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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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说明书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说明书

7简|繁|EN |注册|登录国务院总理新闻政策互动服务数据国情首页 > 新闻 > 政务联播 > 部门内河船舶7月起实施配员新标准记者近日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获悉,新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简称新《标准》)已发布,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格式随之更新至最新版本。

据了解,此次修订以立足船舶安全生产为前提,兼顾航运企业利益、船员个人权益和海事管理机构有效监管,促进内河航运健康持续发展。

据悉,新《标准》在原有配员标准的基础上作了深度、细致调整,体现出较强的问题导向性和区域针对性。

为了适应目前内河船舶驾驶台操纵主动力设备的更新升级,新的配员标准不再依据原来轮机部自动化程度“机驾合一”和“非机驾合一”来区分。

新《标准》附加了根据船舶连续航行作业时间,增加或减少配员的规定,解决船员因疲劳驾驶引发安全事故的难题。

各省级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参照原《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一般标准》,可提出仅适用于在本辖区(或辖区某水域)航行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新《标准》还对客船配备专职负责乘客安全和应急工作的普通船员作了修改,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按船舶实际载客人数而不是额定载客数配备相关船员。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于士航相关稿件天津港全面启动船舶岸基供电系统建设打造“绿色港口”我国将从下半年起实施更严格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负责人就《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小船舶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启动长江海事2017年实现辖区内危险品船舶“零污染”事故环保部发布三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指南 包括饮料酒制造业、船舶和制浆造纸业2018-03-13 11:05 来源: 交通运输部网站【字体:大 中 小】打印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7动态常务会议 | 视窗全体会议组织机构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最新讲话文章媒体报道视频音频图片库总理要闻专题政务联播新闻发布人事滚动新闻文件库解读中央有关文件双创公报法律法规政策督查我向总理说句话高端访谈文津圆桌政策法规意见征集互动便民服务部门地方大厅政府权责清单服务搜索服务专题服务指数趋势快速查询数据要闻商品价格生猪信息统计公报数据说数据宪法国旗国歌国徽版图行政区划直通地方国情链接: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政府网|关于本网|网站声明|网站地图|联系我们|网站纠错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网站标识码bm01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国务院部门网站地方政府网站驻港澳机构网站驻外机构媒体中央企业网站。

内河船舶最低配员规则

内河船舶最低配员规则

内河船舶最低配员规则1. 引言哎呀,说到内河船舶,大家可能首先想到的就是那一片波光粼粼的水面和缓缓而来的船只。

但其实,船舶的安全与运营可不是说说而已的,它们背后可是有一整套规定和标准的,特别是关于配员这一块。

没错,今天就跟大家聊聊“内河船舶最低配员规则”,这可是船舶安全的“金规矩”哦!2. 配员的重要性2.1 确保安全首先,我们得明白,配员就是给船上配多少人,这可不是随便决定的。

你想啊,船在水上漂,万一遇到点风浪,光靠一个人可撑不住啊!这时候,船上每个岗位的配备就显得尤为重要。

比如,船长负责指挥,轮机员负责机器,还有水手们得负责甲板。

这一来一往,就形成了一个“你帮我,我帮你”的团队合作模式。

只有每个人都发挥作用,才能确保航行安全,不至于让船只在水上漂流得像个无头苍蝇。

2.2 避免混乱再者,想象一下,要是船上配员太少,万一有人生病或者遇到突发情况,整个船就会陷入一片混乱。

你看那电视剧,船沉了、有人掉水里,船员们忙得不可开交,最后还是因为人手不够搞得乌烟瘴气。

这种情况下,谁也没法救人,更别提安全了。

所以,按照规定配好人员,是为了避免混乱,确保船舶可以平稳、安全地航行。

3. 内河船舶的配员标准3.1 最低配员那么,内河船舶到底要配多少人呢?根据相关规定,内河船舶的最低配员标准大致是根据船的吨位和类型来定的。

就比如,一艘小船可能只需要一两个水手,而大型的货船可能就需要十几甚至几十个人。

具体来说,配员不仅要考虑船只的大小,还得考虑到航行的距离、航线的复杂程度和天气的变化等因素,真的是“八面玲珑”。

3.2 岗位设置而且,不同的岗位也是有明确要求的。

比如,船长必须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而轮机员得掌握一定的机械知识。

这些都是为了确保每个岗位的人都能在关键时刻顶住压力,做出正确的决策。

就像打篮球,一个队员得会投篮,另一个得会防守,大家各司其职,才能打出漂亮的配合。

4. 结论总而言之,内河船舶最低配员规则就像是给船舶安全打下的“底牌”。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发布时间:2005-10-0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 年第13 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旧(交通部97年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旧(交通部97年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时配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我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航行国际航线、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航行国内沿海航线、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航行国内内河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舶。

