易中,被收购的是整个企业,包括所有已知和未知债务,因此这种交易形式通常不为收购方青睐。

(c) 合并

与股份出售类似,在合并交易形式下,购买的是整个企业实体。在合并过程中,一方企业存续,而另一方则被合并且不复存在。与资产出售和股份出售一样,合并也要求双方达成协议。在三种企业买卖交易形式中,合并似乎是最少用到的方式,通常仅用于公开上市公司的收购或者以下的其他情形:少数股东不支持出售公司或者其他原因,例如无法被转让的或股份出售将会涉及的重大许可、合约或其他资产。

7. 法律尽职调查

一旦签订意向书,收购方便需要执行一个所谓尽职调查的过程。尽职调查是对目标公司及其资产、负债、债权、合约和前景的详细调查。尽职调查的理念是对目标公司及其资产和债务进行一次详尽和彻底的调查从而确定目标公司存在的所有问题和潜在问题以及目标公司是否存在任何并不显见的隐性资产或收益。根据目标公司的规模或性质,尽职调查可能花费大量的时间,而且为了确保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其自身所提供的信息是一致的,毫无疑问,对于收购方而言,尽职调查是拟议交易的最重要的环节。尽职调查过程从签署意向书开始,一直持续到交易交割时间。在整个过程中,收购方试图解答以下基本问题:“我们是否应该继续收购交易?”“我们是否应该仍旧按意向书规定的价格支付?”“我们是否仍旧按意向书中的预计交易形式进行收购?”“是否存在某些负债或者担忧的问题需要在收购协议中解决?”“我们应该如何处理收购之后的运作、会计和法律问题?”“目标公司将在最终收购协议中做出的陈述和保证是否准去?”

尽职调查过程将涉及收购方的美国收购团队的所有成员,每位成员负责不同的工作。总体而言,由美国业务律师执行的法律尽职调查将涉及对目标公司及其业务的各种相关问题的详尽和彻底的审查,包括:

目标公司的重要合约,目的是为了确定合约的重要、实质性条款,此类合约是否能转让给收购方,以及可能需要的同意或批准。

调查目标公司资产存在的留置权和产权,目的是为了确定交割时要求终止或释放的尚未清偿的留置权和权利主张并确定目标公司是不是此类资产的注册法定所有权人。

有关目标公司房地产资产的产权报告,以确定预计为目标公司所有的所有房地产的产权状况。

目标公司的管制文件,包括公司章程、规章和运作协议、股东协议、选举协议与股份所有权记录。

目标公司的纳税申报和税费支付,以验证符合所有适用的税法并确认交割后可能影响收购方的或收购方可能作为继承公司需要负责的所有税收负债或税收问题。关于某些州税,收购方可能要求目标公司从相应的州级机关获得一份被收购企业纳税信用良好的证明信或者一份证明目标公司已经缴清某些州税(例如销售税、使用税、所得税扣缴、香烟税、机动车燃料税和收入税)的税费清缴证明。有时,收购方可能需要对目标公司的未缴税费负责。

出具给目标公司的用于业务经营的重要许可或执照。

为完成交易交割所需获得的重要的同意。

目标公司的雇佣文件、雇佣协议、雇佣手册、雇佣权益、劳动协议及其他与员工相关的重要文件或协议。

在执行所要求的尽职调查时,美国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组与美国注册会计师工作组会紧密合作。

8. 最终收购协议

签订意向书之后,收购方通常会要求其业务律师开始着手最终收购协议的准备和协商工作。通常而言,意向书会指明拟议交易的形式,无论是目标公司已发行股票的购买,还是目标公司全部资产的购买,抑或是目标公司与收购企业的合并。收购协议将对收购内容(若采用股份出售形式,收购内容是所有股票;若采用资产出售形式,收购内容是所有资产)进行说明并包含所有其他详细的收购条款和条件及合约方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惯例,由收购方拟定最初的最终协议草案。作为收购方,决不能将这一权利让予目标公司或其律师。无论是资产收购协议、股份收购协议还是合并协议,典型的最终收购协议通常包含以下相关规定:

资产收购交易中对被收购资产与所承担债务的定义和描述;或者股份收购交易中对被收购股份的定义和描述。

收购价格与支付条款,交割前或交割后对收购价格的调整,以及此类价格调整的决策程序。

有关将收购价格的部分金额用作第三方托管资金或暂扣资金的规定,目标公司违约时用于对收购方索赔的支付。

盈利能力支付的描述和运作,收购价格中部分金额的支付须以交割后规定目标的实现为条件。

目标公司和/或其股东所做的详细陈述和保证,包括以下相关内容:

o 实施交易的授权和权力

o 目标公司的组织和资本化

o 目标公司的债务

o 影响目标公司或拟议交易的任何诉讼

o 资产产权

o 知识产权事宜

o 产品与质保责任

o 环境问题

o 劳工事宜

o 财务报表

o 合法性及许多其他有关目标公司及其业务和资产的事宜

目标公司编制的一套披露时间表,包括陈述和保证的例外情况。

肯定条款与否定条款,大部分此类条款要求目标公司采取某些行为,例如允许收购方进入目标公司继续进行尽职调查,以及禁止目标公司在交割之前的某些行为,例如签署超出正

常业务范围的合约。

交割条件,其中许多条件是关于在收购方应该结束交易之前获取必要的管制审批或第三方同意,陈述和保证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准确性以及未发生重大的不利变更。

收购方的融资要求(尤其是要求收购价款的卖方融资时)以及收购方在最终收购协议下的义务是否以收购方为收购价款或交割之后目标公司的运作获得融资为条件。

交割后,因目标公司违反陈述、保证和约定而致使收购方遭受损失和损害时目标公司对收购方负有的赔偿义务及所有其他明确或特别协商而定的赔偿。

(关于目标公司因违反陈述和保证而向收购方支付赔偿,通常有一个规定期12 限,必须在该期限内才能提起索赔。有关对目标公司赔偿责任的水平和金额的限制,设定一个下限和上限,除非超过下限,否则目标公司不具有赔偿责任,而一旦超过上限,目标公司也不具赔偿责任。赔偿条款通常是一份最终收购协议中最难协商的条款,通常也是目标公司希望提前在意向书中协商的事项。)

