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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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信贷存量,加快资金周转,促进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业务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信贷资产收益权是指获取信贷资产所对应的本金、利息和其他约定款项的权利。

第三条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须依法合规,遵循市场化原则,稳步推进,防范风险。

第四条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具体负责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产品备案审核、集中登记、交易结算、信息披露和统计监测等工作,并及时向银监会报告重要情况。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出让方银行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集中登记。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由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受让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模式进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

票友君:此处已明确只能有信托计划接信贷支持收益权,这和前期传的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一致!第八条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应当持续满足监管部门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对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应当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票友君:明确穿透原则,个人不得投资,只能合规投资者进行!第九条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登记通过银登中心集中登记系统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通过资产流转平台办理。

合格投资者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收益权,按《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完成转让和集中登记的,相关资产不计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统计,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单独列示。

关于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讲解

关于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讲解

关于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中国国内银行业近年来比较流行的一个业务品种。

作为资产负债管理工具、融资工具和风险管理工具,它有助于解决金融机构在资本充足率和资本收益率之间的“两难选择”,解决银行负债和资产在利率和期限结构上的非对称矛盾,尤其是不良资产的转让对于化解资产长期沉淀而形成的期限结构矛盾的功效就更为突出。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年鉴(2013),2012年经统计的147家财务公司中,共有40家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总金额达到1411亿元人民币,其中信贷资产转出额为1338亿元,占95%,信贷资产转入额为73亿元。

在转出型业务中,回购型业务为1060亿元,占转出总额的79%。

所有财务公司中,中国石化财务公司一家的发生额就达到822亿元,占总金额的58%。

总体来说,财务公司开展资产转让业务,以回购型转出业务为主,且规模不大,除少数几家公司外,大部分的发生额都在10亿元以内。

需要说明的是,从2010年银监会加大对回购型资产转让业务进行规范以来,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出现大幅下降,2013年,银监会又通过窗口指导等形式,全面停止了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目前仍然没有放开。

因此,对于财务公司来说,现在可以开展的只有卖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目前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如下:1.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发布,2006年修订)2.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3.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4.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5. 《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本文将从什么是信贷资产转让、为什么要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如何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和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注意的问题四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什么是信贷资产转让信贷资产转让是指金融机构之间,根据协议约定转让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自主、合规发放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其中,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并一次融入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出让业务;金融机构受让其他金融机构出售的信贷资产并融出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银行会计核算办法-信贷资产转让

银行会计核算办法-信贷资产转让

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我行资产结构和客户集中度、分散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减少信贷集中度,调整贷款结构,保证资产业务持续扩张的能力,规范信贷资产转让核算办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制定.第二章主要定义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与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转让经营范围内自主发放且合规发放的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其中,我行将持有的信贷资产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并一次融入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出让业务;我行受让其他金融机构出售的信贷资产并融出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第四条我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对象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备从事信贷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五条信贷资产转让的范围限于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授信形成的信贷资产,不包括金融机构的各类权益性投资(如直接投资形成的资产)。

第六条鉴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有可能因为业务自身的背景和特点,导致形式较为复杂,所以本办法仅对形式单一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进行规范,即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分为无追索权资产转让、有追索权资产转让以及资产回购三种.第七条无追索权的资产转让业务:是指信贷资产由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的资产负债表内,受让方持有购入的信贷资产直至原始借款到期日;由受让方向原始借款人收取本息,并承担信贷资产的风险。

也称为买(卖)断型资产转让业务。

在无追索权资产转让业务中,受让方按照购入的原始信贷资产类型计算风险资产,转让方不再计算风险资产.第八条有追索权的资产转让业务:是指信贷资产由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的资产负债表内,受让方持有购入的信贷资产至原始借款到期日;由受让方向原始借款人收取本息,但保留对转让方的追索权,信贷风险实质上仍由转让方承担。

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

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

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逐渐成为重要的金融创新方式。

为了规范和促进这一业务的发展,制定本操作指引,以便各方参与者在进行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业务时能够遵循统一的操作规范。

二、业务概述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业务是指境内金融机构将自身持有的信贷资产转让给境外投资者的一种金融业务。