除本规则第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外,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均适用于500总吨以上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全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港务(航)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应持有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等效文件。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五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尺度、构造、技术设备、主机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等因素,并应充分注意到船员的值班和休息制度。

第六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高速客船的船员配备应不低于《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

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

港务(航)监督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不予足额减免.第七条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转的船员.且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第八条本规则规定的船舶配员是保证船舶安全操作所必须的最低数额。

因生活保障、维修保养、装卸货物或劳动保护等需要可以增加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

中国海事局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10】6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以下称《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再次进行修订。

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见附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06﹞145号)附录3相应废止。

现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内河船舶)》(以下称《配员证书》)签(换)发和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核发《配员证书》。

《配员证书》中的“证书”栏目所填写的船员类别,按照《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确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配员证书》与船上任职船员所持《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类别的对应性,根据《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二、2010年12月31日前签发的《配员证书》如与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不一致的,船舶所有人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持原《配员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船舶登记机关(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三、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按照《配员证书》所载要求实施查验。

2012年1月1日起,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所持《配员证书》低于《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换证,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纠正措施。

四、请各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相关单位,并组织好《配员证书》的签(换)发工作。

长江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新旧标准对照表

长江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新旧标准对照表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新旧标准对照表双击自动滚屏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11-1-20阅读:520次表1一般船舶配员对照表表2一般客船配员对照表表3长江J级航段客船对照表表4轮机部对照表注:1.“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指在通常情况下,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或24小时之内船舶总的航行和作业时间。

船舶停泊不超过2小时,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3.“机驾合一〃即指在驾驶室能直接操纵主机。

4■低类别岗位可由持有同类别适任证书的较高级职务船员担任,也可由持有较高类别适任证书的同级职务船员担任。

5■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报废前最后一次检验时所核定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按照最高标准进行配员。

6.拖(推)轮按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确定等级。

主推进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拖轮甲板部对应2000总吨及以上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主推进功率50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0千瓦拖轮甲板部对应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主推进功率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拖轮甲板部对应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甲板部对应配员;主推进功率150千瓦以下拖轮甲板部对应3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

7.拖(推)轮船队的驳船如未配备水手,则拖(推)轮在上述第6条规定配员的基础上,一到三艘无人驳船增加水手1人,三艘以上再增加水手1人。

8.300总吨及以上或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船舶和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对江客(汽)渡船,可每个工班甲板部配驾驶员1人,水手2人,轮机部配轮机员1人,机工1人。

9.3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集装箱船、自卸式沙船甲板部在一般船舶基础上须增配水手1人。

10.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150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摩托艇、快艇、交通艇、舷外挂机船舶),可只配驾驶员1名。

内河 配员标准

内河 配员标准

内河配员标准内河运输是指河流、湖泊等内陆水域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

在内河航运中,配员的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涉及到船舶的安全、货物的运输质量以及航行效率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就内河配员标准进行分析与论述。

一. 内河配员的职责要求内河配员是指从事内河航运工作的人员。

他们需要具备丰富的航海知识和经验,熟悉内河航道、测深、锚地和船舶的内部结构等相关知识。

同时,他们还需要了解并掌握船舶的操作技巧和应急处置能力,以确保船舶的安全航行。

二. 内河配员标准的内容1. 证书资质要求:内河配员需具备相应的船员证书,包括船长证、二副证、通信员证等。

这些证书是对配员资质的一种认可,也是从业资格的重要依据。

2. 专业知识要求:内河配员需要具备丰富的航海知识,包括航道导航、船舶操作、货物装卸等方面的知识。

他们还需要了解内河运输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航运市场的动态。

熟悉内河航运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能够独立进行航行计划和货物运输安排,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

3. 技能水平要求:内河配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技能水平,能够熟练操作和掌握相关设备和仪器的使用。

例如,他们需要具备使用航海雷达、GPS导航和通信设备等的能力,以确保航行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此外,他们还需要具备应急处置和危险品处理的能力,能够妥善处理突发状况和意外事件。

4. 良好的职业道德:内河配员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包括责任心、纪律性、团队合作能力等。

