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支付结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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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考点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非现金结算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狭义:无现金

(二)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考点二、支付结算的原则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原则

考点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现金管理

考点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考点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最高数额、开户银行、3-5天;

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最多15天。

考点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考点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制度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2.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

考点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分类

考点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考点四、四类单位账户

考点五、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二)开户要求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考点六、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考点七、经营性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

考点一、票据的种类

票据法: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和支票。

考点二、支票

考点三、商业汇票概念、种类

考点四、商业汇票的四种行为

考点五、银行汇票

考点六、银行本票

考点七、票据签章

考点八、非票据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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