此举旨在促进金融机构的资产优化配置,提高金融机构的资本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

三、业务操作指引1. 业务准备a. 金融机构应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计划。

b. 金融机构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c. 金融机构应评估自身信贷资产的质量和风险,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2. 业务申报与审批a. 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将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业务申报给主管部门。

b. 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出审批决策。

3. 资产转让与交割a. 金融机构应与境外投资者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b. 资产转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交割。

4. 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a.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机制,确保业务操作符合监管要求。

b.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转让资产的风险管理和监控,及时做出风险防范措施。

5. 信息披露与反馈a. 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境外投资者披露与业务相关的信息,保障信息的透明度。

b. 金融机构应建立投资者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投资者的疑问和意见。

6. 业务监管与评估a.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业务的监管,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b. 监管部门应定期评估业务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政策和规定。

四、风险提示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金融机构及投资者在参与该业务时应充分认识并妥善管理这些风险。

五、结语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业务的推行有助于促进金融机构的资产优化配置,提高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析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IAS23)规定了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披露要求,为企业准确报告其金融资产转移带来了更多的秩序和透明度。

本文将简要介绍IAS 23规定的计量与披露标准,以更加深入地了解金融资产转移。

第一,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标准。

根据IAS 23,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通过出售、质押或分类转出金融资产以及收购、担保或分类转入的金融资产,或者在此过程中实现的投资收益。

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原则涉及企业认定转移以及转移带来的投资收益的准确性,以确保企业对金融资产转移的准确披露。

第二,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标准。

根据IAS 23,企业需要按所计量的金融资产转移进行披露。

具体而言,企业需要披露投资行为的性质,一旦企业实施了金融资产转移,就要披露其金融资产及其带来的投资收益等情况,便于反映企业对金融资产转移事项的实施情况。

第三,金融资产转移的实施注意事项。

金融资产转移的实施要求企业有明确的投资目标和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期望投资回报、投资期限、投资政策、投资事项和投资结构等。

同时,金融资产转移通常都需要企业对市场对金融资产的变化和风险有很好的把握,以确保金融资产转移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综上所述,IAS 23采用了较为严格的计量和披露标准,以确保企业对金融资产转移的准确披露。

此外,实施金融资产转移的企业还需要认真考虑投资目标和市场风险,以期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IAS 23)规定了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披露要求,可以说是给企业报告金融资产转移带来了更多的透明度和秩序。

本文就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标准和披露要求做出介绍,以便更深入地了解金融资产转移。

首先,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标准。

根据IAS 23,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出售、质押或者分类转出金融资产以及收购、担保或者分类转入的金融资产,或者在此过程中实现的投资收益。

IAS 23要求企业对金融资产转移提出明确的计量原则,以便确保企业披露金融资产转移相关因素的正确性和准确性。

财务管理:财务公司业务简介之资产业务

财务管理:财务公司业务简介之资产业务

财务公司业务简介之资产业务财务公司的资产业务是其最重要的核心业务,它标志着财务公司自身的发展规模。

 财务公司筹集资金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运用这些资金为企业集团服务,因此,它也体现着对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的作用和影响。

财务公司主要有以下具体资产业务: 1.贷款业务。

贷款业务是财务公司最主要的资产业务,贷款利息收入也是财务公司全部收入中最主要的部分。

贷款对象应是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主要是股东单位,不对任何个人发放贷款。

 2.投资业务。

财务公司的投资业务是运用资金的一项重要业务。

投资的目的和好处,主要是分散资金投放风险,提高安全性,增加资产的流动性和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益性。

其资金来源主要是资本金及其他所有者权益范围内的资金。

投资业务一般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类。

 3.票据贴现业务。

票据贴现是财务公司新开展的为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搞好服务的一项金融业务。

票据贴现分为转贴现和再贴现两种。

 4.融资租赁业务。

租赁的种类有多种形式,在企业集团内部主要是融资租赁。

财务公司投入的资金,通过租赁期内陆续收取租金的形式逐步收回,租金包括购买机器设备的成本、资金利息和手续费3部分。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财务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第一,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第二,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第三,同业拆借; 第四,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凭; 第五,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凭; 第六,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 第七,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投资; 第八,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 第九,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第十,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 第十一,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二,境外外汇借款; 第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另外,企业集团规模较大、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经济往来密切、且结算业务量较大的财务公司,需办理成员单位之间内部转账结算业务的,应另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流转业务操作规则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流转业务操作规则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流转业务操作规则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登记流转中心”)是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的重要平台,承担着信贷资产的登记、交易、质押、抵押等业务。

