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011年北京市房地产政策法规汇总
2010年房地产调控政策汇总
2010年房地产调控政策汇总用“划然长啸,草木震动,山鸣谷应,风起水涌”形容2010年对于房地产业接二连三的调控政策并不为过,其针对性之强,力度之大是近年来罕见的。
从2010年4月17日出台的“国十条”、9月29日再次出台的“新国五条”,还包括各部委密集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以及各城市陆续出台的落实国家二次调控的实施细则,分别就限购、执行差别化房贷、加大住房供应和保障房建设等多个方面做出规定。
2010年中国房地产政策已由此前的支持转向抑制投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并且先后采取了土地、金融、税收等多种调控手段。
不过,频频刷新的“地王”记录,以及仍在不断上涨的房价令政策执行效果和政府公信力屡遭诟病。
2010年房地产土地调控政策要点整理一、《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出台时间:2010.1.21)要点: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提出,申报住宅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70%。
二、打击囤地行为,完善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加快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出台时间:2010.1.28)要点: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28日在全国土地资源工作会议上表示,2010年国土部将加快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严格控制低密度大户型住房用地;继续完善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对囤地炒地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出台时间:2010.2.27)要点:国土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该《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国10号文”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
中国国土资源部称,将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将被禁止拿地。
2010年房地产政策汇总
12月26日
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
五年期以下(含5年)公积金贷款利率从3.50%上调为3.75%
五年期以上从4.05%上调为4.30%
五年期以下(含5年)公积金贷款利率从3.33%上调为3.50%
五年期以上从3.87%上调为4.05%
11月3日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暂停发放第三套房公积金贷款
第一套购房首付比例调整为30%
第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50%,且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
12月20日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6月12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明年计划安排保障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
8月2日
国土部发1457宗闲置土地黑名单
国土资源部已将一份涉及全国1457宗闲置土地的统计表交予银监会,银监会将根据这份“黑名单”做一次全面的风险排查。其中80%的闲置土地可能被收回。
囤地开发商将被“冻结”
3月18日
国资委勒令非主营房地产的央企退市
国资委要求78户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要加快进行调整重组,在完成企业自有土地开发和已实施项目等阶段性工作後要退出房地产业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制订有序退出的方案
4月15日
国务院再出重拳
要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4月18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部分城市暂停发放第三套房贷款
2011年房地产调控政策回顾
2011年房地产调控政策回顾2011年北京市继续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出台了京十五条,综合采取了限购、加大保障房开工建设、土地税收等手段,提出了稳中有降的目标:一是以直接调控房价为基础的政策,主要目的是稳定市场,遏制房价上涨过快,表现为短期性的政策,包括限购及间接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金融货币政策;二是在土地供应上,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和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三是在税收调控市场方面,会同市财政局、地税局引导合理住房消费,运用房地产评估技术,调整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四是定期通报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时公布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情况。
通过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进一步加强完善房地产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了以短期抑制住房价上涨结合长期制度性变革的全方位调控,实现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中央层面,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分别于4月、7月、10月、11月在多次会议或活动公开强调坚定不移地把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到实处,确保见到实效,表明了高层对房地产调控的坚决态度,2012年房地产调控的总体基调是政策不动摇,促进房价合理回归,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
政策调控主要在三个方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土地政策、金融财政政策。
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包括“新八条”、最新“国五条”、正式试点征收房产税等。
从市场供给方面到银行贷款方面再到成交环节层层布控,决心和力度前所未有,可以称为“最严厉政策年”。
政策调控主要从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商业银行、以及购房者四个方面加强了调控。
土地政策方面加大土地供应、规范土地供应体制、加强保障房用地供给。
政策的出台一是针对开发商,打击囤地行为,加快闲置土地开工建设进度;二是针对地方政府,控制土地成交价格,加大保障房用地供应,满足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需求。
金融财政政策主要是以调控经济通胀、资本流动性过剩为主,包括六次提升准备金率、三次加息和三次上调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来控制经济过热及房地产市场过热的问题,通过紧缩性货币政策解决通胀及流动性过剩等经济情况,同样对房地产行业影响巨大,一方面银行无钱可贷造成开发商融资困难,另一方面是购房者购房成本增加,影响刚需人群的买房预期。
房地产政策法规汇编
房地产政策法规汇编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各地政府也频繁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以维护市场稳定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本文将汇编整理一些关键的房地产政策法规,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了解房地产行业的参考。
一、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房地产市场监管是保持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下面列举几项关键政策。
1.房地产市场准入制度准入制度是指对开发商和中介机构进入市场进行资质审核和管理。
各级政府共同制定了一系列依法实施的准入条件,如企业资本金达到一定额度、具备良好信用记录等。
此举旨在筛选出有实力、诚信经营的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并防止无资质者进入市场,保护购房者和投资者的权益。
2.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政策房地产价格监管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促进房价稳定的关键环节。
各级政府设立房地产价格监测部门,定期公布房价指导价,防止价格虚高或虚低。
同时,政府也加强了对市场价格的监测和调控,力图维持市场价格在合理范围内波动。
3.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规范为了保护购房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的政策法规。
比如要求开发商提供真实、完整的房产信息,明确交付时间和标准,限制变相加价、强制搭售等不合理要求。
