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
宪法资料重点

宪法资料名词解释或简答题1.法治原则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生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理论有以下几个重要内容:一是法治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但由于法律具有阶级性,因而谈论法治时必须分清是哪一个阶级的宪法,而绝对不能把法治抽象化;二是法治必须与民生相结合,没有民生的法治不是社会主义法治;三是法治必须树立起宪法和法律应有的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
2.宪政制度在我国①宪政是用宪法来管理国家事务。
②宪政是民主政治。
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政治为基础,法治为基本原则,限制政府权力为核心内容,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
基本内涵: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民主事实,以此来保障公民权利。
因此宪政除宪法外应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人权。
宪政的特征:⑴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⑵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⑶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⑷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最终归宿。
3.宪法秩序宪法秩序的含义:宪法秩序是一种社会秩序,它是基干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对该社会所需要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进行确认,形成一种宪法上的(应然)秩序,再通过宪法的各种调整手段,而将宪法上的(应然)秩序转变成实际上的社会秩序。
(老师)含义:宪法规范调整社会关系形成的具有可控性、稳定性、互动性和可预测性的社会现实状态(应然宪法——成文宪法,现实宪法)构成要素:①成文宪法是宪法秩序的第一个要素。
②现实宪法是宪法秩序的核心要素。
③观念宪法是宪法秩序的关键因素。
宪法秩序的特点:具有合法性,动态性,过程性。
宪法秩序的实现,即应然宪法秩序转化为实然宪法秩序的过程。
宪法结构顺序

宪法结构顺序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
宪法结构顺序是指宪法各项内容之间的排列和组织方式,它体现了宪法的内在逻辑和体系。
了解宪法结构顺序,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宪法内容,发挥宪法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一、宪法结构概述宪法结构主要包括宪法序言和宪法正文两个部分。
宪法序言简要阐述宪法的制定背景、目的、原则等基本信息。
宪法正文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具体规定国家制度、公民权利与义务、法律制度等。
二、宪法的基本构成要素1.宪法序言:宪法序言主要介绍宪法的制定过程、目的、原则等内容。
在我国宪法中,序言部分明确了宪法的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等。
2.宪法正文:宪法正文分为总纲、公民权利与国家义务、国家机构、地方制度、法律制度等章节。
1)总纲:总纲主要阐述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2)公民权利与国家义务:这一部分明确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受教育权等,同时规定公民应尽的义务,如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卫祖国、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等。
3)国家机构:这一部分详细规定国家机构的设置、组织和职能,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等。
4)地方制度:这一部分规定地方的自治制度、地方政府的组织与职能等。
5)法律制度:这一部分规定国家的法律体系,包括立法机关、法律制定程序、法律效力等。
6)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是对宪法内容的修改和补充。
我国宪法经历了多次修改,不断丰富和发展,为适应国家发展和人民需求提供法治保障。
三、我国宪法的结构特点1.鲜明的时代特征:我国宪法紧密结合不同时期的国家战略、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充分体现时代特点。
2.逻辑清晰、体系完整:我国宪法结构分为序言和正文,正文部分涵盖国家制度、公民权利、国家机构、地方制度、法律制度等各个方面,内容全面、系统。
3.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为国家发展确立正确方向。
论宪法结构的要素构成及其功能

论宪法结构的要素构成及其功能作者:文露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0年第03期【摘要】宪法结构指构成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各要素及要素之间的有序排列。
宪法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宪法的实施。
一部优良的宪法在结构上合理,不仅表现为以人权保障为目的,还表现为使宪法内容结构更加和谐。
【关键词】宪法结构要素宪法功能宪法结构研究起步较晚,虽然已有多位学者在这个领域进行了探索,但并未得到令人满意的成熟理论。
宪法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法制建设和法治运转。
鉴于此,笔者从宪法结构的界定、宪法结构的要素以及何种宪法结构才能促进宪法功能的更好发挥三个方面进行论述,探讨一套合理的宪法结构如何可以决定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
宪法结构的界定对宪法结构的理解,学界的观点主要可以分为两大派。
一派认为,宪法结构就是指成文宪法的结构,即宪法典的结构。
其主要代表人物有陆永胜、胡锦光。
陆永胜先生指出:“由于不成文宪法由众多的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组成,所以就整体而言,不成文宪法不存在严格的结构问题。
”①也就是说,陆永胜先生否定了不成文宪法具有结构。
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是不科学的,即使不成文宪法并不是固定的法典,但作为法律渊源之一,其也应具备法律的基本特征——严格的结构形式。
陆永胜先生又认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并且成文宪法的内容主要由宪法典表现出来,因此我们认为宪法结构就是宪法典的结构。
”②这个观点和胡锦光先生的观点是一致的。
胡锦光先生认为:“宪法结构,就是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成典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
”其实质是指“成文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其外在的表现形式”。
③在宪法学界,大部分学者都主张宪法结构就是成文宪法的结构,但是这个观点有其局限性。
我们所认识的宪法,并不是仅指宪法典,还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等。
也就是说宪法包括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所以,笔者认为,在研究宪法结构问题时,不应只研究其中的某一部分,而应该全面的,从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两种角度分析。