为了规范信贷资产的流转行为,确保流转和交易的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登记流转中心制定了一系列操作规则。

本文将对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的操作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经营范围和业务目标(一)经营范围:登记流转中心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信贷资产的登记、交易、质押、抵押、查封、解封和评估等业务。

(二)业务目标:登记流转中心的业务目标是为金融机构提供高效便捷的信贷资产流转服务,降低信贷资产流转的操作风险和成本,促进银行业信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登记流转中心的组织结构和职责(一)组织结构:登记流转中心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总部设立有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和风控部门等部门,并负责分支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二)职责划分:1.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登记流转中心的日常运营,协调各业务部门的协作工作。

2.业务部门:负责登记、交易、质押、抵押等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的具体操作,包括登记资产信息、审核交易申请、管理质押抵押物等。

3.风控部门:负责对信贷资产流转相关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制定风险管理措施并监督执行,确保流转操作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4.其他部门:包括技术部门、运营部门等,负责相关技术支持和业务运营的管理。

三、信贷资产登记的操作规则(一)登记义务人:1.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的拥有者,具有登记义务。

2.登记义务人应当向登记流转中心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贷资产信息,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贷款合同、抵押物信息等。

(二)登记流程:1.登记义务人通过登记流转中心提供的系统,输入信贷资产登记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登记流转中心进行资产信息的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登记,并颁发相应的登记证明文件。

(三)登记权益保护:1.登记流转中心对登记资产享有独立的权益登记,可以对外提供相关登记信息。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规程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规程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规程一、总则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信贷机构将已发放的贷款债权通过转让方式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或投资者,以实现资产脱离贷款结构、转移风险和优化风险资本等目的的经营活动。

为规范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减少风险,确保业务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信贷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全过程,包括资产筛选、交易安排、尽职调查、合同签订、交割清算、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环节。

三、资产筛选(一)信贷机构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战略定位,明确信贷资产转让的目标和策略,制定合理的风险承受限度。

(二)资产筛选应根据企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财务状况、逾期情况、担保情况等进行评估,确保转让资产为优质资产。

(三)信贷机构应制定资产筛选的程序和方法,确保筛选过程公平、公正、透明,杜绝内部人员违规操作。

(四)信贷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确保转让资产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四、交易安排(一)信贷机构应根据市场情况和资产转让需求,确定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并制定合理的定价策略。

(二)信贷机构应与接受资产转让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进行协商,明确转让合同的主体、内容和条款。

(三)信贷机构与接受资产转让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应签订明确的转让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尽职调查(一)信贷机构应对接受资产转让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其信用状况、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等情况。

(二)信贷机构应对转让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尽职调查,确保转让资产的质量和风险可控。

(三)信贷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尽职调查报告制度,记录尽职调查的过程和结果,为风险控制提供参考。

六、合同签订(一)信贷机构与接受资产转让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签署转让合同。

(二)转让合同应明确转让资产的类型、数量、价格、交割日期和交割方式等核心要素。

(三)转让合同应包括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明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

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

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

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银行不流通但具有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流的存量信贷资产构造和转变成可销售和转让的金融证券的过程。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希望你们喜欢。

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流转业务,即将所持有的信贷资产及对应的受益权进行转让,应实施集中登记,以促进信贷资产流转规范化、透明化,实现对信贷资产流向的跟踪监测。

鉴于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信贷资产流转规模较大、交易结构复杂多样,应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推进集中登记工作。

二、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信贷资产登记中心”)承担信贷资产集中登记职能。

信贷资产登记中心应本着为市场服务的宗旨,制定相关登记规则,明确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建立安全、高效运行的技术系统,完善软、硬件设施,充分发挥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的作用。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范业务流程,做好技术准备,健全风险管控,确保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工作有序开展。

三、信贷资产登记中心应保障信贷资产登记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相关服务;确保登记客户信息的保密安全;严格履行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服务于银监会的非现场监管要求;根据监管要求定期提交登记情况报告,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流转健康、有序开展。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内容一般来讲,银行信贷资产是指银行发放的各种贷款以及应收账款,通常包括住房抵押贷款、商用房抵押贷款、工商业贷款、汽车贷款以及应收账款等。

