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船舶最低配员,值班培训要求
船舶最低配员,值班培训要求船舶最低配员是指从事船舶操纵和运营的船员。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规定,船舶的最低配员应包括以下职位:1. 船长(Master):负责船舶的操纵、导航、安全等工作,并对全体船员负责。
2. 大副(Chief Officer):协助船长进行船舶操纵和导航工作,并负责船舶货物的装卸工作。
3. 二副(Second Officer):协助船长和大副进行船舶操纵和导航工作,并负责船舶通信设备的管理。
4. 轮机长(Chief Engineer):负责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动力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5. 二机(Second Engineer):协助轮机长进行船舶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6. 三副(Third Officer):协助船舶操纵和导航工作,并负责船舶的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的管理。
7. 操作员(Operator):负责船舶信号、通信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8. 船员(Able Seafarer):负责船舶的日常运营和维护工作,包括装卸货物、船舶清洁等。
至于值班培训要求,根据船舶类型和航行区域的不同,培训要求会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船舶值班人员需要接受以下培训:1. 高级海员培训:包括船舶操纵、导航、通信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2. 救生培训:包括火灾、溺水、救生艇操作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3. 急救培训:包括常见紧急情况下的急救措施和技能的培训。
4. 安全意识培训:包括航行安全、船舶安全设备的使用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5. 船舶操作培训:包括船舶各种设备的操作和维护等培训。
此外,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船舶值班人员还需要持有相应的证书,证明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需要注意的是,船舶的最低配员和值班培训要求可能会因国家法律法规、航运公司要求、船舶类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请以相关规定为准。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发布时间:2005-10-0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 年第13 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海船、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海船、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注:1、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均为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3、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国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化机舱进行减免。
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5、核定乘客人数12人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舶,按客船要求核定配员。
6、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7、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附录2: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注:1、A1、A2、A3和A4海区是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修正案所界定的区域.2、经船检部门批准暂未配备GMDSS设备的,可暂不配备GMDSS操作员3、船舶在未设有GMDSS岸上设施的水域航行,经该水域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可暂免予配备GMDSS操作员。
4、500GT以下船舶(仅航行在A2海区)可配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1人;300GT 及以下船舶免配GMDSS操作员。
附录3: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注:1、驾驶员可由船长、大副、二副、三副担任。
2、轮机员可由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担任。
3、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或147千瓦及以上至未满441千瓦的港内作业船舶或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对江渡船可配备驾驶员、轮机员各1人、水手2人、机工1人。
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5、没有核定总吨的船舶参照载重吨与总吨的比例掌握。
拖轮按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确定等级。
6、核定乘客人数12人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舶,按客船要求核定配员。
7、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甲板部船舶种类、航区、吨位或功率一般规定附加规定一般船舶3000GT及以上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
航程不超过300海里或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500GT及以上至未满3000GT船长、大副、二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 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再减免二副1人。
100GT及以上至未满500GT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 须增加驾驶员1人。
未满100GT驾驶员(国际航行船舶为船长)1人,值班水手1人。
限白天航行且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夜间航行或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客船500GT及以上(1)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
(2)配有与救生艇数量相等的持有救生艇员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船长和大副)。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100GT及以上至未满500GT(1)船长、三副1人,值班水手2人。
(2)同上。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
220KW 及以上至未满750KW 轮机长、轮机员各1人,值班机工2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须增加二管轮1人(自动化机舱及BRC 半自动化机舱除外)。
未满220KW 轮机长,值班机工各1人(机驾合一的免)。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轮机员1人(机驾合一的免)。
港 内 三管轮1人,值班机工1人。
客 运部 客 船 按船舶载客定额,每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40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可按每1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10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可按每1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5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的,可按每2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
注:1、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均为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 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3、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国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化机舱进行减免。
《海巡艇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征求意见稿)》111
以上 人,机工 1 人。
1 人。
港 75 千瓦及以
上未满 750 轮机员 1 人
内 千瓦
未满 75 千瓦 无
5
注:1.实际配员超过 10 人(含 10 人)的国际航行船舶,应至少额外配备一名船上厨师; 2.载员100 人及以上且航行时间在3天以上国际航行船舶须配备医生1名; 3.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国内航行船舶的
人。
500 总吨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可再减免水手 1 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4 小时,可再减免驾驶员 1
人。
100 总 吨 及 船长、驾驶员各 2 人,
以上至未满 值班水手 1 人。
200 总吨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36 小时,可减免驾驶员 1 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可减免驾驶员 1 人。
小时,须增加驾驶员 1 人 超过 8 小时,须增加 过 8 小时,须增加驾
驾驶员 1 人
驶员 1 人
轮机部
主机功率
500 千瓦及以上
500 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
轮机长 1 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 普通船员 1 人
三管轮 1 人
7
附加规定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 8 .本标准适用于内河通航水域(含长江水系、珠江水系、黑龙江水系)总吨位 1000
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 化机舱进行减免;