宪法知识点整理(1-6单元)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与本质一、宪法的概念1、宪法两种意义上定义形式意义上,专指以宪法名称命名的规范性文件,与内容无关。
实质意义上是从内容上来界定的。
(1)分成固有意义上的指规定国家统治之基本的法或者是根本法,任何涉及国家统治权力的基础和构造的法我们都可以看作固有意义上的宪法。
(2)立宪意义上的专指通过限制专断权力,以广泛保障基本人权的国家基本法。
两个要点:产生的时间是近代意义上的;把个人看作是最重要的,国家必须为个人而存在,保护个人应有的尊严和自由。
二、宪法姓公还是姓私-宪法的属性五种标准:按规范性质按照权力关系按照利益性质按照主体按照法律关系:就是按照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划分公法。
处理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或者公权力与私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就是公法。
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就是私法。
宪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主要是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即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宪法还处理国家权力内部的关系,主要是处理国家公共权力。
所以依据法律关系来看,宪法是公法。
三、宪法是母法——宪法的地位宪法地位的三特点: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具有根本性的问题。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3、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
(1)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2)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四、宪法究竟是什么——宪法的本质1、宪法是赋予国家存在以基础的基本法。
2、宪法是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基础法。
3、宪法既是一种授权规范,也是一种限权规范的统一体。
五、宪法的特征宪法除了具有普通法律的规范性、普适性、公共性等基本特征之外,宪法还有着与普通法律不同的特征。
1.宪法是授权性的宪法首先是一部保障权利的法,这是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最大的区别。
普通法律的特点是其义务性。
宪法就是为了防止法律对公民自由的过分控制,宪法就是控制法律的法律。
2.宪法是一部保障每个人权利的基本法宪法不是保护一般的公民权利,而是保护对公民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关系到人性本质的基本权利(关于公民的人身、财产与精神方面的权利)3、在政治体制和国家设置方面也是最基本的4、宪法的出发点和一般法律不一样六、宪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两者法律效力的等级是不同的。
宪法之知识逻辑图

结构形式 "
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
是单一制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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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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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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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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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权
言论自由
# 政治权利"表现的自由"出结版 社自 自由 由
当代宪法"宪法内容上的发展"#重重视视宪人法权实保施障保’扩障大’公维民护权宪利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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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国际协作’维护世界和平
君主立宪
#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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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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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民 的
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
遵守公共秩序的义务
基本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尊益重的社义会务公德的义务
务 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依法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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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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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义务
第六章!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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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年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年修改"!&%"年修改"!&&)年修改""**(年修改后
第六章 宪法规范

第三节宪法规范效力与宪法规范变动
• 一宪法规范效力
• 宪法规范效力是宪法对相关社会关系的 拘束力。其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 其一,宪法的法律效力。 • 其二,宪政的内在要求。
宪法规范变动
• 二、宪法规范变动宪法 • 1、规范变动的原因————与社会现实
冲突 • 2、宪法规范变动包括正常变动和不正常
如果能够感知到的话,我们会停下来欣赏吗?三、我们会在意想不到的情况下认可天才吗?
•
最后,实验者得出的结论是:当世界上最好的音乐家,用世上最美的乐器来 演奏世上最优秀的音乐时,如果我们连停留一会儿倾
听都做不到的话,那么,在我们匆匆而过的人生中,我们又错过了多少其他东西呢?
• 我们总是在不断的赶路,不断的前行,以至于我们没有留意沿途美丽的风景,以至于我们几乎忘却了最年少时的梦想。我们像个陀 螺一样旋转,我们是否得到了自己想要的东西?或者这样的生活是否是我们想要的?生存很简单,生活很难。工作只是我们维持生 活的一种手段,如果我们把这种手段当成了生活的全部,那我们就错过了太多!
