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贷业务发展分析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贷业务发展分析摘要:随着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快速发展,其在信贷业务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以财务公司信贷业务为研究对象,首先介绍了财务公司信贷业务的特点,并对其风险进行分析;其次阐述了当前财务公司信贷业务发展的现状;最后结合我国企业集团发展情况及金融市场现状,提出财务公司信贷业务发展建议。
关键词:财务公司;信贷业务;金融市场引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由企业集团出资设立,为本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为成员单位提供资金融通、结算和担保等服务,是我国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
财务公司信贷业务是其最主要的业务之一,直接影响到财务公司的经营效益,并影响着企业集团整体发展。
对于财务公司来说,信贷业务可以作为一种主要盈利手段,同时也是其风险防控的重要手段。
因此,在新形势下,我国财务公司必须要转变经营观念,高度重视信贷业务的发展,提高信贷业务的盈利水平。
此外,财务公司还应通过加强信贷业务管理来提升自身竞争力。
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贷业务发展的现状财务公司的信贷业务,是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根据内部控制体系和外部监管要求,通过向成员单位提供融资、资金结算等金融服务,以支持成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融通。
财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的资金管理中心,是企业集团管理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在对成员单位进行信贷管理时,按照《贷款通则》要求,对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实行“统一授信、分级审批、授权使用”的原则进行。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财务公司信贷业务取得了较大进展。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贷业务发展的措施(一)明确市场定位,坚定经营思路在经济新常态下,在企业集团集团高度重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市场定位,应该明确为服务于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的企业集团财务管理需求,为成员单位提供包括融资、结算、投资在内的一系列金融服务,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1】。
银行会计核算办法-信贷资产转让
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我行资产结构和客户集中度、分散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减少信贷集中度,调整贷款结构,保证资产业务持续扩张的能力,规范信贷资产转让核算办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制定.第二章主要定义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与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转让经营范围内自主发放且合规发放的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其中,我行将持有的信贷资产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并一次融入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出让业务;我行受让其他金融机构出售的信贷资产并融出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第四条我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对象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备从事信贷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五条信贷资产转让的范围限于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授信形成的信贷资产,不包括金融机构的各类权益性投资(如直接投资形成的资产)。
第六条鉴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有可能因为业务自身的背景和特点,导致形式较为复杂,所以本办法仅对形式单一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进行规范,即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分为无追索权资产转让、有追索权资产转让以及资产回购三种.第七条无追索权的资产转让业务:是指信贷资产由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的资产负债表内,受让方持有购入的信贷资产直至原始借款到期日;由受让方向原始借款人收取本息,并承担信贷资产的风险。
也称为买(卖)断型资产转让业务。
在无追索权资产转让业务中,受让方按照购入的原始信贷资产类型计算风险资产,转让方不再计算风险资产.第八条有追索权的资产转让业务:是指信贷资产由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的资产负债表内,受让方持有购入的信贷资产至原始借款到期日;由受让方向原始借款人收取本息,但保留对转让方的追索权,信贷风险实质上仍由转让方承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2.19•【文号】银监办发[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期,信贷领域外部骗贷案件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违法放贷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确保信贷资产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审慎经营理念,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转变粗放经营的发展方式,树立审慎、合规经营理念,坚持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并重,严防单纯追求市场份额,盲目扩张信贷规模,严禁为营销客户、追求规模而放松信贷标准或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统筹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建立效益与风险、当期成果与可持续性发展兼顾的科学考评机制,引导各级经营机构转变“重规模、比速度、抢市场”的经营理念,切实杜绝绩效考核过于激进导致的合规隐患。
建立信贷人员专项考评体系,把防范违规放贷风险与个人薪酬、职级变动等挂钩,调动信贷人员防范违规放贷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严格落实贷款管理制度,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各项贷款管理制度。
在贷款受理环节,要严格审查客户准入资格,严防利用不真实生产经营信息和虚假资料骗取贷款;在贷款调查环节,要认真核实客户贷款需求和申贷资料的真实性,客观评价客户还款能力,严防利用虚假资料或虚假担保等骗取贷款;在贷款风险评价和审批阶段,要多方获取客户最新融资信息,全面、科学测算贷款需求,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贷款,严防逆程序操作和超权限审批,严防员工参与客户编造虚假材料,严禁授意或支持贷款调查、审查部门或人员撰写虚假调查、审查报告,严禁随意降低准入标准,严禁违规决策审批贷款;在贷款合同签订和发放阶段,要坚持合同面签制度,严防在未落实贷款条件或客户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情况下发放贷款,严防客户用虚假支付依据支取贷款;在贷后检查阶段,要加强对客户贷款使用的监督,及时跟踪客户经营状况,定期实地查看押品状态,严防贷款被挪用、资产被转移、担保被悬空。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模版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有关要求,为规范开展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盘活信贷资产存量,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改善全行资产业务结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本行向其他金融机构出让本行五级分类为正常的信贷资产,受让方承担信贷资产风险,并由借款人向受让方偿还贷款本息的业务。
