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
什么是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热门下载】

什么是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热门下载】过度医疗侵权责任大概意思是, 医院及医护人员在诊治过程中, 违反医疗安全操作规定, 故意或过失的造成他人伤害罪。
因此过度医疗侵权通常为医院的过错, 应由医院主治医生及主任赔偿。
那么, 应该如何理解过度医疗侵权责任?在下文为您做出解答。
一、如何理解过度医疗侵权责任?1、过度医疗是诊疗中长期普遍存在的现象, 它是指医疗主体在诊疗活动过程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 故意采用超越疾病诊疗所必须的手段致使患者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遭受损失的医疗侵权行为。
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成绩斐然, 过度医疗现象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有数据显示, 在我国约七成以上的病人曾经遭遇过度医疗。
2、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是过度医疗侵权行为中患者合法权益救济与过度医疗侵权行为法律规制的核心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63条法律适用中最大障碍性因素,是法律意义上的过度医疗如何界定与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构成明晰问题。
对过度医疗内涵法律界定与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构成分析,应综合侵权行为一般本质、医疗侵权行为特殊本质以及过度医疗行为性质及其固有属性来进行。
过度医疗侵权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进行归责,并应适用全面赔偿原则。
过度医疗中由于医师履行告知义务的违法性与患者知情同意侵权行为产生竞合,在过度医疗侵权法律救济中,两种诉由皆可适用。
应对《侵权责任法》第63条进行立法扩充解释,对过度医疗及认定标准进一步作出司法解释。
二、如何处理该事件的发生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2、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防止患者滥用知情同意权, 保护医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真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必须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加以限制。
本文首先从如何理解过度医疗侵权责任开始入手, 然后根据我国的法律, 对过度医疗做出了解释。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全文(2016最新版本)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全文(2016最新版本)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等”人身、财产权利,应当包括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等所有的民事权利。
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条【侵害身体权】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意或采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侵权债权】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或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债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务人明知行为人的故意,与行为人共同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侵害债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利益保护范围:(一)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三)胎儿的人格利益;(四)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五)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不能保护的占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其他财产利益。
前款规定的死者的人格利益,由死者的近亲属予以保护。
胎儿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在其出生后有权就其受到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胎儿遭受损害没有出生或出生时为死体的,该损害视为对其母亲的损害。
第五条【侵权责任法大的一般条款的补充作用】依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的“法律规定”无法获得保护的被侵权人,得依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性】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应当先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的执行庭应当先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侵权责任,剩余财产再执行刑事判决确定的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解读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被称为是继《物权法》之后民法典的另一部重要支撑性法律。
历时7年、经过四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终于顺利通过,这意味着中国向形成民法典又迈进重要一步。
《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对公民民事权益进行了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保护,堪称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集大成者,其内容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
社会各界对侵权责任法纷纷称赞,认为此法对更好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及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出现了如下新亮点:一、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
二是必须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被侵权人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体现了权利平等长期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往往因为死者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和其他因素的不同而相差数倍,不时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有关专家表示,这一新增条款,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展现的则是权利的平等、生命的尊严。
三、关注患者权利,对解决长期存在的医患纠纷有积极意义《侵权责任法》更加关注对患者权利的保护,该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实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全文)(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发布日期】2009-12-26【生效日期】2010-07-0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解读侵权责任法