9. 政府审批或通知

美国反托拉斯审批

不管收购方是美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收购方与目标公司都必须确定是否存在为完成交易而必须获得的适用的联邦或州许可或者必须提供的通知。须获得的最常用的一项审批是《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托拉斯改进法(1976)》下的审批,该法要求监管机构对满足某些要求的交易进行备案和审查。根据该法案,如果一项交易满足其标准,要求收购方和目标公司将其提交至美国司法部进行审查。可参阅以下三个标准来确定是否需要提交该项审批申请:

商业标准。如果收购方或目标公司在美国从事商业活动或从事影响美国商业的任何活动,则满足该标准。当目标公司的住所在美国时,通常都满足该标准。

交易规模标准。如果收购方因收购交易将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证券或资产的价

值超过了6820 万美元,则符合该标准。

法人规模标准。如果交易规模超过6820 万美元但不超过27280 万美元,且交易一方法人所持总资产或其年净销售额不低于13640 万美元而另一位法人的全球总资产或者年净销售额不低于1360 万美元,则满足该条件。价值大于27280万美元的交易均需上报,与法人规模无关。

如果满足以上所有标准,则要求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分别向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提交申请。在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根据联邦反托拉斯法对申请进行审批以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审查或行动时,不能在此期间的30 天时间内完成交易。然而,审查机构可通过出具“提前结束”函缩短审查时间,或者如果审查机构认为需要附加信息并出具“二次请求函”请求提供此类信息,可延长等待时间。

根据交易规模,收购方有义务支付申请费,经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协商一致,申请费也可由目标公司全额支付。目前的收费结构如下所示:

交易价值大于6820 万美元但小于13640万美元=$45,000.00

交易价值大于13640 万美元但小于68210万美元= $125,000.00

交易价值大于68210 万美元= $280,000.00

根据《埃克森-佛罗里奥法案》的美国审批

关于是否应该根据《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2007)》和《最终条例(埃克森-佛罗里奥法案)(2008)》将拟议交易提交至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进行收购清查,中国收购方应该咨询美国法律顾问。在《埃克森-佛罗里奥法案》下,美国总统具有对所有“范围内的交易”进行审查的广泛权力,这些交易包括“可能导致外国企业对美国州际商业法人享有控制权的所有合并、收购和接收”。对交易进行审查之后,如果总统认为交易对国家安全带来威胁且无法通

过其他方法解决,总统可以阻止交易或者自动采取其他措施以保护美国国家安全。

如果拟议的交易会导致国外实体对美国企业的“控制”而且可能引起政治或国家安全相关隐患,目标公司与收购方应该考虑将拟议的交易上报至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如果控制企业来自中国、俄罗斯或中东各国,交易则会受到更加严格的审查。此外,如果被收购的美国企业涉及“重点基础设施”或“重点技术”,公司应该考虑上报至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因为据推测,外国对此类企业的控制会引发国家安全相关的考虑。

“控制”在《埃克森-佛罗里奥法案》的分析中是一个关键的概念,因为源自该法案的所有权力都以外国企业对美国州际商业法人的“控制”为条件,包括外国投资委员会对交易进行审核或调查的权力以及总统采取措施中止或禁止交易的权力。虽然国家安全条例要求很大的内在灵活性,但达不到“控制”条件是无法满足《埃克森-佛罗里奥法案》的法定标准的。但“控制”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可能超过传统的所有权标准。

持股及对董事席位任用的控制能力均与“控制”分析相关。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各因素可能影响外国法人对与实体相关的重要事宜的决定、指挥或决策能力。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存在具体的控制特征而这些特征并不是贷款的典型特征,这时候贷款也可能触发“控制权”的变化。此外,低于10%的投资也可认为是“范围内的交易”,如果有事实表明通过交易获得了对实体的控制。

虽然将涉及外国投资的交易上报给外国投资委员会是自愿性的,但在涉及外国企业对美国企业的控制时,好的公司政策要求拟议交易的各方接受该审查程序。对于未上报或未经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的收购,外国投资委员会保留未来对其进行审查的权利。此外,未上报接受审查可能导致交易后美国政府的介入,撤销交易或对交易施加限制条件,这些都可能导致交易条款的重大变化。不提供有关审查的公开通知,所有信息都是严格保密的,某些行政或司法行为要求时除外。

《国际武器贸易条例》下美国国防部的审批当涉及收购一家受《国际武器贸易条例》管制的公司时,交易各方必须在收购之前上报美国国防部。如果收购将导致外国企业获得对于此类美国公司的“控制”,交易方必须在交割前提前60 天上报至美国国务院。购买一家此类美国公司的至少20%的资产或有表决权的证券被认为是外国实体对“控制权”的购买。

收购方须谨记,如果目标公司在收购交易之前曾经违反出口管制条例,美国国务院会毫不犹豫地要求收购方承担受继者责任。违反出口管制的罚款可能要百万美元。因此,在决定收购一家受《国际武器贸易条例》管制的美国公司之前做好出口法规符合性的尽职调查对收购方而言极为重要。

中国政府审批

中国境外投资需要经过中国监管部门的审批,其中涉及的重要部门包括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此外,国有企业可能还需要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只有获得相关机构的审批后,有关境外投资的合约和协议才能生效。有关此类事宜,中国公司应该咨询资深的中国法律顾问并获得指导。

10. 交易的交割

一旦签订最终协议并满足所有交割条件,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将召开会议(称为“交割会议”),所有需要签署和交付的文件及其他事项(包括收购价款的交付)均在会议上移交。交割是企业的正式转让。交割过程不能简化,也不能单方进行,在这样的关键时刻所犯的愚蠢错误可能需要收购方或目标公司未来付出十倍的代价。在某些小规模交易中,交割过程可能仅仅需要几分钟,而在大规模和复杂的交易中,可能花费几个小时,甚至几天。