第三条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遵循真实性、整体性和洁净性的转让原则,实现资产真实、完全的转让以及风险真实、完全的转移。
第四条自信贷资产转让之日起,对于原借款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受让方拥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承受相应的风险。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实行由总行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分行具体实施的组织管理模式。
第六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是制定、分解、平衡全行资产负债业务总量和结构目标的管理部门,负责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纳入全行资产负债管理,拟定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总量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本储备,以及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内外部定价。
第七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牵头及业务审批部门,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目标,负责制订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年度及阶段性计划,制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审批分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协调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过程中相关事宜,跟踪报告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开展情况。
第八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是全行预算计划执行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所涉及相应部门和分行的绩效考核及调整办法。
第九条总行金融同业部是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交易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业务模式、寻找业务渠道、确定业务要素,以及金融机构准入与资格审核。
第十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分行是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具体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的业务发起、合同签订、资金划付、账务处理、档案移交及跟踪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支持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改进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促进金融创新,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印花税政策问题(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项目[以下简称信托项目]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下同)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指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信托项目财产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下同)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二)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下同)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三)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项目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下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贷业务
金融天地近年来,银监会对于财务公司的牌照审批重新开放,一时间各种国营(国有控股)和民营财务公司应运而生。
而国资委对其管辖的大型国有企业的资金集中要求,使得这些企业纷纷成立财务公司并以之为载体进行资金集中。
除了新设立的财务公司首年不开放贷款业务外,一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信贷业务范围主要包括综合授信业务、贷款业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和保函业务等。
很多集团的财务公司还根据各自集团的特点,为成员单位量身定做了各种新型的信贷产品,例如融资租赁业务、免保证金远期结售汇业务等,宗旨都是为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集团的整体财务成本。
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贷业务的特点和一般管理模式财务公司的信贷业务与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相比,有一定的共同点。
财务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法人,与商业银行一样,受银监会及人民银行的共同监管,在从事信贷业务时,遵循的信贷政策、原则及信贷业务的分类方法等与商业银行基本相同。
但是,由于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隶属于企业集团,客户均为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主要以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经营宗旨,因此,财务公司的信贷业务作为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一项重要业务,最主要的目的在于降低集团整体的财务费用。
在这项主要目的的驱动下,财务公司可以免收成员单位各类开立保函、票据的手续费,贷款利率可以在人民银行规定的下限(基准利率下浮30%)范围内任意下浮。
同时,由于财务公司较商业银行审批级次少,还具有业务审批效率高、灵活性大等特点。
另外,由于客户普遍限制在企业集团成员单位范围内,财务公司与许多成员单位都是平级单位,而且财务公司的业务骨干也有许多来自于成员单位,对客户经营业务的了解程度远大于商业银行,能够更深层次地把握事实风险,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操作风险。
由于同时受到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各级管理机关的监管,财务公司开展信贷业务的基本信贷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主要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
京能集团财务公司信贷资产定价管理实证研究
京能集团财务公司信贷资产定价管理实证研究摘要:目前我国财务公司行业主要从事对集团成员单位的存贷款业务,可以说,信贷资产是财务公司的发展基石,信贷资产的定价是否合理、机制是否健全对财务公司经营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本着加强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提高资产收益的目标,对信贷资产定价管理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形成了具有京能财务特色的信贷资产定价管理规范,并在实际工作中进行了有效的运用,成效显著。
