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发布汽车租赁行业发展政策及法规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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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解读(2021年12月)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21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便于社会公众理解,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根据国办发〔2009〕18号文印发的“三定”方案,明确我部负责指导汽车租赁管理工作。

2011年,我部印发了《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11〕147号),提出了我国汽车租赁业的发展目标和加强行业管理的政策措施。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出行方式日益丰富,以小微型客车租赁为主的汽车租赁市场不断扩大,服务方式更加多元化,市场对服务能力的需求快速提升。

与此同时,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法规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不规范、承租人权益难以有效保障等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关注度较高,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2017年,我部和住建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10号),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管理要求,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为制定规章积累了实践经验。

据统计,我国大部分省份已在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中体现了规范汽车租赁发展的要求,北京、重庆等地还出台了专门的政府规章,为国家层面出台部门规章提供了有效的立法借鉴。

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分别为总则、经营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职责。

除根据“三定”方案明确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外,结合各地承担汽车租赁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尽相同的客观实际,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二)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制度。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汽车租赁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租赁业的经营秩序,交通部制定了《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停业管理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

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2.20•【文号】建城[2002]43号•【施行日期】2002.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0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2号)下发后,各地对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市场进行了认真清理整顿,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城市仍存在出租汽车总量供大于求、经营权出让、转让不规范和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同时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致使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总量调控,保持行业稳定(一)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各城市要明确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职能,强化管理机构的作用。

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管理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地域分割、部门分割、多头投放、无序管理等方面问题。

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妥善解决有关部门经费的通知》(预字[1998]372号)的规定,切实落实城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须的经费。

(二)城市人民政府要对出租汽车市场供求状况进行认真调查,统一市场准入规则,建立切实有效的总量调控机制。

出租汽车有效里程利用率低于70%的城市和地区原则上不宜以审批、拍卖等形式向市场投放或变相投放新的运力。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于2011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决定,对部分法规条款作如下修改:一、对下列法规中执行行政强制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执法主体称谓作出修改(一)将下列法规中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修改为“市、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1.《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2.《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二)将下列法规中的“市航务管理处”修改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3.《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三)将下列法规中的“市水务执法总队”修改为“市水务局”4.《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二、对下列法规中部分条文作出删除…………。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1年1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第3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第4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5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的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制定以下《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加强对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规范行业秩序,促进健康发展。

第二条汽车租赁业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合法手续租赁汽车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一定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汽车租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应当按照自愿、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和业务审核制度,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经营许可和管理第六条从事汽车租赁业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进行正式经营。

第七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营和安全管理。

第八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对自己的车辆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查,并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确保租赁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三章租赁合同和服务质量第九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与租车用户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十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确保车辆的清洁、舒适和设备齐全,满足用户需求。

第十一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提供不同等级和不同类型的汽车租赁服务,满足用户多样化的需求。

第四章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交通法规的要求,确保租赁车辆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配备安全设备,如安全带、灭火器等,确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护。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对汽车租赁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经营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汽车租赁企业,监督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

沈阳市汽车租赁企业SWOT分析与发展建议研究

沈阳市汽车租赁企业SWOT分析与发展建议研究

沈阳市汽车租赁企业SWOT分析与发展建议研究王凌艳【期刊名称】《北方经济》【年(卷),期】2014(000)007【总页数】3页(P75-77)【作者】王凌艳【作者单位】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正文语种】中文一、引言2011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提出,把汽车租赁作为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重要内容,今后5-10年,将初步形成龙头企业引领、经营主体多元、网络覆盖全国、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良好、服务标准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汽车租赁服务体系。

现阶段,进入到沈阳的较大的汽车租赁企业有一嗨、神州、至尊汽车租赁企业,其他的多为区域性租车企业。

二、沈阳市汽车租赁企业调研沈阳市汽车租赁市场中传统淡季在3月份;4、5、6月份由于正处清明节、五一假期、端午节开始出现回涨;7、8、9月份趋于平稳;10月份国庆期间迎来第一个高峰,在此期间到沈阳以及沈阳本地去周边地区旅游的人增多;11、12月份会部分回落;第二个租赁高峰出现在春节期间,回家探亲、访友出现热潮。