利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权利性与义务性相互结合规 范。 • 权利性规范 宪法赋予特定主体以权利,使之具有权利 主体资格。 • 义务性规范 集中体现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 • 权利性与义务性相互结合规范
宪法规范的种类
• 4、程序性规范它是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
程序的宪法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 方面的内容,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 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中对宪法行为的程 序的具体规定。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 法典中对程序性规范不作具体规定,而是通过 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序。
第一节 宪法规范概述
• 二宪法规范的特点
• 1、政治性 • 2、组织性与限制性 • 3、最高性 • 4、稳定性与适应性 • 5、制裁性 • 6、原则性 • 7、历史性与概括性
第四节宪法结构

该建议印发大会。此时,有香港代表提出由中共
中央直接向全国人大提出修宪建议不符合宪法的 规定。为解决此问题,北京市以及其他32个代表 团的2383名代表联合起来,以代表提案的方式于3 月23日将上述《补充建议》提交八届人大一次会 议,全国人大主席团在收到该修宪提案后,将其
列入会议议程,并将其和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提
须每隔10、25年修改一次。 (3)程序上的限制 高度刚性。
(四)宪法修改的方式
(1)全部修改
要求修宪依据原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因此不同于 制宪;
修宪机关重新颁布整部宪法,因此与部分修改不同。
(2)部分修改
依修宪程序,以决议或修正案的形式修改部分内容。
(3)无形修改
宪法条文未作变动,但由于社会发展和国家权力的 运作使宪法条文的本来含义发生了变化。如美国总 统选举方式的变化。
一般来说,应遵循如下顺序:
制宪机构 的设立
宪法草案 的提出
草案通过
公布
二、宪法修改
(一)宪法修改的涵义 宪法实施过程中,有权机关按法定程序变
更宪法内容的活动。
请问:
宪法可以修改到何种程度 ?
(二)有关宪法修改的学说
1、17、18世纪的“不可修改论” 2、19世纪的“肯定说”
只要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任何宪法的规定 都可以修改,因为宪法各条文效力相等,而且修 改宪法的规定也是人民主权意志的反映。
(3)在这次宪法修改过程中,全国人大代表们采 用的是提出一份新的修宪提案的方式。他们是否 能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宪提案直接进行修改, 然后将修改后的提案再提交给全国人大?这种做 法是否会有不妥之处?
问题一:为什么会存在宪法惯例?
问题二:宪法惯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论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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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首先,宪法规范也是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所具有的要素和特征,宪法规范也同样具有。
其次,宪法规范的调整对象是宪法关系。
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宪法规范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中一类比较特殊的社会关系,即宪法关系。
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内各民族、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关系,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同一体系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第三,调整上述宪法关系的规范既有宪法中确定的规范,也有普通法律中确定的规范,如选举法、组织法等也调整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是指宪法所确定的规范。
实际上,有两种意义上的宪法规范:一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一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包括宪法中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和普通法律中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二是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仅仅指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
前一种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实际上是一般法律规范,因此,宪法学上所说的宪法规范应当是后一种意义上的宪法规范。
一、关于宪法规范构成要素的不同观点通常认为,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由三要素构成:(1)假定,即指明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
某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
(2)处理,即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
它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
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规范的主要内容。
(3)制裁,即指明违反规范的法律后果。
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
不论制裁部分怎么规定,法律规范一般都有制裁,因为制裁是保证法律规范实现的强制措施,是法律规范的一个标志。
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具备以上三个要素,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律规范。
但是,一个法律规范可以表述在几个条文中,甚至几个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几个法律规范也可能表述在一个法律条文中。
法理学的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的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A. 法律现象B. 法律制度C. 法律规范D. 法律实践答案:A2. 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包括:A.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B. 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C. 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D.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答案:D3. 法律效力的来源是:A. 法律的制定B. 法律的实施C. 法律的解释D. 法律的适用答案:A4. 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A. 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B. 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C. 文义解释和系统解释D. 文义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答案:D5. 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是:A. 主体、客体和内容B. 主体、客体和权利C. 主体、权利和义务D. 客体、权利和义务答案:A6.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包括:A.