关键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贷资产;定价管理一、产品定价方法的理论概述定价方法,是企业在特定的定价目标指导下,依据对成本、需求及竞争等状况的研究,运用价格决策理论,对产品价格进行计算的具体方法。
定价方法主要包括成本导向、竞争导向和顾客导向等三种类型。
1.成本导向定价法以产品单位成本为基本依据,再加上预期利润来确定价格的成本导向定价法,是中外企业最常用、最基本的定价方法。
成本导向定价法又衍生出了总成本加成定价法、目标收益定价法、边际成本定价法、盈亏平衡定价法等几种具体的定价方法。
2.竞争导向定价法在竞争十分激烈的市场上,企业通过研究竞争对手的生产条件、服务状况、价格水平等因素,依据自身的竞争实力,参考成本和供求状况来确定商品价格。
这种定价方法就是通常所说的竞争导向定价法。
3.顾客导向定价法现代市场营销观念要求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必须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并在产品、价格、分销和促销等方面予以充分体现。
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和消费者对产品的感觉差异来确定价格的方法叫做顾客导向定价法,又称“市场导向定价法”、“需求导向定价法。
需求导向定价法主要包括理解价值定价法、需求差异定价法和逆向定价法。
4.各种定价方法的运用企业定价方法很多,企业应根据不同经营战略和价格策略、不同市场环境和经济发展状况等,选择不同的定价方法。
(1)从本质上说,成本导向定价法是一种卖方定价导向。
它忽视了市场需求、竞争和价格水平的变化,有时候与定价目标相脱节。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同业合作,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提高综合收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一)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与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业务行为。
包括买断信贷资产业务和卖断信贷资产业务。
(二)买断信贷资产业务:是我行根据协议约定向对方划付资金,买进对方自营的、尚未到期的正常信贷资产,借款人向我行偿还贷款本息。
在此项业务中,xx银行是信贷资产的受让方,其他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的出让方。
(三)卖断信贷资产业务:是我行根据协议约定向对方卖出我行自营的未到期贷款,对方向我行划付相应资金,借款人向对方偿还贷款本息。
在此项业务中,xx银行是信贷资产的出让方,其他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的受让方。
第三条xx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遵循“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洁净转让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二)整体性原则: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以下情形:1.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2.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3.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4.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三)洁净转让原则: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第二章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条件第四条我行信贷资产转让的对象是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可转让的信贷资产暂不包含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个人汽车贷款和个人信用卡透支等所有个人类贷款。
第五条我行买断信贷资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出让方为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法人。
(二)出让方具有贷款业务资格。
最新信贷资产转让简介
信贷资产转让简介信贷资产转让简介(一)、信贷资产转让的概念信贷资产转让是指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之间,根据协议约定转让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自主、合规发放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其中,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并一次融入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出让业务;金融机构受让其他金融机构出售的信贷资产并融出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二)、信贷资产转让的主要模式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分为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和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资产转让后,借款人向受让方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项下,债权人由出让方转让为受让方。
这种转让方式也被称为“真实出售”。
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在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转让信贷资产,同时出让方承诺在约定的日期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
由于回购型业务所转让的信贷资产在到期前就已由出让方购回,所以不办理贷款档案和法律文件的移交,付息的责任由出让方承担。
目前我国大力发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是一种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信贷资产转移给一个特设目的主体(这种转移可以采用转让方式,也可以采用信托方式),由特设目的主体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者发行受益证券,以信贷资产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方式。
可以看出,信贷资产证券化区别于传统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之处即创新之处在于特设目的主体受让了该笔信贷资产以后,以该笔信贷资产的现金流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行了受益证券。
信贷资产转让的历史发展在国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并不是新鲜事物。
这项业务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80年代到90年代得到了迅速发展,现在这项业务已经发展成为成熟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
截至2003年底,美国的按揭资产证券化余额已达5.3万亿美元,非按揭资产证券化的余额接近1.7万亿美元,两项总和占美国债务市场22万亿美元的32%。
关于《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思考
关于《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思考政策导向继2009年12月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 号),银监会于2009年12月23日又发布《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 号)。