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 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5.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 6.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7.低级岗位可由持有相应等级适任证书的较高级岗位船员担任,也可由持有较高等级 适任证书的同级岗位船员担任。
中国海事局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10】6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以下称《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再次进行修订。
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见附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06﹞145号)附录3相应废止。
现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内河船舶)》(以下称《配员证书》)签(换)发和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核发《配员证书》。
《配员证书》中的“证书”栏目所填写的船员类别,按照《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确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配员证书》与船上任职船员所持《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类别的对应性,根据《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二、2010年12月31日前签发的《配员证书》如与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不一致的,船舶所有人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持原《配员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船舶登记机关(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三、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按照《配员证书》所载要求实施查验。
2012年1月1日起,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所持《配员证书》低于《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换证,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纠正措施。
四、请各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相关单位,并组织好《配员证书》的签(换)发工作。
2020年(安全管理套表)海船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说明:蓝字加二划删除线表删
(安全管理套表)海船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说明:蓝字加二划删除线表删附件一、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修改对照表)注:1.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均为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3.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国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化机舱进行减免;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5.核定乘客人数12人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舶,按客船要求核定配员;6.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7.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8.机驾合一指在驾驶室能直接操纵主机;9.低级岗位可由持有相应等级适任证书的高级岗位船员担任;10.未满50总吨及主机功率未满36.8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舷外挂机船舶、摩托艇、快艇、乡镇自用船舶、农用船舶),可只配1名驾驶员或驾机员。
附件二、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修改对照表)注:1、A1、A2、A3和A4海区是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修正案所界定的区域;2、经船舶检验部门批准暂未配备GMDSS设备的,可暂不配备GMDSS操作员;3、船舶在未设有GMDSS岸上设施的水域航行,经该水域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可暂免予配备GMDSS操作员;4、500GT以下船舶(仅航行在A2海区)可配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1人;300GT及以下国内航行船舶免配GMDSS操作员。
附件三、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修改对照表)注:1.驾驶员可由船长、大副、二副、三副担任。
2.轮机员可由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担任。
3.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海船员〔2018〕1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为更好地适应内河航运发展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经研— 1 —究,决定对《规则》附录3进行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后的《规则》附录3《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附件1),以及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格式(附件2),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二、各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可提出仅适用于在本辖区(或辖区某水域)航行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以下简称《辖区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发布。
三、船舶应当满足其航行所在水域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船舶可同时持有适用于不同适用范围的有效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四、船舶应当向具有核发相应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五、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应注明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栏签注分为以下几种:(一)船舶按照附件1“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一般标准”(以下简称《一般标准》)申请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全国内河通航水域(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和《辖区标准》高于《一般标准》的水域除外)”;(二)船舶按照附件1“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申请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全国内河通航水域(《辖区标准》高于《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水域除外)”;— 2 —(三)船舶按照附件1“相关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申请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仅限于XX省(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或者直属海事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辖区XX通航水域”;(四)如申请定线航行不超过100公里的一般船舶和短途运输的港内作业船舶、客渡船、车客渡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XX至XX”“XX港内”“XX港至XX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22号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2021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一般规定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机动船舶的人员配备和管理。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置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配备不少于本规则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规定的船员组成和人数。
高速客船船员的最低安全配置,应当符合交通部《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1996年第13号令)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根据需要可以增加船员人数,但船上人员总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救生设备限额。
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备标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备标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阴影部分为修改前内容,黑体字为修改后内容)
船舶类型
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现行标准
修订草案
船长N45米远洋渔业船舶
一级船长
一级船副
助理船副2名
一级船长
一级船副
助理船副2名
船长245米非远洋渔业船舶
一级船长
一级船副
助理船副
一级船长
一b级船副
助理船副
机驾长
机驾长
发电机总功率800千瓦以上
电机员,可由持有电机员证书的轮机人员兼任
电机员,可由持有电机员证书的轮机人员兼任
远洋渔业船舶
无线电操作员,可由持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无线电操作员证书的驾驶人员兼任