为完成交割,需要完成的工作量可能极大,通常包括以下内容:股份或资产转让,确认已从

第三方获得所需的所有许可,所有交易文件和附属文件的签署,获得官员和董事的服从,确认所有留置权的释放,签署所有要求的融资和贷款文件,确认已满足所有交割条件以及支付收购价款。为确保交割的顺利,最好的方法是准备一份交割清单,详细列明交割时须执行的所有必要事项。

收购方的美方律师会监督交割过程。

11. 结论

一般而言,如果收购目标是大规模、复杂的企业,收购方可能需要花费六个月或更长的时间来完成以上所述的整个过程。但是,如果收购方以正确的方式完成这个过程并配备一支优秀的美国并购团队(这能确保您在交易完成前尽可能多的了解目标公司的情况),那么收益可能是相当可观的。在整个过程中,收购方应该时刻准备着撤出交易,尽管这样做可能是昂贵而痛苦的,但与不放弃交易而购买一家错误的美国公司相比,这些代价便不算什么了,因为一次错误的收购将会是收购方犯下的最昂贵的错误。

对中国企业而言,美国充满了机遇。然而,与商业中的任何事情一样,收购美国企业存在着风险,只有在优秀的美国法律和金融顾问的协助下并以正确的方式完成收购过程,风险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

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 4.1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概述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与特征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指收购人为了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经过法定程序购买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一系列行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特征 (1)收购人:任何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收购客体:目标公司股份。 ——目标公司具有特定性(以上市公司为限) (3)收购目的: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或兼并 【例】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A.收购人和目标公司 B.收购人和目标公司的股东 C.收购人和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D.收购人和目标公司的董事会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A. 目标公司 B. 目标公司的股份 C.目标公司的资产 D.目标公司的债券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 (一)商业分类 (1)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收购行为是否遭到目标公司管理层的抵制 A. 友好收购:目标公司股东或管理层对收购活动采取合作态度。 B. 敌意收购:目标公司管理层抵抗收购行为,双方采用各种攻防策略,经过收购与反收购的激烈争夺才完成收购行为。 (2)控股收购和兼并收购——收购目的的不同 A.控股收购,是指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的收购,目标公司的法人资格并不丧失。 B.兼并收购,是指以合并目标公司并使之失去法律人格为目的的收购。 通过兼并收购,目标公司不再存在,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由收购人承担。 兼并收购属于公司合并行为。 (3)现金收购、换股收购和混合收购——支付对价形式不同

A.现金收购:是指收购者以现金为支付方式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票。――最常见 B.换股收购:是指收购者采取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本公司的股份以换取他们手中的目标公司的股份而进行的收购。 C.混合收购:是指收购者以多种支付方式收购目标公司股东的股票。 国美收购永乐,50多亿元的收购交易,仅支付4亿元的现金,其余都是换股交易: 国美向永乐股东提供国美的股票,换得永乐股东持有的永乐股票。 (二)法理分类 (1)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是否按照收购人的意志 (2)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是否以取得目标公司全部股份为目的 (三)我国立法分类 (1)要约收购 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方式,购买目标公司股份,以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2)协议收购 是指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外与目标公司股东(主要是大股东)经过磋商达成协议,购买目标公司股份,以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广义上的要约收购按阶段可分为: A.一般收购:投资者或一致行动人已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收购行为,属于一般收购。 B.继续收购:投资者或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0%以上时,以收购要约形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则构成继续收购。 “狭义要约收购”。 一般收购不强制发出收购要约 ●“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股份,在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 (3)间接收购“指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从而取得实际控制权。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负有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有关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信息的义务。 (4)管理层收购(MBO):指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利用借贷融资买断或控制公司的股份,旨在改变公司的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使公司原经营者变成企业所有者的一种收购行为。 MBO的主要投资者是目标公司的管理人员,或是管理人员与投资者结成的联盟,通过MBO,他们的身份由单一的经营者角色变为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的双重身份。 三、大量持股披露规则NO86 1. 持股信息公开义务(预警点)

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内部律师日常的工作是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管理者发出风险评估报告。作为专业人员,我们不能够在一个公司工作很多年后,却不清楚这个公司存在哪些固有的法律风险,或者我们知道这些风险却不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提出。专业领域里的各类咨询服务机构在为客户提供具体服务之前,均会为客户进行评估,在获得第一手的评估数据的基础上再制定服务方案。管理咨询机构进入服务企业后的首要工作是评估该企业的管理流程是否存在缺失,然后再和管理层进行沟通;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审计时,首要考虑的是进行审计风险评估,然后才进行实质性的审计工作;就连装修一个房子,设计师也要实地测量然后才听取业主的设计要求。公司外聘的法律顾问其实无法有效做到对公司内部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法律顾问提供的咨询服务是模式化、流程化的,不一定能够适合各个行业性质、规模、组织结构、企业文化各异的公司。 公司内部律师在开展其它工作之前,一般要先对公司固有的法律风险进行客观和充分的评估,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后再确定下一步的工作目标。 公司的法律风险 公司的生命起于设立,终于清算或破产,各种风险始终伴随着它。当初的几个人怀着满腔的希冀和创业的狂热理想而投资注册成立一家公司,随着时间的流逝,这家公司可能会慢慢壮大,而狂热也会变成理性,激情也会转换成保守,但始终不会变的是这家公司周围和内部存在的风险。所谓“其兴也勃,其亡也忽”,对一家公司来说,体现的是管理层对风险的评估和掌控能力。杰克.韦尔奇的一

