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的特许经营合同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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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的特许经营合同可以撤销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毕文广律师作为佟某的代理人,起诉北京迪尼乐园魔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的代理合同,被告退还原告所交代理费并赔偿原告损失。
原告佟某诉称,在2004年10月份接到北京迪尼乐园魔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邮寄的企业宣传资料,文化公司宣称它为美国迪士尼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产业基地,被授权在中国范围内发展加盟商,故佟某与文化公司签订了《魔术主题连锁专卖机构代理合同》,成为文化公司在深圳地区的“迪斯尼魔法地带”产品的代理商。
2004年11月,佟某得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认定了文化公司销售的魔术玩具使用“dis-ney”商标,侵犯了迪士尼企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作出了处罚。佟某方才知道文化公司同美国的迪士尼公司无任何关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代理合同、退还代理费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文化公司在没有得到美国迪士尼公司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向佟某邮寄的宣传材料上使用“迪斯尼”、“disney”注册商标及“米老鼠”等著名的卡通人物形象,又介绍了walt disney(沃尔特-迪斯尼)的生平,足以诱使佟某误认为文化公司获得了迪士尼公司上述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或是文化公司已成为迪士尼公司在中国的销售代理商,从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文化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且文化公司在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欺诈,因此,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可撤销合同,佟某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文化公司基于合同取得的代理费应当向佟某返还,同时文化公司作为过错方应当赔偿佟某在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