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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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和监管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和监管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和监管规则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和监管规则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设区市无线电执法监督局,厅属事业单位:按照《省政府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我厅对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中涉及我厅的6个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制定了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见附件),对改革内容、监管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请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强化协作配合,积极主动作为,明确任务分工,夯实主体责任,妥善解决“证照分离”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推进改革的强大合力,确保各项改革事项落实落地。

附件:1.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3.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5.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6.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1年10月23日附件1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一、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审批层级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三、改革内容1.取消初审环节,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调整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直接审批。

2.许可资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车间平面布置图。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总体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总体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粤府办[2017]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1.26【实施日期】2017.0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总体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商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6日广东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总体方案为总结推广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经验,在全省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以全方位为企业开办经营提供便利化服务为目标,围绕解决企业办照准入、办证准营、变更、注销以及政府后续监管等全过程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该放的放得开、该管的管得好、放权的事项能有效监管的原则,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工作,积极开展商事登记后置审批分类改革试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激发商事主体创新创业活力。

二、主要任务(一)深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改革,着力解决办照准入程序短板问题。

1.巩固商事登记前置审批改革成果。

总结评估全省“先照后证”先行先试改革成效,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以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结合实际完善我省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2.试点“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整合银行开户许可等许可证,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现市场准入“一站式”服务。

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工作计划

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工作计划

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工作计划一、总体要求2024年是我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迈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一年。

在这一阶段,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将面临更多挑战和机遇。

为了更好地推动工业和信息化事业的发展,提高国民经济的质量和效益,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了以下工作计划。

二、产业发展1.加强新兴产业培育。

依托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进,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

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产业链延伸,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新兴产业领军企业。

2.强化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加强装备制造、钢铁、煤炭等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提高其智能化、绿色化水平。

推动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其核心竞争力。

3.加强区域协同发展。

根据各地资源禀赋和发展需求,推动工业布局优化和产业集聚发展。

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支持力度,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缩小地区发展差距。

4.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培育。

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企业创新体系。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企业创新动力和核心竞争力。

加强国内外创新资源的合作交流,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5.加强国际合作与对外开放。

积极参与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的分工合作,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技术交流和合作。

推动国际先进技术和装备的引进,提高我国的产业竞争力和国际话语权。

三、信息化发展1.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对5G网络、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广。

加强信息网络安全保障,提高信息基础设施的智能化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改善信息化环境和服务水平。

加快数字经济发展,促进信息消费和数字化生活。

加强数字人才培养和产业链培育,提升信息化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3.推动数字产业发展。

加强数字内容创作和数字媒体产业发展,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领军企业。

加大对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和众创空间的支持力度,提供优惠政策和服务。

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4•【字号】佛府〔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佛府〔2019〕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粤府〔2018〕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认识和统筹“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商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是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机制、优化政务服务、推动信息互联共享的重要制度创新成果。

各单位要强化认识和统筹,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8〕35号文和粤府〔2018〕104号文相关要求,通过减少审批事项和改革审批方式强化后续监管,改变以审批发证为主要方式的传统管理体制,放权给企业、放权给市场,建立更加符合市场化方向的监管体系。

二、强化改革措施落实根据国发〔2018〕35号文和粤府〔2018〕104号文相关要求,属于由省级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梳理涉及改革事项经营范围表述的,各单位须主动对接上级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对涉及改革的审批事项对应行政审批权限属于市、区及以下的,且省级部门未制定统一的具体管理措施和梳理事项经营范围表述的,由审批事项对应的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逐一对照梳理和认领,制定全市统一的具体管理措施以及梳理事项涉及的企业经营范围(经营项目)表述用语、关键字,并将具体管理措施和梳理的经营范围表述用语、关键字于2019年1月底前报送至市工商局,具体管理措施同时由制定部门向社会公开。

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精神,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现就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复制推广上海市浦东新区改革试点成熟做法,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

清理规范各类许可,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能分离的许可类的“证”都分离出去,根据实际分别采用“直接取消审批、由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提升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强化准入监管”等适当管理方式。

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综合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效能,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由“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