按资产质量划分可分为高质量(根据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曹凤歧教授的观点:高质量资产是一种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有持续一定时期的较低比例的托欠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的资产)和低质量信贷资产(通常指的是银行不良资产)。

所谓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将其缺乏流动性但在未来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信贷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离和重组形成资产池,进而转换为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同业合作,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提高综合收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一)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与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业务行为。

包括买断信贷资产业务和卖断信贷资产业务。

(二)买断信贷资产业务:是我行根据协议约定向对方划付资金,买进对方自营的、尚未到期的正常信贷资产,借款人向我行偿还贷款本息。

在此项业务中,xx银行是信贷资产的受让方,其他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的出让方。

(三)卖断信贷资产业务:是我行根据协议约定向对方卖出我行自营的未到期贷款,对方向我行划付相应资金,借款人向对方偿还贷款本息。

在此项业务中,xx银行是信贷资产的出让方,其他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的受让方。

第三条xx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遵循“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洁净转让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二)整体性原则: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以下情形:1.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2.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3.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4.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三)洁净转让原则: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第二章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条件第四条我行信贷资产转让的对象是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可转让的信贷资产暂不包含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个人汽车贷款和个人信用卡透支等所有个人类贷款。

第五条我行买断信贷资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出让方为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法人。

(二)出让方具有贷款业务资格。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同业合作,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提高综合收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一)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与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业务行为。

包括买断信贷资产业务和卖断信贷资产业务。

(二)买断信贷资产业务:是我行根据协议约定向对方划付资金,买进对方自营的、尚未到期的正常信贷资产,借款人向我行偿还贷款本息。

在此项业务中,xx银行是信贷资产的受让方,其他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的出让方。

(三)卖断信贷资产业务:是我行根据协议约定向对方卖出我行自营的未到期贷款,对方向我行划付相应资金,借款人向对方偿还贷款本息。

在此项业务中,xx银行是信贷资产的出让方,其他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的受让方。

第三条xx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遵循“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洁净转让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二)整体性原则: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以下情形:1.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2.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3.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4.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三)洁净转让原则: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第二章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条件第四条我行信贷资产转让的对象是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可转让的信贷资产暂不包含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个人汽车贷款和个人信用卡透支等所有个人类贷款。

第五条我行买断信贷资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出让方为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法人。

(二)出让方具有贷款业务资格。

最新信贷资产转让简介

最新信贷资产转让简介

信贷资产转让简介信贷资产转让简介(一)、信贷资产转让的概念信贷资产转让是指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之间,根据协议约定转让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自主、合规发放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其中,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并一次融入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出让业务;金融机构受让其他金融机构出售的信贷资产并融出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二)、信贷资产转让的主要模式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分为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和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资产转让后,借款人向受让方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项下,债权人由出让方转让为受让方。

这种转让方式也被称为“真实出售”。

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在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转让信贷资产,同时出让方承诺在约定的日期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

由于回购型业务所转让的信贷资产在到期前就已由出让方购回,所以不办理贷款档案和法律文件的移交,付息的责任由出让方承担。

目前我国大力发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是一种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信贷资产转移给一个特设目的主体(这种转移可以采用转让方式,也可以采用信托方式),由特设目的主体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者发行受益证券,以信贷资产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方式。

可以看出,信贷资产证券化区别于传统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之处即创新之处在于特设目的主体受让了该笔信贷资产以后,以该笔信贷资产的现金流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行了受益证券。

信贷资产转让的历史发展在国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并不是新鲜事物。

这项业务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80年代到90年代得到了迅速发展,现在这项业务已经发展成为成熟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

截至2003年底,美国的按揭资产证券化余额已达5.3万亿美元,非按揭资产证券化的余额接近1.7万亿美元,两项总和占美国债务市场22万亿美元的32%。

关于《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思考

关于《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思考

关于《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思考政策导向继2009年12月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 号),银监会于2009年12月23日又发布《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 号)。

111号文关于禁止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等的规定,切断了银行表内信贷资产通过自身发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腾挪表外的渠道;113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真实转移的认定标准。

从两份文件的政策导向来看,监管部门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规避信贷规模调控或资本充足率等监管要求而转让自身信贷资产的行为,旨在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真实信贷规模,同时要求信托公司加强自主管理、实现内涵式增长。