111号文关于禁止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等的规定,切断了银行表内信贷资产通过自身发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腾挪表外的渠道;113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真实转移的认定标准。
从两份文件的政策导向来看,监管部门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规避信贷规模调控或资本充足率等监管要求而转让自身信贷资产的行为,旨在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真实信贷规模,同时要求信托公司加强自主管理、实现内涵式增长。
规范内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买入、卖出或转移信贷资产业务);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于信贷资产的各类理财业务)。
适用对象《通知》第十八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根据该条规定,《通知》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转让类理财业务的适用范围如下:1、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根据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界定,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不适用《通知》。
2、111号文件与113号文件都仅仅是对银行已发放贷款形成的“存量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作出的监管规定;对于信托公司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形成的“增量信贷资产”转让给商业银行等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不违反111号文件与113号文件的规定。
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类理财业务如果涉及银信理财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信托公司应遵守银信合作相关规定,如《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监发[2008]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等规定。
信贷资产转让82号文,主流的解读都错了
误会大了!信贷资产转让82号文,主流的解读都错了近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下称82号文),遗憾的是,这么重要的文件,主流的解读竟然是错的。
作为曾经的资深银行从业者,洪言微语说说自己的看法。
一、什么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简单来讲,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大家熟知的二手物品转让是一个道理,无非是甲银行(出让方)把自己持有的信贷资产转让给乙(受让方,限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监管批准的金融机构),实现信贷资产的流转和变现。
基于风险是否转移,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可分为买断型和回购型两类。
买断方式中,风险实现完全转移,受让方承担完全风险,是一种彻底的转让,目的比较单纯,结构也比较简单;回购方式中,出让方承诺在约定时间对出让资产进行回购,即所谓的“先卖再买”,多此一举往往为实现特定目的,结构比较复杂。
对比两种模式,理想状态下,买断型交易模式优点要多得多,包括但不限于改善流动性、提高资本充足率、化解不良贷款、优化资产结构、拓展新客户、增加盈利渠道等;回购型交易模式仅有获得短期流动性、增加盈利渠道等少数的优点,并不能实质上起到提高资产充足率、化解不良资产、优化资产结构等目的。
相比之下,买断型交易模式对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也是该产品设计的初衷,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
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合理的风险资产定价机制,除个别情况外,受让方并不愿意承担受让资产的风险,买断型模式非常小众。
绝大多数交易结构设计中,回购方式是主流模式,且呈现出期限短、时间节点性强(转让协议达成的时间往往是商业银行上报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前几天甚至当天)等特点,带有明显的监管套利痕迹。
二、背后有猫腻,倒逼监管出手如上所述,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交易优点不多,最大的“优点”就是可以自由操纵监管指标,实现监管套利。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探讨
2 小 额贷款 公 司信 贷转 让业 务的模 式选择
信贷转让业 务的模式按 照不 同的标 准 , 有不 同的分类 。 比如按转让 的 贷款 笔 数 , 分 为 单 笔贷 款 转 让 和组 合 ( 可 打 包 ) 款转让 ; 原债 权人 对 已转 让贷 款 是否 承 担风 险 , 贷 按 可 分 为 无 追 索 权 转 让 和 有 追 索 权 转 让 ; 一 次 业 务 中 资 金 流 按
关 键 词 : 额 贷 款 公 司 ; 贷 资 产 转让 ; 式 选 择 小 信 模 中 图 分 类 号 : 8 F3 文献 标 识 码 i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O O 2 —2 40 1 7 —18 2 1 ) 40 0 -2
小 1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信 贷 资 产 转 让 业 务 的 动 因 及 可 行 由 此 , 额 贷 款 公 司 信 贷 资 产 的 较 高 收 益 也 会 吸 引 更 多 的 市 场主体参与 。综上 所述 , 小额 贷 款公 司 的信 贷资 产转 让 性 分 析
1 1 小 额 贷 款公 司 信 贷 资 产 业 务 的 动 因 .
业 务 操 作 和 实 行 都 具 有 很 强 的可 行 性 。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是 由 自然 人 、 业 法 人 与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企 投 资设 立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营 小 额 贷 款 业 务 的 有 限 责 任 不 经 公 司 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要 向 中 小 型 企 业 以 及 需 要 资 金 的 主 农 户 发 放 一 些 小 额 的 、 散 的 贷 款 。从 公 司 性 质 上 来 说 , 零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与 一 般 的公 司相 同 , 是 独 立 经 营 、 都 自负 盈 亏 的 法 人 , 要 交 纳 同 样 的 营 业 税 等 税 收 。但 从 业 务 上 来 说 , 需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则 具 有 一 定 的 特 殊 性 , 经 营 着 类 似 银 行 等 机 它 构最 为传统的贷款业务 , 不过 小额贷 款公 司“ 只贷 不存” 在 , 资 金 来 源 方 面 诸 多 限 制 。 除 了 不 能 吸 收 存 款 , 规 定 小 额 还 贷款公 司的资金来 源 只 能是股 东 自有 资金 出资 、 捐赠 资 金 或 者 不 超 过 两 个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贷 融 入 资 金 , 且 向银 而 行 的 贷 款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资 本 金 的 5 O 诸 多 资 金 限制 使 得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 吃 山 空 ” 严 重 阻 坐 , 碍 了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业 务 扩 展 , 至 有 些 公 司 在 成 立 两 三 甚 个月后 就把已把 全 部注 册 资本金 都 贷放 出 去。据 统计 , 截 止 20 0 9年 8月 , 国 的 30多 家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有 9 以上 我 0 O 不 能 持 续 运 营 , 靠 外 部 不 断 注 入 资 金 。 为 了 解 决 小 额 贷 要 款 公 司 资 金 不 足 的 问题 , 省 市 监 管 部 门 以及 各 家 小 额 贷 各 款 公 司 都 在 尝 试 着 各 种 创 新 , 括 信 贷 资 产 转 让 、 据 贴 包 票 现 、 短小额贷 款公司增资扩股 的时间限制等 。 缩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信贷 资产 的转 出方应 征得 借款 人 同意方 可 进