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B.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C. 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D.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答案:D7.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A.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 法律适用的统一性C. 法律适用的及时性D. 法律适用的公正性答案:A8. 法律规范的分类包括:A. 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B. 强制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C. 任意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D. 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答案:B9. 法律效力的终止包括:A. 法律的废止和法律的修改B. 法律的废止和法律的解释C. 法律的修改和法律的解释D. 法律的废止、法律的修改和法律的解释答案:A10. 法律解释的主体是:A. 立法机关B. 司法机关C. 行政机关D. 所有机关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法律规范的效力具有以下特点:A. 普遍性B. 强制性C. 稳定性D. 可变性答案:ABC2. 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A. 国家机关B. 社会团体C. 公民个人D. 法人答案:ABCD3.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的确定依据包括:A. 制定机关的级别B. 制定时间的先后C. 规范内容的重要性D. 规范适用范围的广泛性答案:AC4. 法律适用的原则包括:A. 法律适用的合法性B. 法律适用的合理性C. 法律适用的及时性D. 法律适用的公正性答案:ABCD5. 法律解释的类型包括:A. 字面解释B. 系统解释C. 目的解释D. 历史解释答案:ABCD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 法律规范的效力具有普遍性。
宪法学第一章宪法总论笔记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一、宪法的概念(1)词源西方→日本→清末中国(2)原始意义上的宪法: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指的是国家组织法,国家是人类社会在特定的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
(3)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立宪主义的实质是要通过制定宪法来限制国家权力而保障人权。
(4)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以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规律的规范总和,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
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包括: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代表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国籍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国徽法。
(5)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1. 所为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指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2. 我国现行的宪法,是世界宪法史上最为全面和明确的。
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宪法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宪法与法的其他组成部分有共同性;另一方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高级法,是法律的法律。
(一)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内容:确认了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
宪法基于制宪的基本理念,从根本上体现人民民主的原则、国家权力制约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和法治原则。
(二)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过程1.制定方面(1)有一个专门的制宪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
(2)宪法草案通过程序比普通法严格2.修改方面:(1)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的主体才可以提出修改宪法而有效议案。
(2)修改宪法程序比普通法更严格(3)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宪法通过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
(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宪法是普通法的制定基础和依据2.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无效三、宪法的本质1.人民是一个概括性、总体性的概念,它包含了组成这个具体国家的所有社会成员的总称2.有特定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宪法反映了一国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宪法规范

第六章宪法规范1、宪法规范的定义:○1宪法规范是指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宪法主体参与下的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2宪法规范是以根本规范为指导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既表现为实定法意义上的规范活动,有表现为超实定法的价值与原理,甚至表现为超合法性的规范;○3内容:宪法规范由宪法制定规范、宪法核、宪法修改规范与宪法律组成。
○4性质:宪法规范首先是一种法律规范;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宪法的规范为根本性的法律规范;○4作用:宪法核是一种根本规范,他提供实定法客观合理性的依据,表明实定法创始的出发点;2、★简述宪法规范的特征宪法规范是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1)政治性:规范性和政治性有机的统一体宪法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在制宪及其行宪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表现其政治性。
宪法规范中主要规定政治权力运行规律、权力主题的地位与职权、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等内容。
表现在:○1制宪过程是一种政治选择过程;○2宪法根据具体内容的确定反映了一种政治选择;○3宪法规范的调整方式与调整过程受一定政治利益的约束;2)组织性与限制性宪法规范是一种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
国家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作用得到合理的组织和分配。
宪法规范的组织性的主要功能是合理地确定国家机关的组成与体系,为权力运行提供合宪性基础。
为了保证权力运行的合宪性,宪法规范不仅要发挥组织的功能,同时要发挥其限制的功能。
限制性:表现为限制性规范和人权保障规范;组织性:表现为授权规范,构成确定国家机构活动的宪法基础。
合理确定国家机关的组成与体系,为权力运行提供合法性基础;限制性:表现为限制性规范和人权保障规范;关系:为了保障权力运行的合宪性,宪法规范不仅要发挥组织功能,而且要发挥限制功能。