他们需要在船舶的工作中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责任感,有效协调船舶与其他相关单位的合作关系,确保船舶运输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 内河配员标准的实施1. 培训与评估:为了提高内河配员的素质和能力,航运行业应加强对配员的培训和评估。

培训内容包括航海知识、技能操作、法规法律等方面的培训,评估则通过考试和实际操作来进行,以确保配员的水平符合标准要求。

2. 资格认证:内河配员需要持有有效的船员证书,这需要满足相应的资格认证要求。

航运行业可以设立专门的认证机构,负责对配员资格的审核和认证工作,确保配员标准的实施。

内河纯电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探究

内河纯电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探究

内河纯电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探究郭晶亮摘要:船舶配员是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因素,内河纯电动船舶是一种新型船舶,现有的内河船舶配员标准不能满足其安全要求,国内外尚未出台纯电动船舶相关的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立足当前工作实际,从内河纯电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出发,探讨纯电动船舶配员与现行标准存在的矛盾,提出修改相关标准的建议,以期为行业提供参考,尽快明确纯电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保障纯电动船舶航行安全。

关键词:内河;纯电动船舶;安全配员D0I:10.16176/ki.21-1284.2020.05.005一、引言近年来,绿色发展成为发展的主旋律。

绿色环保理念渗透到各行各业,水上交通运输行业也不例外。

随着新能源技术的不断成熟,电动船舶成为船舶绿色发展的一大热门方向,研发进度也在不断加快。

电动船舶的不断发展必将改变船员的职责和结构,对船舶配员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7年11月,世界首艘千吨级内河新能源电动船舟白“河豚”号在广州南沙建成下水。

“河豚”号是一艘以双电(锂电池+超级电容)为动力、载重量2000吨、采用2台电动机驱动直翼全向推进器作为其操纵和推进系统的内河新能源电动自卸钢质货船。

本文以“河豚”号为样本,探讨内河纯电动船舶配员标准,为电动船舶的航行安全保驾护航。

二、纯电动船舶的发展现状目前,纯电动船舶尚没有明确的定义。

从市场角度理解,纯电动船舶属于电动船舶的一种,主要包括锂电池+超级电容电动船舶、铅酸电池电动船舶和镰氢电池电动船舶等。

从国际上看,2008年以来,随着欧盟、国际海事组织(IMO)等船舶排放新法规的实施,以及船舶电池、混合动力技术的不断成熟,电动船舶得到较快发展。

截至2019年5月底,全球营运中和拟建造的电动船舶数量为155艘,其中营运中船舶75艘,拟建造船舶80艘。

此前国际市场研究公司Research and Markets发布的《2015一2024全球电动船舶、小型潜艇及自动水下船舶的市场报告》预测:由于新性能、可承担成本、法律禁令等因素,电动船舶市场正迎来快速增长,市场规模(包括水上及水下)到2024年将增至73亿美元。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海船员〔2018〕1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为更好地适应内河航运发展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经研— 1 —究,决定对《规则》附录3进行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后的《规则》附录3《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附件1),以及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格式(附件2),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二、各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可提出仅适用于在本辖区(或辖区某水域)航行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以下简称《辖区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发布。

三、船舶应当满足其航行所在水域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船舶可同时持有适用于不同适用范围的有效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四、船舶应当向具有核发相应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五、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应注明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栏签注分为以下几种:(一)船舶按照附件1“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一般标准”(以下简称《一般标准》)申请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全国内河通航水域(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和《辖区标准》高于《一般标准》的水域除外)”;(二)船舶按照附件1“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申请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全国内河通航水域(《辖区标准》高于《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水域除外)”;— 2 —(三)船舶按照附件1“相关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申请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仅限于XX省(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或者直属海事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辖区XX通航水域”;(四)如申请定线航行不超过100公里的一般船舶和短途运输的港内作业船舶、客渡船、车客渡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XX至XX”“XX港内”“XX港至XX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我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修订