行信 贷资 产 的转让 ,但 原先 签 订 的借款 合 同 中另
有约 定 的除外 。
三 、信贷 资产 转入 方应 当做 好对 拟 转人 信贷 资产 的尽 职 调 查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借 款 方 资 信 状 况 、经 营 情 况 、信 贷 资 产 用 途 的合 规 性 和 合 法
新 签订 协议 ,确 认变 更 后 的债权 债务 关 系 。 拟转 让 的信 贷资 产有 保证 人 的 ,转 出方在信 贷 资产转 让 前 ,应 当征求 保证 人 意见 ,保证 人 同 意后 ,可 进 行转让 ;如保 证人 不 同意 ,转 出方应 和借 款 人 协 商 ,更 换 保 证 人 或 提 供 新 的 抵 质 押
部 门文件
为进一 步规范银行业 金融机 构信贷资产转
让 ,促 进 相关业 务 规 范 、有 序 、健康 发 展 ,现就 有关 事项 通知 如下 :
一
银 行业 金 融机构 转 让银 团贷 款 的 ,转 出方 在 进行 转让 时 ,应 优先 整体 转让 给 其他 银 团贷款 成 员 ;如其 他银 团贷款 成员 均无 意 愿接 受转 让 ,且 对转 出方 将其 转 给银 团贷 款成 员 之外 的银行 业金 融机 构无 异议 ,转 出方 可将 其 整体 转让 给银 团贷 的宗教 活动适 用来自 细则 。 第二十一条
解释。
本细则 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
( )擅 自在宗 教活动 场所讲 经 、讲道 ; 三 ( 四)未经 批 准在 依 法 登 记 的宗 教 活 动场 所
第 二十二 条
本 细则 自发 布之 日起施 行 。
银 监 会 关 于进 一 步规 范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信 贷 资产 转让 业务 的通 知
浅析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
行 的标 准 合 同往往 并 不规 定 贷款 转 让事 宜 。 在 但 银 团贷 款合 同 中大多规 定 了贷 款 转让 的条 款 , 甚 至 规定 了贷款 转让 合 同 的标 准格 式 。 款合 同 中 贷
规 定 了转 让 条款 的 , 自然应 照 此 办理 。 如果 贷 款
合 同对 此 没有 规 定 , 款 人仍 然 可 以按 照 《 同 贷 合 法 》 规定 转 让 贷 款 , 的 这是 信 贷 资 产 转 让业 务 可
、
信贷 资产 转让 业务产 生 动 因及可 行性 分析
信贷 资产 转让 业务 对商 业银 行 来说 具 有 “ 大特 户 时 , 一客 户 贷 款 比例 很 容 易 突破 限制 。 四 , 业 三 单 其 商 性 ” 即融 资工 具 、 产 负债管 理 工具 和 风险 管理 工具 , 银 行业 务扩 张 中 出现 的不 良资 产如不 及 时 处置 ,将 极 , 资 大地影 响业 绩 表现 。 于上市 银行 , 些 问题 如不 对 这 妥善 解 决 , 带来 的影 响则 更 大 。 上这 些 特 点 正 以 好满 足 了银行 资 产管 理 的需要 ,在 这种 情 况 下 , 信 贷 资产转 让业 务应 运 而生 。 金融 机构 的贷款 是 一种 金融 债 权 , 以根 据 可 《 同法》《 保法》 合 、担 等进 行 转 让 , 以通 知 借 款 可 人 , 可 以不通 知 借 款 人 。 也 不通 知借 款 人 并 不 导 致 贷 款转 让无 效 , 是这 种贷 款 转 让不 能 对抗 借 只 款 人 。贷 款 转让 条 款并 不 是 借 款 合 同的 必 备 条 款。 由于 我 国贷 款 二 级 转 让 市 场 尚未 出现 , 银 各
与其 他 金融 同业 之 间买 卖 一 笔或 者 一组 信 贷资 产 。 本 规 模 , 现新 的效 益 增 长 。 二 , 份 制银 行 资 本 金尽 实 其 股
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
234 信托卷: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㊁国有商业银行㊁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㊁财务公司㊁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银行金融机构买入㊁卖出或转移信贷资产业务(以下简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以及投资于信贷资产的各类理财业务(以下简称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促进相关业务规范㊁有序㊁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㊁法规和相关监管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操作规程㊂二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应保证信贷资产(含贷款和票据融资)是确定的㊁可转让的,以合法有效地进行转让或投资㊂三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应严格遵守资产转让真实性原则㊂转出方将信用风险㊁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转入方后,方可将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转入方应同时将信贷资产作为自己的表内资产进行管理;转出方和转入方应做到衔接一致,相关风险承担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落空,转入方应按相应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㊂四㊁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㊁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㊂五㊁为满足资产真实转让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法律㊁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知借款人,完善贷款转让的相关法律手续;票据融资应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按照票据的有关规定进行背书转让㊂六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相应的担保物权应通过法律手续予以明确,防止原有的担保物权落空㊂七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协议时,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转出方应向转入方提供资产转让业务的法律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转出方接受转入方的委托,进行信贷资产的日常贷后管理和权利追索的,应明确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和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㊂八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 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信贷资产转移的确认,并做相应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㊂九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不论是转出还是转入,均应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数据信息㊂ 