沈阳市目前登记注册汽车租赁企业78家,营运车辆1103辆,主要有北京现代、别克、捷达、奥迪、金杯、中华等车型。

行业管理方面,虽然也制定了本地区的行业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但还没有一套规范的操作体系和有效的保障制度。

据本次调研,现在沈阳市汽车租赁企业存在很多问题,影响其更深更好的发展。

(一)企业意见调研被调研企业中,95%的企业认为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保障,发生问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可依,安全感缺失;78%的企业认为应该设定行业监管机构,使汽车租赁市场良性发展,发生不正当竞争时有门可投;90%的企业认为阻碍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是资金不足;65%的企业认为人们消费观念比较落后,没有意识到汽车租赁的好处;79%的企业最担心骗租事件的发生。

(二)用户意见调研在这次调研中,用户根据自身的汽车租赁经历也对汽车租赁企业有一些意见和担忧。

主要包括:企业人员服务态度不好,流程较乱;车况信息不对称,不利于消费者。

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政策今起公开征求意见

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政策今起公开征求意见

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政策今起公开征求意见6月1日,由交通运输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两周。

汽车租赁是满足社会公众个性化出行、商务活动、公务活动和旅游休闲等需求的交通服务方式。

近年来,我国汽车租赁业呈现快速发展态势,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和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分时租赁模式(也称汽车共享)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兴起。

据统计,目前全国有6301家汽车租赁业户,租赁车辆总数约20万辆,市场规模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增长。

据了解,目前分时租赁企业40余家,车辆总数超过4万辆,95%以上为新能源车辆。

但总体来看,我国汽车租赁业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服务能力不足、法规政策建设滞后、企业经营风险较高、分时租赁新模式发展亟待引导等突出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个性化出行需求不相适应。

据了解,交通运输部抽调专业力量,通过深入调研,系统梳理制约汽车租赁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分时租赁新业态的发展现状及特点,借鉴国外经验,广泛听取行业协会、租赁企业、行业专家及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建设龙头企业引领、网络覆盖全国、经营行为规范、服务品质优良的汽车租赁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征求意见稿》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用户为本,安全第一。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快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汽车租赁服务。

交通部发《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交通部发《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附件五: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号:交运发〔2011〕147号发布日期:2011-4-2执行日期:2011-4-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近年来,我国汽车租赁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质量显著提高。

至2010年底,全国租赁汽车已超过10万辆。

但是,汽车租赁业总体上仍处在起步阶段,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汽车租赁业的重要性汽车租赁作为我国新兴的交通运输服务业,是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商务活动需求和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重要交通方式,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是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增强“三个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对完善综合运输体系,转变道路运输发展方式,提高车辆、道路、停车场地等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带动旅游业、汽车工业、金融保险业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汽车租赁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汽车租赁管理职责,把汽车租赁作为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重要内容,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行业管理,推动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

二、汽车租赁业的发展目标今后一段时期,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城乡、区域一体化迅速推进,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驾驶技能广泛普及,企事业单位用车制度改革,汽车租赁需求将十分旺盛,发展潜力巨大,具备了快速发展的基础条件。

与国际上汽车租赁业发达地区相比,我国汽车租赁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主要是政策法规不完善、诚信体系不健全、企业规模较小、经营方式和管理水平落后、经营行为不规范、品牌化发展不足、网络化程度低、技术力量薄弱等,使汽车租赁的优势和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影响了服务质量的提升,制约了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

交通运输部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交运发[2011]490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1.09.13【实施日期】2011.09.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交通运输部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交运发〔2011〕4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关精神和战略部署,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城乡道路客运是联系城乡、服务居民出行的重要纽带,是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基础,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实现城乡道路客运资源共享、政策协调、衔接顺畅、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服务优质,是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中央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战略、落实中央“三农”政策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转变城乡道路客运发展方式、提升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发挥行业比较优势的迫切需要,对推进城乡道路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创新推动,广大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积极奉献,我国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步伐加快,成效初现。