此外,政府还鼓励推行公开透明的市场,提高交易信任度。
二、房地产税收政策税收对于调控房地产市场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介绍几个常见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1.房地产增值税在房地产交易中,开发商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相关法规,开发商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增值税的缴纳。
这项政策的出台,旨在有效遏制投资性购房,引导房地产市场向刚需为主导发展。
2.物业税物业税是针对房屋的占地面积和利用面积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该税种的目的在于引导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促进城市科学发展。
此外,物业税的征收也可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
三、房地产融资政策房地产行业的融资政策对于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以下是几个关键的房地产融资政策。
1.购房贷款政策为鼓励居民购房,政府出台了购房贷款相关政策。
2010年-至今房地产调控政策一览
2010年-至今房地产调控政策一览发布机构政策名称政策要点2010年1月10日国务院国十一条严格二套房贷款管理,首付不得低于40%,加大房地产贷款窗口指导.对二套房不再区分改善型和非改善型,一概执行40%首付;明确要求央行及银监会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2010年1月21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申报住宅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70%。
2010年3月1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发商竞买保证金最少两成”、“1月内付清地价50%”等19条土地调控政策。
2010年3月12日国土资源部将于今年3月至7月在全国开展对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的专项检查,本次调查重点针对擅自改变房地产用地用途、违规供应土地建设别墅以及囤地炒地等问题。
2010年3月18日国资委国资委要求,78家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加快调整重组,在完成自有土地开发和已实施项目后要退出房地产业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制订有序退出的方案。
2010年3月22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会议提出,在今年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没有编制公布前,各地不得出让住房用地;将在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开展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完善试点;各地要明确并适当增加土地供应总量;房价上涨过快、过高的城市,要严控向大套型住房建设供地。
2010年4月2日财政部财政部下发通知称,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2010年4月15日国务院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2010年4月15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公布2010年住房供地计划,今年拟计划供应住房用地总量同比增长逾130%,其中中小套型商品房将占四成多,超过去年全国实际住房用地总量。
北京楼市2010年限购政策
北京出台地方楼市新政同一家庭限新购一套房
2010年5月起,同一购房家庭暂定只能在京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商业银行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不能提供5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居民购房贷款也被暂停。
北京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
北京也是“国十条”出台后,全国大城市中首个公布地方楼市新政的城市。
成年子女可单独新购住房
限购不计已有住房,不完全禁止改善性需求
这次政策出台后,每个家庭只能再买一套商品住房。
过去有多少套住房,因为政策中并未表述,因此不计入内。
限购一套新房,既包括一手房,也包括二手房。
对于“同一家庭”如何认定?原则上“同一家庭”是指一对夫妻带着一个未成年的孩子。
同时,对于改善性需求也并没有完全禁止。
如果孩子已经成年将就业结婚,就可以分户出去,不再属于同一家庭,孩子自己也可以再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对于对“同一家庭”的认定,将来可能会需要买房人提供相关证明,如户口本等。
户口本上标注了出生年月日,是否属于成年人就可以看出。
对于外地人,如果在京购房,也将执行该规定。
提醒买房者,一定要认识到政策严厉程度,在购房前自己要清楚是不是第二套或第三套,不能冒险。
“因为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是分开的,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一般会注明,多长时间不能办下贷款,就要把全款付清。
否则就是违约。
如果现在还去买多套房,到时候办不下贷款,所有损失都需要由消费者自己承担。
即便网签过了,还要不断复核,一旦查出,最终是无法办理房产证的。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1]1198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11]1198号)
各区、县政府:
为促进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含房改带危改经济适用住房,下同)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制定。
具体工作部门由各区、县政府确定。
二、各区、县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原则、办法及程序。
三、各区、县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要与配售人群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保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相对稳定。
四、各区、县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文件,应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京价(房)字[2002]477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08]197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结束——。
北京房地产历年政策梳理
北京房地产历年政策梳理
北京房地产市场的政策一直以来都受到高度关注。
下面是近年来北京房地产的一些重要政策的梳理:
1. 限购政策:自2011年起,北京实施了限购政策。
该政策规
定非北京户籍居民购买北京商品住房需满足一定条件,并限制购房数量和面积。
2. 限贷政策:为了控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行为和房价过快上涨,北京实行了限制房屋贷款政策。
2016年,购买首套房的首付
款比例提高到35%,二套房则提高到50%。
3. 特大城市供地政策:2017年,北京提出了“特大城市供地制
度改革”,放开了一些闲置土地用于住宅建设,并优化了供地
结构。
4. 限价政策:为了控制房价过快上涨,北京实施了限价政策。
2019年,北京出台了《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价不得高于核准预售价格。
5. 限售政策:为了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行为,北京实行了限售政策。
2011年起,购买非首套住房的业主需满足一定的时间
限制,才能出售房产。
6. 租赁市场发展政策:为了推动租赁市场发展,北京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加大土地供应、优化租赁环境、推动租房补贴、加强租赁市场监管等。
7. 人才引进政策:为了吸引人才落户北京,北京市出台了一系列人才引进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落户便利化、购房优惠、购房补贴等。
8. 限制企事业单位买房政策:为了遏制企事业单位购房投资行为,北京出台了政策,限制企事业单位购房。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列举的政策只是北京房地产市场中的一部分,随着市场的变化,政策也会不断调整。
因此,房地产投资者需要及时关注最新政策动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
特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第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中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5%的幅度预征率。
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仍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77号)中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
