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举办者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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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发起者须知
一、您们发起成立的社会团体要实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治理,而非会长(法定代表人)一人治理,也不是几个人的“小团体”,更不是发起者图名谋利的工具。
二、您们发起成立的社会团体要实行会员制,集合共同意愿形成团体宗旨,开展规范行为、提供服务活动,充分体现社会团体志愿性、公益性、服务性的社会价值。会员享有并履行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公平正义的法人治理秩序,共建民主自治的法人治理环境。
三、您们发起的社会团体是为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发起人及会员分配所取得收益的“非营利法人”。社团会费及开展的有偿服务等所有收入,一律归社团所有且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发起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或由政府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终止时须进行清算审计。
四、您们的开办资金属于捐赠行为,须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出资后您不再享有该资产的财产权,不得分红,不得进行转让,不得抽回出资,成为该社会团体的独立法人财产。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由社会团
体独立支配,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五、您们发起成立的社会团体须做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社会团体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管理规定,具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有从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收取会员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表决通过,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且该收据只能用于收取会费。
六、您们发起的社会团体成立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接受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年报)。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检(年报)的,视情给予警告、责令整改、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等行政处罚。列入“异常名录”“黑名单”。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七、您们对登记申请材料和过程的真实、完整负责,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民政部门撤销登记。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八、您们发起的社会团体成立后,须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其中,行业协会商会、异地商会3 年一届,其它社团为3年或4 年一届。不按期换届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处罚。名称、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办公地址、《章程》、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如有变更,须经理
事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及时到民政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不做变更登记的,民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理事、监事变动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九、您们发起的社会团体成立后,因会员退会等原因,年度内会员数量不足成立时会员数量的,即不具备法人组织条件,应向民政部门申请注销,否则民政部门依法撤销。
十、您们认为社会团体的任务已经完成,或因其他需终止原因,经理事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后,可以向我局申请注销。如出现长期不开展活动、不按时换届、“失联”等情况,民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