但城市公共交通、城际客运、农村客运发展不平衡,网络不协调,衔接不顺畅,政策不配套等问题仍很突出,制约了城乡道路客运公共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影响了城乡道路客运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完善体制、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增加投入、加强引导,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逐步实现城乡道路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_规章制度_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_规章制度_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的。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停业管理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

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汽车租赁业的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租赁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汽车租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与汽车租赁业相关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执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条汽车租赁单位应当与用户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合同订立,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五条汽车租赁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营条件,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等符合相关标准。

第六条汽车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保护用户隐私,不得将用户信息泄露、转让给他人或滥用。

第七条汽车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日常巡检和维护制度,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用户安全。

第八条汽车租赁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保险车辆,并及时更新保险。

第九条汽车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用户投诉及时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改进服务质量。

第二章经营范围及条件第十条汽车租赁业经营范围包括短期租赁、长期租赁、代驾服务等。

第十一条从事汽车租赁业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

对于没有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汽车租赁业。

第十二条汽车租赁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车辆管理能力,包括车辆调度、定期检测、维修保养等。

第十三条从事汽车租赁业的个人应当持有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汽车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库存管理制度,确保车辆库存的合理、安全和有序。

第三章合同订立及履行第十五条汽车租赁单位与用户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订立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车辆信息、租赁费用、保险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汽车租赁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信息,包括车辆品牌、型号、颜色、车牌号等。

第十七条汽车租赁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车辆,并保障车辆的完好以及用户的安全。

第十八条汽车租赁单位不得随意增加或变更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用,如确有需要变更的,应当与用户协商一致。

关于印发(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总体业务功能要求(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总体业务功能要求(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总体业务功能要求(暂行))的通知厅运字[2011] 75号北京、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省(市)交通运输厅(委):为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建设的指导,部制定了《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总体业务功能要求(暂行)》(以下简称《业务功能要求》).现印发你你们。

请严格按照部批复的试点工程建设方案,按照《业务功能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督促试点城市尽快完成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抓紧办理试点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和批复。

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束现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擅自变更部批复的建设内容,确保试点工程质量,实现试点工作既定目标。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日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总体业务功能要求(暂行)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出租汽车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一套终端、三个中心”,印车载终端、监控指挥中心、数据资源中心和电召服务中心。

出租汽车信息系统具有出租汽车定位监控、电召调度、动态监管稽查,服务质量监督考评、企业在线业务管理等功能,能够增强综合监管和决策分析能力,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和水平,实现与部、省间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

第1部分:车载终端功能要求出租汽车车载终端设备主要包括智能服务终端、计价器、服务评价嚣、智能顶灯、摄像头等,上述设备按照标准接口协议连接成有机整体,通过无线通讯方式实时发送和接收数据。

出租汽车车载终端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的有关规定。

1智能服务终端1.1功能模块智能服务终端逻辑上主要由如下几个模块组成:——中央处理单元,用于出租汽车数据运算、加解密、通讯及出租汽车车载设备控制;——卫星定位模块,用于实时定位出租汽车,车辆定位信息经中央处理单元处理后传送给后台管理系统;——通讯模块,用于出租汽车车载终端与后台管理系统的数据通信;——存储模块,用于存储照片、视频、音频、评价数据、签到签退数据、营运数据、刷卡消费数据及后台管理系统下传的数据,缓存至少3天签到签退数据、至少14天刷卡消费数据、至少3天营逗数据;——车辆控制模块,包括紧急报警按钮,可包括汽车启动电路切除继电器、燃油控制阀;——安全访问模块,由驾驶员lC卡从业资格证读写模块、安叁控制芯片组成,其主要功能包括IC卡从业资格证读写、关健数据加解密等;——刷卡消费模块(可选),用于乘客利用公变IC卡或者银行卡进行刷卡消费,刷卡消费信息经中央处理单元处理后传送给后台管理系统;——显示模块,用于显示调度信息、刷卡消费信息、上下班签到签退信息、后台发布的公益信息等;——录音装置(可选),用于出租汽车营运状态下的录音,录音数据本地存储,如接收后台调用指令,经中央处理单元处理后传送给后台管理系统,1.2功能要求1. 2.1定位监控功能——定时监控:按照时间间隔周期汇报位置信息,最小时间间隔应不超过1秒;——定距监控:按照行驶距离周期汇报位置,最小距离应不超过50来;——根据车辆点火状态、空驶或载客状态、盼劫报警状态等以不同的周期汇报位置信息,——根据系统的指令,立即返回位置信患并进行车辆跟踪;——定位精度优干等于15米。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1998年4月1日生效日期:1998年4月1日时效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停业管理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