句话被N多人引用来提醒管理者对公司法律风险的关注,“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 公司的各种风险最终将转化为法律风险 公司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各种风险,比如,在公司投资伙伴的选择上,会隐含着投资风险,公司调用大量的资金采购囤积原材料,会隐含财务上的结算风险;公司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可能存在税务风险;公司调整经营范围,可能存在经营风险;逾期偿还银行贷款,可能存在信用风险;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会存在商业信誉风险。等等。 但公司经营中的所有风险,最终会转化为法律风险,如果公司无法及时预见防范并化解这些风险,现实的后果往往就是面临法律上的制裁或被卷入旷日持久且耗资靡费的诉讼。投资风险可能会转化为和合作伙伴的投资合同纠纷;结算风险导致的可能是买卖合同纠纷;税务风险直接导致被行政机关查处制裁;经营风险导致工商部门的执法行动;逾期还贷,银行会提请法院拍卖抵押物;产品质量问题可能面临侵权诉讼或导致公司破产。公司的种种经营过程中的内外部风险,将直接转化为法律风险,最终导致公司被追究法律上的责任或承担法律上的后果。 法律风险≠法律制裁或纠纷 有的公司管理层往往会认为,法律风险就是公司面临的法律纠纷时胜诉与败诉的可能性。因此,很多老总宁愿在公司面临诉讼时花大量的资金请律师,打通各种关系,而不愿意在经营时防范和规避风险。这是现阶段很多内部律师面临不

美国公司并购五次浪潮

了解有100多年历史的美国公司并购的各方面情况,显然对中国公司并购各方面的改进与完善有很强的启示作用。从历史上看,公司并购具有周期性,即每隔一些年会出现一次大规模的并购高峰。美国历史上共出现过五次并购高峰,人们常称之为五次并购浪潮。前四次并购浪潮的区间为1897—1904年,1916—1929年,1965—1969年和1984—1989年,第五次浪潮的区间大体上为上个世纪90年代的1991—2000年。各个并购高峰都有不同的特征,通过对美国五次并购浪潮的回顾,我们希望从中能得到一些对中国经济发展和中国公司并购有益的借鉴。 (一)第一次并购浪潮的基本情况 美国的第一次并购浪潮从1897年开始,到1904年结束,共经历了8年。这8年间,共发生了2943起并购,平均每年368起。这一时期的美国并购浪潮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又由高到低的过程,期间在1898—1902年间并购的数量达到了高峰。 美国第一次并购浪潮的公司合并或收购的数量,通过并购大公司形成的情况,以及在一些主要行业中并购后大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中的占用率情况是我们关注的重点,首先来观察在第一次并购浪潮中各个年度发生的公司并购数量,见表1: 第一次并购浪潮几乎涉及了美国的所有行业,但是,经历了最多并购的是金属、食品、石化产品、化工、交通设备、金属制造产品、机械、煤碳等八个行业,这些行业的并购约占该时期所有并购的三分之二。制造业部门在此期间的并购数量的情况见表2:第一次并购浪潮的最主要特征是同行业之间的并购,即横向并购。在此间的全部并购中有78.3%的并购为横向并购,12%的并购为纵向并购,其余9.7%的并购为混合并购。横向并购的结果是垄断的形成。美国许多垄断巨头是在这一时期通过大规模并购获得垄断地位的。譬如,J.P.摩根创建的美国钢铁公司收购了安德鲁·卡内基创办的卡内基钢铁公司以及其它784家独立公司,最后形成钢铁巨人——美国钢铁集团,它的产量曾一度占美国钢铁行业生产总量的75%。另外,今日仍然作为巨型跨国公司活跃在世界市场的杜邦公司、标准石油、通用电器、柯达公司、全美烟草公司以及国际收割机公司等等都是在第一次并购浪潮结束时就已在业界领先。 第一次并购浪潮彻底改变了美国的经济结构,3000家公司的消失,使一些大公司控制了美国许多产品的生产。美国烟草公司当时已占有90%的市场份额,洛克菲勒的标准石油公司当时占有美国市场份额的85%,它仅通过三个炼油厂就控制了世界石油产量的40%。美国经济史学家拉穆鲁统计,在当时有72家大公司分别控制了各自市场份额的40%,42家大公司至少控制了市场的70%,尽管许多大公司很快失去了支配地位,但包括美国钢铁公司、杜邦

股权收购法律业务指引(干货解读汇报)

股权收购法律业务指引(干货解读) 一、收购法律业务概述 (一)相关术语 1.收购 收购指收购方出于资源整合、财务税收、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考虑,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股份)、以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股份)或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并得以自主运营该资产的行为。 2.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指被收购股权(股份)或资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3.兼并、合并、收购和并购 (1)兼并(Merger)指两个以上独立的企业或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或公司,通常由占优势的一个吸收其他企业或公司。 (2)收购(Acquisition)指一个企业或公司以现金、股票或者债券等支付方式购买另一个企业或公司的股票或资产,以取得控制权的行为。 (3)合并(Consolidation)指两个以上企业或公司互相合并成为一个新的企业或公司,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4)并购(Merger and Acquisition,M&A)一般指兼并、收购和合并的统称,即:一个企业或公司购买其他企业或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股权,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或公司经营管理的行为。 (二)收购的分类 按照收购标的不同来划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方式有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 1.资产收购:以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为收购标的。 2.股权收购: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

(三)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优劣比较 1.资产收购 (1)优势:不承继目标公司的债务(或有债务)、劳动关系、法律纠纷等。 (2)劣势:需要办理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专利、商标、著作权、资质等)、证照的变更手续;税负比股权收购高。 2.股权收购 (1)优势:无需办理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证照的变更手续;税负比资产收购低。 (2)劣势:承继目标公司的债务(或有债务)、劳动关系、法律纠纷等。 3.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税负比较 (四)特别注意事项 1.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处理 应充分保障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后始可进行股权收购。