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1宪法规范是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价值的准则,它构成一切政治社会的基础;○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一切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相抵触;○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意味着宪法是调整社会生活的最高依据,是判断政治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标准,是民意的最高体现;○4在有关法律的规范体系中,违宪审查制度、违宪诉讼制度等的建立与运行根据,源于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为保障宪法的最高性地位,应采取下列措施:○1实行严格而复杂的宪法修改程序;○2建立权力分离与监督机制;○3健全违宪审查机制;○4加强社会只怪让宪法意识的培养;○5推进宪法解释权的积极运用4★)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有机统一首先,宪法规范作为构成宪法的基本要素,需要在社会生活中长期稳定,不得轻易变动。
第三节 宪法的结构

1789年美利坚合众国国建立后,国内因利益不同和政见分歧,出 现了以约翰.亚当斯为首的联邦党与以托马斯.杰菲逊为首的反联 邦党的民主共和党两大政营。两党之间的政治斗争处于白热化。 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1797年继乔治.华盛顿之后成为美国第二任 总统,民主共和党人托马斯.杰菲逊为副总统。在1800年的总统选 举和国会选举中,联邦党遭到失败,失去了总统宝座和对国会的 控制权。而民主共和党人杰菲逊当选为总统。因此联邦党人希望 加强对联邦司法部门的控制。在任期届满之前,亚当斯总统提名 联邦党人马歇尔为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当时任国务卿), 获得国会批准。 1801年3月3 日,又任命并签署42名哥伦比亚特区治安法官的委 任状,由国务卿马歇尔转发给法官本人。但亚当斯总统直到卸任 的前一天午夜才结束所有法官的任命程序,作为国务卿的马歇尔 来不及将剩余的17份委任状送出。人们把这些法官称为“午夜法 官”,其中一位就是马伯里。3月4日,杰菲逊就任总统,任命麦 迪逊为国务卿,并指示麦迪逊扣发这17份委任状。未拿到委任状 的治安法官马伯里与另外3名同样情形的午夜法官向联邦最高法 院起诉,请求最高法院对国务卿麦迪逊下达法院强制令,强制他 向马伯里等人发出委任状,故此案人称“马伯里”诉“麦迪逊” 案。
三权分立
法院 司法权
国会 立法权
总统 行政权
监督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
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
权力机关的组成成员由选民民主选举产
生,并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
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则侧重于权力机关
对其他机关的监督。
四、宪法的指导思想
宪法指导思想的概念
3、宪法关系的特征
•
第五章宪法的形式宪法的结构和宪法规范

第五章宪法的形式宪法的结构和宪法规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权力机构和公民权利等方面进行了基本的规定和保障。
宪法既是宪法的形式、宪法的结构和宪法规范这三个方面。
首先,宪法的形式是指它的表现形式和载体。
一般来说,宪法可以通过宪法正式形式和宪法实际形式两种方式来呈现。
宪法正式形式指的是通过特定的宪法文件制定、颁布和修正的形式。
这种形式下的宪法具有严肃和庄重的性质,一般体现为宪法宣言、宪法法令等。
宪法实际形式则是指在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宪法效力的规范。
这种形式下的宪法不一定是具体的文件,可以是习俗、惯例、法庭判例等。
例如,英国的宪法就是形成于实践中的非写实性宪法。
其次,宪法的结构是指宪法的组织结构和构成要素。
宪法的结构一般包括总则、基本权利、国家机构、地方自治、宪法修正和宪法解释等。
总则是宪法的开宗明义,体现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原则和价值观念。
基本权利是宪法确立的公民和居民的基本人权,如自由、平等、人权等。
国家机构是宪法规定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包括国家元首、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等。
地方自治是指宪法确立地方政府的权力和地方居民对地方事务的管理权。
宪法修正是指宪法法定的修宪程序,即对宪法进行修订和改动。
宪法解释是指对宪法条款的解释和解读,一般是由宪法机关或宪法专门机构负责。
最后,宪法规范是指宪法对国家政治制度、权力机关和公民权利等方面进行的具体规定和约束。
宪法规范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基础和界限,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范一般包括国家组织形式、国家机构设置和职权、公民权利和义务、国家制度和国家政策等。
通过宪法的规范,国家可以依法行使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总的来说,宪法的形式、宪法的结构和宪法规范三者相互关联、相互作用。
形式和结构是宪法的载体和体系,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形式和结构决定了宪法的具体形态和组织结构,规范则规定了宪法的具体内容和效力。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 第三章 宪法规范)【圣才出品】

第三章宪法规范一、宪法规范的概念与特点1.宪法规范的概念(1)宪法规范的定义宪法规范是指以宪法典为基础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这里讲的“各种规范”是由宪法典规定的,表明宪法规范内部的各种构成要素。
宪法规范通常由宪法制定规范、宪法核、宪法修改规范与宪法律组成。
(2)宪法关系①宪法关系的特点a.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b.在宪法关系中国家或国家机关始终是重要的参与者,宪法关系既包括社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c.宪法关系是法治国家中最根本的、基本的法律关系。
②宪法关系的类型a.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它是最基本的宪法关系,是国家民主与法治发展的基石。
在公民与国家的权利与权力关系中,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国家权力的产生和运行的基础;b.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的关系;c.国家与政党之间的关系;d.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2.宪法规范的特点(1)宪法规范的政治性①制宪过程是一种政治性的选择,制宪的社会背景、制宪力量、制宪程序等并不是一种抽象的法律形式,它与一定的政治力量与具体利益联系在一起,反映特定的政治利益。
②宪法规范具体内容的确定反映一种政治选择。
在一个特定国家制宪过程中,宪法规范的内容与所调整的宪法关系体现国家的基本政策与政治理念。
③宪法规范的调整方式与调整过程受一定政治利益的约束。
(2)宪法规范的限制性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存在着大量的限制性规范,除对国家权力运行本身设置各种限制性规定外,人权保障规范本身强化了规范的限制功能。
限制人权的合理界限的确定、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控制等有助于强化宪法规范的限制功能,以保证宪法规范发挥其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
(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①宪法规范最高性的概念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是指在时间与空间上与其他事物相比较具有优位性、妥当性与实效性,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政党的活动。
②宪法规范最高性的表现a.宪法规范是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价值的准则,它构成一切政治社会的基础。
宪法学讲义—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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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规范与权利规范的关系
就语源学上的现象而言,“宪法”一词在西方许多国