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出租车行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

出租车行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

出租车行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出租车行业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市民出行方便性和出行效率的同时,也需要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对出租车行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该行业。

一、出租车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1.《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出租车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之一,它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的基本行为规范和交通安全要求。

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必须具备合法的驾驶证和出租车从业资格证,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行驶、酒驾、疲劳驾驶等。

2.《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条例》《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条例》是对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的具体规定,其中包括车辆的条件要求、限制和规范性标准,以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比如,出租车车辆必须具备良好的车况和车身广告的合规性,司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医学检查。

3.《客运汽车安全标准》《客运汽车安全标准》是对客运汽车的安全要求进行详细规定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车辆的技术条件、安全装备和安全运行要求等。

出租车作为一种特殊的客运汽车,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保证乘客的出行安全。

二、出租车行业的政策解读1.淘汰老旧车辆政策为了提升城市交通运输的环境和服务水平,许多城市推出了淘汰老旧车辆的政策措施。

根据政策规定,出租车车辆须达到一定的年限,否则需要报废或更新车辆。

这不仅有利于提升车辆的安全性和环保性,也能提高乘客的出行舒适度。

2.差异化收费政策为了鼓励出租车行业发展,不少城市出台了差异化收费政策。

这种政策通常会将高峰时段和拥堵路段的出租车起步价或里程费稍作提高,以激励司机在高需求时段和地区提供更多的运力,同时降低非高峰时段和畅通路段的出行成本。

3.打击非法营运政策为了维护出租车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各地也出台了打击非法营运的政策。

非法营运指的是未经许可或滥用出租车牌照从事非法运输活动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也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政府加大了对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非法出租车进行处罚和取缔。

规章制度:汽车租赁行业管理

规章制度:汽车租赁行业管理

规章制度:汽车租赁行业管理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汽车租赁行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安全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汽车租赁企业资质管理第四条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五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租赁车辆;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 有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4.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提交经营情况报告。

三、汽车租赁合同管理第七条汽车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租赁车辆、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八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保证租赁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取得合法行驶证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租赁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合理使用租赁车辆,保障车辆安全。

第十条汽车租赁合同终止后,租赁双方应当办理车辆交接手续,明确车辆状态、损坏责任等。

四、汽车租赁行业监管第十一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汽车租赁行业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消费者对汽车租赁企业提供的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门投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五、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汽车租赁企业提供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的车辆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中国汽车后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

中国汽车后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

中国汽车后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一)、汽车后市场现状综合分析2012年以来,我国汽车流通业得到较快发展,对引导生产、扩大消费、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汽车流通规模不断扩大,新车销量连续四年全球排名第一。

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2011年以来,新车销售增速明显放缓,汽车市场开始从高速增长过渡到平稳增长的发展阶段。

据估算,汽车后市场整体行业利润可以达到40%至50%,个别细分行业的利润甚至可以达到100%至200%。

尽管这些数据有可能被高估,但不能否认的是,汽车后市场已经成为整个汽车产业链中最为耀眼的金矿。

在发达国家市场,汽车的销售利润约占整个汽车业利润的20%,零部件供应利润约占20%,其他60%的利润是在服务领域中产生的,也就是说,售后服务利润一般是整车销售利润的3倍。

而目前国内汽车市场的销售额中,服务所占的比重还比较小,这也说明汽车服务市场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未来汽车后市场紧俏的人才:后市场营销人才、汽车维修养护人才、汽车金融、保险服务人才、汽车租赁人才、汽车改装市场人才、网络市场人才(高度重视,对未来的市场影响重大),在这里所需的人才,既不是专家级别的人才,也不是各行各业领军人物,而是大量制造业、流通业、服务业在开发、生产、销售、服务一线的精英。

