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侵权责任法解读
侵权责任法解读
侵权责任法是对侵权行为制定责任,并采取救济措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
侵权责任法是一部重要的民法,它制定了各类法律责任,构成了债权人依法维权的依据。
侵权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管理责任四类责任。
其中,刑事责任
是指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非法取得钱财等行为所受到的法律诉讼者;民
事责任是指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今损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而拒不承担赔赔付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公民个人权利而受到的责任;管理责任
是指实施管理行为不负责任,导致民众既得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所受到的责任。
侵权责任的性质是赔偿性责任。
侵权责任的落实,依据是侵权行为的过错,根据过错
的程度,受害人可向侵权方提出赔偿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根据侵权责任法,受害人给予道
歉就可获得一定程度的轻刑,也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侵权人诉讼提出民事、
行政等赔偿要求,以弥补损失或重催道德责任,以达到社会公平正义理想。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范了追偿权。
当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超出侵权人当事人本人范围,受害人可以向行政部门或执行机关等,提起追偿权的诉讼,追回损害货币。
此外,侵
权责任法还将侵权行为的损害责任扩大到法人等非自然人,体现了近年来司法机关依法公
正维权的态度。
可以说,侵权责任法是一部民法,为个人维权提供了严格法治的依据和手段,保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维持正义的社会进程,避免社会发生纠纷。
因此,侵权
责任法在法律保护个人维权方面有着重要的地位。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与全文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与全文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个人、财产、名誉等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将不法行为减少至最低程度。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维护这一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侵权责任
法司法解释”,对侵权责任法与实际生活中的具体案例进行解释和
补充。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侵权行为
的认定,包括行为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等内容。
其中,客观要
件主要包括:行为的合法性(合法权益的损害)、行为人的过错、损害的结果等。
主观要件则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的区别、行为
人的精神状态等。
第二部分是关于侵权行为的责任问题。
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性质、损害赔偿的范围、多人侵权等。
其中,侵权责任性质有两种:过
错责任和严格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
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多人侵权问题则包括连带责任和分摊
责任等内容。
第三部分则是关于侵权行为的诉讼问题。
此部分包括起诉时效、诉讼权利人、证据规则等内容。
其中,起诉时效是指对侵权行为
的诉讼时限,不同行为的时效期限也不尽相同。
诉讼权利人包括
受害人、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律师等内容。
证据规则则规定了
神经症患者证言、证据的推定等相关规则。
总的来说,“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通过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侵
权行为的责任问题和侵权行为的诉讼问题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规定,更好地强化和完善了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同时,也为遭受侵害的
人提供了法律保护,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的发展和进
步添砖加瓦。
侵权责任法讲义(全)
侵权责任法讲义今天根据司法局的要求,就对《侵权责任法》的学习情况我向大家作一个汇报,与大家一起学习讨论,如有不当之处,请大家谅解。
《侵权责任法》于去年12月通过,今年的7月1日开始施行,它的出台,可以说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幸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对我国民法典的制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侵权责任法》共92个条款,分12章,1—4章为总则,5—11章为分则,它规定了七种类型侵权。
第12章为附则,在附则中没有规定原有的侵权责任的规律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就有一个问题,《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还能否适用?我认定不能一概而论是适用还是不适用,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先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来分辨。
一、总则1、学习《侵权责任法》我们首先要明白它的适用范围,在第二条中使用了“民事权益”的概念,它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列举了十八种具体民事权益,在此后用了一个“等”字,这个“等”字是“后等”不是“前等”,它表示包括但不限于前面列举的18种具体民事权益,是一个开放式。
比如说“性生活权”、“悼念权”、“配偶权”等,这充分体现了在民法当中“法无禁止的即为授权”。
2、第四条规定了“侵权责任优先”,第一款规定的是“责任独立性”,即因同一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责任的,相互之间不能替代。
第二款“私权优先”,在以往的实践中,我们经常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碰见被告人没有钱给受害人赔偿,但他为了从轻处罚有钱给法院交罚款,那么现在不行了,必须先进行侵权赔偿。
3、第二章是关于“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6、7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均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规定应当作一个狭义理解,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这是因为根据《立法》第7、8条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
《侵权责任法》解读