医疗用品缺陷责任
• 从合同法的角度看,《侵权责任法》的新 从合同法的角度看, 侵权责任法》 规定有着这样的含义: 规定有着这样的含义:医疗机构对其向患 者提供的药品、消毒药剂、 者提供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 陷,输入患者体内的血液的合格性负有先 行赔偿的担保义务。 行赔偿的担保义务。
•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 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 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 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 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 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 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 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 偿”。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
• 以往,在诉讼中,医方经常主张病历 以往,在诉讼中, 需要由懂医的人员(医生)来鉴定。 需要由懂医的人员(医生)来鉴定。 鉴定之后, 鉴定之后,病历就不具有单独的证据 价值。这为无人签ming负责的医疗事 价值。这为无人签 负责的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设置了被操控的空间。 故技术鉴定设置了被操控的空间。
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的过错
•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 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 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在今后的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在诊疗活 在今后的医疗纠纷中, 动中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 疗义务将是法律考量的重要内容。 疗义务将是法律考量的重要内容。未尽到 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以及 患者受损害, 患者受损害,是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 充分条件。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造成损害, 充分条件。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造成损害, 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应正确认识过度检查

医务人员应正确认识过度检查作者:陈昶屹来源:《中国社区医师》2011年第34期《侵权责任法》已经正式实施1周年,人们之前一直热议的医院“过度检查”、“过度医疗”话题,再次因该法正式实施而升温。
但对于什么是“过度检查”、如何认定“过度检查”等问题,认识上仍存误区。
因此,如何理解过度检查才是正确的呢?“过度检查”仅限于检查环节《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那么,什么是“过度检查”呢?医疗行为包括检查、诊断、治疗方法选择、治疗措施执行、病情发展过程追踪以及术后护理等诸多方面,其中,检查仅是医疗行为诸环节中的一个。
因此,在理解和适用该法条的时候,必须注意该法条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检查”环节,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患者入院后对病情进行检验筛查的过程,包括患者从入院到出院诊疗过程中的各种检查项目。
如果其他环节存在不必要的诊疗问题,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还不能得到救济。
例如,患儿王某,因玩耍的过程中误吞一根小笔头,其家长将其送到医院。
诊治过程中,患儿接受了200多项的检查,包括艾滋、梅毒、类风湿等项目,最终得出结论就是腹腔有异物。
此外,该院还按照最高护理等级对王某进行护理,结果王家花费的医疗费高达7 000多元。
其实,王某的家长在入院时主诉孩子玩耍吞食笔头,医生进行艾滋、梅毒、类风湿等项目检查显属不必要,依照上述规定该检查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过度检查侵权。
对王某按照最高护理等级进行护理,虽然也属不必要,但是不能依据上述规定追究过度护理的责任。
不能以其他医院类比认定“过度”医院的检查行为属于医疗技术专业行为,对于医疗“过度检查”行为的认定,应当通过医疗技术司法鉴定或医疗专家咨询等方式确定,其中,鉴定或咨询认定是否构成过度检查的标准为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卫生部门规章、检验筛查操作规程、常规等确立的诊疗规范。
即有检验筛查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的,依从这些规定;没有规定,按照同类病情的医疗常规、惯例作为判断标准。
新形势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问题解读 答案题库

新形势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问题解读答案1、《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A )A、实施不必要的检查B、泄露患者隐私C、篡改病历D、不确定2、《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该按规定认真填写妥善保管(D )等病历资料A、住院志、医嘱单B、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C、医疗费用D、以上都是3、《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D )请求赔偿A、生产者B、血液提供机构C、医疗机构D、以上都是4、《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产品责任( B)要先行赔偿A、医务人员B、医院C、生产者D、血液提供机构5、《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共有( A)条A、11B、12C、13D、156、《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D )保密A、病情B、家族史C、既往史D、隐私7、通过《侵权责任法》第54条能够解读出(B)被取消了A、替代医疗方案B、举证责任倒置C、医院先行赔偿D、患者复制病历的权利8、《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D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医务人员B、相关科室C、上级领导D、医疗机构9、《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C )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A、很难B、难以C、不能D、不好10、《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C)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C、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D、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1、下列哪项不能用于证明医疗关系的存在(C )A、挂号单B、出院证明C、医院附近住宿单据D、其他患者证明2、下列哪种情况属于医疗伦理损害(C )A、输血不合格B、国产支架不合格C、未告知手术风险D、操作不规范3、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过错推定情形的举证(D )A、举证违反法律B、举证拒绝提供病历材料C、举证篡改病历D、举证曾在相关医疗机构就诊4、下列哪项不属于医疗侵权诉讼中的案件基本事实(C)A、病历B、诊疗相关资料C、疾病特点D、医患关系与损害后果5、《侵权责任法》关于由于患者体质特殊、病情异常出现的医疗意外描述正确的是( C)A、属于医疗损害免责事由B、医疗机构不需要赔偿C、参照水平相当医院诊治情况D、医疗机构没有过错6、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伦理损害(A)A、输血不合格B、未告知手术风险C、未告知替代医疗方案D、未向患者讲述医疗措施7、下列哪种情况患者不需要承担过错举证责任( B)A、诊断错误B、人工瓣膜不合格C、治疗不规范D、药物剂量过大8、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免责事由( D)A、不可抗力B、抢救时尽到合理诊疗义务C、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D、无过错输血感染9、下列哪项不属于医疗产品(D)A、医疗器械B、药品C、消毒药剂D、血液10、没有采取实名看病时下列哪种情况不能用于证明医疗关系的存在(A )A、出院证明B、其他患者书面证明C、陈述病历与诊疗过程相符D、陈述手术细节与诊疗过程相符1、当事人申请鉴定确有困难的,医疗损害鉴定的启动方式是(B )A、患者申请B、依职权委托鉴定C、鉴定救助D、无法鉴定2、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费由(B)A、该当事人预交B、双方当事人预交C、人民法院预交D、官司败诉者付费3、下列关于技术鉴定和过错鉴定错误的是( C)A、两者只应该限制一次B、这两类鉴定的效力是一样的C、相互成为对方的救济程序D、技术鉴定和过错鉴定不是补充关系4、下列描述不正确的是( D)A、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医疗产品是否存在缺陷需要委托检测的,人民法院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医疗产品质量检测B、因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就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具备检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C、医疗损害鉴定文书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D、医疗损害鉴定文书就可以判断是非对错5、医疗损害鉴定范围属于新增加的条目是(A )A、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B、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C、人体损伤残疾程度D、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6、医疗损害鉴定的启动方式是(D )A、患者申请B、依职权委托鉴定C、以上都不是D、以上都是7、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考虑因素不包括(B )A、最高法院的《适用侵权法通知》B、北京地区的做法C、卫生部通知D、患者的举证责任8、当事人一方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费由(A)A、该当事人预交B、双方当事人预交C、鉴定机构的资助D、官司败诉者付费9、下列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错误的是( B)A、现有的四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包括:工伤鉴定标准,交通事故标准,各高院其他人身损害标准,以及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分级B、现有的四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并无冲突C、北京高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的问题,应统一适用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制定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D、北京高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涉及医疗损害责任技术分级,应统一适用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制定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10、下列关于鉴定机构的选择说法正确的是(C)A、鉴定机构的选择以医学会优先B、鉴定机构的选择以法医鉴定机构优先C、鉴定机构的选择由当事人决定D、各地处理方法不一1、如果医疗机构对判决结果不同意,应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D )日内日向原审法院提供上诉状并按规定时间交纳上诉费A、3B、5C、10D、152、患方起诉医疗机构医疗侵权,一般应由被诉医疗机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的在(D )元以上的直接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五十万B、一百万C、一千万D、五千万3、第一次开庭庭审过程不包括下列哪个步骤( B)A、患方宣读起诉状B、先由医院举证,患方宣读要求赔偿金额C、医疗机构答辩,宣读答辩状,有时只要求说明重点D、法官总结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询问各方意见,然后要求双方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各自举证4、二审时庭前准备需要准备(D )A、原审判决B、医疗机构组织代码证、执照复印件C、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手续、一审交过的证据材料D、原审判决、医疗机构组织代码证、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手续、一审交过的证据材料5、法人单位至多可以委托(C )名代理人参加诉讼A、1B、3C、26、关于申请再审的说法错误的是(B )A、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B、患方无新证据,但不服原判的C、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D、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7、如果医疗机构对判决结果同意,而对方当事人在(D )日内没有上诉,则应着手准备执行案款A、3B、5C、10D、158、原告的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除外(A )A、属于公安局的审理范围内B、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C、有明确的被告D、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9、下列哪项条件不符合重新鉴定(C )A、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B、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C、患方对审判结果不服的D、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适用的其他情形10、医疗侵权诉讼法定的诉讼时效应为( A)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最长时效不超过()年A、1,20B、2,10C、3,51、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D)允许后实施治疗A、主治医师B、主任医师C、和患者熟悉的朋友D、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2、案例一中,患儿死亡与原告放弃治疗有(A)A、直接因果关系B、间接因果关系C、主要因果关系D、次要因果关系3、案例一中,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表示被告承担(D)A、主要责任B、次要责任C、过失责任D、共同责任4、案例二中,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B)A、有直接因果关系B、没有因果关系C、有间接因果关系D、有一定的因果关系5、案例一中,直接导致发生死亡后果的事件为(A)A、患者放弃治疗B、被告处理不及时C、剖腹产延迟D、存在医疗过失6、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B)A、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口头同意B、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C、应当电话通知家属或者关系人D、无法进行手术治疗7、案例一中,患儿死亡发生、发展的根源系源自被告的(B)A、医疗损害行为B、医疗过失行为C、医疗伤害行为D、医疗事故行为8、案例二中,医院的医疗行为(D)A、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B、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C、不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D、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9、案例一中,一审鉴定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1号令(C)第一章第二条之规定,得出结论A、《侵权责任法》B、《医疗损害赔偿条例》C、《医疗事故处理条例》D、《医疗纠纷管理条例》10、以下为自然人的基本权利的一项是(A)A、生命权B、知情权C、决定权D、宗教信仰自由权。