家的语言中本来就含有“体制”、“组织”、“结构” 或“授权”之意,为此似乎适合于统治机构的规范。
19世纪后半叶法律实证主义即按照这种思路,将统治
机构的规范与近代宪法中的权利规范相分离,并把前 者直接置入实质宪法概念的核心。如法国1789制定了 名噪一时、且影响深远的《人权宣言》,但此后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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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第四章主要讲述了宪法规范与宪法关系
的概念、宪法规范的特点,包括根本性、最高权 威性、原则性、纲领性和相对稳定性。宪法结构的 涵义、宪法体系的概念、宪法的形式结构、 宪法的序言、包括序言的分类、产生以及法律效力 。 正文、包括总则、分则、附则 。 及我国宪法的结 构。从体系上、体例上、格式上和内容上分析。 思考题:1、什么是宪法规范?宪法规范的特点有哪
卷一.62) A.《义务教育法》 B.《未成年人保护法》 C.《国籍法》 D.《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开放和对外开放方面 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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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D
《宪法》这一部门法里面,还包括下列宪法性文件:
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 别行政区基本法、国籍法和其他公民权利法等,但不 包括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务会授权而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
宪法学讲义
主讲人: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严新龙 邮箱:yanxinlong19831105@
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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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宪法规范与宪法结构
第一节 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
第五章 宪法的形式、宪法的结构和宪法规范

第一节 宪法结构(二)
二、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 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对于宪法规范是否具备上述三要素 (假定、处理、后果),存在否定说和 肯定说两种观点。
第一节 宪法结构(三)
二、宪法规范 (二)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 第一,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和最高性。 第二,宪法规范的广泛性。 第三,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第四,宪法规范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2.宪法关系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原则性。
第一节 宪法结构(五)
三、宪法渊源 宪法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主要有以下渊源: (一)宪法典 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宪法典。 (二)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 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宪法性法律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是指不成文宪 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宪法国家一般规定为 宪法内容的法律。二是指在成文宪法国家有关调整 宪法关系的一般法律。 作为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性法律应当是指不 成文宪法国家规定宪法内容、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 一系列一般法律。
第一节 宪法结构(六)
三、宪法渊源 (三)宪法惯例 :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 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 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宪法惯例形成的前提是书面的宪法文件对某些宪法事项没 有作出规定,而政治实践中又需要一定的政治规则。 宪法惯例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 一,宪法惯例可以使宪法条文成为具文,实际不具有 法律效力。 第二,宪法惯例可以使宪法规定更易于实施。 第三,宪法惯例可以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绝大多数宪 法惯例都能够起到这一作用。 修宪机关可以通过修宪程序将宪法惯例变为宪法的正式 内容。
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比较与分析

文 章 编 号 :0 8 9 8 2 1 ) 1 0 7 0 10 —32 (0 1 0 — 0 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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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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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A、 B构成 说有 着 根本 不 同。例 如考 夫 曼 ( r u At r h K um n ) af an 认为 , 一个完 整 或 独立 的法律 规 范 , 由构 成 要件 、 律后 果 以及 把 法 律 后 果 归 入 构 成 要 件 法 ( 力规定 ) 效 所组成 。 " ¨ 拉伦兹 ( al aez 认 为 , K r L rn ) 完 全法条 所表示 的法 律 规 范在 逻 辑 上 意指 : 要 构 只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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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 完整 的法律 条文都 是 由当为要 求 ( 令 、 止 命 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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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6
法律 规 范 的 构 成要 素 : 比较 与 分 析
2 1 年 第 1期 01
或 允许 ) 对 所要 求 的行 为 的确 定 ( 律 后 果 ) 、 法 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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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 用前 提 ( 成要 件 ) 构 的描述 组 成 。 ”
第三章宪法结构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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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宪法规范
• 1. 概念
• 2. 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
• 3. 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
