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处罚决定起诉期限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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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江与南京市溧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春江与南京市溧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春江与南京市溧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19)苏01行终9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苏文李丹丹王攀峰【审理法官】刘苏文李丹丹王攀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春江;南京市溧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陈春江南京市溧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陈春江【当事人-公司】南京市溧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李鑫磊江苏法德东恒(溧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鑫磊江苏法德东恒(溧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鑫磊【代理律所】江苏法德东恒(溧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春江【被告】南京市溧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接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陈春江提起本案诉讼有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查封质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审理中,上诉人陈春江陈述其所主张的涉案30平方米建筑物和15平方米建筑物同时于2017年10月10日被拆除,当晚经其邻居电话告知,其已知晓。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陈春江提起本案诉讼有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该司法解释于2018年2月8日起实施,在其实施前,对于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则按照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认定,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八十三条

第⼋⼗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法占⽤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必须⽴即停⽌施⼯,⾃⾏拆除;对继续施⼯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

建设单位或者个⼈对责令限期拆除的⾏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起⼗五⽇内,向⼈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费⽤由违法者承担。

【释义】本条是对责令限期拆除的⾏政处罚如何执⾏的规定。

⼀、应当给予责令限期拆除在⾮法占⽤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本法第七⼗三条、第七⼗六条的规定,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法转让⼟地、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段骗取批准⾮法占⽤⼟地,并且违反⼟地利⽤总体规划,擅⾃将农⽤地转为建设⽤地的,应当对当事⼈处以责令限期拆除在⾮法占⽤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政处罚。

对上述处罚,有关⾏政机关应当在查明事实,搜集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作⾏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有关当事⼈。

⼆、责令限期拆除的⾏政处罚的执⾏与⾏政诉讼。

1.当事⼈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后,应当⽴即停⽌施⼯,⾃⾏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已完⼯部分。

⾏政处罚是⾏政主管机关在代表国家进⾏⾏政管理活动中作出的,是⼀种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强制性。

⾏政处罚决定⼀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当事⼈应当⾃觉履⾏。

因此,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当事⼈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的⾏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停⽌施⼯,⾃⾏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如果当事⼈不服该⾏政处罚,在停⽌施⼯的同时,可以及时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说明情况,要求其撒销上述处罚决定,或者向有关⾏政机关申请⾏政复议,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

2.对继续施⼯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

这⾥所说的制⽌是指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以⼝头命令、书⾯通知、查封⽤以继续施⼯的设备、建筑材料等⽅式促使有关单位或者个⼈停⽌继续施⼯,以减轻以后强制执⾏的难度和减少有关当事⼈可能将承受的损失。

不服拆除处罚起诉期限及相关问题

不服拆除处罚起诉期限及相关问题

三、违法案件查处相关业务(七)不服拆除处罚起诉期限及相关问题《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同时还规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83条关于15日起诉期限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情形,关于这一点,在执法实践中没有太大的争议。

但是《土地管理法》第83条关于15日起诉期限的特别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带来几个具体问题。

一是15日期满违法责任人未起诉又未自行拆除,但提起行政复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能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15日内,违法责任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能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违法责任人在拆除的处罚决定作出后15日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但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未超过两个月的,还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四是违法责任人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作出后,违法责任人如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还能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在15日内违法责任人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为《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分别规定了复议期间、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同时也规定了可以停止执行的具体情况。

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不影响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当然也就不影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的法定职责,是否执行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对于第三个问题,违法责任人在15日内虽未提起行政诉讼,但在两个月的复议申请期限内仍可申请行政复议。

费海涛、肥东县人民政府、肥东县撮镇镇人民政府、肥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拆除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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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海涛、肥东县人民政府、肥东县撮镇镇人民政府、肥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拆除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1【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8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费海涛;肥东县人民政府;肥东县撮镇镇人民政府;肥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费海涛肥东县人民政府肥东县撮镇镇人民政府肥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费海涛【当事人-公司】肥东县人民政府肥东县撮镇镇人民政府肥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程源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赵平选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源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赵平选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源赵平选【代理律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费海涛【被告】肥东县人民政府;肥东县撮镇镇人民政府;肥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举证责任驳回起诉维持原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杨中德、汨罗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中德、汨罗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中德、汨罗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9【案件字号】(2020)湘06行终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孟君周四平王延红【审理法官】姚孟君周四平王延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中德;汨罗市人民政府;汨罗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杨中德汨罗市人民政府汨罗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杨中德【当事人-公司】汨罗市人民政府汨罗市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梁吉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吉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吉【代理律所】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中德【被告】汨罗市人民政府;汨罗市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受案范围证人证言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可诉性自由裁量权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岳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米。