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35十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并切实做到成本可算㊁风险可控㊁信息披露充分,遵守理财业务以及银信合作业务的相关规定,同时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信贷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㊂十一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设计阶段充分评估该产品的信用风险㊁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应急预案,并按照理财业务产品报告的规定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包括风险应急预案在内的相关资料㊂十二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中向客户充分披露信贷资产的风险收益特性及五级分类状况㊂理财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的风险收益特性及五级分类信息应在产品存续期按照有关规定向客户定期披露㊂如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对客户权益或投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也应及时向客户披露㊂十三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理财资金所投资的信贷资产逐项进行认定,将不符合转移标准的信贷资产纳入表内核算,并按照自有贷款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管理,按相应的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㊂十四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经营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资本充足率㊁拨备覆盖率应达到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要求㊂十五㊁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应符合整体性原则,投资的信贷资产应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三)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四)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㊂十六㊁单一的㊁有明确到期日的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的期限应与该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一致㊂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通过资产组合管理的方式投资于多项信贷资产,理财产品的期限与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存在不一致时,应将不少于30%的理财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㊁本金安全程度高的存款㊁债券等产品㊂十七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或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违反本通知规定㊁未能审慎经营的,监管部门将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责令该机构暂停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或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㊂十八㊁本通知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㊁城市信用合作社㊁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㊂十九㊁本通知中的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如果涉及银信合作业务且另有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遵守相关规定㊂二十㊁本通知印发之前发生的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应按本通知的要求予以清理和规范,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监管机构㊂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发布文号:银监发〔2010〕102号发布日期:2010-12-03实施日期:2010-12-03正文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操作规程。
二、本通知所称信贷资产是指确定的、可转让的正常类信贷资产,不良资产的转让与处置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信贷资产的转出方应征得借款人同意方可进行信贷资产的转让,但原先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做好对拟转入信贷资产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方资信状况、经营情况、信贷资产用途的合规性和合法性、担保情况等。
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将拟转入的信贷资产提交授信审批部门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复评贷款风险度,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真实性原则,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
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整体性原则,即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三)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四)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银团贷款的,转出方在进行转让时,应优先整体转让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如其他银团贷款成员均无意愿接受转让,且对转出方将其转给银团贷款成员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无异议,转出方可将其整体转让给银团贷款成员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财务管理:财务公司业务简介之资产业务
财务公司业务简介之资产业务财务公司的资产业务是其最重要的核心业务,它标志着财务公司自身的发展规模。
财务公司筹集资金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运用这些资金为企业集团服务,因此,它也体现着对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的作用和影响。
财务公司主要有以下具体资产业务: 1.贷款业务。
贷款业务是财务公司最主要的资产业务,贷款利息收入也是财务公司全部收入中最主要的部分。
贷款对象应是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主要是股东单位,不对任何个人发放贷款。
2.投资业务。
财务公司的投资业务是运用资金的一项重要业务。
投资的目的和好处,主要是分散资金投放风险,提高安全性,增加资产的流动性和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益性。
其资金来源主要是资本金及其他所有者权益范围内的资金。
投资业务一般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类。
3.票据贴现业务。
票据贴现是财务公司新开展的为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搞好服务的一项金融业务。
票据贴现分为转贴现和再贴现两种。
4.融资租赁业务。
租赁的种类有多种形式,在企业集团内部主要是融资租赁。
财务公司投入的资金,通过租赁期内陆续收取租金的形式逐步收回,租金包括购买机器设备的成本、资金利息和手续费3部分。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财务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第一,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第二,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第三,同业拆借; 第四,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凭; 第五,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凭; 第六,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 第七,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投资; 第八,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 第九,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第十,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 第十一,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二,境外外汇借款; 第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另外,企业集团规模较大、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经济往来密切、且结算业务量较大的财务公司,需办理成员单位之间内部转账结算业务的,应另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财务公司信贷业务