侵权责任法解读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案件的意义
4、有过错即有责任,也将导致诉讼中不再适 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以下简称《条 例》)关于以构成医疗事故为承担赔偿责任前 提的规定。在此前的医疗损害诉讼或医疗争议 的行政调处、协商当中,医疗机构一般都根据 《条例》第四十九条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进行抗辩,《侵权 责任法》的实施,将导致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中,将不再适用《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 已经使条例被边缘化。
该条是对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的明确规定。 替代责任最主要特征就是受害人与责任人的分 离,医务人员作为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但 不直接承担侵权责任,而是由医疗机构承担责 任。
与此相联系的是《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 规定》中对医学生和试用期毕业生是否承担责 任的规定。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医学生和试用 期医学毕业生在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 下参与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不承担医疗事 故或医疗纠纷责任。因此,作为教学医院,各 级医务人员应当明确,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 业生在老师指导下参加临床实践活动,发生损 害赔偿责任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个人观点: 1、所谓过错责任原则,就是由患方承担
举证责任,患方需要证明的内容除了包 括损害后果、违法行为,还包括 ⑴过错; ⑵因果关系。 完成举证责任的途径是由患方申请进行 鉴定。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案件的意义
2、患方一般要求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 定将可能不再在诉讼中进行。
3、虽然患方承担举证责任,但作为医疗 机构,必须完成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提交完整、规范的病历资料,否则将被 推定有过错。所以,表面看来好像增加 了患方的举证责任,但实际上,医方的 举证责任并没有减轻而且司法鉴定将更 不利于医院。
该条表明在医疗损害责任中采用过错责 任原则。即患者需证明: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论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与法律适用——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3条为中心

秩序的稳定。我 国《 侵权责任法》 试 图从 制度层面
解 决这 一 深层次 问题 。其 第 6 3条规 定 , 医疗 机构 及 其 医务 人 员不得 违 反 诊 疗规 范 实施 不 必 要 的检查 ,
防御性 医疗 ( D e f e n s i v e Me d i c i n e ) 是 1 9 7 8年 由
用抗生素” 、 “ 大检查” 等现象 , 表明我 国现 阶段过度 医疗问题甚为突出。过度医疗不但损害了医方的形 象, 而且侵犯 了患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 激化 了我 国
医患双 方矛 盾 , 严重 影 响 了和 谐社 会 的构 建 和 社会
健实际需求的医疗服务 , 造成服务对象人身伤害及 财产损失 的行 为 。杨立 新教授 认为 《 侵 权责 任 法》 第6 3条是针对 医疗机构 的防御性医疗行为作 出的规 定 J , 把过 度 医疗 行 为 等 同 于 防御 性 医疗 行
第1 5卷
第 2期
黄 河科技 大 学学报
J OURNAL OF HUANGHE S &T UNI VERS ⅡY
2 0 1 3年 3月
Ma r . 2 0 1 3
V0 1 . 1 5 No . 2
论 过 度 医疗 侵 权 责 任 的 认 定 与 法 律 适 用
— —
以我 国《 侵权 责任 法》 第6 3条 为 中心
尚 国萍
( 河 南大 学 法学院, 河南 开封 4 7 5 0 0 1 )
摘 要: 过度 医疗是导致医患矛盾关 系尖锐 的一个突出问题 。《 侵权责任法》 对过度 医疗侵权行 为进行 了规 定。 为保 护受伤
害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 了法律依 据, 但规 定过 于简单, 可操作性 差, 导致在 司法 实践 中无法具体适 用。有必要制 定《 侵 权责任 法》
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

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在侵权责任法的体系中,第63 条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和实践价值。
这一条款为解决特定领域的侵权责任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 63 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防止过度医疗现象的发生。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范畴。
医疗机构包括了各级各类医院、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等。
而医务人员则涵盖了医生、护士、药剂师、检验师等直接参与医疗诊疗活动的专业人员。
“诊疗规范”是一个关键概念。
它是指由医疗卫生行业制定的、用于指导医务人员进行诊疗活动的标准和规则。
这些规范通常包括疾病的诊断标准、治疗方法、检查项目的适用范围等内容。
诊疗规范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和临床实践的经验积累不断更新和完善。
那么,为什么要明确禁止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呢?这背后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不必要的检查会给患者带来经济负担。
医疗费用对于许多患者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如果因为不必要的检查而增加了费用,可能会导致患者家庭的经济压力增大,甚至可能因为负担不起而延误治疗。
另一方面,不必要的检查还可能对患者的身体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某些检查项目具有一定的侵入性或风险性,如 X 光、CT 等放射性检查,如果过度使用,可能会对患者的身体造成潜在的损害。
此外,不必要的检查也浪费了医疗资源。
在医疗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过度的检查可能会导致真正需要检查和治疗的患者无法及时获得资源。
在实际的法律适用中,判断一项检查是否“不必要”并非易事。
这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患者的病情、症状、体征、既往病史,以及现有医疗技术水平和诊疗规范等。
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这一规定,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种侵权责任可能包括赔偿患者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检查费用、因检查导致的其他费用等。