如何理解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如何理解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如何理解⼟地管理法第⼋⼗三条 【核⼼内容】⼟地管理法第⼋⼗三条设定了当事⼈对⼟地管理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起诉期限及⼟地管理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该类⾏政处罚的期限,作为特别条款,有其积极意义,但随着法律的不断晚上,法律冲突也⽇趋突显,应当加以研究和规范。

该条明确了以下⼏个⽅⾯的问题:1、该条适应的范围仅限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该类决定是依据⼟地管理法第七⼗三条、第七⼗六条、第七⼗七条的违法⾏为给予的⾏政处罚,对其他的⾏政处罚则不适⽤;2、对该类⾏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期限为15⽇。

它与⾏政诉讼法第三⼗九条的规定不⽭盾,⾏政诉讼法第三⼗九条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政⾏为之⽇起3个⽉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且⼟地管理法作为特别法,在法律冲突适⽤上应当优于作为普通法的⾏政诉讼法,故对该类⾏政处罚决定不服,当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为15⽇。

超过15⽇当事⼈再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3、由于法律、⾏政法规没有赋予⼟地管理机关强制执⾏权,对当事⼈不主动履⾏拆除⾏政处罚决定的,⼟地管理机关有权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费⽤由违法者承担,加⼤了对违法⾏为⼈的惩罚。

但是,该法律条⽂在⽴法技术上不够完善,容易产⽣歧义,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理解,本⼈谈⼀点肤浅的认识,期望得到⼤家的指点。

第⼀、当事⼈是否享有⾏政复议权 ⼀种观点认为当事⼈不应享有。

理由是,该条⽂阐明了如果对该类⾏政处罚决定不服,享有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并没有赋予当事⼈申请⾏政复议的权利。

法律没有赋予当事⼈申请⾏政复议的权利,当事⼈就⽆权超越法律规定⾏使该权利。

另⼀种观点认为当事⼈应当享有⾏政复议权。

理由是,⼟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的是当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意上理解,提起诉讼是当事⼈可以选择⾏使的权利,它并没有限制或者剥夺当事⼈对该类⾏政处罚不服申请⾏政复议的权利,因此当事⼈应当享有⾏政复议权。

行政诉讼时效6个月如何计算

行政诉讼时效6个月如何计算

一、行政诉讼时效6个月如何计算任何诉讼程序都包含各种各样的时效制度,行政诉讼也是如此。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既是为了有效保护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效率,也是为了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行政诉讼时效不作具体规定或者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其具体行政行为一直或较长时间处于可受追诉的不确定状态,不仅在证据的取得上有一定困难,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而且不利于保障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开展,影响正常的行政管理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时效应当分为以下两种:1、一般诉讼时效。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2、特殊诉讼时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时效6个月二、行政诉讼流程(一)起诉阶段在该阶段,原告要写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

要注意以下几点: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要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明确的事实根据;4、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2•【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2024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该司法解释的发布,对及时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防止程序空转,实质解决争议,及时高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强制拆除职权,将发挥积极作用。

一、批复的制定背景党的二十大报告将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指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

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不动产,在人民群众的各类财产构成中占有重要份额,对此类不动产的强制拆除涉及人民群众重大财产权益,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遵照法定程序,依法稳慎实施。

“有恒产者有恒心”。

切实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我国基本形成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产权受保护的范围和程度不断拓展。

法律层面,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和程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强制拆除领域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

工作心得:关于非法建筑物拆除的法律竞合条款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非法建筑物拆除的法律竞合条款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非法建筑物拆除的法律竞合条款的思考自然资源部门在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对土地违法案件非法建筑物拆除时,常常遇到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竞合问题,值得探讨与思考。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X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土地,拆除原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六十六条“农村村民超出批准面积,违法占地修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拆除;无法拆除的,没收其超占面积上的建筑物。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行政执法程序及注意事项课件

行政执法程序及注意事项课件
•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地质矿产管理法律、

法规的事实; • (三)依照土地、地质矿产管理法律、
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行政执法程序及注意事项
土地行政执法程序
•1、土地、地质矿产违法案件立案后,应当及时确定承办人,承办 人不得少于两人。重大、复杂的案件可组成办案小组。 •2、询问或检查,制作笔录。 •3、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写出土地、地质矿产违法案件调查 报告 • 4、国土资源监察机构对正在进行的土地、地质矿产违法行为,应 向行为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 书应当直接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行政执法程序及注意事项
规划执法行政决定的程序(五)
处罚依据:

•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 工 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的,限 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 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 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理完毕了,也不能改变建设行为的违法性,只有程序在先的法
律开始处理,才能保证整个建设行为不再存在违法事实。也就
是说,如果出现在农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从合理性上讲,
应当交给土地执法部门处理。但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土地管理
法、城乡规划法及建筑法均属于法律,相互之间独立,调整的
对象也不同。故不同的执法机关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来处理相
•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 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