财务公司信贷业务目录1 2 3 4信贷综述财务公司信贷业务管理信贷业务流程管理财务公司信贷业务主要品种第2页第一章信贷综述n信贷的定义n贷款分类n信贷主要业务品种n贷款要素一、信贷的定义n信贷是一种借贷行为,它是以偿还本金和付息为条件的特殊价值运动。
n银行信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信贷:是指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等信用业务的总称,包括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
广义的银行信贷与银行信用为同义语n狭义的信贷,就是指银行发放贷款。
二、贷款分类n按会计核算归属:表内(贷款)、表外(承兑、保函)n按期限:短(1年)、中(1-5年)、长(5年上)n按担保方式:信用、担保n按客户类型:公司贷款、个人贷款n按资产质量: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n按组织形式:单一银行、银团贷款n按币种:人民币、外币n按资金性质:商业性、政策性三、信贷主要业务品种n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n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n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n贸易融资:是指贷款人提供的用于在国内或国际贸易中的融资便利,如信用证n票据承兑:是指银行作为付款人,根据出票人的申请,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n票据贴现:商业汇票持有人将未到期的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n保证:是银行应申请人请求,以出具保函形式向申请人的债权人承诺。
当申请人不履行债务时,由银行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n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四、贷款要素n对象(借款人)n金额n利率n期限n用途n担保方式第二章财务公司信贷业务管理n财务公司基本信贷政策n财务公司信贷业务发展的优势一、财务公司基本信贷政策n信贷政策是财务公司指导和规范信贷业务,管理和控制信用风险的各项方针、措施和程序的总称,是财务公司从事信贷业务的准则n财务公司基本信贷政策依据:u《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u《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试行)u《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u《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u《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基本原则n基本原则:u信贷业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u坚持以服务集团发展为宗旨,以经济效益为中心u遵循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信贷业务对象n信贷业务对象:u信贷业务对象主要是集团成员单位以及其他符合监管当局要求的企业u成员单位包括:n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n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出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n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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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中国国内银行业近年来比较流行的一个业务品种。
作为资产负债管理工具、融资工具和风险管理工具,它有助于解决金融机构在资本充足率和资本收益率之间的“两难选择”,解决银行负债和资产在利率和期限结构上的非对称矛盾,尤其是不良资产的转让对于化解资产长期沉淀而形成的期限结构矛盾的功效就更为突出。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年鉴(2013),2012年经统计的147家财务公司中,共有40家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总金额达到1411亿元人民币,其中信贷资产转出额为1338亿元,占95%,信贷资产转入额为73亿元。
在转出型业务中,回购型业务为1060亿元,占转出总额的79%。
所有财务公司中,中国石化财务公司一家的发生额就达到822亿元,占总金额的58%。
总体来说,财务公司开展资产转让业务,以回购型转出业务为主,且规模不大,除少数几家公司外,大部分的发生额都在10亿元以内。
需要说明的是,从2010年银监会加大对回购型资产转让业务进行规范以来,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出现大幅下降,2013年,银监会又通过窗口指导等形式,全面停止了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目前仍然没有放开。
因此,对于财务公司来说,现在可以开展的只有卖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目前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如下:
1.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发布,2006年修订)
2.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3.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4.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
5. 《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
本文将从什么是信贷资产转让、为什么要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如何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和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注意的问题四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什么是信贷资产转让
信贷资产转让是指金融机构之间,根据协议约定转让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自主、合规发放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其中,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并一次融入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出让业务;金融机构受让其他金融机构出售的信贷资产并融出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分为买断型和回购型两种形式。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资产转让后,借款人向受让方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项下,债权人由出让方转移到受让方。
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同时出让方承诺在未来的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
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项下,债权人不发生转移。
二、为什么要开展信贷资产转让