规范内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买入、卖出或转移信贷资产业务);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于信贷资产的各类理财业务)。

适用对象《通知》第十八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根据该条规定,《通知》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转让类理财业务的适用范围如下:1、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根据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界定,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不适用《通知》。

2、111号文件与113号文件都仅仅是对银行已发放贷款形成的“存量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作出的监管规定;对于信托公司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形成的“增量信贷资产”转让给商业银行等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不违反111号文件与113号文件的规定。

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类理财业务如果涉及银信理财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信托公司应遵守银信合作相关规定,如《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监发[2008]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等规定。

信贷资产转让82号文,主流的解读都错了

信贷资产转让82号文,主流的解读都错了

误会大了!信贷资产转让82号文,主流的解读都错了近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下称82号文),遗憾的是,这么重要的文件,主流的解读竟然是错的。

作为曾经的资深银行从业者,洪言微语说说自己的看法。

一、什么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简单来讲,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大家熟知的二手物品转让是一个道理,无非是甲银行(出让方)把自己持有的信贷资产转让给乙(受让方,限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监管批准的金融机构),实现信贷资产的流转和变现。

基于风险是否转移,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可分为买断型和回购型两类。

买断方式中,风险实现完全转移,受让方承担完全风险,是一种彻底的转让,目的比较单纯,结构也比较简单;回购方式中,出让方承诺在约定时间对出让资产进行回购,即所谓的“先卖再买”,多此一举往往为实现特定目的,结构比较复杂。

对比两种模式,理想状态下,买断型交易模式优点要多得多,包括但不限于改善流动性、提高资本充足率、化解不良贷款、优化资产结构、拓展新客户、增加盈利渠道等;回购型交易模式仅有获得短期流动性、增加盈利渠道等少数的优点,并不能实质上起到提高资产充足率、化解不良资产、优化资产结构等目的。

相比之下,买断型交易模式对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也是该产品设计的初衷,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

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合理的风险资产定价机制,除个别情况外,受让方并不愿意承担受让资产的风险,买断型模式非常小众。

绝大多数交易结构设计中,回购方式是主流模式,且呈现出期限短、时间节点性强(转让协议达成的时间往往是商业银行上报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前几天甚至当天)等特点,带有明显的监管套利痕迹。

二、背后有猫腻,倒逼监管出手如上所述,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交易优点不多,最大的“优点”就是可以自由操纵监管指标,实现监管套利。

转让资产债务的账务处理

转让资产债务的账务处理

转让资产债务的账务处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转让资产和债务是企业日常经营中常见的行为,涉及到众多账务处理问题。

正确的账务处理不仅能够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还能够确保公司运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详细分析转让资产和债务的账务处理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资产的转让资产转让是指企业将其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资产转让通常涉及到固定资产、存货、股权等方面,账务处理也会有所不同。

1. 固定资产的转让:固定资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拥有、使用的资产,包括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

当企业需要转让固定资产时,首先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市值或转让价值。

然后,在转让过程中,应当根据评估结果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差额,将差额作为转让收益或损失计入利润表。

2. 存货的转让:存货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处于仓库、生产线上等地,为经营活动提供原材料或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物品。

当企业需要转让存货时,应当根据存货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并按照转让价值确认存货的账面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差额,将差额计入利润表。

股权是企业的所有权,包括股东持有的普通股、优先股等。

当企业需要转让股权时,应当清晰界定被转让的股权比例和价值,确定转让的条件和方式,并签订相关协议。

在转让完成后,应当及时更新企业的股权结构和股东名册,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二、债务的转让债务的转让通常需要经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双方同意,并签订转让协议。

在确定债务转让成立后,应当及时进行账务确认,确认债务的新持有人,并维护准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记录。

债务转让的账务处理通常有两种方式,即转让价值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

在转让价值现金支付的情况下,应当将现金支付计入现金流量表,同时调整对应的债务账户。

在非现金支付的情况下,应当将非现金支付的资产或股权计入资产负债表,并进行账务确认。

第二篇示例:转让资产债务的账务处理是指企业或个人将其拥有的资产和债务转移给其他方的过程。

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介绍

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介绍

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介绍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这听起来有点高大上,可实际上就像咱们平常生活里的一些事儿呢。

