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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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管,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1. 未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责令限期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以罚款,并在重大情况下暂停生产活动。

2.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设施的维修和更新: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处以罚款,并在恢复生产前进行检查和验收。

3. 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政处罚:责令立即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处以罚款。

4. 未按照规定购买安全生产保险: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投保并补缴保险费,处以罚款。

5.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行政处罚:责令立即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若不整改,处以罚款。

6. 未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安全事故,处以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结果1. 行政处罚的程序(1) 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相关执法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2) 根据调查结果,执法部门应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违法行为当事人;(3) 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4) 执法部门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行政处罚的结果(1)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违法行为当事人;(2) 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求,及时整改和缴纳罚款;(3) 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规定1. 持续违法行为的处罚如果违法行为持续存在,每日处以罚款,并可以采取停产整顿等强制措施。

2. 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3. 公示和记录执法部门应当将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进行公示,并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未做规定的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许多法规,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该法规定了一些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并对这些行为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以下是一些违法行为:1.未经安全评价或者未按照安全评价结果执行建设项目的;2.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建设、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单位或者其他建设工程的;3.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4.未经安全检查或者未按照安全检查结果整改的;5.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作业、提供服务、经营管理的;6.未经安全生产许可或者未取得安全标志的;7.擅自停、限、封、挂牌、限制生产、营业的;8.擅自转化、改变、关闭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的;9.违反规定从事限制大气污染、水污染物排放的产业或者工艺的。

行政处罚办法针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有权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可以是企业、个人等,处罚种类包括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在具体的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法定原则。

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程序进行行政处罚;2.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要公正执行行政处罚,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也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效率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完成行政处罚,既不能拖延时间,也不能过快结束。

在行政处罚实施前,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相关事宜,包括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立案机关等。

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或者申辩,并有权进行举报、申诉和诉讼等。

结语安全生产是每个人都应该关注的话题,任何违法行为都会引起严厉的行政处罚。

在行政处罚实施前,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告知工作,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效力性。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六十二条》规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不依照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3.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所涉及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组织机构,以及自然人。

第四条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实事求是、量罚必严的原则。

第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公告。

第六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权利和义务申请听证、复议,并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处罚第七条对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生产许可证、暂扣安全生产投入物品等行政处罚:(一)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情节较轻的;(二)因监管部门管理不善而导致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三)违反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节较轻的;(四)其他违法行为的情节较轻。

第八条对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罚款、或者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暂扣安全生产投入物品,并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直接责令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一)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二)因监管部门管理不善而导致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三)违反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节较重的;(四)其他违法行为的情节较重。

第三章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第九条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处罚以及申请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

第十条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载明下列事项:(一)行政机关的名称;(二)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理由;(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四)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五)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和期限。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申请表附件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通知书附件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复议申请表附件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诉讼起诉书法律名词及注释:1.生产许可证:指国家出具的允许企业进行生产活动的证书。

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是一件极为严重的事情,一旦发生不仅会对工厂企
业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还会给员工及其家庭带来不可估量的伤害。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同时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作为一种特殊的监管手段,是国家对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主要包
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刑事责任等。

同时,
行政处罚的力度也会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轻则警告、罚款,重则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
其实施条例和其他实施法规。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基础依据,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管理
制度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目前,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已成为国家重要的
战略任务。

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同时,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防止不安全因素进
一步积累和扩散,避免给企业和员工带来更大的损失和伤害。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是国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
予的制裁,是保障安全生产的一种重要手段。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
建设和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员工安全和企业可持续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为实现“安全生产,万无一失”奠定坚实的基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规定,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我们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具体行政处罚规定如下: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存在超范围经营行为,将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同时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经许可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等,将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未进行安全培训等情况,将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按照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备检验、保养与维修等行为,将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按照要求进行隐患排查与整改,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将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未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等行为,将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七、从业人员未经职业教育培训、未取得相应的工作资格等情况,将处以罚款,同时暂停其从业资格。

八、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将处以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

以上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主要内容,我们将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维护安全生产的秩序和社会稳定。

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要严守安全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继续完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既要考虑到处罚的力度和严厉程度,也要针对不同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以达到惩戒违法行为、防止事故发生的目的。

九、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造成轻微事故或事故隐患,对其将进行责令整改,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同时,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十、生产经营单位故意隐瞒事故隐患、虚假报告、篡改事故报告等行为,对其将追究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可能吊销其从业资格。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管理,维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未按照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设备;(二)未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或未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三)未制定或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未配备或者未使用安全生产防护用具;(五)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标识,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六)未及时排查安全生产隐患,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条对于具有前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能够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罚款,并处以每日限额处罚;(三)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资质证书;(四)通报批评;(五)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四条对于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刑事处罚。