加快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共享。

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开发开放试验区、综合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旅游度假区、跨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统称开发区,详见附件),全面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试点期为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和《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已批复上海市改革试点的116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国务院或部门已取消的事项除外),在上述开发区内适用。

三、改革重点(一)直接取消审批。

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政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有关经营活动。

广东三证合一实施方案

广东三证合一实施方案

广东三证合一实施方案广东三证合一实施方案是怎样的,以下的广东三证合一实施方案,不妨来看下哦。

广东三证合一实施方案【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xx〕50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广东省率先在全国全面推开商事制度改革,并在深圳市、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

从xx年9月1日起,全省将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相关工作组要对改革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统筹协调,省工商局要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协同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和部门协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并按照“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要求,为顺利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人员、场所、设施和经费保障。

二、完善配套措施。

省工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规范申请登记审批流程,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及时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落实“一套材料”、“一表登记”和“一窗受理”;统一源头代码,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原发证照换发工作,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过渡期相衔接;逐步将社保登记、刻章许可等纳入合一范围,实行更多证照合一管理。

各有关单位尤其是证照应用单位要协同推进有关工作,确保“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相关领域和环节有效使用。

三、强化信息化保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完善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协调各有关部门在平台上共享“一照一码”数据信息,并建立数据比对纠错机制。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复制推广“证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复制推广“证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做法的区域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法规类别】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119
【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1.22
【实施日期】2018.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9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做法的区域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8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月22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复制
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做法的区域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2018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障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区域依法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粤府〔2018〕10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粤府〔2018〕10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粤府〔2018〕10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落实国发〔2018〕35号文和我省“证照分离”改革重点任务分工表(附后)要求,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改革任务。

对国发〔2018〕35号文所列的106项改革事项,省级审批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全省统一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确保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机构改革期间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对已在试点地区实施的其他改革事项,属于试点地区事权的,可继续实施。

省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全面掌握各地、各部门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指导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

省级审批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对应改革事项的部署动员、组织实施、指导培训、宣传解读等工作,并于2018年11月7日前将各改革事项具体管理措施报省市场监管局,由省市场监管局汇总后于2018年11月10日前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附件:“证照分离”改革重点任务分工表广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11月2日——结束——。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清单和管理措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清单和管理措施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清单和管理措施- 1 -- 2 -- 3 -- 4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一)自贸试验区范围内。

1.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2.主管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实施区域自贸试验区范围内。

4.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监管措施(1)通过省政务大数据平台及时获取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信息,并及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将不良行为信息录入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并予以公开。

(3)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开展信用量化评分,建立信用档案,通过省级建筑市场诚信监管系统向社会公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状况。

(4)各自贸试验区所在地设区的市范围内,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二)自贸试验区范围外。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 5 -2.主管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实施区域自贸试验区范围外。

4.改革内容加快健全与有关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

企业在申报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由行政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核查比对。

对于能与工商登记注册、社会保险缴纳部门实现共享的数据信息,企业在申请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工商登记、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表所填报工商注册信息、人员社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时运用信息共享手段核查企业申报的工商注册信息、人员社保缴纳情况。

5.监管措施(1)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日常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结果予以公开。

(2)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3.29
•【字号】穗府函〔2021〕38号
•【施行日期】2021.03.2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粤府函〔2020〕357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现将《广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9日
广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重点工作任。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21年广东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21年广东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21年广东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2•【字号】汕府办函〔2021〕56号•【施行日期】202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1年广东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重点工作安排》(粤办函〔2021〕5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粤府函〔2020〕357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汕府函〔2021〕25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1年广东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重点工作安排粤办函〔2021〕55号2021年是我们党成立100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局之年。

今年我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和省《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纵深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更好激发市场发展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1.06.29•【文号】工信部政法函〔2021〕159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工信部政法函〔2021〕159号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领域1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相应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举措。

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审批”“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不再核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相应外资审查工作纳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环节;取消“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企业开展经营不再需要办理上述行政许可事项、无需提供相应行政许可证件。

二、在全国范围内,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子认证服务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许可”“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和“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等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服务,相应实行压减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材料、调整审批层级、优化审批流程等改革举措,减轻企业负担。