咱们先把信贷资产想象成一棵果树。

银行啊,就好比种树的果农。

这棵果树呢,到了结果子的时候就会产生收益,就像信贷资产有收益一样。

那收益权呢?就是摘取这些果子的权利。

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就像是果农把摘取果子的权利卖给了别人。

比如说,银行放出去了好多贷款,这些贷款就是银行的信贷资产。

随着时间推移,这些贷款会产生利息之类的收益。

银行呢,出于各种原因,可能想把获取这些收益的权利转让出去。

这时候就会有其他的金融机构或者投资者来接手这个收益权。

这就像果农忙不过来或者想提前把果子的收益拿到手,就把摘果子卖果子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一样。

那为啥会有这种转让呢?有时候银行可能需要回笼资金。

就像果农家里突然有急事,急需一笔钱,把果子的收益权转让出去就能马上拿到钱。

对于接手的一方来说,他们觉得这棵果树的果子肯定能卖个好价钱,也就是觉得这个信贷资产的收益很可观,所以愿意接手这个收益权。

这里面还有很多讲究呢。

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不是随随便便就完成的。

它有一定的流程和规则。

这就好比果子的买卖得有市场的规矩一样。

双方得商量好价格啊,转让的期限啊之类的。

而且这个转让还得符合相关的监管要求。

这就像果子买卖得符合市场管理部门的规定一样,不能乱来。

再说说这里面的风险。

接手信贷资产收益权可不像看起来那么简单。

就像你买了那棵果树的摘果权,万一果树遭了灾,长不出果子了,你可能就亏了。

对于接手方来说,信贷资产也可能会出现坏账之类的风险,导致收益没有预期的那么好。

而对于转让方银行来说,如果转让的过程不规范,也可能会面临一些监管方面的问题,就像果农如果违反了果子买卖的规定也会被处罚一样。

在这个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市场里,不同的参与者都有自己的小算盘。

银行想回笼资金或者调整资产结构,投资者想获得收益。

大家就像在一个大集市里讨价还价。

有的投资者眼光好,挑到了好的信贷资产收益权,就像在集市里买到了又好又便宜的果子。

浅析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

浅析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

行 的标 准 合 同往往 并 不规 定 贷款 转 让事 宜 。 在 但 银 团贷 款合 同 中大多规 定 了贷 款 转让 的条 款 , 甚 至 规定 了贷款 转让 合 同 的标 准格 式 。 款合 同 中 贷
规 定 了转 让 条款 的 , 自然应 照 此 办理 。 如果 贷 款
合 同对 此 没有 规 定 , 款 人仍 然 可 以按 照 《 同 贷 合 法 》 规定 转 让 贷 款 , 的 这是 信 贷 资 产 转 让业 务 可

信贷 资产 转让 业务产 生 动 因及可 行性 分析
信贷 资产 转让 业务 对商 业银 行 来说 具 有 “ 大特 户 时 , 一客 户 贷 款 比例 很 容 易 突破 限制 。 四 , 业 三 单 其 商 性 ” 即融 资工 具 、 产 负债管 理 工具 和 风险 管理 工具 , 银 行业 务扩 张 中 出现 的不 良资 产如不 及 时 处置 ,将 极 , 资 大地影 响业 绩 表现 。 于上市 银行 , 些 问题 如不 对 这 妥善 解 决 , 带来 的影 响则 更 大 。 上这 些 特 点 正 以 好满 足 了银行 资 产管 理 的需要 ,在 这种 情 况 下 , 信 贷 资产转 让业 务应 运 而生 。 金融 机构 的贷款 是 一种 金融 债 权 , 以根 据 可 《 同法》《 保法》 合 、担 等进 行 转 让 , 以通 知 借 款 可 人 , 可 以不通 知 借 款 人 。 也 不通 知借 款 人 并 不 导 致 贷 款转 让无 效 , 是这 种贷 款 转 让不 能 对抗 借 只 款 人 。贷 款 转让 条 款并 不 是 借 款 合 同的 必 备 条 款。 由于 我 国贷 款 二 级 转 让 市 场 尚未 出现 , 银 各
与其 他 金融 同业 之 间买 卖 一 笔或 者 一组 信 贷资 产 。 本 规 模 , 现新 的效 益 增 长 。 二 , 份 制银 行 资 本 金尽 实 其 股