(四)关于实行土地增值税幅度预征率的相关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现房销售方案中填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并匡算预计增值额和增值率,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述信息及时传递至市地税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信息后,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纳税人,要求其在征期内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京建发[2010]237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建发〔2010〕237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现将我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根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的规定,2008年4月11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
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2008年4月11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和《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255号)中第一条所列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上市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二、《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第3.1.3.9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产权人可以补交土地收益后改为商品房的规定,只适用于《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2008年4月1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
即2008年4月1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产权人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近10年房地产政策一览
2010-2010年房地产政策一览2000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过去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完善,并更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我国第一个房产测量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出台。
2001年《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下发。
《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下发。
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签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发出《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2004年3月31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10月29日,央行决定九年来首次加息。
2005年3月17日,央行再度加息,调整房贷利率。
3月26日、4月27日,国务院出台的新旧“国八条”,对稳定住房价格、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等给予了指导性意见。
2006年5月17日,“国六条”出台。
内容包括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等。
5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即九部委“十五条”,在套型面积、小户型所占比率、新房首付款等方面作出了量化规定,提出双70%的标准。
2007年9月27日,央行、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2008年9月16日、10月9日,央行两次调整存贷款利率。
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央行出台政策,降低存贷款金融利率、减免税费、降低房贷首付。
11月10日,沈阳市出台25条惠及市民和房地产开发商的新举措,包括提高公积金贷款上限等。
2000年1、统一房屋中介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对房地产咨询费、房地产价格评估费、房地产经纪费的收取额度作了明确规定。
房地产书面咨询费每份收费300元-1000元;价格评估费按照房地产价格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房屋租赁代理收费均按半月或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
北京购房政策变化历史
北京购房政策在过去几年中发生了多次变化,这些变化通常是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稳定房价、改善市民居住条件等目的。
以下是北京购房政策的一些历史变化:
1.限购政策:
-2010年:北京首次实施了购房限购政策,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人员实施限制,包括户籍和非户籍居民。
2.差别化购房政策:
-2011年:北京推出差别化的购房政策,对不同类别的购房者实行不同的政策,例如对非京籍居民、限购区域内购房的居民等。
3.限贷政策:
-2013年:针对房贷过于宽松的情况,北京出台了限制购房贷款的政策,提高首付比例,加强对贷款购房的审查。
4.限售政策:
-2014年:北京实施限售政策,对购买不满五年的二手房实施限制,减少炒房投资。
5.限价政策:
-2017年:北京出台了房价过快上涨时可实施的限价政策,将商品住房价格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6.人才引进政策:
-2018年:北京推出了人才引进政策,吸引高层次人才落户,包括给予购房补贴等优惠政策。
7.租赁市场发展:
-2019年:加大对长租公寓市场的监管力度,鼓励和规范租赁市场发展,以提高市民的住房选择。
8.共有产权房政策:
-2020年:推动共有产权住房发展,通过政府和企业合作,提供经济适用房,降低购房门槛。
9.全面放开限购:
-2022年:北京市宣布全面放开购房限购政策,取消了对非京籍居民购买一套住房的限制。
这些政策的调整旨在平衡住房市场的供需关系,防范投机行为,确保市场稳定发展,并更好地满足市民的居住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政策的变化可能随时发生,因此购房者需要关注最新的政策动向。
2010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策--税屋
2010年11项房产税、4项土地使用税税务关键点房产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为征税对象。
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同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是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一)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二)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三)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四)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五)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的规定已经废止)。
一、房产税处理的11个关键点(一)涉外企业及外籍个人成为房产税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二)房产原值和房产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确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文件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房产原值的确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2010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2010修改)正文:----------------------------------------------------------------------------------------------------------------------------------------------------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2001年12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0号令公布根据2005年6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9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市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企业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