现 了权 利 平 等 。 长 期 以 来 ,计 算 死 亡 赔偿 金 往往 因 为死 者城 乡身份 、收入 高低 、地 区差异 和其 他 因 素 的不 同 而 相 差 数 倍 ,不 时 引 发 “ 命 不 同 价 ” 同 的争 论 。 侵 权 责 任 法 规 定 在 处 理 重 大 交通 事 故 、矿 山事故 时 可 以不 考 虑个 人 差 异 ,而 采 用 “ 揽 子 ”赔 偿 方 案 , 一 以同一 数额 确定 死 亡赔 偿 金 。专 家表 示 ,这 一 新 增 条 款 ,从 “ 同命 不 同 价 ” 到 “ 命 同 价 ” 展 现 的 是权 利 的平 同 , 等 、生 命 的 尊 严 。 3 对 解 决 长 期 存 在 的 医 惠 纠 纷 有 积 . 极 意 叉 。要 保 护 患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同 时 也要 保护 医院和 医护人员 的合法权 益 , 还 要 有 利 于 医学 科 学 的发 展 。法 律 明 确 规 定 因为 药 品 、医 疗 器 械 的 缺 陷 产 生 的 纠 纷 ,患 者 可 以找 生 产 厂 家 ,也 可 以 找 医疗 机 构 。此 外 ,医 疗 机 构 如果 赔 偿 后 损害是生产厂 家造成 的 ,医疗机构赔 偿
5 明确 规 定 惩罚 性 赔偿 体 现 立 法 者 .
对 产 品质 量 问题 的 重视 。 近年 来 产 品 质 量 问题层 出不穷 ,为保护广 大消费者合 法 权 益 ,督 促 部 分 无 良商 家重 建 社 会 责 任 心 ,侵 权 责 任 法 规 定 ,明知 产 品 存 在 缺 陷仍 然 生 产 、销 售 ,造 成他 人 死 亡 或 者 健 康 严 重 损 害 的 ,被 侵 权 人 有 权 请 求 相 应 的惩 罚 性 赔 偿 。 . ( 泉) 甘
解读侵权责任法刘大海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兴城市人民法院刘大海第一方面: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重点条文】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全文)
解读《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侵权责任法》(全文) 2010-04-01解读《侵权责任法》(全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一般观点认为,侵权法是救济法,仅是填补损害的功能。
侵权责任法本条规定说明了采取了多种功能说,侵权法不但有填补损害的功能,而且还有预防功能(安全保障义务如告知危险,还有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而且还具有惩罚功能,如第47条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最高院书籍认为,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违法性”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由过错吸收违法性要件。
而杨立新认为,本条规定“依照本法”,就等于规定了违法性要件。
笔者赞同杨的观点。
杨立新认为本条规定“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第6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责任,是“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笔者认为杨的归纳相当有道理。
关于“民事权益”,杨认为应当是合法权益。
那么问题是无权占有是否受到侵权法保护,最高院书籍认为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笔者赞同最高院的观点。
对于利益的保护问题,还没有形成统一意见,杨认为是重大利益受损才受侵权法保护。
最高院认为,主观应当是故意。
杨立新认为股权属于债权,笔者不赞同杨的观点,股权应当是复合型权利,因为股东还有管理的权利。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传统观点认为,侵权责任就是损害赔偿责任。
本条提醒,并非所有损害都可获得赔偿而只有当损害处于法规保护的范围之内时,损害才能获得救济。
一直困扰本人的不当出生即错误出生问题终于有个眉目了,最高院书籍认为:“父母为就缺陷儿童支出的医疗费,超出一般抚养费用的特殊的教育和照顾费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承认应当获得赔偿。
侵权责任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权责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
从实际情况看,侵权案件逐年增多。
2008年,我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已达99.2万件。
2003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16人次提出了7件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和8件建议。
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也不断提出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制定一部较为完备的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的一编,已经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
民法草案共9编、1200多条,由于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
2008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2009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根据本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就是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充分保护。
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
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中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此法涵盖了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规定,为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以下从侵权的定义、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等方面对中国侵权责任法进行解释和分析。
首先,侵权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承担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通常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刑事侵权行为。
民事侵权行为主要涉及名誉权、财产权、人身权等方面的侵害;而刑事侵权行为则涉及严重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如故意伤害、侵犯个人隐私等。
中国侵权责任法主要以民事侵权行为为重点进行规定,其中包括侵权主体、侵权客体、侵权行为、侵权损害和侵权责任等要素。
侵权主体一般指能够在法律上承担侵权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侵权客体则涵盖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名誉权利等个人合法权益。
在侵权行为的规定方面,中国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列举。
其中包括过错行为和无过错行为两种类型。
过错行为主要指故意或过失导致的侵权行为,例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无意中损坏他人财产等。
无过错行为则是指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自己的合法权益,引起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例如正当防卫、紧急救援等。