我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修订

我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修订鲍君忠;余璇;冯卓;张宇涵;桑惠云;吴祥文;兰芝【摘要】梳理相关国际公约对海船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分析我国海船安全配员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研究发现,我国配员规则在管理理念上与国际通行做法存在差异,未涉及相关国际公约中关于新增职位的配员要求;同时,港内作业拖船和公务船配员要求与行业实践存在差异.基于此,对我国的配员规则提出修订建议,使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通行做法相接轨,使我国海船配员标准与行业实践相适应,使配员管理制度更加科学、合理.【期刊名称】《中国航海》【年(卷),期】2016(039)004【总页数】5页(P66-70)【关键词】海船;配员规则;港内作业拖船;公务船【作者】鲍君忠;余璇;冯卓;张宇涵;桑惠云;吴祥文;兰芝【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航海学院,辽宁大连116026;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南通226026;大连海事大学航海学院,辽宁大连116026;大连海事大学交通运输管理学院,辽宁大连116026;大连海事大学交通运输管理学院,辽宁大连116026;河北海事局船员处,河北秦皇岛066004;河北海事局船员处,河北秦皇岛06600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692.1Abstract: Requirements for minimum safety manning on board sea-going ships under relate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is summarized and problems that China is facing when implementing minimum safety manning regulations is analized. It is found that there is a gap between Chinese regulations on manning and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In Chinese regulations, there are no requirements on ETO, ETR and other new posts that are required under relate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Chinese regulations on manning of tugs working in port and public service ships are different from practice in the industry. Suggestions on revising minimum safety manning regulations of China are proposed, in order to coordinate them with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and common practice and make them more rational.Key words: sea-going ship; manning regulation; tugs working in port; public service ships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简称《配员规则》)实施后的10余年中,相关国际公约和规则变化明显。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1、驾驶船只和它的货物运输服务需要有资格证书的船员运行。

驾驶船只的每一个驾驶员都应该有资格认证。

2、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每艘船上至少要有一位有船舶驾驶经验的有资格认证的驾驶员,以及一位经过培训,有能力介入正常运营的船员,以及执行必要的安全措施的船员。

3、船舶安全配员要求小型船只每班次至少要有两名有资格认证的船员,以及一名具备相应职责的船员。

4、船舶安全配员规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对每一艘载有危险物品的船只,每班次应该有两位经认证的船员,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5、船舶安全配员规定执行搜救、应急疏散任务的船只,应该有至少三名有资格认证的驾驶员,以保证船只的安全。

6、船舶安全配员规定载有危险物品的船只,每艘船只应留有至少一名训练有素的抢险员和两名有资格认证的船员,来制定应急措施,以防止可能发生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解读一、规则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是为了规范船舶安全管理,保障航行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重要规定。

该规则旨在确保船舶的运营和管理符合国际标准,并提供了详细的人员配置要求和管理流程。

二、人员配置要求分析1. 船舶船长和机械长根据规则,在不同种类和吨位的船舶上,船长和机械长的职责和资质要求有所不同。

在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船长和机械长的职责范围以及相关的培训和资格要求,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部分内容。

2. 轮机长和大副在船舶运营中,轮机长和大副的角色至关重要。

他们承担着船舶运行和安全管理的责任,并需要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我们将逐一分析轮机长和大副在船舶管理中的具体工作内容,以及他们应具备的技能和素质。

3. 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除了船长、机械长、轮机长和大副外,船舶上还有许多其他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

这些人员在船舶的运营和维护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因此他们的培训和配置也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对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的配置要求进行详细解读,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船舶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

三、管理流程分析1. 审核和批准程序船舶的人员配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和批准程序,确保船员的素质和数量符合要求。

我们将深入分析这一管理流程,解读其中的各项程序和标准,帮助读者了解船舶管理中的程序性要求。

2. 人员持证管理船员持证管理是船舶安全管理的核心环节之一。

我们将对船员持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解读,并提出建议,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规定。

3. 岗位轮换和换班规定为了保障船员的健康和工作效率,船舶上通常会实行岗位轮换和换班制度。

我们将在文章中对这些规定进行解读,以及如何合理安排船员的工作和生活。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文章的结尾部分,我们将就以上内容进行总结和审视,并结合个人经验和观点,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进行全面解读和分析。

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注:1。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系指在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或者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总的航行和作业时间。

船舶停泊不超过2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3。

“机驾合一",系指在驾驶室能够直接操纵主机.4。

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报废前最后一次检验时所核定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按照最高标准进行配员。

5.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2000总吨及以上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50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0千瓦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 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3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

6.拖(推)轮船队的驳船如未配备水手,则拖(推)轮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配员的基础上,三艘及以下驳船增加水手1人,三艘以上驳船增加水手2人。

7.300总吨及以上或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船舶和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对江客(汽)渡船,可每个工班配驾驶员1人,水手2人,轮机员1人,机工1人。

8。

3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集装箱船、自卸式沙船,甲板部在一般船舶基础上须增配水手1人。