第三条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的限制。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产权交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本市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以及其他产权的交易,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六条市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权交易机构第七条产权交易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法人。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可以实行会员制管理。
(京建发〔2011〕65号)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1-02-16 浏览次数:19131京建发〔2011〕65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落实各项限购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2月17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加强对居民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房资格的审查。
三、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详见附件)。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还应提供军(警)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还应提交《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有效暂住证,以及提交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备查。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6)165号)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北京市人民政府2010-08-04 阅读次数:1235 [ 字体大小:大中小 ]1986年12月27日京政发(1986)165号发布根据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有关条款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座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
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本条所指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第三条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房产所在地纳税。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1、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医院、医务室、诊所等占用的房产;2、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的房产。
3、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七条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第八条本细则发布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
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其应纳的税款,应在纳税期限内,自行计算缴纳;不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由税务机关填发房产税缴款书,由纳税人缴纳。
纳税人发生房产增加、减少或使用性质变更、租金调整等情况,必须在变动后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申报登记。
北京市历年地产调控政策梳理
北京市历年地产调控政策梳理
北京市历年地产调控政策梳理如下:
1. 2007年:全面二手房网签备案制度,对二手房交易进行监管。
2. 2010年:启动限购政策,限制购房人购买第二套住房。
3. 2013年:启动限贷政策,限制购房人的贷款额度。
4. 2014年:启动限售政策,对购房人出售房屋的时间进行限制。
5. 2016年:推出"9·30新政",限制购房资格,提高首付比例等。
6. 2017年:推出"3·17新政",限制企业购买住房。
7. 2017年9月:启动"大棚房"整治行动,整治非法建设和使用的农村居民房屋。
8. 2018年:推出差别化信贷政策,根据购房者的个人情况进
行贷款额度的浮动。
9. 2019年:推出租赁市场调控政策,加大对租赁市场的监管,保障租赁市场的稳定发展。
10. 2020年:推出"房住不炒"调控目标,重点打击炒房行为,
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
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北京市历年地产调控政策的梳理,具体政策细节以当年发布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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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5日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 四部委全面叫停第三套住房公积金 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 2010年11月3日 贷款 房,且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即在首套房利率基础上上 浮10%)。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011年1月14日 央行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 2011年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1年1月2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要求将第二套房的房贷首付从原来的不低于50%改为不低于60%,各地要确定价格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拉开了限购、限外 和限贷政策。同时要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 住房限购措施。限购政策详情:原则上对已有一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 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对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 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经过调整后的一年贷款利率为6.06%,一年期存款利率为3.0%。自2011年2月9日其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5个 百分点。
2011年4月5日
2011年来的第二次加息
2011年4月17日 央行存款基准利率调整
2011年5月12日 央行存款基准利率调整
2011年6月14日 央行存款基准利率调整
2011年7月6日
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再次加息
2011年7月12日
要求从严把握和执行房价调控目标,限购范围扩大。房价上涨过快的二三线城市也要采取必要的限购措施。会议认为当前房 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继续加强 地产市场调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必须坚持调控方向不动摇、调控力度不放松,坚定不移的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不断巩 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固和加强调控政策。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将首套房贷款利率上跳到基准利率的1.05倍,随后其他各地银行也纷纷上调房贷利率,包括广州、上 北京等十余个城市陆续提高首套房 海、深圳、武汉、长春、无锡等城市。目前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的大部分银行上调幅度普遍在5%-10%;而成都、 贷款利率 济南在5%-20%;长沙、武汉更高,为10%-30%;长春最高,部分股份制银行最高上调50%,利率高达10.575%。