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

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

234 信托卷: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㊁国有商业银行㊁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㊁财务公司㊁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银行金融机构买入㊁卖出或转移信贷资产业务(以下简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以及投资于信贷资产的各类理财业务(以下简称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促进相关业务规范㊁有序㊁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㊁法规和相关监管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操作规程㊂二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应保证信贷资产(含贷款和票据融资)是确定的㊁可转让的,以合法有效地进行转让或投资㊂三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应严格遵守资产转让真实性原则㊂转出方将信用风险㊁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转入方后,方可将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转入方应同时将信贷资产作为自己的表内资产进行管理;转出方和转入方应做到衔接一致,相关风险承担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落空,转入方应按相应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㊂四㊁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㊁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㊂五㊁为满足资产真实转让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法律㊁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知借款人,完善贷款转让的相关法律手续;票据融资应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按照票据的有关规定进行背书转让㊂六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相应的担保物权应通过法律手续予以明确,防止原有的担保物权落空㊂七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协议时,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转出方应向转入方提供资产转让业务的法律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转出方接受转入方的委托,进行信贷资产的日常贷后管理和权利追索的,应明确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和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㊂八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 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信贷资产转移的确认,并做相应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㊂九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不论是转出还是转入,均应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数据信息㊂ 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35十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并切实做到成本可算㊁风险可控㊁信息披露充分,遵守理财业务以及银信合作业务的相关规定,同时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信贷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㊂十一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设计阶段充分评估该产品的信用风险㊁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应急预案,并按照理财业务产品报告的规定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包括风险应急预案在内的相关资料㊂十二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中向客户充分披露信贷资产的风险收益特性及五级分类状况㊂理财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的风险收益特性及五级分类信息应在产品存续期按照有关规定向客户定期披露㊂如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对客户权益或投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也应及时向客户披露㊂十三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理财资金所投资的信贷资产逐项进行认定,将不符合转移标准的信贷资产纳入表内核算,并按照自有贷款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管理,按相应的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㊂十四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经营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资本充足率㊁拨备覆盖率应达到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要求㊂十五㊁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应符合整体性原则,投资的信贷资产应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三)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四)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㊂十六㊁单一的㊁有明确到期日的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的期限应与该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一致㊂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通过资产组合管理的方式投资于多项信贷资产,理财产品的期限与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存在不一致时,应将不少于30%的理财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㊁本金安全程度高的存款㊁债券等产品㊂十七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或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违反本通知规定㊁未能审慎经营的,监管部门将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责令该机构暂停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或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㊂十八㊁本通知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㊁城市信用合作社㊁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㊂十九㊁本通知中的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如果涉及银信合作业务且另有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遵守相关规定㊂二十㊁本通知印发之前发生的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应按本通知的要求予以清理和规范,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监管机构㊂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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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中国国内银行业近年来比较流行的一个业务品种。

作为资产负债管理工具、融资工具和风险管理工具,它有助于解决金融机构在资本充足率和资本收益率之间的“两难选择”,解决银行负债和资产在利率和期限结构上的非对称矛盾,尤其是不良资产的转让对于化解资产长期沉淀而形成的期限结构矛盾的功效就更为突出。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年鉴(2013),2012年经统计的147家财务公司中,共有40家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总金额达到1411亿元人民币,其中信贷资产转出额为1338亿元,占95%,信贷资产转入额为73亿元。

在转出型业务中,回购型业务为1060亿元,占转出总额的79%。

所有财务公司中,中国石化财务公司一家的发生额就达到822亿元,占总金额的58%。

总体来说,财务公司开展资产转让业务,以回购型转出业务为主,且规模不大,除少数几家公司外,大部分的发生额都在10亿元以内。

需要说明的是,从2010年银监会加大对回购型资产转让业务进行规范以来,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出现大幅下降,2013年,银监会又通过窗口指导等形式,全面停止了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目前仍然没有放开。

因此,对于财务公司来说,现在可以开展的只有卖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目前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如下:
1.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发布,2006年修订)
2.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3.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4.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
5. 《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
本文将从什么是信贷资产转让、为什么要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如何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和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注意的问题四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什么是信贷资产转让
信贷资产转让是指金融机构之间,根据协议约定转让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自主、合规发放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其中,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并一次融入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出让业务;金融机构受让其他金融机构出售的信贷资产并融出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分为买断型和回购型两种形式。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资产转让后,借款人向受让方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项下,债权人由出让方转移到受让方。