(二)、国内汽车电子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汽车电子市场呈现新变化,从国内汽车电子的细化市场来看,这些变化包括:由于汽车电子动力控制系统普及率非常高,增长点较少,增长速度比较平缓,市场份额将逐步下降;底盘和安全控制系统应用较多,所以未来几年这一市场发展将快速增长;随着消费者对于车辆舒适性的追求不断提升,车身电子产品的普及率将不断提高,车身电子市场将得到较快发展;随着汽车信息和娱乐系统产品和服务的不断完善,以及市场进入门槛较低的原因,车载电子市场也将获得快速发展。

中国汽车电子市场发展路径,中国的汽车电子产业做大做强,首先是选好突破口,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汽车租赁法规解读

汽车租赁法规解读

汽车租赁法规解读汽车租赁是一种越来越受欢迎的交通工具使用方式。

在中国,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增加,汽车租赁行业也迅速发展起来。

然而,作为一种商业活动,汽车租赁需要受到一系列法规的约束,以确保市场运作的规范和双方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对汽车租赁法规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对租车市场的影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汽车租赁行业最基本的法规依据。

根据该法规,任何汽车租赁企业在提供服务之前,都必须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同时,租车企业要求驾驶人员持有有效驾驶证,并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验。

这些规定的实施,旨在确保租车行业的安全和质量。

2. 《汽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汽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汽车租赁行业的核心规范文件。

该法规详细规定了汽车租赁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经营行为规范、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

它要求租车企业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明确了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权责关系。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3. 《汽车租赁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汽车租赁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是对汽车租赁合同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综合研究和解释的文件。

在汽车租赁合同中,租车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权益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该研究文件明确了租赁合同的基本要素和法律效力,规定了租车期限、租金支付、车辆保险等合同条款的约束力和相关争议解决办法。

通过对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增强了租车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合同约束力,提升了市场信用。

4. 《汽车租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引》《汽车租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引》旨在通过建立和完善汽车租赁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提升租车市场的信用水平。

该指引要求租车企业建立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机制,积极参与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公示。

同时,该指引还鼓励各地政府部门加强信用监管和执法力度,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

通过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了租车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互信程度,推动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浅谈汽车租赁市场现状及对策_王宏滔

浅谈汽车租赁市场现状及对策_王宏滔

THE BUSINESS CIRCULATE商业流通 | 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49浅谈汽车租赁市场现状及对策王宏滔 陕西师范大学商学院 710062摘要:被认为是“黄金产业”的汽车租赁业,在我国的发展并不令人满意且被视为高风险行业。

本文阐述了汽车租赁的概念、汽车租赁的种类,国内汽车租赁市场状况,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关键词:汽车租赁;发展;现状;对策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以取得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一、汽车租赁的发展现状中国汽车租赁以80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用跨国租赁方式为北京市租赁一批汽车作为开始,已经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

汽车租赁业被称为“朝阳产业”,它因为无须办理保险、无须年检维修、车型可随意更换等优点,以租车代替买车来控制企业成本,这种在外企中十分流行的管理方式,日益受到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用户的青睐。

“十一五”期间,随着电子商务等科技手段的不断投入,中国汽车租赁行业步入一个快速发展阶段。

多家企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布局,越来越多的商务人士和个人在享受着汽车租赁带来的便利。

到2010年底,全国共有汽车租赁车辆十多万辆、产值140 多亿元,汽车租赁业呈现由中东部向西部地区、从大城市向中小城市扩展的趋势。

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资本的密集进入,让汽车租赁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

而北京的限购、限行也让更多企业看到了蕴藏的商机,汽车租赁企业也开始持续发力,以求抢夺市场的先机。

交通部2011年4月发布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通知称,今后5-10年,是我国汽车租赁业发展的重要时期,交通部将加强行业管理促进其规范发展。