侵权法

侵权责任法(200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现行有效发布:2009-12-26实施:2010-07-01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1号效力级别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09-12-26实施日期2010-07-01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修订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正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无过错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共同加害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行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试题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单项选择题]1、法律规定应当向患者告知真实病情,但在保护性医疗情况下不宜向患者说明时,应当()A.只能向患者的配偶说明B.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C.向患者的单位领导说明D.向患者所在街道办事处说明参考答案:B[单项选择题]2、药品不合格导致患者损害时,患者可以向谁索赔()A.只能向药品生产家索赔B.只能向药品运输厂家索赔C.只能向医疗机构索赔D.可以向生产者、医疗机构索赔参考答案:D[单项选择题]3、不法人员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时,必须()A.受到刑事处罚B.被处以高额罚款C.剥夺其就医权利D.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参考答案:D[单项选择题]4、侵权责任法适用于什么样的医疗机构()A.只适用于公立医疗机构B.只适用于私立医疗机构C.适用于三级以上医疗机构D.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参考答案:D[单项选择题]5、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不宜向患者说明时,应当()A.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B.向医疗机构负责人说明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C.向医疗机构科室负责人说明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D.向保险机构说明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E.有医务人员自行决定参考答案:A[单项选择题]6、男性,25岁,车祸大出血,需急诊手术,但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医疗机构应如何处理()A.病房负责人同意后实施B.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实施C.医疗机构质监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D.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批准后实施E.科室全体医师讨论通过后实施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关系人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

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侵权责任法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中的重要一环,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侵权责任法第63条中,规定了一种特殊的侵权情况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进行解读,并探讨相关的法律适用和理念。
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规定了一种特殊的情形,即当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被侵权人的知名度和声誉受到损害时,被侵权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这一条款的制定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商业交往中的声誉,以及知名度对于商业利益的重要性。
根据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主张两种类型的损害赔偿,即实际损失赔偿和名誉恢复赔偿。
实际损失赔偿是指被侵权人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知名度和声誉受损导致的商业信誉下降、业务损失等。
名誉恢复赔偿则是指向社会公众修复被侵权人名誉的赔偿,可以通过公开道歉、撤销虚假广告等方式实现。
在适用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被侵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知名度和声誉受到了损害。
这可以包括相关的商业交易、广告宣传和媒体报道等证明材料。
其次,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需要与被侵权人的知名度和声誉密切相关,即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合理,并考虑被侵权人的知名度和声誉对商业利益的影响程度。
在实践中,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的适用并非一成不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由于知名度和声誉的抽象性和主观性,权衡行为人的侵权程度和被侵权人的商业地位成为一个难题。
为了保证公平公正,相关单位可以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或者专门的法院来审理此类案件,以确保侵权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值得一提的是,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的制定也与社交媒体的兴起密切相关。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迅速,侵权行为更容易对个人和企业的知名度和声誉造成损害。
因此,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

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是指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下,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63条是该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条款,关于违反著作权法的责任。
下面将对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进行详细解读。
1、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的内容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明确规定了在侵权行为中,如何判定违反著作权法的责任。
根据该条款,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同时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因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2、损害赔偿的具体原则根据第63条的规定,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人需要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这里所说的经济损失,包括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直接损失和可以预见的间接损失。