企业知识产权侵权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知识产权侵权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越来越引起普通企业和民众的重视。最近几年,不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逐渐成为一个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经常遇到的风险,并且在司法事件中经常出现。那么,企业常见的侵犯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都有哪些呢?本文简单进行总结,并对相应的风险防范提出一些建议。 (一)、企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商标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经常会用到的一种知识产权,也是与企业的商誉等结合最为紧密的无形资产之一。常见的企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是:一些公司的商标法律意识不强,他们为了更好地使自己产品或服务取得好的销售效果而在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和服务中使用与别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针对侵犯别人商标权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人能够经过三种方法进行维权,首先是权利人能够经过民事诉讼的方法要求侵权人承当停止生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次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最后,如果是情节严重的,侵权人还可能被追查刑事责任。 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应该如何防范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风险呢?首先,企业应当提高品牌意识,重视打造和推出自己的品牌商标,并及时对自己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避免因未获授权而私自使用或因未及时注册而被别人抢注成功后,反被别人主张侵权。其次,对于企业来说,如果一定需要使用别人商标的,应通过获取别人许可后才能使用。最后,一旦企业收到别人有关侵犯商标权的主张时,应及时对别人持有的注册商标与企业所使永的商标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判断:第一,二者谁先使用,对方是否存在恶意抢注的状况;第二,二者是不是相同或近似;第三,这两个商标所使用的类别是不是相同或者相似;第四,假如这两个商标所使用的类别不相同也不相似的,需要确认别人所持有的商标是不是驰名商标,因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享有跨类保护的特殊待遇。在对以上所述的四个方面进行初步分析和判别后,结合分析和判别的结果,企业应积极地搜集和整理这方面的证据资料,拟定相应的应对方案。 (二)、企业侵犯著作权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随着网络的发展和遍及,这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公司在互联网网页、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上为自己公司做广告宣传,而在这个过程中经常会使用到文字(字体)、图片、视频等,但是这些文字(字体)、图片、视频都能够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作品。而企业在相关的广告宣传中如果使用了别人拥有著作权的文字(字体)、图片、视频等都将可能导致侵权危险。需要注意的是,上面所提到的“图片”除照片等摄影著作外,一些动漫场景、动画人物形象等也能够通过版权获取到保护。而万一发生作著作权侵权的事情,侵权公司除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停止侵权外,一般权利人还会要求侵权人在很多媒体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公告等,这种情况将会对侵权企业构成诸多不好的影响,对一些大型企业的社会形象影响更是很严重。这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所对应的相应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在符合相关条件的状况下,也有很大可能会被追究。

美国企业并购研究

美国企业并购研究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并购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方式。企业通过并购活动,可以获取规模经济,降低交易成本,并进入新的业务领域。通过并购,企业得以提升竞争力,进而获取更高的市场份额、更好的盈利能力,并且也能为参与到全球化竞争创造有利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并购活动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并购规模、并购模式、并购区域上也都有了很大的突破。 然而问题也很突出,企业开展并购时往往不能主要从行业及自身的情况出发,选择并购模式时不能遵循其中的客观经济规律,行政体系对于并购的干预也比较多,尤其是地方政府出于种种目的导致行业内并购重组难以展开,而围绕并购的外围环境方面,如监管法规、资本市场的培育等等,都还不完善,这些都是我国企业并购活动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美国企业并购历史长达百年,期间共发生了6次大规模的并购浪潮,同时企业并购经历了多种模式的演变,资本市场也得到了非常全面且深入的发展,对并购也起到了推动作用,围绕并购活动的监管体系也得以建立且逐步完善,并购活动对于行业的集中度、企业治理结构、绩效等多方面都有明显的正面效应。当然,并购活动也有可能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如单边效应,但总体上美国企业并购的影响是积极的,值得我国企业学习和借鉴。本文主要采取历史与逻辑相结合、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在梳理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相关理论的基础上,重点分析美国企业并购的发展历程、并购模式、并购效应以及资本市场、监管体系在并购中的作用,揭示美国企业并购新特点和新变化,总结美国企业并购更具普适性的成功经验,提出推进我国企业并购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本文共由8章构成,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导论。主要是从中国开始活跃在国际并购舞台上这一现象,以及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来介绍论文选题的背景及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同时介绍了国内外有关美国企业并购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结构安排,主要的创新点和不足。第2章并购相关理论综述。 介绍了有关企业并购的主要理论,即规模经济、交易成本、范围经济,以及马克思的资本集中理论,对这些理论的主要内容、理论与并购的结合点等也做了阐述。第3章美国企业并购的发展历程。主要是按照历史的脉络,介绍了美国企业并购6次浪潮的基本情况,如背景、内容、特点、效应等,并从并购浪潮与宏观经

全国律协《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讨论稿)》

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讨论稿) (一)引言 (1)为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并购中从法律上发现风险、判断风险、评估风险的独特作用,引导律师高效、高质地完成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律师执业准则、惯例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企业并购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证尽职调查的质量、效率,并明确执业责任。 (二)基本规范 (1)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免尽职、审慎严谨。 (2)律师应严守所知悉的委托人、目标企业及执业中所知悉的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为律师本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人谋取利益。 (3)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服务的专业能力,包括必备的法律专业素质及企业并购运作、财务会计、企业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4)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指引的要求,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独立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指派具备要求的律师承办,实习律师(含助理律师或律师助理或其他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承办,但可协助律师完成相关的工作。 (6)律师从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严禁建议或协助委托人或目标企业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只能对委托人要求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合法的解决方案。 ②严禁亲自及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证明等。 ③严禁向委托人及监管、审批机构等提供律师经合理谨慎判断怀疑是伪造或虚假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7)对于委托人要求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服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拒绝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 (8)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如实、准确、完整地向委托人披露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并做出适当的法律分析与评估,不得故意隐瞒、遗漏主要信息或做虚假陈述。 (9)律师应当与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密切配合,通过专业分工协作和充分的业务沟通,共同保障受托法律业务的顺利进行。 (10)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调查所取得的文件、资料、证明的分类归档及查阅制度,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制作的内部审核制度,以及内部质量保障制度。 (11)律师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就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在工作中获取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谈话等资料制作工作底稿。 (12)律师应当对承办尽职调查业务过程中重要的往来电子邮件和电子版式的法律文件进行书面备份。 (13)如涉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尽职调查及法律分析与评估等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聘请在该司法管辖区域具备相应资格,且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具有