广东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

广东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

调整适用《中华人民 推动拖拉机培训机构建立培训
√(自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记录、提高培训水平。3.严把拖
贸试验 全法》关于“拖拉机 拉机驾驶证件考试关口,完善考
区范围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 试大纲,严肃考试纪律,确保持
外) 培训班资格认定”的 证人员掌握驾驶技能和道路安
规定,取消审批。在 全法规知识。4.农业农村部门、
房城乡 贸试验
6
询企业乙级
房和城乡 审批项目
建设部
乙级资质 乙级资质
建设部 区范围
资质认定
建设厅 设定行政
证书
认定
门 内)
许可的决
定》
暂时调整适用《国务 院对确需保留的行 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政许可的决定》关于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 “工程造价咨询单 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工 位资质认定”的规 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向社 定,取消审批。同时,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 各自贸试验区所在 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 地设区的市范围内,戒。3.推广应用职业保险制度, 在政府采购、工程建 增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风险 设项目审批中不得 抵御能力,有效保障委托方合法 再对工程造价咨询 权益。 企业提出资质方面 要求。
附件 1
广东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
(中央层面设定,2019 年版)
序 国家主管 号 部门
改革事项
许可证件 省级事项
名称
名称
省级主管 部门
审批层 设定依据 级和部

直接 取消 审批
改革方式
审批 实行 改为 告知 备案 承诺
优化 审批 服务
具体改革举措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广东省电子证照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广东省电子证照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广东省电子证照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3•【字号】粤办函[2014]262号•【施行日期】2014.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广东省电子证照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4〕26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4年广东省电子证照系统建设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23日2014年广东省电子证照系统建设工作方案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拓展完善省网上办事大厅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4〕63号)要求,高效规范推进我省电子证照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在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的总体组织架构内,由省、市两级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推进电子证照系统建设,以便捷应用为导向,以规范标准为基础,以安全可控为保障,建成证照互认、系统互联、数据互通的全省统一逻辑系统。

二、工作目标到2014年底,初步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系统,为提升网上办事大厅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重点围绕民生服务、工商登记、投资审批等相关事项,开通电子证照应用服务,实现新增纸质证照与电子证照同步签发、既有纸质证照逐步电子化。

制定电子证照相关标准规范,实现电子证照与纸质文书证照具有同等效力。

三、主要任务(一)省级牵头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任务。

1.编制电子证照通用目录和服务目录。

认真梳理涉及证照产生和使用的办事项目、申报材料,编制电子证照通用目录(一期)。

以个人身份标识、组织机构身份标识、资质、许可等证照为重点,围绕民生热点、工商登记、投资审批等领域的事项,编制2014年电子证照服务目录,明确各级部门须开通的电子证照服务和应用电子证照的范围。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处室,各厅属单位:现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法规处反映。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年4月3日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2024年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法治政府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中央和我省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贯彻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扎实推进建设法治政府,为高水平谋划推进法治广东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具体工作要点如下: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积极配合推进深化县镇扩权赋能改革,依法赋予综合实力强的县更多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依法赋予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积极配合推广“一照通行”“一证多址”改革。

配合开展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制定并公布“一件事”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动省市县镇四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同源、标准一致。

(法规处牵头,各有关处室负责)(二)全面实行清单管理制度。

建立并动态调整完善厅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督促指导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照省级清单认领并对外公布,确保行政执法事项与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协调统一。

(法规处牵头,各有关处室负责)(三)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严格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继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

广东省药监局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广东省药监局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AUTHORITATIVE RELEASE 权威发布
广东省药监局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
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2020年1月7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 施方案》的通知,并梳理出《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写明具体改革举措,其中一项 涉及到化妆品生产许可的改革试点。

来源/广东药监局网站
广东省“证照分离”改革涉及化妆品领域全覆盖试点事项国家主管部门国家药监局改革事项化妆品生产许可
许可证件名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省级事项名称化妆品生产许可
省级主管部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审批层级和部门省级药监部门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全省范围内)
具体改革措施1. 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推广使用电子证照。

2.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3. 将审批时隔由60个工作日压减至40个工作日,鼓励各地进一步压减化妆品 生产许可证登记项目变更补发、注销等事项的审批时限,直至实现当场办结。