虽然在资产转让业务中有两种类型,且每一种类型存在交易的双方,但由于财务公司的客户必须是集团成员企业,所以如果财务公司要开展信贷资产受让,则要求信贷资产的债务人必须是成员企业,极大降低了业务的实际可操作性,因此财务公司更多时候是担任资产转出的角色,因此,资产转出业务是分析的重点。
(一)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的转出方
1. 改善资产流动性。
转让方金融机构将期限较长的贷款出让,取得最具流动性的现金,直接改善了金融机构资产的整体流动性。
2. 提高资本充足率。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财务公司必须保有不低于10%的资本充足率。
通过转让业务将部分贷款出让后,这部分资产的风险权重降为零,可有效减少对资本金的需求,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
3. 化解不良贷款。
财务公司通过资产转让的方式将不良贷款进行外部处置,以适当的组合和定价进行出售,能够满足监管部门对不良贷款率方面的要求。
对于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的受让方而言,可以扩展客户基础,并有助于金融机构在专业领域建立竞争优势。
(二)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的转出方
1. 获得流动性。
金融机构通过将贷款份额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获得流动性,这也是比较通常的做法。
2. 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开展后以回购型间接银团的方式将该贷款份额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通过赚取贷款利率差价,取得贷款转让费收入。
转出方在获得流动性的同时,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
对于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的受让方而言,为受让方提供了一个风险较低、收益较高的资金使用渠道。
三、如何开展信贷资产转让
如果仅仅就单笔或几笔信贷资产转让而言,在实际的操作中是比较简单的,主要靠转让方与受让方金融机构就转让时间、金额、价格等达成一致意见。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13年5月,财政部、央行以及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对传统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深化,是对大规模、复杂的资产包进行处理的管理办法,本文将做简单介绍。
值得说明的是,在《信
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没有区分买断型还是回购型资产转让业务,但是从立法本意来看,应该是买断型资产转让业务。
(一)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是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发起机构应在全国性媒体上发布公告,将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
(二)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与交易。
受托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报材料;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后,受托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报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三)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通过参见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等形式,享受分享信托利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等权利。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受托机构召集。
受托机构不召集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依照信托合同约定自行召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四、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注意的问题
从目前来看,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以传统的买断型或回购型资产转让业务为主,信贷资产证券化初步已有单个案
例的尝试,但短期内仍然难以成为一种主要的业务品种。
在开展资产转让业务时,首先要满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要遵守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的相关要求。
(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要求,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这是财务公司开展资产转让业务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即在资本充足率将要低于10%时要考虑资产转出业务,资产转入业务要受到资本总额的限制,不能突破。
(二)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要求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中国银监会于2009年底下发了该通知,通知对财务公司开展此类业务具有很强指导意义。
1、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应严格遵守资产转让真实性原则。
在通知中,明确要求“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
”该条规定并非禁止回购型转让业务,而是对
所谓“双买断”资产转让业务的禁止。
“双买断”型信贷转让即签订两个条约,一个是当期的“买断”合同,另一个是远期的“回购”合同。
通过这样一种安排,转让方因“买断”合同而可以将该笔信贷资产转出资产项下,而受让方则因持有“回购”合同,无需将该笔贷款放在资产项下。
由于买卖双方均不在资产负债表内计入这笔信贷资产,央行统计时无法将其统计在内,不利于风险监管。
财务公司在开展资产转让业务时,应严格遵守真实性原则。
2、经营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严格满足拨备覆盖率等监管要求。
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不仅仅要遵守金融机构之间信贷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还要严格满足理财业务以及银信合作业务的相关要求,严格贯彻落实审慎经营的原则。
(三)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的要求
2010年底,银监会再次下发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信贷资产转让做出更加明确的要求:
1、信贷资产转入方按正常贷款进行贷前调查与贷款审批。
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做好对拟转入信贷资产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方资信状况、经营情况、信贷资产用途的合规性和合法性、担保情况等。
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将拟转入的信贷资产提
交授信审批部门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复评贷款风险度,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再次重申资产转让的真实性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真实性原则,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
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3、洁净转让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洁净转让原则,即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与信贷资产的借款方重新签订协议,确认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