无线电操作员,可由持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无线电操作员证书的驾驶人员兼任
36米W船长<45米
二级船长
二级船副
助理船副
二级船长
二级船副
—
24米小船长<36米
二级船长
二级船副
—
二级船长
助理船副
—
12米小船长<24米
三级船长
助理船副
—
三级船长
助理船副(航次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可不配)
主机总功率23000千瓦
一级轮机长
一级管轮
助理管轮2名
一级轮机长
一级管轮
助理管轮
750千瓦W主机总功率
<3000千瓦
一级轮机长
一级管轮
助理管轮
一级轮机长
一级管轮
—
450千瓦≤主机总功率
<750千瓦
二级轮机长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中国海事局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10】6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以下称《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再次进行修订。
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见附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06﹞145号)附录3相应废止。
现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内河船舶)》(以下称《配员证书》)签(换)发和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核发《配员证书》。
《配员证书》中的“证书”栏目所填写的船员类别,按照《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确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配员证书》与船上任职船员所持《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类别的对应性,根据《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二、2010年12月31日前签发的《配员证书》如与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不一致的,船舶所有人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持原《配员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船舶登记机关(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三、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按照《配员证书》所载要求实施查验。
2012年1月1日起,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所持《配员证书》低于《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换证,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纠正措施。
四、请各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相关单位,并组织好《配员证书》的签(换)发工作。
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附件: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甲板部船舶种类、航区、吨位或总功率一般规定附加规定一般3000总吨及以上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助理各1人,值班水手3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船舶5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3000总吨船长、大副、三副、驾驶员助理各1人,值班水手3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再减免三副1人。
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总吨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1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三副1人。
未满100总吨驾驶员(国际航行船舶为船长;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值班水手1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驾驶员(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
客船500总吨及以上(1)船长、大副、二副、驾驶员助理各1人,值班水手3人。
(2)配有与救生艇数量相等的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及救助艇操纵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船长和大副)。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减免二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总吨(1)船长、二副1人,值班水手2人。
(2)同上。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
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1)船长、二副1人,值班水手1人。
(2)同上。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二副1人。
未满100总吨(1)船长(机驾合一为驾机{驶}员)1人,值班水手1人。
(2)同上。
限白天航行。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二副(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21〕16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21〕160 号根据工作实际,依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配员规则》),我局对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配员规则》附录一)和《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配员规则》附录二)见附件。
二、拖轮船舶所有人可于2022年8月31日前持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到发证机关(船舶登记机关)换发配员证书。
三、自2022年9月1日起,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拖轮所持《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低于《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海事管理机构为海上拖轮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时,可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特殊要求或条件”栏中备注港内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五、请各单位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相关航运企业,并做好落实工作。
六、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5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附件2 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附件3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201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1年8月31日——结束——。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附录1: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注:1.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均为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3.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国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化机舱进行减免;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5.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6.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7.机驾合一指在驾驶室能直接操纵主机;8.低级岗位可由持有相应等级适任证书的较高级岗位船员担任,也可由持有较高等级适任证书的同级岗位船员担任。
9.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75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舷外挂机船舶、摩托艇、快艇、乡镇自用船舶、农用船舶),可只配驾驶员或驾机员1名。
附录2: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注:1、A1、A2、A3和A4海区是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修正案所界定的区域;2、经船舶检验部门批准(应在相关证书中标明或出具相应证明)暂未配备GMDSS设备的,可暂不配备GMDSS操作员;3、船舶在未设有GMDSS岸上设施的水域航行,经该水域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可暂免予配备GMDSS操作员;4、500总吨以下船舶(仅航行在A1+A2海区)可配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1人;300总吨及以下国内航行船舶免配GMDSS操作员。
附录3: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注:1.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2.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或147千瓦及以上至未满441千瓦的港内作业船舶或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对江渡船,可配备驾驶员、轮机员各1人、水手2人、机工1人。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交通运输部