侵权损害是侵权责任法另一个重要的要素。
侵权损害通常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两类。
财产损害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个人财产的损失,例如财物损坏、财产流失等;非财产损害则指因侵权行为而引发的精神、名誉、声誉等非物质的损失,例如人格尊严受损、名誉受损等。
最后,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对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形式。
民事责任主要是通过赔偿的方式进行补偿,侵权行为人需要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刑事责任则以刑罚的形式进行追究,侵权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处罚。
总体而言,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施行为我国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强有力的保护。
侵权责任法全文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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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已经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至实施的半年多时间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组织了“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研究”课题组,对《侵权责任法》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研究,提出了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
这些意见是围绕着《侵权责任法》具体条文在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的;同时也结合了最高人民法院原有的有关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其适用的效力;对于《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原来的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但司法实践急需规定的内容,也提出了具体意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发布的通知中对
《侵权责任法》适用作出的解释,亦吸收在本建议稿中。
侵权责任法全文做出这样庞大的司法解释草案的建议稿,工作量巨大,而课题组的力量有限,因此,难免存在错误,期待各界提出批评意见。
第一百七十三条【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效力】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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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逐条解读41—53 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
权向销售者追偿。
被侵权人要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的规定。
是1、指因从产方品便存被在侵缺权陷人造维成护人自身己、合财法产权损益害的之角后度,出有发权,要 求规获定得了赔生偿产的者人和。销包售括者直对接其购平买行并的使连用带缺赔陷偿产责品任的。人,也 包人责括,任2非还、的直包生一接括产方购受者追买该、偿使缺销自用陷售己缺产者已陷品中经产侵先向品害行被但的赔侵受第偿权到三的人缺人一垫陷。方付产有的品权赔损向偿害应费的当用其承。他担
后者,或有者权销向售生者产要者求追赔偿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
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 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 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因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造 成他人损害,生产者、销售者的单项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道路是指可供公共通行的场所。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定义的道 路包括以下几种:
分为说国公道明路、::省根道据、《县公道路和法乡》道的。规包定括,陆公面路道按路照和其公在路公桥路梁网、中公的路地隧位道,
和公路城机渡市口动道。车路交:根通据事《故城,市是道路指管车理辆条在例道》的路规上定因,过城错市道或路者是意指 城外市造供车成辆的、人行身人伤通行亡,或具者备财一产定技损术失条的件事的件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
相关立法:
《民法生通产则者》、1销22售条者的追 偿权是基于运输者、仓
受害人一般只能向 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
《储最者高因的人产过民品错法质,院量须关不证于合明贯格运彻造执成行他<人中财华产偿人、,民人而共身不和损能国害直民的接法,向通产运则品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1993年12月26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一部民法通则。
该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种类、侵权行为的后果和侵权责任的承担等重要内容。
下面分别进行具体阐述:一、侵权行为的种类侵权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民事侵权行为包括:损害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利、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损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刑事侵权则是指侵犯刑法规定的罪行的行为,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等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后果对于民事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法规定了一种损害赔偿的方式,即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而对于刑事侵权,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赔偿损失的责任。
侵权人应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等。
(二)消除侵害的责任。
侵权人应当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和声誉。
(三)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如果侵权人的行为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特别严重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民事法律的一项重要法规,它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种类、侵权行为的后果和侵权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的规定为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侵权责任法》的解读
