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O-19)船舶值班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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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值班须知
1 目的
为规范船舶值班制度,确保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活动,特制
定本须知。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的船舶
本操作为特殊操作
3 一般要求
3.1 船舶值班无论在何时、何地采用何种值班形式必须满足国家海
事主管机关的规定。
3.2 船长在认为必需时有权对已排定的值班提出更改,或临时增加
值班人员,但同时必须对加班人员的休息及后续值班作出安排。
3.3 驾驶员、轮机长按工作需要,需对船员的值班作出调整时,应
事先征得船长的批准。
3.4 港外作业,船舶开航前1小时全体船员必须到船准备出航。
3.5 船长在考虑船舶当时环境和条件的情况下,确保其值班安排足
以保持安全值班。
在船长的统一指挥下,值班的高级船员在他
们值班期间,特别是他们在涉及避免碰撞和搁浅时,负责船舶
和安全航行。
3.6 轮机长必须与船长协商,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轮机安全值
班。
3.7 船舶厂修停泊期间,必须认真执行值班制度。
船员经船长批准
后方可外出,并须二人及以上同行,任何外出船员在晚上十一点前必须回船,严禁夜不归宿。
发现船员未按时回船,值班人员及时向船长报告。
3.8 港内作业停泊期间,由船长(或值班驾驶员)安排班组人员分
时段值班,并作好记录。
3.9 船员在接班前应保证得到充分休息,严禁疲劳上岗。
3.10 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饮用任何酒类。
接班人员在接班前4
小时之内不得饮用任何酒类。
4 甲板部值班须知
4.1 航行值班原则:
* 值班驾驶员应保持正规了望。
正规了望应做到:
* 利用视觉、听觉及其他可用的一切方法进行的连续观察。
* 了望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能见度、天气和海况;对来往船舶的动态观察;对周围水域环境、信号、声号和航标的观察;对高频电话守听;对系泊在岸上和浮筒上船舶的观察;对小型机动船、挂机船和人力驳,除注意其动态外,还应观察其装载情况;
靠离中对码头设施和前后船只的观察等。
* 航行中应至少保持一名水手协助驾驶了望。
其了望位置可在驾驶室内或驾驶台外。
* 港内拖带作业值班驾驶必须指派水手在恰当位置进行了望。
4.1.1 值班驾驶员应:
* 在驾驶台保持值班不得随意离开驾驶台,不得进行与航行无关的工作。
* 对船舶的安全航行负责,即使船长在驾驶台,直到明确船长接过指挥为止。
* 航行值班驾驶员,不应被分派或担负任何妨碍船舶安全航行的职责。
* 在任何时候均应使用安全航速,在需要时,值班驾驶员应毫不犹豫地使用舵、主机和音响、灯光信号装置。
* 值班驾驶员必须充分掌握本船的操纵特性。
* 值班时应做好与航行安全有关的动态和工作的正规记录。
* 所有值班驾驶员应完全熟悉所装备的电子助航仪器的使用方法,包括其性能及局限性。
在值班期间,应最有效地使用船上一切可用的助航仪器,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对所驶的航向、船位和航速进行核对,以确保本船沿着计划航线行驶,并注意在适当的时候使用回声测深仪。
* 即使在良好天气航行,值班驾驶员仍应精确地测定所接近的船舶的罗经方位和距离,以便及早判断有无碰撞的危险。
必要时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与它船协调避让措施,采取准确的避让行动,并细心查核避让行动的有效性。
应特别注意,在从事拖带时,他船对本船的拖带状况有无充分注意避让。
* 值班驾驶员应充分了解船上所有安全和航行设备的放置地点
和操作方法,并应了解和考虑这些设备在操作上的局限性。
* 值班驾驶员应对有关设备作定期检查,以确保:
. 船舶按正确的航向行驶。
. 航行灯和信号灯及其他航行设备正常工作,夜航时严禁有碍正常航行的灯光外露。
. 相关无线电设备应按正常工作并按规则的要求进行值守。