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同时出让方承诺在未来的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

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项下,债权人不发生转移。

二、为什么要开展信贷资产转让
虽然在资产转让业务中有两种类型,且每一种类型存在交易的双方,但由于财务公司的客户必须是集团成员企业,所以如果财务公司要开展信贷资产受让,则要求信贷资产的债务人必须是成员企业,极大降低了业务的实际可操作性,因此财务公司更多时候是担任资产转出的角色,因此,资产转出业务是分析的重点。

(一)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的转出方
1. 改善资产流动性。

转让方金融机构将期限较长的贷款出让,取得最具流动性的现金,直接改善了金融机构资产的整体流动性。

2. 提高资本充足率。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财务公司必须保有不低于10%的资本充足率。

通过转让业务将部分贷款出让后,这部分资产的风险权重降为零,可有效减少对资本金的需求,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

3. 化解不良贷款。

财务公司通过资产转让的方式将不良贷款进行外部处置,以适当的组合和定价进行出售,能够满足监管部门对不良贷款率方面的要求。

对于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的受让方而言,可以扩展客户基础,并有助于金融机构在专业领域建立竞争优势。

(二)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的转出方
1. 获得流动性。

金融机构通过将贷款份额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获得流动性,这也是比较通常的做法。

2. 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开展后以回购型间接银团的方式将该贷款份额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通过赚取贷款利率差价,取得贷款转让费收入。

转出方在获得流动性的同时,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

对于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的受让方而言,为受让方提供了一个风险较低、收益较高的资金使用渠道。

三、如何开展信贷资产转让
如果仅仅就单笔或几笔信贷资产转让而言,在实际的操作中是比较简单的,主要靠转让方与受让方金融机构就转让时间、金额、价格等达成一致意见。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13年5月,财政部、央行以及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对传统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深化,是对大规模、复杂的资产包进行处理的管理办法,本文将做简单介绍。

值得说明的是,在《信
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没有区分买断型还是回购型资产转让业务,但是从立法本意来看,应该是买断型资产转让业务。

(一)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是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发起机构应在全国性媒体上发布公告,将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

(二)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与交易。

受托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报材料;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后,受托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报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三)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通过参见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等形式,享受分享信托利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等权利。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受托机构召集。

受托机构不召集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依照信托合同约定自行召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四、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注意的问题
从目前来看,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以传统的买断型或回购型资产转让业务为主,信贷资产证券化初步已有单个案
例的尝试,但短期内仍然难以成为一种主要的业务品种。

在开展资产转让业务时,首先要满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要遵守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的相关要求。

(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要求,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这是财务公司开展资产转让业务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即在资本充足率将要低于10%时要考虑资产转出业务,资产转入业务要受到资本总额的限制,不能突破。

(二)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要求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中国银监会于2009年底下发了该通知,通知对财务公司开展此类业务具有很强指导意义。

1、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应严格遵守资产转让真实性原则。

在通知中,明确要求“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

”该条规定并非禁止回购型转让业务,而是对
所谓“双买断”资产转让业务的禁止。

“双买断”型信贷转让即签订两个条约,一个是当期的“买断”合同,另一个是远期的“回购”合同。

通过这样一种安排,转让方因“买断”合同而可以将该笔信贷资产转出资产项下,而受让方则因持有“回购”合同,无需将该笔贷款放在资产项下。

由于买卖双方均不在资产负债表内计入这笔信贷资产,央行统计时无法将其统计在内,不利于风险监管。

财务公司在开展资产转让业务时,应严格遵守真实性原则。

2、经营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严格满足拨备覆盖率等监管要求。

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不仅仅要遵守金融机构之间信贷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还要严格满足理财业务以及银信合作业务的相关要求,严格贯彻落实审慎经营的原则。

(三)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的要求
2010年底,银监会再次下发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信贷资产转让做出更加明确的要求:
1、信贷资产转入方按正常贷款进行贷前调查与贷款审批。

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做好对拟转入信贷资产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方资信状况、经营情况、信贷资产用途的合规性和合法性、担保情况等。

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将拟转入的信贷资产提交授信审批部门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复评贷款风险度,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再次重申资产转让的真实性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真实性原则,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

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3、洁净转让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洁净转让原则,即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与信贷资产的借款方重新签订协议,确认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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