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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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0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 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五、备案要求
(一)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3.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增值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 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注明“自主 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 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3.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复印件。(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 的报送) 4.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复印件。(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
增值税。
3.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 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一)政策依据:
依据财税(2019)0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 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
二、重点群体就业
(一)满足条件
1.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 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二)优惠政策
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 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 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在6000元,最高可上浮30%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 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 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 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 用。
某企业2019年12月招收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20人,2020年6月 新增10人。 假设该省按照最高上浮标准30%,则每人每年定额扣减标准 7800
该企业2020年税收扣减总额: (20×12+10×6)÷12×7800=195000
减 免 税 总 额 = ∑ 每 名 重 点 群 体 人 员 本 年 度在 本 企 业 工 作月 数 ÷12×具体定额标准
三、执行期限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 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注意事项
• 国务院扶贫办在每年1月15日前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名单及相关信息提供给国家税务总局,总局将相关信息转 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 • 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 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 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 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 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 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 惠至3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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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点群体创业 二、重点群体就业 三、执行期限 四、注意事项 五、备案要求
一、重点群体创业
(一) 满足条件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 政策”)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
(二)优惠政策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 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 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 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 减限额为限。
(一)政策依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依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依据财税(2003)26号《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 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 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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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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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2019年2月2日出台(财税〔2019〕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 办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 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 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 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 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 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 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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