无论是从中国宏观经济的走向趋势还是微观的社会基础来看,中国汽车租赁行业都有着光明的发展前途。

未来几年,随着信用体系的逐步健全,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中国汽车租赁业将会有更快的发展。

二、汽车租赁市场存在的问题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汽车租赁业是具有极大发展潜力的,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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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发布汽车租赁行业发展政策及法规2011交通部发布汽车租赁行业发展政策2011-05-12 [ 字体:大中小]来源:中国汽车报近半年来,在许多城市的写字楼内,汽车租赁公司的广告遍布电梯、楼道。

不少汽车租赁企业打出惊人的促销价,以吸引客户。

这种情况在以前并不多见。

几年前,汽车租赁似乎还是个较为冷门的行业。

然而,自去年以来,汽车租赁市场急剧升温。

无论是企业投入的资金规模,还是市场容量,都快速增加。

汽车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引发了有关部门关注。

4月27日,交通运输部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指出今后5~10年是汽车租赁发展的关键时期。

该文件指出,要建立健全汽车租赁法规体系,并制定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以促进汽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为什么交通部会出台这样一个通知?这不光是因为汽车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还因为我国汽车租赁业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如政策法规不完善、诚信体系不健全、企业规模较小、经营行为不规范等,这些因素使汽车租赁的优势和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有望填补法律空白汽车租赁的一个“硬伤”是没有全国性的法律规范行业运营,租赁公司和承租人都承担着很大风险。

由于缺少相应法规,很多租赁公司被人骗租,导致经营亏损,企业经营风险大。

北京银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渊博举例说,租来的汽车被租车人恶意转卖,法院只能按照经济纠纷处理,对租车人罚款了事。

而且往往由于被骗租赁车辆无法寻回、不能办理相关过户、注销手续,到报废期也无法实施报废,租赁公司拿不到车辆更新指标,不能重新购车。

又例如,如果租车人交通违章,不缴纳交通罚款,租赁公司只能垫付。

对租车人来说,由于没有相应法规,如果碰上不规范的租车公司,也会遇到各种麻烦。

“目前,汽车租赁企业都是靠自律,消费者权益何谈保障。

”杨渊博说,“建立健全汽车租赁法规体系,将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企业和消费者行为,降低交易成本,简化交易程序,促进汽车租赁业发展。

”汽车租赁行业法律法规缺失,已经引起多方关注。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江淮汽车董事长左延安提交议案,建议政府尽快出台汽车租赁法律法规,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责、权、利,保障汽车租赁行业良性发展。

北京高端租车联盟秘书长杨立说,北京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已为汽车租赁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进行多次组织调研,有关地方法规将尽快出台,这些法规会对规范行业运营起到重要作用。

■期待规模化发展汽车租赁除了为消费者提供实惠和便利外,也是一种资源共享、绿色、低碳的出行方式。

在成熟汽车市场,汽车租赁用车在新车销售中占据很大比例。

一嗨租车CEO章瑞平告诉记者,美国每年销售的新车有30%进入了租赁市场。

在我国,汽车租赁于20世纪80年代末就已出现,但受种种因素制约,直到近两年,汽车租赁市场才得以快速发展。

到2010年底,全国有租赁用车10万多辆,汽车租赁行业产值达到140多亿元。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有大大小小各类汽车租赁公司近5000家。

尽管我国汽车租赁行业取得了一定进步,但由于市场准入门槛低,企业规模小、行业集中度低仍是不可忽略的事实。

在5000多家租赁公司中,汽车保有量超过千辆的企业只有不到10家。

许多租赁公司保有车辆不超过100辆,更有一些人买了几辆车就开展租赁业务。

政府有关部门是否应适当调高准入门槛?杨立认为,汽车租赁市场是一个竞争性的行业,应按照市场规律优胜劣汰,无论大小,一些企业无法满足消费者需求,自然会遭淘汰,因此不需要制定高门槛限制市场准入。