• 鉴定人员的选定:
•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 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条, 医学会接受鉴定委托的,应根据医疗损害责任纠 纷涉及的专业,主持医患双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 取相应专业的专家组成鉴定组,其中一名专家由 医学会指定。专家鉴定组实行合议制,人数为三 人以上(含三人)单数。
•
6.以教学、科研为目的,对患者进行的检查和治疗;
• 7.其他需要予以说明并取得相应书面同意的检查和治疗。
• 近亲属: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 女。
•
具体哪些情形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负有告知说
明义务及取得相应书面同意的义务:
•
1.对患者实施手术;
•
2.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
3.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急,可能对患者产生
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
4.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
5.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 第五十六条(紧急救治)
•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 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 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 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下列情形,患者生命垂危且不能表达意见,经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为挽救患 者生命,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1.近亲属不明或者无联系方式的; • 2.有联系方式但联系不到近亲属的; • 3.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 4.近亲属的意见不一致且形不成多数意见的; • 5.近亲属的意见明显不利于患者利益的; •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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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一、《侵权责任法》总体分析(一)基本构架《侵权责任法》基本构架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加上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有一般的责任条款,一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和第三章。
剩下的除了第一章和附则以外,都是特殊侵权行为。
(二)一般侵权责任1、概念: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承担民事责任。
2、形式:直接侵害人身,侵权人格、身份,侵权财产(有形、无形)。
3、法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一定的行为或者事实而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对法律而言的权利利益的不利(不良后果、不良状态)。
判定标准:第一,“损害”必须具有客观的、真实性、可确定性,不真实的损害不构成应该得到补偿的法律上的损害。
所以不能据以要求赔偿。
第二,还必须是具体的民事权利,第三,损害必须具有不利益性,受害人所承受的后果,在性质上讲与其合法权益是相冲突的,而且是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并且在社会上是被认为不可接受的,第四,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说明损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法律进行补救。
如果受到过分琐碎的损害法律可以不去计较。
(2)致害行为民事主体实施的加害别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致害行为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第二条件,如果没有加害行为,即使有损失也不能以与此没有关系人主张赔偿,必须要证明被告人有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会导致损失。
(3)因果关系根据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联形式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造成原因的行为,间接原因是间接关系的事件。
判定方法:两分法,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原因,不作主观判决。
第二步判断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法律上是否构成对损害负责的原因。
(4)过错行为人通过其侵权行为所表现出的在法律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判定方法:一般采用客观判断方法,即一个人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应该注意而没有注意。
在现代民法上就是理智之人的标准:任何不致人损害故意的人,当他作为一个一般智力应该合理预见其行为可能给他人利益损害不合理损害危险情况下,实施该行为或者未采取应有的防范行为即为有过失。
在决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会使他人遭受不合理损失的时候,这个人被要求对周围情况给予一般智力之人所应该有的重视,并在一般智力认识在相同情况下应该采取行为。
如换成另外一个理智之人来确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这个理智之人是一个基本的预期水平。
5、判断步骤:(1)要有损害,如果没有损害或者没有损害状况存在再或者原告主张的损害没有法律上的可补偿性,就不需要进行诉讼。
(2)需要判断原告的损害和被告的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
即直接因果关系说,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否认,但是法律上只是要求直接因果关系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的因果关系越长就说明行为人可预见性越低。
(3)对行为的评价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三)特殊侵权责任概念: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他人行为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的例外,例外主要体现在:1、把不是自己所作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自己承担,第一由他人行为造成损害而要承担赔偿责任,自己必须与赔偿人之间有一定的关系(隶属、监护人);第二因为特定物质或者特别因素致人损害。
责任人与特定物件因素有特定的关系(管理、环境污染、动物、建筑物)所以一定要界定致损与责任人有关。