附件1《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一般标准表1:一般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总吨位5000总吨及以上3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0总吨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3000总吨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3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100总吨以上至未满300总吨100总吨及以下甲板部船长及高级船员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1人、三副1人、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船长1人、大副或二副1人船长1人,驾驶员1人船长或驾驶员(工程类船舶、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船长或驾驶员(工程类船舶、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普通船员2人普通船员1人普通船员1人普通船员1人普通船员1人主机500千瓦及以上150千瓦及以上75千瓦及以上75千瓦以下功率至未满500千瓦至未满150千瓦轮机部高级船员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无无表2:客船、液货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甲板部客船总吨位2000总吨及以上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3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100总吨以上至未满300总吨100总吨及以下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普通船员2人船长1人、大副1人、普通船员2人船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2人船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1人船长1人、普通船员1人驾驶员1人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再增加二副1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再增加二副1人、普通船员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人、普通船员1人1人液货船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2人船长1人、大副1人、普通船员2人船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2人船长1人、普通船员1人船长1人驾驶员1人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或二副1人、普通船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轮机部主机功率500千瓦及以上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75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千75千瓦以下瓦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普通船员1人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1人普通船员1人无注:1.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法律名称: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业务类别:船舶管理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海事局颁布机关:中国海事局颁布文号:海船舶{2006}145号颁布时间:2006-04-13生效时间:2006-05-01同时废止法律法规: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2004年第7号令)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的内容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内容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新修订的内容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如与修改后的配员表规定不一致的,船舶所有人应于2006年12月31日之前,持原证书等有关材料到发证机关(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发证机关不得收取任何换证费用。
请各局将上述要求通知所辖的船舶登记机关和船舶所有人。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3.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国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化机舱进行减免;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5.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6.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7.机驾合一指在驾驶室能直接操纵主机;8.低级岗位可由持有相应等级适任证书的较高级岗位船员担任,也可由持有较高等级适任证书的同级岗位船员担任。
9.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75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舷外挂机船舶、摩托艇、快艇、乡镇自用船舶、农用船舶),可只配驾驶员或驾机员1名。
附录2:所界定的区域;?????????? 2、经船舶检验部门批准(应在相关证书中标明或出具相应证明)暂未配备GMDSS设备的,可暂不配备GMDSS操作员;3、船舶在未设有GMDSS岸上设施的水域航行,经该水域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可暂免予配备GMDSS操作员;??? 4、500总吨以下船舶(仅航行在A1+A2海区)可配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1人;300总吨及以下国内航行船舶免配GMDSS操作员。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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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称: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业务类别:船舶管理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海事局
颁布机关:中国海事局
颁布文号:海船舶{2006}145号
颁布时间:2006-04-13
生效时间:2006-05-01
同时废止法律法规: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2004年第7号令)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的内容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内容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新修订的内容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如与修改后的配员表规定不一致的,船舶所有人应于2006年12月31日之前,持原证书等有关材料到发证机关(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发证机关不得收取任何换证费用。
请各局将上述要求通知所辖的船舶登记机关和船舶所有人。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
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3.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国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化机舱进行减免;
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5.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
6.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7.机驾合一指在驾驶室能直接操纵主机;
8.低级岗位可由持有相应等级适任证书的较高级岗位船员担任,也可由持有较高等级适任证书的同级岗位船员担任。
9.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75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舷外挂机船舶、摩托艇、快艇、乡镇自用船舶、农用船舶),可只配驾驶员或驾机员1名。
附录2:
年修正案所界定的区域;
2、经船舶检验部门批准(应在相关证书中标明或出具相应证明)暂未配备GMDSS设备的,可暂不配备GMDSS操作员;
3、船舶在未设有GMDSS岸上设施的水域航行,经该水域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可暂免予配备GMDSS操作员;
4、500总吨以下船舶(仅航行在A1+A2海区)可配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1人;300总吨及以下国内航行船舶免配GMDSS操作员。
附录3:
2.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或147千瓦及以上至未满441千瓦的港内作业船舶或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对江渡船,可配备驾驶员、轮机员各1人、水手2人、机工1人。
3. 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4. 拖轮等没有核定总吨的船舶,按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确定等级。
5. 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报废前最后一次检验时所核定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
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
6.低级岗位可由持有相应等级适任证书的较高级岗位船员担任,也可由持有较高等级适任证书的同级岗位船员担任。
7. 船舶在中途港或水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8. 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75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摩托艇、快艇、交通艇、舷外挂机船舶、乡镇自用船舶、农用船舶), 可只配驾驶员或驾机员1名。
9.机驾合一指在驾驶室能直接操纵主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