今日新概念汽车租赁董事长程光宇也持同样看法,他甚至赞成私家车通过委托的方式进入租赁市场,以利用社会闲置资源。

杨立告诉记者,政府已逐步通过政策导向扶强扶优。

以北京为例,实行摇号购车政策以来,政府专门分配给汽车租赁公司一定数量的牌照。

汽车租赁企业规模、实力和服务水平分级,级别高的企业能获得更多的牌照资源。

“通过政策倾斜,可以扶植一些优势企业健康发展。

”杨立说。

在《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中,交通部明确提出,将对优质企业进行扶植。

文件提出,要鼓励规模大、管理好、信誉高的汽车租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建立全国或区域性汽车租赁网络,各地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自有车辆在1000辆以上的汽车租赁企业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各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简化程序,提供良好服务。

附:《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交通部2011-4-2•【法规标题】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交运发〔2011〕147号•【颁布时间】2011-4-2•【失效时间】•【法规来源】/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104/t20110428_937396.html•【全文】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11〕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近年来,我国汽车租赁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质量显著提高。

至2010年底,全国租赁汽车已超过10万辆。

但是,汽车租赁业总体上仍处在起步阶段,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汽车租赁业的重要性汽车租赁作为我国新兴的交通运输服务业,是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商务活动需求和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重要交通方式,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是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增强“三个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对完善综合运输体系,转变道路运输发展方式,提高车辆、道路、停车场地等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带动旅游业、汽车工业、金融保险业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汽车租赁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汽车租赁管理职责,把汽车租赁作为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重要内容,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行业管理,推动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

二、汽车租赁业的发展目标今后一段时期,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城乡、区域一体化迅速推进,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驾驶技能广泛普及,企事业单位用车制度改革,汽车租赁需求将十分旺盛,发展潜力巨大,具备了快速发展的基础条件。

与国际上汽车租赁业发达地区相比,我国汽车租赁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主要是政策法规不完善、诚信体系不健全、企业规模较小、经营方式和管理水平落后、经营行为不规范、品牌化发展不足、网络化程度低、技术力量薄弱等,使汽车租赁的优势和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影响了服务质量的提升,制约了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

今后5至10年,是我国汽车租赁业发展的重要时期,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建立和完善法规体系,制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品牌建设,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初步形成龙头企业引领、经营主体多元、网络覆盖全国、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良好、服务标准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汽车租赁服务体系,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汽车租赁业的需求。

三、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规范发展一是建立健全汽车租赁法规体系。

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快研究制定汽车租赁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纳入道路运输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推动汽车租赁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加快制定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

各地要在加强调研、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并纳入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

汽车租赁业可根据各种运输方式规划建设的枢纽站场,布局汽车租赁网点。

三是引导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鼓励规模大、管理好、信誉高的汽车租赁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建立全国或区域性汽车租赁网络。

各地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

自有车辆在1000辆以上的汽车租赁企业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各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简化程序,提供良好服务。

四是加强汽车租赁管理。

汽车租赁车辆应当取得有关合法资格证件,并随车携带。

汽车租赁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和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汽车租赁企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

五是创新汽车租赁服务模式。

鼓励汽车租赁企业发展多种服务模式,鼓励与交通运输企业、宾馆、旅行社、商务门户网站等开展合作,增加服务网点,满足休闲、商务、会展、通勤、婚庆等不同的个性化出行需求。

借鉴国际成熟的管理技术和经营模式,开展异地还车、电话预约、电子商务、企业相互间代办业务、电子货币结算等业务。

鼓励应用卫星定位、导航等先进技术,提高汽车租赁服务水平。

六是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各地要加强指导和协调,支持汽车租赁企业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服务行业及汽车产业链各环节的紧密合作,完善消费者诚信体系,增强企业发展能力,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加强与公安等有关部门协调,严厉打击诈骗租赁汽车等犯罪行为,积极帮助汽车租赁企业解决丢车法律责任、租车方交通违法责任认定等实际问题。

七是加强汽车租赁市场监管。

各地要加快制订汽车租赁服务质量标准,开展服务质量考核评比工作,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加强汽车租赁服务监督,推行汽车租赁示范合同,促进企业诚信规范经营。

打击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行为,维护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

支持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部(章)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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