为了让赔偿更加公平合理,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一些原则。
首先,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著作权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这些实际损失包括因未经授权使用著作权而导致的市场损失、商誉损失等。
著作权人可以依据实际损失的大小要求相应的赔偿金额。
其次,对于侵权行为导致的利益损失,著作权人也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
例如,著作权人的作品因侵权行为而被盗版销售,导致著作权人的利润减少,这些利益损失也可以纳入经济损失的范围。
最后,侵权责任法还明确规定了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如果著作权人需要采取法律手段,向法院申请制止侵权行为,而导致一些必要的费用,侵权人也需要承担这些费用的赔偿责任。
3、构成侵权的判定标准侵权责任法的第63条也对构成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款,任何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这包括了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著作权人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发行权等。
只要侵权人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对作品进行了上述行为,即可构成侵权。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对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作出了区分。
对于故意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可以要求更大的经济赔偿金额,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制止侵权行为的权利第63条还强调了著作权人的制止侵权行为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题目)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姓名:科室:得分:不定项选择1、在《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将医疗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定名为:()A.医疗损害责任 B.医疗事故责任C. 医疗差错责任D.医疗错误责任2、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说明了什么样的归错原则?( )A、无过错责任原则B、过错责任原则C、过错推定责任原则D、以上均是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表现形式:( )A、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B、对危重病人推诿、拒绝C、询问病史、作检查时漫不经心、草率马虎D、擅离职守、延误诊治或抢救4、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未被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纠纷,可否进行赔偿?()A.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不予赔偿B. 根据侵权责任法,可以赔偿C. 根据法官自己的认识决定赔偿及否D. 以上都不对5、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想患者说明的,医疗人员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说明了义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对患者负有什么义务?( )A、说明、告知义务B、尽职诊疗义务C、没有义务 D.、照看义务6、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当向谁告知?()A、患者本人B、患者的近亲属C、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D、不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患者的监护人7、以下哪一类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B、精神正常的自然人C、18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D、所有自然人8、下列哪一类人可以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A、配偶B、父母C、成年子女D、其他近亲属9、下列哪一些项目需要向患者进行告知?( )A、实施手术B、特殊检查C、特殊治疗D、以上均是10、医务人员应当采取何种形式向患者进行告知?( )A、书面形式B、口头形式C、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D、不需要告知11、告知义务过错的表现形式?( )A、未履行告知义务B、无效履行告知义务C、告知义务履行存在局部缺陷D、未实施保护性医疗引起患者损害12、告知义务的履行是法律规定的程序,是否告知了,诊疗如何都不需要承担责任?( )A、是B、不是C、根据法官的认定D、根据诊疗的后果1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经谁批准谁的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A.经治医生批准B.所在临床科室的主任批准C.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D.医疗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批准14、上述条文“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是指下列哪种情形?( )A、患者不能表示意思,如昏迷。
《侵权责任法》释义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 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当时的医疗水平”: 当时出版的教科书的描述,诊疗规范 ,业内看法 提醒:不要做过分宣传,如全国一 流,省内第一,等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 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 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 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损害责任
⑴“病历资料”的含义和范围,打破主观 病历、客观病历的限制; ⑵查阅复制权利的行使主体; ⑶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的法律后果,按第 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 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 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 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隐私: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事情。
医疗损害责任
“紧急情况’:需要抢救的情形(急诊、 术中、病情的突然变化) “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抢救过程 符合规范要求,或同行认可; “当时的医疗水平”:符合等级医院的 配置,达到等级医院的水准;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 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 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 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 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共同规定条款的理解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 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困难:如何认定、数额如何定? 确定:至人严重伤残、死亡的,可以认 定已造成精神损害。