* 全回转拖轮在航行中转换舵机开关,必须使大舵和小舵的舵角位置处于同一角度再转换,以防由于产生电位差而引起跑舵,严禁在航道狭窄地段和来往船只相近情况下转换舵机开关。
* 所有值班驾驶员应能熟练地使用雷达。
* 值班驾驶员应将所有与航行安全有关的指示和信息告知值班
水手,以确保安全值班和正规瞭望。
4.1.2 值班水手应:
* 协助值班驾驶员了望。
* 执行值班驾驶员指令,开关航行灯、信号灯及悬挂各类号旗、号型,并应经常注意号灯、旗、型是否正常。
4.2 停泊值班
4.2.1 值班人员须知:(值班人员名单应事先排定并记录在单船工
作联系簿上)
a 掌握全船人员动态,经常巡查,关心从事高空、舷外等工作的
人员安全,保持联系畅通。
b 值班水手按时升降国旗、开关灯,显示或悬挂有关号灯号型;
值班水手应经常检查系泊缆绳并及时调整,特别是在有较大潮
流变化的泊位上,应加强巡查,必要时,应采取措施。
值班驾
驶员或船长予以监督。
c 值班人员注意收听调度指令及天气预报记入《航海日志》,紧
急情况立即报告值班驾驶员或船长,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持船舶、人员的安全。
d 及时加装淡水,并注意装满时收妥水管。
e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及防火规定,遇火警、人落水或船进水时,
应即发警报。
f 严禁在系泊区域内排放污油水、垃圾及杂物,防止本船对周围
环境的污染。
4.3 锚泊值班
4.3.1 值班驾驶员在锚泊中应做到:
a 锚抛下时应立即测定船位,并在海图上标出锚位和回旋范围,
对锚地的潮汐、流向、水深、底质、周围情况及当地气象应知
晓,并记入航海日志。
b 要经常校核锚位是否正常。
c 确保保持有效的瞭望,并注意:
* 周围锚泊船的情况,尤其是位于上风或上流锚泊船的动态,
以防他船走锚危及本船;
*来泊船的锚位是否与本船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 如过往船舶或邻近锚泊船起锚离泊时距本船过近,应严密注
视其动态,若判断对本船有威胁时,应以各种信号警告对方。
d 注意观察气象、潮汐和海况变化,注意锚位、锚链受力及船艏
偏荡,特别在转流时,注意船身回转及周围船舶动向,必要时
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因本船或他船走锚酿成危险或事故。
e 不论本船或他船走锚,或者过往船舶距离过近而出现危险局面
时,应果断地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船长在
船时,应立即通知船长。
f 在急流区锚泊或遇大风浪天气,还应勤测锚位,检查锚链和制
链器是否正常,并督促值班水手经常检查锚链、锚链制和锚设
备。
g 督促值班水手按时升降旗及锚球,开关锚灯、甲板照明,按规
定显示或悬挂相应的号灯号型。
h 锚泊中发生碰撞时,应将对方的动态和碰撞时间,以及本船所
采取的措施和受损情况等详细记录在航海日志上,并画出示意
图。
i 根据锚地情况及主管当局的规定,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在规定的
频道上守听。
j 严格遵守防污染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舶对水域环境造
成污染。
5 轮机部值班须知
5.1 航行值班
5.1.1 值班轮机员须知
a 值班轮机员应保证维持既定的正常值班安排,值班三管轮应协
助值班轮机员使主、副机、舵机等设备处于安全有效运行。
b 轮机长在机舱时,值班轮机员应继续对机舱工作全权负责,轮机长发现值班轮机员操作管理有误时,应及时给予指正。
c 轮机值班的所有成员都必须熟悉被指派的值班职责,此外,每个成员对其服务的船舶还应掌握:
* 正确的使用内部通信系统。
* 机舱逃生通道。
* 机舱报警系统,特别是关于辨别各种警报与二氧化碳警报的能力。
* 有关机舱灭火设备的数量、位置、性能和使用。
* 船舶堵漏工具的使用。
d 在值班开始时,应对所有运行的机器工作情况、工况参数加以验证、分析、并保持在正常范围值。
e 值班轮机员应定期巡回检查机舱和舵机室,以便及时发现机器的故障和损坏情况,并执行其他一切需要的任务。
f 当机舱处于备车状态时,值班轮机员应保证一切在操纵时可能用到的机器设备随时处于可用状态,并使电力有充足的储备,以满足用电需要。
g 值班轮机员应告示值班机工有关对机器的潜在危险情况,以及危及人员和船舶安全的情况。
h 值班轮机员应确保机舱在有效的监管之下,一旦值班人员丧失值班能力,应安排替代人员,不能使机舱处于无人监管的失控