9.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150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摩托艇、快艇、交通艇、舷外挂机船舶),可只配驾驶员1名。

10.各省级地方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对仅在本辖区通航水域内航行的100总吨及以下船舶,可参照本配员表的要求,自行制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并报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没有自行制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执行本配员表的要求。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中国海事局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10】6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以下称《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再次进行修订。

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见附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06﹞145号)附录3相应废止。

现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内河船舶)》(以下称《配员证书》)签(换)发和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核发《配员证书》。

《配员证书》中的“证书”栏目所填写的船员类别,按照《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确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配员证书》与船上任职船员所持《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类别的对应性,根据《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二、2010年12月31日前签发的《配员证书》如与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不一致的,船舶所有人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持原《配员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船舶登记机关(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三、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按照《配员证书》所载要求实施查验。

2012年1月1日起,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所持《配员证书》低于《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换证,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纠正措施。

四、请各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相关单位,并组织好《配员证书》的签(换)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是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而制定的规则。

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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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修订解读
——访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杨新宅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副局长杨新宅
主题: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修订解读
时间:2018年03月22日上午09:30
嘉宾: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杨新宅
简介:中国现有内河通航里程12.28万千米,是世界内河航运大国。

内河航运在我国综合运输体系中具有突出地位,合理的船舶配员是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的基本条件之一,制定科学合理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为促进内河航运经济安全、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将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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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实录
【主持人】2018-03-22 09:30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访谈我们有幸邀请到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杨新宅同志,请他为大家解读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新标准。

杨副局长,您好!
【杨新宅】2018-03-22 09:31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2018-03-22 09:32
现有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自2011年起已经实施了7年,对内河船舶的船员配备、保障船舶安全航行、防止内河船舶污染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请您给大家介绍一下,为什么又要重新修订标准呢?
【杨新宅】2018-03-22 09:33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内河航运事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内河通航条件、岸基支持和内河船舶技术状况、船舶运营模式、海事管理模式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国家对内河航运发展也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一是国家发布了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等重大决策部署,在进一步促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上、在更好的发挥政府公共安全监管的作用上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内河船舶船员考试与发证规则》和《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等法规出台,对大型船舶船员的适任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三是内河航运科技的发展,外部保障系统的改善,为集约化的配员管理奠定了基础。

这些都对现行配员管理提出了调整的实际需求。

【主持人】2018-03-22 09:36
听了您的介绍,我感觉在新形势、新要求下对内河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修订是非常必要的,对比2010年新标准在船舶配员数量上有所降低,这样会不会对水上安全造成影响呢?
【杨新宅】2018-03-22 09:37
配员标准的设定首先考虑的就是要保证船舶航行安全。

标准的调整不能以牺牲船舶安全为代价,在配合国家水运事业发展的同时,要综合考虑企业发展、船员权益和管理要求等各方面因素,因此本次配员标准的修订,海事部门进行了广泛调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进行了可行性研究,主要依据以下四个方面:
【杨新宅】2018-03-22 09:38
首先,内河航运科技的发展,使内河船舶的助航设备、机舱自动化程度等设备技术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进。

目前,轮机部大多实行开航前常规维护和航行中定时巡检的船员值班方式,关键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大都由岸基专业机构进行,同时岸上维修支持方式已经普及,专业
维修人员能在短的时间内赶到现场排除各种机械故障,这些都为集约化的配员管理提供了基础。

其次,内河航道条件逐步得到改善,长江干线、珠江水系、江浙水网、京杭运河、淮河水系等地区,政府加大了航道的整治和建设力度,对部分航道进行了拓宽或挖深,行船条件得到改善。

此外,海事管理机构的服务能力不断加强,船舶定线制的完善、航行信息的发布更加及时准确等这些有利因素,为水上交通安全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同时由于《内河船舶船员考试与发证规则》和《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等法规出台,也对海事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配员管理方式和标准进行了相应的完善。

【主持人】2018-03-22 09:42
在修订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海事局做了很多工作,您能否介绍一下修订的过程?
【杨新宅】2018-03-22 09:43
2013年我们启动了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修订工作。

第一步完成了1000总吨以下普通干散货船的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修订工作,并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步是组织修订除1000总吨以下普通干散货船以外的其他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仅第二步,我们就分别于2016年7月和2017年3月在全国范围开展调研,召开了三次集中修订专题会。

在前期调研、专题会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修订完善形成了配员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并先后三次在全国范围进行征求意见,共收集全国海事机构、航运企业、船员意见反馈170余条。