周利波诉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周利波诉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周利波诉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5【案件字号】(2021)吉行终1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先明杜鹃许家娟【审理法官】吴先明杜鹃许家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周利波;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周利波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周利波【当事人-公司】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周婧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陈璐瑶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陈佳旭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婧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陈璐瑶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陈佳旭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婧陈璐瑶陈佳旭【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周利波【被告】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和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3行初40号案件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公告》《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作出主体为宽城区行政执法局,对周利波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组织和实施主体亦为宽城区行政执法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证明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改判发回重审确认行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和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3行初40号案件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公告》《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作出主体为宽城区行政执法局,对周利波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组织和实施主体亦为宽城区行政执法局。

虽然周利波提供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一份,欲以证明强制拆除主体为宽城区政府,但该份证明只是说明了该办事处受宽城区政府指派配合参与拆除工作,更多的体现出宽城区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责,无法直接证明宽城区政府实际参与了拆除工作,故该份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及其计算方法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及其计算方法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及其计算方法行政诉讼是指市民和组织对政府行政行为不满意或认为受到了侵犯自身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合法诉讼。

那么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多久呢?如何计算?下面就让本文为大家一一解答。

一、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对特定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收到行政组织作出的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对其他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二、起诉期限的计算1.起诉期限的起始时间: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起始时间,一般为当事人收到行政法律文书之日。

如何确定当事人是否收到行政法律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签收下达之日为收到的日期,要求送达人在送达时出具证明,被送达人不签收下达之日为送达的日期。

依此,对行政复议或行政处罚等行政法律文书,一般由当事人自取、送达或挂号信送达;若当事人接到其他渠道传递而来的法律文书,应以其知晓之日为起点。

2.起诉期限的计算方法:起诉期限应当从起始时间之日起计算六个月,以下一个计算目标日起点止。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符合起诉期限的最后截至时间必须是当月的最后一日。

(2)计算的起始、终止时间全日计算,不计划时间。

(3)终止时间和起始时间为同一日的,不计算起诉期限。

(4)起诉期限届满日期和当日相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向后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涉及到两个月时间的起诉期限,以较后的为准。

三、起诉期限逾期的后果起诉期限届满未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特殊情况下,行政法院认为逾期的原因充分说明,逾期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受理。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要了解起诉期限的规定和计算方法,合理利用起诉期限内的时间,以便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重要的权益。

冯桂新与佛山市顺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冯桂新与佛山市顺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冯桂新与佛山市顺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3【案件字号】(2021)粤06行终3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赟王慧温颖聪【审理法官】郭赟王慧温颖聪【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冯桂新;佛山市顺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当事人】冯桂新佛山市顺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当事人-个人】冯桂新【当事人-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关养才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张建培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欧阳紫君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关养才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张建培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欧阳紫君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关养才张建培欧阳紫君【代理律所】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冯桂新【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本院观点】本案的审查焦点在于上诉人冯桂新提起的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基本原则合法性行政复议驳回起诉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审查焦点在于上诉人冯桂新提起的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案中,被上诉人顺德区城管局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案涉《限期拆除决定书》后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向上诉人送达该决定书,但因上诉人不在现场无法直接送达。

陈兰、叶县龚店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兰、叶县龚店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兰、叶县龚店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7【案件字号】(2020)豫04行终2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忠海张占帅李占永【审理法官】宋忠海张占帅李占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兰;叶县龚店镇人民政府【当事人】陈兰叶县龚店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陈兰【当事人-公司】叶县龚店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赵峰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张朋升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峰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张朋升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峰张朋升【代理律所】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兰【被告】叶县龚店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虽分别规定了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均规定了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可撤销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虽分别规定了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均规定了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龚店镇政府针对陈兰的涉案房屋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催告通知书》,其在陈兰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即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拆除违建的法律程序

拆除违建的法律程序

一、拆除违建的法律程序首先,需要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让当事人自行拆除;其次,如果当事人不自行拆除,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催告;经过催告之后仍不自行拆除且不进行复议或诉讼,执法人员可以进行强制拆除;在实施之前,需要出示证件,通知被强制执行人到场并且签字,允许其进行陈述申辩并且将物品清除出去,才可以进行拆除。

拆除违建的法律程序二、拆除违建有补偿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成法的建筑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违法的建筑进行拆迁时,被拆迁人是没有拆迁经济补偿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三、拆迁纠纷如何打官司1、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书,并且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其中也可以口头起诉)。

2、在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或则口头起诉后,进行审查。

若符合起诉条件,就会在7天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就会在7天内判定为不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3、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在15天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5天内将答辩状副本送到原告。

限期拆除的期限是多久

限期拆除的期限是多久

一、限期拆除的期限是多久限期拆除期限国土部门-般为15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限期拆除的期限是多久二、违法建筑强拆的法定期限是多久违法建筑强拆的法定期限是多久法律当中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制性的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之前,行政机关应该催告被执行人自行拆除,催告书应该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如果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就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公告的期限是没有具体规定的。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三、强制拆除的规定内容是什么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国土行政处罚最长时限是多久?