状态。
i 值班轮机员在值班期间不应再被分派或承担任何会妨碍其监
管主推进系统及其辅助设备的其它任务,而应保证机器及设备处于经常的监管之下,直到正式交班为止。
j轮机长应将在航行期间拟进行的预防性保养、维修工作等情况通知值班轮机员。
在进行一切预防性保养或维修工作时,值班轮机人员应与负责维修工作的轮机人员合作,这些工作应包括但不局限于如下内容:
* 对要进行维修保养工作的机器加以隔离和旁通。
* 在维修期间,将其余的设备调节至充分和安全地发挥功能的状态。
* 必要时将已修理过的机器和设备进行测试、调整、投入使用。
k 值班轮机员应确保在机舱从事维修工作的机工,在一旦自动设备失灵时,可协同对机器进行手动操作。
l 任何运转失常的、预料将发生故障或需要特殊处理的机器,连同已经采取的措施应作详细记录。
如果需要,应为进一步的措施拟出计划。
m 值班轮机员应记住,为使船舶和船员的安全免遭任何威胁,在船舶推进系统发生故障引起速度变化或停止运转、舵机瞬间失灵或失效、机舱发生火灾、电站发生故障或类似这种威胁安全的其它情况时,应立即通知驾驶台。
这种通知如有可能,应在采取行动之前完成,以便驾驶室有最充分的时间采取一切可能
的措施来避免可能发生海难。
n 在遇到下列情况,值班轮机员应立即通知轮机长:
* 当机器发生故障或损坏,可能危及船舶的安全运行时。
* 发生失常现象,经判断会引起推进机械、辅机、监视系统、调节系统的损坏或破坏时。
* 发生紧急情况或对于采取措施和决定无把握时。
o 除需要将上条所述情况报告轮机长以外,为了机器和船员的安全需要,值班轮机员可以立即毫不犹豫地采取措施。
p 值班轮机员应将保证安全值班的一切指示要求和信息告知值班机工,日常的机器保养工作应纳入值班日常工作之内。
详细的维修工作,包括全船的电气、机械、液压、气动或适用的电子设备的修理,应在轮机长和值班轮机员的监视下进行。
这些修理应作记录。
q 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时,按应变部署表分工积极参加抢险工作。
r 认真执行船长、轮机长指派的其它工作。
s 在下班前,值班轮机员应将值班中有关主、辅机发生的事情完整记录下来,并提醒接班人员注意。
5.1.2 值班三管轮须知
a 在值班轮机员的领导下,负责完成所属分工工作,严格遵守机
舱规则和安全操作规则;
b 按时检查主副机滑油、燃油、冷却水、排气压力和温度等工作
参数。
发现机械故障或不正常现象, 即报告值班轮机员并协助
处理;
c 经常查看主、副机循环滑油柜及主副机膨胀水柜, 保持油、水
位在正常高度。
d 按时检查轴系情况, 及时补充滑油;
e 按时检查舵机运转情况及油位高度,并注意活动部位加油;
f 保持空调设备的正常运转;
g 按时检查海、淡水泵等运转是否正常; 淡水日用柜的压力是否
在正常范围内;
h 排出舱底水必须经值班轮机员和驾驶台同意; 移注压舱水必
须有值班驾驶员的通知并将时间记入轮机日志。
i 及时补充压缩空气, 保持空气瓶正常压力;
j 负责机舱地板和主、辅机及其周围的清洁工作;
k 执行值班轮机员临时布置的工作。
5.2 停泊值班
5.2.1 轮机员值班须知
a 遵守其在值班范围内的一切命令,有关的操作须知和规定。
b为防止违反港口国有关防污染规定所必须采取的技术、方法和处理程序。
c 机电设备发生故障或值班机工有疑难时,应即到机舱处理。
d 出现紧急情况而需要时,拉响警报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
船舶和船上人员遭受损害,听从船舶领导的统一指挥,组织部门人员进行抢救。
e 若临时进行修理,应认真检查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f 经常巡查、分析可能发生的设备故障或损坏情况,并立即采取
补救措施以确保船舶、港口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
g 保证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避免船上各种电
气、电子、液压、气动以及机械系统发生事故或损坏。
保证机
电设备正常运转。
h 将影响船上机械运转、调节或修理的所有重要事项,完整地记
录下来。
5.3 锚泊值班
当船在锚地锚泊或任何其它实际上在海上(如漂航)的情况时, 值班轮机员应保证做到:
* 按航行状态保持有效的轮机值班;
* 定期检查所有运转中和备用的机器和设备;
* 按驾驶台命令使主、副机保持备用状态;
* 采取措施, 防止本船污染周围环境并且遵守防污染规定;