• 4. 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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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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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约定俗成、明文规定的标准,是人们在一定条
件下应该遵守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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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规范:是组成法律的细胞;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
、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全国的尊敬、信赖、荣誉和报酬,在被弹劾后,其还要作为平民接受审
判,这一审判的结果又可能使其失去生命和财产,一个机构同时拥有这
两项巨大的权力,对当事人而言是不公平(3)由联邦最高法院所有法
官与参议院联合组成弹劾法庭,其弊病与上述相同。而由最高法院首席
法官担任弹劾法庭的主席,既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又有利于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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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总统制国家,总统不仅是国家元首,而且实际掌握行政权,
拥有巨大的权力。为防止总统违法和滥用权力,宪法设计了对总统的弹
劾程序。宪法规定弹劾案由众议院起诉,参议院审理,联邦最高法院首
席法官担任弹劾法庭的主席。在制宪时设计这一制度的基本考虑是:(
1)弹劾带有政治性,“其管辖范围属于担任公职人员失职所造成的犯罪
林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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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宪法渊源
• 宪法的渊源形式指宪法基于不同的效力 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
• 宪法的渊源具体包括:成文宪法典、宪 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 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等等。
• 1. 成文宪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 2. 不成文宪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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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作者:胡锦光作者简介: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原文出处:《法学家》(京)1998年第04期第10-13,封三页期刊名称:《宪法学、行政法学》复印期号: 1998年06期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首先,宪法规范也是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所具有的要素和特征,宪法规范也同样具有。
其次,宪法规范的调整对象是宪法关系。
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宪法规范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中一类比较特殊的社会关系,即宪法关系。
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内各民族、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关系,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同一体系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第三,调整上述宪法关系的规范既有宪法中确定的规范,也有普通法律中确定的规范,如选举法、组织法等也调整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是指宪法所确定的规范。
实际上,有两种意义上的宪法规范:一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一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包括宪法中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和普通法律中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二是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仅仅指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
前一种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实际上是一般法律规范,因此,宪法学上所说的宪法规范应当是后一种意义上的宪法规范。
一、关于宪法规范构成要素的不同观点通常认为,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由三要素构成:(1)假定,即指明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
某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
(2)处理,即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
它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
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规范的主要内容。
(3)制裁,即指明违反规范的法律后果。
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
不论制裁部分怎么规定,法律规范一般都有制裁,因为制裁是保证法律规范实现的强制措施,是法律规范的一个标志。
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具备以上三个要素,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律规范。
但是,一个法律规范可以表述在几个条文中,甚至几个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几个法律规范也可能表述在一个法律条文中。
同时,法学界(包括宪法学界)都认为宪法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一种。
宪法学界对于宪法规范是否具备上述三要素,特别是是否具备制裁要素,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否定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宪法规范只是一般纲领性的和一般原则性的规定,只有通过一般法律才能实现;宪法都是比较原则的规定,不便于执行,因而不具有规范性;(注:转引自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117页。
)宪法规范不具备一般法律规范的制裁要素,因而宪法规范不具有法律性质。
(注:转引自骆伟建:《宪法规范是法律规范》,《法学》1985年第12期。
)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无具体惩罚性或无制裁性,是宪法规范的特点之一。
(二)肯定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宪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具备假定、处理、制裁三要素。
但是,肯定说内部对于宪法规范的制裁要素是否包括在宪法典之中,存在分歧,形成甲说和乙说。
甲说认为,宪法规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一般的法律规范基本都含有逻辑结构的三要素:假定、处理、制裁。
而宪法规范则不然,它很少规定制裁部分,这些制裁部分并不能在宪法典自身的条款中去找寻,而是包含在其他具体化的法律、法规中,由其予以补充、完善。
因此宪法规范没有被其他法律、法规具体化、细则化,该条款的效力就难以保障实施。