上市公司收购知识点讲解

第十五单元上市公司收购 【考点1】收购人 3.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例题1·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将会被视为一致行动人,下列各项中,属于该特定情形的有()。(2010年) A.投资者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B.投资者之间为同学、战友关系 C.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关系 D.投资者之间存在联营关系 【答案】ACD 【例题2·多选题】甲公司收购乙上市公司时,下列投资者同时也在购买乙上市公司的股票。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据,与甲公司为一致行动人的投资者有()。(2014年) A.甲公司董事杨某 B.甲公司董事长张某多年未联系的同学 C.甲公司某监事的母亲 D.甲公司总经理的配偶 【答案】ACD 【例题3·多选题】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丙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6%的股份。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 A.由甲公司的董事担任经理的丙公司 B.持有乙公司3%股份且为甲公司经理之弟的张某 C.持有甲公司25%股份且持有乙公司4%股份的王某 D.在甲公司中担任副经理且持有乙公司4%股份的李某 【答案】ABD 【解析】(1)选项A: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2)选项B: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

企业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其防范培训大纲

《企业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其防范》 培训大纲 主讲人:冯涛 电话: E-mail: 课程目的: 首先,企业管理面临日益繁杂的法律环境。从公司设立、生产要素获得,到生产经营、产品销售,再到公司解散或破产,无不牵涉到法律以及法律风险。加入WTO后,我国公司不仅要在国内法律求生存和发展,而且还要直面国际法律环境。 其次,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而法律就是关于竞争的规则。企业想要在竞争中获胜,必须熟悉竞争规则。现在这些规则已经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如果你不关心哪些规则与你和你的企业有关,难保什么时候会因为违反规则付出经济的代价甚至自由的代价。所以,一个成功的企业,肯定是个善于运用法律规则的企业,而一个聪明的企业家,应当是一个知道如何防范法律风险的企业家。 课程时间:2天 课程对象:中高层管理者 讲座大纲: 第一部分: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第一讲劳资纠纷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劳动合同关系成立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二、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开除职工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三、劳动合同的续订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四、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五、招聘广告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第二讲公司股东、董事之间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拟定《公司章程》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二、大股东不参加股东会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三、董事、监事、经理个人履行职责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四、不能确保公司财产的独立性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五、公司犯罪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六、企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中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第二部分:企业外部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第一讲企业签订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一、违反签订合同基本原则的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合同违反公平原则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同违反合法原则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合同违反公平原则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二、合同成立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承诺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举证责任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4、通过传真来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三、合同主要条款欠缺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合同履行地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缔约过失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四、违反合同的履行原则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合同履行中的单方面中止和解除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协作履行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适当履行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4、情势变更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五、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外观主义的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合理预见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违约金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4、未违约方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律师承办股权转让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操作指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股权转让业务 第一节一般股权转让的程序 第二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节股权的内部转让 第四节股权的外部转让 第三章国有股权的转让 第四章外商投资公司股权的转让 第五章其他部分需要审批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第六章股权转让存续的公司类型变更 第七章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八章股权交接及变更登记 第九章法律意见书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宗旨 为指导律师承办股权转让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等业务指引中对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操作有规定的,本指引不再重复。 第2条适用范围 2.1本指引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以及受让人受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2.2有限责任公司,指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成立并注册登记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如无特别说明,本指引中所称公司,均指有限责任公司。 第3条定义与业务范围 3.1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股权转让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或者委托人受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提供法律服务,并协助委托人办理相关股权变更审批、登记等事宜。 3.2 律师承办股权转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1)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2)审核交易各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件,编制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书,参与谈判; (3)依法就股权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 (4)协助委托人办理股权变更批准、登记手续; (5)其它委托人交办的与股权转让业务有关的事项。 第4条特别事项 4.1 本指引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股权转让业务方面的经验,而非强制性规定,不作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或报告的法律依据,仅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4.2 律师从事股权转让业务,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工作。 4.3 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订立书面的《法律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承办人员、提供服务的方

公司运营中常见的 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公司运营中常见的6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导读】:企业的生、老、病、死整个生命过程都存在法律风险,我们作为企业的经营者,不仅要知道法律风险,而且要知道其发生的的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更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有效地应对风险的发生。 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6类风险: 一、公司治理中的法律风险。 这类风险主要是家族式企业在监督上的不力,规章制度对权力的设立不明确,导致企业成本上升。 二、劳动人事法律风险。 最为常见的是职工工伤,劳资关系处理不当引发风险。还有就是企业为节约成本,缩短培养过程,迅速上项目,常常采用“挖墙脚”引进高级人才,这可能遭遇被挖企业的索赔和专利商标等侵权指控。反过来,企业自身培养的人才无端流失,被挖墙角,企业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这也是一大风险。 三、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中出现资金不足,常见的融资方式有:银行贷款,民间借贷,股东追加投资,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上市融资发行公司债券股票等。比如:对于银行贷款,一不小心可能陷入“高利转贷”,“违规发放贷款”“贷款诈骗”等金融诈骗黑洞。 对于民间借贷,可能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法律风险;如果股东追加投资或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会遇到股权结构及治理结构调整,利益分配的约定等问题。 如果引入战略投资者,对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要求更高,否则鸡飞蛋打人财两空,教训是惨重的。

如果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国家有严格的规则和制度,对法律风险的控制要求极高,必须法律、财经等专业人士进行系统的规划和辅导,否则会落入“擅自发行 公司股票债券罪”的泥坑。 四、签订履行经济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主要是经济合同违约纠纷,大多数经营者只注意到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及索赔问题,而忽视了前合同义务及后合同义务,因此导致纠纷的不在少数。第二,企业家从传统观念上习惯于熟人圈子的交易行为,有的口头上达成所谓的“君子协定”,时间一久,由于个人信用发生变化,或个人对当时的约定细节理解认知不同,从而引发风险。 最后,我们特别要注意一个市场准入制度的存在,很多交易行为必须首先审查交易对象的主体合格性,和一个没有交易资格的人去做生意,其结果和风险可想而知。 五、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企业无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比如从来没有专利检索和商标待查制度,使得企业在面对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时处于被动,比如我们的百布优品牌中的儿童版系列版本,封面设计就涉嫌侵犯“喜洋洋与灰太郎”剧本的在先权利,建议我们设计部门要在外观设计上做一些实质性的变动,不能图省事而引发风险。 六、行政管理法律风险。 由于公司内对行政管理重视不够,管理上的漏洞引发违规问题,被有关执法机关(比如:环卫,工商,税务,劳动监察,消防等部门)进行处罚。这种引起风险很划不来。 以上法律风险是企业常见的风险,我们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 内部原因:

投融资、并购、上市,三者律师业务

投融资、并购、上市三者律师业务 一、概述 1、国内现状:随着入世后外资介入的深化及国企改制、民营经济的发展,国内并购呈现高潮,但是律师尚不能完全适应业务发展的要求。其他服务群体同律师竞争,国企业改制大多是在专业咨询机构指导下设计方案实施操作,律师只是个别环节作为陪衬,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其原因一是与现实环境有关,同时律师的业务素质也不适应;好的一方面是,新一轮国企改制并购大潮为律师参与提供了相遇,而且以往失败的改制使人们看到了规范改制行为的必要性、迫切性,并购活动也不断地从行政主导式向法律政策主导,由暗箱操作向公开操作转变。 2、在改制或并购业务领域律师非诉讼业务主要: (1)前期咨询和调查; (2)并购过程中就具体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3)起草与并购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 (4)更高层次上为并购设计方案并具体指导实施,这也是前述律师的弱项。 二、律师参与并购业务的流程(以有限公司为例,从买方角度) (一)并购项目的总体结构设计就考虑的因素 1、客户是谁:收购方/出资方,我们以收购方为主线讲: 此前是否存在交易关系,各方的目标,哪一方处于优势,交易项目的性质(是战略收购还是财务收购),其他因素

2、是否上市公司有不同要求,我们以有限公司之间收购和以收购方为主线: 有线公司应考虑的限制,除有关法律规定外,还包括公司章程、其他出资人的优先权(举例)、 3、是资产收购还是股份收购(或叫出资收购) 资产收购:是否特定资产,比如质押抵押物,是否须经第三方(债权人)同意,动产/不动产,具有复杂性。 股权收购意味着承担原出资人的全部义务,外资收购时还应考虑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收购后出资比例(25% )限制对公司的影响;收购国有资产导致出售方失去控股地位时能否通过相关审批,其他如目标公司与其债权人否有限制性约定等等。 4、收购方式:协议、竞价、招标、拍卖 国有资产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出售,只有经批准或只有一个竞买人时才允许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时买方处于主导地位,应控制并购文件;竞价出售情况则有所不同。 5、对价支付: 1)支付形式:现金/股票或其他财产形式,外资收购中如果不使用外汇,须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 2)支付期限:多是分期付款,在合同中对收购方设立保护性条款,比如约定对价调整条件,对尾款的损失抵押条件及提存方式等,应当注意《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两者有区别),两者之外的情况可协商确

第14讲_ 证券法律制度

专题七证券法律制度 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学习思路 上市公司收购基本概念 1.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提示】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在于获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以达到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而受让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能称为收购。 2.实际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证券法意义上的“实际控制权”vs企业会计准则“控制” 3.上市公司收购人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4.一致行动 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5.一致行动人 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美国五次并购浪潮

美国五次并购浪潮 在美国工业发展的早期阶段就已频频出现企业收购行为。在以私人业主企业、家族企业占统治地位的19世纪前期,美国的企业并购活动还不激烈。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美国工业化进程的深入发展,企业形式逐渐从私人业主和家族企业形式演变为更先进,更合理,也更具有生命力的股份制。此后,包括资产转让、股票交易、协议组建新公司及兼并等系统的企业收购愈演愈烈,在美国近代的产业发展史上,掀起了一次又一次的浪潮。 1、第一次公司并购浪潮 第一次并购浪潮发生在世纪之交,这一时期是一个经济迅速扩展的时期。在1893-1903年间达到高潮。在1898-1902年间,被并购的企业总家数达2653家,并购的资本总额达63亿多美元。其中1899年一年内因收购而消失的企业家数就达1028家。1901年一些兼并未能实现其预期效果,并购活动就已经开始衰退了,只是在1903年衰退的更厉害。至1904年联邦最高法院对北方证券案的判决则促进了这次兼并浪潮的终结。该项判决中,法院决定兼并必须能经受住《谢尔曼法》第一节的检验。(该法禁止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进

行的能够阻止贸易的合并) 此次并购运动主要是横向兼并,其结果导致了许多行业的高度集中。它伴随着经济基础设施和生产技术的重大变革发生的。而且它是紧随着横亘大陆的铁路系统的建成、电力的出现、煤炭用途的广泛扩展而出现的。铁路系统的修建促进了全国市场的发育,因此,兼并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地区性企业向全国性企业的转变。 美国企业在这次并购浪潮中,虽然先发端于石油工业中,但其高潮却出现在铁路公司中。随着铁路网的扩X,铁路经营受到不断压力必须设法与其他铁路抢生意。最初是相互削价,并积极开展强有力的促销活动,但结果导致成本的大增,利润的下降。于是铁路经营者们又转而进行各种合作,建立各种正式的和非正式的联盟。在这一过程中,铁路系统吞并较小的铁路线。为争夺主要铁路的控制权,许多金融家们操纵起了股票市场,利用铁路破产和出现危机的有利时机,对铁路建立起牢固的控制权。铁路是经济发展的命脉,铁路公司之间的兼并使铁路运输畅通无阻。这对其他运输和通讯事业都是异常巨大的革命。铁路的兼并和集中使许多中小企业能够进入全国性的竞争市场,而且,通过铁路的发展而导致的电讯事业及邮电体系的发展,使原来在地理上分散经营的企业有必要,也有可能进行并购活动。这样,随着铁

业务指引|律师提供并购法律服务操作指引(修订版)