第五条对于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或个人,相关行政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并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对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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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00字的限制内,我们可以探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执行细则,包括如何收缴罚款、对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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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理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执行细则第八条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罚款,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具体的执行方案,明确罚款的收取方式和时间。

罚款应当及时收取,确保罚款的实际执行。

第九条对于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或个人,相关行政机关有权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

具体的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对单位进行停产、停业处理;对个人进行处罚,并强制实施相应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 1 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 年7 月1 日起施行。

局长二OO 三年五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合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赋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赋予行政处罚受到伤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住手违法行为;(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住手建设;(六)拘留;(七)关闭;(八)吊销有关证照;(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住手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住手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管和管理,维护员工和企业的利益,制定并实施了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一、处罚的依据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是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指导性文件。

二、处罚的原则1. 依法处罚:处罚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得随意扩大处罚范围或隐瞒处罚事实。

2. 公正、公平:处罚必须在合法、公证的情况下进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公正原则。

3. 重罚重罪:对于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要给予严厉的处罚,以儆效尤。

三、处罚的内容1. 警告: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轻微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警告处罚主要起到提醒、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帮助违法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行为。

2. 罚款: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一般行为,可以给予罚款处罚。

罚款的数额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对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程度、违法者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保处罚能够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3. 停产整顿:对于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停产整顿处罚。

停产整顿的时间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整顿所需时间等因素确定。

同时,违法者还需要进行相关的整改和安全培训,确保问题彻底解决。

4. 撤销生产许可证: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给予撤销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撤销生产许可证将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从而给违法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并对其他企业起到警示作用。

四、处罚的程序1. 立案: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立案并调查取证。

2. 处罚决定:在调查取证后,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3. 通知告知:将处罚决定书面通知被罚单位,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执行:在收到处罚决定后,被罚单位应当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并接受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维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
(一)警告;
(二)责令改正;
(三)罚款;
(四)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责令停产停业;
(六)暂扣或者收缴违法所得;
(七)拆除停产整顿期间设施设备。

第五条:对于情节严重、后果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违法所得巨额等特殊情况,可以从重处罚并可以公布其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第六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七条: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八条: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履行,确保执法效果。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我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法规,旨在规范和惩治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下面是我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办法:一、对于发现的轻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

对于自行消除的违法行为,可以予以免予处罚;对于未能按照限期进行改正的,可以给予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确定。

二、对于发现的一般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

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确定。

三、对于发现的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业、关闭、吊销行政许可证等处罚。

罚款金额不低于一万元。

四、对于人员伤亡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造成的人员伤亡数量和损失大小等情况,可以给予罚款、暂扣相关证照或者吊销相关行业资格证书、撤销项目资金支持等处罚。

五、对于违法行为人拒不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指令,阻挠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可以给予罚款、拘留、吊销办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或者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

六、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暂扣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措施,同时可以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信用不良记录。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实施旨在强化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治理,提高安全生产的规范性和责任性。

只有通过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才能够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公众的安全和健康。

同时,对于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以震慑其他违法行为人,使其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1. 引言安全生产是国家的重要政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然而,由于一些单位或者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给安全生产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维护社会秩序,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处罚依据。

2. 法律法规及相关解释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范围,以及处罚的程序与责任。

2.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细则》:对《安全生产法》中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了具体细化和解释,明确了处罚依据、处罚要点、处罚方式等内容。

2.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格式》:规定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和格式,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书写提供了具体要求。

3. 行政处罚依据的细化3.1 违法行为的分类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普通、严重三类,分别确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3.2 罚则和罚款金额的细化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后果严重程度,制定了相应的罚则和罚款金额。

例如,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处以巨额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

3.3 处罚决定的程序明确了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包括听证程序、复议程序以及行政诉讼程序等。

对于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公正、公平的行政处罚决定。

4. 附件列表4.1 《安全生产法》全文4.2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细则》全文4.3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格式》样本5. 法律名词及注释5.1 安全生产: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必要的技术、管理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确保人员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活动。

5.2 行政处罚:指依法由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处罚行为。

5.3 责令限期整改:指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即将住手违法行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的要求。