由于宪法规范缺少规定制裁部分这一特性,就必然要求其他法律、法规加以具体化、细则化,从而保障宪法规范的有效实施,否则,宪法就仅仅成了“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注:刘景欣:《论中国宪法监督体制》,《内蒙古大学学报》1992年第1期。
)(注:吴杰:《论宪法规范的特点》,《中国法学》1987年第6期。
)甲说是通说。
乙说认为,甲说忽视了宪法规范调整社会关系方法的特殊性,割裂了宪法规范与它调整的宪法关系之间的关系,违背了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规律。
理由之一,法律调整的对象决定法律调整的方法,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因而有不同的调整方法,这是一条规则。
宪法有自己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普通法律也有自己调整的对象和方法。
如果认为宪法规范本身没有制裁要素,而仅仅存在于部门法的法律规范中,那就等于说,宪法关系是由普通法律规范来调整,而不是由宪法规范来调整,宪法关系可以与宪法规范相脱离。
显然不符合不同的法律调整对象对应不同的法律调整方法的原则。
理由之二,如果认为宪法规范仅有假定、处理,制裁包含在普通法律规范中,而普通法律规范本身又有假定、处理,那么,普通法律规范的制裁既要以宪法规范的假定和处理为条件,又要以本规范的假定和处理为条件,实际上就要两个不同的规范合二为一。
在一个法律规范中形成两个假定,两个处理,一个制裁的结构,显然也违背法律规范逻辑结构规律。
(注:骆伟建:《宪法规范是法律规范》,《法学》1985年第12期。
)乙说认为,宪法规范不仅有制裁要素,而且宪法的制裁要素就在宪法规范之中。
宪法规范的制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宪法直接调整规范,对参加宪法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并加以直接调整,对违宪行为规定具体的制裁。
宪法规范的具体制裁又分为两种:一是对立法机关违反宪法规定而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定撤销的制裁;二是对参加一定宪法关系的人(国家机构领导人、人大代表)违反宪法行为,规定罢免的制裁。
第二种是宪法的原则性规范,对参加宪法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原则性规定,因而对违反这些宪法规定的行为,规定原则性的制裁。
宪法的原则性制裁一般表述为,违反宪法行为规定由普通法律规范制裁。
(注:骆伟建:《宪法规范是法律规范》,《法学》1985年第12期。
)二、宪法规范具有完整的构成要素我认为,宪法规范具有完整的构成要素,不仅具有假定和处理要素,还具有制裁要素,而且宪法规范的制裁要素就存在于宪法规范之中。
(一)宪法规范具有制裁要素否定说认为,宪法规范比较特殊,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较,因具有原则性,而可以没有制裁要素。
我认为这一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第一,宪法规范的规范性要求其具有制裁要素。
法律规范必须包括三要素,即假定、处理和制裁,一个法律规范如果不包含三要素就不成其为法律规范。
宪法规范既然是法律规范的一种,从理论上说,就应当也包括上述三要素,否则就不成其为宪法规范。
第二,制裁要素是保证宪法规范有效实施的必不可少的措施。
宪法规范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这种性质要求宪法规范具有某种适用性,而不是停留在纸面上,或者停留在一种政治宣传的层面上。
宪法规范无论是通过司法途径,还是通过其他途径进行适用,都需要有强制力来保证它的最高法律效力。
这种强制力的表现就是制裁要素。
没有制裁要素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规范)客观上是没有或不可能具有适用性的规范。
而一个法律规范(包括宪法规范)不具有适用性,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宪法规范具有制裁要素,那么,它的制裁要素是什么呢?如果将宪法规范的制裁要素理解为与一般法律规范相同,都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及行政制裁,则我们翻遍整部宪法典,也找不到这样的制裁要素。
如前所述,宪法作为根本法,与其他法律的作用方式、作用领域、作用对象是不同的,其制裁措施也与其他法律有所不同。
应当改变那种只有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才算是制裁的看法。
宪法规范的制裁是宪法监督机关或者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对于违反宪法的行为所采取的为维护宪法地位和保证宪法秩序的措施。
各国的宪法监督机关或者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所能够采取的措施主要有:撤销、宣布无效、在具体案件中拒绝适用、罢免、弹劾。
宪法典中一般都明确规定了这些制裁措施。
同时,宪法典在规定这些制裁措施时,与其他法律规范还有一个不同之处就是它不是在每一个条款当中都规定了这些制裁措施,而是集中在某些条文当中作出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中就规定了具有我国特色、符合我国实际的制裁要素。
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因此,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违反宪法的行为可以采取制裁措施。
例如,宪法第62条第11项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第63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67条第7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第8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采取司法审查制的国家,由普通法院监督宪法的实施,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可以采取的制裁措施就是拒绝适用;采取宪法法院或者设立其他专门机关的国家,其宪法法院或者专门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宣布违反宪法的行为无效、撤销违反宪法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
因此,否定说认为宪法规范因具有原则性,而没有制裁要素,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二)宪法规范的制裁要素在宪法典之中肯定说认为宪法规范有制裁要素,这是正确的。
但肯定说中的甲说认为,宪法规范的制裁要素不在宪法典之中,而是存在于一般法律规范之中,其显然忽视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法律的法律”这一特性,而将宪法规范的作用方式完全等同于其他法律规范。
例如,甲说认为:“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里只要求和禁止人们做什么,没有规定违反该项宪法规范所带来的法律后果问题。
假如有人对某一公民的人格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就要根据这种违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分别按照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相应条款来进行处理。
上述部门法都分别规定了具体的制裁办法。
”(注:吴杰:《论宪法规范的特点》,《中国法学》1987年第6期。
)我认为,甲说对现行宪法第38 条的含义和要求如此理解是值得商榷的。
从宪法的地位和宪法的功能考察,现行宪法第38条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要求立法机关必须制定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专门法律、法规或者条款,其中要含有“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的内容。
公民也有权要求立法机关制定这类法律、法规。
同时,立法机关制定的这类法律、法规或者条款应当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实际起到保护公民免受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立法机关如果不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或者条款,制定的法律、法规或者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都违反宪法的规定而构成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