国土行政处罚最长时限是多久?

Whenever I look at the sky, I don't like to talk again, and whenever I talk, I dare not look at the sky agai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国土行政处罚最长时限是多久?国土行政处罚,这个内容很多人都是很陌生的,因为生活接触到的类似处罚情况不多。

那么关于国土行政处罚最长时限是多久?根据规定,最长期限是六十天,我国国土行政处罚有一个处罚决定的期限,还有处罚告知期限等。

一、国土行政处罚最长时限处罚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

处罚告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前,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

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告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

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机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

处罚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法工委最高法国法办关于违法建筑行政争议问题的答复及意见合辑

法工委最高法国法办关于违法建筑行政争议问题的答复及意见合辑

法工委最高法国法办关于违法建筑行政争议问题的答复及意见合辑1.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计算违法收入有关问题的函》(法工委发〔2011〕1号):你部2010年12月3日“关于违法收入计算问题的请示”(建法函〔2010〕313号)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部的意见,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法建设工程不能拆除的,应当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没收的违法收入应当与应依法没收的实物价值相当。

2.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2]20号):你部送来的《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请示》(建法函[2011]316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部意见。

(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因其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应当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期限问题的答复([2015]行他字第15号,2015年12月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针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等待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届满后,方可依法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公路桥梁下面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2号,2013年12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桥梁下面修建的违法建筑,有强制拆除的权力。

公路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建筑物、其他设施强制拆除实施主体的答复([2018]最高法行他822号,2019年7月31日):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执行案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知识问答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知识问答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知识问答1、我国土地利用的基本国策是什么?答:《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2、临时使用的土地能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的土地期限是几年?答:《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3、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转让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建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超过批准数量占有土地,多占的土地如何处理?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5、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6、对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法律有哪些规定?答:《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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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处罚决定起诉期限如何计算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A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通过巡查发现,王某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该县B村集体土地用于石料加工厂建设,工作人员随即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经现场测绘,王某非法占用集体土地面积480㎡,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A县国土资源局向王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有关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同年9月,A县国土资源局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王某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9600元。

王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拆除义务,也未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县国土资源局随即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以王某诉讼期限未届满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评析:
一、现有法律关于限期拆除处罚决定起诉期限计算的“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司法实践中究竟应如何适用?
笔者认为,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及结合执法实践,针对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其起诉期限的计算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无论是《行政诉讼法》还是《土地管理法》,均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属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

《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于1990年,而最新的《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于2004年,基于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另外,《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是就限期拆除这一种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特别规定,优先适用也符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基本原则。

但必须注意的是,《土地管理法》仅就限期拆除处罚决定的起诉期限作出了特别规定,除此之外都必须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三个月的起诉期限。

2、伴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扩建,土地违法行为呈现日益增长之趋势,土地主管部门与用地主体之间的矛盾更显突出。

虽然《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赋予了土地主管部门以强大的行政执法职权,用以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但其并未授予土地主管部门自行强拆权,从而导致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
度严重不够。

针对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的,国土部门无权自行对违章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而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赋予当事人三个月起诉期,而《土地管理法》仅为十五天,即是基于此点考虑。

因为,若给予被处罚人三个月起诉期,极有可能为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提供足够时间和空间,从而给行政机关及法院的执行工作无形中带来诸多障碍,不利于收到预期打击效果。

相反,适用《土地管理法》十五天的起诉期限,能在保障当事人实现诉权的前提下,为行政机关争取更多的时间,以便更快、更好的实现打击违法行为的目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三个月起诉期限是原则性规定,但该条还附有但书,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土地管理法》作为法律,其对于限期拆除处罚决定规定十五天的起诉期限即属于“法律另有规定”,因此,土地主管部门针对这类行政处罚优先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并无不当。

三、立法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虽然《行政诉讼法》与《土地管理法》针对起诉期限作出了不同规定,但在法律适用上是不存在冲突的。

尽管如此,笔者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以使其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从该条法律规定可知,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服的,不管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均是其法定权利,行政机关应当予以保障。

但《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仅仅规定了十五天的起诉期限,似有剥夺当事人复议权之嫌,因此建议对其进行修改,以保障当事人复议权的充分行使。

另外,为了便于行政机关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缩短起诉期限的确能够起到一定作用,但仅给予当事人十五天的起诉期限似乎过短,不能充分保证当事人实现诉权,而且仅仅靠缩短起诉期限并不能很好的实现行政机关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的目的,加大土地巡查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严格处罚措施等才是真正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必须关注的。

因此,《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具体可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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