6. 结尾在安全生产中,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细则进行行政处罚,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析与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析与处罚依据
巩固整治成果
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复查, 确保整改到位,同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制 度和措施。
强化跨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
建立协作机制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其他相 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监管部门之间 、监管部门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03
处罚依据及程序
行政处罚种类及适用条件
罚款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 危害程度等因素,可处以不同 数额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可责令其暂时或永久停产停业 。
警告
对轻微违法行为,可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 库。
吊销许可证照
对严重违法行为,可吊销相关 许可证照,取消其生产经营资 格。
调查结束后,相关部门应对案件进行审查 ,并作出处罚决定。
告知与听证
处罚执行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相关权 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处罚决定作出后,由相关执法部门负责执 行。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04
企业内部管理与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分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一 般违法行为通常指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则指已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等 严重后果的行为。
危害程度及后果
危害程度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因 具体情况而异,可能涉及人员伤 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方面 。
后果
05

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 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2. 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的;
3.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生产或经营活动,或者未按照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和定期检验检测的;
4. 未按照规定组织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或者未安排专人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
5. 超越安全生产许可证、批准文件范围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6. 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报告义务,或者对已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7. 未按照规定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建立安全宣传教育制度的;
8.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可能面临以下行政处罚措施:责令改正、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扣押非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对于特别严重的或者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还可以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单位和违法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和行政拘留等措施。

最后,希望各单位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创建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做出贡献。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法条依据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法条依据
页码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1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 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3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 人员有关的安全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 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 三款
标准的
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施工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 (现罚)
8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 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二款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施工单位
(现罚)
28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危害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国家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进行惩罚。

下面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行政处罚是国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惩罚措施。

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不同方式。

其中,罚款是最常见的行政处罚方式之一。

对于安全生产违法的主要行为,及其相应的行政处罚如下:1.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如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做好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等。

对于这类行为,通常会给予轻度警告、罚款等处罚。

2.违反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行为:如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备、工艺流程不符合规定等。

对于这类行为,通常会给予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3.违反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如未配备职业卫生专职人员、不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体检等。

对于这类行为,通常会给予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4.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如未制定作业规程、未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等。

对于这类行为,通常会给予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对于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力度会相应增大。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行政处罚并不是唯一的处罚方式,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害方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索赔,并要求违法行为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的惩罚,其中行政处罚的具体方式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有关,作为公民和企业,我们应该加强安全生产意识,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的环境。

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 前言为了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和处罚,其中行政处罚是最常见的。

本文将介绍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适用范围、处罚依据等内容,以便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遵守相关规定。

2. 行政处罚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包括:1.警告:用以告诫和教育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数额不得超过违法所得或者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的一倍;无违法所得和未造成损失的,处罚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3.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执照、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件: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件暂扣或者吊销的行政处罚。

4.暂停生产经营活动: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可以暂停其生产经营活动,以消除事故隐患。

5.其他行政处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

3. 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对工人的伤害、安全保障设施不到位、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等。

同时,要求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在适用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同时考虑到单位或者个人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大小,以及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情况等因素。

4.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条例》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5.作为一名安全生产从业者,我们必须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自身安全和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2)全文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2)全文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2)全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2)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普通违法行为和重大违法行为两类。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罚违法行为,起到预防和威慑的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

第二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种类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二、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规则的;三、未按照规定落实职工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设施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第六十条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七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行政处罚决定的名称;二、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三、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依据;四、适合的法律和法规;……第八十条受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八十一条受处罚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认真执行,不得拒绝、逃避或者迟延履行。

第八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执行。

……第九十一条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改正;二、处以罚款;三、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格证书;四、吊销生产许可证;……第五章附则第九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一、案由的定义及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是指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违法行为严格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制度。

二、案由细化1. 违反生产安全管理制度违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安全隐患存在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2. 操作违章违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工具或者使用与工作不符的操作方式,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或者安全隐患的存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3. 擅自改变、拆卸、停用安全保护设施擅自改变、拆卸、停用企业的安全保护设施,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维护、检修,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安全隐患存在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4. 非法生产、销售劣质产品非法生产、销售劣质产品,未按照安全标准提供产品,造成事故发生或者有较大安全隐患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5. 隐瞒事故真象、妨碍调查企业或者个人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的真象,或者妨碍事故调查,导致调查取证难点或者难以查清责任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三、附件列表1. 相关证据材料清单- 事故报告及调查报告-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相关人员证明材料2. 相关处罚决定书样本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指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由企业制订、实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和规范。

2. 安全保护设施: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预防事故、保障安全而设置的各种设施,包括报警器、灭火器、安全门等。

3. 劣质产品:指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者欺诈消费者等问题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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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六十二条》规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不依照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9、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10、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1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13、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14、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1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16、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17、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18、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19、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20、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21、危险化学品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2、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监督管理的24、生产经营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25、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6、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7、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28、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9、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0、矿山企业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31、矿山企业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32、矿山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33、矿山企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34、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二)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四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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