业务指引|律师提供并购法律服务操作指引 律师提供并购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浙江省律师行业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及时的法律服务,从事并购法律业务,帮助中小企业,特别是微小企业规范经营、增强企业持续竞争力,促进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浙江省律师协会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指引》,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章定义与概述第二条定义1. 本指引所称中小企业并购,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进行的对外合并与收购.2. 所谓合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又称兼并和新设合并。3.所谓收购,是指收购人出于资源整合、财务税收、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考虑,通过够买公司股东的股权或以其他合法途径控制该出资进而取得该公司的控制权或管理权以及购买该公司的资产并得以自主运营该资产的行为。取得控制权或管理权的企业称为并购方或收购公司,对方公司成为目标公司或被收购公司。4. 尽职调查,是指并购方对目标公司的设立和合法存续情况、资产和负债情况、经营和财务情况、法律关系以及目标公司面临的机会和潜在的风险进行的

一系列调查。第三条收购的类型1. 按照收购的内容不同,即,收购的客体是卖方企业资产还是卖方的股份,收购可以分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1]2. 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在降低收购经济成本、减少收购风险方面各具特点,在进行此类法律业务时应明确两者区别:首先,在主体和客体方面,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而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其次,在负债风险方面,股权收购后,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收购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在资产收购中,资产的债权债务状况一般比较清晰,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的问题。再者,在税收方面,在股权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股东,而与目标公司无关;在资产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本身,纳税义务人需要交纳不同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等。最后,在对第三方权益的影响方面,股权收购影响最大的是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而资产收购影响最大的是对该资产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如担保人、抵押人、商标权人、专利权人、租赁权人,对于这些财产的转让,必须得到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者必须履行对相关权利人的义务。3.按照收购资金来源划分,即收购方主要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还是通过未来收益融资来完成并购,可以分为杠杆并购

上市公司法律制度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1.未及时清理法律规范 并购重组领域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在制定机构、制定背景等方面有着很大差异,由此导致并购重组法律体系内部存在着规则冲突。《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与《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之间的规则冲突表现得最为明显,其规定与《证券法》在收购主体、持股变动报告、收购价格、支付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不一致。例如,关于收购主体,《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收购主体并不限定是法人还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有资格作为收购人的;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进行收购的主体只能是法人。 2.仍缺少回购、合并、分立的具体规则 目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体系内仍缺少规范回购、合并、分立的具体规则。以上市公司分立为例,直到2010年,我国A股市场才出现了上市公司分立的具体案例,即原东北高速分立为龙江交通(2.90,0.00,0.00%)和吉林高速 (2.79,0.00,0.00%)。关于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的设立细节,分立上市报告书并没有详细解释。我们理解,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应为原东北高速以全部资产作相应分割后设立,而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新股份公司的设立包括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形式,同时,《公司法》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且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那么,上市公司分立是否应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设立的规定、发起人是谁、分立后公司的上市时间等问题,都需要得到明确。 (二)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体系完善建议 2008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上市公司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减少审批环节,提升市场效率,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因此,有必要认真务实地研究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体系的整体方案。 1.反思和重新定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立法的基本原则 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投资者、维持竞争秩序、保护债权人等因素的考虑,立法者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设定了一些实质及程序上的限制。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本质上属于市场主体自发的经济行为,基于风险负担和合同自由的考虑,还是应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国家公权力原则上不宜过度介入,因此有必要检讨立法和监管理念。我们认为,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规范,可借鉴境外资本市场成功

美国企业兼并收购历史与现状分析.doc

美国企业兼并收购历史与现状分析- 在美国,无论一个企业是独资、合伙或公司形式,只要该企业能紧跟时代步伐适时转变它的所有制形式,则该企业就会有相当大的成长壮大的机会。而这种所有制形式的转变往往是通过收购新的企业、卖掉旧的企业、或与现有的其它企业合并成新的企业等方式来实现的。据统计,美国20世纪80年代初上市的企业已有40%兼并了其它企业或被其他企业收购。在20世纪的80年代里,一些所谓的“企业狙击手”们通过收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再全部或分拆卖掉,获得了超额的短期收益。但近年来的企业兼并收购一般都基于长期的发展战略目标。 兼并收购发展的四个阶段 企业兼并和收购的区别在于兼并和收购过程中财务处理的设计,是非常技术性。兼并是指两个或更多的的公司根据双方或多方的利益组成一个新的公司。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部分或全部购买另一家公司而成为一个控股公司,收购公司要承接被收购公司全部或相关部分的债权和债务。而一个公司只出售部分资产给另外一个公司,则叫部分出售(divesti ture)。 可以说,美国企业的兼并收购活动贯穿于美国经济发展的全部过程,而且表现形式多样。企业兼并浪潮和兼并方式往往与经济发展变化相关。美国历史上兼并活动有多次高峰期,其中之一发生在1881-1911年,当时经营石油和钢铁等基础工业

的资本家们通过他们巨大的垄断信用购买许多(达到控股程度)竞争对手的股票来控制市场。这种同行业里竞争对手之间的兼并称为平行兼并(horizontalmergers)。平行兼并的目的是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和排除竞争。美国政府反垄断托拉斯运动不断高涨和美孚石油公司(StandardOil)在1911年解散标志着美国历史上这次平行兼并潮的结束。 美国历史上另一次兼并高潮发生在上个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经济蒸蒸日上,出现了许多某行业里处于某一阶段(比如原材料、生产、流通等)的公司吸收或加入同行业里不同阶段的公司,这种兼并称为垂直兼并(verticalmergers)。垂直兼并的目的通常是确保某企业在供给、生产和流通等方面能平衡发展,比如,直到现在福特汽车和通用汽车都拥有给他们生产汽车提供零部件的公司。 20世纪80年代,美国许多公司的价值实际上高于它们的股票市值,因此这些公司成为非常有吸引力的收购目标。在整个80年代,美国用于兼并收购的资金超过3.7万亿美元,许多这些兼并收购是通过杠杆收购的形式来实现的,即一个或多个个人通过用目标公司的资产抵押获得贷款来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虽然杠杆收购的主要目的是改善目标公司的经营,但也不排除有些情况下杠杆收购的动机却是获取短期暴利。 美国企业并购实现形式 美国的企业并购大约有95%是善意的并购。但是也有约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