加强事中后监管措施L加强化妆品监督抽验,对检验不合格产品依法查处并通告。

2. 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飞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通告。

3. 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对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逬 行调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备注委托各地级及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China Cosmetics Review \12 | February。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粤办函〔2020〕334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一并抓好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司法厅反映。

省司法厅要做好指导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省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9日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对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适用范围(一)概念定义。

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依法需要提供的,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权利权属证书、符合性证明或者需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等。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2020)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2020)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2020)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405号),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25号)要求,做好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等13项涉企经营许可分类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一、严格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要求(一)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试验区)内,对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2个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对广告发布登记、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9个事项优化审批服务。

(具体要求见附件1);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事项优化审批服务。

(具体要求见附件3)(二)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外,对相关事项按照以下原则执行:一是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广告发布登记、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10个事项,参照附件1有关要求执行;二是对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事项,参照附件1的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有关要求执行;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按照附件2有关要求执行;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事项,按照附件3有关要求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嘉政发〔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19〕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现将《嘉兴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嘉兴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0日嘉兴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对标国际、全国一流的长三角地区营商环境最优城市建设,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我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快政府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强化政府部门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我市营商环境的“北斗七星”格局,打造长三角地区营商环境最优市。

(二)实施范围和内容。

根据省政府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清单同步发布、方案同步制定、全市同步实施”的方式,于2020年1月1日,在全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

对上级设定、实施的事项,在积极争取支持的前提下实施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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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
2.《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管理条例》
民 用 爆 民用爆炸
3
炸物品 销售许 可
物品销售 许可证
工业和 信息化部、 广东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
1.《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管理条例》
2.《民用爆炸物品销 售许可实施办法》
优化审批 服务范围
全省
全省
在本省自 贸试验区 范围内
改革举措
将审批时限由 45 个工作日 压减至 30 个工作日
附件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措施
序 事项 号 名称
许可证件 名称
审批层级
设定依据
民用爆 炸物品
民用爆炸
1
生产许
物品生产 许可证

工业和 信息化部
《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爆炸物品安 全管理条例》
民 用 爆 民用爆炸
2
炸物品 安全生
物品安全 生产许可
产许可 证
工业和 信息化部、 广东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
—2 —
将审批时限由 45 个工作日 压减至 30 个工作日
取消申请许可时 “从事配送 业务的必须具备押运员、驾 驶员以及符合特定的爆炸物 品专用运输车辆 ”的要求。 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 度。企业每年自行向省级民 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报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 查处并公开结果。 2.依法从严查处未经许可生产 民用爆炸物品、利用现场混装炸 药作业系统非法生产工业炸药 的行为。 3.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4.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和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专 项督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 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5.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1.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 发现违法违规销售民用爆炸物 品(包括硝酸铵) 行为的要依法 查处并公开结果。 2.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事项名称

许可 证件名称
审批层级
设定依据
4
第二类监 控化 学品经营许可
第二类监 控化学品 经营许可 证
广东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 市级工业和 信息化主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控化学 品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车间平 面布置图。
1.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监 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 产活动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 对失信主 体开展联合惩戒。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车间平 面布置图。
1.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监 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 产活动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 对失信主 体开展联合惩戒。
工业和 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控化学 品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许可
优化审批 服务范围
全省 全省
全省
改革举措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告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安全 评价情况、丢失被盗事件、 违法违规情况、年度销售品 种及销售数量等信息。
将审批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压 减至 18 个工作日
1.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监 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 营活动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 对失信主 体开展联合惩戒。
第二、三类监控
工业和
化学品和 第四 类监控化 学品
信息化部、 广东省工业
《中华人民共
5 中含磷、 硫、氟

和信息化厅、
和国监控化学 品管理条例》
的特定有 机化 学品生产 特别
市级工业和 信息化主管
实施细则
许可(初审)
部门
第二、三类监控
化学品和 第四 类监控化 学品 监 控 化 学 6 中含磷、 硫、氟 品 生 产 特 的 特 定 有 机 化 别许可证 学品生产 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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