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 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 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三、有下列情 住建部: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 2010年5月26日 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借款人已利 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 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 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2010年6月4日 三部委发文明确个人房贷二套房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规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定标准 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银监会:严格执行差别化房贷政策 针对近日有媒体关于个别地区全面放松第三套房贷的报道,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差别化房贷政策的要求和标准没有任何 不能动摇 变化,商业银行要继续要个执行二套及以上房贷政策。 李克强:加快公租房建设坚决抑制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座谈会17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 投机性需求 执政为民,着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国土部住建委部出重拳闲置土地一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 年以上禁拿地 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 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 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
2010年7月12日
2010年9月18日
2010年9月27日
2010年9月29日 住建部:“国五条”
2010年9月29日
中国出台措施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 国家出台巩固楼市调控成果措施,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房贷;首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城市将限定家 成果 庭购房套数。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城市要限定居民购房套数,调整住房交易环节的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1年1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年2月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调整 要求从2011年2月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五年期以 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通知》 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将于24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 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按3%征收契税;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含)的住宅,按1.5%征收 2010年10月20日 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契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属家庭首套房的,契税按1%收取。 通知》 从11月1日起,取消对首套住房贷款利率7折优惠,仅允许执行同档期基准利率最低下浮15%,即首套房贷优惠利率最低按8.5 银监会:关于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优 折执行。从工行、农行、中行和一些股份制银行都获得证实,这些银行已经接到通知,“以后商业银行对购买首套住房执行 2010年10月22日 惠调整政策 的房贷最低标准变为首付最低30%,利率为同档期基准利率下浮15%;二套住房为首付最低50%,利率执行同档期基准利率的 1.1倍,禁止对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提供贷款。”银行准备在下周一开始全面执行该政策。 该《办法》核心内容为:预售资金全部存入专用账户,禁止开发企业直接收存预售资金;预售资金严格按工程节点支取:地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 下结构完成、结构封顶、竣工验收等,该《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预售款监管办法的出台对于防止开发商滚动 暂行办法》 开发,确保购房者利益等方面意义重大。
2011年10月13日
北京市住建委联合北京市地税局联 要求自2011年12月10日起,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调整为按照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结合区位调整系数确 2011年11月25日 合发布了《关于公布北京市享受优 定。其中,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2010年成交均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000元。分环线区域和方位进行系数调整,调整系数 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 为四环内北部1.8、南部1.6,四至五环北部1.5、南部1.3,五至六环北部1.2、南部1.0,六环外0.8。
2010年 2012年房产新政 2010年—2012年房产新政
时间 措施 要点
北京出台地方楼市新政 同一家庭 同一购房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商品住房。暂停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以及不能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 2010年4月30日 限新购一套房,暂停三套以上房贷 证明的非本市居民发放贷款。 、限制外地人购房 2010年5月2日 央行年内第三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央行宣布自5月1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暂不上调。这是央行 今年第三天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有专家指出央行此次调整时配合为楼市降温儿考虑的。
2011年2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再次加息
要求商品房销售要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 国家发改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 明的费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文件要求,对取得预售许可或 2011年3月16日 标价规定》 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该《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实行。 2011年3月18日 央行存款基准利率调整 央行决定,从2011年3月2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调整后,一年期存款利率达到3.25%,一年期贷款利率达到6.31%。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1年4月6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 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 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17日宣布,从21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这是央行今年以来第四次上调存 款准备金率。今年以来,央行以每月一次的频率,在过去的一季度里先后三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同时这也是央行自去年以 来准备金率的第十次上调。此次上调之后,大中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达20.5%的历史高位。分析人士认为,此举意在进一 步收缩银行体系的宽裕流动性。据估算,上调0.5个百分点后,可一次性冻结银行资金3600多亿元。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1年5月18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1年6月2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此次上调后,大中型金融 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达21.5%,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达18%。 自2011年7月7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 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