根据收集的意见,我们逐条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最终形成了现在的新标准,该标准将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主持人】2018-03-22 09:46
我们整个修订花了很大的精力,下面请您介绍一下新标准重点修订了哪些内容?
【杨新宅】2018-03-22 09:47
与原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相比,新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杨新宅】2018-03-22 09:48
第一、取消“驾机合一”的概念。

考虑到目前船舶法定检验证书上对“机驾合一”并未界定,同时鉴于目前内河船舶基本实现了主动力装置驾驶台操控的功能,驾驶台能实时监控主机燃润油和冷却水等主要运行参数和情况,且多为双车双舵,操控性能较好。

为此,取消了原有轮机部按自动化程度区分“机驾合一”和“非机驾合一”的概念。

【杨新宅】2018-03-22 09:48
第二、在船舶总吨位和功率节点上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原则上与《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与发证规则》和《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船舶等级划分相匹配,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分档节点,由原2000总吨及以上调至3000总吨及以上;轮机部取消了1500千瓦的节点。

由于客船、液货船属于重点监管船舶,为保持重点船舶配员和监管的稳定性,此类船舶2000总吨的节点未做调整。

【杨新宅】2018-03-22 09:50
第三、统一了“普通船员”的概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普通船员为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的概念,将水手、技工职务的船员统一调整为“普通船员”。

普通船员按照企业的岗位分工,实际承担包含甲板部、轮机部等支持性工作。

普通船员的岗位由企业自主安排,促进企业对普通船员适岗培训的主体责任,以适应内河船舶技术和经营模式对船舶配员的需求。

【杨新宅】2018-03-22 09:51
第四、实施内河船舶配员差异化管理模式。

这个差异化我们从两个角度考虑,其一是按通航
水域区分,主要分为全国内河一般通航水域、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以及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辖区特殊通航水域。

其二是按船舶种类区分,主要分为一般船舶、客船类以及液货船类。

对于全国内河一般通航水域和一般船舶,我们在保持船长和高级船员基本不变,适当考虑减少了普通船员数量。

对于J级航道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以及高风险的客船类和液货船类,基本保持原标准不变,但进行了合理化的调整。

【杨新宅】2018-03-22 09:53
第五、对各配员表相应的注解进行了精细化修订和完善。

对一般船舶和普通船员明确定义。

重新定义了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便于各方理解操作。

删除了客运部人员概念,明确了负责旅客安全和应急工作的客运服务人员配员,对其他应由企业自主管理的客运服务人员不再进行描述。

完善了港内作业船舶、短时间航行的小吨位客渡船、车客渡船或拖轮拖带客渡驳、汽渡驳用于渡运的专业组合体以及船艇,包括游艇、摩托艇、快艇、交通艇、舷外挂机船舶、公务船的配员标准。

【主持人】2018-03-22 09:55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新的标准马上就要实施了,您觉得新的标准实施后能带来哪些效果呢?
【杨新宅】2018-03-22 09:56
经过广泛的调研、全面听取各方意见,我们有理由相信新修订的标准将带来下面三个方面的效果:
第一、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员的最低标准,而不是最高标准,该标准不妨碍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配必要的船员,这样既给予了企业更多自主权,又调动了企业依法建立船舶值班制度和安全配员的积极性,督促全面落实企业安全配员的主体责任和保障航行安全的责任。

第二、便于加强海事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法。

新标准在要求描述上追求精细化,在用词表达上保持统一规范,便于海事机构发证时与船公司沟通,也便于基层执法人员加强现场监督,指导性强。

总体符合国家“简政放权”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大方向。

本次修订后,必将很好的将主体责任、发证管理和现场监督有机的结合起来,“三位一体化”管理,有机协调,达到良性循环。

第三、引导船舶技术革新,港口产业化发展,岸基支持进一步完善。

本次修订差异化管理的模式,充分考虑到了船舶类型、通航水域环境等因素,也充分考虑现有船舶技术状况、岸基支持力度和海事监管手段。

只有船舶技术不断革新、港口产业化持续发展,岸基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才能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更好的解放劳动力,满足新时代发展需要,才能促进内河航运业健康持续发展,为建设交通强国打下坚实的基础。

【主持人】2018-03-22 10:00
好的,感谢杨副局长为我们详细的解读了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修订情况。

谢谢您!【杨新宅】2018-03-22 10:00
谢谢大家对海事工作的关心和关注,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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