共同规定条款的理解
侵权责任法

中文简体|中文繁体|邮箱|搜索搜索网站首页|今日中国|中国概况|法律法规|公文公报|政务互动|政府建设|工作动态|人事任免|新闻发布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法规>>法律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9年12月26日来源:新华社【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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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检查的规定。
本条所针对的不必要检查行为,也就是目前社会上比较关注的“过度检查”问题。
“过度检查”首次在规范性文件中出现,是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6年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
该方案提出,要实行院长问责制,“若发现医院存在乱收费、私设‘小金库’、严重的过度检查、过度医疗行为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将首先追究医院院长责任”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2009 - 2011年)》中,并未直接对“过度检查”作出规范,而是从正面角度提倡使用“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适宜检查”。
侵权责任法起草过程中,曾经使用了“过度检查”的表述。
但是,有意见认为,“过度检查”非法律用语,并且何为“过度检查”,含义不明确,难以判断,建议删除。
.但也有意见认为,“过度检查”的现象当前确实存在,不仅给患者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有的过度检查甚至对患者身体带来不良影响。
因此,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对该间题作出禁止性规范是必要的。
还有意见认为,不仅应当对“过度检查”作出禁止性规范,还应当规定其法律后果,如医疗机构应当退回不必要诊疗的费用,造成患者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有不同意见认为,在何为“过度检查”不明确的情况下,退费问题难以操作,同时,建议以“不必要的检查”代替“过度检查”的表述,并进一步明确“不必要的检查”的判断标准。
在对各方意见进行综合考量的基础上,本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判断“检查”是否为“不必要”的标准,即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的要求。
要正确理解本条的规定,需要从如下几个问题进行把握:
一、过度检查的特点和表现形式
关于过度检查,一般是指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超出患者个体和社会保健实践需求的医疗检查服务,医学伦理学界把它称之为“过度检查”。
过度检查具有以下的特征;(1)为诊疗疾病所采取的检查手段超出疾病诊疗的基本需求,不符合疾病的规律与特点。
(2)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所谓“金标准”,是指当前临床医学界公认的诊断疾病的最可靠方法。
较为常用的“金标准”有活检、手术发现、微生物培养、特殊检查和影像诊断,以及长期随访的结果等。
(3)费用超出与疾病对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
有的意见提出,近年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淡化,有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倾向。
由于政府投人不足,不少公立医院运行主要靠向患者收费,出现过分依赖市场的导向。
有人错误地认为医疗改革就是赚
钱,把医疗引人商业化道路。
与医院服务相关的药品和医疗器材生产流通秩序混乱,价格虚高,这些都成为诱发过度检查问题的社会因素。
对于患者来说,过度检查导致医疗费用激增。
1990 - 2002年,我国门诊和住院病人的医疗费用中,检查治疗费用所占比例从28%上升到36. 7 %。
过度检查不仅给患者造成过重经济负担,对其身体也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害。
二、过度检查形成的原因
过度检查不仅仅是涉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诊疗活动的问题,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的成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现行医疗体制不健全。
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尽管存在缺医少药的问题,但医患关系相对和谐,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首先是“低水平,广覆盖”的医疗保障制度,缓和了就医的经济压力;其次是相对完善的医院经济补偿机制,抑制了医院和医生的求利动机。
当前卫生管理运行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但这些变化尚不够协调、不同步,因而转型时期医患关系恶化的现象是存在的。
一方面是患者的医疗负担越来越重,看病贵的现象普遍存在;另一方面是医院的生存和发展依赖市场,强化了医院的求利倾向,催生了“以药养医”、“以检养医”现象的出现,进一步使医患关系恶化。
二是受司法实践中医疗举证责任倒置的影响。
为应对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倒置而导致的举证压力,医疗机构采取了“防御性医疗”的对策,而过度检查就是“防御性医疗”的一种表现形式。
有些医生为了在可能发生的医疗诉讼中能够举证和免责,而对患者进行了超出所患疾病本身的检查和治疗。
比如,为避免患者以误诊为名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诉之法院,对于普通感冒引起的头痛脑热等不适,有的医生竟然开出一系列CT检查单。
三是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不完善。
由于人体生命科学的复杂性,决定了医疗行业具有极高的风险性,而目前中国尚缺乏化解此类高风险的有效机制。
从宏观来看,过度检查最根本的成因在于制度层面,应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公立医院试点改革方面解决这一问题。
对此,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一 2011年)》,从推广使用基本药物、使用适宜技术的层面,对该问题作了明确。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确定使用比例”。
同时明确,“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界定服务功能,明确规定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为广大群众提供低成本服务”。
2009年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提出,要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明确“从2009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
并且,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明确“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
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
综上可以看出,不必要检查不仅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的问题,它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最终的解决要依靠改革我国的医药卫生体制以及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