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纪律处分部分)演示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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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纪律处分部分)

第十章纪律处分

第一节处分的原则和种类

第二百一十八条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学生自觉遵纪守法。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百一十九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应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节处分的适用

第二百二十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有悔改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有违纪行为的;

(四)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一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重犯或初犯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从事违纪行为的;

(五)在涉外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

(六)违纪群体主要责任人;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节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二百二十二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政治、社会或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等活动的;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组织、参加邪教、迷信活动的;

(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宗教活动的。

第二百二十三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百二十四条学生有以下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怂恿、参与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聚众斗殴为首者加重处分;

(二)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非法占有遗失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损坏公私财物拒不赔偿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破坏环境卫生,乱扔废弃脏物,在建筑物或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七)扰乱学校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经劝告不听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赌具等条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观看赌博而未制止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带入校外人员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生打麻将或在寝室存放麻将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因赌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他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百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学生在公共场所和校园内做出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用下流语言或举止侮辱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威胁、恐吓或用其他手段严重滋扰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窥视异性宿舍、厕所、浴室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学生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酒、陪聊服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从事卖淫、介绍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酗酒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伪造学生证、准考证、图书证等证件,伪造各类有价证券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私盖公章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伪造、变造公章并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侮辱、谩骂、威胁、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九)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分配、评奖评优、处分及其他原因,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一)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在各类评奖评优、特困生认定、奖助学金补助等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或材料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三)有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百二十六条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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