* 所有安全设备和消防系统均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6 驾驶台规则
* 船长(当班驾驶员)是驾驶台最高指挥人员,保持驾驶台工作正常秩序。
值班人员须服从其指挥。
* 驾驶台是船舶指挥中心,除当值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当班驾驶员许可不准入内。
* 驾驶台值班人员必须集中精力,专注于船舶航行作业安全,不
准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船舶航行、协助大轮靠离作业期间手机
仅可使用接听和拨打功能。
不得携带电脑、游戏机等与航行安
全无关的物品上驾驶台。
* 航行作业期间,除水手在甲板作业外驾驶台须保持双瞭望。
水手操舵须在当班驾驶视线监控范围之内。
* 水手协助瞭望位置应在驾驶员附近或由其指定瞭望位置。
能见度不良时由当班驾驶员临时指定增加瞭望位置和人员。
* 航行作业期间驾驶员可在驾驶台用餐,其他值班人员须轮流用餐以确保驾驶台双瞭望。
不得因交接班等原因造成驾驶台双瞭
望缺岗。
* 驾驶台值班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做到着装整洁,不得高声喧哗。
不得出现腿翘在操纵台上等不良行为。
* 驾驶台各种仪器、航海图书资料由二副负责,无关人员不准擅自操作、挪用。
未经公司主管部门许可,不准任意销毁或外借。
* 铁质或磁性物体不准置放在磁罗经附近,任何非航行所需用具及杂物,均不得放在驾驶台内。
* 当班驾驶员接班后需对AIS、船载交互系统等设备进行例行检查。
发现不正常情况立即报船长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 实习驾驶人员须在带教人员监督下进行操纵。
* 做好防盗值守工作。
值班人员名单及值班时间段必须纪录在《单船联系记录簿》。
* 靠泊码头时,最外档船舶必须保持驾驶台值守,外档船离开时
须提醒里档船做好驾驶台值守工作;靠泊非公司所属码头时须保持驾驶台值守。
* 根据公司要求,调度可临时发布驾驶台值守指令。
* 交班人员在交班前应对驾驶台做好清洁工作,驾驶台须保持内外整洁,玻璃明亮。
7 船员值班(工作)与休息时间规定
7.1 船长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员疲劳工作,除紧急或者超常工
作情况外,负责值班的船员以及被指定承担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船员休息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在任何24小时内不得少于10小时;
2)任何7天内不少于77小时;
3)任何24小时内的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1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当
超过14小时。
4)船长按照第2)、3)项中规定安排休息时间时可以有例外,但是任何7天内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5)对第2)项规定的每周休息时间的例外,不应当超过连续两周。
在船上连续两次例外时间的间隔不应当少于该例外持续时间
的两倍。
6)对第3)项规定的例外,可以分成为不超过3个时间段,其中1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个小时,另外两个时间段不应当少于1个
小时。
连续休息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
例外在任何7天时
间内不得超过两个24小时时间段。
7.2 紧急集合、消防和救生演习,以及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演习,应当对休息时间的干扰最小且不导致船员疲劳的形式进行。
船员处于待命情况下,因被派去工作而中断了正常休息时间的,应给予补休。
因船舶、船上人员或者货物紧急安全需要,或者为了帮助海上遇险的其他船舶或人员,船长可以暂停执行休息时间制度,直至情况恢复正常。
情况恢复正常后,船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安排船员获得充足的补休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