2、过错责任的例外,第一、无过错责任(环境、产品、动物)。
第二、过错证明的方式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不要求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举证责任倒置(道路、机动车、高空抛物致损等)。
二、《侵权责任法》解析(一)隐私权首次明文提出【重点条文】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解析】首次在我国成文法中列举了隐私权这一概念。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而在此法出台之前,我国并无事实上的隐私权利的规定,故而学界仅冠以隐私利益,而实践中则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隐私利益的保护是参照名誉权的形式来加以保护。
(二)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重点条文】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解析】第七条规定了侵权责任归责的无过错原则。
即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规定采取无过错原则的侵权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有民法通则第121 条、第122 条、第123 条、第124 条、第125 条、第127 条、第133 条;卫生法第39 条、第40 条;药品管理法第56 条;兽药管理法第47 条;环境保护法第23 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1 条、第42 条;产品质量法第29 条、第30 条、第31 条等。
即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法人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因地面施工引起的侵权行为、因饲养的动物引起的侵权行为等,但以上各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是不同的,在本法分则部分或者其他法律详细规定。
【重点条文】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过错导致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如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和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共同侵权与共同危险行为以及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间的区别。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但不能准确判定加害人的情况。
由于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都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的偶然结合致人损害,此种侵权行为又区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其中间接结合即“多因一果”徒有“数人”的外衣,本质仍为单独侵权行为,故加害人承担与各自的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按份责任,即各自承担各自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如:甲、乙两人共同将一台电视机从5 楼扔下,砸中路人丙,则对于丙来说,甲乙二人为共同侵权人;又如:甲、乙二人相约比赛谁弹的烟头远,二人同时将烟头弹出,结果一烟头弹入丙家中,并引起火灾,但无法确定是谁的烟头所造成,则甲乙二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还如:甲、乙两人分别开车从南北两个方向对向闯红灯,将在路中央过斑马线的且躲闪不及的丙夹击撞成重伤,则甲乙二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直接结合,二人对丙的重伤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再如:甲市政工程公司在路中央维修下水管道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乙开车欲闯红灯超速经过该路段,丙在此时按交通指示信号横穿马路,见乙车开来急忙往旁躲闪,不慎掉入甲公司维修之下水道中,则甲乙对丙的损害结果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间接结合。
【重点条文】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析】此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前半段来源于最高院《民通意见》第148 条的规定,这里暂且不表。
应当注意的是第二款后半段,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详细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即规定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监护人尽到了监护义务的可以减轻其责任。
此条文明确的是,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教唆或者帮助的情况下,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而民法通则明确的是,在没有外力帮助、教唆的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实施侵权行为,其监护人都应承担民事责任,尽到了监护义务的可以减轻其义务,实践中应区别适用。
【重点条文】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这几条为前面所述的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的直接结合、间接结合,不再重复。
【重点条文】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解析】需要注意的是,连带责任人并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因此在实践中完全可以对有财产担保或者明显具有赔偿能力的连带责任人单独提起侵权之诉,以及时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否则一旦部分连带责任人逃逸后,如非要将其列为共同诉讼人的话,那么即使符合诉讼条件也最起码需要经过漫长的公告程序和期间,对那些需要及时得到赔付以支付医疗费用、生活等费用的被侵权人而言,这是极端不公平的。
【重点条文】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解析】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连带责任属于真正连带责任,即多人侵权中,一人对外承担了侵权赔偿责任,并不能使得其他侵权人的侵权赔偿义务归于消灭。
【重点条文】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解析】本法列举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比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少了两项,一是修理、重作、更换,二是支付违约金,这二者主要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其中修理、重作、更换主要针对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因标的物的瑕疵而产生的违约责任,这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因此本法没有予以列举。
【重点条文】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